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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正义与道德教育二者并重

2015-08-13 09: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探讨和实践过程中,对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两种公平正义观进行比较,是有借鉴意义的。社群主义的正义与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的正义是两种不同的正义。前者从整体出发论证正义的合理性,后者从个人出发论证正义的合理性;前者强调实现正义要以道德教育为途径,后者强调正义的实现要有制度保障;前者的正义是从具体社群、社会和国家条件出发的正义,后者的正义是普适的正义。制度的正义固然重要,但必须以道德教育为补充,二者相得益彰。

  [关键词]社群主义;新自由主义;制度正义;道德教育
  20世纪70年代,由于福利国家制度的破产,西方社会陷入了公共信仰危机。为了拯救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学者纷纷开始探索新的改革方案。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社群主义等政治思潮应运而生,并相互间展开了激烈争论。其中,社群主义与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的争论较为引人注目。社群主义强调整体至上、公益高于私利,而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至上、个****益高于一切。
  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群主义思想已在政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其理论也从欧美开始向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并已在实践中逐渐发挥作用。我国学者正是在这一时期开始关注这一思潮的。这既与自由主义已在我国有着广泛影响有关,也更与中国社会现实的巨大变化有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公平问题凸显。许多学者试图从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争论中为中国的政治改革寻找一些有益的启示。当前,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并向全世界发出了构建和谐世界的倡议。此时,探索西方学者关于如何建设一个公平、秩序、和谐的良好社会的思想,辩证地分析社群主义公平正义观,对其有益成份加以吸收和借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社群主义坚持从整体出发的正义,与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的正义相对立。新自由主义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基本理念。正义优先有两个含义:首先,个****利不能为普遍的利益作出牺牲;其次,体现权利的正义规则不依赖任何善的观念。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并不意味着促进了某种善,而在于保障理性的个人充分拥有选择善观念的权利和自由。新自由主义从正义优先出发推出的必然是一些不受任何具体社群公共利益和价值目标约束的普遍正义原则。因为,正义的优先意味着正义原则是从假定的“原初状态”中处于“无知之幕”的理性个人推导而来的,这种正义因来自于从所有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的、没有任何差别、完全中立的个人,所以它是先验存在的,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普遍地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背景下的任何个人,它具有最大的普遍性。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精心设计,是想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尽量消除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以解决社会的不公平问题。社群主义并非否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而是对新自由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理论出发点及实现途径表示不满。其观点
  一、正义始终存在于具体的社群之中
  在新自由主义看来,正义是理性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它不受任何社会条件的影响。只要大家都遵循这种普遍的正义规则,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实现公平与和谐。社群主义认为,从来就没有什么普遍而绝对的正义,事实上,正义总是存在于各种具体的社群之中。
  首先,不同的社群对正义有不同的需求。桑德尔提出,自由主义总是千方百计地设计什么普遍通行的正义、永恒的正义,而睁开眼睛看一看,正义总是存在于特定的社群(部落、邻居、大学、城市)之中。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社群都需要正义,比如家庭。他说,在家庭这个社群中,强调正义不但不能促进美德,还会瓦解家庭的和谐和美好。而在另一些种族、宗教或文化的社群中,其成员拥有共同的信仰和追求,因此正义的环境虽也存在,但并不占据优先地位。可见,“正义仅在那些被大量分歧所困扰的社会里才是首要的,在这样的社会里,道德上和政治上压倒一切的考虑就是要调解(大量分歧所带来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目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并非像真理之于理论那样绝对,而是有条件的,正如身体的勇敢之于战场。”[1]
  其次,拥有哪种社群成员资格便享有哪种分配的正义。沃尔泽认为,普遍而绝对的正义只是个人主义的另一种幻想。既然人们的价值观和正义的概念都来自于社群,因此正义的概念从来都不是普遍的绝对的。“每当我们考虑分配的正义时,总能想起独立的城市或国家。我们在这些社群中分配的首要的善便是成员资格。社群成员资格的构成决定着我们所有关于分配的选择,它决定着我们向谁征税、要求谁的服从,也决定着为谁分配物品和服务。失去了成员资格的男男女女们只是一些无国籍的人,虽然这些人可以自由地参与市场的分配,但这些‘非社群成员’们是脆弱无力和得不到保护的。”可见,沃尔泽认为,只有那些拥有某种特殊的、具体的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的正义。他举例说,那些国外来的移民不被承认享有该国的公民资格,因而他们也不享有该国的正义,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一个栖居在天桥下的乞丐虽然紧挨着一片豪华的小区,却不具备小区居民的成员资格,从而也就不能享受小区居民的正义。
  再次,社群共识是实施正义的根本保证。社群主义者认为,如果一个社群中的成员不能在正义问题上达成共识,那么正义规则便无法得以执行。在戴维·米勒看来,民族国家是社群的基本形式。因此,他认为,民族认同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道德基础。在米勒看来,只有统一的民族认同即民族性才是某一成员为另一个成员的福利而作出牺牲的唯一理由,从而也是分配的正义的道德依据,否则只是空谈。

  二、正义的规则总是以一定的道德观念为基础
  在新自由主义看来,正义原则是普遍的、绝对的,它可以被广泛的适用而不受任何价值观念的限制。因为正义原则是在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中得以推导出来的,所以适宜于一切人群,它是无论拥有任何信仰、道德或无论属于哪个民族、阶级的人都应遵守的正义规则。然而,社群主义者认为正义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德性基础。正义不仅直接受着社群的历史传统、文化条件的影响,还与社群成员所拥有的道德观念紧紧相联,从不同的道德出发必然会得出不同的正义观。
  首先,拥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人便持有不同的正义观。麦金太尔举例说,一个小店老板A,他辛辛苦苦攒钱买房子,送子女上大学,可是眼下政府在不断增加税收以通过再分配支持弱者,他认为这是不正义的;另一位遗产继承人B,他认为现行的财富、收入、机会分配政策造成了不平等,穷人无法改善现状,于是他认为政府通过增加税收以支持福利事业符合正义。二者之所以在税收是否正义的问题上相持不下,是因为他们一个站在富有者的道德立场上,另一个站在弱势群体立场上;一个在维护社会的不平等,而另一个力图改善社会不平等。通过分析,麦金太尔认为,没有任何一项正义规则是不偏不倚中立的,从而也没有任何一项正义规则是普遍绝对的。
  其次,正义规则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德性基础。社群主义者指出,一项正义规则无论多么完善,如果没有具备良好品德的人也无法施行。这好比一项交通规则无论多么完善,但如果没有具备一定觉悟的人也是无用。因此,正义的践行需要美德。麦金太尔在对小店老板和遗产继承人的不同正义观进行分析后指出,罗尔斯就是遗产继承人的代表者,而诺齐克就是小店老板的代表者。罗尔斯的正义是从每一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出发,而诺齐克的正义是从每一个人拥有的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出发,他们虽有明显差异,但本质上都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理解正义的。因此,尽管罗尔斯的正义最终是想改善社会不平等现状,以维护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整体的利益,但由于他的正义规则以个人主义的道德为基础,所以其理论最终只是虚构。桑德尔指出,差异原则只有在构成性社群中才能得以实施。因为在构成性社群中,其成员与整体的利益完全一致,成员间平等互助、团结友爱,他们拥有热爱社群、积极奉献的美德。可见,社群主义者们认为,只有从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念出发,以社会平等为理想的正义原则才能得以实施。
  三、正义规则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社群主义认为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任何正义的规则和观念都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它们本质上都是历史的。一种正义观念和规则的产生都和当时的历史条件紧密相联,所谓正当或合理性只有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得到论证。奴隶社会里买卖奴隶的制度被认为是正义的,而这一制度在资本主义的法律中却是被禁止的。因此,正义的观念和规则是多种多样的,它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关于正义的历史性本质,不仅麦金太尔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沃尔泽也作了解释。他指出,我们不是根据客观的和普遍的出发点来设计原则的,我们应当植根于我们的历史传统,向人们解释坚持正义的意义。人们的思想和正义观念来自于对社会现实和历史的理解,因此,正义原则的设计应扎根于历史性形成的社会规范,而不是寻求永恒的正义原则。
  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所强调的普遍主义正义观,是一种通过法律确定下来的程序正义、制度正义。市场经济社会是由追逐各自利益的个体构成,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只凭道德上的说服教育往往效果甚微,仅凭个别慈善家发发善心也救不了整个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大力加强法治建设,通过制度的完善才能最终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然而,制度的正义固然重要,如果没有道德教育作为必要补充,也将流于形式;如果把制度普遍化、教条化,照搬照抄,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必将误入歧途,带来更多的不正义;如果正义的出发点是个人而不是集体,结果也必将只是维护少数人或少数集团的利益,从而不能真正实现一个有秩序的和谐社会。
  由此看来,社群主义与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的争论是有积极意义的,整体至上的道德教育是制度正义的必要补充。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大多数人的共同富裕和普遍幸福,而不是实现少数人或某些特殊集团的富裕和幸福,因而不能从少数个人或少数集团利益出发去设计正义规则,而是要从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整体出发去制定规则;作为一个人口多底子薄、各地发展极其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决不能照搬西方的正义模式,而应该从具体国情出发设计有中国特色的正义模式。此外,我们还应摒弃西方国家坚持的所谓道德上的中立原则,积极发挥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优势,从价值观上积极、正确地引导,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道路,以弥补制度正义之不足。实际上,制度只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如果我们的公民缺乏内在的道德修养,不管这个制度多么正确,他们也不能主动地接受和执行,制度最终会变得软弱无力。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知法犯法、甚至执法者犯法的事例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社群主义强调的正义要以道德为基础与新自由主义强调的正义应以制度为保证是相得益彰的,二者缺一不可。
  对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和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两种不同的公平正义观进行比较,并加以辩证地分析,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桑德尔.万俊人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39.
  SholmoAvineri and Avenr De-shalit.Communitarianism and Individualism[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6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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