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不足,以及各地农民维权运动的艰难踱步,都显示出共同的困境:农民仍然难以形成农民自己的组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个主要的解释是中国强大的政府力量,它渗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而无法真正形成社会的自组织。但是,进一步的观察发现,在很多农村地区,选举已经确实具有了自主性,是真正的投票说话了,但选出的村官仍然不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有些地方,跨村、跨镇、跨县,甚至连省的上千人的庞大农民组织网络已经形成,但在维护自身的权益上,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时,似乎仍然还只是那一条路:上访。
显然,这些具有自治意义的农民组织,并没有显现出民主或自组织所应有的作用。为什么实现了民主选举仍然不一定是民主治理?为什么组织起来仍然没有力量?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组织化、自治与社会发展的问题。民主选举和自治组织本身,都不足以导致民主治理、社区发展的结果,那么,乡村建设,至少不简单是投票或者联合的问题。还需要什么?
一、自组织之后的困境
除农村原有的宗族力量之外,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地区或农民群体中,至少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组织:法律意义上的农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以维权为主要取向的农民协会;其他类型的社团如用水者协会、老年协会、文化艺术社团等;宗教组织。
在村民自治发展的初期,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一直最为受到关注,问题的核心是:农民能否真正获得公正的选举程序,在没有行政干预或者上级意志的情况下,通过投票选出自己的“带头人”。这一民主过程的推行,虽然在有些地区仍然没有实现,甚至至今仍有连投票的“过场”都不履行的地方,但在更多的地区,票决、选举已经不同程度地将民主实践落实在乡村社会。于是,新的问题显现出来:民主选举出的自治组织,是否改善了乡村的治理结构?我们看到这样的例子:北京远郊区的H村,村民们承认“现在的选举完全没有指定提名了,都是自愿报名,谁票多就是谁,乡镇不干预”,而且,每月2000元的不菲工资,还是引发很多人的当选热情,竞争、拉选票,竞选激烈。但是,他们并不认为选出的是自己的代表,或者村庄集体利益的代表者,“做村长嘛,就是给自己家族多照顾点,卖村里的地也就是报销吃喝开支”。再进一步,尽管不满,并不意味村民反对这种不代表集体利益的村官,“谁当选不都是给自家捞好处啊,我当选我也是啊。卖地该补偿的补偿,村里的路、学校,都有乡镇出钱,又不影响我。”这个例子提出一个问题:自治组织距离民主治理还需要什么?
在维权过程中形成的农民自组织也表现出类似的困境。一方面,农民的自发组织形式非常有限。据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总量达到14.2万个。这些社会团体绝大多数是在城市范围内的组织,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群体中,社会团体数量非常有限,即使存在,也基本是与经济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协会,或者行业协会,种类远不够丰富。这种情况反映了农村的社会生活很大程度还局限在为生产服务的单一经济维度中,同时也与政策限制密切相关――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止设立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退伍军人、下岗待业人员、打工者等)类、宗族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民间组织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组织”,因而农民协会,尤其与农民权益维护相关的农民协会,也被视为“特定群体”类组织,在各地受到限制、取缔。
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农民的组织、网络,在维护自身权益、改善村庄治理结构上作用也远不理想。湖南、湖北、安徽、山东、北京等许多地区,都曾经出现过农民维权协会、农民减负协会等不同形式的农民协会,例如在湖南这个上访大县里,有不少长期的上访户,他们为自己的事情上访,积累经验后更成为村庄的上访代表,这些人在上访的过程中彼此结识,交流政策信息、上访情况,互相支持,以后形成具有共同目标、固定召集人、集体行动的网络。仅在衡阳县,就有近3000人的上访代表网络,覆盖各个乡镇、村庄,他们在信息沟通、号召动员上具有相当的能力,但是数年减负维权的经验,并没有使他们看到多少真正的效果。代表们普遍感到,这样做的压力太大了,代价太大了,效果却似乎还是遥遥无期,上访事件很少得到解决,政府的不规范执法仍在继续,上访代表自身的家庭、生活、经济条件、心理,甚至身体状况等,反而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什么人数如此众多、组织良好的农民网络,对当地治理结构作用甚微,其维权效果也同组织形式似乎很不成比例?其中反应了农民维权的困境:首先是政策法规限制了农民组织存在的合法性,有几个乡镇的村民都曾经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减负维权协会,但是很快被以“非法组织”下令取缔了,这使得农民的联合只能是“影子”式的,没有正式的组织机构,不能公开以组织的名义行动,也影响了各方面的认可程度。但组织合法性并不是唯一的解释理由,因为联合实际上是存在的,而且有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我们在观察中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在庞大的网络中,每个人关注的还是原有的个人诉求;自己的网络连接起来,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上访。这使得群体联合的方向,趋向于强化个人诉求愿望,导向更强的对抗。 这种状况不仅来自于农民的原因,实际上也构成一种政治文化。几个持续没有解决的上访案例都曾经求诸于法律的途径,但他们认为不能获得法律公正,有的即使判了胜诉,数年下来也没有任何执行,权益还是没有得到维护。于是事情再次转回到上访。代表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上访什么也解决不了”,但是面对未来的解决途径,又都众出一词“还得上访”。
二、从联合维权走向乡村建设
村民自治组织实现民主选举,完成“自治”,还不足以实现民主;维权自组织“组织”起来,形成联合力量,仍不能有效地维护权益。这提示我们思考自治和联合力背后的东西:民主是什么?组织起来做什么?
我们在安徽看到一个与其他农民协会很不同的实践:阜阳市三合镇南塘村的“农民协会”的“蜕变”。这里的农民组织受到报道,政府也比较认可:老年协会、文艺队、经济协会,都做得不错。因为它最早也是维权的农民协会,所以人们的初步印象是:维权做不下去,转而做点温和的事情,是农民协会无奈的“蜕变”。但是实地的考察却会发现完全不同的判断:这里维权协会的转变,对维权、组织提出了更新的思考――什么才是乡村建设的目的?
南塘村农民组织的发起人杨云标是西安政法学院大专文凭的南塘村村民。他终于成功检举查处了村帐务问题,从而成为一个维权的代表,2001年他们尝试申请成立“三合农民维权协会”,协会遇到同湖南农民协会同样的命运。在利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帮助村民上访、对抗、维权获得一定威信之后,杨云标却决定离开这个思路:“上访、维权斗争是成功的,但是它没有成效:我们获得了批复、胜诉,但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而每个上访者都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我们并没有获得快乐的生活”。他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维权的目的是什么?不是拿到“胜利”的证书,而是拥有具有人格的生活,实现公民应有的权利。
南塘村的实践总结出乡村建设的三个原则“理性维权、科学致富、文化启蒙”,他们自己定位为“以文艺促进参与,以参与促进合作,以合作促进互助,以互助促进发展”,因而也被视为“新乡村建设者”。从联合――力量――对抗――维权的思路,到南塘村的三原则,显现了从农民协会到新乡村建设的一个飞跃: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的运作逻辑。
具体而言,南塘村实践的特色是:第一,维权的理性逻辑。突破维权就是对抗的思路,“不再愤怒了,也不再针对哪个村干部了”,讲法律、讲道理,同时充分了解各种信息,改革维权的方式,比如了解信访程序,知道信访和人访是一样的效果,不再化高成本上访,而是改用多方信访,成本小了,对乡镇干部反而更加具有了约束力。第二,以经济带动农民发展。他们组建了经济合作社,给村民购买低价、可靠的种子、化肥等,激励村民的互助、信任。尽管形式上看这种联盟不是维权的组织,而由于彼此的联结增强,村民面貌改善,维权的效应反而增强了。第三,以“人”的发展为最终目标。“农民有尊严有微笑的权利”,基于这样的理念,南塘村各个方面的建设都落在“人”的发展。2003年大学生支农团更带来文艺演出队和老年协会的创立,他们的活动例如老年协会为普通的老人开追悼会――从来只有干部才享有的待遇――让他的一生有所印记,离去得有尊严;组织十佳好儿媳和十佳好公婆评选,让家庭的平凡者获得认可;设立“新乡村建设奖”,鼓励村民参与建设自己的家园;激发各种参与和表达的活动,大声说“我要做公民,不做老好人”…
南塘村乡村建设的实践是有效的。它与其他维权运动的效果不同的是,它的维权效果更象一个“副产品”。由于村民的意识、村庄的氛围变化,三合镇的政府行为变得比其他镇规范得多,互相自觉尊重成为了新的游戏规则,干群关系发生了变化。杨云标在面对记者采访中总结:“以前主要做对抗性的维权,现在则更多在从事建设性的工作”,“三农问题的坚硬,民间力量的脆弱,让我们并不奢望能在短短两年内产生极大的社会效应,彻底改变社区内的三农问题。但我们的工作将极大提高社区内农民的参与意识、扩大参与力量,并最终促成政府认识到这些活动的正面性,促成政府与民间一起努力,将这条乡村建设的路持续下去。”
南塘村为新乡村建设运动提供了一个值得思考的案例。事实上,各地农民协会的维权组织也都意识到了对抗维权途径的困境,如湖南衡阳县的减负代表们,现在也在逐步寻找与体制内空间结合――如竞选村委会主任――的模式,以及与政府沟通和对话的途径。
无论如何,乡村治理结构的改善不会简单是一种力量压过另一种力量而取得的,它需要跳出原有的游戏规则,确立一种新的秩序的逻辑。那么这种秩序规则是什么样的呢?这正是新的乡村建设所要去关注的。
三、新乡村建设及其启示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农村问题的研究者和实践推动者们开始在中国探索一种乡村建设运动的道路,区别于20世纪30年代晏阳初、梁漱溟、陶行知等人兴办的中国乡村建设实践,这一轮的尝试被称为了“新乡村建设”。
新乡村建设发起的代表是2003年温铁军等人在河北定县兴建的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这一试验正在山东鱼台县的姜庄村、湖北房县三岔村、内蒙古自治区乌东旗乌兰村等全国20多个村庄开展起来,还有茅于轼等人在山西临县龙水头村兴办的小额扶贫贷款、香港乐施会在云南等地设立的扶贫项目,上述提到安徽南塘村的杨云标组织农民协会的转变也是更具有内生性的一例。这些模式各有不同,但都显示了一点:他们力图在现有村庄结构之上,建立新的组织和新的秩序逻辑。
从这个意义上,新乡村建设最需要思考的是秩序建设的途径。
第一个层次是改善既有体制内的乡村治理结构。村民自治组织、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目前的民主效果有限,但如果与新的乡村建设思路结合起来,则可能发挥超出预期的力量。湖北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的实践可以看作这一种“新乡村建设”的典例。他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学教师,在通过独立竞选当选市人大代表后,做出了大量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举动,包括在各乡村实践性推行民主选举教育,发动百余名人大代表联署议案递交国务院****湖北省江汉立市的意图,支持十余名小学生及其家长状告潜江市教育局乱收费行为等,姚立法对于秩序推进的试验思路是:“严格依照中国的法律,民主究竟能推行到什么程度?”
第二个层次是乡村社会的新型治理主体的生长。从100多年前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对乡镇自治和志愿社团的重视,到当代帕特南对民主运行的社会资本理论的发现,都强调了公民自组织对民主治理的重要意义。多元的经济组织、互助组织、文化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建立,是改善村庄行政区划的纵向关系纽带和宗族的强关系纽带,加强横向的、弱关系的社会纽带――从而增强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
第三个层次是文化治理结构,也就是人的社会认同的重建,这应该是新秩序构建最核心的层次。组织往往只是个体的延伸,如果个人没有公民意识,结成的组织也不可能成为公民社会多元组织的一部分;如果个人不意识到平等的人格、尊重、公共精神、法治公民权利,那么自治的组织也还是小小王国的皇权统治。如前面所涉及,如果人们不满村官****,不是反对“贪”,而是反对自己没有贪的机会;如果面对政府不规范行为,不是要求规范政府,而只是要求挽回自己受到的不公,那么选举的自治,和人群的联合,都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
当然,我们在说这样的话语,在进行新乡村建设实践的时候,实际上是在假设在不同方面的冲突和制度困境中,让农民群体先迈出一步。事实上,无论农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坚决,还是寻求对话与建设思路的突破,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都已经先迈出了一步。但是农村的问题显然并不仅是农民群体内部的问题。宏观的制度环境、政策,地方政府的行为,都是不可回避的关键点。
一些地方政府也在尝试迈出这一步。如海南省海口市龙化区,由政府牵头组建“外来工管理协会”,避开特定群体不能成立组织的限制,建设“外来工之家”,是迈向自组织模式的一个有益尝试。浙江省温岭市党委宣传部,主动在全市范围内发起“民主恳谈会”,对村、乡镇、市、党内、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重要事项公开请群众参与,并尝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结合起来实现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在积累民主经验和培养民主习惯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