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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冲突与制度构建

2015-09-29 09: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和谐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和谐新农村的核心在于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和谐。在农村社会,由于利益存量的有限性和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能力、参与能力等的不同,形成基层政府、农民和非政府组织等主体问的利益冲突或利益非均衡状态。为消解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进行不断的制度创新,如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户籍制度创新等,隔断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要素“定价”的渠道,建立能正确界定生产要素价值、激励约束主体行为、协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利益冲突;制度创新
  构建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表明,现实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尤其是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本文从制度的视角出发,应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认识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问题本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利用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利益主体微观激励的机制实现城乡利益协调,化解利益冲突,平衡社会发展。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人们跟着利益走,而利益跟着制度走。本文从制度角度来切入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探讨,认为应以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协调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协调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和保障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建设和发展和谐新农村需要制度创新
  历史地看,农村制度变迁的深刻背景在于农村制度结构的非均衡状态或不合理,导致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政府强制抽取农村集体剩余与农民瞒报收入的矛盾;公社干部阶层与农村社员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农民之间为争工分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原因实质是人民公社制度的内在缺陷,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农业生产中的监管相当困难,且成本很高,在一个强制型农业社会中,劳动的激励很低。加上国家重工轻农和重市民轻农民的发展战略,国家、集体与农户之间产权与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农民的利益诉求被忽略。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导致的社会利益冲突刚性增长,农村改革由农民发动,在中央政策支持下,引发了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的成功范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有趣的是,在农村改革中,农村生产力的提高是在农村经济生产技术水平下降的情况下发生的,因为集体拥有的机械生产工具很少“承包”到户,这就和吴敬琏“制度高于技术”的观点一致,和经济学家邹东涛提出的“制度更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也相吻合。
  在改革后期,随着农民负担增加,形成新的利益冲突。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以资代劳”及各种税负,全国人均180元,约占上一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占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16%,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5%”的最高限额。从本质来看,这是一个制度现象,是农村制度结构和具体制度安排不合理的产物或表现。
  总体而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农村的基础设施、基层的公共服务在逐步发展,农民的收入也逐步提高。若把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与党和政府的“惠农”(各种支持“三农”发展的政策等)制度或政策演进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的增长和政府的“惠农”制度或政策之间存在极强相关性。按此“经济规律”,本文认为,政府政策或制度安排的适宜且有效的供给是我国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原动力。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就是制度变迁过程,本质上就是利益主体博弈的利益调整过程,这也是一个动态的互动过程。由于稀缺性的存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研究表明,利益随着制度安排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均衡状态,为此,要想协调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的各利益主体间关系,就必须进行不断的制度创新。
  二、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分析
  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利益调整过程或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在农村社会,由于利益存量的有限性和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能力、参与能力等的不同,形成各主体之间的利益非均衡状态。
  那么,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哪些利益相关者和利益冲突呢?基于对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和农村现实的简要检讨,本文认为利益相关者和利益冲突主要有三:
  首先是基层政府及其利益。一般而言,政府靠权力来配置资源,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它能配置的资源是财政资金、公用土地等。财政的大部分都是靠税收,历史地看,每个朝代的正规农业税是很低的,但由于制度性****、政府的“自我膨胀”特性和不当的财政分权(政府资金的拨付方式是制约乡镇机构运转的重要因素。面向农村的各项专用资金是通过“条条”关系下拨的,上级官员对资金的拨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项资金能否拨付给某个乡镇可以有多种原因,而乡镇机关中是否设置对应上级拨款单位的机构或专职人员是上级机构或官员考虑是否拨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因此,乡镇政府为了多争取资金来源,不得不设立对应机构,从而使乡镇机构难以精简),正规税收不能满足政府众多职能和事务开支所需,故此,政府可以有预算外收入,这就为乱收费、乱摊派埋下了伏笔,从而产生了政府“夺民之利”的不法行为。另外,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大兴土木、上马开发区和房地产项目等,政府的征地行为产生“夺民之地,与民争利”的利益冲突。
  基层政府之所以能“与民争利”,主要是因为其拥有资源配置的工具——权力。按照政府理论中关于政府起源的社会契约观,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为保护自己的自由、财产等需要而对政府的权力授予或委托。但是,怎样才能使基层政府手中的权力“为民所谋,为民所用”呢?本文认为,主要应该从权力使用者的选择机制和非政府组织与公民对权力决策的参与机制创新人手。
  其次是农民及其利益。本文认为,农民拥有两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就土地要素而言,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加上政府许多规则对此种“权益”的侵蚀和弱化,农民在城市化浪潮伴生的征地过程中难以获得真正的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土地价格和可持续的补偿。另外,就农民的劳动力要素而言,从事农业劳动,其要素收入可能会被所谓的“费”或“摊派”间接地剥夺一部分,从而降低该要素的价格与收益。更为重要的是,在城市里工作的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或劳动力要素价格因为户籍的差异而降低。杨天宇认为,现行的户籍制度虽已不能禁止农民进城打工,但各级政府仍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不利于农民迁入城市的政策。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明确规定诸多岗位不允许雇用外地劳动力。同时,政府还以“再就业工程”等名义,通过奖罚手段诱导企业用本地失业工人替代农民工,防止农民与城市就业者争岗位。应该说,这种做法严重地扭曲了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剥夺了农民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这表明,不同的制度安排界定了农民的劳动力要素能为农民创造的价值或利益之不同。

  三是农村的非政府组织及其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优化社会结构。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传统体制下,我国社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政府与社会的职能不分,社会的国家化程度很高,社会自治的空间很小。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扩大社会的自主权,让非政府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但是,我国农村许多非政府组织的产生都是根源于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比如一些规模较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研究会,实际上是官办的,是政府部门的附属和延伸机构,或者就是官方机构的翻版。有的是政府为了收费而建立起来的,不为农民谋福利,反而“与民争利”,如村民委员会这类群众自治组织,虽然是依法成立,但在运行中的行政化倾向严重,主要职责是完成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只对上级政府而不对本村村民负责,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和代表村民利益,而且还常常损害农民利益,以致于发生涉农恶性事件。另外,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表达功能薄弱,农村大部分非政府组织都处于经济领域,发挥经济职能,而社会领域的组织发展薄弱。政治领域的组织发展由于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而没有发育和生长的制度空间,因而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相对于组织的服务功能来说,组织的维权功能和利益表达功能非常薄弱。在西方,许多农民组织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对国家农业立法和政府的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在我国的实际中,“由于村民自治的行政化、分散性、基层性,村委会甚至与农民之间存在矛盾,其表达农民利益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三、利益协调之制度创新
  利益冲突与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分化问题,需要通过注重公平、效率和正义的制度构建来解决。罗尔斯认为,制度构建最为关键的是要具备一种正确的理念,一种正确理念是一系列这样的原则:它们在性质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当前,该理念就是公乎、效率和正义,着眼于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力参与和谐和利益分配均衡,而制度由于具有界定资源或生产要素价格和协调利益均衡状态的重要功能,其构建为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一,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农民的土地和房产权是农民立足社会最基本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农村产权制度应该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人手,用农民集体成员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人格化;按起点公平和长期不变的原则,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用法律明确界定“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只有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把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还给农民,按私有财产权利予以保障;用法律确定农民土地被征能获得相当于市场的价值补偿和可持续的“生存”分红等。
  第二,改善权力运用的监督机制。监督的功能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督各类行为是否受到制度的规范制约与引导;另一方面,监督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是否受到惩处,监督机制的改善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对抗违反制度规定、以权坏制、以权乱制的行为。哈耶克认为,监督和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是控制和缩减“公共权力总量”,这样的话,监督规模也就相应得到降低,假定监督投入不变,则监督效果或效率会得到提高。因此,基层政府职能转变非常必要,应该尽可能让权力把公共财政收入配置到农村公共服务中来。
  第三,创建利益表达机制与渠道。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无法回避。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构和谐新农村的重要环节。建立容纳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安排,应当把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能力,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就是利益调整,但利益调整并不是要利益均等或收入平均,而是要做到机会平等和过程公正。
  第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公共服务制度安排。一是政府职能转变。随着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确立,政府职能转变日益迫切,其关键是解决职能上“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如放松行政性管制、减少行政性审批等;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增加和调整政府职能,如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农产品信息服务;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政府要逐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国民均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和公共福利。
  第五,创新户籍制度,取消城乡户籍的“差别待遇”。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对生产要素的市场准入进行制度约束。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制度理所当然地在市场经济下对中国的生产要素产生约束。这是因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市场是人为地控制着的所谓“市场”,商品的交换在严格意义上说属于一种半经济半行政的混合行为。中国的户籍制度对劳动力要素市场的制约是显见的事实。在中国的劳动力要素市场,户籍制度是对准人控制得最彻底、影响最为深刻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户籍制度是使劳动力价值降低最大的因素。同时,依附在不同户籍上的受教育权、最低社会保障等权益也使得不同城乡利益主体的劳动力要素的价值具有实质性的差距。
  第六,推动农村非政府组织建设,通过组织创新来协调利益冲突。为此,我们应该重点改革村委会及其附属组织,使它们不仅要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更要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治组织。另外,政府要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地管理非政府组织,这是非政府组织保持生命力的前提条件。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在政府治道变革的背景下,通过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其广泛而多样化的服务功能,来实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多元化和多样化,从而形成和完善社会化服务的支持系统,解决农村发展中所遇到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不足的问题。
  四、结语
  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利益调整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利益冲突是导致社会革命和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合理的制度安排能使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到整合或使个人收益接近于社会收益,从而实现利益和谐的制度均衡状态。所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实质是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和再协调的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权力介入“过度”配置农村资源,本为实现利益和谐,但却引起普遍的利益冲突,因此为缓解经济利益冲突,必须进行不断的制度创新,隔断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要素“定价”的渠道,构建能正确界定生产要素价值、激励约束主体行为、协调利益冲突的制度。另外,在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应注意两点: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安排中,利益冲突是一种常态,造成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源在于制度结构的“非均衡”及制度刚性;制度创新和利益冲突是一个互动过程,在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协调各方利益,构建一套各利益主体认可和能激励、约束多方利益主体行为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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