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的发布,为定量分析中国人口生育的特点和变化提供了可能,本文主要就生育水平、生育模式,以及生育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发现,在生育水平持续下降的情况下,结构性因素逐渐成为左右未来中国生育水平走向的决定性因素;生育模式方面则体现出初婚初育间隔扩大,生育孩次向低孩次集中的方向发展;尽管年龄别已婚生育率的变化使得一般生育率上升9.61%,但在导致生育水平下降的各因素中,育龄妇女年龄结构、婚姻状态等人口结构因素的影响显得越来越重要。研究结果对于正确理解我国人口形势的过去和现在,科学地预见和适应未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第六次人口普查;生育水平;生育模式;影响因素;
中国实行了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对生育的影响在现阶段已充分表现出来,人口城市化、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等社会因素,以及育龄妇女年龄结构、婚姻状态等人口因素,都将对中国当前和未来的人口生育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长期维持低生育水平的情况下,中国当前的生育水平、生育模式和生育的影响因素具有怎样的特点和变化,对于正确理解我国的人口形势,科学地规划和调整人口政策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拟在“六普”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中国人口在生育方面的特点和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一、生育水平分析
(一)粗出生率和一般生育率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而生育情况是指普查时点前一年内的出生人数,因此需要把普查时点的人口总数折算成年中(1)人口数。为简化计算,我们假设人口出生和死亡都服从均匀分布,那么年中人口数就可以用普查时点人口总数减去年中到普查时点出生的人数,再加上年中到普查时点死亡的人口数。结果显示,中国2010年的粗出生率是9.36‰,比2005年下降了0.14‰。但是,我们并不能简单地通过粗出生率判断中国人口生育水平下降的程度,因为粗出生率还受到人口年龄性别结构和婚姻状态分布的影响,它也不能反映生育时间的早晚。
一般生育率排除了性别结构和部分年龄结构的影响,它在反映生育水平的时候,比粗生育率更精确一些。计算一般生育率也存在把育龄妇女人数调整到年中人数的问题。同样,我们假设育龄妇女的死亡人数和单岁年龄组人口也是均匀分布,年中育龄妇女人数为普查时点育龄妇女人数加上年中到普查时点育龄妇女死亡人数,再加上普查时点确切年龄为50岁至50岁6个月的育龄妇女人数,再减去普查时点确切年龄为15岁至15岁6个月的育龄妇女人数。结果显示,中国2010年的一般生育率是33.31‰,比2005年的34.44‰下降了1.13‰。显然,一般生育率的分母不包括男性和非育龄妇女,排除了非历险人群的影响,受年龄结构的影响要比粗出生率小一些,一般生育率下降的幅度比粗出生率的下降幅度更大。
(二)年龄别生育率和孩次别生育率
为了排除育龄妇女年龄结构变动对生育量度的影响,可以采用年龄别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为(x,x+n)年龄区间的生育率,它是由年龄为(x,x+n)岁的妇女在当年生育的子女数,除以当年年中年龄为(x,x+n)岁的妇女人数。由于人口普查的时点是11月1日,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年中”,需要将普查时点的各年龄妇女人数向后调整半年,调整方法与上小节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从图1可以看出,2000年年龄别生育的峰值最高,2005年次之,2010年最低。而2000年年龄别生育的方差最小,2010年的方差最大,说明随着年龄的增长,在达到峰值后(24岁),2000年年龄别生育率的下降速度也最快,26岁后就低于2005年的年龄别生育率,27岁后低于2010年的年龄别生育率。总体上看,如果将各年份的时期年龄别生育率构成假想队列,2000年的育龄妇女完成生育过程的速度最快,2005年的育龄妇女次之,2010年的育龄妇女最慢。这种生育模式的差别最终将影响到生育水平,在生育子女数受到计划生育政策限制的情况下,生育过程变慢意谓着生育年龄推迟,从而导致时期生育水平的下降[1,2]。
年龄—孩次别生育率是各年龄育龄妇女生育第N孩人数分别除以各年龄妇女年中人数,它是将年龄别生育率分成不同孩次生育率的指标。中国人口是以一孩生育为主,一孩的生育峰值年龄为24岁左右,三孩及以上一直没有成为主流。但是,30岁以后二孩生育率超过了一孩生育率,这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妇女生育第二个孩子一般在30岁左右,另一方面,也不排除超生现象是集中发生在三十岁以后。孩次别总和生育率可以理解为一批假想的中国妇女,按照当前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度过整个生育期,将生育0.69个一孩,0.39个二孩和0.09个三孩及以上。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年龄别生育的差异和特点,可以通过构建布拉斯的冈泊茨相关生育模型形象地表现生育过程快慢和年龄别生育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它能够较好地根据历史生育率数据建立本地区的标准生育模式。另外,通过调控总和生育率,或生育中位年龄等人口学意义明确的参数,可以预测未来的年龄别生育率,这对于以政策分析为目的的人口预测研究有着深远的意义。
记标准年龄别累积生育率为Fs(x),则根据冈泊茨假设,Fs(x)可以表示为:Fs(x)/TFRs=exp(A×exp(Bx))。标准年龄别累积生育率采用布拉斯标准生育率模式[3]。
α、β值的统计学意义是明确的,参数α反映了生育过程的快慢,而生育的快慢程度是以生育平均年龄或中位年龄来测量的,α小于0则说明实际人口的生育年龄晚于标准人口的生育年龄。中国2000年、2005年和2010年的α都小于0,说明中国人口在这三个年份的生育年龄都晚于标准人口的生育年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生育年龄也不断推迟。β系数则可以解释为决定年龄别生育率模式的离散程度或集中程度的参数,β小于(大于)1,则表示实际人口的生育率比标准人口的生育率分散程度大(小),曲线的形状宽(窄)。中国人口的生育率模型中,只有2010年的β系数小于1,其他两个年份的生育分散程度都比标准人口小,说明中国人口的生育模式有整体推迟的趋势,生育开始较晚,结束也较晚,这与西方国家生育开始较晚、结束较早的模式有明显的差别。
(三)总和生育率和终身生育率
总和生育率(TFR)是指假定某一年龄队列的妇女按照当前(通常为某一年)的生育模式和生育水平度过整个育龄期,并且在其间无一死亡(即都能活到育龄期结束),平均每名妇女将生育的孩子数。
通过简单计算可得,2000年的总和生育率为1.22,2010年的总和生育率为1.18,十年间下降了0.04,基本与年龄别生育率的图形所反映的信息相吻合。其中,2010年“城市”的总和生育率为0.88,“镇”为1.15,“乡村”为1.44。总和生育率最低的五个地区分别是北京0.71、上海0.74、辽宁0.74、黑龙江0.75、吉林0.76。总和生育率最高的五个地区分别是广西1.79、贵州1.75、新疆1.53、海南1.51、安徽1.48。最高和最低地区的总和生育率相差一倍以上,中国生育水平的地区不平衡性明显存在。
中国当前的总和生育率已经到了超低的水平。2010年的《世界人口数据表》[4]显示:2010年全球平均每个妇女生2.5个孩子,发达国家为1.7个,欠发达国家为2.7个,最不发达国家为4.5个,而扣除中国后的欠发达国家为3.1个。中国的总和生育率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还要低许多。
但是,如此之低的生育水平是否能够真实反映中国的实际情况,其实,对中国生育水平的争论由来已久,特别是2000年人口普查后,国家人口计生委认定的结果与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之间发生严重的冲突。2000年人口普查调查的总和生育率为1.22,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认为在1.8左右,即便此后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调查所得到的总和生育率都在1.4和1.6以内,国家人口计生委认定的调查结果与实际调查结果仍有一定差距,只有2006年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调查是一个例外,当时调查的总和生育率为1.87,与国家人口计生委一贯认定的生育水平接近。
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调查的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18,但国家统计局对第六次人口普查做出“根据事后质量抽查,2010年人口普查漏登率为0.12%,总体质量较高。但有些指标(如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和按分年龄妇女生育率计算的总和生育率)现场登记难度较大,漏报率要相对高一些”的说明,因此,根据目前的调查数据已经很难比较准确或毫无争议地判断育龄妇女生育水平的变动,但找到总和生育率变动的上限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判断生育水平的变化范围以及是如何波动的,需要找到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估计值的上限。以往的研究发现,我国生育政策的城乡二元结构和生育转变的发生过程的区域差异,使得乡村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一直而且稳定地高于城镇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从受教育程度划分来看,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一直高于初中及以上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从现有调查数据来看,2000年人口普查乡村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43,乡村小学及以下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49。考虑到城镇人口所占比例在45%以上,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可以推断,当时全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应该在1.43以内,超过乡村小学及以下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1.49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同样道理,2010年人口普查调查的全国乡村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44,据此断定,2010年全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应该在1.44以内,超过2010年乡村小学及以下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1.64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另外,还可以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的年龄结构等信息间接估计2000-2010年中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变化。估计结果表明,2000年的总和生育率在1.34左右,2005年的总和生育率在1.43左右,2010年的总和生育率在1.29左右。简而言之,根据现有数据保守地估计2010年总和生育率应该在1.44以内,超过1.64的可能性极小[5]。
终身生育率是指任何一个妇女年龄队列度过生育期的实际平均生育子女数。如果每个妇女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终身生育率就等于政策生育率。2010年20岁以前的年龄别累计生育率与活产子女数十分接近,20岁以后,随着年龄增长两者的差异逐渐扩大,到49岁时,活产子女数为1.91(可看作当年49岁组的终身生育率),而累计生育率(TFR)仅为1.18,两者相差60%多。如果说49岁队列的妇女还有部分没有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可能会有更高的终身生育率,那么45岁队列的妇女则全部生育期都是在计划生育政策(1)实施后渡过的,其终身生育率(1.79)依然比2010年的总和生育率高出50%多,比政策生育率(1.47)[6]高出将近22%。35岁组妇女(2)的终身生育率(1.46)比较接近政策生育率,如果忽略未婚、未育、不孕,以及35岁以后生育的情况,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一定的改观。
从现行生育政策的长期效果来看,由于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采用城镇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农村农业人口“一孩半”或二孩以及“双独”二孩的现行生育政策,随着人口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迁移流动人口规模持续增加和人口产业结构的变化,使得农业人口比例持续下降,因此,即使现行生育政策不变,由于人口构成的变化,该政策客观上将是持续促使育龄妇女总体生育水平下降,换句话说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长期效果是促使育龄妇女总体生育水平持续下降[7]。
二、生育模式分析
(一)生育年龄
根据第五、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汇总数据,可以计算出,2000年中国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为26.29岁,2010年为28.18岁,2010年比2000年平均生育年龄推迟了1.89岁。如果以一孩平均生育年龄近似代替平均初育年龄,2010年中国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为26.24岁,2000年为24.83岁,两者相差1.41岁。中国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年龄推迟可以认为是平均初婚年龄推迟导致平均初育年龄推后,而又将影响到多孩生育的时间。
通过对比2000年和2010年分孩次的中位生育年龄、第一四分位和第三四分位年龄的差异,能够更清晰地展现平均生育年龄推迟的内在规律。
由表2可见,2000年和2010年育龄妇女第一孩平均生育年龄的差异较小,第一四分位和中位生育年龄略有推迟,而第三四分位推后的幅度略大,但它也比二孩、三孩的第三四分位推后的幅度小得多。生育年龄推迟幅度最大的是三孩生育,第一和第三个四分位的推迟幅度差达到2.63岁,也就是说生育三孩的生育期延长了。从总体上看,生育年龄推迟的幅度与二孩生育的推迟幅度比较接近,表明2010年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取决于第二孩平均生育年龄。二孩生育年龄推迟一方面受到一孩生育年龄推迟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受到一孩和二孩生育间隔延长的间接影响。
(二)生育间隔
生育间隔是指生育第n+1孩的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与她们生育第n孩时的平均生育年龄之差。人口普查数据(尤其是汇总数据)一般不包括计算生育间隔的信息,本文利用Ryder[8]的方法计算初婚初育间隔,只需要知道平均初婚年龄、一孩平均生育年龄和从0孩到1孩的孩次递进比(a0)。其中,平均初婚年龄和一孩平均生育年龄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得到,但是0孩到1孩的孩次递进比需要人口普查原始数据才能计算,而在目前原始数据还未公布的情况下,采用区间估计的办法给定一个a0取值范围。许多研究表明[9,10],中国的0孩到1孩的孩次递进比接近于1,可以假设2010年0.95~0.99。初婚初育间隔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Xi,1-珚X(1)=(珚Xi,1-珚X)/ai+[(1-ai)(珚X(2)-珚Xi,1)/ai]
式中左边是生育第i+1孩的平均年龄与生过第i孩后继续生育的妇女生育第i孩的平均年龄之差。这正是要估算的平均生育间隔。如果ai≈1,那么式中右边第二项近似等于零。此处取i=0,也就是初婚初育间隔。
通过计算可得,2010年中国育龄妇女初婚初育间隔为3.72至3.88年,2000年为3.61年,十年间初婚初育间隔增加了0.11至0.27年。生育间隔除了受到孩次递进比的影响外,平均初婚年龄和平均初育年龄是否同步变化也是影响因素之一。2010年与2000年相比,平均初婚年龄推迟了1.48岁,平均初育年龄推迟了1.61岁,两者相差0.13岁。可见,中国当前初婚初育间隔扩大的主要原因是初育年龄推迟大于初婚年龄推迟的结果,从理论上说,这种变化有利于时期生育水平的进一步降低。
(三)生育孩次分布
生育的孩次分布是指各年龄妇女所生育孩子中,各孩次人数所占的比例,孩次分布既反映当前的生育模式,也体现历史生育的累积效应。
从图2来看,中国妇女生育的孩次分布的一般特点是由低龄低孩次向高龄高孩次缓慢过渡,这是由人口的生理特点所决定。育龄妇女进入生育期后,多数妇女是初育,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生育过一孩的妇女在经历足够的生育间隔后,二孩的生育比例才渐渐追上并超过一孩生育的比例。但这一过程在2000-2010年间还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首先,一孩所占的比例由2000年的单调下降转变为2010年的先降后升。随着初婚年龄的推迟,越来越多的妇女选择在生育旺盛期后开始初育,这种补偿性生育使得2010年的一孩生育所占的比例在44岁再次超过二孩生育。其次,一孩和二孩所占比例的平衡点后移,由2000年的28岁推后到2010年的30岁。这种推移现象的产生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初育年龄的推迟,必然导致二孩生育的推迟;二是生育间隔的扩大使得二者的平衡点后移。虽然由于原始数据的缺乏,我们不能测算出一孩到二孩的生育间隔,但这两种效应的叠加使得平衡点后移是显而易见的。再次,三孩生育的比例越来越少。到2010年,三孩生育的比例在整个生育期都没有超过一孩和二孩的比例,而在2000年这个比例还在40岁以后超过一孩、二孩的比例,成为高龄生育的主体。发生这种孩次分布的变迁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从某种意义说又有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允许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人口极其有限,如果不存在大量的超生现象,三孩生育所占的比重自然不会太高。
三、生育的相关因素分析
(一)受教育程度与生育孩次
从各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孩次频率分布可以初步判断文化水平高低的生育差别,由表3可以看出,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多孩生育明显减少,未上过学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生育三孩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妇女,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妇女二孩生育也明显减少。受教育程度对生育的抑制作用可以理解为: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用于学习的时间越长,相应的初育年龄也更大。另外,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高的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也较高,她们生育子女的机会成本也就相应更高,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受教育程度对生育行为产生了抑制作用。
鉴于以上结论是来自抽样调查的数据(1),它是否在统计上可以推广到总体,需要进行统计检验。受教育程度是定序变量,生育孩次是定距变量,但由于“六普”原始数据还未公布,考虑将生育孩次降级为定序变量,即一孩、二孩、三孩。同时,为了简化计算过程,将受教育程度重新编码为小学(未上过学、小学)、中学(初中和高中)、大学(大专、本科、研究生),得到如下频次分布表(表4)。
数学上可以证明,当n足够大时,统计量Z趋近于标准正态分布。经计算得:G=-0.56,Z=-247.95,ZZ0.025=1.96,G可以推广到总体。
根据Gamma序列相关系数的意义,可以在统计上认为受教育程度与生育孩次呈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的孩次越低,上述频率分布观测的结论得到了检验。
(二)城乡差别与生育孩次
不论是城市,还是镇、农村都是以一孩生育为主,但一孩生育占比最高的是城市,而二孩和三孩占比最高的是乡村,镇的多孩生育所占的比例居中。从这种分布情况可以推测,中国的生育水平是农村高于镇、镇高于城市,城乡生育差异明显。其实,中国多数地方实行城乡差异化的生育政策,农村地区普遍执行“二孩”或“一孩半”的生育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地区较高的生育水平,而“镇”作为城市和农村的交叉地带,既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也有城市户籍的人口,因而它的政策生育率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另外,城市、镇和农村的生活、生产方式的差异也使得城乡之间生育观念的差别客观存在,尽管这种差别在城乡一体化的潮流中不断弱化。
同样,这种通过列联表观测的特征也需要进行统计检验。地区类型可以认为是定类变量,它包括三个分类:城市、镇和农村;而生育孩次是定距变量,但由于“六普”原始数据还未公布,可以将它降级为定序变量进行分析,实际上就是对定类变量和定序变量的关系进行假设检验或统计推论。
如果不同类型地区的生育孩次具有相同的分布,那么样本间的累积频率差是不会太大的。令D1为不同类型地区之间一孩的累积频率差,D2为不同类型地区之间二孩的累积频率差,D3为不同类型地区之间三孩的累积频率差,D=Max(D1,D2,D3)为最大绝对值差值。
统计量:其n1、n2为不同类型地区的样本量。当样本量足够大时,数学上可以证明,统计量X2服从χ2(2)分布。
通过计算可知:X2X20.005(2)=10.597,因此,可以在统计上认为城市与镇、城市与农村、镇与农村之间的生育孩次具有明显的差异。
(三)一般生育率的因素分解
生育水平下降受到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外在因素最终还要是通过人口因素产生作用,本节在数据可获得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一般生育率下降的因素分解,希望能对中国目前生育水平下降的人口因素有一个直观的把握。
要比较不同地区或时期的一般生育率的变化,进行标准化是十分必要的。本节运用三标准化方法对中国一般生育率(GFR)在2000-2010年间的变化进行分析,定量分解年龄结构、已婚比例和已婚生育率三个因素对中国一般生育率变化的贡献。三标准化方法的思路是:
其中,C(x)为x岁妇女占育龄妇女的比例;m(x)为x岁已婚妇女占x岁妇女的比例;fm(x)为x岁已婚妇女生育率。记2010年的各种参数为GFR2、C2(x)、m2(x)、fm,2(x);2000年的各种参数为GFR1、C1(x)、m1(x)、fm,1(x);2010年和2000年各参数之差记为△C(x)、△m(x)、△fm(x),则:
2000-2010年,中国人口的一般生育率持续下降。与2000年相比,2010年的一般生育率下降了7.4%,但一般生育率的下降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需要进行定量的分析。“标准化”分析结果表明,受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以来出生人口数量下降的影响,2010年24~37岁年龄段各单岁组妇女占育龄妇女的比例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育龄妇女年龄结构的影响使得2010年的一般生育率比2000年下降3.182‰,占2000年一般生育率的8.812%。
婚姻状态的影响使得2010年的一般生育率比2000年下降了4.784‰,占2000年一般生育率的13.251%。婚姻状态的影响主要是指已婚比例的变化,它是历史婚龄变化的结果在2010年的累积反映,结婚年龄(尤其是初婚年龄)推迟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2010年已婚生育水平比2000年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其影响使2010年的一般生育率比2000年上升了3.471个千分点,占2000年的一般生育率的9.613%。由于受数据的限制,在计算已婚生育率时,把所有的生育当作婚内生育会产生一定的误差(主要是高估),但这种误差十分有限,因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和计划生育政策都不支持非婚生育。
另外,交叉作用的影响使2010年的一般生育率比2000年上升了1.701个千分点,占2000年一般生育率的4.711%。
从全国情况看,导致2010年一般生育率下降的第一位的因素是婚姻状态的影响,其次是育龄妇女年龄结构的影响,而已婚妇女生育水平不但没有使2010年的一般生育率下降,反而使其上升了。中国目前还保持比较高的在婚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的水平波动[11],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在婚率,也就是说还存在进一步下降的空间,这也是影响我国未来人口生育的强有力的潜在因素。可见,在我国当前长期维持低生育水平的情况下,一般生育率的变动(增加或减小)主要来自结构性因素,而年龄别已婚生育率等内生性因素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四、小结
尽管中国人口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一直保持着较低的生育水平,但不同时期低生育水平的特点也各不相同,近10年来,我国人口呈现出如下特点:
1.生育水平持续下降,结构性因素逐渐成为左右未来中国生育水平走向的决定性因素。2000-2010年间,中国人口粗出生率和一般生育率保持温和下降的态势,而年龄别生育率则表现出生育过程变慢、生育开始较晚、结束也较晚的特点,这与西方低生育水平国家生育开始较晚、结束较早的模式有明显的差别。中国在长期维持超低的总和生育率的情况下,2010年又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它与中国当前的终身生育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我们保守地估计2010年的总和生育率应该在1.44以内,超过1.64的可能性极小。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长期效果是促使育龄妇女总体生育水平持续下降。
2.中国的生育模式正在悄然发生变化,生育年龄、生育间隔、生育孩次正在向着“晚、稀、少”的方向转变。与一般的低生育水平人口生育模式相似,在平均初婚年龄推迟的影响下,中国育龄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也不断推迟,同时伴随着初婚初育间隔扩大,生育孩次有向低孩次集中的趋势,这种生育模式的变化契合了中国低生育水平的现实。
3.在受教育程度和城乡分布等社会因素对中国人口的生育继续产生显著性影响的同时,育龄妇女年龄结构、婚姻状态等人口因素的影响显得越来越重要。受教育程度高和低的妇女在生育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多孩生育主要发生在受教育程度低的妇女身上。受城乡差异化的生育政策和生育观念的影响,城市的生育水平低,乡村的生育水平高,镇的生育水平居中的状态。另外,由一般生育率下降的因素分解发现,导致中国一般生育率下降的第一位的因素是婚姻状态,第二位的因素是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而已婚年龄别生育率甚至还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可见,一般生育率的变动(增加或减小)主要来自结构性因素,而已婚年龄别生育率等内生性因素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本文来自《上海故事》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