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尝试以民主制度下的专制倾向这一角度来解读孟德斯鸠与托克维尔之间的思想关联。本文认为,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都发现了在人类政治的实践中,对民主与自由的追求并不总是一致的,专制并不仅仅出现在专制政体之中,民主制度下都隐藏着专制的倾向。在遏制民主制度下专制倾向这一问题上,孟德斯鸠主张对国家权力实行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托克维尔则在继承孟德斯鸠遗产的基础上,主张以社会力量实现对权力的制约。
孟德斯鸠与托克维尔是法国思想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的学说对政治哲学以及人类政治社会实践的发展,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尽管他们两人所处的时代相隔百年,但在关注政治自由、抵制专制等问题上,他们的思想中拥有很多相通的地方。
一、对政治自由问题的关注
公元前399年,年近七旬的苏格拉底因为不信仰城邦的神和败坏青年两项罪名被雅典人判处死刑。苏格拉底之死的悲剧意义在于,素以民主著称的雅典,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处死了城邦中最杰出的智者,而其罪名却是思想和言论自由。苏格拉底之死在民主的发展史上留下了一个难以磨灭的印记,同时也在不断地拷问我们:民主与自由的追求是否总是一致?
在孟德斯鸠与托克维尔的著作中,都或明或暗地涉及到了民主与自由的关联这一问题。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都发现,在很多的情况下,对民主与自由的追求并不总是一致的,这种不协调的情况也出现在了一些推行民主制的国家里。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形式,即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和贵族政体(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在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中,他并不认为某一种政体一定是最优的,重要的是怎样的政体结构混合得更为稳定和优良。孟德斯鸠对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评价很高,认为“它的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1]。在孟德斯鸠看来,民主政治应该遵循一些基本的规律:如建立人民的投票权利、官吏由人民指派、人民的选举应当是公开的、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以保证它的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很高程度的自由和安全。然而,孟德斯鸠也提醒我们,民主政治并不一定总能保证自由的行使,在共和国里也会出现法律为保障众人的自由而侵犯一个人的自由的情况。
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时代的到来是无法阻止的历史潮流,这一潮流伴随着平等原则的拓展。在论述中托克维尔对民主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论述,然而在他的思想中,民主基本上指的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托克维尔肯定了现代民主发展的不可避免性,但同时他也预感到了民主后果的多重复杂性。托克维尔担心的是,作为民主推动力的平等既可与自由共存也可与专制共生,追求平等的现代民主,一旦失去自由的保障,就极易走向多数人的暴政,并造成对个体的奴役。在洞察了现代民主制度与自由精神的潜在冲突之后,托克维尔并未对民主制度失望,而是鼓舞人们:对自由精神的天然热情须用政治艺术加以补充,如果我们能够将民主妥善地融入到各种制度和习俗之中,民主制度亦可以成为自由的有效保障。
二、民主制度下的专制倾向
专制是否仅仅是属于专制政体?在这一问题上,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都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在他们的笔下,专制并不仅属于专制政体,民主制度下也掩藏着专制的倾向。孟德斯鸠提醒人们,在政府机构中,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可怕的,它往往会导致专制的出现;而且,当人们丧失了平等精神或是产生极端平等精神的时候,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便会相伴而生。在托克维尔那里,他告诫人们要警惕民主时代下日益膨胀的权力极大的监护性当局,警惕 “新专制主义”的出现。
在权力问题上,孟德斯鸠相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他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力、国家的行政权力以及司法权力。在权力关系上,孟德斯鸠认为集中而不受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在他的论述中,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或是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就会出现自由受损的情况,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受到君主专制的存在。”[3 ]
除了对不受约束的权力警惕之外,孟德斯鸠还提醒我们民主政体有发生腐化的可能。“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每个人都要同他们所选举的领导他们的人平等。”[4]孟德斯鸠认为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是民主政体应该避免的两种极端,前者使民主政体走向贵族政治或一个人执政的政体,后者使民主政体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在孟德斯鸠看来,平等的真精神“并不是每个人都当指挥或是都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5]。然而,当人们拥有一点权力之时,就想展现自己的不平凡之处。民众是一股盲目的不可控制的力量,有时也会成为对民主制度的威胁。
托克维尔也看到了民主制度下所隐藏着的专制倾向,他提醒人们“民主的驱动力,即平等的欲望,既可与自由相容,也可与暴政共存”[6]。在托克维尔看来,平等化是法国乃至欧洲过去几百年来的一种潮流,在这一过程中,贵族与平民间社会地位上的距离在不断地拉近。在平等信念的指引下,法国大革命给延续了千年的贵族制度以毁灭性的打击。当贵族阶级消失后,无数个体从贵族社会中业已形成千年的有机链条上释放出来,社会走向了一种新的非组织化的时代。当个体为摆脱了贵族社会下等级制度的束缚而欢呼雀跃后不久,他们便会发现每个人都赤裸裸地直接暴露在了国家权力之下。
在民主社会里,公民作为个体都同其他一切人平等,谁也没有义务听从他人的吩咐。社会从血统式变为契约式的,公民之间服从的义务只能来源于契约。与此同时,每个人的欲望被无限地放大。公民流于平庸的趋势,则为中央政权滥用其机智和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民主国家,国家的最高主权比之其他国家划一、集中、广泛、彻底和强大,是出于民主国家的制度本身的性质和国家的需要。”[7]原子式的个人在面临强大而无所不包的国家强力的时候,是渺小、软弱和漂泊无依的。迈耶把托克维尔笔下这种抹煞个人、无视权利,由中央吞并所有地方生活,并由此消灭各部门的一切生命力的社会状态概括为“新专制主义”。
三、民主制度下专制倾向的遏制
在如何遏制民主制度下的专制倾向这一问题上,孟德斯鸠主张对国家权力实行分权、并且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托克维尔发展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在考察了美国政治的实际运作之后,托克维尔发现仅仅依靠制度的安排,不足以保证个人和社会不受国家权力的侵蚀,解决民主的问题仅仅依靠权力制约权力是不够的,而是要依靠社会的力量,诸如新闻自由、鼓励各种社团、地方自治、发挥宗教作用等。
(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在孟德斯鸠看来,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要实现权力的分立并且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他认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不应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而是应该被授予不同的机关:立法权应该由全体人民集体享有,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司法权是独立的,法官的裁决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在权力分立的基础上,权力之间也应该实现相互的制约。为了使三种权力彼此制约并有序运转,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不仅有权制定法律,而且有权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行政权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它应该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行政权不能参加立法事项的辩论,能且仅能通过反对权参与立法。而对于司法权来说,法院应该分为普通法院和贵族法院两种。立法机关也享有部分司法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独立的审判,从而就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人员执法情况进行了监督。
(二)托克维尔的“以社会制约权力”
托克维尔考察了民主政治在美国的运作情况,他对美国人所取得的政治结果大加称赞。托克维尔并不认为美国人发现的统治形式是民主可能提供的唯一形式。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之所以能在美国发展起来,以下几个因素是不能忽视的:地理环境、民情与制度。民情,如果套用现代政治科学的语汇来讲,就是指一种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根植于英裔美国人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中,并突出地体现在他们的自由精神和宗教精神上。美国人崇尚个人的自由,但又不乏公德心,神奇地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结合在一起;美国清教徒所恪守的宗教精神则在很大程度上节制了平等化时代所带来的横流物欲。
在民情之外,一套与其相辅相成的政治社会制度也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在美国的各项制度设计中,常常体现出对专制的警觉。立法者们想方设法地克服现代社会(平等社会)的专制弊端,如推行地方自治、宗教自由、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等等。地方自治培育了公民参与的精神,减少了中央暴政的危险,让人民成为其自身利益的最好裁判人;政教分离保护了宗教的纯洁性,抽离思想狂热者专制的载体;出版自由解开了思想的锁链,让意志自由驰骋;“托克维尔把各种社团看作是过去贵族等级的人工替代物,后者以其财富和地位而起一种抵抗君主侵犯人民自由的堡垒作用。”[9]在结社自由之下,一个强大公民社会的形成得以可能,个体的公民至少不再赤裸裸地暴露在公权力之下,而能够在社会组织的庇护下向公权力据理力争。
四、结语
在我们这个时代,民主化的进程如潮涌至,然而专制的幽灵并未离我们远去,它掩藏在一件件更为华丽的外衣下,伺机褫夺人们宝贵的自由。孟德斯鸠与托克维尔以其睿智而深邃的目光,洞察到民主时代下的专制倾向。在他们的文字中,我们能够不经意间感受到他们对民主出路和自由精神的深刻关注以及对培育伟大和自由人性的期待。
作者:赵恩达 来源: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