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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选举中热点问题评析

2015-07-23 10: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从2001年下半年起,县乡换届选举陆续展开。与新世纪同步,我国民主开始了又一轮的百年之旅。透过这次换届选举,我们可以感受到选民日渐高涨的政治热情和民主前行的脚步。当然,从中也会看到当前我国选举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客观的态度对待这些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无疑会使民主的脚步更加坚实,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一、厌选:中国选举真的患上“冷漠症”吗?

最近几年,厌选已成为我国选举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质量,导致选举权行使的低效化。于是,有人担心:中国选举是不是真的患上“冷漠症”啦?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中,让每位选民都能完全自愿地参与选举,这本身就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法律把参加选举规定为权利而非义务,就是为选民们预留了放弃选举的自由。并且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厌选是现代选举中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并非我们国家所独有。据观察,近些年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参选率持续走低。例如,美国2000年的总统大选只有51.2%的选民投了票,2002年国会中期选举则有六成选民没有参加;而前不久结束的日本第43次众议院选举,59.86%的投票率则创造了该国历史第二的低记录。与此相对应,我们国家的参选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虽然高参选率的形成包含一些人为的因素,但既便是挤出其中的“水分”,最终的数字也会保持很高的水准。这足以表明厌选只是我国选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阶段性问题,它并不代表着一种主流倾向,也无法掩盖绝大多数选民的民主热情。因此,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厌选,不必惊慌失措,更不必夸大它的负面影响。而应该找出它赖以形成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选民的厌选情绪。

据了解,少数选民之所以流露出厌选情绪,除主观原因外,主要是受三方面因素影响:第一,县乡选举不同步,导致选举频繁。关于基层政权的任期,究竟是长一点好,还是短一点好,多年来一直存有争议,观点不一,理由各异。如果单从理论上说,基层政权任期短一些,有利于发扬民主,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使他们不致于因为任期过长而产生懈怠情绪。但问题是,对基层政权任期的设定,不单要考虑到它的理论意义,而更要着眼于它的实效果,着眼于选民的心理感受,以及社会发展对它所能接受的程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县、乡两级政权任期不同步,再加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使得农村的选举过于频繁,这不仅给选举的组织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让选民不胜其烦。如此一来,参加选举成了例行公事,这势必会降低选举的质量。因此,对于基层政权的任期,不能仅就长短论事。如果将乡镇人大的任期改为五年,与县级同步,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选举的厌选情绪,这也同样有利于发扬民主,增强选民的实际效果。第二,在有些地方,选举的作用尚未得以完全发挥。一位选民朋友说得好:“我们普通百姓参加选举,就是觉得它有用,它能给我们带来实际利益。”的确,对专家而言,选举是一个理论命题;对选举的组织者而言,选举是一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而对普通百姓而言,选举则意味着实际利益。绝大多数选民总是从关心自身利益的角度来参加选举。最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搞得有声有色,这是因为许多农民朋友从这种村落视野里的“草根民主”中感受到了种种实惠和好处。因此,更有效地发挥选举作用,是吸引选举参加选举的一个根本性措施,也是消解厌选情绪的一剂良方。第三,选举的运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人大的同志反映,有些选民不愿意参加选举,主要是对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缺乏信心。他们对我国选举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框架是认同的,但对选举制度的运行情况不满意。这说明我国选举的运行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完善选举运行机制,着力点是减少“黑箱作业”,增强选举过程的民主化、程度化程度。这样才会强化选民的认同感,提高他们参选的积极性。

二、流动人口,你将怎样找回失落的参政权

在北京市宣武区牛街,有一位姓陈的中年人。1987年,他一人怀揣3千元钱,从老家浙南山区来京城闯天下。十几年过去了,由于他肯吃苦,脑子活,交际广,从早点干起,生意越作越火,越作越大,现如今已拥有三家餐馆。前几年就在南城某旺地购置了一套住宅,前不久又买了一辆名牌轿车。在很多人眼里,这位陈老板和地道的北京人没有任何区别。但是,生活上的安逸,生意的成功,并不能掩盖他浓浓的思乡之情。与思乡之情相伴而生的,还有政治上的失落感。回想当年,陈老板是一个活跃人物,曾当过村官,对村里乃至乡里的一些大事小事情,他都喜欢参与。现在虽然衣食无缺,但和身边的北京人相比,总感觉少了些什幺。其实,陈老板也许没有完全意识到,他所缺少的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参政权。

像陈老板这样的人在全有很多。据专家介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正在加快,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开放,我国城乡流动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根据公安部2001年《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的数字,现在全国共有暂住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地的市区或乡镇到其它地区居住3年以上的人员)5509万多人。流动人口的数量实际上要大于这个数字,约为1.2亿左右,其中大部分具有选民资格。目前在有的地方,外来人口甚至比当地人口还多,比如深圳常住人口100多万,而暂住人口有500多万。一些地方则流出人口占有相当的数量,比如湖南省平均每个乡镇外出人员占选民的四分之一,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甚至整个村民小组或举家外出,去向不明并难以联系。在不少城镇,还存在着职工失业和原单位脱离,因城镇改造、学生择校、居民择房、“空挂户”等使人、房、户分离等现象。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并进而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参政机会,是当前选举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从技术的层面上看,我们至少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如何从法律规定上,体现对流动人口选举权的特殊保护。目前,各地为了保证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办法,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但各地的规定存在着差异,有的甚至与立法精神不符。从实际需要看,针对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应该对选举法进行修改。但是,究竟怎样对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进行特殊保护,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仅靠立法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其二,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被选举权。从广义上说,选举权应该是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的四权一体。从目前情况看,流动人口虽然总量很多,但由于分布广、流动快,因而,在某一个特定区域内很难形成相对多数。因此,从选举过程看,他们的选举权能够得到保证;而从结果看,他们被选为代表的可能性很小。至于监督、罢免代表的权利,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说,在现实生活中,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是不完整的、残缺的。虽然有的地方外来人口当选为人大代表,但与1.2亿这个庞大的基数相比,比例还是太小了。其三,有无必要把流动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的界别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进行适当照顾。这一点很有必要,因为与城市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利益有其特殊性,但由于人口少,他们无法使这种“特殊性”通过选举凸现出来。如果我们单纯从利益角度出发,把流动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的界别,在分配代表名额时适当加以照顾,也许会使情况有所好转。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代表名额分配的惯例。但把流动人口作为一个特殊的界别划分到某一个选区内,必然会使我们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实体加入到原有的利益格局中去,如此一来,肯定会加剧他们与“当地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样做对他们是喜还是忧,结果很难预料。其四,有无必要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单独划分选区。从法理上说,应该是可行的。但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文化素质差,道德水准低,江湖气重。因此,他们可能会在某一选区内形成一股以地域为特征的“黑势力”,这将会诱发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总之,既要保护他们的权利,又要防止他们对权利的滥用,这是一个两难选择。

三、违法行为防治——让选举成为民主的净土

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惩治,选举法及相关的法律都作了规定。最近几年,在换届选举实践中,违法行为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有关专家专门作了列举;如选区划分失当,错登、漏登选区,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误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列入选民名单,漏发或者遗失了选民证、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者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对候选人介绍失实,候选人拒不同选举人员见面,委托三人以上投票,计算错了选票,不搞秘密投票,因一时情绪扰乱选举秩序,因情况不明举报违法行为失实等。再如不慎制定、出台有悖法律和党纪规定的选举文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又再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指令被提名人退出提名,限制、淡化代表联合提名,不允许代表跨团提名,控制发提名表,协商中搞操纵,更改选举的法定时间,限制流动人口参加选举,搞指选,不尊重选举结果等。这些违法行为与选举法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相比,虽然行为人主观过错要小得多,但其危害性同样不可抵估:第一,这些违法行为大多因未合勤勉与未合谨慎所致,故容易被忽略;第二,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时甚至比选举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还严重,发案数量也多于后者;第三,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现有的法律对它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对办法。

如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防治力度,使选举真正成为民主的净土,是时下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许多同志都提出了具体的方案。着眼于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记者认为,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选举诉讼体制,是一个比较可行的选择。我们知道,实体权利总是对应于特定的诉讼程序,并以其作为最终的救济手段,两者总是相伴而生,没有诉讼便没有权利。选举权作为公民一项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也毫不例外地要受到诉讼保护。为了对选举权实施保护,选举诉讼制度必须具备三项功能:其一,惩治功能。通过对各种违法案件的受理,惩治各种破坏选举的犯罪活动。这一功能主要适用于选举法所列举的几种恶性违法行为。其二,救济功能。当公民的选举权受到损害时,可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救济。其三,调节功能。对选民之间,选民和组织之间,组织和组织之间因选举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也有同志提出,是否能够借鉴国外的一些作法,设立具有一定公信力、独立性的机构,专门受理选举诉讼案件;或者在司法部门设立选举法庭;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等。从理论探讨的角度看,由于这些设想涉及到对国家政权体制作出重大调整,因此,至少从目前看,是不可行的。

四、逆反情绪——一个值得注意的心理倾向

日前,记者在与一位地方人大的同志交谈时,听他讲了这样一件事:这位同志所在的地方有位政府官员,平时政绩突出,为人十分正派,替百姓作了很多实事,在群众中口碑也不错,换届选举时,被组织部门推荐为候选人。从投票前的舆论看,他当选的呼声非常高,但最终却落选了。这一结果令组织部门感到意外。后来经过了解,才得知有相当一部分选民之所以没有投他的票,就因为他是组织部门推荐的,属于“内定”人选,地位特殊。据讲,像这样的事,在其它一些地方也发生过。’因为你是组织部门推荐的,所以我就不投你的票。”这折射出一些选民的逆反情绪,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单就法理而言,只要程序合法,选举中出现任何结果,都是公正、合理、有效的。但关键是我们的一些不适当的作法,可能会给一些选民心理带来负面影响,使他们在投票时不能保持常态。

如果对选民的逆反情绪人更深层次上去分析,还要涉及到党的领导这一重大原则。在这方面,有些问题需要我们很好的反思。其一,党的领导方式问题。在选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点上上下下已达成共识。问题是党的领导不仅是一句政治口号,一项政治原则,它更需要一套衔接细密的程序设计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实现。过去,我们对党的领导从原则上讲的多,从方式上讲的少。而选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又恰恰都和方式有关。据一些选民反映,他们对党的领导是衷心拥护的,但对个别地方党组织负责同志在选举中的一些“非程序化”作法表示不满意,正是这些“非程序化”的作法,诱发了他们的逆反情绪。其二,舆论导向问题。当前,有个别媒体在进行宣传报道时,虽然从大的原则上并没有否认党的领导,但由于没有把握好尺度,从而产生了相反的宣传效果。例如,某地在进行换届选举时,被差掉的候选人中,由组织提名的约占大多数。这应该说是一件平常的事,但有媒体甚至把它作为选举中发扬民主的成功范例加以推介。如此一来,势必会在部分选民中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有没有被差下来,是衡量选举是否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差下来的越多,选举就越民主。其三,理论研究问题。应该说,党对选举工作如何实行领导。在理论层面上还是一个尚未完全破解的难题见诸文字的,在多讲一些大的原则和道理,发表一些空泛的议论,很少有人做一些深入的实证性的研究。其结果使得党的领导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难怪有的选民对党的领导不理解,及至误解。党的领导这一原则固然政治性很强,但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其中的一些具体环节和方式问题,依然可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五、政治创新、底线在哪里

近年来,地方人大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断通过实践,探索和创造出许多新的经验和作法,其中一些经验和作法,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所推行的新作法,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人称之为“政治创新”。这种“政治创新”虽属个别,但通过少数媒体的炒作,产生了联动效应。有些地方甚至表示,要把选举作为民主的“试验田”,要在未来的选举中推出更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对于选举的组织者推行“政治创新”的初衷,我们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但问题在于:“政治创新”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它的底线在哪里?我们知道,依法办事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宪法、选举法对选举的基本要求,运行机制和操作规则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选举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政治创新”的底线。突破了这一底线,就是违反了依法办事的原则。选举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伤害。当然,我国的选举制度远非尽善尽美,有的规定比较原则,也有的规定不够成熟,但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使之更加成熟和完备。而对于一些涉及到体制性或原则性的问题,任何意义上的“政治创新”都只能通过制度设计来完成。其实,“政治创新”和依法办事并不矛盾,关键需要我们把握好尺度。从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看,它已成为“政治创新”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和资源。我们只要在现存的制度空间内,善用已有的法律资源,依然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所以,当务之急,是要严格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事,尽量减小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落差”,并通过工作中的不断创新,为今后的选举改革作好理论储备和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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