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有效形式,也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业持续发展的又一个必然选择。农业产业化离不开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高效又能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的关键。
关键词: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
在我国农业经营过程中,合作社这种组织曾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实施过,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大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组织有没有发展的必要呢?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实行产业化的过程中,弱小、分散的农民真正走向市场,需要组织起来增强市场的经营能力时,能否发挥合作社这一传统的组织资源,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呢?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呢?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1合作社的历史考察与质的规定性
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或团体,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当时由于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为了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一些工人、农民、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订立章程,组织相互服务的合作社形式。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英国创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其成功的鼓舞下,合作社在世界各地开展起来,几乎涉及经济活动的每个领域,而且组织形式、合作层次以及经营、服务方式更为灵活多样。目前,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分布较为广泛,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统计,全球参加该联盟的社员已有5亿多(不包括中国)。通过简要考察合作社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合作社几个质的规定性:
1.1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我们知道,合作社所产生的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已发展到一定程度,暴露出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近代开展的合作社是以欧文等为代表的各种空想社会主义用以改造资本主义的手段。由于这种合作社带有很强的空想性,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结果失败了。但合作社并没有随之而终结,相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作社与各国实际结合,形成规模、程度、种类都有自己特色的各类合作社,它已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支组织力量。据有关资料表明,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80%由合作社加工、销售,其它商业组织只占15%~20%[1]。并且在世界一体化的潮流中,合作社也有规模化、国际化的趋势,如美国,有不少合作社足以同巨型工业公司相比。据统计,1991年美国农场主合作社的营业额高达1 750亿美元,其中有11个合作社的营业额超过了10亿美元。其中“蓝宝石生产者”合作社,是世界上最大的杏仁生产厂家,产品向90多个国家出口。又如,芬兰最大的乳制品联合生产企业瓦利奥公司,是由47家乳制品合作社共同所有的股份公司,目前是一个具有大规模生产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和集团化的跨国公司。总之,世界各地的合作社还在不断地发展,合作社200多年的生存、发展历史,不仅证明了它在历史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也证明了合作社具有远大的光明前景。那种认为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只能适合于经济不发达社会的论断无疑是不正确的。
1.2 合作社具有议价(bargain)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可以发挥其功能优势,提高单个农户的市场议价能力。关于合作社的议价功能,美国农业经济学家约翰W·戈德温特别强调了这一点,他在专着《农业经济学》中指出:“建立农业合作社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获得议价”。因为农业的经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不可能全靠市场价格机制,而团体组织的议价则使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中不仅处于相对有利的价格,而且降低了交易成本。事实也是如此,如日本农协、台湾农会等合作社组织,能代表农民利益与政府或企业进行沟通、对话,既解决了国家和企业与单个农民对话的困难,也摆脱了单个农民议价能力低下的局面,进而整体上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交换中的经济地位。当前我国农业比较利益低下,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农业与其它产业不平等的交换地位所导致的。
1.3 合作社的自由退出机制
这一点是合作社的重要特性。按现代博弈论的观点,不能自由退出的机制使得合作社由多次博弈变成了一次性博弈,从而合作社“自我实施”的协约无法维持,导致组织功能失效。可以说,这是传统合作社失败的重要原因。
1.4 合作社服务的特性
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服务功能,表现在合作社内部实行非盈利原则。“一个农业合作社,就是许多农民为了给他们自己提供某种服务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商业形式”(约翰W·戈德温)。尤其是各种专业合作社,服务性更强。例如,供销合作社是在流通领域为农户提供信息,开展购销,保护农民盈利;而生产性服务社,是组织起来进行机耕、灌溉、植保、防疫等方面的合作,达到经济与相互服务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社的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无论是从生产到流通,还是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或物质资料的服务,都在向更高的阶段发展。另一方面,合作社坚持其对内部成员的非盈利性或利润返还原则,也体现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特性。
1.5 合作社是介于国家与农户之间,国家间接组织农民的一种有效形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近代以来,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在农业领域几乎都采用了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这固然与合作社本身的属性有关,同时也与政府对农业给予扶持或支持是分不开的。如美国颁布政府法律,除直接对家庭农产品给予价格支持外,还给各类合作社提供税收和信贷方面的优惠。除此之外,美国合作社还不受《反托拉斯法》规定的约束等等;而法国、日本等国由于农业的重要地位,也给合作社大开绿灯;中国、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为联合个体农户,在改造传统小农经济方面,特别重视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在财政、金融等方面取得许多优先权,其原因就在于合作社是作为沟通政府与农民、农业的重要形式。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有一段话颇具代表性:“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考察世界范围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与分析合作社的内在属性,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合作社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功能和组织形式也在不断完善、发展的,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它有着光明的前景;合作社本身就与农民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质是为农民服务的,作为组织,它在市场中处于沟通政府与农户、农户与各生产经营团体的中介地位,并且可能借助组织力量的优势,提高单个农户的市场经营能力,节省交易费用等等。因此,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需要更好组织农民的时候,合作社作为伴随市场经济而不断发展的农民组织应该能起到一定的市场组织职能,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足市场中农民的组织需求。尽管合作社本质上能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一定的组织作用,但是中国的传统合作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许多方面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即面向市场型合作社有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在现实中许多职能发生变异。因此,如果要使农民组织的合作社真正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对这种传统组织进行扬弃,根据现代市场经济与产业化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2 传统合作社的组织创新
2.1 改传统合作社的模糊产权为清晰产权,尤其要明确农民的私有产权
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微观组织应该有一个明晰的产权结构。就中国农业改革发展到今天而言,产权明晰已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现在农户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农户承包经营,独立核算。改革开放20年来,农户已经拥有不断增长的私有财产,这就要求在产业化过程中必须把合作社、农户之间的产权与集体产权明晰化,更不能重犯剥夺农民的错误。50年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中由于片面地强调“大、公”,损害了农民个人的利益,应引以为鉴。在现阶段就是要尊重农民的私有产权,保护并发展入社劳动者的私有产权,避免在产权问题上纠缠不清。产权明晰是必要的,这也是合作社退出机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2.2 变非盈利政府依赖型目标为市场导向的服务、盈利双重目标
合作社要发挥市场职能,真正代表农民在市场中的利益,就必须把自己推向市场,尤其要抛弃传统的过多依赖政府的状态。这一点,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87年一份报告中特别指出:“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发展和成功的基本障碍,是合作社过分依赖于政府,政府对合作社又控制过多,合作社社员本身缺乏积极性的主动精神,往往把合作社看作是政府的机构,其结果是政府对合作社事务干预过多,合作社缺乏内部发展的动力。”我国传统合作社与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曾经一度“政社合一”,生产经营几乎靠长官意志决定,而不是靠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要有活力,要有发展,就必须摆脱依赖政府的思想,政府反过来也不要干涉其内部事务,确立合作社独立、自主、盈利性的企业经营思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合作社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充满竞争的,这就要求合作社要有明确的经营意识,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具有竞争力,否则就会被挤出市场。过去,我们合作社由计划体制控制,企业经营性质不浓,给人造成假象,认为合作社主要担当较多的社会政治职能,而不是经济职能,更不要说面向市场进行盈利性经营。因此,当农民进入市场需要合作社发挥功能的时候,应该确立合作社的盈利性目标,为个体农户盈利提供保障。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内外关系,按合作社原则,确立对合作社社员的非盈利性目标,即对社员的服务原则和盈余返还原则。
2.3 变单一生产性服务为多种市场服务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短缺经济之中,传统合作社的服务是以生产服务为主的较为单一性的服务,这种服务已不能适应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的农业发展新阶段,尤其不能适应当今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为了让农民更好地面向市场,更好地发挥合作社的市场组织职能,合作社应当围绕市场开展多种服务:首先,在原来生产性服务基础上,加强多种专业生产的服务。比如通过为农户提供机耕、植保、充苗等生产服务,解决分散农户生产费用支出大、收益少、生产被动的局面,做到生产费用的节约。
其次,搞好流通环节服务。这是合作社组织职能发挥较为关键的一点,农民的利益只有经过此阶段才能得到实现。合作社应在这方面积极创新,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市场风险,缓解农业发展现阶段农产品相对过剩的矛盾。
第三,大力发展信息服务。市场经济中信息无疑相当重要,对生产经营决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完整灵敏的一套信息系统可以减少经营的盲目性,提高农民的市场经营水平。比如日本农协就有一整套快速、高效的情报系统,给农民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以帮助。我们的合作社要更好服务于农民,就应加强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经营等信息方面的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为农民在国际化经营中提供更多的帮助。
结论:合作社这种传统的组织资源在经过一番创新的努力后,应该可以进一步将它本身具有的市场职能得到发挥,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进入市场的需求。在农业产业化需要组织的时候,我们不应该放弃这种传统的组织资源,而应该把合作社的本质职能加以阐明,并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总结和改进,使之更好地为农业现代化服务。
参 考 文 献
1 朱丕荣.中国农业的经济体制改革[J].世界农业,2007
2 贾生华.欧盟国家农业产业化的若干经验及其启示[J].浙江社会科学,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