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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基层党内民主制度

2015-08-11 09:4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摘要 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作为全党工作基础的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从制度机制上保障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落实,从党员主体素质的提升上努力加强现代民主修养。
  关 键 词 党员主体 党内民主 基层党内民主 党员权利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基层党内民主作为全党工作的集中体现,既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坚实基础,也是稳健推进党内民主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起点。而始终保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建设,无疑是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途径和不竭动力。
  党内民主、基层党内民主与
  党员主体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1]所谓党内民主,就是指党的一切成员,在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依照《党章》享有各种权利。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全体党员是党的主体。因此,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只有党内民主坚持和发扬得好,党的事业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无疑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和迫切要求。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为全党性的党内民主建设积累有益经验,而且还能够以其多样化的区域性特征,在实践中成为党内民主建设各种理论的实验田和试金石,从而收到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择其善者而从之的积极效果。这是因为党的基层民主制度设计及运用是在党员熟悉的活动空间中进行的,并与基层党员个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从党的基层组织起步,整个党内民主逐级演进才会有广泛基础,而且它的实施成本也较低,不至于给社会带来震动。近年来,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就是从扩大党员这些权利开始起步并逐渐发展深化的。比如,农村基层组织书记公推直选,保障了农村党员的选举权;党务公开让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保障了党员的知情权;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民评官”等做法体现了监督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权;干部选拔中的民主推荐,落实了党员对干部选拔任用的选择权和参与权。这些措施激发了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
  那么,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应该从何处入手呢?笔者以为,加强和提升党员主体地位建设是当前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所谓党员主体地位,其内涵主要是指广大党员在党的生活和党的建设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即广大党员既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又是党的生活的主体;既是党的工作的主体,又是党的建设的主体;既是党的事业的主体,又是党的形象的主体。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党员特别是普遍党员主体意识的增强;党员民主权利得到制度的充分保障;党员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党内事务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等。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既是党内民主的本质与核心的集中体现,同时也表明了党员是党的权力主体,在党内当家作主。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其权力来源于相应范围内的党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决定着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因此,要使“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2],就必须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建设。只有切实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才能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才能保证党的事业长久健康的发展。
  当前党内民主建设中的
  党员主体地位的发展与问题
  应该说,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在党的生活和建设的实践中,许多党员只明了自己的客体身份,而不清楚更具有本质意义的党员主体身份;不少党的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只强调党员的客体一面,而有意无意地漠视和淡化更重要的党员主体的一面。究其原因,既有封建残余意识的影响,又与社会公众长期缺乏民主意识的熏陶及民主生活的锻炼,从而使得许多国人的主导意识是非主体意识有关。这种状况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党内。特别是从党的建设的角度来看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就可以发现这种消极因素在党的建设中留下的深深烙印。
  由于身处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和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党的组织架构的设计安排,还是党员个体素养的培育,党的建设都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的革命型政党特征。从党员主体地位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广大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以党的建设中的客体,即以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而非党的建设中的能动的主体身份存在。比如,在党的思想建设中,往往只是把党员作为思想建设的被教育者,只着眼于党组织如何对党员进行思想灌输、党员如何以正确的态度来接受教育并进行自我思想改造,而忽视了对党员的认识能力、创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的挖掘与培育。在党的组织管理中,往往只是把党员作为党内事务管理的被管理者,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管理的客体,忽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参与党内管理的主体权利;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往往只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党员应有的权利(比如,片面强调党员无条件贯彻党的决策的义务,忽视党员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片面强调党员贯彻制度法规的义务,忽视党员广泛参与途径的建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建设就明显带有只见组织不见人、只规定党员如何服从而不讲党员主体作用的片面性,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组织本位”、“领导本位”的误区。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从革命型政党向现代执政党的转变,既是进一步提升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而党的建设的这一转变,无疑对广大党员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党的建设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以******同志为总书记的新的党中央集体对这一问题尤为关注。早在2005年1月14日,******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2006年6月30日,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通过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明确提出了“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而******总书记在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更是直接明确地指出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对于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同志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相关论述,为党的建设、党内民主建设开辟了一个新的视野,即党内民主建设既要重视“组织”建设,更应着眼于“人”的建设即党员主体的建设。

  加强党员主体地位
  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内民主制度
  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主要应该从指导思想、制度设计和主体素养提升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牢固树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并以此来指导党的建设。******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党的各级领导和组织必须认真领会讲话精神,在党的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切实落实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涉及党的建设的全局,决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便能完成的事,而是一个历史渐进的过程。因为党员主体地位是伴随着整个党的建设的发展进程尤其是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而发展的。因此,必须以一种持之以恒、积极稳妥的态度推动党员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
 其次,要从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地位的运行机制,确保党员的权利与义务。1.要在党章中进一步明确和凸显党员主体地位的规定,从根本上统一全党树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认识。党章是党内生活的“宪法”,理应有对党员主体地位鲜明而突出的价值确认,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员主体地位与党的根本属性及党章的本质精神相一致,才能为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创新提供思想指南。2.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党代会常任制的逐步确立,使之“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3]。党员代表大会是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即党员行使权利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载体。党代会常任制在全国部分地区的推出和成功实践证明了这一制度是当前发展党内民主、特别是基层党内民主,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重大制度举措。因此,要继续扩大在市、县深入开展的党代会常任制,在试点县市推广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常任制,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形式。3.要进一步发展创新基层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列宁说过,民主“要包括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党员主体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实质上是一个党内权力的来源问题,直接涉及党内民主的本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代表性、合法性问题。因此,要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就必须保障党员自由选举的权利,要努力推进候选人提名的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进程,在党内普遍建立包括正职的差额选举制,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建立和实行竞选制度,等等。当前,在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出现的“公推直选”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践。4.要进一步完善党员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对受党员主体委托而形成的党内权力的规范、控制并使其服从于党员主体的意志。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发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也是国际共运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在党内民主建设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但是,作为纲领性的文件,条例对党内监督只是在制度层面上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广大党员的监督权利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无法形成积极有效的党内监督。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以条例为依据,制订党员党内监督的具体运行机制,从而使党员主体地位落到实处。5.要进一步完善党员党内知情、参与权利的制度。党员党内知情和参与的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的体现。没有党员主体的参与,党内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切重要领导人的产生、一切党规党法的确立,都以封闭、神秘的色彩出现,这既有悖于现代政党民主化的潮流,也是与我们党的基本性质不相符合的。很多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农村党组织,党员参与组织活动只有依靠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甚至有的党员连民主生活会也没有参加,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党员对党组织的一些决定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发扬民主。因此,要下决心在保障党员知情权的制度、建立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建立以党员为主体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建立党内对话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员参与选人用人的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最后,要努力提升党员主体的现代民主素养。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党员就其个体而言,既是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主体,同时作为党内个人行为的主体,又是党的建设需要规范和制约的对象,即客体。就目前党内民主建设的现状而言,其建设的方向应该以努力塑造积极向上,能够发挥主动性、能动性与创造力的主体为重点。这是因为,作为构成党员主体的党员而言,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员主体地位能否发挥。党员主体素质主要是党员政治行为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政治素质等,集中体现为党员主体的现代民主素养。具备现代民主素养的党员主体,是党内民主的源泉和动力。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提升党员主体地位的民主素养,其目的就是党员主体要以党章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并通过行使权利,在党内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不断激发党的创造活力。那么,应该如何提升党员主体的现代民主素养呢?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教育,即各级党组织必须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党员明确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对发扬党内民主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二是学习,即要充分发挥党员主体的能动性,既要努力研究借鉴国外政党民主建设的有益经验,又要根据中国国情和党情,对我党的民主建设历程有正确深刻的认识;三是实践,即要通过当前党内民主特别是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实践的积极参与,不断总结、积累和提升自己的民主素养。
  参考文献:
  [1]十六大报告
  [2]******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2007年6月25日). 人民日报,2007.6.26
  [3]邓小平文选.(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3
  [4]列宁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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