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实在论(ciCalelSm以下简称CR)是迄今为止将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哲学置于统一哲学范畴在逻辑上最连贯和一致的理论。此外,CR还有更为宏大的目标,通过吸收马克思和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建立辩证CR以解放批判为基础,超越社会科学的理论一实践的二分法,并以此批判整个西方哲学史。同时,CR也是目前西方经济学方法论的主流学说,巳对实证主义经济学方法论形成了最强有力的挑战,并为非正统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哲学基础。科学解释是科学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早在科学哲学成立之初,科学解释被放入实证主义的框架中讨论,这在亨普尔(C.Hmpej)的覆盖律解释模型那里得到充分的展现。然而自波普尔(KPPPe)的证伪主义后,随之库恩(TKH-h)汉森(NRHanson)等人的历史主义批判,导致科学解释挣脱出逻辑经验主义的局限,寻求更深入的考虑。社会科学哲学虽然晚起于科学哲学,但是由于其研究主题的特殊性,历史、社会的维度一直是社会科学解释不容忽视的问题。早期社会科学哲学也采用实证主义,坚持价值中立,刻意避免涉及人的意向性的问题,然而社会科学的发展表明这是站不住脚的,诠释学以及后实证主义的批判也呼唤对社会科学解释新的思考。CR从本体论上论证了社会科学解释的可能性条件,并提供了一条新的社会科学解释的可能形式。
一、社会科学解释的新问题
亨普尔是坚持实证主义框架下的社会科学解释的典型代表,他在1942年发表的“TheFomctionofGeneralL^wsn”一文中,主张社会科学中存在普遍规律,他提出将“覆盖律”运用于历史解释,引起了社会科学哲学界大范围的争论。主要有这样几派主张:(1)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没有本质的不同,所以社会科学问题可以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解决,故社会科学解释也是为了寻求普遍规律,代表者有亨普尔、鲁德纳(SRRicnad)、荷曼斯(GCHomans)等(2)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迥然不同的,社会科学中没有普遍规律,因此没有所谓的解释,只有依赖诠释学方法的理解。提倡者有泰勒(CTaypr)、狄尔泰(W.Dilhy等。(3)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但是社会科学的解释还是有的,只是与自然科学解释不同。代表者有冯•赖特(vnWrigh)德雷(W.Day)等。
可见,对社会科学的本质以及社会科学解释中的规则性不同的理解就会持不同的立场。第一和第二种观点巳经受到大量的批驳,第三种观点是多数人认可的,但其中对规则与社会科学解释的关系的争论远未停止,这场争论引起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1社会科学解释由单纯的句法讨论,扩展为引入语义和语用的维度,尤其是语用的考查必然涉及历史因素和人的作用。理解方法重新进入社会科学解释的研究视野。解释与理解曾经被狄尔泰作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互不相容的方法论标准,与它们对应的对子是事实与价值。实证主义和诠释学均是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前提的,现在这个区分显然不能用于社会科学解释的语用研究。2社会科学解释的命题、概念的真由单纯的语义判断,发展为科学共同体的判断。经验检验在亨普尔那里是科学解释的有效性的唯一判据,然而,经验检验由于其实际难以操作以及其逻辑困境,遇到波普尔、库恩的诘难,社会科学解释的有效性判据需要重新考虑。3、亨普尔及他的前辈们认为科学解释中不可或缺的是认识论上的规则性,科学解释最终要寻求的也是这种规则性。有了这种规则性,科学解释实际是个演绎的过程,因此,有解释与预测同构的观点,科学的目标也被视为是寻求世界现象间的规则性即规律,以此作出科学现象的解释和预测。这种在实证主义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下孕育的覆盖律科学解释观不断遭到质疑,斯克里文等人还提出了极具杀伤力的反例,在修正和辩护中,许多科学哲学家又将本体论引进了科学解释研究(萨尔蒙、费茨尔等)其讨论的焦点是因果相关,那么社会科学解释的本体论讨论中,因果相关不是休谟式的恒常规则性又会是怎样的呢?
针对上述问题,现代科学哲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其中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不同,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社会科学之为科学如何可能;第二,社会科学之为“社会”科学,它与自然科学有何不同。CR正是从此切入,给出了独到的社会科学解释观。
二、CR的科学观
广义的科学哲学是包括社会科学哲学的,然而人的意向性因素的滲入,使得科学解释、科学实验、科学预测等课题的不确定性和开放性更加鲜明,以巴斯卡为领军人物的先验实在论为这些新特点提出了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他的先验实在论在社会科学中也称CR经验实在论是实证主义知识论的本体论前提,它的核心是可证实性。科学与伪科学的区分以经验检验为标准,因此科学对象是那些可以被经验到的实体以及这些实体间可观察的恒常联系。巴斯卡抓住这个关键,从科学实验入手,指出经验实在论的两个谬误:首先,在实验活动中,规则性都是在人工构造的封闭环境中,通过限制所考察的因果机制之外的所有其他因果机制的影响而被观察到的。科学家和实验技术人员所做的建构实验环境和条件以及控制实验因素的工作对于实验不可或缺,然而却被经验实在论忽视了。但实际上规则性的表述是“在条件x下,每当A则B恒常的跟随”,如果这个经验规则性就是自然规律,那么就会得出所有的自然规律都离不开人类干预的结论,这是有悖于直觉的。另外,在实验的封闭环境下得出的规则性,往往在开放系统中同样适用,这再次表明,除经验事件的恒常联系外,某种东西必定在进行,规则性对此作出有关因果关系的观点既不必要也不充分,由此巴斯卡主张科学家实际上寻找的是产生和控制经验规则性的基本的、隐藏的因果机制,这些基本原因才是科学探究的适当对象,经验的规则性只是科学探究的过渡产品。可见,如何看待因果关系是CR解决上述谬误的切入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巴斯卡指出,我们必然承认世界不仅是由事件、事态以及我们对这些事件的经验或感觉所构成的,而且也是由更深层的结构、力量、机制和趋势所构成的。后者虽然不能被观察到,但它们却构成了我们经验中实际事件的基础,统治或促发实际的事件。上述这些科学对象都是实在,但是属于不同层次的实在领域,现实的(事件或事态)、经验的(由人们对现实层面的知觉、观察和经验组成)、深层的(生成这些事件的基本机制和力量)4](P52)三层实在间不可还原,是互异的,非同时的。在CK的语境下,同时性或共时性意味着现实层面的事实或事态完全和经验层面所观察到的相符合,深层机制在现实层面上以直接的方式显现出来。也就是说若坚持观察陈述和理论陈述间的严格区分成立时,观察陈述就会符合被观察到的东西,经验层面和事实层面就是同时性的,若规律只是有规则的联结,规律就会在现实层面找到,深层的实在和现实的实在就是同时的。上述假定是实证主义的共识,但显然不被CR接受,因为他们认为观察是负载理论的,而且科学系统绝大多数是开放的,事件往往有多个机制共同作用,其中一个机制可能由于其他抵消机制而无法在现实层面体现,或是由于其他加强机制而无法在现实层面得到确认。
由此得出CR的两个核心论题:(1)科学之所以可能,必须承认世界由实在的事物和结构组成。科学的目的不是揭示和阐明事件间的规则性联系,而是控制或促发事件的机制、结构、力量和趋势。(2)因果关系是阐明结构及其作用方式的详述,形如“有一个自然机制被A剌激,B将趋向于发生。这种详述不是关于巳实现的或经验到的事件的条件陈述,而是对非现实非检验的实在的无条件说明。巴斯卡称之为趋势。这两个论题集中体现了巴斯卡所谓的非及物实在性。这些非及物结构和它的运作机制拥有起作用或不起作用的倾向或趋势,我们不能直接明白这些非及物结构和它们的生成机制,而只能通过它们的影响(产生的事件)来理解它们。正是由于非及物结构和它的运作机制独立于它们作用的现象,所以实在独立于我们关于它们的知识,因果规律独立于它们的经验基础。不及物性同时也反映了CR区别于经验实在论的那两个特征。那么我们认识深层的实在如何可能呢?这就涉及到认识论层面,巴斯卡所谓的及物维度。它包含对科学活动的理性详述,这种详述可看作是经验地、有控制地“逆推”由现象所产生的解释结构的延续过程。在这个层次上,实在论的观点是科学的阐释假设,这些假设是科学的及物客体是人类创造出来用以代表科学的非及物客体。也就是说,及物层面是非及物层面的表象。
而“逆推”概念在巴斯卡的理论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是他的方法论基础。巴斯卡认为,如果要避免错误的科学假设,就必须依靠使用先行存在的认知基础。因此建构对巳识别现象的解释,也就是建构关于产生巳识别现象的机制的知识产品,这个过程包括建构模型,利用这些认知基础,运用类比和隐喻的逻辑控制假定引起该现象的一个机制的存在和作用。这样的解释可能有多个和被解释现象一致。假定的解释的实现必须服从经验的详细考察,这又导致对发生机制的识别,于是机制成了被解释的现象。如此往复,会发现更深层的实在,科学必须用认知基础和物理工具构造和检验实在的解释,在这个过程中,科学本身渐次地转变、修改和精炼。
三、CR的社会科学观
巴斯卡认为,CR不但是回答自然科学何以可能的答案也是回答社会科学何以可能的答案。在CR总的原理不变的情况下,社会科学在下述两方面与自然科学不同:第一,出现在社会现象阐释中的谓词表达式不同(自然科学中的谓词表达式主要是经验性的,并且中心范畴是因果性的;而社会科学主要是概念性的,中心范畴是意义)第二,解释的程序与自然科学也不同,因为社会科学的解释依据为研究的客体的本质所决定。所以,社会结构与自然结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结构不能独立于它们所支配的活动,不能独立于行动者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的看法;社会结构的稳定只是相对的。
据巴斯卡的看法,社会离开人类活动就不存在。反过来,人类活动如果没有行动者对他们所做的有个概念也就无法发生,因此,人们再生产或转换社会,而不是创造社会,社会总是预先存在的,社会的预先存在是人们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巴斯卡用语言的例子来说明社会结构和能动作用之间的这种因果的相互依赖性。当人们说英语的时候,他们不得不依赖英语语言的结构属性,但是说话的行为也对同样那个结构的再生产作出贡献。同时,说一句话肯定遵循了某种语法规则,但是我们不必知道语法规则,我们所知的是如何说才能符合语法规则。同样,行动者知道如何做以符合当地的行为规则,而不必要求能够推论式地阐明这些规则。因此,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知识是关于社会生活不言而喻的规则的实践知识,社会再生产或转换是实践而非逻辑推论。
但是,上述这种因果的相互依赖和存在的不及物性之间是有区别的。前者指社会结构和人们对社会结构的表征之间相互依赖。后者指研究的先验条件,即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的条件,该条件把应用于自然领域的方式,同样应用于社会领域。这个先验条件就是社会形式,即生产的关系。一旦社会形式被产生出了,它就构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可能对象,但它是否存在以及其性质是独立于以它为假想对象的研究行为和过程以外的。这样,巴斯卡表明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拥有同样的非及物维度,只是这种对象的范畴性质不同。社会科学隐藏的派生结构本身就是它们的解释的一部分。通过同时承认社会科学中的因果的相互依赖和存在的不及物性,巴斯卡指出:实证主义的错误在于忽视了相互依赖,诠释学的错误在于忽视了不及物性。两种错误导致同样的结果,即阻止了科学批判的可能性和人类自我解放事业的可能性。
四、因果相关与趋势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对覆盖律解释模型的反驳:在本体论上,覆盖律解释模型的背景是经验实在论,它犯了把本体论问题还原为认识论问题的错误„这种错误的根源来自于实证主义把科学的实践误认为是对封闭系统下的事件间普遍关联的规则性研究,这又源自他们对科学实验活动的不恰当认识。在认识论上,解释项中的规律与被解释现象处于不同的实在领域,二者是不同时的,所以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逆推而不是演绎或归纳。也由此得出,经验检验不是判断解释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同时,在认识因果机制的及物过程中先行存在的认知基础以及构造和识别现象是解释的必要因素,这些都属于语用的范畴。
巴斯卡不但成功地解释了实证主义解释观失败的症结就是其证实原则,而且他在其精心设计的本体论论证基础上提供了一个科学解释的替代方案。巴斯卡认为,开放体系中的解释通常有下列四个阶段:第一,将复杂的事件分解为它的成份(因果分析)第二,重新描述各成份的原因;第三,通过独立的、有效的规范陈述,超再入(rtOitPn)可能的前提原因(超再入指通过假定的解释结构、生成机制和超事实的有效规则等到可能的前提原因的推理)第四,取消其他可能的原因。该模式的第一和第四步骤证明原因的多极性和多元性,第二和第三步骤则强调科学的重新描述和超事实知识应用的重要性。
依照CR的科学观,因果规律被分析为趋势,它是超事实的,非实际非经验的非条件句,既不同于经验规则性,也不同于反事实的因果倾向。趋势描述深层机制的这样一种特征:机制的存在和作用独立于它所作用的现象,如同树叶即使往上飞,而不是直线下落,地球的万有引力也仍然对它起作用。这是由于事件往往是处于开放系统中,由多个机制共同作用,一个机制可能由于抵消机制或加强机制而无法体现出来,但是事件的实际发生却离不开所有这些机制的共同作用。这意味着我们实际拥有的关于深层机制的知识只能算是假说,它们可能是多样的,甚至是错误的。在此,问题出现了,为何趋势不是反事实的条件句?与此相关的是我们凭什么说某个假说是错误的?
反事实的和超事实的都可表达某种未发生的或与事实相反的意思,但是用反事实的条件句刻画因果关系,它断言的是一个参考类的每个成员在其恒常的性质中具有某种(逻辑偶然的)倾向,意味着一旦前提条件发生了,那么结论必然地发生,而且是可被经验检验的,如若结论没有发生,那就要么是前提条件与结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要么是其他条件的干扰。它与超事实的非条件句刻画的因果关系强调的都是自然必然性,但超事实的自然必然性表现为基本机制的作用使得事件之间有某种因果趋势,前提事件的发生只是激发了某个基本机制,使得结果事件趋向于发生,至于结果事件是否真的发生,不是这种自然必然性所能断言的,这涉及到对事件的识别,属于实践范畴。
巴斯卡的这种刻意区分与他对实在与关于实在的知识的区分是相对应的,直接目的就是弱化甚至否认经验检验的有效性。但是,结果事件在经验上没有显现并不就说明它没有发生,可能的情况是:显现的现象蕴涵着多个没有显现的事件的综合结果,经验上识别了显现的现象的同时,也蕴涵着经验上识别了没有显现的事件。这可在量子力学中找到例证,科学家也具有摆脱结构考虑事情的能量,以及提出假定的推论知识的能力。巴斯卡忽略了这一点,而偏重于对实践的、不言而喻的知识的强调。
另外,巴斯卡对因果律的分析表明,他所指的趋势是决定性的。但是近代量子力学的争论中,多数科学家认可事件背后的结构也许是概率式的,非决定性的„倘若坚持巴斯卡的主张,就要和现在的科学共同体观点相悖,要推翻现行的对科学方法的共识。这是巴斯卡之后,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间争论的焦点之一。倘若我们接受巴斯卡的主要思想同时又容许世界的不及物存在可以是概率式的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坚持世界是独立于我们对其所是的知识同样可以将因果律分析为趋势不同在于结果事件没有真的发生由于两个原因:一是上述提及的认识论的,二是本体论上趋势的概率性。这样,必然性既包括决定性也包括非决定性。
还要指出的是,CR强调系统的开放性,推出社会科学的目的是解释而不在于预测,而且必然反对无条件地相信观察到的规则性和经验检验,主张科学家不可能获得关于深层结构存在的确定性认识。这重新引起了休谟问题的争论即先验的因果规律与经验知识的扩展有何关系?巴斯卡运用康德的方法论述了这一悖论似的关系。
借用康德的表述,我们关于因果事件的知识虽从经验开始,但不从经验发生出来,它是人的认知能力提供的(巴斯卡认为它是人们对于实际存在的世界深层机制的认知和实践构成的)因果规律是一种形式,属于先天综合范畴。但是关于因果规律的知识是科学家通过类比和隐喻建构的因果经验判断,这种经验判断可以诉诸于经验的确认,倘若出现不符,可以一直重复这个建构过程。从而我们对因果规律的知识会越来越深刻。因此,超事实和反事实之间也并不矛盾,它们都意味着趋势所指的结果事件一旦没有符合经验判断,就须进一步建构因果经验判断。
最后要说明的是,CR坚持存在社会科学解释,而且是因果解释,解释背后依据的也是普遍必然性。只是这里的社会科学、因果解释、普遍必然性都是与实证主义所理解的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为社会科学解释研究乃至社会科学哲学提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在中国结婚或离婚,不仅适用中国的婚姻法,且宜于适当限度内照顾当事人本国的婚姻法,但“适用当事人的本国的婚姻法以不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前的基本政策为限度。”这里使用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等措辞。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巳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这一条文明确指出,外国判决和裁决如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的利益,即不得予以承认或执行。这是公共秩序保留在承认或执行外国的判决或裁定问题中的具体应用。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9条第1款进一步强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这是公共秩序制度在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反映。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八章第150条又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在适用该条款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援用《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以排除经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适用,是一种例外情况,而这种例外情况是指外国法的适用结果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社会公共利益”应包括我国道德的基本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公共秩序是必须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而该外国法或国际惯例适用的结果将有损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该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而应当适用我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