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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下神坛的“权利”

2015-08-03 10: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霍尔姆斯、桑斯坦的《权利的成本》为我们展示来了权力的多面性和多重镜像。它提出了实证主义视野下的权利话语和权利生态状况。当主流学术界擎着“理想主义”的大旗追捧“权利”或以抽象的道德哲学的语境阔论“权利”时,热情已经淹没了理性,口号已淹没了具体的研究,权利已成了“象牙塔”里供学究们把玩的玩偶,权利的实现也成了“镜中花,水中月”的朦胧和大而化之的“学术小众”谈资。而《权利的成本》以新的视角审视我们所熟知而又陌生的“权利”,言其熟悉,缘于权利话语的泛滥和泛滥下的大众的被动的灌输式的接受,言其陌生,在于缺乏深层次的权利机理的认识或说表层次的权利实施的生活体验、观察。而,《权利的成本》检讨了我们对权利认识的人云亦云,通过对权利的实践运行和权利实现的观察和研究,发现了权利的常识,让我们“从未有过如此接近权利”的焕然一新的感觉和体验。

  一、《权利的成本》之“权利”观念的更新——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对理想主义、价值主义的摒弃

  按古典自由主义的理念,权利是天赋的或说神授的,权利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与之相适应的权利的实现状态是:权利是“抵制政府的围墙”,“个人自由只能通过限制政府干涉个人行动或个人结社得到保证”。在如此抽象的道德哲学的权利语境下,政府是最小化的,政府只能做个“夜警人”的配角角色。在这样的语境下的权利除了实证法的法定权利外,

  以实证主义的视角展开对权利实际运作的考察,通过对权利运作的纵向和横向的延伸扩展,全书共分四大部分,各部分间连接紧密、结构严谨而又逻辑自洽,渐次展开、层层递进,完整勾勒出权利的“清明上河图”。

  第一部分:有关权利的常识

  关于权利的常识(诸如概念、结构等)构成全书的逻辑起点,奠定了全书的分析思路并进而延伸出分析框架。作者首先对权利的语境予以分类,有描述性的权利和道德性的权利。本书的权利定位在于描述性的权利,即法定权利:权利是政治共同体认可的权力,权利的政治共同体共同实施的权力,而非自由主义传统中的道德诉求。此种权利具有法律性和可执行性,而道德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由权利的法律性和强制性引出权利实施和权利受侵犯时的救济问题,其中关键的救济主体在于政府(政治共同体):在无救济即无权利下无政府即无救济无权利,政府在权利实现和救济只能够的角色和地位关键而不可或缺。

  关于权利成本的概念。成本有两部分构成:预算成本(政府的)和社会成本(个人和社会的),权利的实施程度和救济水平依赖于公共预算,也需要私人和社会作为补充。

  理论上政府在权利实施和权利救济中的核心作用并不一定能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展现,现实的作用程度取决于公共预算,以此为基点引出政府强弱与权利保护程度的关系问题的考察,结论显而易见:弱政府则弱权利,强政府则强权利。见以下叙述

  第二部分:为什么贫穷的政府不能保护权利

  首先,对盘踞于权利理论中的经典理论提出质疑,根据赛亚柏林的权利划分理论,权利被明确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消极权利是免受政府干预的权利,积极权利是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而作者旗帜鲜明的提出挑战,认为无论消极权利抑或积极权利都需政府的保护,在权利救济层面上,关于权利的两分法是没有意义的: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其次,在承认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需要政府救济的基础上,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则顺理成章。且权利的公共物品属性也显露无遗:纳税人资助,政府管理的社会运作,计划促进集体和个人的福利。权利的实施不可避免而又必然的带着政府行为的烙印,“个****利一直是政府权力和权威的表现形式”,“如果没有相对有效公正集权的官僚机构能够创设执行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对待就不能在辽阔的土地上实现。

  权利的公共属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产生上的公共性,即权利有公共政府创设的,权利是法定的。二是权利的实现上的公共性,任何权利都是在公共支持扶持下才能得到保障。正如边沁谚“财产和法律共生死,法律产生以前没有财产而言;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就不符存在”,即是在权利产生意义上,也是在权利实现层面上的最好阐释。权利的公共性在任何层面上都涉及到政府的作用,而政府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私****利。大卫休谟谚“私****利是政府权利用公共经费认可并维护的垄断。”突出了政府在权利实现中的作用。而言其政府的作用,政府运行、职能的实现是由庞大的机器及人员组成的,政府的存在和运作除了政治上的约束外,经济上的支撑也是必不或缺的,经济支撑突出的体现在政府的税收。一个合理的解说:税收交换保护(权利交换合作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永恒主体,通常被喻为“社会契约”)。在权利的保护这一点上,实证主义、自由主义达成一致的共识:权利实现需要政府,而政府需要人民上缴税收,税是权利实现的成本,无税收即无权利(财产)。

  因此,显而易见,税收对于权利、自由实现的绝对意义和价值。但征税作为政府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性。强制性杜绝了自愿协调的可能性和余地,从而易酿成政府一方权利的滥用,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政府的肆无忌惮的收刮和掠夺性征收已为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而无偿性又使得征税充满阻力从而产生暴力性的矛盾和冲突。西谚有云:“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因此,政府的征税行为又必须是谨慎而又理智的,这就决定:税收资源必定是稀缺的,在资源稀缺性下的“税收交换保护”,其对权利的保护资源也是稀缺的。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权利、自由是相对的、非绝对的,且税收保护权利意味着对稀缺资源的分配,任何的分配必然涉及到正义、公平问题,因此,在正义理念约束下税收资源的配置必须是谨慎的权衡做出,权衡不可避免。

  第三部分:为什么权利不可能是绝对的。

在保护权利的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权利、自由都是稀缺的,不全面、不完整的。在此,一个和合乎逻辑的命题不期而至,即有限的财政预算资源如何实现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最有效的保护权利)。而事关政治属性的权利的最有效率远非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所能涵盖和解释的,更需“公平”标准作为奠基和支撑,因为权利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文明的法治社会语境下,针对个人的、区域性的特权保护绝对保护已不合时宜且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因此,权利资源配置必须兼具效率和公标准,认真对待权利意味着认真对待稀缺性及稀缺资源的公平有效配置。“认真对待稀缺也意味着认真对待权利。”“实施权利意味着分配资源。”

  关于税收资源的配置,需要说明的是:1、权利必然是相对的,而不是拒绝对的主张。2、同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原则性的,需要一种咬紧牙关、立场坚定的不妥协态度,如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兹于此,“当基本权利危在旦夕时,政府不随意以世俗的原因把不实施保护正当化”。3、权利体系本应是有逻辑价值重要性序列的,以相对稀缺的资源投入到最基本的权利保护是毋庸置疑的。

  在此,以权利成本的视角去解释权利的有限性(相对性、非绝对性)或许更具有启示和启发意义,突破以往以理论论证理论的论证模式的局限,超越了以抽象的道德说教的教条,是对权利的有限性认识更加具有实感,富于解释性和说服力,“权利止于他人的自由“回归世俗和人间正途。

  另外,与权利有限性、相对性相适应的两种现象:1、权利制衡权利。2、个****利让位于公共利益。权利制约权利是权利成本理论的要求和合理衍生,而权利让位于公共利益更多的从实际的效应,即公共利益多于个人利益,且为公共利益必须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事实上,权利让位于公共利益只不过是权利成本的更间接、更深层的展现。

  第四部分:为什么权利伴随着责任

  在权利实现的方式和机制上,政府的责任、作用不可避免,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然而,正如税收资源稀缺性导致的政府作用有限性一样,权利不可能得到完整的展现,为保障权利最大限度的实现,则需要另辟途径或另谋出路,制度上义务制度(责任制度)的设定和支撑责任背后的文化因素——公共道德,则显得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

  “政府不负责任过度保护权利助长了民众不负责任、忽视责任”,“权利话语已经把美国人引向更加自私和个人主义,一种权利文化在政治上使利他主义,相互关注、相互关心贬值”,当然,其结论的正误以及多大程度上说明权利已走的太远导致义务责任的忽视则更需实践的检验,需要经验主义的检索和考证。但毋庸置疑的是,在观念上或制度上,权利和责任是不可分的,具有关联性,是难解难分的、相互依赖的。支撑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源于一种制度设计,更多时候需要仍需要抽象的道德说教,作为“公民责任”的召唤对责任义务观念和意识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在这里,作者突破了传统的实证主义、经验主义的禁区,开始寻找一种抽象的道德昭然的“公民”标志,是全面的完整的分析和评价。

  三、《权利的成本》的启示意义和价值

  (一)《权利的成本》对学术规范的启发价值

  在学术研究中,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学术规范,价值主义(规范主义)与实证主义(经验主义),两者孰优孰劣诚然无高低优劣的具体评判标准。以规范主义的思路从权利的本源、权利的价值关注权利的自然属性无可厚非,也顺理成章的可为权利的现实种种(包括法律上权利的规定、完善,法定权利的实现和救济)等提供种种的理论启示和理念指导。而以经验主义角度分析权利的实施、实际运作探索权利的社会属性也是让权利走下神坛、回归普通大众的重要思路。在这里,权利的研究不仅仅是“象牙塔”里学术巨擘的手中玩物它

  “权利的成本”本应是个经济学命题,但作者并未忽视权利的本质的政治性,权利更具有政治性。用经济的成本关注权利的效率性这一经济学现象时,不应忽视权利本身所应具有的公平性、民主性、正义性等政治性话语。两是相互结合而不是截然对立的,也即是说,权利的成本视角可以强化对权利的政治性的思考。

  权利的成本的探讨突出了个人的权利对于政府的依赖性,由于政府资源的饿稀缺性致使权利保护的而有限性,此逻辑思维中蕴含或延展出诸多问题的思考:1、有限的税收资源如何分配,实属制度正义或分配正义的问题。2、保护权利资源分配的决策如何做出的问题,个中关系涉及到民主问题,即民主决议的资源配置而非个人专断或特权,民主中又蕴含着平等的潜台词或语境。3、一个更为本源性的问题,税收源于纳税人,汇于政府,但最终又用之于民保障民权。正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救济必有政府”“有政府必有税收”,在权利的问题上,“政治是王牌”,即最终是政治决定一切。但不无遗憾的二是,政治权利又是充满扩张和贪欲的,除了以上的民主平等、分配正义等机制的牵制和约束外,源头的预防和控制不可避免,即对征税权的限制,回归到“无代表,不纳税“的宪政精义。

  因此说,对权利成本的深入探讨已突破了实证主义的范畴,深入到价值规范主义的腹地,涉及到本源性的宪政民主、正义、公平等本源价值层面。权利成本问题的思维发散搭建了新的思维进路,经验主义角度探讨价值主义话语,而不仅仅用规范论证规范的“纸上谈兵式”的论证,模式。缘此,“权利的成本”昭示价值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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