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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庭人口数量初探

2015-07-06 13: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提要】宋代每个家庭约有子女5人,一个三代同堂的标准家庭约9人,加上一定数量的小家庭和鳏寡孤独,社会平均家庭人口约7人。其中,北方户均人口稍多,约9人;南方户均人口稍少,约6人。史料中宋代户均2口或2丁左右的统计记载,不是实际情况,确切地说不是一个同居同财的血缘家庭真实情况。

【关键词】宋代、户均人口、家庭、人口数量

【正文】

在历史研究的各个领域中,人口问题应当属于基础性的研究,于经济史、社会史尤为重要。但是,人口问题特别是人口数量问题,自古至今都是非常艰难的课题。其中,宋代人口研究的难度最为突出,如同一个巨大的谜团,始终困扰、吸引着有关学者,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又像是一个瓶颈,阻碍着宋史研究的进展。笔者初涉这一领域时即发现宋代有关户口的数字混乱、矛盾之状况,令人惊诧,深感必须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一步步地拾级而行,才有望接近谜底。在此所要做的初步探讨是:宋代每个家庭单元也即每户人家,实际上有多少口人。



一个经济独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做为社会细胞,其人口的数量对绝大多数家庭而言,是以一对夫妻为基数的。其人口数量的变化主要在于子女的多少。我们所要做的基本工作,就是首先考证一下宋代每户的子女数量概况,也即繁殖率。

有关子女数量比较系统的资料,主要在文集的行状、墓志铭、神道碑、墓表中。wwW.133229.cOM为此,笔者采取抽样的办法,从以下10部两宋文集中提取数据:(1)尹洙《河南先生文集》;(2)王安石《王文公文集》;(3)曾巩《曾巩集》;(4)蔡襄《蔡襄集》;(5)王圭《华阳集》;(6)韩元吉《南涧甲乙稿》;(7)汪应辰《文定集》;(8)陆游《渭南文集》;(9)陈亮《陈亮集(增订本)》;(10)朱熹《朱熹集》。这10部文集提供出443位已婚者的子女数量,可使我们观其大概。需要说明的是:(1)子女未成年而夭者不计,即所统计为净繁殖率;(2)夫妇重复者只计其一;(3)除非明确说明无子女绝后者,其他因各人文体等原因没有记载子女情况者不录(数量很少)。

以上443人的子女共2457人。平均每人也即每户子女5.54人。子女20人以上者3人,10人以上者39人。子女最多者为宗室赵从信,凡35人。无子女者5人。

2457个子女中,男子1388人,占总数的56.5%;女子1069人,占总数的43.5%。每户平均有男子3.13人,女子2.41人。男女比例理应大致持平,以赵宋宗室为例:"治平中,宗室四千余人,男女相半。"(注:《宋朝事实类苑》卷33《置宗正及教授等官》。)这里之所以男多女少,一是由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所致。如两浙处州居民"生男稍多,便不肯举,女则不问可知"。致使当地男青年无妻可娶,只好到外地买婚(注:《范成大佚著辑存·奏札·论不举子疏》。)。二是同样原因,个别人的记载中可能忽略了女子而未计,也即实际生活中女子的数量可能会比统计数多一些。

以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比较而论,我们发现两者之间有差异。除不详地16人共有子女68人外,北方116人,子女共720人,平均每户子女6.20人;南方310人,子女共1669人,平均每户子女5.38人。北方比南方每户平均多出子女0.82人。南方户均子女较少,主要是由于环境容量有限而盛行杀婴习俗。如江东路:"安于遗风,狃于故习……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注:《宋会要·刑法》2之58。)又如江西路:"江西之俗,生子不能赡,即委弃不顾。"(注:《漫塘集》卷33《故吏部梁侍郎行状》。)湖北岳州、鄂州等地,每户习惯上只养育2个男孩、1个女孩,此外所生者一律弃杀(注:《苏东坡全集·前集》卷30《与朱鄂州书》)。子女共3人,大大低于平均子女薅数。典型的是福建路,不举子之风最盛:"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注:《宋史》卷173《食货》上3。)。尤其是其中的建宁府、南剑州、汀州、邵武军等地,通常只要一个独生子,"纵生十子,一子之外,余尽杀之"(注:《郧峰真隐漫录》卷8《福州乞置官庄赡养生子之家札子》)。一些地方的富人之家也"不过二子一女"而已(注:《龟山集》卷3《寄俞仲宽别纸其一》)。事实证明,南方——主要是东南地区广大家庭的子女数量普遍少于北方,和我们得到的数据所显示的差别正相一致。本统计中南宋198人,子女10人以上者仅8人,最多者为12人,进一步证明了南宋时也即南方地区家庭子女普遍不多。

据《文献通考·舆地考》载,按传统的天下九州划分,各地户均子女数如下:冀州人五男三女,兖州人二男三女,扬州民二男五女,荆州民一男二女,豫州人二男三女,雍州人三男二女,梁州不载此数。其数相均,每户子女5.5人。与笔者统计的户均子女5.54人基本一致。为论述简便,不妨暂且认定宋代每户平均子女数为5人。

据此试作推论。一般而言,一户家庭以三代同堂为标准。设夫妻二人为基本,加上3男2女共5人,组成基本人口7人。儿媳1人,第3代孙子孙女2人,应为10人,减去出嫁女儿1人,则为9人。以后的变化为次女出嫁,次子娶妻,保持均衡,再往后便是只增不减。且看下文的家庭寿命分析。

据收集到的502位男女的卒年统计,平均寿命为57.26岁,其中男子58.55岁,女子55.97岁。婚龄数据不多见,而且多是女子的婚龄。据收集到的41位女子婚龄统计,平均为19.5岁。以女子为准,设22岁生育,35岁以前结束生育5人的标准(此段大部分时间内是在其长辈的大家庭中),45岁前有第三代人。至56岁去世前,其长子约35岁左右,最小的孩子约21岁左右,其长孙约14岁,至少有4位子女已婚嫁,长子房子女仍是5人,次子房3人,即使最小的儿子尚未生育,那么,此时的家庭人口为:第一代2人,第二代3子3媳或2媳至少5人,第三代8人,共15人。这是就一户家庭的形成而言,就全社会而言,不能不考虑三代同堂家庭寿命。二代家庭的完成(21~35岁)约14年,三代家庭的形成(21~44岁)约23年,以后的22年则是三代同堂的家庭寿命。考虑到父母去世、守孝三年并已安葬才能分家,所以兄弟同居的大家庭实际寿命至少会延长三年。这20多年中人口增加速度很快,使二代家庭人口由7人翻番为15人。从社会角度考虑,二代家庭人口与完成的三代家庭人口相均,以三代家庭初步形成为准,如前文所说,户均人口约9人。

以上统计的数据来自士大夫的文集,而能让这些士大夫撰写墓志行状者,多属官员、文人、富室或其亲友。上述户均子女数及推论的血缘家庭人口,主要是指中上层人户而言。但这并不影响整体的判断,因为以下两个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

其一,上层人家的成员实际上更多。如一妻之外,往往另有妾一人或多人,相应地还有若干奴婢和依附的亲属,家庭人口常数倍于普通百姓。仅据《宋史·忠义传》所载,两宋之际和南宋末全家赴难的官员、大户人家有具体人口数字者如下:

温州通判曾怘,在越州被金兵杀其全家四十口;

袭庆府知府吕由诚,全家四十口被杀;

世居潍州的朝议大夫周中,阖门百口皆死;

徐州知州王复,阖门百口被杀;

西和州知州陈寅,与其二子并阖门二十八口留城坚守;

四川制置使陈隆之举家数百口皆死;

蕲州司理参军赵与裕夺关求援,留城的全家十六人遇难;

淮宁大豪陈亨祖,举家五十余人皆死。

以上8例,家庭人口最少者也有十余人,平均每户大约为70余人或更多。是为这部分人家的综合家庭人口,自当包括亲属、奴仆在内。

其二,社会下层的家庭人口受物质条件的制约,自然不会很多,但距标准家庭人口并不远。这是因为,生活条件虽有限,但生活标准各不同。我国家庭因贫穷而少生孩子的情况固然不少,但并不因为贫穷而少生孩子的情况也很多。所谓"民之贫富,不系丁之多少"(注:《净德集》卷2《奉乞宽保甲等第并灾伤免冬教事状》。)即是事实。吴泳在《汉中行》中提供的就是典型例子:"三人共一碗灯,通夜纺绩衣鬅鬈,八口同半间屋,煮糒椎米常不足。"(注:《鹤林集》卷2)这户人家衣不遮体,食不果腹,居住又很拥挤,可谓至陋极贫,但仍有8口之众。再看东京开封的一个例子:"(苏颂)在馆中时,雇得一婢。问其家何为?云住曹门外,惟chuí@⑦石莲。问一家几人各何为?云十口皆然,无他业。"(注:《丞相魏公谭训》卷10《杂事》。)全家靠加工果实为生,属于城市的下层,也多达10人。这两例户均人口在9人左右,与前文推论数相吻合。

一个社会当然并不都是标准家庭,还有一定数量的小家庭和鳏寡孤独存在,社会户均人口一般而言,约7人。



户均子女数和标准户均人口的上限虽然浮动余地很大,但在总户数中只占少数,而下限浮动余地小,并在总户数中占绝大多数。因而普通百姓的家庭人口数量在宋代人口中最为关键。下文具体考证中下层人户。从前文已知,北方与南方的子女数量不同,北方平均每3户比南方多出近2人。因此,必须区别对待。先考察北方的情况(指开封府、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河东,余为南方地区)。

关于中等人户的家庭人口资料,数据一致。如司马光言:"十口之家,岁收百石,足供口食。"(注:《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55《申明役法札子》。)司马光是陕西人,长期在北方做官,所言资料背景是役法,而役法主要是在北方实行的。这里所说的是"十口之家",主要是指北方或至少包括北方。"岁收百石"者,自属中户。曾巩则提供了更确切的材料:"(河北)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幼者四人。"(注:《曾巩集》卷9《救灾论》。)户均也是10人。

下等人户的家庭人口资料,数据也相对一致。石介言:京东宣化军(后改为淄州高宛县)清河渡舟从业人员,"舟有十五人,十五人为十五家,家率七口,为百五口。百五口之衣与食皆取于舟"(注:《徂徕石先生文集》卷19《宣化军新桥记》)。靠摆渡为生者,当属下等人户,平均每户7人。富弼言:河北流民在往京西逃荒的路上,"都约及八九百户,七八千口"。并指出这些流民都是"镇、赵、邢、洺、磁、相等州等下等人户……即绝无第三等已上之家"(注:《历代名臣奏议》卷244)。河北下户每户平均约8人强。

直接、具体的资料主要就以上有限的几条。下面再看三组综合性的资料。

其一,社会综合户均人口。

石刻史料丛书甲编之12《陶斋藏石记》卷39,提供了京东潍州的情况,所载宋神宗熙宁元年《潍州昌乐辛展重修平王庙记》,具列了各布施者的名单,皆昌乐县辛展等村庄人氏,或是个人,或是全家,凡151人、家。由于碑文年代久远,剥泐残缺,有明确家庭人口或家庭成员名单者共53家。现将口数相同或相近的家庭数统计如下:

口数2345678910111213141516—2021以上
户数12277234101121343


碑中所列家庭人口最少者2人,最多者70人。2~4人者5户,5~10人者33户,11~15人者8户,16人以上者7户。其中5~10人者约33户,约占总数的62%,最为普遍,尤以10人者最多(注:碑中"计家□十口"者2处,按"一十口"计;"计家十□口"者2处,按"十五口"计。)。总人口约573人,户均约10.8人。这些有能力捐施财物者,当以中户为多,其中不乏上户,但以一个或几个村庄而言,上户肯定不会多。其中也会有个别下户。

《常山贞石志》卷12提供了河北真定府的情况,所载《段蠲等造石香炉题记》也列具了6户人家的口数:"真定府行唐县合村使南庄造香炉维郍等:段蠲、妻郭氏、男段受、段立、孙段希合家眷属二十二口;张审、妻封氏、男张澄、张济合家眷属一十一口;张思、妻董氏、男张立、张文合家眷属一十六口;张开、妻封氏、男张昷、张良合家眷属一十口;张从、妻刘氏、男张珍、张思合家眷属一十二口,张旻、妻侠氏、男张秀、张太合家眷属一十一口。"这个小村庄中的6户人家,户均13.6人。

其二,北方境外迁入北方内地的移民户均人口。

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至六年,先后有5批少数民族内附,具体情况及户口数如下:

1、太平兴国五年二月乙丑:"岢岚军言近界戎人二百六十余户、老幼二千三百余口归附。"户均8.8人。

2、太平兴国五年二月壬申:"岢岚军又言戎人八十九户、老幼六百三十二口归附。"户均7.1人。

3、太平兴国五年三月辛未:"三交口言戎人二百三十四户、老幼五千三十七口归附。"户均21.5人。

4、太平兴国五年四月己丑:"代州言戎人二百三十五户、二千四百二十四口归附。"户均10.3人。

5、太平兴国六年七月己卯:"岚州言戎人五十三户、三百六十三口内附。"(注:《长编》卷21、卷22。)户均6.8人。

以上户均人口最多为21.5人,最少为6.8人,总数约871户,约8761人,户均约10人。

宋太宗时另一次大规模的移民活动留有户口资料。雍熙北伐后,将伐辽所得云、应、寰、朔4州降民迁往京西河南府、许州、汝州等地,"徒者凡八千二百三十六户,七万八千二百六十二口,及牛羊驼马四十余万头"(注:《长编》卷27,雍熙三年七月壬午。)。户均9.5人。

境外的户均人口,对北方户均人口有重要参考价值;而内迁之后,便成为宋朝的户口了。

其三,赈济时的户均人口。

《宋朝事实类苑》卷8引《魏王别录》载:庆历八年,河北发生大水灾,韩琦竭力营救赈济。次年朝廷下诏嘉奖说:"河北都转运司奏,去年河北艰食,人户流亡,卿多方擘画,全活人命及七百万,并归本业。"《韩魏公集》卷13《家传》所载略同,只是数字比较含糊:"全活人命及五七百万。"当时河北户数,据欧阳修庆历五年言为705700户(注:《欧阳修全集·河北奏草》卷下《论河北财产上时相书》)。若以700万人计,户均约9.9人;若取"五七百万"之中数600万人计,户均约8.5人。实际上,受灾人口不可能是河北总人口,也即河北人口及户均人口很可能比上述数字多些。

宋真宗天禧四年,京西襄州发生饥荒。知州夏竦"全活四十六万余口"(注:《华阳集》卷35《夏文庄公竦神道碑》)。当时襄州户数史缺记载,需借用志书数字推算。据《太平寰宇记》记载,襄州有26892户;据《元丰九域志》,襄州户数为93027。《太平寰宇记》所载为太平兴国五年至端拱二年(980~989年)情况,取其中断为984年;《元丰九域志》成书于元丰三年,所用资料应是元丰二年(1079年)的数据。按两书相距约95年计,95年间增长约66135户,平均增长696户,以《太平寰宇记》户数为准,加上至天禧四年(1020年)约36年的增长数25056户,约为51948户。户均约8.8人。

陕西有两个数字,但户均人口差距很大,现提出来仅供参考。宋仁宗庆历三年冬陕西大旱,韩琦"选官分诣州县发省仓赈之,奏差提点刑狱许宗寿专切往来提举蒲、华、同三州,所活凡二百五十四万二千五百三十七人,他州人数称是"(注:《长编》卷145,庆历三年十二月末;《太平治迹统类》卷9《仁宗诸臣谋国远略》;《韩魏公集》卷13《家传》。)。也即蒲州(后改为河中府)、华州、同州有人口至少2542537人。其户数仍需推算。据《太平寰宇记》,三州共70091户;据《元丰九域志》,三州共214647户。约59年间增加144556户,年均增加1521户。以《太平寰宇记》载数为基数,加上至庆历三年(1043年)凡59年间增加的约89739户,三州户数约159830户。如此看来,庆历三年三州户均约15.9人。此数似嫌过多,疑"二百五十四万"为一百五十四万之误,若然,其户均为9.6人。另有资料表明,陕西居民家庭不少人口众多者。宋神宗元丰五年,秦凤路提举保甲司曾披露说:"本路义勇并改为保甲,其间多有一家男夫五人以上成丁者。"(注:《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丁酉。)如此,则一家男丁加上老稚男人和至少3位妇女,其户口则多有10人左右者。

另一数据与前大不相称。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知邓州张知白报告:"陕西流民相续入境,有欲还本贯而无路粮者,臣诱劝豪民出粟数千斛,计口给之,以半月为准。凡就路总二千三百家,万二百余口。"(注:《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壬子;《宋会要·食货》57之5。)户均4.4口。同样是灾民,与上述陕西数字差距太远;同样是流民,与前文河北流民的数字也有距离。在整个北方地区户均人口及推论的户均人口背景对比下,户均4.4人似嫌偏低。如果这条史料本身无误,那么唯一可能的原因就是,这批流民并非都是全家出逃或返乡。

以上除陕西数字不明确外,大致可以说,北方户均约9人。



南方地区的情况,由于时间、地域跨度大等原因,比较复杂。众多的资料数据不一致,令人一时难以适从,更需认真对待。先看中上户的情况。

北宋时,吕陶言:"上中等户因买坊场及充壮(丁)、保(丁)而失业者,十常四五……以四海总计,凡几千家罹此疾苦矣。每家以十口为率,凡几万人失所矣。"(注:《净德集》卷2《奏乞相度逐界坊场放免欠钱状》。)四川人吕陶所指的是全国情况,自然包括南方地区,也即南北方的中上人户,户均人口约为10人。具体如他说四川彭州九陇县"有园户三百家以来,约及三千人"曾闹事(注:《净德集》卷11《申帅府并二司状》。),即是户均10人。

南宋初张守言:"(淮南)今之家业及千缗者,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之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注:《毗陵集》卷5《论淮西科率札子》。)拥有百亩之田的淮南中户,户均10人,与前一致。

南宋袁说友在《峡路即事》诗中透露:"双牛只叟一横犁,白水插秧透面肥。是处喜经连夜雨,田家十口可无饥。"(注:《东塘集》卷7。)所言峡路,即四川东部的夔州路和梓州路。有两头牛的人家应属中户,仍是10人。

南宋时的南方地区,"诸州县铜匠无虑千百家,家有十数口"(注:《系年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七月庚戌。)。此类手工业者也应属中户,户均10余人。

以上所言南方地区中上等人户的户均人口,与北方地区一样,普遍认定为10人。但东南一些地区情况有异。如福建泉州清溪县,因山地硗瘠,当地居民"两儿只肯育一儿",所以"大家有田仅百亩,三二十亩十八九。父母夫妻子妇孙,一奴一婢成九口"(注:《蛟峰文集》卷6《田父吟》)。有奴婢2人的家庭,自属中上等人户。9口之家中,血缘家庭人口三代同堂仅有7人。

下等人户的有关数据多是赈灾时的资料。

南宋人董煟言,救荒时官府若向饥民发放一斛粮食的价钱,"可供一家五七口数日之费"(注:《救荒活民书》卷2《义仓》。)。户均约6人。

宋孝宗时朱熹言:江东南康军星子、都昌、建昌三县"阙食饥民二万九千五百七十八户,数内大人一十二万七千六百七口,小儿九万二百七十六口"(注:《朱熹集》卷16《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饥民总数为217883人,户均7.3人。

宋孝宗淳熙二年,刘珙知建康府、江东路安抚使,适逢灾害,"籍农民当赈贷者若干户,十口以上一斛,六口以上八斗,五口以下六斗;客户当赈济者若干户,五口以上五斗,四口以下三斗"(注:《朱熹集》卷97《刘珙行状》)。可知主户家庭中6人以上为多,客户家庭多为5人左右。

淳熙十一年,湖北大旱,鼎州、澧州尤为严重。提举荆湖北路常平茶盐赵善誉"躬走村落,妩慰饥赢,得户四万余,口二十万"(注:《攻媿集》卷102《赵善誉墓志铭》。)。户均近5人。

宋光宗时,临安府水灾,需赈济者"计五万余家,约三十万人,大人小儿各居其半"(注:《历代名臣奏议》卷247,蔡勘奏。)。户均约近6人。

宋宁宗时,知抚州陈蕃寿言:"本州土瘠民贫,秋苗之数不多。去岁旱歉,抄札到三万九千户,计一十八万五千六百九十口。"(注:《宋会要·食货》68之102。)户均4.7人。

佃农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且处于社会底层,最为贫困,家庭人口更少些。据宋末方回言,两浙秀州佃户"五口之家,人日食一升,年食十八石"(注:《古今考》卷18《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户均5人。

另有一个案例提供的数字也可参考。宋太宗时,江西虔州有3人犯法,"并家属十二人悉诣阙"(注:《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3家共15人,户均5人。

南宋时有一些比较可信的城镇人口数据,从中可得到坊廓户的综合户均人口。

江东徽州:居民"其在郡城中者,乾道户千二百八十一,口六千八百五十八"(注:《新安志》卷1《户口》。)。户均5.3人。宝庆年间,坊廓主户"三千九十八,口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户均4.5人;坊廓客户"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注:《弘治徽州府志》卷2。)。户均4.4人。

两浙镇江:嘉定年间,"府城厢户一万四千三百,口五万六千八百;江口镇户一千六百,口六千九百"。府城户均3.9人,江口镇户均4.3人。咸淳年间,"在城五隅户八千六百九十八,口三万八千三百八十五"(注:《至顺镇江志》卷3《户口》。)。户均4.4人。

两浙临安:宋宁宗嘉泰元年临安城中大火,无家可归者、"共一千三百二十一家,计五千三百四十五口,大人四千七十七口,小儿一千二百六十八口"(注:《宋会要·食货》58之23。)。户均4人。

以上东南地区三城的坊廓户家庭人口,大约户均近5人。

洪迈《夷坚志》一书,记录的是宋代社会生活风俗,其中无意间透露的家庭人口数字,应当是真实的。从中找到南方地区(全是东南诸路)城乡平民百姓(仅限平民百姓)确切或比较确切的家庭人口数字23例,可作为简单随机抽样调查。现列表如下(见右边)。

地区口数代数出处
淮南通州8支庚卷4《海门虎》
淮南黄州32支癸卷2《黄州渠油》
淮南舒州6三志己卷第4《燕仆曹一》
两浙临安43志补卷16《卖鱼吴翁》
两浙临安52乙志卷11《涌金门白鼠》
两浙临安21三志己卷第9《乾红猫》
两浙平江53支戊卷4《张氏煮蟹》
两浙平江42丙志卷10《茶肆民子》
两浙秀州4~5两家乙志卷8《秀州司录厅》
江东饶州32三志辛卷10《萧大师》
江东饶州43支丁卷5《黟县道上妇人》
江东饶州42支戊卷10《程氏买冠》
江东饶州5~6乙志卷14《鱼陂疠鬼》
江东宣州42志补卷16《蔡五十三姐》
江东信州42丁志卷6《张翁杀蚕》
江西抚州5支丁卷4《丘岑食蕈》
江西隆兴府10余丁志卷20《乌山媪》
江西隆兴府53丁志卷11《丰城孝妇》
湖北荆南32志补卷9《饥民食子》
湖南潭州42丙志卷8《衡山民》
福建福州21支癸卷4《郑四妻子》
福建福州63支戊卷1《筹洋村鬼》

以上22条23家数据,最多为10余人(按15人计),最少为2人,总计约111人,户均约4.8人。此数可以视作东南地区下层人户的户均人口。

南方地区综合性的户均人口,有以下两条重要史料。

北宋时,知洋州文同言:"(洋州)主客户凡四万八千余户……大率户为五口,亡虑二十四万余口。"(注:《宋会要·食货》24之10。)户均5人。

另据《嘉靖丰乘》卷4《食货志》,载有宋代江西丰城县两组人口数字:"宋祥符旧经:主客户二万二千五十二,口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三。淳祐七年:主客户七万七千一百三十九,口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是年知县刘卿月新编,不委官吏,分请隅总土人,家至户谕,始得其实)"。这条史料的珍贵价值在于,明确指出以往的人口数字是虚假的,而淳祐七年知县动员民间力量实行普查,得到的人口数字比较真实可靠。是为户均5.2人,与洋州户均数大致相同。
以下资料,可以供参考。

南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朱熹言:"(绍兴府)统计六县之贫民约须一百三十万口,并上户当不下百四十万。"(注:《朱熹集》卷16《奏救荒事宜状》。)其时的户数需推算。元丰二年(1079年)为152922户(注:《元丰九域志》卷5。),嘉泰元年(1201年)为273343(注:《嘉泰会稽志》卷5《户口》。)。122年间增加120421户,每年平均增加987户。淳熙八年距嘉泰元年前20年,则淳熙八年时大约有253603户。当时"绍兴八邑,余姚、上虞号为稍熟"(注:《朱熹集》卷16《奏救荒事宜状》。)。朱熹所说的是受灾的其余6县之人口。平均计算,这6县大约有190202户,户均约7.3人。

宋光宗时,湖北鄂州"七县主客户六万六千六百三十二,口三十一万四千八百九十四"(注:《朝野杂记》甲集卷18《荆鄂义勇民兵》。)。户均4.7人。

宋理宗时,两浙庆元府慈溪县"主客二万余户,计一十五万六千三百余口";"定海县户主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一户,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一口,客一千六百四十八户,计六千五百四十一口"(注:《宝庆四明志》卷16《官僚》;卷19《户口》。)。慈溪县户均7人强,定海县户均2.9人。一府两个县的户均人口相差一倍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当是两县户口统计方式不同,定海县的人口数不是全部人口数。

宋理宗时,两浙镇江有"户一十万八千四百,口六十四万四千一百",户均5.9人;宋度宗时,"户七万二千三百五十五,口三十九万七千三百四十四"(注:《至顺镇江志》卷3《户口》。),户均5.5人。

除此以外,还有许多资料,或是互相矛盾,或是户均人口过多、过少而不可信,都是宋代户口统计制度混乱所造成的。(注:以四川为例,据宋仁宗时丁度言:"蜀民岁增,旷土尽辟,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长编》卷168,皇祐二年六月末)。下户即户均10余人,似不真实。而南宋高宗时汪应辰言:"宣抚司委官将梓潼、阴平两县灾伤去处,每县约三千户,每户三口"(《文定集》卷44《御札再问蜀中旱歉》)。户均3人,与前述户均10余人差别太大,也不可信。又如两浙庆元府定海县,南宋时曾受灾,其中的清泉乡"以户计者凡千二百六十一,以口计者四万三千九百六十四"(《浣川集》卷4《乞将清泉两管均济摘济札子》)。户均竟34人,更难置信。疑"凡"字为"八"字之误(下文"以口计者四万"云云,数字前无凡字),若然,户均5.3人。)

根据以上资料估计,南方地区中户户均10人,但东南地区个别地狭人稠的地方户均人口较少;下户户均约为5人,坊廓户户均约5人,客户户均约5人。综合考虑,南方地区户均约6人。

南方地区户均人口少于北方地区,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

一、南方多土狭人稠地区,如两浙、江东、江西、福建、成都府路都属人口大路,已形成人满之患。有限的环境容量制约了家庭人口发展,如前所述,南方盛行杀婴以限制人口即是主要表现。另一减员方式是出家为僧。如汪应辰言,福州"如民家有三男,或一人或两人为僧"(注:《文定集》卷33《中散大夫林公墓志铭》。)。家庭人口因而减少。

二、在此环境和经济背景下,加以为躲避官府的赋役剥削,南方地区习俗热衷于父子、兄弟分居,营造小家庭。按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别籍异财。"(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兄弟之讼》。)一个家庭的寿命,随长辈寿命而存亡,长辈去世后确切地讲是服孝三年并已安葬后才能分家(如长辈去世后仍不析居,便是官方极力推崇的"义居")。本文之所以按三代同堂为一个标准家庭,就是以此为依据的。但是,宋代颇多长辈尚存便分家的情况,有关事例绝大多数在南方地区。如广东,早在南汉时就有"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既娶,即令析产"的法令和习俗(注:《长编》卷108,天圣七年五月己巳。)。入宋后屡禁不止,仍是"巨室父子或异居焉,兄弟骨肉急难不相救"(注:《永乐大典》卷21984,章楶《广州府移学记》。)。四川地区同样如此,"亲在多别籍异财",乃《宋史·地理志》中特别指责之地。东南地区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东南之俗,土狭而赋俭,民啬于财,故父祖在,多俾子孙自营其业,或未老而标析其产……贤士大夫每以为病也。"(注:《南涧甲乙稿》卷16《铅山周氏义居记》。)此风愈演愈烈,至南宋绍熙三年,法令不得不做出让步,予以修正:"户部看详:凡祖父母、父母愿为标拨而有照据者,合与行使。"(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兄弟之讼》。)即只要长辈自愿,立有正式文书而分居者,官方不再追咎法律责任,予以默认,从而使析居之风合法化。由此可知,南方地区的家庭二代同堂者多于北方地区,规模较小,户均人口较少。至于诡名户诸问题影响的家庭规模,属于户数问题,另文再论。

家庭人口的初步推论,为笔者的宋代户口研究打下了一个基础。如果所论大致符合实际,以此参照,可以进一步推论有关户数是否可靠。据笔者另文专论的研究及葛剑雄教授的《宋代人口新证》(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6期)证明,传世的宋代总户数基本可靠。若以《元丰九域志》所载全国16569874户为准,设北方、南方户均7人,则宋神宗时全国在籍人口约一亿一千余万。此外,户口史料统计中的"丁"、"口"之辩及"女口"问题等,也可随着研究的深入而有望圆满解决。就目前而言,笔者的研究至少表明,史料中宋代户均二口或二丁左右的记载,不是实际情况,确切地说不是一个同居同财的血缘家庭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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