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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前侵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问题探讨

2015-09-27 09: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
关键词: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权益
Abstract: rural women to promote rural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n important force, in order to mobilize their enthusiasm, protect, and to play well, it is necessary to guarantee the effective and equal enjoyment of their land contract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ny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may be illegal Deprivation. 
Key words: abuse; rural women; an interest in land; rights
  我国是一个有9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可以说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很难构建和谐社会。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城郊地区,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本人申报的《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研究》国家课题和石河子大学课题中,对农村妇女侵权问题研究调查的资料分析,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还需要加强保护。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特别对于已成为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广大农村妇女,土地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承包权利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利益等财产权益,也是多数刚刚由村民转变为居民的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自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绝大多数地区在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时,能够较好地保障农村妇女获得平等的土地权益,但也有部分地区的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目前,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比较突出。失去土地权益的农村妇女将趋于贫困,这些农村妇女成了农村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6年农业税的逐步取消,直接补贴的兑现,农民在对其所获得土地权益上所承担的义务不断减轻,从而引发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在新疆兵团这种情况较好一些,这对于人多地少的农村地区来讲,土地稀缺带来的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在当前的“三农”问题中,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特别对于农村妇女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土地是农村妇女生活收入依赖的源泉,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权益又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妇女社会权利也很难保障。
  一、侵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现象
  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一是部分“农嫁农”出嫁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导致一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相关权益;二是少数离婚妇女,离婚、丧偶异地再婚妇女,她们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家强行占有,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三是因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的妇女(农嫁居、与军人结婚等),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权益被侵害,失去生活来源;四是有的丈夫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及妇女本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获得少量耕地。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权益;五是农村妇女外出就读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户口迁出后,土地即被原村收回,导致毕业后无工作期间成为无业游民。另一方面来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一般发生在地方政府强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其直接表现就是农民失去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时,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当前还有矛盾比较集中的反映在由于城郊土地的增值、征用和村民福利待遇的提高,许多妇女原来一直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村民待遇被限制或剥夺,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不能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虽然得到明显增强,但是随着土地增值后的可观利益驱动,过去一些隐性的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从前期调查中得到资料,全国妇联受理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信访案件的数量来看,已经连续三年上升幅度达到10%左右,占到妇女财产权益类投诉总数的一半以上,而且多为群众集体联名写信和集体上访。2004年全国妇联受理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信访案件8300余件/次,比上年增加了近18%。从1998年开始的延长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地区坚持在延包过程中不调整土地,使得上述问题中的失地妇女仍然在新一轮承包中得不到土地。有的地区坚持按照男女不平等的政策分配土地。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土地入股,妇女也难以平等取得股份分红等。同时,政策执行不统一,造成新一轮的妇女失地。妇女嫁入地已调整完土地,由于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不再分配土地,在娘家的土地又因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被收回,使得更多妇女不能享有自己名下的土地。在我们调研发现的资料显示,2006年没有名下土地的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8.3%,其中71%是女性。歧视出嫁妇女,强行剥夺村民待遇。有的地方村规民约明确规定“出嫁女不能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待遇”,出嫁女不论是否仍然居住在本村,都不得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效益分配。有的地方要求与外村男子结婚的本村(居)妇女,结婚登记时需交纳一定的押金,限期迁出户口,到期不迁的,扣除押金,本人及子女不再享受村(居)民的一切待遇。多女户与
多子户享受的土地承包权益及村民待遇明显不平等,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
的精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保护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方面,各级组织高度重视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问题,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文件。制定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各级妇联就针对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积极展开调研,向人大提交议案和建议。在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和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以专门条款作了规定。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全国妇联针对妇女土地权益投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国15省市组织开展调查。2000年中央下发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2005年国家取消农业税等,这些法律政策对保护妇女土地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配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每年“三八”妇女维权周,各地妇联联合司法、农业等行政部门,将《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宣传重点,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帮助部分妇女通过法律、行政或调解等手段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目前在保护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法律政策尚不完善,对侵犯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缺乏救济措施
  一是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不能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何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以户籍作为认定依据的地方,对于多数村民将少数妇女的户口强行迁出或“空挂”的行为,也没有纠正的依据。二是由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个人在家庭承包中应享有的土地承包份额,使得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丧偶后,应享有的土地权益不明,使维护其权益缺乏依据。三是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对于侵犯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或救济,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程序。四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村民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制度尚不健全;由于涉及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具体到每一个个案,情况不一,种类多样,法院受理土地承包权益纠纷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纠纷案件,缺乏统一明确的审判标准。
  (二)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侵犯妇女土地权益,解决难度较大
  受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等封建观念影响,在土地资源紧缺,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大多数村民为了得到更多可分配的利益,自然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女、离婚妇女不属于本村的居民,不应与村民争利,所以不惜以违反法律为代价,采取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表决形式,牺牲少数人的经济利益,解决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做出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精神的决议。
  (三)宣传教育不够
  基层政府对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特别是深入到农村基层的宣传做得更不够,甚至出现在农村的许多地方,这一类法律法规还鲜为人知。这势必导致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土地权益问题。有的基层干部对农村妇女反映的土地权益等问题置若罔闻,使得妇女的土地权益等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加之部分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更谈不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对侵权问题的处理仍处在事后补救的被动状态
  部分地区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缺乏前瞻性,没有充分考虑到传统婚嫁习俗造成的人口流动与土地的不可流动之间所具有的矛盾,缺乏引导和补救措施。有的地方土地已经调整分配完毕,许多村子没有留机动地;有的地方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土地股份已全部发放到村民手中,收回再分配难度较大;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后,连用于今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储备资金都没有留出,根本没有多余资金补偿受侵害的妇女。
  (五)部分农村妇女的势利选择
  部分农村妇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存在明显的势利的选择,突出表现在富裕地区的农村部分妇女从自身利益考虑,长期不肯迁户籍,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的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使经济较发达、土地级差地租相对较高的地方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加大。因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平衡依附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诸如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失地农民保障、农民建房等等利益问题,就只好以村民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来处理经济组织内部矛盾,而这往往会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女性的土地权益造成侵害。
  (六)受农村旧传统观念和社会权力观念的影响
  “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使得在村“两委”中除点缀性地安排个别女性在不重要的位置上外,几乎是清一色男性,职务的性别化导致女性在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化,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席,引发女性群体利益被边缘化。因此,当采取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表决时,往往出现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解决利益分配中的矛盾。
  (七)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如何保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各地并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主要表现在有的基层政府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够重视,执法不力,措施不实。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不想或不敢严肃处理,任其久拖不决。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的方案审核批准,但无权干涉该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土地承包的具体条款。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复杂,涉及的部门较多,在我们的调研中认为,需要各方面共同关注,找出侵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问题原因,才能真正解决和保护好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
  
参考文献
    [1]在全国少数民族妇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长城在线,1998.
    韩小兵.中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基层决策和管理的法律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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