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近年来有关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方面的研究,当以史建云女士居功厥伟,但是在比较农村手工业收益与农业收益时,史女士的计算多少也有夸大差距、矫枉过正之嫌。(注:参见史建云《农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39-357页。)其主要依据是时人对河北高阳、宝坻、山东潍县等近代华北新兴棉纺织手工业中心的调查报告,如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和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等。然而对照原文,我们发现,史文在引用数据时实际上是有所选择的。
以高阳为例。史文认为19世纪20年代(实际上是1915-1920年间),该地农户的手工业收益是农业的2.5倍到10倍左右,其中农业收入每户每年不足30元,而织布农户自织自卖(即“织卖户”)的每匹可获“纯利”1-2元,向商人包买主领取原料进行纺织的农户(即“织手工织户”或“织定货织户”)每匹获工资0.5元,以一年织布150匹计,每户年收入在75元到300元之间。织麻布(即人造丝布)的收入更高,织手工的每匹可得工资4-5元,织卖户的每匹可“赢利”5-6元,以一年织150匹计,收入在600-900元之间。
然而根据解放后的调查,由于织卖货的“技术较高,资本较为充裕”,“是一般织户不能做到的”,所以“一般织平面机的只有10%是织卖货”,其中“大部分是附集在高阳城周围二十里地以内的村户”。这些织户为获得微薄之利,都是全家“人人动手,终年忙碌”,“织布者每天工作在12小时以上,一天只能在吃两吨饭的时间里得到片刻休息”。(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5年5月印行,第172页。)而且一进入30年代,织户的收入即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史则只字未提。这里只好将吴知的调查报告再倒腾出来了。据统计,被调查的382家织户中,1932年全年平均每户织布(包括棉麻布)170.89匹,其中织布数在100匹以下的占总户数的40.05%,100至150匹的占21.99%,二者合计为62.04%。其中“全年织布数最少的为棉布织手工的,平均每户仅织布139.53匹,但这种织户在全体中占最多数”,占总户数的48.95%。织卖户的,共77户,平均每户全年织203.39匹。其收入以棉布论,织卖户的每匹赚钱自一二角至1元数角不等,织手工的一般很少超过1元的。织麻布的收入仍然较高,但也比20年代低落不少,通常织卖货的每匹可赚1元以至4元以上,织手工的则为1-4元,以每户年平均织布150匹计,收入当在100至600元之间。但一来这种织户户数有限,二来“每日织布量少”,再加上“浆麻花板等费用”,“所赚也就有限了”。(注:以上均参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8-129页。)因此,就大多数织户来说,其年均收入是难以超过300元的。事实上,收入更高的农户也不是没有,但毕竟是少数。
高阳手织业雇工的工资水平,一度的确比较高,但同样有一个急速下滑的趋势。将史建云行文的顺序颠倒一下便是吴着的原意:即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一个雇工的工资,每年60至80元不等;30年代则为40至60元不等,其中又“以40元的为最多,比从前普遍的减去 20元之谱”(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3页。)。这已经接近了当时农业雇工中男性长工的年工资(平均40元上下)了。其命运也很不稳定。在20年代布业极盛时,高阳有雇工的织户,“要占十分之六七”。其后布业不振,雇工纷纷被解散,1932年雇工的织户还有42%,到1933年则“至多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已”(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页。)。此外,雇工的这些工资并不都是织布的收入,有将近40%的雇工农忙时要“帮作田场”,以致在一年内“无甚空闲”,所以“工资也比普通的农工为优”。这些雇工又大都是16岁以上36岁以下的青壮年,工资水平较高,良有以也。即便是这样,雇工们日常食物,“不过是高粱、小米、玉米、咸菜及豆类,非过节是不吃荤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133-134页。)
上述手工业年收入,看来也并非史文所说的“纯利”。因为紧接着上述工人工资和收入水平的调查统计之后,吴知先生又分织棉布和织丝布两种情况专门对织布赚工资的织户进行了相当细致的成本分析。结果是:织户织8斤半白布的成本,人工一项每匹0.97元,占成本总数的89.53%,加上其他用费合计为1.08元,而当年线庄给织户的工资平均仅为0.8元,“还不够人工的开销”。但织户之所以乐于从命,一是“织布是一家人自己操作的,那么当农闲时一家无事可做,如代商家织布,多少还可以赚些工资,资补家计”;一是织户每织布一匹,平均可赚出棉纱6两,约值0.33元,“以贴补工资及其他用费”。将此项赚款与正当的工资收入相加,组户每匹所得共为1.13元,每匹净赚也就5分钱,而且很不稳定,因为布线庄“常常要叫织户缴实重八斤以上的布”。织明华葛(人造丝布)的平均每匹可净赚0.48元,即平均工资2.20元减去成本1.72元(其中人工1.189元),不过除此之外,“原料是一无可赚的,且每日每机出布不过半匹”,又“以雇佣外人织布的为多”,所以“织布报销,仍然很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82-193页。)
再以宝坻县为例。史文认为织布农户平均每年每户收益127元,而当地的农田收入佃农全年26.38元,半自耕农86.62元,自耕农144.76元,故“织布收入超过了农业收入”。查对原着,数字并没有错,可对此项收入的定性存在着对原文的误读之处。史文为了强调两者的差距,而将前述织布收入指为净利,将农业收入算作“农田总收入”,所以她认为,如扣除成本,其净收入“还要低不少”。但原着在做相同的比较时则明确指出,前述农业收入为“净收入”,而所谓127元的织布收入只是从“工资”和“工力收入”中减去“浆经费”和“布机折旧费”之后的余数,但“所有布机并非完全由织户一家人工所管理”,尚须“雇人织布”,棉纱上机前的络经卷纬及整理工作亦须“多雇女工为之”,将这些人的工资除去,“每家平均纯得105.11元,始为净收入”。(注: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6年印行,第39-41页。)其实,这两者都不能算是净收入,其农场收入部分还没有扣除“一切家用部分”,织布“纯得”大概也没有计算人工成本,即如同高阳的情况。由于这两地的调查均是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主持的,所以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存在的。前者扣除后,自耕农为72.76元,半自耕农14.62元,佃农则入不敷出,净亏45.62元。(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6-7页。)因原着对后者的详细调查结果未做交代,所以只能等待发掘了新材料之后才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多数织布户的净收入,并不像被渲染的那么高。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调查是1923年“宝坻布业最称发达的时候”。此后即先于高阳而陷入衰落期,其衰落之惨状,有如表7:
表7 1921-1932年宝坻县永机布每匹价格、成本、利润、工资及织机数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表、第17至19表,第14页、第56至59页。表中加星号的系1933年的数字。按:表中 1931年商人雇主的永机布售价,原表误为0.020元,现改正之。
可见,从1921年到1932年,宝坻布商的利润简直是一落千丈,1932年每出售1匹永机布,所赚的甚至不到5分钱,仅相当于1921年的35%。主匠织户的“工力收入”则由每匹0.368元减至0.092元,只是前者的1/4。散工织户的工资同样有所跌落,其拥有的织机数更从1923年的8180台,减为1933年的375台,减少了95.4%。于是,“有自携布匹,与柳筐尘帚以俱,前往市集求售者,有重返陇亩,从事耕作,或另觅他业,以饱口腹者”,“昔日之有定额工资源源而来,不必以高利借款购置棉纱之情形,则如逝水之不复返矣”。(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47页。)
这种情况,与高阳布业的兴衰过程一样,恰好支持了黄宗智先生在论述30年代江浙蚕农的生活水平时表明的观点,即必须把“危机以前由国际丝需求带来的高价曾给蚕农带来的繁盛”与“后来的破产联系起来看”。(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中文版,第150页。)而且这种破产,一方面固然与战争、灾荒的破坏以及机制工业品的竞争等外在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小农商品化自身内在演变的结果。正如方显廷所云
(宝坻手织业)当规模狭小之际,农民可利用工作暇隙,以事织布,借益收入。迨规模扩大,生产增加,织工须以全力织布,此种利益即归消灭。类似情形,吾人亦可于华北其他乡村工业中见之。山西之煤铁矿业,数百年来皆为农民副业,借以略增农家收入,日后新式矿业发展,农民多为矿工,然收入反而短少,至不能赡养大小,生活程度亦因而降低。人口过剩问题可暂时解决,第亦仅为一时现象也。(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4页。)
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看到近代华北手织业一时的繁盛,而忽视了对这种经济活动内在运行机制的探讨,忽视了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边际报酬下降的必然现象,由此得出的结论显然是很不完整的。
比较农业与手工业的收益,似乎还不应该忘了向读者做背景交代。惟其如此,才有可能使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及相互关系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其实,作为近代华北三大手织业中心,无论是高阳,还是宝坻,抑或是山东的潍县,都是农业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灾害多发地区,其农业生产力水平就是在整个华北地区也是极为低下的,在这些地区挣扎求存的农户,其手工业收入高于农业收入,甚至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都不是什么咄咄怪事。可如果有意无意地模糊甚至抽象掉了这一背景,就往往会给不知情的读者造成一种错觉,进而把它看成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史文还特地将高阳等地与河南的南阳做了一个对比,认为南阳“自然条件较差”,“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当低”,这自然进一步强化了上述业已制造出来的地域空间上的“错觉”。
农村手工业发荣滋长的此类特殊的生态背景,也要求我们在考察农户的家庭收入时,应该将农、副业及其他收入结合起来做整体分析。这样,某一农户的手工业收入增加了,但农业收入却很低,或者农业收入相当高,手工业收入却相对较低,因此,其总收入水平的变化幅度当不致太大。当然在这些地区,主要依靠手工业或其他副业,也并非不能获得较之其他地区更高的家庭总收入。在高阳城东南乡20里以内的各村庄,多数农户是因“耕地不够或贫瘠无收而织布的”,由于织布的收入高,往往“一户有一台织机的,可以织布养活八口之家,不指着种地过日子”。其中一个拥有300多户人家的小果王庄,因为织麻布的关系,“生活显着提高,村里肉铺杂货铺多家”,“各种日用杂货、干鲜果品齐全”,以致有“小天津卫”之称。(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176页。)在宝坻县过去因“水旱过甚,农民无以谋生,至于饥寒交迫”,其后“转而学工”,结果“数年以来,虽水旱频仍,而该县人民之殷实,仍不少减”。(注:河北省政府建设厅:《调查报告》第4编,1928年12月印行,第60-61页。转引自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2页。)而在保定地区,因为有了1930年和1957年的两次农村调查,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到农副业之间的关系。该调查从地势、土质、农业、副业的生产及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对保定的西、东、南、北四个部分进行了描述性的对比分析,兹列表
表8 保定各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农副业收入与农民生活水平比较
表9 华北农民丰年、荒年比较常年主要食料消费的变化情况(1906-1936)
资料来源:《农情报告》第5卷第8期,1936年,第264-269页。因此处未将原表所列各项食品全部录入,故各项百分比相加不等于100%。
由于近代以来华北地区灾荒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民经济生活中不容忽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如卜凯所说的“仅系一种间歇现象,而非一种趋势”(注:〔美〕卜凯主编:《中国土地利用》,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1941年版,第656、660页。),所以,表9反映的荒年的食物结构绝不是我们当代人所想像的非常态的偶然的现象。而且,由于上表所罗列的都是稻麦杂粮及肉食品,还不是农民在荒年食用的所有食品,所以远不能反映荒年食物的真实情况。在许多场合,甚至连人类自身的肉体都已经成为延续生命的食物了。尤其是在近代的华北地区,这种“人食人”的现象可谓屡见而不鲜见,其发生的频率之高,涉及的地区之广,都是有史以来前所未闻的。(注:参见拙着《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第404-412页。)
至于郑先生依据方志记载所列举的一些农民和富户在宴饮节日中的大肆铺张和农民入城“类多醉饱而归”的吃喝现象,则主要是小农商品化过程中一种典型的“炫耀性消费”现象,其对社会经济有害无益。(注:参见张瑞德《平汉铁路与华北的经济发展(1905-193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版,第74-75页。)而且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归因于美国人类学家在研究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贫困农民家庭营养选择过程时发现的所谓“养家糊口者效应”。因为这些进出饭馆的人,“是家里主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挣钱者”,他们必须吃饱喝足以承担压在他们身上的重负,“在家吃是便宜一些,坦是,这就意味着当着其他家庭成员的面吃得更多更好而丝毫不能与他们分享——这种情景很难让人想象”。(注:〔美〕马文·哈里斯着,叶舒宪、户晓辉译:《好吃:食物与文化之谜》,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270页。)
在揭示华北民食乃至总体上的农民生活水平时,还必须注意地域空间上的差异。这种地域差异除了上述因交通条件的改变而发生的局部变动外,一个更重要的带有规律性的现象是平原与山区、中心与边陲之间生活水平上的显着差异。这种差异在上述中农所的调查中自然是难以索稽的,但是通过逐一翻阅大约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编写的华北县志,特别是河北省的方志,我们就可以对此有非常深刻的印象。研究近代华北农村,如果只是把视野集中于农业生态条件相对较好的平原地区,而忽视了面积更大的山地高原区,忽视了这些地区在一个更大的区域生态系统内的互动机制及其对农民生产与生活的影响,则不仅不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整个华北地区的经济大势,而且也会使我们失掉从地域分异的角度更加深入地探讨过密型商品化演变规律的机会。
关于工业品进村以及衣着服饰等农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问题,上述发展论者赖以立论的基础不过是极其简单的线性逻辑关系,因为在他们看来,近代工业品要想进入农村市场,必须以“农民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农村市场上有购买力的需求扩大”为前提,只要农民使用了近代工业制品,就表明“农民有购买这些物品的资金”,而农村市场上人均购买力的提高,也就是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提高的一种反映。史建云女士还反复强调,“只要一个农民还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我们就很难想象他们会轻易出售赖以为生的粮食,去购买那些似乎没有多大用处、并不是生存所必须的物品”;在那些原来即有棉纺织业的农村,洋布等工业品的进入,“其前提条件必然是,农民把原来从事棉纺织业的时间投入农业或其他手工业,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使农民家庭“在购足与原来由自己生产的棉纺织品同量的商品后仍有剩余”,云云。(注:史建云:《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50-355页。)
就前一个推论而言,史文实际上是以大多数农民都是形形色色的工业品(包括毛革制品、酒——各种瓶酒、啤酒、白兰地酒等、汽水、罐头、西药、自行车、抽水机、梳毛机、车床、钟表、玩具、文具、染料、油漆、电筒、电池及其他电料、玻璃器皿、图书、化妆品以及照相器材等)的现实购买者这一假设为前提的,其真实性颇令人怀疑。而后一个推论,则忽视了华北农村粮食市场上广泛存在的“粜精籴粗”的现象,因为这种以降低自身生活质量为代价的交易行为可以清楚地表明,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农民是怎样自发地运用市场调节的手段,来解决资金不足与满足生存需求这一内在矛盾的。农民卖出去的大部分是小麦,购入的则为玉米等杂粮,在30年代的保定地区,小麦价格平均高出玉米等粗粮1/3以上(注:崔晓黎:《家庭·市场·社区——无锡清苑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所以,利用这种方法所“腾挪”出来的市场购买力远不是人们想像的那么微不足道。
洋布之取代土布而成为一部分农民的衣着时尚,则不仅与农民获得更高的收入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许多情况下反而是农民贫困的一种反映。只要我们对洋布的中国销售史还不算陌生的话,大概都会记得当早期洋布的价格高高在上时,它在中国的销路是如何的呆滞,除了城市里的中产阶级把它当做一种奢侈品之外,“广大的乡村居民仍继续穿用土布,因为土布又温暖又耐穿”(注:《1893年英国领事商务报告》,重庆,第2页。转引自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一旦洋布贬价销售,“中下层过去因土布比洋布价廉耐久而喜好土布”的“第一个理由已不存在了”,许多“买不起绸缎或其他昂贵衣料的人”开始大量购买洋标布“用来作长衫或外衣的材料”,那些“贫瘠和人口稀少的地区”往往是洋标布主要流行的地区。(注:《1871-1882年海关贸易报告》,宁波,第133-134页。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158页。)较之东南沿海等地,华北农民对洋布的比较普遍的接受要晚至19世纪70年代末期,但这是在光绪初年发生的那一场持续四五年之久的大饥荒之后(注:参见拙文《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原始积累过程的灾害史分析》,《清史研究》1999
表10 河北省25000家乡村农户住房与户数、人数的关系(1930年)
资料来源:董时进:《河北省二万五千家乡村住户之调查》,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