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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及其保障分析

2015-09-16 09:4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在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也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对这样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我们的认识都是比较模糊和极其有限的。这些失地农民的生存状态怎么样?他们的希望在何方?这些问题值得各级党和政府以及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认真思考。
关键词:弱势群体 失地农民 征地 社会保障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一个国家走向国富民强的必经之路。当今中国正迈着坚定的步伐沿着这条道路稳步前进,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必须承认,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也就是我国农民失去土地的过程。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中,农民一直就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而且,我国传统的农民社会保障实质就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保障。现在农民们一旦失去被他们视为命根子的土地,他们的生存状态怎么样?他们的社会保障如何?他们的未来在哪里?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则就会阻碍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1 失地农民的产生
  在我国东南沿海一带和江浙地区,由于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经济搞得有声有色进,宽敞笔直的交通设,遍地开花的乡镇企业,规模不小的别墅群,这些都曾让外国吃惊,让国人自豪。然而我们也知道所有的这一切都离不开土地的占有,同时伴随着的是失地农民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经济越发达,占用的土地越多,失地农民也就越多。例如义乌市,地处浙江中部,1995年义乌的城市化率仅为18%,而到今年预计将达到55%,随之突飞猛进的是城市建设,预计三五年内义乌市的面积将达到50平方公里。另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介绍,新《土地法》实施后的2000年、2001年两年间,安徽省共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4.13万亩(因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批文未发,其用地数量未统计在内),其中征地3.88万亩,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口5万多人。
在现代化进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产生相当数量的失地农民。特别是在我国征地制度和干部考核制度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官员好大喜功,追求政绩,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地征用大量的土地。而且采取种种不正常的手段,把国务院才能批的权限搞到县一级就能批,动辄数百亩上千亩,甚至数平方公里。还有一些地方官员看中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高额利润,更是肆无忌惮地征用土地,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失地农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说,据统计,从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了2394.6万亩耕地,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按现在的经济发展进度,2000~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据专家分析,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我国今后每年建设用地需要250万亩到300万亩。如果按照城郊农民人均1亩耕地推算,就意味着每年大致又有250~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
2 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已经和将会有大量的农民离开他们熟悉的土地,同时也将离开他们千百年来不变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也随之产生了。说是农民,他们已经没有土地;说不是农民,他们又无法融入城市,只能在城市的边缘徘徊。有人曾形象地称之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三无”游民明天的希望在哪里?这让他们担忧,也让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感到担忧。
  在被征用土地的地方,人们都习惯于用货币作为补偿。同时,也往往是钱一旦付完,也就一了百了。的确,货币安置能减轻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工作量和安置带来的压力,失地农民往往从眼前考虑,也容易接受。 然而低额且有限的安置费根本无法保证失去土地的农民长期的生活来源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农民绝大部分受教育程度低,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都不高。现在他们一下子失去了他们熟悉的长期赖以维生的土地,需要自己去另某生活,这让他们无论在自身心理、生理还是在客观外部环境上都难以适应。还有一部分农民由于缺乏计划性,拿到自己的土地补偿费之后,很快就用光了,导致了以后生活的困难。
  当前,失地农民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
  (1)土地被部份或全部征用后,一批失地农户无稳定收入来源。最近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在28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调查。这次调查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农户为主要对象,共调查了2942户。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户收入水平下降。在接受调查的2942户中,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年人均纯收入增加的有1265户,约占调查总户数的43%;持平的有324户,约占11%;下降的有1353户,约占46%。
(2)失地后就业困难。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较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现在失去了他们长期习惯的生活方式,很难找到新的就业方式。不少被征用土地的村庄,人们不难发现大量的中、每天无所事事,到处闲荡。一部分人无聊之余,打麻将等进行赌博,给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而农村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失去土地之后,只能仅仅靠一点可怜的补偿费过日子,更看不到明天的希望在何处。
(3)土地被征用之后,农民们也就失去了往日的依靠种养业的较稳定收入。同时还不得不支付对他们来说一大笔费用来购买以前自己生产的粮食和日常生活必用品,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更加困难。四川省自贡市郊红旗乡、凤凰乡农民种粮食蔬菜加副业,人均年收入达2000元,较为富裕。但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人们的生活水平就大大降低了。一位完全丧失耕地的农民说:“土地被征用后,收入和消费水平下降一半,种田时粮食吃不完,有副业,可养牛、猪、鸡等,相对吃穿不成问题,现在只能靠打短工维持基本生活,明天的饭在哪里还不知道。”



(4)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被征用土地的赔偿安置费是很低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就连这一点农民的救命钱—土地赔偿费都不能兑现,被当地挪用甚至占用。同时一些相关的配套措施也未及时跟上,如土地没了或少了,而公粮却并没有按规定减少。这些都极大地挫伤失地农民的积极性,极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3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不管是从稳定社会秩序出发和增加农民收入出发,还是从促进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的顺利进行这个角度出发,我们都必须高度重视征地以及出现的种种问题。让人感到欣慰和鼓舞的是我党和政府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采取了有力措施来解决。 今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文件明确提出,必须推进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一号文件明示要拿征地制度开刀了——身受土地之乱困扰的国土资源部也开始行动起来。文件明确提出,必须推进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针对土地征用过程中赔偿较低的问题,一号文件明文规定:一定要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据估计,今后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要比现时补偿提高到二至三倍。除了提高补偿标准之外,一号文件还规定要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
为了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国城镇化的顺利进行,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在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民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被排斥在正规的社会保障之外。如果要说有什么保障,只能说是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保障,其抗风险能力十分微弱。现在土地一旦被征用,就变成了一个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居民的边缘群体。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往日从土地上得到的一切,也就失去那本就不多的一点保障,连日常的最低生活也难以维持。因此,不管从那一个角度出发,政府都应该保证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3.2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被征用的土地将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农民传统上是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养老保障,在失去土地之后,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如何解决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中、老年农民随着年龄的增加,劳动能力不断下降,其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减少,明显地表现为消费远远大于收入。对这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是将他们纳入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中,还是根据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的办法,都没有们明确的相关法律。因此各地方政府在这个方面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差距颇大。
  在我国现行农村,生产力普遍较低,经济水平整体上较差,失地农民也就更是如此。对一些日常小病,大多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只有自己拖着。一些大病由于医疗费用大幅攀升,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对失地农民特别是中、老年失地农民应该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
  3。3 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文化水平较低,其谋生技能较差,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一下子离开了千百年来熟悉的土地,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他们变得无所适从,手足无措,心理反差极大。我们很难现象这些较低素质的失地农民离开土地之后都够找到工作,更不用说生活得更好。因此为了让这些失地农民离开土地之后能够迅速的适应新的生活,能够拥有一个谋生的手段,能够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工作,我们很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就业培训。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3.4 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很明显农民在现目前我国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地位地下,其经济能力非常有限。 在土地征用过程和其它社会活动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无法支付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的成本(时间、金钱和精力等),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经常受到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农民身上也就失去意义,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而对失地农民进行法律援助则是让他们接近法律、实现其利益保障的重要保证,它能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顺利地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和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顺利进行。令人感到高兴的是失地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已经得到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权利。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段应碧指出的那样,城市化应当有利于农民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我们期待着当前的失地农民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让更多的农民沐浴在城市化的灿
烂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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