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农村 乡镇行政区划 民主政治
论文摘要:湖北省成安区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的相关精神,开展了以乡镇撤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取得了显着绩效。但其间也存在着若干问题。如:加剧了乡镇工作人员精减与公共事务增长之间的矛盾、基层民主建设面临一系列挑战、乡镇规模扩大给老百姓办事带来不便等问题。
行政区划问题不是一个单一的区域面积问题,也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体制或经济体制的问题,而是与国体和政体密切相关的综合性体制问题。行政区划设置得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中央能否有效管理、机制能否顺畅运行、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生产力布局能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中央和地方权力在这一级行政区划的有效行使。近年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的相关精神,各地开展了以乡镇撤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并取得了显着绩效。本文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为个案,考察整个区划调整的过程,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进行若干思考。
一、咸安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过程
咸宁市咸安区东邻黄石、北靠武汉,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和107国道纵贯境内,是北上京津、南下湘南的必由之路。全区面积1502平方公里,总人口54.7408万人。区人民政府驻永安。与以往的历次乡镇行政区划相比,其展开的背景决定其经济上的动因较为明显。此次咸安区的行政区划调整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科学制定撤并方案
咸安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了撤并方案,将该区原辖的9个乡、l0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通过行政调整,撤并为l0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该方案得到了湖北省民政厅的获准,并于2001年3月颁发了《关于咸宁市咸安区调整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196号)。
2.控制乡镇领导职数,扩大民主推选力度,选好配强乡镇领导班子
乡镇撤并之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组建新的乡镇领导班子。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对乡镇领导班子的职数、产生方式都做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就在于加强乡镇领导班子选配工作中的民主力度。
3.严肃编制管理,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
2004年11月,咸安区在乡镇领导班子和机构到位之后,严格人员编制管理,按一类乡镇39名、二类乡镇37名、三类乡镇32名定编,实行“一人一编一卡”,并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
4.改革干部职工养老办法,建立全覆盖的社会
保险制度,减少乡镇撤并过程中的社会动荡为了增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此次区划调整中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减少社会动荡,成安区自2000年起,建立了“五保合一”(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种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将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区划调整提供了坚实的减震平台。
二、咸安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绩效
1.乡镇撤并有助于产业集聚,结构互补,加快小城镇的建设步伐
乡镇撤并有利于产业集聚及结构互补。乡镇规模过小,布局不合理,会严重阻碍生产建设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会影响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由此,此次的咸安区乡镇撤并,不仅仅是为了精简人员,减轻财政压力,而是通过撤并工作打破原来乡镇间各类资源相互分隔的情况。分散的资金集中了,土地集中了,分散的劳动力集中了,生产要素的流动范围扩大了,这就在客观上为产业的专业化集聚提供了条件,加快了小城镇建设的步伐。
乡镇撤并也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在撤并之前,每个乡镇都要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供给,进行着低质量的重复建设,浪费资源。乡镇撤并后,就可以在重点小城镇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城市化奠定基础。咸安区乡镇撤并的具体方案设定,也有基于此方面的考虑。
2乡镇撤并减轻了基层财政压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乡镇撤并之后,不仅“拆了庙”,减少了乡镇的个数,而且对乡镇领导职数及其对乡镇街办机关编制进行控制。《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每个乡镇党委委员人数为7—9名,实行交叉任职。《中共咸安区委、区政府关于乡镇办机关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的意见》(咸发[2004118号)也对乡镇街办机关编制作了明确规定,从总体上制约了乡镇人员膨胀。此次综合配套改革完成后,咸安区乡镇办“领导职数”为132名,比改革前减少了102名,精简44%;全区乡镇办机关工作人员由原来的774人减少到433人,减少341人。乡镇领导职数以及编制的减少,无疑有利于减轻乡镇一级的财政负担。
3.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相应服务方式的变更
随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单位规模扩大,机构的精简以及事业单位的改制,乡镇已无法包揽原有的众多职能,沿用以往服务方式。由此,在乡镇合并、机构改革的同时,咸安区各乡镇对服务方式的变革和创新进行了探索。咸安区把原由乡镇包揽的职能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公益性职能,明确了乡镇职能范围。探索出一条以钱养事、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新路子。
首先,锁定政府职能,变以往的无限政府为有限责任政府。咸安区各乡镇按照“撤销七站八所、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行政职能整体转移、经营职能走向市场、公益服务职能面向社会”的思路,将原乡镇“七站八所”的行政执法职能上收到县市区直主管部门,将行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职能分别向乡镇“三办”转移(乡镇党政办公室、乡镇事务办公室、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公益服务性职能发包给经济实体。
其次,实行以钱养事,更好地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服务农村。“以钱养事”改变了以往“以钱养人”的格局:即,你做事(政府)就给钱,不做事不给钱,谁做事给谁钱。乡镇“三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劳务,用市场运作、公开招标的办法或定向委托给有资质的经济实体办理,并由政府通过合同形式形成明确的责权利,按照实施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报酬,从而落实政府服务“三农”的责任和措施。以钱养事的方法将乡镇原来自己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经营性事业推向市场,构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服务平台。最后,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引进了竞争机制,提高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
三、思考与启示
1、乡、镇设置应符合客观实际,区别对待
1984年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对建镇的标准作了以下规定。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二、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这一标准因其规定的指标偏低、涵盖面窄,缺乏经济指标,实际审核中可操作性差等,而在200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被废止。但即使按照这一标准来衡量的话,我们发现,咸安区的所有乡镇中只有少数几个符合设镇条件。
城镇化是产业集聚和人口集中的渐进过程。镇的设置需要有相应的产业支撑、人口规模。如果在要素不足、经济辐射能力不强的情况下盲目设镇,有悖经济发展规律,会使“中心镇”变成为真正的“空心镇”。与此同时,镇与乡的区别不仅仅体现在其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数量上,而且其对政府的功能要求也存在差异。镇的经济社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与乡存在很多不同的特点,如经济社会结构较乡复杂,行业门类众多,居民活动较为频繁等。由此,对镇的社会、经济事务也要采取不同于乡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而乡对于镇而言,同质性比较强,社会结构分化并不是很明显,其政府职能相对简单。总之,乡镇不同建制意味着不同的经济社会结构以及对政府管理体制、模式的不同要求。因此,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区分乡镇建制有其重要意义。而此次咸安区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显然忽略了这一点。由此,笔者认为对镇建制的设置各部门应该谨言慎行。
2、乡镇行政区划的合理规模及其限度
合理的乡镇规模是乡村有效治理的基础。在目前进行大规模的撤并乡镇过程中,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是乡镇行政区划的合理规模以及撤并限度。通过对咸安区的调查,笔者认为对乡镇的行政区划规模的合理性可以从三维度、三因素进行考察。一是乡村治理能力,二是人们的需要,三是发展。第一个维度要求乡镇的规模应与其财政、组织、技术、管理能力相适应。第二个维度要求乡镇规模应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第三个维度要求乡镇规模的设置应该有利于整个区域的发展。只要建制镇发展前景良好,上层建筑能适应经济基础的,其规模就具有一定合理性。
而乡镇规模大小的合理性及限度除可以从此三个维度进行考察之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因地制宜而不能搞“一刀切”。这些具体的因素为,①集聚规模。在1984年11月22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65号)中规定以乡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数量多少作为能否建镇的标准。但本人认为,应该以集聚规模作为建镇标准,而不应以数据作为衡量能否建镇的指标,在全国范围内“一刀切”。②地域条件。不同的地域条件会影响乡镇的治理能力,从而影响乡镇规模的设置。比如说,丘陵、山地、平原等各种地域条件对乡镇治理能力的影响有着各自的差异,不能等同视之。平原地区。交通相对方便、人口相对集中,所以乡镇规模设置可相对较大,从而有利于发挥规模优势、产业集聚,提高行政效率。而在山地交通条件相对较差,人口居住分散。在现有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规模过大则不易管理。这种地域条件的差异就需要我们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合理设置乡镇规模。③镇中心区的辐射能力。现有镇行政建制的设置,其目的之一是通过镇中心区的经济、文化辐射功能,有层次、有顺序地带动非中心区的发展,从而实现区域的城镇化。镇中心区的辐射能力强,镇的规模可相应扩大,反之,则镇的规模要相应缩小。
3、严肃编制管理,有效抑制乡镇自我扩张产生的变异行为
撤并后的乡镇存在许多在岗不在编人员,主要指按文件规定不在编制内,通过各种形式已被分流,但又因各种原因被反聘的人员,主要实行合同管理。这样一来。此次区划调整中的机构改革,虽然达到了减少编制的目的,但对于能否真正减少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财政支出则值得怀疑。
严肃编制管理无疑是乡镇撤并、精简机构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关于乡镇办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职能转移和编制核定的实施意见》(咸安机编[200418号)中,也对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做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在乡镇自我膨胀的欲望冲击之下,编制的约束力有限,诸如以上涉及到的变异行为应运而生。笔者担忧的是,此次基于财政压力而由政府主导的乡镇撤并,政府机构精简,会在财政状况稍有好转之后重新走上膨胀的老路。如何通过严肃编制管理,有效抑制乡镇的自我扩张,应引起我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