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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分析

2015-09-25 09: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是主体,要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将农民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调动农民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建立农民协会有助于实现农民政治权利,同时还能保障农民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 新农村 必要性
   一、引言
   长期以来,农民始终生活在社会最底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化加剧,农民成为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但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却是国民经济基础性行业——农业的主体,保障社会最基本的运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各项权利利益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民的政治权利没有得到有效实现,参政议政趋于形式化,农民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不够;二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农民赤手空拳、力量分散、市场风险大、经济利益没有保障;三是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所造成的城乡居民在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权利上的不平等。
  农民之所以是弱者,是因为她们力量弱小,分散的农民与有权力和资本做支撑且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强势集团之间力量不平衡,因此,团结联合农民,实现农民组织化是壮大农民力量的必然出路。在当前形式下,建立农民合作组织(以下称农协)是联合农民的有效途径。一个和谐的社会不仅要有公共部门(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企业部门),而且还必然有社会部门。所谓农协是由广大农民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依靠联合力量、自力更生、追求共同利益(集体利益)的一种社会组织。
  二、建立农协的必要性
  1、有效实现农民政治权利
   农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实现农民政治权利最直接的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基层民主不到位,村委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裙带关系和终身制现象依然存在。据材料显示,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里,在一个农村人口占64%的农业大国里,农民代表比例从未超过10%,农民群体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不够,政治决策过程还没有实现良性互动,农民参政议政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建立农协对保障农民政治权利,实现农民有效政治参与有着重要作用。
  (1)一个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必然有大多数农民参与。拉票贿选、裙带关系和终身制之所以存在,是通过过去宗族组织、家族观念、利益诱惑等手段来实现的,受共同利益追求理念的影响,农协内部成员必然能达成一致,宗族组织、帮派组织将不复存在,裙带关系、终身制也将荡然无存。巩固与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在公平民主基础上进行的选举,能够反映广大农民的真实意愿,不仅能选出为民服务的村委成员,带领广大农民发家致富,同时还可以产生为民说话的人大代表,从而真正实现农民政治权利。
  (2)当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需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单个农民力量弱小,加之诉讼费用高、法律意识淡薄,形成了中国农村长期“无讼或少讼”现象。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中国法制建设进程,更使得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现。我国多数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组织,代表本群体利益与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沟通、谈判甚至博弈,而农民群体却没有表达自己利益的集体组织,利益诉求难以畅通表达和解决。 农协的出现将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农民联合起来以农协的形式集体上访,壮大了农民的力量,增强了其对政府及有关机构决策的影响力;二是通过农协中的一些精英人士尤其是那些精通法律的成员组织带领,能保障上诉过程的合法性,克服广大农民文化素质偏低的局限,避免在上诉过程中做出一些冲动违法的事情;三是农民集体寻求司法救助,不仅实现了成本共担、利益共享,也大大降低了农民遭受事后打击报复的风险,减轻了农民的经济、心理负担。
  2、有效保障农民经济利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宣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经济过程将农民卷入市场漩涡,从长远来讲它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但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小农生产条件下,农民的经济利益失去了保障,农民以分散的无组织状态进入市场,犹如赤手空拳的农民同全副武装的市场搏斗。农民生产贵买贱卖,盲目被动;产品销售商家大肆压价;购买生产资料商家层层加价。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农民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谈判能力薄弱,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其本质是掌握不同社会资源的市场主体互相博弈的结果,力量强大的胜出,弱小的必败。建立农协、整合农民力量是当前条件下增强农民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谈判能力的有效途径。
  (1)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如果不对市场需求进行有效分析,生产往往处于盲目被动状态,生产经营风险巨大。而大部分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市场需求分析能力不够,无法掌握现代化的信息搜寻方法,加之搜寻信息成本高,导致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滞后性。建立农协,通过农协充分挖掘农民精英,尤其是那些拥有较高学历、能够驾驭市场经济的人员,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准确把握市场规律,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种什么品种、种多种少、什么时候种,让农民做到心中有数,大大降低生产盲目性,增加经营过程的稳定性,有效应对市场风险。
  (2)销售往往是农民生产经营的一大难题,一是销售难,二是价格低。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先由农协专业人员跑市场、找业务,挖掘市场潜力,解决销售难题。在以往,往往是农民单个分散销售,单个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没有平等谈判权利,农民只能被动接受交易对手单方面设定的交易条件。而如果在农协的组织下实行联合销售,农民就能成为市场交易平等主体,使各类肆意压价的“二道贩子”无法生存。同时,农协直接对付各类大型市场主体,农民经过整合,通过农协以强有力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交易中,市场谈判能力大大加强。
   (3)农业生产资料流转成本高。据吉林省梨树县调查,养猪农户买一袋25公斤的饲料,各家各户向零售点分散购买要130元,而组成合作社以批发价联合购买,只要108元,一袋饲料就省22元。养一头猪用两袋饲料就节省44元,一个养50头猪的农户每个饲养周期就能节省成本2220元。由农协统一购买生产资料,一是大宗购买可降低价格,为农民节省成本;二是农协直接从厂家或总经销商购买,避免各级商家层层加价,减少流通环节成本。

  3、有效保障农民社会权益
  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导致政府将公共政策倾向城市,将公共资源和政府财政偏向投入城市,农民无法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住房、医疗、养老、教育及社会保障权利。这种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导致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更加贫困。农村问题的本质是公共产品短缺问题,农村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供应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形成了“财富向城市集中,贫困向农村集中”的格局。整合农民力量对保障农民社会权利具有巨大作用。
  (1)国家公共资源之所以倾向城市,是因为在农村与城市的力量博弈中,政治经济各方面占有优势的城市居民取得了胜利,他们力量强大,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联合起来建立农协,能壮大自身力量,增强自身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使政府政策更多地倾向农民,或至少做到公共服务均等化。
(2)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健全是公共政策不均等的重要原因,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关键。所谓利益表达机制就是政府及相关机构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利益主体通过一定渠道或途径向国家公权力主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并得到其关注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农协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将农民与政府连接起来,畅通农民利益的表达机制,增强农民“话语权”,促进公共政策倾向农村。
  (3)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中央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农民社会权利的实现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也需要地方政府及农民自身的投入。建立农协,使农民经济利益有了保障,经济收入必然增加,相应地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为实现农民社会权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建立农协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农协的地位、性质、内部机制问题
  农协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依靠集体力量维护自身权利利益的社会组织,是农民联合组织,受法律保护。它是联合农民与政府、市场的桥梁,既不同于政府(公共部门),也不同于企业(私营部门),它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始终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在农协建立初期,可以是一种自发组织,而伴随其发展,该组织应不断发展为一个完善的群众机构,同工会、共青团及妇联一样实行注册登记。农协应不断完善其内部机制结构,广泛吸纳成员,挖掘农民精英成为协会骨干领导力量,逐渐壮大自己,更好地服务“三农”。
  2、国家应对农协建立提供保障
  一是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农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通过立法对农协的性质、地位、内部机制及准则予以明确规定,切实保障农协健康有序地发展。二是政府应对农协加强引导、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在构筑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经济运行机制中,具有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切入点,同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农村经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载体。因此,合作组织的作用必须得到肯定,政府认可是农协存在的先决条件。三是政府加强宣传,对卓有成效的农协要予以推广介绍、互相借鉴。
  3、正确处理好农协与各级政府的关系
  在基层政权对农村控制弱化的条件下,农协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应听取农协所要表达的利益诉求,不得插手干预农协建设。同时,农协作为连接政府与农民的桥梁,一方面要以农民利益为重,积极向政府反应民众所需,当好农民“代言人”;另一方面要接受政府领导,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活动,不得强行干预政府工作,协调好政府、农协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好社会“稳压器”,配合政府解决“三农’问题。建立农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切不可将农协作为村委换届选举的拉票工具,这将与建立农协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农协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应始终以法律为准则,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参考文献】
  [1] 唐宗焜:合作社功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经济研究,2007(11).
   陈丽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影响及保护对策[J].福建论坛,2007(8).
   陈文胜:新农村建设从何处破题[J].湘湖论坛,2007(6).
   刘斌、张兆刚、霍功:中国三农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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