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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

2015-09-16 09:3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清末新政时期的民变,素来被称为民众对清政府的反抗行为,然而,如果我们从“革命史学”走向社会史学,却可在“民变”中发现无比复杂的历史内涵。本文以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为切入点,试图解析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清末民变”的丰富含义。
                                一
  清末十年,清政府立意变革,“以期渐至富强”,其举措包括官制改革、教育改革、军事改革、法律改革、奖励实业。这些实绩所包括的宏伟场景皆为洋务运动和百日维新所无法企及。美国学者任达因此认为:“结束帝制后的中国,正是在这基石上决定思想和体制的方针,以至今日今时。”(注: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然而,此时的清政府却是“帑项奇绌”、“库储一空如洗”。据宣统二年编制的预算统计,清政府1899年的财政赤字即达1300余万两,与此同时,还必须应付巨额赔款与借款。以如此羞涩之财力,推行庞大的新政改革计划,势必捉襟见肘。为此,清政府不得不加税于民。1909年6月18日的《民呼报》报道说:“自举新政以来,捐款加繁, 其重复者,因劝学所或警费不足,如猪肉鸡鸭铺捐、砖瓦捐、烟酒捐、铺房最小之应免者,复令起捐。”清廷谕旨也透露当时的情形:“近年以来民生已极凋敝,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各省督抚因举办地方要政,又复多方筹款,几同竭泽而渔。”(注:《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251页。)此种情形, 不能不使农民直观感受到:“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注:《东方杂志》,1910年11月,第12期,《中国大事记》。)因此,他们对新政十分敌视,并直接把他们的愤怒发泄到自治公所、警署、学堂之上。如“密县知县徐某,自去年到任,即以筹款办新政为要务,颇为绅民所不悦。今正因开办地方自治筹办处,议添亩捐钱一百二十文。本月初一日,复出谕催缴,大滋绅民之怒,当于初四日早纠聚一千七百余人,一拥入城,拥至县署,……将大堂大门全行拆毁”(注:《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武康县因办理警察,抽收捐款,遭到乡民反抗,“将城市警察总局三桥埠警局及巡董丘益三房屋拆毁”(注:《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学堂更成为这一时期农民骚乱攻击的主要目标,诚所谓“不为世所恨者几稀”(注:《江苏学务文牍》,第6册,第380页。)。如“浙江定海乡民因官胥加征粮耗……遂聚众入城拆毁警署,并疑所征粮耗为学堂经费,遂将学堂捣毁”(注:《东方杂志》,1907年7月,第7期,《军事》。)。“浙江淳安县民风气蔽塞,类多仇视新政,复经劣绅无赖从中鼓煽,遂益肆无忌惮,八月初十日以求免清厘并停办学堂等事为名拥众入城,捣毁师范学堂并拆毁学董应致荣及库书册书房屋九处,复哄入县署,恃众滋闹”(注:《东方杂志》,1907年10月,第10期,《军事》。)。江西袁州宜春乡劝学所董于地方当局所索“图捐”外,又指使各乡劝学员,另写学堂捐款,致民众各怀忿恨,进城焚毁学堂(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53页。)。 浙江遂昌因学董“鱼肉乡里”,自治学员又“勒派鸡猪牲捐”,“众心不服,誓灭学堂,以安农业,并要求退还前任学租”(注:《东方杂志》,1910年11月,第11期,《中国大事记》。)。1904年11月第11期的《东方杂志》在一篇评论中曾指出当时毁学的普遍性:“自无锡毁学之事起,四川、江西旋有毁学之事,今则广东毁学之事又见矣。”“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注:《东方杂志》,1904年11月,第11期。)地方自治与警署、学堂,均是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举措,它们在乡间所受到的强烈抵制,无疑会对改革的进程产生严重影响。
  清政府的苛征重敛本已使民众不堪重负,其间又有两大因素使矛盾急剧尖锐。
  首先,新政期间清政府虽然征敛已重,但到了民众身上,这些负担又要放大数倍乃至数十倍,其间上下其手、中饱私囊者便是各地官吏士绅。如萧山县龛山镇于丝捐之“向章每两七文外再加五文”,河南长葛征收粮款时,在定章每粮银一两的基础上加巡警经费钱三百文。“各省厘局……抽分抽钱有加无已。凡水陆通衢以及乡村小径皆设立奉宪抽厘旗号,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地抽之,卖货地又抽之,以货易钱之时、以钱换粮之时又抽之。资本微末之店铺,肩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之携带盘川,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括,其弊不可胜言”。而厘金局委员得一厘差,“每年可获万金,或二三千金不等”。协助地方当局兴办新政的士绅也是“借以牟利,为众所侧目”。如直隶易州自治局局绅张某、祖某藉口筹措自治经费,擅将义仓积谷尽行出售,共得津钱三万余吊,又陆续勒捐两万余吊,全部中饱私囊。局绅张某等借调查户口之名,按户敛钱。乡民以天不下雨,秋收无望,坚不肯纳,张绅大言恐吓,谓顽民阻挠新政,非送官究办不可(注:《东方杂志》,1910年8月,第8期,《中国大事记》。)。浙江遂昌的学绅“出入公门,鱼肉乡里”,“自治学员周寰来乡,……勒派鸡鸭牲捐”(注:《东方杂志》,1910年11月,第11期,《中国大事记》。)。江宁自治研究所的毕业生一到乡下,“广刷报纸,散卷开贺,为敛财之计,甚有勒派分资者”(注:《时报》,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吴县蒲庄小学堂堂长俞武功,“自充镇董,于地方窃案,擅行判罚入学,其藉学敲诈无疑”(注:《江苏学务文牍》,第6册,第380页。)。如此种种贪婪剥夺,不能不激起民众的反抗。如“长兴县小西门外画溪桥厘局,又因巡丁勒索船费过高,民情不服,纠众捣毁厘局,殴伤巡丁”(注:《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萧山县龛山镇之民众,“咸以育蚕收丝为耕种资本”,“尔因丝捐于向章每两七文外再加五文,众皆捏布谣言,欲图反对”(注:《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七日。)。河南长葛县以筹办巡警的名义,每亩加捐三百文,“沿门大索,远近骚动”(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7页。)。农民鸣锣四乡传告此事。 其各乡传单上写道:“各村各堡父老兄弟同看:江官到任,即科派差钱,一年共派七次,吾民之力实不能及。刻下江官又派加地丁钱,吾民性命必不保。屡次呈恳免缴,屡遭重责。官比差,差比民,吾民身家为贪官所食。刻为筹抵制之计,务望速至五里囤会议,不来者群起而攻之。”(注:《东方杂志》,1911年8月,第8期,《中国大事记补遗》。)在这里,“不来者群起而攻之”是农民特有的组织方式,而从“力实不能及”到“性命必不保”是农民刻骨铭心的感受,也是他们聚众抵制的根本原因。
  其次,为保证捐税征敛与清理田赋顺利进行,地方当局往往手段苛刻严厉,民不堪辱,因而奋起反抗。如萧山县龛山镇不仅捐上加捐,而且指示该镇厘卡:“如获偷漏,以五成充公五成给赏。”“故更搜查严密,甚或见有乡民持丝过卡,即指为私丝,勒令充公,众尤切齿……至于众怒,立将该卡捣毁”(注:《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七日。)。“吉安乡民因清赋委员催征旧欠过酷致动公愤,将该委员殴伤,旋复聚集数千人入城滋闹”(注:《东方杂志》,1911年8月,第8期,《军事》。)。江西瑞昌县因厘税分卡抽税苛细,洪下源姜、何、冯三姓乡民一哄而上将该卡捣毁。当兵差将姜姓三名犯事人拿获,乡民不仅纠众将三人夺回,而且鸣锣出队约二百余人,开炮轰击官兵(注:《东方杂志》,1906年8月,第8期,《军事》。)。江西吉安地方当局

  

组织清赋委员赴乡催征,乡民本来并无抵制情绪,只因随同差役索差钱未遂,将一郭姓乡民拘押,以至激起“千数百人入城滋闹”(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9—302页。)。而一旦民变发生,地方当局或谎报军情,或乱杀无辜,致使民变愈演愈烈。如山东莱阳乡民因春荒赴县署,请求罢免苛捐,尽去浮收,革除劣绅。知县佯称十日内将积弊消除,乡民欢欣而散。而地方当局旋调兵镇压,从而激发大规模反抗。但是,莱阳县向中央报告的情形却是:“(有人)乘机播散谣言,妄以行将抽收人口、牲畜各税并从前仓谷均被绅董侵吞等语煽动乡愚。”(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5—178页。)又如“台州仙居县盐号激怒乡民,官兵残杀无辜……大都言酿祸者盐号,激变者防营。乡民愤屈莫伸,致起抵抗,统领管带擅作威福,一首级悬赏十元,一村庄动焚百户”。“非目为乱民,即指为匪类,动辄以格杀勿论上请”(注:《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如此而来,不是乱民也被逼为乱民,不是匪类也被逼为匪类。对于这一点,连清政府中人也看得十分清楚,新疆道监察御史陈善同在纠参河南长葛县县令时便曾指出:“以兵力济其贪暴,激之使众怒愈不能平,驱之使民党愈不可解,而其祸始大。 ”(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5—236页。)而众怒之加剧、“民党”之“愈不可解”,预示的只能是冲突的白热化。
  二
  如果说新政时期农民对苛捐重税、贪污盘剥的反抗,具有维护基本生存权的正义性,并显示出阶级对立、阶级斗争的历史内容的话,那么,农民对新政其他举措的抵制,则蕴含着守旧和保守的强烈意味。
  1.反禁烟。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到第二次鸦片战争,鸦片的输入从公开化发展到合法化。为了抵制洋烟,清政府不得已允许栽种土烟,企图通过“内地之种日多”,使“夷人之利日减”,“迨至无利可牟,外洋之来者自不禁而绝”(注:这一建议早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便已提出,连虎门禁烟的英雄林则徐也在道光二十七年改变禁烟主张,认为“内地栽种罂粟,于事无妨。……若内地果有一种芙蓉胜于洋贩,则孰不愿买贱食?”(《林则徐书札·复署江西抚州府文海信》)马克思也在《鸦片战争贸易史》中说:“如果中国政府使贸易合法化,同时允许在中国栽种罂粟,这意味着英印国库会遭到严重损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8—29页))。然而,此禁一开,各省农户为追逐丰厚利润,纷纷弃谷改种罂粟,致使“各处膏腴皆种烟叶”,占用大面积的“生谷之土”。与此同时,由于土烟价廉,鸦片吸食者日多,曾国荃曾忧心忡忡地谈到这一态势:“以前力耕之农夫,决无吸食洋烟之事。今则业已种之,因而吸之,家家效尤,乡村反多于城市。昔之上农夫,浸假变而为惰农矣;又浸假而为乞丐,为盗贼矣。”(注:《曾文襄公奏议》卷8, 《申明栽种罂粟旧禁疏》。)为了挽回这一局面,清政府于1906年颁布禁种罂粟的谕令,以此作为新政的一项重要措施。
  然而,禁种罂粟固然有利于恢复社会生产力与改易社会风气,但对罂粟栽种者来说,却是无法承担之损失。如果他们“易烟而谷,其利入不十之一,既不足以赡其身家,且农具牛种早已荡然”(注: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57页。)。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各地栽种罂粟的农户纷纷起而抵制禁烟令。如“四川湄州禁烟严迫,乡民群起反对,竟将局署围攻打毁,地方匪徒,乘机起乱”(注:《东方杂志》,1910年7月,第7期,《中国时事汇录》。)。“河南汝州陕州一带,为汴中产土之地,去夏因委员禁拔烟苗,大滋乡民之怒,当时委员敷衍了事,仅将道旁各处烟苗拔去销差,不意今年该处所种较去年又多数倍,地方官虽出示禁止,而该乡民以性命相拼,致死不拔,上月杪,省台委人前往禁止烟馆,拔去烟苗,委员甫到该处,即为乡民所知,聚众违抗”。山西文水县武树福、弓九湖二人,以要求种烟为名,广布传单,敛钱聚众,甚至订立合同稿据,入约者达二十一社之多(注:《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5期,《中国大事记》。)。此外,陕西凤翔府、陕西眉县等地的县令下乡禁烟,也同样受到农民的围攻和殴打。而在云南,“罂粟种植者立即投向叛民,当革命运动正在展开时,重新种植罂粟”(注:高第:《论辛亥革命的意义》,转引自《外国资产阶级怎样看待中国历史的》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2月版,第253页。)。在这里, 乡民“以性命相拼”甚至不惜加入反叛队伍以反抗的不是清政府的阶级压迫和经济盘剥,而是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禁种罂粟,由此体现的是农民狭隘的眼界与狭隘的利益。
  2.反户口调查。
  户口调查是清政府筹备立宪的一项工作。光绪三十四年颁布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规划:1908年颁布调查户口章程;1909年调查人户总数;1911年调查各省人口总数;1912年颁布户籍法;1913年实行户籍法。《东方杂志》撰文指出新政期间户口调查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建设的积极意义:“清查户口所以为今日必办之要政者,不仅为教育或禁烟计也,其最大之关系,在使他人编订宪法,组织议会,颁布自治制度之际,预核全国人民,厘定选举区,划分自治制,具权利者几何人,应负担义务者几何人,服役兵事者因是而定,征收国税、地方税因是而剂其平。”(注:《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内务》。)
  但是,农民却对户口调查怀有一种强烈的恐惧猜疑心理,在他们之间,关于户口调查的种种流言像野火一样迅速蔓延。“或曰将以抽丁当兵,或曰将以按人勒税”(注:《东方杂志》,1910年7月,第8期,《记事》。)。有些传言甚至称:调查册为修建铁路所用,或填枕木,或顶桥梁,因为:“修筑铁路,必须多数人灵魂镇压,铁轨始得安稳。”(注:《东方杂志》,1910年7月,第8期,《记事》。)户口调查因而在乡间受到极大的抵制。如“雩都县调查户口,乡愚大为反对,又被会匪从中煽惑,致滋事抢劫。”(注:《东方杂志》,1909年10月,第10期,《记事》。)南昌县属潭沙、香溪等处,调查员赴境调查,乡民纠众滋事,将某米店抢劫一空。安义县余姓、龚姓二位绅士因参加调查户口而被乡民袭击,余姓乡绅被用绳系颈,几被勒毙;龚姓乡绅始被逐入深山,后又被擒回挖去双目(注:《东方杂志》,1910年7月,第8期,《记事》。)。如皋顾家埭“因学董顾西安兼任调查事务,不知因何详询各丁口之年月时日,乡民谓大吏告示,只查年岁,因是妄生疑虑,适某户疫死三人,登时谣诼蜂起,谓学堂将人八字卖与洋人,群谋毁学”(注:《东方杂志》,1910年8月,第8期,《中国大事记》。)。“南昌县属距城六十里早田乡,有涂姓大族,因见调查员赴乡查户口,乡民妄布谣言,谓将人名写入表册,其人七日之内必致死亡。于是鸣锣聚众哄拥调查员家,将一切什物打毁一空,并要求具结保卫全村人民无恙,否则即将该员活埋”(注:《东方杂志》,1910年7月,第8期,《记事》。)。
  在反抗户口调查的骚动中,农民处于一种紧张激动的情绪之中,十分容易为人挑动。“新安县调查户口,共分五区,西乡固戍上川等村,均属第二区,有生员郑文贯者,西乡人也,与调查员郑善钧挟有讼嫌,遂捏造谣言,谓该绅等系缴饷承充此事,伪造门牌之后,必抽收户口人丁税,煽动妇女,群起抗阻”(注:《东方杂志》,1910年8月,第8期,《中国时事汇录》。)。浙江兴县调查户口,巫师散布谣言,谓“查去之户口,系卖与洋人作海塘打桩之用,若不从速收回……八

  

月初二日必将死尽”。于是,“七月十三日,白阜埠一带,鸣锣聚众,十四日晚,拆毁李家村乡董张礼门房屋。……又有匪徒多人,混迹城市,当日西乡泗安警局、教堂及警董许之柏家房屋尽被毁坏”。巫师又声言:有阴兵相助,无须畏惧,民众益发有恃无忌(注:《东方杂志》,1910年8月,第8期,《中国大事记》。)。“安徽南陵县月初调查人口, 北乡忽来一游方医生王某,口称伊从江苏泰兴一带而来,且见该处调查户口人名册,一经报送到官,某家即全家死亡……尔等速将册取回云云。一时愚民轻信其言,咸至调查员处索回草册”(注:《东方杂志》, 1910年4月,第5期,《中国大事记》。)。广东罗定县调查户口, 准备将各乡村局所的枪支查验烙号,但这些枪支大多为主管乡绅冒领,或卖于他人。练局董事害怕卖枪事泄漏,“于五月初九日,冒充自治会告白,遍贴通衢,内云:国库支绌,罗掘已穷,今日调查户口,实为将来抽人税之张本云云”(注:《东方杂志》,1910年8月,第8期,《中国时事汇录》。)。农民被其煽动,迭次骚乱。
  询问丁口年月时日是将八字卖与洋人,人名写入名册意味着全家必致死亡,查去之户口是“卖与洋人作海塘打桩之用”,关于户口调查的种种流言是如此荒谬却又为乡民们笃信不疑,由此而发生的骚动深蕴着乡间的愚昧和闭塞。晚清预备立宪期间的户口调查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具有现代意义的人户统计,它在乡间所遇到的强大阻力,显示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极其艰难。
  3.维护迷信旧俗。
  新政时期,不仅政治立宪逐步开展,革除陋习与迷信的风俗改易也日益展开,在时人眼中,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1905年12月26日的《大公报》称:“近日举办新政,此等敝俗深于治化有碍。”(注:《大公报》,1905年12月26日,《拆毁五道士偶》。)1908年8月24 日的《北京日日画报》也认为:“刻下是开化的时代,不应有此举动。”(注:《北京日日画报》,1908年8月24日,《破除迷信》。 )其他言论也宣称:“阻碍中国进化之大害,莫如迷信。”(注:《扫迷帚》,《绣像小说》第43期。)“此弊一日不除,则中国一日不可救。”(注:《广益报》,第183号。)在此氛围中,砸毁偶像, 改用庙寺形成一时风气。
  与城市相比,中国农村的迷信观念更为顽固更为坚固,乡间的破除迷信因而受到必然的强烈抗拒。直隶易州乡民因天旱进城求雨,发现城中开元寺的佛像尽被自治局销毁,“以为久旱不雨,皆自治员警董等之毁弃佛像所致”,遂蜂拥至自治局哄闹,局绅闻风逃窜,乡民愈怒不可遏,焚烧自治局、中学堂等广厦百间(注:《东方杂志》,1910年8月,第8期,《中国大事记》。)。同是这个易州, 高柏社等处十八村民众祈雨进城,“由学堂门前经过,该堂学生在外聚观,私议愚民迷信,祈雨人闻之,即与辩论,斯时人多势重,遂拥入学堂,门窗器具均有砸毁”(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4页。)。浙江余姚吟山卫乡民举行神会,城镇绅民视此为“惑世诬民”,请当局拘拿为首之人,并布告永禁迎神赛会。县差至该乡提人时,参加神会的千余民众不仅对县差痛加殴辱,而且抬神像入城,将有关绅商的房屋器具捣毁一空,并殃及几所新办学校(注:《东方杂志》,1910年7月,第7期,《中国时事汇录》。)。四川崇庆县农民因天旱入城祈雨,地方官员未按旧例关闭南门,禁屠设坛,结果激起农民骚动(注:《崇庆县志·事纪第三》,转引自胡成:《晚清民变的原因及历史特征》,《二十一世纪》1998年10月号,总第49期。)。常熟教员赵半部借用圆应庵,将佛像迁移,乡民闻之,将校具捣毁(注:《江苏学务文牍》,学司批,第570页。)。
  在农民以乡间迷信与新政对抗的过程中,寺庙、庙产、会田的被占用,往往成为骚动的导火索。自戊戍维新以来,“改淫祠为学堂”,便蔚为风气。新政兴起后,不仅这一趋势进一步强化,而且,各地庙产、会田往往充作学堂、巡警、自治公所的经费来源。以江苏太仓为例,自治公所经营的公田大部分原属祠、庙、寺,而太仓所有寺、庙、观、庵的地产权,也几乎全属自治机构管辖。学堂占用寺庙等公产,在江苏各州县也占有很大比重。以吴县、江教、高邮、南通、邳县、阜宁六地为例,学堂所占用寺庙在各地寺庙中的百分比分别为67.8%、50%、78%、100%、30.9%、71.0 %(注: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6月初版,第210— 211页。)。这样一种直接冲击和破坏乡间信仰系统的举措,理所当然为农民所激忿。江苏乡民反地方自治的风潮便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因寺庙、庙产、会产被占而起。王家槐统计,宣统二年正月至宣统三年二月的一年时间内,江苏乡镇共毁学堂50余所,自治公所18所(注: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6月初版,第205—206页。),其声势可谓风起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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