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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义军政权初期的人口调查和土地调整

2015-07-06 13: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848年张议潮率众推翻了吐蕃的统治后,一方面派人向唐朝告捷,另一方面且耕且战,扩大战果,稳定政权。
众所周知,人口和土地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赋役征敛的基础。一个新王朝的建立,哪怕是一个极不完备的新政权的建立,也都是以人口和土地作为其控制的主要对象。①
对于地处西北边陲的归义军政权来说也是如此,当张议潮的统治渐趋稳定后,就开始了人口调查工作,如日本京都有邻馆藏敦煌文书第51号《唐大中四年(850年)十月沙州令狐进达申报户口牒》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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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冻国栋著《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3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
②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462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

1令狐进达
2应管□妻男女兄弟姊妹新妇僧尼奴埤等共叁拾肆人。
3妻阿张、男宁宁、男盈盈、男再盈、女盐子、女娇娇。
4弟嘉兴、妻阿苏、弟华奴、女福子。
5弟僧恒、婢耍娘。WwW.133229.cOm
6弟僧福集、婢来娘。
7弟僧福成、妹尼勝福。
8兄兴晟,妻阿张,母韩、男含奴,男佛奴。男归权,妹尼勝□、
9妹尼照惠、婢宜宜。
10侄男清清、妻阿李、母阿□、弟勝奴、弟勝君,妹尼渊□。
11妹银银、奴进子。
12右具通如前,请处分。
13牒件状如前,谨牒
14大中四年十月日户令狐进达牒

从本件文书最后三行的格式、内容可知,它是一件以下达上的牒文,属于官文书性质。而当时(大中四年十月)虽然沙州的吐蕃政权已被推翻,归义军政权还未建立。但沙州并非权力真空,而是张议潮政权,或可称为前归义军时期。因此,这件牒文应是令狐进达一户上报给张议潮政权的。
这件牒文并不是无缘无故上报的。应该是张议潮在推翻吐蕃政权以后,在向唐王朝告捷的同时,就开始着手整理内政,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首先得掌握当时的人口状况。因此可能于大中四年(850)初下令调查人口。其调查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仅是正常的人户,而且还包括僧尼奴婢等,即调查的是当是沙州的所有人口,因此才有了大中四年十月令狐进达的牒文。在各人户申报的基础上,张议潮政权所属各基层组织首先对各人户的申报进行了调查核对,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官府户口登录工作,如s.4710《沙州阴屯屯等户口簿》①

(前缺)
1妻男女兄弟侄僧尼孙妹等壹拾贰人。
2妻阿李、男清奴、男安屯,女尼醜婢,兄英奴,侄男晟晟,
3侄僧专专,侄男满奴,孙男和和,妹尼小娘。
4户阴屯屯
5妻男女兄弟新妇僧尼孙侄等贰拾壹人。
6妻阿常、男君达,新妇阿昌,孙男加晟,孙男昌晟,男像奴,
7男僧福藏,女尼定严,女定娘,女堆堆,兄弟弟,侄女晗咙,弟纯陁,
8新妇阿靳、侄男宁宁、侄男鹘子、侄女端端,弟僧胜顶,侄僧皈顺,
9侄女宜娘。
10户张猪子
11母妻男妹等陆人。
12母阿马,妻阿康,男骨骨、男骨?懀媚狒n鬘。
13户王鹰子
14母妻女兄嫂侄等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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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470页。第17行“刘再荣户”是28人,但从图版看应为30人,经黄征先生相助.在其电脑扫描中将图版放大,可以看出第19行的“女尼口娘、女吴娘”已刮。


15母阿宋,妻阿荆,女逍遥,兄宜子,嫂阿张,侄女消愁,兄僧龙安。
16户刘再荣
17妻男女兄弟新妇僧尼孙侄等贰拾捌人。
18妻阿令狐,男海盈,新妇阿王,孙男友友,孙女福惠,男胡儿,女尼钵钵,
19女纵娘,女称心,妹尼觉意花,妹胜娇,弟再安,
20新妇阿樊,侄男文显,侄男文集,侄男善子,侄尼金吾,侄尼鹰鹰,
21侄女富娘,侄尼瘦瘦,女伴娘,侄男伯醜,侄僧明明,侄男昇昇,
22侄男力力,侄男千千,新妇阿氾。
(后缺)

本件文书的登录内容与上引令狐进达申报户口牒完全一致,只少了申报中的“应管户”三字,其字体也显系一人书写,它应是基层胥吏对本地人口的整理定本。从而意味着张议潮政权人口调查工作的完成。
我们估计,到大中四年底,张议潮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了人口的调查、登记工作,当大中五年,唐王朝正式在沙州建立归义军政权,并任命张议潮为归义军节度使后,张议潮便于大中六年开始了土地的调查、登记、分配。如s.6235《唐大中六年(852)四月沙州都营田李安定牒》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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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释录》第二辑第463页。

l[]壹段叁拾伍亩(东至□通颊地切崖,西至官道,南至泽,北至石磧。)
2□□□今责检状过者、谨依就检
3□□生荒空闲,见无主是实。伏望
4尚书请乞处分。
5牒 件状如前谨牒。
6大中六年四月日都营田李安定谨牒。
7副营

从本件文书所述的土地四至、“生荒空闲,见无主是实”及最后三行的内容可知,这是归义军政权土地调整、登记的正式官文书。
大中六年初完成了人口和土地的调查、登录工作。当农收结束后,归义军政权立即于十月开始了土地的分配、授予工作。
归义军政权初期的土地分配,并没有触动旧有的土地占有关系,而是承认原有土地的占有,只不过让其将人口、姓名、年龄及土地方位、亩数、四至等申报清楚,以便官府掌握,并据此征收赋税。如дx2163《唐大中六年十一月百姓杜福胜申报户口田地状》①

(前缺)
1[]昇坚年四岁,母阿氾年[],奴[]子[]
2奴苟儿年七岁,奴住子年十二岁,婢绵娘年十五岁,
3侄杜□女六年二岁,婢娇多年十五
4授田
5於城□宜秋渠地壹段□畦共玖拾亩(东至泽,西至渠,南至昇坚,北张安屯)
6[]段拾叁畦共伍拾壹亩(东至尹单,西至张兴晟,南至渠,北至碛)
7[]叁拾亩(东至泽,西至字[自]田,南至泽,北至福胜)
8[]拾伍亩(东至福胜,西至画屯子,南至道,北至渠)
9[]园舍共壹拾伍亩三家合(东字[自]田,西至画屯子,南至字[自]田,北至字[自]田)
10右通上件户口及地一一具实如前,请处分。
11牒件状如前谨牒。
12大中六年十一月日百姓杜福胜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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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释录》第二辑第467页。

本件文书前缺,不知杜福胜一户实有几人,但土地占有是较多的,从其所列土地方位及四至可知,共有:90+51+30+15+5。


就以上所列5段地的亩数相加,最少也是191亩,因其第四段土地的十位数不明,我们就按壹拾对待,也有191亩,而完全有可能比这还多。
另外,дx.2163、2393《唐大中六年十一月女户宋氏申报户口田地状》①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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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释录》第二辑第466页。

(前缺)
1[]喜[]
2[]奴金山年十五,婢胜年十岁
3[]拾亩
4[]西支渠地壹段壹拾柒畦共伍拾柒
5[]杜福胜,西至园舍,南至泽,北至胜贤
6[]壹畦捌亩(东至道,西至画屯子,南至道,北至杜胜贤)
7右通上件女口田地具实如前,请处分。
8牒件状如前谨牒。
9大中六年十一月日女户宋氏谨状。

由于本件文书前残,也不知宋氏一户实有几人?但可知她与杜福胜户的土地相邻,其占有量也较多,共有:1o亩+57亩+8亩。由于第一段土地的十位数不明,但最少也是75亩。
从以上杜福胜和女户宋氏两户的人口、土地申报状可知,这是其原有的土地,并非是归义军政权重新分配。
我们说归义军政权初期的土地分配,并没有触动旧的土地占有关系,还可从张月光的土地中得到证明。据属于吐蕃后期的p.3744《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①载,张月光兄弟由于“生居乱时,长值危时,亡父丧母,眷属分离”,故兄弟分家,其中张月光分得的土地计有:“□分地取牛家道西叁畦共贰拾亩,又取厝坑地壹畦拾亩,又取舍南地贰亩,又取东涧舍坑已东地叁畦共柒亩。孟授地陆畦共拾伍亩内各取壹半,又东涧头生荒地各取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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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释录》第二辑第145—1<6页。

由于是兄弟分家,对自家的土地是哪一段?多少亩?都十分清楚。故分家书中只写明大体方位及亩数,并没有土地四至。其中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张月光分得的第一段土地是“叁畦共贰拾亩”。而在p.3394《唐大中六年僧张月光博地契》中,张月光与吕智通所对换的土地中,恰好就有“南枝下界地一段叁畦共贰拾亩”。我们认为,这20亩就是张月光分家时所得土地的一段,而现在由他与人对换,可见这段土地仍然归他所有。进而说明,归义军初期的土地调整分配,并没有触动旧的土地占有关系。
当然,对于一个新的政权来说,其土地调整分配虽没有触动旧的土地占有关系,但并非一概不动,否则在杜福胜及宋氏等户的人口、土地申报状中,就不会将人口姓名、年龄、土地方位、亩数、四至等一一具实申报。其目的就是为了掌握各户人口及土地占有情况,以便使百姓在新政权下能够安居,进行生产生活,为新政权缴纳赋役。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归义军政权对那些无地、少地的百姓,就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这些用来分配的土地,主要是一些生荒地。因吐蕃占据敦煌约80年,在其统治后期,基本上是人少地多,出现了一些荒地。如大中初年,吐蕃内乱,其宰相论恐热率兵击吐蕃贵族尚婢婢。“婢婢粮乏,留拓跋怀光守鄯州,帅部落三千余人就水草于甘州西。恐热闻婢婢弃鄯州,自将轻骑五千追之,至瓜州,闻怀光守鄯州,遂大掠河西鄯、廓等八州,杀其丁壮,劓刖其羸老及妇人,以槊贯婴儿为戏,焚其室庐,五千里间,赤地殆尽。”①正如《文献通考》所言:“河西之地,自唐中叶以后,一沦异域,顿化为龙荒沙漠之区,无复昔之殷富繁华矣。”②因此,在敦煌文书中,就出现了一些“荒地”、“空地”的具体记载,如p.3744《(公元840年)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除有“东涧头生荒地”的记载外,还有“东至叁家空地”、“其空地”、“前空地”等记载。另如p.2685《年代未详(828年?)沙州善护、遂恩兄弟分家书》③也有“舍外空地”的记载。再如前引s.6235《唐大中六年四月沙州都营田李安定牒》中所述的“壹段叁拾伍亩”“生荒空闲,见无主是实”。从其四至可知,这一段35亩的无主“生荒地”,其中将一半(12亩)授给了唐君盈,因同号文书(s.6235)《唐大中六年十一月唐君盈申报户口田地状》④中最后一段12亩土地,其四至与前述“生荒地”基本一致。


《唐大中六年十一月唐君盈申报户口田地状》虽然残缺,其户人口只能看出6人。但从该件文书的格式推测,估计唐君盈户最少也有七八人,而土地只有47亩,且十分零散,即15+2+2+l5+1+12亩。可见唐君盈户属无地或少地之人,归义军政权便将无主“生荒地”授予。从其土地的零散情况估计,其他地段的土地也可能属于这类情况。
对于无主荒地的授予工作,可能是先由民户提出申请,即写出请地辞,这就需写明地段、亩数、四至,然后由归义军政权复查是否属实,最后才授予。如前引s.6235《唐大中六年四月沙州都营田李安定牒》中“今责检状过者,谨依就检”,就可证明这段无主生荒地的检查复核工作,是依据归义军政权的指令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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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249唐宜宗大中四年。
②《文献通考》卷322《舆地八》,考2537。
③ 《释录》第二辑第142—143页⑼。
④《释录》第二辑第465页。

当民户写出请地辞,归义军政权检查复核无误后,就可以根据其人口及土地的有无、多少授予。前述唐君盈户的情况应是如此。另p.3254背《唐大中六年十月令狐安子状》①有:

l东渠请地壹段拾肆畦共肆拾亩东至河,西至宝口泽,南至索颜子及子渠,北至2子渠及济性陀。
3右通人户及田地一一具实如前,请处分。
4牒件状如前,谨牒。
5大中六年十月日百姓令狐安子谨状
(后缺)

该件文书虽然前残,但从“东渠请地”推测,令狐安子的40亩土地也属于这类。
当大中六年十月、十一月土地的分配、授予工作结束后,归义军政权基层组织的胥吏,便将各户人口的姓名、年龄、类别及土地总数、各地段方位、亩数、四至等整理登记,制成相当于“籍帐”的人口田地簿,作为归义军政权征收赋役的依据。这就是p.4989《沙州安善进等户口田地簿》: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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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释录》第二辑第464页。
②《释录》第二辑第471—472页。关于本件文书的年代,山本达郎认为其相对年代约在s.6235背《唐大中六年(852)唐君盈手状》到p.3384《唐大顺二年(891)正月沙州翟明明等户口受田簿》之间。冷鹏飞认为其登录方式具有张议潮统治初期户口登记的特征,应当成于张议潮掌归义之时(848—867年)。(见冷鹏飞《唐末沙州归义军张氏时期有关百姓受田和赋税的几个问题》,载《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l期。)

(前缺)
1户安善进年卅八,父僧法[]妹小小年十五,妹安香年[]妹[]年卅2[]子年卅四,妹尼印子年卅,外甥僧法口年[]王悉都口承。
3受田壹拾伍亩半。於涧渠地壹畦陆亩:东至郭悉殉忠,西至福妙,南至安日兴,4北至郭悉殉忠;又地壹段两畦共贰亩:东至安福妙,西至渠,南至渠,
5北至安张六;又地壹段两畦共肆亩:东至道,西至涧渠,南至梁悉达,北至安昂子。
6又园舍地半亩。又地壹段两畦共肆亩:东至道,西至涧渠,南至梁悉。
7户张孝顺年卅,妻阿陈年廿五,女优柔年二岁。史怀德承。
8受田壹拾捌亩。延康上口渠地壹段叁畦共陆亩:东至渠,西至佛奴,南至自
9田,北至张佛奴;又地壹段陆畦共拾贰亩:东至张佛奴,西至自田,南至自田,10北至董荣。
11户傅兴子年卅九,妻阿阴年卅一,男文达年九岁,女娇子年五岁,女最子年四岁。
12兄傅兴谈


12年卅九,嫂阿张年卅七,侄男惠安年十一,侄女自在年九岁。姊尼福胜年卅三。13受田柒拾亩。请涧渠地壹段肆畦共壹拾贰亩:东至傅兴谈兼自田,西至朱迈,南
14至道,北至渠;又地壹段叁畦共壹拾贰亩:东至子渠,西至索佛奴,南至子渠,北至
15赵满子;又地壹段两畦共贰亩半:东至高黑子,西至道,南至张宝达,北至高黑子;
16又请北府新渠地壹段兼舍壹分,拾壹畦共拾捌亩:东至子渠,西至程多胡,南17至张珍,北至新渠;又地壹段拾畦共贰拾壹亩:东至傅子郎,西至吕像奴,
18南至傅兴润,北至傅子郎;又官渠地叁畦共伍亩:东至周沙,南至傅子郎,
19西至沟,北至傅兴润。
20[]妻阿张年卅口,男再口年十五,男[]年十岁,弟傅兴口年廿三,妻阿口(后缺)

至此,归义军政权完成了初期的土地分配工作。
这里还需说明的是,归义军政权的“受田”与“请”某段地,只是当时的习惯语,其渊源即在于均田制下“请田”与“授田”的合一。因为均田制下各户的田土名义上都是受之于官,影响所及,归义军时期各户的田土也都称之为“受田”、“请田”。①但归义军政权并没有继续推行均田制,也没有按均田制的方式进行土地的还授工作,而只是延用了其有关概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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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杨际平《唐末宋初敦煌土地制度初探》,载《敦煌学辑刊》1988年!、2期合刊。

前述唐君盈户有七八人,总授田47亩。本件文书所载安善进户8人,总授田15.5亩;张孝顺户3人,总授田18亩;傅兴子户10人,总授田70亩。再如s.3877背《戊戌年令狐安定请地状》①曰:令狐安定一户2人,“总授田拾伍亩”。由此可见,无地或少地的民户,归义军政权初期授予土地的数量约每人七八亩。
在大中六年十月、十一月分配土地的同时,归义军政权还根据人口、土地调查中得知的信息,即有些民户的住宅与耕地较远、有些民户的耕地过于分散,不利于农业生产,便决定民户可以自由对换土地。即p.3394号文书所说:“大中年壬申十月廿七日,官有处分,许?h博田地,各取稳便。”②
这样,归义军政权从正式建立前的大中四年十月的人口调查开始,到大中六年三四月的土地调查登记,再到大中六年十月、十一月的土地分配、授予及允许土地的对换,便完成了政权初建时期的基本工作,即人口、土地的调查、登记与分配,从而为政权进一步地巩固、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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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释录》第二辑第469页。
②关于本件文书的录文及研究,参拙作《晚唐五代土地私有化的另一标志——土地对换(以p.3394号文书为主)》,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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