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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问题

2015-09-27 09:1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的产生,发展过程的介绍,对村民自治现状的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评价,说明村民自治取得的成绩及和急需问题,最后得出发展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的结论。
 
关键词:  村民自治  农村基层民主  民主政治建设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八户农民的“包干到户”,揭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逐步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解放了生产力,也使得干部靠上面任命、生产和分配以集体为单位的管理体制失去了依托。
 
在这种背景下,1980年代初,广西罗城、宜山一些地方农民自发组成的村委会,在组织群众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制定村规民约、维护社会治安上发挥了显着作用。农民的这一伟大创造立即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认为这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新的组织管理形式。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的新《宪法》,明确了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从1983年到1985年,伴随着撤销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政府的进行,村委会也普遍建立起来。以普遍建立村委会为标志,我国亿万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开始找到了重新组织自己,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新路。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现在已经建立了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农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村级民主制度是农村改革的三项伟大成就之一。[1]村民自治制度,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截至2004年底,中国农村已建立起64.4万个村民委员会。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普遍完成了五至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国务院发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就此指出:“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 
 
   十六大规划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了“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和“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强调:“扩大基层民主,是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等历史性任务,使扩大基层民主的现实要求更为迫切。
  
近些年,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但由于农村经济水平的普遍落后
;农民政治素质、民主、法律意识的低下;《村民自治法》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农村自然、社会环境的相对闭塞等,对村干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村干部法违纪问题凸显,甚至贿选、农村黑金政治等影响不利因素和不良现象的发生制约着村民自治制度发展。。
 
一些三农学者,对村民自治的产生、发展颇有见解。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还具有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突破口和生长点的作用。就是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本身的一个环节,村民自治不仅会导致而且事实上已经带来了由下自上的民主化进程。然而多数学者不认为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突破口,但相信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生长点。毛丹认为:"关于乡村民主,过于拘守流行的制度主义框架,偏重于制度文本分析,可能产生过于乐观的结论。......农村的自主制度是国家给予的,实质上,国家不是缩小了在农村的控驭范围,而是改变了对村落的控驭方式──至多是在改变经济控驭方式的同时,减少了对乡村社会事务的过多和过于直接的介入。国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时候可以随时管起来。"邱泽奇认为:"村民自治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反映了村委会合法性是完全基于民主的。选举原本是反映民意的一种有力工具,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种仪式。"郑永年则认为,在中国民主"可能是精英送给社会的一种’礼物’,而不是各种社会势力根据自己的愿望而创造出来的一种制度。",学者的观点尽是一些学术上的探讨。
 
近几年,中央一直关注把“三农问题”作为一切问题的重中之重,连续两年
发布有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标准和具体举措,这其中农村村民自治的完善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和政治保障,真正的、合法的、合理的村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
 
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的产生,发展过程的分析,与取得的成绩及和急需问题,以及三农学者等对村民自治现状的评价,全面系统的论证发展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
  
  1. 我国村民自治的产生、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改革既是经济改革的过程,也是政治改革、社会改革的过程。现代
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起源于当代农村改革,若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村民自
治已经走过了二十余年积累、发展的历程,历经了三个阶段的跨越和飞跃:
1.1第一阶段(1978-1987):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大约十年的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改革开放新时期到来了,改革率先从农村取得了突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逐步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80年代初,一些地方农民自发组成村委会,农民的创举立即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充分肯定,认为这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新的组织管理形式,并在1982年宪法中明确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同年开始试点工作,以普遍建立村委会为标志,我国亿万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开始找到了重新组织自己,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新路子。
 
1.2第二阶段(1988-1998):从1988年6月1日村委会组织法正式试行开始,到1998年11月4日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大约又是一个十年的时间。村民自治在这一时期村民委员会全面实行并建立框架。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组织和村民自治作出了具体规定。1988年6月1日该法正式试行。在村民自治起步的关键时刻,1990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找到了推行村民自治的抓手。1994年,中共中央直接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的具体任务,从而使村民自治向着具体化、制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在中央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为契机,村民自治逐步铺开。截至1998年底,全国农村普遍举行了二至三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制框架初步构筑,以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兴起为标志,我国亿万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走上了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治的道路。
1.3第三阶段(1998至今):村民自治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村民自治工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村民自治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充分肯定了发展基层民主的重大意义,并把它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截至目前,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新法颁布后,27个省份完成了新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村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村民自治中许多隐性的深层矛盾开始浮出水面,并逐步得到研究解决。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新村委会组织法为标志,村民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从村民自治的产生,到村民自治法律地位的确立,从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到村委会组织法的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在社会需要中应运而生,在探索中发展,在前进中完善,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过程中,开辟了一条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就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来说,是一场革命。
2、村民自治发展的现状
在经过二十余年积累,特别是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后,党中央对农村基层民主建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村民自治得到了快速、全面发展,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这些成绩的取得但也伴随着一些问题产生。我国现阶段的存在村民自治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权力与农村基层的自治权、社区组织与村民个****利由于体制本身和实际操作的原因造成的冲突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村级治理体制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变农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存在各种权力边界不清等深层次的冲突,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落后于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性冲突主要表现在:
1.1.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
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权力来源和职权不同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而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有些地方在乡镇党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选举、用党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以党组织替代村委会行使职权等所谓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自治组织。其结果是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
为此,在如何处理村"两委"矛盾上,矛盾双方都要有所改正,党支部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村委会要服从党支部的领导,增强党的观念。理顺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两委"关系,对村民自治的深化关系重大。
 
1.2.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
村民自治是村民的事情,但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尤其是与基层党委、政府密切相关。因为村民自治是中国社会政治链条中的一环,不是孤立于整个社会之外的存在,因此,考察、评估村民自治的现状,离不开对基层党委、政府态度和行为的分析。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然而,在农村改革以后,我国县乡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压力型体制”。这种“压力型体制”从体制上进一步促进了"乡政"向国家型经纪的蜕变。
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最主要表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而改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及行为习惯等问题,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因为选举过程产生的巨大“浪费”是换取社会稳定的必不可少的代价。
1.3.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
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仅管理着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还具有支持和组织全村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义务,并需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人们按照人民公社时期的习惯思维,将村委会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就借发展集体经济为名,将村委会职能扩大,不断强化村委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剥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但也有《村委会组织法》中赋予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职权,在相当一部分村委会是很难落实到位的”。的现象发生
   2. 我国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的“全面推进”已成态势,但推进的速度和质量差异很大。何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从深度上讲,就是要抓好村民自治的制度及其配套建设,不能单打一,要注意整体推进。
 
比如,为了完善村民的选人用人制度,我们下了很大功夫推进民主选举,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村民自治不能仅仅局限在民主选举上,还要注意抓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只有这后三个民主抓好了,民主选举的成果才能巩固。即使在某一时期,我们突出抓民主选举,也应比过去有所提高,也应站在村民自治的整体高度上来看民主选举、抓民主选举。应该说,"四个民主"一起抓,现在不仅在村民自治推动者那里形成了共识,在村庄操作中也有了好的开端。
各地在全面推进的速度、力度和质量上差异很大。就拿地方立法来说,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已实施两年多了,有几省连一个地方法规都没有出台,对本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就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不仅省与省之间有差异,即使是工作整体水平比较好的省份内部地区与地区、县与县之间也有差距,有的地方依然有死角,有的地方老百姓给我们来信反映说,他们那里村干部十几年都没有选举过,许多事依然是少数干部们说了算,这就是差异的具体体现。  
3.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村委会选举是在实践中展开得比较充分的民主形式,因此,暴露的问题也相对较多,主要有: 
3.1选民资格问题、候选人资格。这是在各地都有争议的问题。近年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内地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如城乡结合部、小城镇等地,在村委会选举中遇到了选民资格界定的问题。如原是本村村民,现居住在本村,只是因为土地被征用后成了农转非人员,这些人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外来经商、打工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等等。选民资格的凸现,是社会转型期的积极现象,表明了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如何既能照顾集体经济上村民的既得利益,又能使更多的外来人员有参与基层自治的机会和权利,确实是需要很好地研究解决的问题。   
3.2、关于候选人资格。这是在各地都有争议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要定资格。理由有:一是村委会干部就那么几个,是村民中的佼佼者,选举时应是普通中选优秀,优中选优,既然是优,就应当有一个标准。二是给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定资格符合党的政策。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村委会要"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三是村委会组织法也讲到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问题,该法第2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四是给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定资格,有利于实际工作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有了资格限定,就能够把一些违法乱纪的人挡在村委会班子的门外。但如果给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定资格,就会带来更为复杂的问题,如谁来定这个资格?谁来审查和执行?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增加这一内容,不大可能。如果是让村民自己定资格和执行,那是多此一举,而如果是让乡镇组织定资格和审查,就难免会有乡镇干涉村民自治事务的现象发生。这又是一个要很好研究的问题。  
 3.3.关于竞选。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普遍实行竞选制。有差额就竞争,有竞争就存在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和选择,就有竞选。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竞选上。有两种意见,一种主张有组织的竞选,即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不同意候选人自己私下拉票或由拥护某一候选人的人搞助选活动。认为,非正规组织进行的竞选活动容易导致不公平竞选或贿选发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竞选的同时,也应当允许候选人自己搞一些竞选活动,如登门拜访选民等。随着村委会选举的日益激烈,如何让候选人与选民之间很好地沟通,使选民作出更好的选择,同时又不产生违法现象,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3.4.关于贿选。由于封建思想和资本主义黑金政治的侵袭,贿选是随着与村民选举应运而生。近年来,村委会选举中也出现了类似贿选的行为。但在对村委会选举贿选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钱,给多少算贿选,给物,给多少、给什么算贿选?如果不给钱或物,而是请吃饭、喝酒、抽烟算不算贿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尽快作出处理。
3.5.关于罢免。近年来,罢免村委会干部的现象逐渐多起来。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对罢免作出了比试行法要明确得多的规定,但仍然不解渴。实现提出的问题是:如果罢免的对象是全体村委会干部或村委会主任,村委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建议,怎么办? 

4.村民委员会村主任违法乱纪行为严重,不能正确的行使村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在一些贫穷落后地区,宗族势力有所抬头,在少数地区,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政权,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进程。目前,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事主要表现在:(1)违法处理村民纠纷。主要表现在行使了只有司法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2)主持私了刑事案件现象。(3)随意侵害村民人身和财产权。(4)公然实施违法行为。(5)擅自终止农村承包合同。(6)在土地承包、财产分配等方面给予不公平的待遇。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落实,削弱了其权威,使党的农村自治政策无法落实,同时又影响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问题。有的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曾多次发生过选民阻挠计票、砸坏票箱、强迫他人选自己的现象,造成选举中断。有的选民把选票抢过来撕毁了,使其他选民的劳动化为乌有。村民选举委员会就此告到法院后,法院表示因无法可依,不予受理。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把村民自治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也侧重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村民自治权利也不在其调节之内。村委会组织法也仅仅把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机制,界定在群众举报、县乡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批评教育、自觉改正上。因此,对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难以做到违法必纠。造成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的行为屡见不鲜,而行政、司法部门查无依据,无可奈何。如何健全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机制又是一个大问题。
6.村民参与村庄自治事务的自主不理性的行为大量存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出现了一些问题。
  基层民主制度化的安排给村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渠道。村民也越来越重视这一渠道,被动式的参与少了,主动式的参与多了,如果有些村干部不按法办事,村民们就会寻求法律救济或请求有关部门的干预。与村民理性参与行为相并存的,是一些缺乏民主实践或实践不足的村民所作出的种种非理性行为。如,有的村民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连合理的负担也不承担;有的认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自己没有投票赞成某件事,因此自己就可以不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村委会组织法把村民会议架构成村民自治体内的最高权力机构,也允许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村民会议授权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出现的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种是村民会议管的太多、太细,从而使运行困难、成本加大,村民群众对此产生了厌恶情绪;另一种是有些地方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无度,授权过多,一些本属于村民会议的职权也授予了村民代表会议,从而使村民会议徒有其名,背离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在实践中合理设计二者的职权,并使它们都能有效运转,这是关系经常性民主建设的大问题。
7.上下届村委会在村务交接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关于新、旧村委会班子交接工作问题。这是村委会组织法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些村新任村主任上任后前任村委班子却不移交村务,不移交公章、帐目及办公设施,甚至仍然行使着权力,形成一个村子两个村委会的局面。二是新任村主任不接受前任村委会的帐务,不承担其债务。三是移交手续不全且混乱。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村委会的信誉,不利于发展本村经济和其它有关事务的处理。许多人与村委会打资产时为了减少风险,在经济往来中只与村委会成员个人打资产,而不与村委会打交道,于是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私贷公用”现象,由此又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新、旧村委会班子交接工作问题,实际是一个要不要尊重民意、尊重民选结果的大问题,也涉及到村委会组织法的严肃性问题。  
8.个别农村宗族、帮派势力操纵基层政权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宗族势力和帮派势力操纵基层政权主要是通过千方百计让本族人或本帮派的人当选村干部。一些群众宗族观念严重,为了达到使本族人掌权的目的,在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中相互串通,只选本族的人。在宗族势力或帮派势力表现突出的地方,选出的村干部只代表本宗族或本帮派利益,在群众和班子成员之间造成矛盾。还有个别村干部,倚仗自己家族人多势众,为所欲为,有些村干部依撑自己帮派的势力横行乡里,群众敢怒不敢言,对村民自治失去了热情。宗族势力或帮派势力操纵基层政权还可以通过阻挠村干部开展工作,迫使基层政权做出让步。帮派势力也往往通过阻挠村干部开展工作,对村干部施加压力,村干部被迫进行让步。
9.农村工业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群众通过创办各种企业,推进了工业化进程,并对传统的村民自治提出了挑战。在集体工业经济发达的农村,越来越多的村民进入村办企业工作,村民和村庄日益企业化,村民开始按照工厂、车间来划分和进行活动,原有的基于地域划分的村民小组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村委会的功能不同程度地被社区企业组织所取代,村委会只承担农业服务、治安调解、社会保障等带有服务性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在这些地方,村民自治将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和发展?企业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如何协调?企业经济组织能否成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在依靠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推动经济繁荣和社区工业化的农村,普遍存在着村穷民富的现象,村委会的凝聚力下降,村民自治的运作缺乏经济能力的支持,一些先富起来的村民,用金钱和其他经济手段影响村民自治的运作。因此,在这些农村,如何能够既保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正常发展,又提高村委会的组织和社会凝聚力,解决公共服务和经济能力不足的矛盾,防止个人财富和经济因素对村民自治的过度干预,这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总之,二十年的村民自治实践有绩效,村民自治工作也有了新的发展势头,但不能把绩效估计过高、把状况估计过好。现阶段是村民自治进入了急需社会配套改革支持的最紧要时期。村民自治是一种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经过十余年的强力推动,是把已经走在改革前列的村民自治拉回来满足旧体制的要求,还是改革一些旧的不合理的体制,使之适应村民自治的发展,这是事关村民自治生死悠关的大问题。。有关学者认为解决村民自治问题的有效治理出路可能还在于乡镇自治,撤销乡级政权,以降低乡村治理的交易成本。  
然而 “在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建立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其先决条件也是中央政府和次一级政府宪法性权力关系的确立。”[10]
秦晖先生认为,“中国乡村政治从传统时代至今都包含三种问题: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农民与"村"的关系,以及"村"与国家的关系。在现代化转型时代,这三者分别对应于国家民主问题、社区民主问题以及社区自治问题。[11]”发展村民自治这三者的关系必须处理好。还有学者认为要使村民自治健康的发展,还需要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通过建立独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组织性服务[12]
到底如何实行好村民自治?如何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发展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
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和政治保障。实践好村民自治,要在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要及时总结有利于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好经验,并把它们上升为政策进行推广。村民自治领域的制度完善和创新,要以是否有利于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是否有利于巩固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是否有利于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的检验标准。
发展好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阶段意义巨大,正如《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强调的强调的那样:“扩大基层民主,是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等历史性任务,使扩大基层民主的现实要求更为迫切。 
参考文献:
 [1]陈锡文(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牢牢把握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全局意义",《了望》,1998年10月19日,第42期。转引自:《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
贺雪峰:《当前村民自治研究概述》。
毛丹(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乡村组织化和村民民主──浙江萧山市尖山下村调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卷(总第22期),第14页。转引自:《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
邱泽奇(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乡村选举与村镇组织建设──兼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性变迁”,《两岸基层选举与政治社会变迁──哈佛大学东西方学者的对话》,第373页,台湾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出处同上。
郑永年(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会变得民主吗?”,《两岸基层选举与政治社会变迁──哈佛大学东西方学者的对话》,第448页,台湾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出处同上。
 
吴理财:《村民自治与国家重建》
 
党国英:《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兼论中国乡村的民主政治改革》。
杜渺,“村民委员会面临的困惑探析”,《人大研究》,1999年第6期。转引自:《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
温铁军:《应该推行村镇自治》。
[10]刘海波:《“规则与秩序”和中国政治改革的关键》。
[11]秦晖:《村治与民主:从大共同体本位向公民社会转型中的乡村组织演变(提纲)》。
 [12]张晓山:《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1年版,第3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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