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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村精英对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

2015-08-06 09: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政治民主化是公民在最大程度上广泛参与相关的政治活动及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政治权利,我国农村民主建设的开展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由于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农村民主建设的开展不可能齐头并进,欠发达地区落后的经济文化决定了其民主建设开展的困难性。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对欠发达地区农村民主建设的困境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村民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受当地乡村精英的影响很大,乡村精英对村民起着示范和影响的作用,然而这些乡村精英对目前农村政治却保持一种低姿态,鉴于他们的特殊地位,我们认为应该对乡村精英进行社会动员和必要的政治培训,把他们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把其经济文化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从而带动全体村民最终实现村民自治,不失为一种可行方法。
  一、目前村民自治的现状
  村委会是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性质上讲,它不属于一级地方政权。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除少数拥有村办企业的行政村外,大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和集体财产丧失,变成了“空壳村”。村委会自治组织体现的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它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表明了中央对村民自治的高度重视,但“试行”二字为一些地方继续推行村公所体制留下了空间,云南省便是典型。中共中央[1993]7号文件决定“为减少管理层次,乡镇不再设置派出机构、村公所”,云南省在1999年全面实现由村公所改为村委会,对于这一制度变迁的运转如何?我们通过深入调查发现云南的村民自治存在以下三重困境,第一:村委会自治功能不突出。从理论上讲,村公所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权力直接来源是乡政府,其工作性质是行政性的,村委会是自治性的工作机构,工作性质是村民的自我管理与服务,其权力来源于村民,由村公所改为村委会,这是一种体制和管理方式上的转变。从功能上讲,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代表村民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要求,即“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村委会应积极配合乡镇行政工作的开展,即“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考虑到政府在村级并未设立派出机构这一现实,村委会听从乡政府的指导、维护乡政府权威是可理解的。目前一些地方基层权力瘫痪,农村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自发成立了各种组织形式,村民对村委会维护自己利益的要求和乡镇行政对村委会维护自己行政权威的要求目的往往不一致,甚至会尖锐对立。村委会在代表两种不同层次利益的选择中间,处于两难境地,由于习惯于传统的行政领导,就仅向或主要向行政指令方向发展自己的行为,并在实际运作中牺牲另一方面的功能目标,这样村民便成为受害者。当我们问到“村公所改为村委会有何不同”时,90%的村民回答“改与不改一样,换汤不换药”,在与村干部交谈中得知,村公所与村委会前后的变化只是换了一个牌子,同样的一套人员编制,同样的工作方式。第二:权力机构与常设机构关系的非正常化。在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中,由村民组成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属于权力机构,村委会属于常设机构,在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我们调查发现,村民会议权力机构的地位并不突出,甚至可有可无,村民会议不经常召开;当问到村民“您参加过村民会议吗”,51%的人表示从未参加过,而45%的人表示参加过一两次。村委会成员并非按照严格的民主选举程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上面定调调,下面划圈圈,比如选村委会干部时,由村党支部选出的代表挨家挨户抬着选票箱,选票上已有候选人名字,村民只需勾划就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监督和制约乏力,甚至无所谓监督和制约,可见在当地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原则并不明确。第三:基层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拉锯式”博弈。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趋于弱化,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行,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基于顺乎民意、减轻财政负担等因素而作出的制度选择,同时以村民自治制约监督基层政府,以免基层政府滥用权力。而在村民自治得不到中央政府更多关注的地方,村乡干部的违法乱纪、贪污****、胡作非为显然就有更多的便利性与可能性,也难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成为村民们评价当地政府的口头禅,当问到怎样看待国家推行的村民自治政策时,村民回答“中央的政策是好的,可一到地方就变了样,只希望把中央电视台所宣传的政策贯彻到底,贯彻到我们身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这种无形的、遥远的博弈,实际上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严重障碍,降低了中央的威信,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方面,当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普遍存在“分工不分家”的现象,即形式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具体工作方面各有侧重,但是实质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同为一家”,村务决策权往往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共享,两者之间无突出矛盾。
  二、乡村精英的地位与影响
  乡村精英指的是农村中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享有较高地位和影响力的村民,他们具有较强市场经济意识或具有某方面特长而获得较高经济收入,具有较高文化和道德修养,有较高威望,他们德高望重,受到村民的尊敬,这些乡村精英可以影响和左右村民思想与行为。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了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可是,农民并没有多少市场意识,他们多数都是随波逐流,头年种什么赚钱,第二年便蜂拥而上,边疆地区几乎没有乡镇企业,集体经济处于瘫痪状态,不能为村民提供最基本的公益服务,利益的驱动使村民们越来越把眼光放在经济收入较高的乡村精英身上,另外具有某方面特长的人如从医、建筑包工头也成为村民们追随的对象。当问到“在贵村您最佩服的人是谁”时,80%回答“有文化勤劳致富的人”,可见乡村精英毫无疑问已对村民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1)村委会与乡村精英的关系。我们与村干部的交谈中得知,由于村委会权威的缺失,农村工作很难开展,有时不得不请乡村精英出面合作,乡村精英赞成的大多数村民都赞成,乡村精英反对的他们也反对。而当问到“为什么不把这些精英纳入村委会委员时”,回答是“
现在村民对村干部都视之以冷漠的眼光,多年来干群关系的复杂使得村里有头脸的人都不愿当村干部,一个本来名声好的人一旦当上村干部后名声就变坏了,似乎一当上村干部就戴上了‘与人结仇’的帽子”。而当问到目前乡村精英的影响时,回答则是“现在村民生活水平低,人人想致富,对于已经富起来的乡村精英,村民们佩服他们这也是很正常的事”,可见乡村精英在事实上影响着村民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对村民起着示范作用。 
 

  (2)乡村精英的思想。按照马列主义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反作用于经济的原理和人的需求规律,一个人有了一定的经济地位后一般都要谋求一定的政治地位,他们理应成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积极支持者,然而现实中乡村精英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如何呢?当问到“您愿意成为村干部吗”,90%的精英对此持否定态度,具有一技之长的精英并不想成为村干部,原因是他们只想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更多的时间参与政治事务,对他们来说,村干部选谁都无所谓,因为这并不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他们在村民心目中的影响,那是因为自己谁也不得罪,经济上收入可观,威信自然高。其他乡村精英认为目前村干部候选人是内定的,投票并不起什么作用,因而对村干部的选举不感兴趣。在对当选的村干部的工作评价上多数精英表示不满意,认为村干部都是“捞油水”,把干群关系弄得非常复杂。一位曾经想当村干部的精英认为目前农村情况异常复杂,一个人的力量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当问到目前他们最大的愿望是什么,便是“除搞好农业外,尽量开辟其他产业致富”,且只有靠自己的奋斗才能致富,面对村委会和村干部不抱有任何期望。可见,乡村精英对目前农村政治保持一种低姿态。
  三、乡村精英的政治参与
  1.动员乡村精英进行政治参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不可否认,社会精英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我们认为把乡村精英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对他们进行社会动员,进行必要的政治培训,把其经济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从而带动全体村民最终实现村民自治,不失为一种可行办法,因此,我们重点探讨如何使乡村精英由政治冷漠转为政治参与的问题。首先,乡村精英有一定的经济地位,有广泛的交际,有一定的号召力,经验表明,一个人有了一定的经济地位后一般都要谋求一定的政治地位,在经济结构转型中获利者往往也是对民主政治需求最强烈者,而经济力量弱孝分散的农民对于政治的追求不高,因此对乡村精英进行动员是必要和可行的。其次,我们调查发现,乡村精英对政治冷漠的原因有二:一是没时间;二是现状让他们失去信心。乡村精英认为没时间参与政治则反映了其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乡村精英最大的愿望是致富,他们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规范的市场规则来降低风险,因此对利益的关注决定了对乡村精英动员的可能性;再次,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渐进式社会变迁,它的实施离不开村庄现有的格局,尤其是在交通不便、市场经济不发达、文化普遍不高的边疆地区,应当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的优势;最后,村民群体在选择中的策略与精英群体的不同点在于:他们虽然重视自己在选择中的“一票权”,有选择的权利,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是这样,而是更愿意相信自己的判断,乡村精英往往成为他们的榜样,这一特征显示了乡村精英有深厚的群众基矗
  2.如何动员乡村精英进行政治参与
  (1)构建信任结构。在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农村社区中,信任结构是习惯成自然。乡村精英作为信任结构中的一员,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亲和力,这种信任结构对村民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乡村精英有一定的约束力。(2)构建农村社区人际关系网络。土地和人力构成乡村农业经济的基本资源,除此之外,村庄中还潜藏着一笔社会资源,即村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网络,这种社会资源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它不为个人所掌握或垄断,为处于特定关系结构中的所有成员所共享的;它虽然普遍存在,但只有被加以开发和利用才能带来好处和便利,才能转化为有效的社会资本;它们以社会关系作为载体,而社会关系则是一种能够影响资源分配的资源;它们具有情感性、亲密性和排他性,不是“局中人”不能利用它。在村子里,诚实、忠诚、信任都是这种信任结构的表现,是村民共享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它标志着一个村庄的内聚力。(3)构建农村社区的选择结构。目前农村选举一般都采劝一致性通过”的方式,对大多数村民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村民的不选择为前提的,一些人对自己所做的选择并不真正负责任。他们选择的参照系主要是本村人,村民们往往做出从众选择,这便是现阶段农村的选择结构。(4)议事权的制度化——乡村政治的法律保障。大多数村民只选择,不参与决策,但是普遍要求议事权,要求对村务的知情权、评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目前的“村务公开”当然对村委会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在村庄这样的熟人社会里,并没有绝对封闭的村务,只不过制度化便于形成正式的监督机制,乡村精英无疑是取得这种制度化议事权领导人的最佳人眩虽然村民议事并不可能完全左右村庄的选择,但却可以经过监督而修正决策,甚至在村民强烈反对某种选择时,个别的有可能暂缓或取消。(5)政治与经济的互动——乡村精英动员的关键点。成功的政治动员必须关注动员对象的利益需求,在政治与经济的互动过程中,不适当的政治改革操作而产生的政治改革的失败最有可能发生在乡村社会,乡村精英的动员不能忽视这点。萨谬尔森在对当代主要国家的社会变迁发表评论时指出:“戈尔巴乔夫也许犯了个错误,他最先开始自由化的是公民权利,或许他应该从经济层面开始……无论如何,我觉得如果他从经济层次开始改革,渐次导致文化变迁,然后进入政治层次,结局便会很不一样”。[1]在乡村精英的政治动员中,关注经济与政治的互动就是关注动员对象的经济利益,村庄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可避免地为争夺资源而发生利益冲突,争夺资源采用的手段:一是在现有村庄政治体制枢架下利用体制赋予的权利和体制本身的缺陷让人具有可趁之机,如:当地在承包集体土地时,往往将优先权给予那些与村干部有血缘关系的人或家庭,一是利用家族或其他关系公开对村庄集体资源占有和使用。在这样的村庄格局中,只有各种“关系”而没有个体的立足之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两种现象尤为普遍,妥善解决好资
源争夺中的冲突和关注乡村精英的利益需求是动员成功与否的关键,通过乡村精英的带动,进而使村民成为村民自治的最终享受者,在村民自治的运作机制还不健全、村民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发挥乡村精英的作用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正如徐勇教授所说:目前的村民自治是一个由形式到实体,由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培养民主习惯,到民众运用形式化民主实现民主权利、充实实体性民主的互动过程。可以说,发挥乡村精英的带动作用正是由形式化民主转为实体性民主的关键一步。
  收稿日期:2002-09-20
  【参考文献】
  [1]汪丁丁.“与萨谬尔森的对话”.经济消息报[N].1998.11.20.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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