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维护法律实施和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是公正地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类纠纷的有效手段。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当代我国正高速发展时期,由于司法理念的滞后以及体制或制度等一些原因造成了现今我国司法审判不公正和腐败现象的出现,这些都是极其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审判权公正行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
审判公正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按照公开、公正、中立的原则,制定和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实现对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的正确平等的合理分配,使之达到理想的正义结果。”所以,而审判权公正行使能否在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正确使用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重大影响。
1、审判权公正行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当前,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实现审判权的公正,这是因为审判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纵观整个诉讼中,审判结果是当事人心中最为重要的,因此审判结果成为了人们最直观的判定审判公正的标准。公正的审判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也会在人们的心中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审判工作的尊严。
2、审判权公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特殊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因此,建设法治社会要使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诉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执行各类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好突显出的矛盾,以此来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的建立。
3、审判权公正行使有利于构建安定的社会秩序
审判活动就是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运用法律来惩治犯罪行为。所以,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作用再于,第一,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起到预防作用;第二,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内的严格处罚。所以,审判权的公正行使能够降低犯罪率的发生,有助于社会成员建立恰当的预防犯罪,消除实施具体犯罪的心理,最终保障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当前审判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人员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缺失
我国审判实践的现状在整体上还是比较公正的,但由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又有传统思想作怪,再加上个别行政干涉,则造成部分案件的审判有失偏颇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司法人员是通过法律的操作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正义,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然而现今在我国存在这样两种状况,一是法官素质和能力比较薄弱,业务素质差;二是司法腐败的存在导致了司法人员对司法理念的缺失,严重败坏法院声誉和法官形象,损害法院工作,损毁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从而造成了施法者对法律的漠视。
2、审判不独立
我国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虽然在宪法中已经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并未真正实现审判独立。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审委会的间接审判。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已经不仅仅限于刑事案件了,大多数的民事案件有时也交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这大大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使审判委员会在各级法院成了享有最终决定权和实际行使审判权的机构。这说明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已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越权行为严重与程序公正性要求相违背,这是与立法者的立法初衷不相符的。
(2)法官个人素质不高。从整体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越来越多,纠纷也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法官只有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下才能正确地裁判纠纷。其次,法官的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司法制度一直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所以法官难以把握现代司法制度重程序的真谛,使得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始终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3)媒体审判。新闻部门参与审判活动的监督不够规范,任意性较大。例如,有的新闻记者对未审结的案件仅仅根据并不全面的情况就任加评论,甚至有些新闻监督变成了新闻干预,利用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牵制法院办案,最终影响到审判的结果。
3、公开审判名不副实
我国宪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在现实司法审判中却很难做到实质公开,一是开庭时进行旁听的人员大多数是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其他人员很多情况下是不能到现场旁听的;二是不公开当庭宣判的情况依然存在,然而我国现实的情况下是公开审判结果是没能得到切实落实这就使得判决结果缺乏说服力,很难令人信服。
三、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保障
笔者认为,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总结司法历史进程和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探寻出的符合现代社会司法共性规律,体现现代司法精髓是当代司法活动的精神追求。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要以执行法律、捍卫法律尊严为其天职,所有活动都应在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支配下进行,所以司法从业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2、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
(1)确立直接审判原则,减少审委会的间接审判。首先,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应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其次,合议庭成员在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前应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明示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有义务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如有回避申请的应提前请示,并由委员会做出决定,评议应由院长以外的委员主持,减少审委会的直接干涉案件,保障审判公正。
(2)提高法官素质,培养科学的裁判方法。一是培养法官科学的裁判方法。法官掌握正确的裁判方法,可以面对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运用法律规定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公正判决。二是要严格法官任职资格和选拔制度,选任的法官除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外,还要有一定的从事法律事务的经验。
(3)正确处理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之间的关系。我国是一个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皆发展不充分的国家,可以以新闻自由促进审判公正,同时使得新闻自由得以发展。将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重点放在揭露司法腐败和维护程序公正上,一方面拓宽了媒体报道的范围,促进了新闻自由的发展,另一方面,不仅在审判人员心中加重了程序正义的分量,还提高了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审判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公告制度,确保真正公开审判
落实公开审判,首先要推进法院开放,法院要预告三天内的开庭信息,请群众旁听庭审,邀请各界群众、青少年学生参观法院;其次,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对有教育意义的案件、社会关注高的案件,发布裁判结果;最后,审判结果要实时对外公开审判,真正确保审判结果公开。
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审判权是维护法律实施和社会正义的一道防线,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类纠纷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作者:付姣阳 来源:青春岁月 2015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