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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思维路向

2016-04-17 14: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由于生殖技术的进步和婚姻家庭的现代演变,传统的自然生殖模式和家庭生育模式面临日趋明显的异变,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既复杂而又异常尖锐的伦理问题。从生育伦理学的角度看,生育方式的变化及变化趋势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类:


  1.由生育数量控制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育数量控制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为避免人口的过度増长而对家庭的人口生育采取的限制措施。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是:①政府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而干预家庭的生育行为是否具有伦理上的充足理由?_府和家庭为实现人口控制的政策目标是否有权人为地终止妊娠?人为地终止妊娠在道德上是不是可以通约的?其伦理依据何在?③在实施生育控制的过程中,政府、卫生组织和家庭的理想行为方式是什么?各自道德责任何在?这些伦理问题尽管己经有了较长时间的讨论和争议,但至今仍然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


  2.由生育质量控制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育质量控制是社会为了“优生”而采取的消极防预措施和积极干预措施。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是:①社会组织、政府乃至家庭是否有正当权力禁止智力严重低下者和遗传病患者结婚或生育?@病胎作为人的生命胚胎是否具有延续生命以至出生的生命权利?社会乃至家庭是否有正当权利终止其生命历程?③重组DNA是否意味着对生命遗传的自然规律的破坏?生命遗传的自然规律是否应当受到尊重?对生命的修补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④上一代人是否有权决定下一代人的生命特征?^在进行种种生育质量控制的过程中,当事人自主意愿是否应当受到尊重?对这些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理论解释,是生育伦理学的重要任务。


  3.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是人工授精技术、体外授精技术用于帮助不育夫妇生儿育女的活动。此外还有胎儿性别识别技术用于生育性别选择。由人工授精和外体授精引出的附加生育环节或结果是“精子库”、“代理母亲”、“精子供应者”以及“试管婴儿”、“代生婴儿”等。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是:①为了满足生儿育女的愿望是否可以切断生育与婚姻的联系?或者说消除不育夫妇的痛苦是否构成使生育与婚姻分离的充足理由?②如何界定生物学父亲,社会学父亲与试管婴儿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母亲’作为一种职业是不是一项正当的职业?“代理母亲”具有什么道德权利和义务?代理母亲收取报酬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④实施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的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他们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是什么?^试管婴儿和代生婴儿的社会学父母应当如何对待技术人员、代理母亲和孩子?⑥社会应当如何对待希望运用婴儿性别识别技术的家庭或夫妇?或者说,在技术条件容许的情况下,禁止生育性别造择的正当理由是什么?⑦具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约请“代理母亲’生儿育女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对上述伦理问题做出系统的理论解释,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无性生殖技术的发明引发的伦理问题生育与生命伦理研究:解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思维路向


  无性生殖技术包括克隆技术和人造子宫技术。这项技术尽管尚在实验和研究之中,但可以预见这两项技术完全具有完善到能够应用之水准的现实可能性。这两项技术一旦可以应用,那就意味着人类可以从生育中解放出来,但也会引出一系列全新的重大伦理问题。S无性生殖是否意味着生命的神圣性或人的尊严的彻底丧失?或者说,无性生殖与人的尊严是否具有相容性。无性生殖与人类的婚姻家庭是否具有相容性?无性生殖是否意味着家庭生育职能的消解,甚至意味着家庭这一神圣殿堂的瓦解和社会的彻底重构③无性生殖意味着生殖的社会化和自然父母的消失,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有益还是有害?④如果无性生育与人的尊严和婚姻家庭的存在是不相容的,那么无性生殖是否还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无性生殖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容许的?容许的道德理由何在?⑥今天的人类应当如何对待无性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正确地回答上述问题,也无疑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5.生育的社会行为方式变化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育的社会行为方式变化主要是指婚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増多。婚外生育与非婚生育虽然自古有之,但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婚外生育和非婚生育都是在现代社会才大量扩充和増多的,(它在古代文明社会只是个别现象)。由于生育技术的进步,所谓同性恋家庭和独身主义者都有可能借助外在力量生育子女。由此引出的伦理问题主要是:①社会是否应当禁止非婚生育和婚外生育?@杜会是否应当禁止同性恋者和独身者借助技术和代理母亲生育孩子?嫌土会应当如何待非婚生育的孩子,婚外生育的孩子和同性者与独身者请人代生的孩子?对这些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回答,无疑也是现代生育伦理学的重要课题。


  上述生育伦理问题所引起的伦理学争议是尖锐而激烈的。这种争议不仅与问题本身的敏感性和复杂性有关,而且与争论者所持的伦理学解释方法论的立场有关。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生育伦理问题的争议是不同的伦理学解释方法或路向的争议,即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的争议,或善的解释路向与正当的解释路向的争议。笔者认为,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解析,善的思维路向和正当的思维路向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其中的任何一种思维路向都不足以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做出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解释,从而支持从社会到个人的生育选择。因此,应当把‘善”的解释路向和“正当”的解释路向结合起来。从而构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总体解释柜架或总的思维路向。


  1.道德目的论的思维路向


  所谓道德目的论的思维路向,是指根据行为目的实现(结果)的好坏及其程度来解释行为的道德性质(善与恶)思维向度。其特点是:把个性或群体之需要和利益的实现(即行为的实现结果)作为判定行为1‘善”的根据;注重行为与目的关联或行为的结果,而忽视行为的动机、过程和方式,具有强烈经验论和道德实在论的倾向;注重个体或群体利益的实现(善)忽视利益的平衡和行为的方式的正当性;注重行为的实质合理性,忽视行为的形式合理性。道德目的论在现代社会的典型形式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又有社会功利主义和个体功利主义。前者把“最大多数的幸福”即“集体幸福”作为最大的“善”或是确定行为善的实质标准;后者把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实现作为基本的善或确定行为1‘善’的基本标准。前者由于它能为各国政府的作为提供较为有力的道德辩护和伦理支持而得以漳行;后者则因为对个体幸福的关注和重视并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契合而为人们所奉行,但由于它的利己主义归属和性质,决定它只是作为1‘隐性的伦理文化观念’流行于市。


  在生育伦理问题的解释上,道德目的论的思维路向的优势是:它可以根据以集体幸福或个体幸福为善的基本理念对社会和个人的生育选择做出道德合理性的解释,从而为政府的生育政策和家庭的生育行为提供伦理依据或道德支持。根据功利主义的道德目的论,人口的适度増长是“善”、“优生”或人种的优化是‘善”,解除有不育症夫妇的痛苦也是善,因而凡是有利这三种“善”的目的实现的行为选择都可以获得“善”的解释。如,在面临人口爆作的形势下,政府控制人口过度増长的有关限制生育和禁止生育性别选择的政策以及节制生育之技术的应用等,可以在实现整体‘善”以及整体善高于个体善的框架内得到道德合理性的解释或说明;政府的人口质量控制、优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等,也可以在合人类目的性(大善)和合家庭与个人目的性(小善)的框架内得到道德合理性的解释或证明;而“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以及“代理母亲”和“精子库”等,则可以在助人生育为善的意义上得到道德合理性有力证明。


  对于现代生育伦理的解释,道德目的论思维路向的不足或缺陷主要在于:它不能为政府、社会组织和家庭以及个人的生育行为方式选择提供道德合法的解释,反而会为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有害行为选择或不法行为提供辩护和支持,从而助长生育限制和生育选择上非道德主义和非人道主义,以至为践踏和毁灭人类生命尊严的危险选择鸣锣开道。因此,道德目的论思维路向所提供的解释,是很不充分的解释,它不足以支持人类的生育选择。道德目的论解释另一个重大缺陷,是它不能解释和提供生育的伦理规则,因而也不能对生育选择提供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2.伦理道义论的思维路向


  伦理道义论认为,人们行为或活动的道德性质和意义主要不在于其目的及其实现,而首先和主要在于它所具有的伦理正当性或正义性。而伦理的正当性根本又在于它“与某种形式[的道德]原则相符’,即“合义”、合乎某种义理规则的要求。这里的道义规则是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公正分配与明确规定并具有普遍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行为规范。相对道德目的论而言,伦理道义论主要有如下特点:它把道义规则作为行为正当性的道德考量标准,重视行为的规范性;它对规范有效性的寻求是普遍主义的和绝对义务论的,因而也是底线伦理层次的;它对规范的普遍性的寻求,使其具有形式主义的特质。它在道德评价上重视行为的动机和动机的浅洁性,从根本上排斥主体的道德实在论倾向。我们这里所说的伦理道义论思维路向,指的就是根据道义规则来解释行为正当,并以正当作为核心伦理理念来解释道德现象的伦理学思维向度和思维方法。


  伦理道义论在生育伦理领域的应用,就是根据可普遍化的或人类公认的生育伦理原则来界定政府干预生育、技术干预生育和人们生育行为选择的正当性,同时又以“正当”为核心伦理理念来审视各种生育活动现象。什么是用以确定干预生育和生育行为‘正当”的基本伦理原则呢?笔者认为联合国有关机构确定并得到绝大数国家认同的几个伦理原则可以作为生育伦理的基本原则:即不伤害原则、平等和公正原则、尊重自决权原则以及有利原则。前三个原则均是道义论原则。考虑到生育的特点,可増加一条更为根本的伦理原则,即尊重生命和人的尊严原则。根据这四个伦理原则对涉及生育的政府行为、组织行为、专家行为、家庭行为等进行正当与不正当审视,并对各种伦理问题做出“正当性”思维向度的解释,便是生育伦理学的道义论路向。


  伦理道义论的思维路向是一种以正当为首要和核心价值追求并走向规范化的伦理解释框架,它的优势主要在于:它不仅能为政府确定消极优生措施、限制生育辅助技术应用范围、控制无性生殖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禁止生育性别选择技术的滥用以及家庭和个人一些生育行为追求和选择等提供道德合法性或正义性的解释,而且能为政府干预生育的行为、社会组织和家庭应用各种生殖技术的行为以及家庭和个人的生育行为提供正当性的依据和规范指导,从而有利于人类生育走向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规范化轨道,并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基本道德权利,防止人类走向自毁尊严的危险境地。比如,根据维护人类尊严的原则,一切有害于人类尊严的生育技术的应用都是不正当的,因而应当予以禁止。又如,根据不伤害原则,同性恋者借助体外授精技术和‘代理母亲”生儿育女会构成对生养子女的伤害,因而具有不正当性,有必要加以限制。再如,根据尊重自决权原则,不管出于何种高尚目的,强制“人工流产’都是不道德的。这三项原则的解释,显然都具有明显的规范化导向。


  伦理道义论的生育伦理解释框架的不足或缺陷在于:它不仅不能为政府限制生育的行为提供伦理解释和道德支持,反而以维护个人的生育权利和生命的神圣性为理由对政府干预生育提出批评,从而有可能鼓动人们抵制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由于道义论注重道义原则、并强调道义原则的绝对性和普遍有效性,因而容易走向排斥实质合理性的形式主义、走向排斥多样化生育取向和生育技术进步的不宽容主义,从而阻碍人类生育的自由和进步。


  3.“善”与‘正当”相结合的思维路向


  把“善”和‘正当”也即目的论思维和道义论思维结合起来解析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与其说是由于目的论与道义论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决定的,不如说是由现代生育选择存在着两种价值的归属和定位要求决定的。人类生育选择的“善’的价值归属是人类作为生育权利主体所具有的追求幸福和优越的自然倾向和人本倾向决定的;人类生育选择的“正当”的价值定位,则是人类作为生育责任主体所具有的交互义务性和多维义务性所决定的。正因为人类生育选择有以“善”为核心和以“正当’为核心的两类价值定位,因而,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理论解释,不能只是其中的任何一种思维路向,而应当是两种思维路向的合理整合。


  在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上把“善”的价值解释和“正当”的价值解释结合起来,意味着这样一种整合 的解释框架:其一,在解释政府干预生育的行为时,把控制人口过度増长、提高人口质量等“善”的目标要求与尊重生育权利和生命权利的正当性结合起来。其二,在解释家庭和个人的生育行为时,把个人权利及幸福的合理考虑与责任要求结合起来。其三,在解释生育辅助技术的应用时,把考虑部分家庭生儿育女的幸福要求与两性之间、亲子之间的基本伦理关系以及孩子的生长不受危害的要求结合起来。其四,在对待无性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的态度的解释上,把解除人类生育负担、优化人种的考虑与防止人的生命异化、维护人类尊严的要求结合起来。其五,在解释对待生育性别选择的应有态度时,把保持男女性别平衡的要求与尊重后代的性别选择权利以及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结合起来。其六,在解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以及“代理母亲”生育的行为时,把考虑个人幸福要求以及自主要求与行为的道德合法性要求结合起来。其七,在解释各种涉及生育的行为目标选择时,把目标合目的性要求与合规范性要求结合起来。其八,在解释涉及生育的行为模式时,把目的“善”的考虑与行为方式(即手段)的正当性要求结合起来。在笔者看来,唯有这样一种解释框架,才能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做出比较完整的和有说服力解释,同时也才能对人类生育选择提供伦理上的规范引导。


  在探讨‘善”与“正当”结合或融通的伦理学研究中,有两种理论主张:一是以“善”为首要价值的结合;二是以“正当”为首要价值的结合。前者认为,“善’的考量应当优先于“正当”的考量;后者认为,“正当”的考量应当优先于“善”的考量。笔者认为,如果“善”只是个体主义意义上的“善”,那么“正当”应当优先为善;如果“善”是集体幸福论意义的“善”,那不能一概而论,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就各种生育伦理问题而言,有些问题的解释要把“善”的考量放在优先的位置上,而有些问题的解释则要把“正当”的考量放在优先的位置上。如对于控制人口数量的解释,宜以“善”的考量为主;对于无性生殖技术的应用,则要侧重于“正当”性的考量。不过必须看到,由于“善”的解释路向是基于实体价值或人学价值的价值考量,不能给出规范或形成伦理规约,而“正当”的解释路向是基于主体间义务的价值考量,并且是一种诉诸于规范的权衡和阐释,从而能够说明和给出规范,因而,从建构现代生育伦理规范体系或规范人类生育选择的角度看,“正当”的考量应当优先于“善’的考量。这也可以说,应当把正义原则置于首位,把功利原则或幸福原则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在这一意义上,“善”的考量与“正当”之考量的结合是以“正当”考量为主旨的结合。笔者认为,通过这种结合,才有可能建立具有可行性的生育规范伦理学体系。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以上所说“善”与正当的结合只是伦理学的思维理路。由于生育选择实际上是对生命的选择,而生命的选择首先是科学问题,然后才是价值问题。(没有生命科学及生殖技术的现代发展,便谈不上现代生育选择及其伦理问题。)因此,探析或研究现代生育伦理问题,不管是对生育选择进行“善”的考量还是进行“正当”的考量,都必须以科学证明为前提。此外,由于现代生殖技术的应用结果究竟是有害还是有益还有赖于经验事实的证明,因而也必须重视应用的经验事实。这就是说,对现代生育伦理问题的研究,还必须把伦理学分析与科学证明和经验证明结合起来,使伦理学观点建立在科学证明和经验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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