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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试论邓小平法制思

2015-11-17 10: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005-02

  成功的实践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邓小平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对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过程的反思结果,亦是对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展望与创新。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以因循,必须在清晰认识中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坚持中国特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努力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制建设道路。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充分认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源流地位。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作为一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无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阶段,都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其中亦包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认识与实践。建构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重要的具体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坚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按照事物的内在规律去认识和改造世界,其不仅揭示了法的本质,而且论述了法与自由、法与正义、法与平等、法与民主等诸多法的价值问题,同时包含丰富的部门法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全面学习、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新发展。

  毛泽东思想这个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中包含了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要全面、正确认识和评价邓小平法制思想,就不能割裂其与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紧密联系。邓小平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继承,不仅包括直接吸收的部分,也包括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既有对“实事求是,立足国情”思想的坚持,又有对其法律监督、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部门法思想等具体法律思想的继承,是毛泽东法律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和发展。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但又良莠混杂,对此既要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现代价值和意义的精华,又要弃其封建性糟粕,这样才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对待历史方面客观科学的态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文化渊源,其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契合表现在重视法律在国家运行中的作用、打击犯罪等诸多方面。虽然社会主义制度与以往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相同,但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都不可否认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的辉煌成就,更不能割裂历史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积极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才是对待历史的正确态度。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从整体上来说,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与最终成熟,与他当时身处的历史条件以及自身的成长背景有密切关系。幼年的邓小平在初级小学堂读书,然后开始接受新式教育。之后,邓小平怀揣“实业救国”的理想奔赴法国勤工俭学,在法的五年多时间,是邓小平思想启蒙的重要阶段,并先后加入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逐步成长为一名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将共产主义信念与理想贯穿一生。

  邓小平早期的成长背景与旅法旅苏经历,为他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最终确立形成了直接影响。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逐步形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他之后在遭受人生挫折的时候依然能够坚信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邓小平形成了早期的法制思想,并参加了许多重要的法制实践活动。从1927年开始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邓小平在红色政权建设过程中,不仅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法律法令的制定工作,而且积极宣传苏维埃法律制度,维护法律法令的尊严。

  抗日战争期间,邓小平发表了《党与抗日民主政权》等文章,多次涉及法制建设等问题。比如,邓小平指出“党的指导机关要定期讨论政策,讨论法令”[2];“不研究抗日民主政权的法令指示,就没有资格去指导同级政权”[2];特别强调抗日民主政权下全体人民应当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习惯。另外,邓小平阐述了文化工作应该服务于法制宣传教育、法令应当得到严格执行等重要观点。

  解放战争时期,邓小平发表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改和整党工作的指示》等文章,谈到了解放战争时期法制建设的诸多问题。同时,这一时期邓小平对军队法制建设的论述也比较多。比如,特别强调要严格依照法令办事,要搞好军民关系,认真实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政策法令要无条件得到执行,严整军风纪,维护部队纪律等。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初步形成的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邓小平担任了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亲身参与了新中国法制的筹建工作。另外,这段时期邓小平还提出了要加强法制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等重要观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崭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极大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对“文化大革命”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和总结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法制建设观点。比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3]要依靠法制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一国两制”伟大创举下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留存与发展等。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讲话,在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冲破“姓资姓社”的思想束缚,成为我国思想解放的又一个重要节点。自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迎来了新的契机,邓小平法制思想也逐步形成完善的科学体系。

  三、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容极其丰富,从法治的动态过程来看,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思想、执法、守法思想、法律监督思想等。

  立法思想。邓小平关于立法的论述有很多,针对不同的部门法也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观点。比如,在宪法方面,邓小平特别强调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在经济法方面,邓小平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为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直接推动了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的开展。在行政法方面,邓小平从党的领导和国家制度建设的高度,着重阐述了加强行政立法的原因以及必要性,主张要恢复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克服国家制度建设中官僚主义的弊端,解决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精简机构等。在刑法方面,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提出单位犯罪概念等。另外,邓小平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中提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必须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必须维护国家的政体利益,具体制度不能完全西化等。

  执法、守法思想。邓小平在强调立法工作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执法和守法工作。在执法方面,邓小平指出执法必须要“严”,执法活动的开展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和滥用法律的现象发生。另外,邓小平提出要完善政法机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

  守法与法制教育思想。邓小平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严格守法,同时,他还指出法制教育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法制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自觉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监督思想。邓小平一直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的存在,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特权现象滋生的重要原因,同时,要想克服特权现象,就必须着手解决制度问题。在解决腐败问题方面,邓小平也深刻指出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他强调必须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否则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损害党的威信,甚至会危及国家的存亡。

  四、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发展与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这一治国方略的确立,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法律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利益实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的是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制建设的成果也彰显出人民的集体智慧,是否能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亦应成为衡量法制建设成败的标志。因此,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继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必须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制建设的发展动力和内容源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这一治国方略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在于构建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工作的不断尝试与累积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和层面的法律部门,每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已经制定完成,整个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章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清晰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针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的理论与实践层面的不断探索,呈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逻辑延续与经验累积中实现的渐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没有现成的发展模式可以套用,必须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前提下,结合中国实际、正视社会现实问题,发挥主体性作用,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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