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程中,共产党人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在秉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公生明,廉生威”等传统文化的同时,不断与时俱进,通过对政治思想、组织路线和队伍纪律作风等的建设,从严治党,治理各种形式的腐败,为永葆自身组织及成员的先进、纯洁、活力及担当而不断革新,在这一过程中诞生了宝贵的廉政文化。在当下,廉政文化又被赋予了崭新的时代内涵。
廉政文化助推清廉社会风尚、勤俭向上风气的滋养与生成
廉政文化是战略底蕴、传统基因和灵魂精神的重要内容。包括廉洁从政的思想、信仰、意识、行为规范、运行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家风家训、行风行规、社会评价系统等,都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文化环境和思想观念上的客观反映。廉政精神的实质是为民务实、清廉做事。当前,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既离不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廉政文化,也需要整个社会的廉洁文化风尚、现代民间民俗文化与其相匹配。给全社会的廉洁建设注入文化基因,使其获得持久永恒的生命力,需要廉政文化的影响和推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紧抓党员干部纪律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廉洁从政提出了强烈的道德要求和纪律约束力,其作用于公职人员的内心,形成廉洁从政的文化动力,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文化氛围和现实生活形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首先,廉政文化让清廉风气、俭朴生活、高雅格调和心理自尊等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成为集体意识的选择。其次,廉政文化是党员干部内心的精神追求、目标指引、自我认知以及自觉行动。廉政文化使得廉政意识融入每个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血脉,督促其自觉行动、反省自我、坚守底线。最后,廉政文化使得社会大众积极主动参与监督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成了公民监督公权力运行的良好风气。
扎实构建、有效执行各类反腐防腐制度
当前,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已超越查办腐败个案的“治标”阶段,进入了全面建设的“治本”阶段,即建立健全、切实落实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整套制度机制。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要引导全党全民遵守宪法法律,推动建设良性政治生态,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堤坝,利用各种制度限制权力滥用。为此,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第一,制度建设要在职能定位、渎职追责、制衡监督和检查督促上下功夫、抓落实。各行各业尤其是公权力领域、部门均须对自身及工作人员的职权职责、违规追责方法以及追责主体进行厘定、廓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要内容齐全、周密细致,相关机制要跟进督查、有效运行,从而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受责惩。
第二,要切实履行好主责主业。要锻造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的反腐防腐制度,切实履行惩治、保护、预防、监督、教育的多元使命。一方面,要根據巡视、执纪、预防以及侦查等不同环节的个性特质和作用发挥,准确进行职能职责定位。同时,要加强对腐败来源和形成机理的研究,制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完善相关的软硬件建设、管理、服务,以获取各类数据信息为支撑,展开追逃、追赃。另一方面,反腐败机构内部各环节既要高度融合,也要分权与制衡,同时要重视外部监督,防止自身腐败、有腐不反以及执法风险。
第三,要构建外部监督的刚性制度及办法,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反腐败在阳光下运行。首先,公权力行使的理由依据、程序过程和最终结论要尽可能公开,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同时要及时体察、理解以及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与疑惑。其次,要让社会大众看得见具体行动、实施步骤以及工作结果,使文字概念、数据指标和群众期待变成现实,让群众有切实的获得感,并使之发展成为现代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常态。
有腐必反、法治反腐奠定管党兴党的重大政治成就
廉政文化是与时俱进、内容广泛、活力开放的思想和知识体系,其关键内容是有腐必反、法治反腐。法律以正义为核心,讲求以同样的标尺、一样的力度,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法治意识普及、法规制度健全、制约监督有效运行、公民权益得到伸张、公共利益和秩序得以维护以及全面从严治党,是治理腐败的正途。可以说,治理腐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法治化是关键。法治反腐要确保法治精神渗透到反腐败的具体工作之中,保证每个环节都稳健地运行在法治的轨道里。
第一,让宪法和法律成为判别、裁定国家与社会治理重大事务的标准。执纪作为政治、政策和纪律性的审查活动,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涉腐犯罪应尽量缩短在执纪阶段的逗留时间,前推侦查,尽快让涉腐犯罪接受法律的检验。同时,应加大刑事司法活动介入涉嫌腐败犯罪的调查力度,减少执法偏差,确保精准执法。
第二,查办贪腐犯罪要坚守法度、厉行规则、公正执法。首先,要坚守法治思维、制度意识以及执法规律。其次,要依靠法治精神、程序正义保证案件的成立。再次,要坚持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第三,“证据决定案件成败”意识要贯穿执法活动。查办犯罪,作出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处罚,要有扎实的证据和足够的说服力,使社会大众认可,从而保证治理腐败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