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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问题探析

2015-08-03 10: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大部制改革的思路,为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如此重要的报告中出现“大部门体制”这一提法还是首次,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许多热议和争论。本文总结了国内外对于该体制的一些探索,同时做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大部制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期待已久的“大部制”,在今年“两会”上终于开始了破冰之旅。尽管这个方案并没有大家所预期的那么彻底,但五个新的大部,足以显示国家改革的决心。大部门体制,简称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标。大部制改革对我们国家来说是一个新的尝试,根据党的十七大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大部制改革应当做到一下四点:

一、大部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服务型政府

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求政府担负起服务公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服务型政府坚持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政府只有有效地提供了公共服务才能获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让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政府本位、官本位体制转向社会本位、公民本位转变。为了符合现代政府的治理理念,大部制改革应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以建设一个服务型政府为改革目标。首先,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伴随着市场经济完善的进程,政府必须减少管制层面,强化服务功能,在政府管理上进一步由“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向“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微观向管宏观、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

其次,打造透明务实型政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制度,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管权。再次,强化危机管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政府要有危机管理的意识,建立预防、预警、反映、救助和社区参与等危机机制。

二、大部制改革需要其他配套改革相配合

大部制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的调整和组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整体配套改革的原则,使大部制改革和其他改革相互协调和彼此促进。一方面,以大部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部制改革的实质是一种权力结构的重组和再造,就在于它实行的是行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合理划分和相对分离。因此,大部制改革要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的改革思路,我们要以这次大部制改革为契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起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使我国的行政管理方式走上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道路。同时强化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完善首长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贵任追究制。另一方面,使地方行政部门的设置和中央的大部制改革相适应。中央政府在国家治理结构中虽然处于高端的支配地位,但治理的效果最终体现在地方,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不当,地方的大部制改革没有跟上,那么,无论是大部制还是小部制,都可能治理无效。



三、大部制在建立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部门利益

大部制改革最大的阻力是多年来被强化的部门利益。大部制机构设置可能把部门职能交叉、相互扯皮的问题通过改变组织形态加以抑制。过去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决策周期长、制定成本高、协调沟通困难,原因就是受到了部门利益的严重影响,所谓“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导致政府运行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甚至把部门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大部制改革如果不成功,就会把分散的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部门利益。要减少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除了建立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以外,在各部门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也是一条重要途径。上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所建立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是国务院的综合协调部门,几乎和每个部都有关系,这些部门和发改委的每个司、处都一一对应。但是发改委模式绝对不是大部制改革的方向,发改委的权力过大,完全成了一个“小国务院”。在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发改委应当抓“大”放“小”,剥离出工业行业管理的相关职责,缩小投资审核的范围,下放部分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的权力。各个部门在发改委的统一调控下,协调动作,往一个调控目标使劲,可以达到最佳的调控效果和较高的行政效率。

四、大部制改革需要良好的法律保障

由于受计划经济和部门立法的影响,我国相当程度上存在一个部门一套法律体系的现象,大部制改革后,有关执法主体,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同时,大部制改革必然涉及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问题,国家应当以此为契机,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和实行综合立法。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所有的部门立法进行统一规范,对那些与现行法律制度相抵触的部门立法进行废除处理,对于那些符合我国立法原则和与现行法律法规相适应的部门立法,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

其次,切实加强行政组织法体系建设,推进行政组织设置、职能定位和机制运行的法制化,以法律的形式将政府部门的设置固定下来,不得随意增减,如有增减的必要,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政府各部门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

再次,强化预算的法制化。立法机关要制定严格的预算法案,对各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财政控制,监督每一笔财政指支出的具体去向,坚决打击滥用职权、贪污****和公款吃喝等****现象。


参考文献:
[1]汪玉凯.以“大部制”为重点的政府改革.今日中国论坛.2008,(4).13-16.
朱向东,朱峻.日本的大部制改革.党政论坛.2008,3.59-60.
周丽萍.厘清大部制之误.廉政了望.2008,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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