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所包含的各种原则在新时期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但又是不断发展的。本文基于我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和谐社会条件下的新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途径,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构建
马克思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和运动规律。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将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到新时期一个重要的战略地位。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所包含的各种原则在新时期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但又是不断发展的。本文基于我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和谐社会条件下的新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途径,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及商品生产、交换遵循价值规律的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划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而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劳动的两种形态,是同一劳动的两个不同方面,不是生产商品的两次劳动。第二,抽象劳动内在的属性是生产商品过程中人类脑力或体力的支出(人类的一般劳动),其外在的属性则是生产商品创造价值的劳动,其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则是商品经济社会特有的经济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述:在一切社会状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物品,但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时代,也就是生产一个使用物品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第三,抽象劳动内化为商品的价值,外化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恰如马克思所述:“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这种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平等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正是以抽象劳动为内核。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与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要求矛盾的双方或多方能够在统一体内相互包容,协调运作,良性转化和融合,始终使社会处在健康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状态之中。总体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既要注重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的和谐发展;既要培育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系统内部的和谐,又要形成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使之共同发展。
具体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表现形式包括
(1)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文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和首要任务。在维护人类自身发展的同时,又维护自然的平衡,确保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协调发展。
(2)人与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有赖于人的和谐,即社会发展是以人为主体的,人的发展是以个体为本位的,促进个体的人的和谐成长与发展是社会的主要工作和责任,社会关爱个人,集体承认个人、尊重个人、给个人以充分自由的发展空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3)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社会应该和谐发展,即个人自由与社会认同相适应;个人的利益与需要的满足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和需要的现实相适应,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与社会不断进步相适应,人的能力发挥与社会公平公正相适应。
(4)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人、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就是重塑人、社会与自然这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终创造出一个可持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以人为本的政治和谐。政治和谐是指构成政治系统的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包括党与党之间的和谐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和谐关系,执政党内部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关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的和谐关系;领导干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军队与地方的和谐关系;民族与民族的和谐关系;我国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等。
(6)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经济和谐就没有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的运转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质支撑。在经济系统内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必须有机街接,顺畅循环,否则,再生产过程就不能正常进行。实现经济和谐,必须处理好生产与分配、积累与消费、基础设施部门与直接生产部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等一系列重大的经济关系,只有把这些重大经济关系处理好了,整个经济系统才能处于良性循环之中,社会主义和谐的经济关系才能顺利形成。
三、和谐社会对劳动价值论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样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论也包括基本内容和展开内容,也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系统。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条件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也应当“与时俱进”向前发展。一方面,和谐社会关于人与经济的全面和谐,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与发展;另一方面,和谐社会的建设,也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指导并不断发展与丰富其理论体系,二者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发展机制。
(一)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以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内含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
首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所包含的价值决定和价值“转形”的辩证统一思想,要求我国现实经济中在个人收入分配上贯彻两个原则,即坚持和贯彻按照社会主体即劳动者的权益进行分配的原则和按照客体即资本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并且是前者制约后者。具体而言,劳动价值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便会产生了新的要求,即新价值是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创造的;作为生产资料进入生产过程的物质资本,其价值是劳动者在以前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包括新、旧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是由广大社会劳动者创造的,他们是一切价值的唯一源泉和社会财富生产的主体。因而,从这一理论规定性中产生出的社会要求是:为了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能够保障和不断增进全体劳动群众而不只是以部分人的权益为根本,不能够使城乡普通劳动者只承担改革和发展的成本而难以分享改革和发展的利益,这样所构建起来的社会才能是和谐的。
其次,劳动价值论是宣扬“以人为本”的理论。因此,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在我国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上,就要求改变一些地方单纯追求增长率的指导思想,而形成以“富民”为根本特征的新型战略指导思想。为此,要树立能够获得富民绩效的科学理念;要及时进行各种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加速推进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建立起新型的“统筹城乡、以城带乡、实现共同发展”的城乡发展新体制;要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增加就业,搞好广泛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改善和提升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
(二)坚持发展和辩证地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社会主义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并实行多要素参加收入分配的制度,这的确是马克思没有想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包括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私营经济的积极性,承认和保护资本等非活劳动要素的合法收入。但收入的合法性与收入的来源和性质不是一回事。私营企业主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的利润,来源于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具有剥削性质,这是一切以资本雇佣劳动为特征的私有制经济的共性。不能说西方的或历史上的资本雇佣劳动关系有剥削,我国现阶段的资本雇佣劳动关系没有剥削,这是讲不通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其基本理论就仍然适用,而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是商品经济下资本生产方式的实质。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总数已逾1.5亿。这1.5亿农民工所在企业,基本上是私营和外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雇佣劳动关系,体现在利益分配上,必然是企业主无偿占有雇工所生产的剩余产品,雇工所获取的只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下,我们要坚持发展和辩证地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三)维护劳动力价值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
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下,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维护劳动力价值,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具体而言,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必须从包括劳动(劳资)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内部而不是外部去寻求答案。劳资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最大的和谐,我国现今的“劳资”关系不能再以“谁战胜谁”的思维方式来处理,但也必须正视。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采用的是资本生产方式,雇佣劳动恰恰包含着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那么剩余价值就一定是属于资本的,但社会主义可以利用公有制基本制度来调整劳资关系。
二是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建立保障机制的过程中,要保证劳资关系的正常发展,使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在劳资关系调整中,政府应当承担责任。政府的干预,不是行政式的,而是政策式的,即主要通过因势利导,培养企业主关注劳动力再生产的意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要维护和实现收入分配权利的公平正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收入分配是生产关系中最核心的权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除了获得生活必需品之外,还要不断改善和提高自己及其家庭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并将逐渐拥有财产,摆脱“无产”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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