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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的基础以及政府的作用

2015-07-24 10: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理论热点和实践方向,这一伟大社会目标的提出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总体性哲学观念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的运用。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来看,现代社会的发展对政府越来越提出了直接的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的社会工程中,必然要求政府扮演积极主动的引导者角色。同时,由于服务型政府及其引导型职能的建设,也为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作用提供了保证。

   关键词:总体性;和谐社会;服务型政府;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

   自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目标,这是基于马克思主义总体观念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又一项伟大创新工程。完整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另一方面,是它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是以阶级斗争为核心内容的,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是建立在总体性哲学范畴之上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是马克思主义总体性哲学观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其基本内容是人的全面的发展,是把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自由人联合体”的具体行动。“和谐社会”的境界就是“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注释1)正如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在现实中的实现过程是在其政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一样,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也需要由其政党以及这个政党领导下的政府将其付诸实施。也就是说,在走向“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发挥着引导的功能。因此,当前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任务,就是科学地分析和把握时势,认识政府引导“和谐社会”构建运动的客观基础,同时,通过自身的变革去增强政府引导社会的能力,并作出科学的路径选择,从而真正承担起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角色。

   一、“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基础

   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是历史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发展战略的演变,可以看到,这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就这一演进过程的特征而言,实现了从单项战略设计到整体性现实操作、从以非均衡发展为手段到以均衡发展为目标、从静态的布局协调思维到动态的立体建构思维的转变;就这一演进的具体内容来说,实现了从只顾眼前的发展到转向追求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实现了从简约的经济发展到协调的社会发展、从“以物为中心”到“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观”的转变,以浓缩的形式完成了近代社会工业化的全部进程。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转型期,一方面,中国社会必须继续在工业化的道路上追赶发达国家;另一方面,中国又必须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起后工业化的课题,甚至需要更具前瞻性和创造性地对待后工业化的问题。

   从现在已经展现出来的各种迹象看,后工业化的进程是从工业社会所取得的全部科学成就和社会成果的基础上出发的,它所要从事的是“统合”的工作,它需要通过“统合”的形式把一切领域、一切方面的积极成果综合成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无非是后工业化进程在社会层面上的必然要求,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恰恰契合了后工业化的进程。

   社会主义法制和市场经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起点。近代社会向我们展示的是法制与市场经济共存的历史图景,“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政治表述,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的实现目标。”(注释2)也就是说,法制与市场经济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所造成的社会结构性分化就在于:其一,社会成员身份的二重化,在经济活动和一般社会活动中,社会成员以市民的身份存在,是利益追求和开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宪政的意义上,国家把社会成员转化为国家公民,在他们的利益追求之中寻求利益平衡的支点。其二,从上层建筑的物质形态分化出专门的社会管理机构,从而形成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立,政府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施以调控。其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市场经济作为近代以来社会运行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使国家与社会日益分离,并从传统的统治型的国家、政府及其行政,转变为加强了社会管理职能的管理型的国家、政府及行政,造就了一种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这三个方面都模拟了近代社会发展的进程,根据社会主义的理念和原则确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和市场经济。但是,迄今为止,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社会分化的过程,正是由于这种分化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因而,我们需要通过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去矫正因为社会分化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用哲学的语言来表述,这就是一个从社会分化向社会总体化的转变。

   二、“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基础

   虽然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新近提出的一个战略目标,但是,应当看到,它是一个内含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战略的基本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总体观念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关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无非是根据总体性的哲学原则去把握个人、社会和历史发展等不同层面的全面性、动态性和完整性,是人、社会和历史的全面总体化的过程。虽然人类社会工业化的结果是社会的领域分化,即造就了许许多多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领域,但是,总体性却是包含在社会整体各组成部分中的统一性的因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实现和不断获得的一种全面发展的“质性”。根据马克思的总体观念,社会是一个有机总体,其领域划分可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方面,社会的发展不是某一个特定领域的孤军奋进,而是社会在整体上的协调发展。同时,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类个体也因自己全面性的实现而获得真正的自由,个人的发展与整个社会以及一切人的发展达到了自觉的统一。而所谓“和谐”,就是指社会不同领域的发展是与其整体的综合发展进程的一致和谐调有序。所以,“和谐”一词,通俗化地把社会有机体的总体性这一哲学概念的灵魂展示了出来,使马克思的总体性哲学观念转化成了现实的行动方案。

   “和谐社会”既是一种具有总体性的社会形态,又是一个总体化的过程。就“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战略目标而言,它并不是一个可以进行抽象把握的形态,而是一个体现在人、社会以及历史等各个方面的具体的总体化进程,是反映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战略中的,同时,又是这些具体战略的总的前提。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过程恰恰是马克思所设定的“历史的总体”。因为,就历史的本质而言,在每一个历史发展的阶段上,即人类社会的每一种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着与这个社会形态相一致的具体的历史总体。在马克思发现了历史总体之前,尽管它存在于人类历史的始终,却一直是一个不自觉的和无意识的历史过程。由于马克思的发现,使历史总体有可能成为一个自觉的建构过程,“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把自觉建构历史总体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性。因而,它是马克思主义总体性哲学的创造性实现。

   关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直接理论前提是“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发展观”所指向的是社会构成方面,而“以人为本”的理念则指向人的全面发展的方面,它们共同的哲学基础就是马克思的总体性哲学。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尽管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但是,它在整体上的复杂性决定了它在发展进程中时常陷入无序的状态。而且,人类社会是从工业化进程中的“生产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中走出来的,出现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是势所难免的。所以,在对现代社会的整体认识上,经常可以看到它在发展中出现有机性和总体性不足的问题,当某一个领域或某一个方面凯歌行进的时候,在其他领域或其他方面却出现了不尽人意之处。特别是近些年来,当人类社会进入了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时候,由于社会复杂性程度的增长和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在整体上不协调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反过来,“社会整体的任何一个方面所存在着的问题都有可能使社会整体合理的结构发生异位,对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造成消极的影响。”(注释3)因此,需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来认识社会发展的问题,也就是说,需要根据马克思的总体观念来指导社会发展的实践,把总体观念融入到一切社会行动方案的设计和行为选择中来。

   同时,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是目的”,一切社会行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建立在个体的人的自由自觉之上的。因为,只有当个体的人实现了自由自觉,才会在社会行动中与他人团结合作,才会出现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形态。因此,在现实的行动方案中,需要首先去主动地创造自由自觉的个体,需要在一切社会活动中以及社会生活中去“型塑”出自由自觉的个体。然而,指导这一行动的基本方针无疑就是“以人为本”。在马克思的总体性哲学中,包括历史的总体化和个体的总体化两个相联系在一起的互动统一的方面。如果说“科学发展观”表达了马克思总体性哲学历史总体化的内涵的话,那么,“以人为本”则极其确切地反映了个体总体化的精髓。如果考虑到“社会是人的本质”这一定义的话,那么我们就能够充分把握“和谐社会”作为“科学发展观”与“以人为本”理念的“合题”的性质了。或者说,“和谐社会”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是人的本质联系的总和,是人的总体性和社会的总体性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我们引入了“和谐社会”的自觉进程。如上所说,以往的历史是一个自然历史进程,历史的总体性是潜藏在历史运动的背后的,而作为历史总体自觉实现的“和谐社会”构建,则改变了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进程”性质,从而用主动的、自觉的行为选择去彰显历史的总体性。由于这个原因,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角色

   近代以来,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分化,政府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它相对于社会而存在,又反作用于社会,对社会实施管理并引导着社会的发展。或者说,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政府越来越以自己的行动证明它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是能动地、积极地作用于社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政府也将发挥着引导作用。

   社会是一个包含着许多方面和众多领域的有机整体,政府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代表,肩负着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使命。因此,政府的职能必然涵盖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这就是说,它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在某一个特定的方面,而是具有多向度的。同时,政府职能的各个向度之间又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一个综合性的整体。从大的方面看,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公共安全职能、文化建设职能、教育职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环境保护职能、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规划职能,以及与人们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服务职能。所有这些职能的整体结构就是政府职能模式,好的政府职能模式,就是由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职能实体所发挥出的功能。

   政府职能的多向度性是与政府职能的整体性相一致的。政府职能的发挥作用的状况取决于政府职能的分化,政府职能分化的水平越高,专业化的程度越高,说明政府发挥其职能的效果越好。但是,政府职能的分化并不是其整体性的瓦解,而应该是其整体性的升华,是一种获得了总体性的政府职能整体。因为,政府职能越是分化,各种职能之间的联系就会越密切,从而更突出政府职能的整体性。或者说,政府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应受到忽视,否则,将意味着整体不复存在。政府职能的整体性决定了各种职能之间相互关联,每一种职能得到发挥的程度都是其他职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

 

   由于政府职能的多向度性,决定了政府职能模式是一个由多种职能有机联系起来的综合性整体,而构成这个整体的每一个要素以及整体的结构又决定着整体的性质和存在状况。因而,不可能存在着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政府职能模式,任何一种政府职能模式都是具体的,是从属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服务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它一旦离开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环境,就不再具有合理性,因而,也不再具有实际的价值。这也就是政府职能的具体性。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其政府职能模式的形成都是与其历史传统、文化结构、社会经济状况等联系在一起的,都是具体条件的产物。同时,这种政府职能模式又是服务于具体的对象和有着特定的目标指向的。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在建构本国的政府职能模式时,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认真地研究影响政府职能发挥的每一个具体的因素以及政府职能合理化的目标指向,而不是照搬它国的政府职能模式。所以,政府只有不断地对其职能的结构和重心加以调整,及时地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而进行自我变革,才能满足它所属社会的要求。

   然而,“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乃至于整个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一直是维护等级秩序,属于统治型的职能模式。在近现代社会,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移,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政治统治职能在政府的全部职能结构中的地位发生改变。但是,迄今为止,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政府的经济职能方面,这是政府职能的片面发展。”(注释4)在这种政府职能的片面发展中,社会的发展也是不全面的,更不可能是和谐的。也就是说,统治行政和管理行政所在的社会是一个异质性的、片面的社会,它们是建立在社会的异质性和政府职能的片面化基础上的。反过来,统治行政和管理行政又通过强化社会的异质性而实现它们的社会治理目标,即实现对统一社会的“分而治之”。因而,我们在社会发展中的每一个时代所看到的,都是形式上统一了的社会的内部严重分裂。要走向“和谐社会”,就必须消除政府职能的片面化、消除社会的异质性,形成具有充分同质性的真正的共同体。

   具体地说,当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中提出的。一方面,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分属于当前中国两个领域,是两个不同领域中的目标,在政府中,是要构建服务型政府,而在社会这个层面上,则是要构建“和谐社会”;另一方面,这两个目标又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前提,只有当我们拥有了服务型政府,才能同时走向“和谐社会”,反过来看,服务型政府又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和谐社会”作为社会总体化实现了的形态,是一种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社会构成因素的和谐共生,因为“和谐社会”也要求政府通过自身的改造而转变成服务型政府之后,才予以接纳。服务型政府在职能模式上表现为一种引导型的政府职能模式。也就是说,“和谐社会”的构建所提出的服务型政府要求,具体地反映在政府的引导型职能模式上,因为,只有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才能担负起全面社会管理的角色。

   四、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路径选择

   所谓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腾飞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政府职能模式,这一职能模式既能保证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能充分发挥政府作为社会总体利益代表者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与控制。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与社会处在一种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统一的关系中。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选择了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事实证明,中国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已经在市场经济中取得了巨大成就,正是在政府经济职能的引导性功能中,我们可以断言,政府在引导经济发展,创造经济腾飞奇迹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地通过引导职能的作用过程而创造出一个和谐、安定、全面发展的社会。更具体地说,政府的引导职能从两个方面在全面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其一,政府需要在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中发挥引导功能,确立起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合作的治理模式;其二,政府在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过程中,着重于战略方向的把握,通过‘元战略’的确立而实现对治理过程的总体引导。这样一来,以往一切治理模式在治理问题上的不充分性,都划上了一个句号,而全面社会管理的历史,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在多元治理主体的主动合作中,走上了征程。”(注释5)

   政府引导职能模式的确立,必然逻辑地引发了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近代以来,在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上,始终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冲突问题,表现在统治型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便是以隔离的形式强化着社会的异质性。然而,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却向我们展示了社会同质化的希望:这个社会突出了政府公共管理主体与社会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共营,并把贯穿了服务精神的社会治理活动作为呼唤社会自治意识觉醒的途径。此时,社会自治机制逐渐生成。“只要社会有了自治的机制,人类社会道德建构的主观过程就有了客观依据,就会在制度设计与安排中注入以合作精神为内核的社会共同体。而且,这是一种具有充分同质性的共同体。”(注释6)可以断定,由于服务精神的泛化而引发的信任会必然地导向合作行为,从而强化着共同体的同质性。在这一意义上,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中所包含着的走向社会自治的趋势也就是社会凝聚力重现的契机。通过这个途径,不仅公共行政包含着走向制度伦理设计和安排的可能性,而且,整个社会也将重新获得伦理关怀,成为真正和谐有序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可见,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在服务型政府的引导型职能模式生成的过程中,政府对于“和谐社会”构建所作出的第一项积极贡献就在于引导社会走向自治,在培育成熟的社会自治精神、创设社会自治体制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主动的引导作用。

   社会自治,就其本义而言,是一种自我服务,即不需要依赖政府,属于自助型和互助型的服务。但是,在现代社会,政府对社会治理群体中的自我服务负有引导、监督的责任,这种引导和监督又根源于政府的服务性质,是通过引导、监督而实现的服务。由此,社会自治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又是相互关联的:一方面,社会自治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容和引导型政府职能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另一方面,只有在服务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的情况下,社会自治的普遍化、制度化才可能得以实现,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分离才可能终止。这时候,国家及其政府重新回归社会,真正成为居于社会之中的和在根本性质上与这个社会相统一的公共机构。

   人类合作共生的基础就是人的社会性。所谓共生,是这样一种生存状态,即自然和社会,以及社会中的人们有着紧密的、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联系,这种联系的逻辑前提是承认对方的独立性和固有价值。社会自治机制的形成,就是这种共生合作状态的恢复,是个体回复自身社会本性、回归人类本真价值的过程。当人类基本的物质需求能够获得保障的时候,基于人的社会本性而进行合作的要求就会逐渐地显露出来。由此看来,“当人类在工业化的过程中积聚起了必要的物质财富之后,当走向后工业社会的科学技术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人类社会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社会自我治理的机制,这种机制属于建立在实质性的合作和共生基础上的治理。”(注释7)这是一种饱含伦理精神的机制,它与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所贯穿的服务价值、合作精神相契合,表明人类社会向伦理生活的回归,也从根本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伦理本质。同时,作为社会治理活动的一种普遍形式,它打破了传统的政治、经济和管理上的多元分立,属于一种在每一项治理活动和行为中都体现着社会运行总体性的治理方式。

   总之,在我国,政府与社会在历史上的那种相异化的局面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新走向同质化的方向,这决定了政府在“和谐社会”建构的过程中应当发挥作用。同时,由于我国政府在自身建设的过程中确立了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并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形成了一种积极、主动的和具有前瞻性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从而决定了中国政府能够在“和谐社会”的建构过程中发挥积极引导的作用。政府在引导整个社会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时,是把引导社会自治作为着力点的,是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具体地落实在培育社会自治精神和促进社会自治体系的建立、健全这一行动之中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1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②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3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③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M]22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④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M]21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⑤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M]22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⑥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4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⑦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M]24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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