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70年代发生的韩国新村运动采取了边建设边改善农民生活的推进模式。笔者认为,这与韩国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选举权有关。朴正熙总统为了连选连任,非常重视新村运动中农民权利的改善问题。新村运动也的确给农民权利带来了较大的改善,但运动式的建设模式也部分地损害了农民的自主权。
关键词:新村运动;农民权利;选举权;经济权
着名三农学者温铁军先生在2006年中国人文社科论坛上的主题报告中指出,“六十年代的中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都相继开展过农村建设活动。在中国叫农业学大寨,在韩国叫新村运动*,其实内容差不多,都无外乎是以农村基本建设为主要内容,开展农村综合治理,也都是大规模动员劳动力。……为国家的工业化奠定了一个起码的基础。”1但从此后农民生活状况来看,农业学大寨显然无法与邻国及台湾的农村建设相比。对此温先生解释道,“那是因为日本、韩国当年搞新村运动的时候,既搞生产投入又搞生活改善,而我们‘先治坡、后治窝’,先搞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生活改善相对来讲没有来的及搞。”2根据他的解释,韩日是人口少、建设快而决定了他们采取边建设、边改善的乡村建设模式。事实上,韩日人均资源比我国还低,而且边建设、边改善也不是等建设完成后才改善生活。因此,邻国农民生存状况较好肯定另有原因。笔者考察韩国新村运动后发现:新村运动虽然也是为工业化打基础,但农民权利始终是一个重要变量,它决定着新村运动的发动时机及推进模式,这种模式又反作用于农民权利,给农民生活状况带来某些影响。本文试图探讨新村运动与农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农民生存状况的改善提供某些启示。
一、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选举权:新村运动发起时机及推进模式的决定因素
从表面上来看,新村运动的发动是为了加快现代化进程。朝鲜战争把朝鲜半岛一分为二,由于“南农北工”的经济格局3和“国父”李承晚“先统一、后建设,不统一、不建设”4的方针,韩国现代化速度非常缓慢。朴正熙发动政变上台后提出了“先建设、后统一”的方针5,“现代化”取代了“****”并统帅一切,6经济发展成了政府的首要目标。朴正熙想以此改善军事政权的合法性,他常说,“除非让人民看到成绩,否则人民是不会合作的。”7为此,必须要大幅调整既有的农业政策,这似乎是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实现赶超的共同经验:在进入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为主的现代化初期,农业必须要对经济成长做出很大贡献,为使传统农业能生产工业化所需的大量盈余,它的结构和内容都要改变。8最初,朴正熙采取了牺牲农民发展工业的高速现代化政策。对此,时任总统秘书室长的金正濂先生也直言不讳地予以承认。9农民利益最大的牺牲表现在粮食的低价收购上,政府的收购价格几乎每年都低于市场价格,以便给城市工人提供低价食品,提高工业利润和资金积累。10但这种做法被指责为背叛了1963年“农业第一”的口号,11他看起来并不像自我标榜的“农民之子”那样关心农民。
真正促使朴正熙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发动新村运动的因素是农民的选票。尽管朴正熙是依靠军事政变上台的,但当时韩国的政治气候并不适合独裁统治。他在军事政变时只是一个陆军少将,在韩国尚没有绝对权威。政变成功后,青年军官们推举原陆军总参谋长张都英担任“国家重建最高委员会”主席,总统尹普善继续留任。待到张都英辞职后朴正熙才被支持者推选为“国家重建最高委员会”主席,尹普善总统也因反对“政务净化法”辞职后,朴正熙才代行总统职务行使国家最高统治权。12后来迫于民众及美国的压力,朴正熙又制定新宪法,恢复一人一票普选制、多党制和总统直选,并于1963年以文职当选总统。他要想长期执政施展自己的政治报复,也不得不参加四年一度的总统大选。
农民是当时韩国最重要的选举力量,谋求连任必须取得农民的支持。1967年大选前两年,韩国尚有55.1%的农业人口,在发动新村运动的1970年即1971年大选前夕,韩国也仍有44.7%的农业人口13。加之韩国实行完全平等的一人一票制度,农民与城市居民的选举权完全平等。因此农民选票的流向将直接决定总统大权的归属,执政党或反对党的农业政策是否能赢得农民的支持将决定着他们在大选中的胜负。1960年代中期朴正熙推行的牺牲农民加快现代化的政策很快就导致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农户与城市居户的收入比值从1965年的99.1%降到了1967年的59.6%,141967年成为了韩国历史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一年。城乡差距不但成了知识分子共同讨论的话题,也更是1967年大选的敏感问题。15朴正熙的连任遇到了强有力的挑战。在野党候选人尹普善以高价收购低价卖出的双重粮价和化肥半价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农民选票。在1967年大选――韩国成立后最公正的一次选举中,朴正熙只获得了51.44%的选票,险些丢掉总统宝座。16其支持票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工商界和军界,很多过去支持他的农民把票投给了对方。为挽回颓势,迎接1971年大选,朴正熙于1970年发动了新村运动,并采取了边建设边改善的推进模式。因此有人评论说,“新村运动只是延长其****统治,改善其政权合法性的一种工具。”17
二、农民经济权的改善:新村运动的主要成就
经济权是一个很重要但却不常见的概念。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谓经济权是指公民有通过参加工作或国家提供帮助而获得相当生活水准、免于饥饿的权利。18与该公约经济权相对应,新村运动发动时韩国农民受到宪法保护的经济权主要有经济平等权、迁徙自由、择业自主权、财产权及与之相关的征收征用补偿权、工作权和生活改善权等内容。19新村运动发动后,农民经济权有了较大的改善。
首先,使农民免于饥饿的权利得以实现。朝鲜战争后,生存是韩国人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朴正熙牺牲农民发展工业的政策又加重了困难,“韩国农村和农民的贫困状况愈来愈严重,每年一到春天,农村就发生困难,许多贫困农户在青黄不接时,靠啃树皮、吃草根度日,还没到麦收时节,便发出‘麦收之后怎么过’的悲鸣,……缺粮农民靠向富农借高利贷或借年息超过50%的‘高利粮’维持生计。……在偿还了高利息的债务和粮食之后,等待着贫苦农民的是第二年更为严峻的‘麦收之后’。”20虽然农村振兴厅在1960年代中后期开始培育高产水稻,但由于财政投入等原因一直没有什么成果。新村运动发起后,政府加大了投入力度。1972年开始推广有“奇迹稻米”之称的“统一稻”,当年喜获丰收,单产比一般水稻增加17%,次年全国推广后稻谷产量接近了3000万石。1975年又先后培育和普及了“维新”、“密阳23号”、“密阳30号”、“水原264”和“鲁丰”等新品种,1977年总产增至4200万石,解放后多年缺米的状况和“大米动乱”得以根本解决,数年间甚至还有每年数百万石的剩余。21有经济学家评论道,“由于历史上朝鲜人以大米为主食,因此,稻米消费的自给自足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并且,就这件事本身而言,稻米消费自给自足是韩国农业政策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22
其次,促进了城乡居民经济平等权的实现。韩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平等权,主要是指城乡居民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但也包括收入及生活水平上平等。因为收入的差距不但反映出公民能力的差别,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受到宪法规定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小差距、促进公平也是法律的一项责任。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相对容易实现,只要规定同工同酬、择业自由、迁徙自由,将城乡居民同等对待就已经实现。收入及生活水平上的平等相对来说更难实现,这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战争结束之初,大多数人的首要目标就是如何活下去,23城乡差距并不大。如上文所述,后因牺牲农民发展工业的现代化策略才出现了城乡差距拉大的现象。新村运动成功地缩小了这个差距。纵向比较来看,农民收入增长迅速。1970年农民户均收入为825美元、人均137美元,1975年分别为1804美元和300美元,1978年为3893美元和700美元。人均收入增加了4倍,除去通货膨胀等因素,实质上也增加了两倍。24从横向比较来看,农民收入迅速接近甚至反超城市居民。农民户均收入与城市居民之比值在1967年达到最低点为59.6%,在运动发动的1970年这一比值略有提升达67.2%,到1974年时,这一比值首次超过100%,说明农村家庭收入开始超过城市家庭收入。随后这一比值徘徊在100%左右,一直持续到1978年即新村运动领导人朴正熙被刺前一年,1979年朴正熙遇刺当年这一比值下降到了84.7%。25
第三,促进了农民改善生活环境、过适于人类生活权利的实现。进行村庄建设,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是贯穿于新村运动始终的一项重要活动,这是新村运动取得的最为显着的成就。1968年时,韩国32485个村庄有39%因为道路狭窄无法通汽车,1971-1978年间全国共完成道路修整85851公里,全部村庄都能通汽车。运动前条件好一点的村庄有小木桥,而差村没桥只能摸着石头过河,1971-1978年全国共修桥68797座桥,村均2.1座。运动前80%的房屋都是茅草屋,而到1975年时,上百万的茅草顶消失了,现在只有作为旅游景点的“民俗村”才会看到。运动前大村20多户有一眼井,小村全村只有一眼井,妇女只能头顶水罐取水做饭,运动后家家户户都用上了简易自来水,头顶水罐成了历史。运动前部分大村才会有会堂,运动后全国各村都修建了宽敞明亮的会堂,供人们商讨村务。26另外,农民生活环境的改变,不仅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更改善了他们的精神状况。当农民们看到自己生活和劳作的环境所发生的变化时,那些被战争和贫困所埋葬的勤勉、自立和协作等优良传统又被激活。
第四,促进了农民的择业权、工作权和迁徙自由的实现。新村运动对这些权利的促进可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方面。从直接作用来说,村庄建设提供了
在韩国新村运动发动两年之后的1972年,朴正熙又发动了“十月维新”:取消了总统直选,改为总统直接操纵的全国统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把总统任期由4年改为6年,也取消了连任限制,同时实行军管。30个人独裁成了当时韩国政治最大特点,这样以来,在新村运动期间,包括农民在内的韩国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就非常有限了。另外,从新村运动的发动目标的三重属性即精神提高、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31来说,也不包括来看民主这一内容。因此,笔者把新村运动中农民草根民主的训练仅仅定性为一个意外收获。这些方面的收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村民民主决定新村事务。在农村,所有新村计划都必须经由全体村民的讨论才能通过,并由全体村民贯彻执行。新村运动发动之初,政府选择了水泥和钢筋等物资援助村庄建设,但援助的数量非常少,每个村只能用它来作最紧迫的事情,每个村如何使用这些物资,必须要经过村民民主讨论才能决定。比如在改建房屋时,是盖瓦还是盖石板,要什么颜色,是采取传统建筑式样,还是建成洋房,增加收入计划怎样实施,简易自来水设施怎样安装,厨房改良成什么样子,村会馆如何建设等等一切活动都是根据全体村民自愿和意见一致的原则进行的。32具体到修路来说,由于新村项目中没有把国家资金用来补偿村民因为拓宽及平整道路导致土地和个人财产的损失,谁的财产和多少围墙、房屋、土地做出牺牲来用作修路是由村民自己决定的。因为这件事对村里每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每个决定都要由召集村里所有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做出。村民们冬天找个开会的地方也很困难,村民们同意建设一个村会堂,这里就成了村民草根民主的最重要的培训地,通过参加会议,村民们懂得了民主决议过程和会议效率的重要性。33
第二,村民民主选举新村运动领导人。村庄建设要想通过民主讨论决定,就必须要有适当的领导和组织形式才能实现。每个村庄都有一名村长、两名新村运动领导人和一个由5-10人组成的村庄发展委员会。村长的主要作用是在乡镇政府和村民之间扮演信息沟通员的角色,是上级政府关于公共项目及每个村庄统计的最佳通知对象,全体村民要给村长支付一定数量的稻米和麦子作用公共服务的补偿,但他并非新村运动的村庄领导人,因为这个收取报酬的村长想要求村民不计报酬的奉献劳动力的话,村民可能会对他说“你自己来做好了,因为你有报酬而我们做了没有报酬。” 34因此村里真正的新村运动领导人是由选举产生的一男、一女两名村庄领导人担任,他们是不收取任何报酬的。他们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为村庄项目制定计划、安排村民会议、动员劝说土地所有者为村庄项目捐献土地,劝说村民贡献功力。因此很少有人愿意或有能力担当,一般都是村民民主推选产生。35村庄发展委员会也是由村民推选产生,他们共同负责援助物资如何使用,如果大多数委员达成协议,持反对意见的委员也会保留意见。村庄的这些组织机构的工作效能直接决定着新村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三,农村妇女对新村运动的参与。由于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影响,韩国农村妇女根本就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新村运动的到来改变了这一传统,因此妇女对这一运动的参与更为主动。妇女参与新村事务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担任新村领导人。他们大多来自普通家庭,在实施新村项目的讨论会议上,她们往往更能做到实践民主决策以及听到公共讨论的结果。36妇女参与新村运动的另一个典型事例是他们发动并作为主力参加的“节米运动”,具体做法是家庭妇女们在厨房设置“节米筒”,每次做饭时,就往筒里做一把米,到一定时候把米集中起来,所得基金用于妇会会的活动。通过节米运动,家庭主要们觉得了储蓄的甜头,她们成为了精明能干的女性,成为农村储蓄的骨干。37
正因农民草根民主上述三个方面的变化,才有了美国学者后来的评价:“无论国内外对此称之为‘非民主’性质的评论和争议如何激烈,经过‘新村运动’,民主已前所未闻地在韩国农村开始生根――这在世界大多数地区也仍是史无前例的。” 38
四、农民自主权受损:新村运动的主要不足
虽然农民经济权和草根民主产生了某些可喜的变化,但由于农民权利的脆弱以及政府权力的强大,新村运动作为政府主导的群众运动有其先天不足:国民热情一旦被鼓动起来,个人在运动中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农民自主权受损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受损。上文在讨论乡村道路的修建时提到,政府补贴的资金很少,根本不可能用于补偿道路修建过程中个人财产的损失,比如谁家多少土地和房屋、围墙要捐献给村庄都只能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做出决定。这样一来,就减少了来自农民个人的阻力和抵抗。尽管如此,占用的土地和房屋等生产和生活资料无论是对于贫困的农民还是地少人多、资源匮乏的韩国来说,都是最稀缺的资源,要让村民捐献出来,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此,新村运动领导人“经常利用一个土地所有者决定为村里捐献部分土地的消息来鼓励村民为新村项目作出自己的贡献。”39尽管阻力和抵抗减少了,但对于受损农民来说,捐献后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这种以民主的方式来剥夺个****利和自由方式,还是存在多数人“暴政”的嫌疑的。在这一点上,韩国的年轻一代就新村运动的印象非常不好,比如金东俊,他“对新村运动占用了他家的土地印象不佳。”40另外,根据韩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财产依公共用途被征收征用的国家补偿权。而新村运动中公民捐献的土地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除了依合法目的无偿捐献土地外,甚至还有官员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打着新村运动的旗号强迫农民捐赠土地及劳务。41除此之外,公民财产自由处分权受损的例子还有一些,比如公民建筑何种类型的房屋等事项,也要由村庄集体决定。
第二,农户经营自主权受损。农户经营自主权受损的典型例证是政府强迫农民种植不喜欢吃的水稻品种。为扩大水稻生产,政府通过行政渠道,分配水稻新品种的种植面积。新品种推广之初,由于高产并享受政府优惠价,农民愿意按指标种植。后来“统一号”因口感不好而价格下跌,农民为减少经济损失,只好对种植指标进行抵制。但政府固执己见,坚持要农民继续种植新品种,结果引起了双方尖锐的对立。42
尽管农民自主权受到上述侵害,但由于新村运动给农民权利带来的改善是主要方面,因此农民并未有太多抱怨,新村运动还是得到了韩国农民的肯定。
结论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农民权利与新村运动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农民所享有的与城市居民平等的选举权决定了新村运动的发动时机和动机,即1971年大选前发动以获取农村选民的支持;这种动机决定了新村运动必定采取边建设边改善的推进模式;农民政治权利的脆弱性又决定了当时的韩国只能采取政府主导的运动式村庄建设模式。新村运动的发动动机和推进模式又反过来决定了农民权利的改善程度:大幅提高就业、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城乡居民经济平等权的实现,但运动式的村庄建设又难免会部分地侵害农民的自主权。
事实上,在上述因果链条之中,新村运动只是农民权利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发生作用的一个中间媒介,把它抽取出来我们就会发现农民权利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城乡居民平等的选举权促进了他们经济上的平等权,农民政治权利的脆弱性又会使农民的自主权受损。因此,要想真正提高农民的经济权利、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必须从逐步提高农民的政治权利做起,逐步给农民以国民待遇。
*也许是口误,新村运动的发生时间是1970年代,但这并不影响温先生重大发现的意义。关于新村运动的发生时间,国内主流观点认为是从1970年延续至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泛化了新村运动泛化,把1970年之后所有的乡村建设都看成了新村运动。我们认为,只有符合“总统发起、政府主导、改造生活伦理、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水平、群众活动”等形式和实质特征的乡村建设活动才能算是新村运动,而与之相符的只有1970年代这段时间内的乡村建设活动。
*在随即举行的总统选举中,朴正熙获得了全国统一代表大会2359票中的2357票,在一年前的总统直选中,他还只获得选民选票的51.2%,这足以说明当时总统间接选举的公正性了。
注释:
12温铁军《新农村建设:经验与教训》,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中国人文社科论坛上的主题报告》。
3任晓《韩国经济发展的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67111425尹保云《韩国的现代化》,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48页、第86页、第84页、第85页、第228页、第228页。
5赵炜《韩国现代政治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8罗荣渠《东亚现代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9 20 21 24 32 37(韩)金正濂《韩国经济腾飞的奥秘》,新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第84页、第121页、第107页、第114页、第116页。
10 27 41 42(韩)赵利济等《韩国经济腾飞的政策剖析》,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页、第315页、第317页、第317页。
12 16 31 38(美)玄雄《朴正熙》,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第100页。第146页、第147页。
13 15 26 28 29 33 34 35 36 39(韩)朴振焕《韩国新村运动》,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第26页、第58-101页、第68页、第181页、第64页、第53页、第54页、第55页、第73页。
17石磊《三农问题的终结》,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1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文件与国际****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4页。
19董云虎、刘武萍《世界各国****约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53-656页。
22 23(韩)宋丙洛《韩国经济的崛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8页、第180页。
30黄兆群《韩国六大总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
40汪伟《韩国新村运动:神话还是误会》,《新民周刊》20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