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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选择、公共理性与民主制度建设

2016-05-17 13: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推进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在逻辑,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再次强调了中国共产党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主张。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的政治实践说明,民主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同时体现的是一种历史的进程。我们必须对制度建设的复杂性以及面临的各种难题有充分的认识,要有足够的理论准备对各种复杂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寻求化解难题的现实途径。


  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它的运行是同特定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主体人的理性状态和行为方式密切相关的,如何将制度设计同人们的行为实际结合起来,这是制度建设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民主有自身的特色,相关问题研究必须立足中国国情,而学习借鉴各种合理的理论成果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所必需的。为此,本文将从社会选择理论的视角,基于社会结构与个体行为的分析讨论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关系,然后基于对公共理性与制度建设关系的研究,对制度建设同人们的行为实际相结合问题进行哲学探讨。


  一、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民主制度理想模式


  社会制度是以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为目的。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无处不体现着人们对合理社会秩序的诉求。无论是明君、忠臣、替民作主的青天老爷思想,还是饱受争议的三纲五常伦理观,都体现了人们对稳定和谐社会秩序的向往:希望通过伦理纲常建立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由明君、忠臣和青天老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能够安居乐业。道理很简单,追求自由和幸福是人的天性,但是这种追求不是在相互隔绝的孤岛上进行,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生存条件的竞争,相互间的利益对抗,等等,因此需要有一种外在力量来协调这些纷繁复杂的冲突和矛盾。历史一再证明,在无序混乱的社会中,任何人都可能受到伤害,没有什么个人权利能够得到保障,没有人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幸福。为此,无论人们愿意与否都必须首先接受社会秩序的约束,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社会秩序的建立及其维护必须依赖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不同,它属于社会共同体因而被称作公权力,社会共同体的代表则是国家政府等特殊社会机构。因此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存在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对立,存在国家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对立。权力的行使是一种人的具体行为或活动,唯有具体的人能够履行权力,公权力也不例外?’政府的活动或行为也不是抽象的,它表现为具体的人代表国家进行的活动或行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被称作国家管理者,显然,管理者需要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权力。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 些对立的直接体会往往是:不得不服从特定人的命令,不得不允许某些人具有特权。


  社会秩序作为一切权力的基础,它是必需的,但不是自然形成的。对此不同理论有不同解释。代表民主思想的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秩序建立在契约约定之上,而契约是一种权力相互转让的行为,社会契约意味人们把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了社会共同体,丧失了自己的天然自由以及所企图能得到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但是并非任何契约都是有效力的,契约的效力在于当事人接受契约条款以至条款能够对当事人形成约束。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天然权利接受社会契约,是因为他可以获得相应回报,他将获得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应享有东西的一切权利。由此卢梭指出,建立社会秩序需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寻找一种人与人的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使每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像以前一样自由。


  卢梭阐明了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并非只要是社会秩序人们就得维护,社会秩序是可以选择的。基于人们接受秩序约束的最初动机,选择的标准是:在特定社会秩序中每个人的社会自由及其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度。因此社会公共秩序建设应以个人的社会自由及权利保障为目标。


  个人社会自由及权利保障的实现问题是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民主制度在实现正义上具有明显优势。民主制度强调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受到制度监督,任何人都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民主制度化、程序化的典型特征。如果管人的是制度,意味在制度面前谁都没有特权,人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从民主的视角来看,社会公正是以平等为条件,不以诉诸强权或权威为前提。如果管权管事的是制度,则意味制度必定具备特定结构和履行程序,而这些结构和程序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知识,使得平等的社会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对公权力和公共事务的监督管理之中。因此在民主制度看来,社会秩序的建立需要每个社会成员通过特定的方式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共同营建合理社会秩序,而不能只寄希望于明君、忠臣或替民作主的青天老爷。


  既然社会秩序是可以选择的,评价社会制度的标准就不是唯一的。比如说可以根据效率标准认为独裁制度更好,因为它可以无阻碍地动用资源处理一些被认为是重大或紧迫的问题,显示出一种髙效率。然而独裁的最大问题是权力不受约束所导致的腐败,权力腐败产生的极高社会成本最终将使效率缺乏可持续性。在对权力制约及惩治腐败上民主制度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一优势应该归功于民主制度的基本前提“人人平等”。既然人人平等,没有什么人天生就是统治者,对谁能够充当社会管理者组成政府就需要选择,民主制度把这一选择权交给了人民。对此《独立宣言》做了如下描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力,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为了保障这些权力,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显然,在这样的制度下,要获得人民的拥戴成为国家领袖,就必须以保障人民的权力作为自己的目标,时时想到人民的需求;而人民对政府拥有选择权意味着政府权力总是置于人民的监控之中,对权力的制约才可能有效治理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制度是具有我们所能选择的最能体现正义的制度机制。


  关于民主制度的机制,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正义论是公认的当代最有影响的理论。罗尔斯指出:自始至终我都只是把正义看作社会制度的一种美德;正义原则被认为是实践可以如何确定地位和职责,并由此分配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他认为正义概念可以表述为如下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力享有一组完全适当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而不影响其他任何人享有同样一组基本的自由。第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允许存在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首先,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由官职与地位造成的不平等;其次,这种不平等能给社会中境况最差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好处。


  罗尔斯对他的正义原则进行了解释。第一原则以人人平等为基本前提,用他的话来说就是“第一原则只有在其他一切都平等时才有效”。罗尔斯说,“人”这个词依不同环境有不同的解释:在某些场合它意指人类个体,但在另一些场合它又意指国家、州省、商号、教堂、团队等等。正义原则适用于所有这些环境,不过人类个体的情形存在某种逻辑优先。平等自由的原初状态由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定,由实践确立。第一原则表达了这样的观念:存在一个针对法律体系和其它实践作出区分和分类的假定,一旦它们侵犯参与其中的人的原初自由和平等自由,就必须加以反对。第二原则详细说明了第一原则所作的假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置于一边,即规定了何种不平等是可允许的。这种情况就是:只有当境况最差者能够从这一不平等中获利时,该不平等才是可允许的。


  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将罗尔斯的第一原则称为自由优先的原则,当我们对包括经济与社会平等在内的多方面情况进行考量时,优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在使所有人都能享有同样自由的前提下使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不能为了增进福利、收人或更好地分配经济资源而侵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自由。第二原则跟资源的公平分配有关,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保障机会均等的制度要求,第二部分(森称其为差异原则)则与分配公平与总体效率相关,采取的形式是社会境况最差的成员获得最大可能的状况改善。W53显然,在罗尔斯原则中体现平等自由的公平概念是最基本的,基于公平概念我们才能理解公正,区分正义与非正义。根据这样的解释,民主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保障公民个人的社会自由和权利,实现社会公平。


  因此,民主政府与非民主政府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履行职责使人民生活幸福有保障,而是政府如何履行职责使公民自由平等的权利有保障,让公民能够自己选择如何幸福生活。公民能够自由选择对于民主制度有重要意义,在选择中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得到体现,而通过选择公民也将学习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选择中深化对公平、公正等正义理念的认识,增强个体的理性价值观。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的权利同样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理想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而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保证是其自由平等的权利,当家做主的基本表现当然包括能够自己选择如何幸福生活。


  二、理想与现实的冲突--社会结构与个人行为


  讨论什么是理想的民主制度固然重要,但如何建设能够实现民主的社会制度则是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唯有健全的制度保障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特别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要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制度建设是同社会个人在特定社会结构中的行为方式密切相关的。在讨论正义原则的实践性时,罗尔斯特别强调从特定社会结构出发分析个人行为的重要性。塞缪尔?弗里曼(SamuelFreeman)对罗尔斯观点做了这样的总结:(这些制度)如果得以确立并与社会系统相融合,将深深影响人们的个性、欲望和计划、今后的前景,以及他们希望成为的人。由此罗尔斯认为基本社会结构是“公正的首要问题”。说到底,民主制度建设问题就是如何使社会结构具有合理的制度构架以实现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使每个人的行为能够体现正义且行为结果符合正义原则。罗尔斯相信,如果所有人都接受了公平、公正等政治理念,就能够在正义观念指导下行为,使社会在民主制度的轨道上有序运转。强调个人行为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使得罗尔斯的理论比一般社会契约都要高明。


  然而罗尔斯的讨论是理想化的,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的理论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的范围仅限于一个良性的社会。理想化的民主原则提供了评价制度公正性的标准,运用这些原则我们能够设计理想制度而对现实制度进行批判,对主体行为的动机及其结果进行评价。正如罗尔斯指出的,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然而,制度建设必须面对现实,现实不同于理想。如果仅用理想的制度对现实进行评价,很多情况下反而使我们过分沮丧以致看不清应该如何着手建设。


  阿马蒂亚?森进一步指出,试图确立绝对公正的制度以指导现实政策、战略或制度选择的先验主义做法,不仅是不可行的也是冗余的。例如,认定世界上最完美的画是《蒙娜丽莎》,但当我们在一幅毕加索的画和一幅达利的画之间做选择时,这一认定并没有帮助,因为它和我们的选择毫无关系。就是说,当实际选择是在达利和毕加索的画作之间进行时,知道《蒙娜丽莎》是世界上最完美的画作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W13长期以来,人们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分析都将实现公正寄托在制度的可靠性上,但是,无论是中国的历史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无一不在向我们表明这样一个事实:任何制度设计所产生的社会结果都同它所应用的那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文化状况密切相关,同社会个体在利用制度实现自己理性目标上的行为方式相关。因此,社会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合理的制度构架,还需要制度运行能促使每个人在制度下理性地行为。如何将制度的设计同人们的理性行为方式有效结合起来进行思考,这是民主制度理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基于对周围环境的认知来形成自己的正义观念。对每个社会个人而言,公平、公正往往是他们在社会活动中愿意遵循的行为准则,希望用它制约自己的行为策略选择。但是人们往往是从自己利益的角度考量公平、公正。森用三个小孩争夺一支长笛的故事WKW1对此进行了分析:安妮说,她应该得到长笛,因为只有她会吹奏(其他人都认同);鲍勃说,他是三人中最穷的,长笛恰好是他能玩的唯一玩具(其他二人承认自己更富裕有很多玩具);卡拉说,自己辛苦几个月才制成这支长笛(其他人都承认这是事实),你们却想掠夺它。每个人都可以(尽管具体理由不同)说明自己的方案最能体现公平公正。这说明:一个人即使接受公平公正原则,并且他也知道周围其他人都具有相同的政治理念,仍然推不出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会选择以同一的民主原则作为自己的具体行为准则,即使所有人都是中立的情况也是如此。正是多种正义缘由的客观存在,在现实中人们很难按照罗尔斯统一的理想模式行为。


  现实与理想的最大不同还在于,现实中我们面临的往往是复杂困难的选择难题,很难找到理想化的绝对公正制度安排。也许每个人都有自认为公正的解决方案,但这些方案可能会各不相同,甚至有时并不存在所有人都认同的公正分配方案,如上述三个小孩对一支长笛的争夺。可见做出公正决定有多 难。选择哪个方案最能体现公平、公正,罗尔斯的先验假设在这里不能提供帮助。因此在具体的民主制度建设中应思考:如何产生包容性的价值观,使多种不同公平正义缘由同时存在,而不是只承认一种绝对的公平正义缘由。如何使不同缘由的价值观和谐共存,这不是仅靠民主制度本身就能自动实现的’它需要一种社会沟通渠道,使个体和社会能够通过积极的交流和互动,更好地理解其他个体和群体的问题、困境和人道情况,能够在相互宽容和理解的基础上形成对社会公平、公正的更多共识。


  民主制度的具体运行还必须考虑人们社会行为实践的后果。即使我们假定罗尔斯的民主原则被人们完全接受并且能够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模式,也只说明人们主观愿意,而主观愿望与行为的实际结果并非总是一致的。从直观上理解建立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动机:财产归集体所有,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公社社员,共同管理属于公社的财产,通过按劳(需)分配,由集体利益实现个人利益共同富裕,难道还有比这更体现民主的吗?制度执行的结果已是历史事实。历史经验表明:思考如何建设能实现公平公正的合理制度构架,必须首先思考一定社会背景下运用这些制度相关的人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客观行为结果。如何对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以确保制度导致的行为结果同正义原则相一致,这需要从深人分析现实社会结构中的个人?行为入手,对人的理性、认知状况等制约个人行为的各种因素作深人分析。


  罗尔斯理论的缺陷证明了社会契约论只注重理想制度设计的理论局限性。必须看到,个体的行为受个体理性认知制约,个体行为考量的出发点往往是个体自身的利益;但对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而言,它体现的是公共理性,它要协调特定社会团体中每个个体的行为,它考量的出发点就不可能只是某特定个体的利益而是个体们的共同利益。


  因此,构建务实可行的民主制度首先需要从深人分析现实社会结构中的个人行为人手,对人的理性、认知状况等制约个人行为的各种因素作深入分析’思考并妥善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如果个体处在利益对抗的竞争之中,集体的共同利益如何实现?其二是制度如何保障共同利益或支付被合理地分摊?如果只是一味地做大“蛋糕”而忽略“分蛋糕”,有可能会诱导个体利用制度缺陷获取不当利益,加剧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最终导致民主制度落空。


  为此,我们必须从分析特定社会结构中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冲突、协调与均衡人手,厘清各种与民主制度要求相悖现象产生的原因,弄清楚哪些现象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来消除,哪些可以改善,哪些在目前条件下我们不得不容忍,使我们能够在各种可能实现的制度安排中进行选择,达成共识,这也正是社会选择理论(socialchoicetheory)的核心内容。社会选择理论注重对个体行为的比较性评价,关注主体如何进行选择做出决策,以及各种选择和决策背后的实践理性,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共理性的形成机制,寻求建立合理制度的现实方法和途径。


  三、社会选择与公共理性


  如果给定一个社会让你选择一些原则来进行管理,你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向于自己所处的阶层和职业等。罗尔斯为这个问题提供的解决办法是戴上“无知面纱”,即消除掉将我们同别人区别开来的一切因素,假设你不知道关于自己的一切信息,自己是什么性别、有没有家庭、住在哪里、在社会中处于什么位置,等等。罗尔斯把关于个人的这种假设称为“原初状态”,他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构建公平和正义等各种社会原则。罗尔斯的方法看似能消除一些偏见,但是从心理学上讲,让人放弃关于个体本身的基本知识是不可能的,实际生活中很难进行有效的思想实验。正如我们在前面讨论的那样,由于正义缘由的多样性,即使每个人能够做到完全中立,所选择的公平公正原则也会不尽相同。


  社会选择理论不同,它把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如何进行选择作为分析的出发点。选择是人的一种受目的支配的能动行为,一个人怎样选择基于他的价值偏好,但我们总能对选择作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区分。一般地说,理性是对最优目标的追求。个人可以根据社会惯例、自己的需求以及自己认同的准则等对事物做出的评价,出于不同动机基于不同缘由进行最优选择,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个体理性的表现。但是作为一^l''基本的理论范畴,理性概念不能只有泛泛的描述,而是需要严格而明确的界定。对于此,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约翰?奥曼(RobertJohnAumann)的定义得到广泛的认同,他指出:如果一个参与者在既定的信息下最大化其效用,他就是理性的。


  所谓效用是指事物满足主体需求的能力。效用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一个事物是否具有效用或效用的大小以它能否满足、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的需求为条件,因此同一事物相对不同的主体其效用往往是不同的。效用可以基于效用函数用曲线来刻画:不同的事物如果分别与同一条无差异曲线上的某个点相对应,则说明它们对同一主体而言效用相等;如果处在不同的无差异曲线上,则表示它们的效用不同。不同曲线在坐标图上位置的高低表示了它们的效用大小。由此个体可以根据不同事物对其的效用大小对事物进行排序,这样的序被称作个体偏好。


  一个人能最大化其效用,首先要求他对选项的效用情况有明确的认知。对于此,我们可以用一个 完全的和传递的偏好序来刻画。假定有A、B、C三个候选项,一个偏好序是完全的,当且仅当对任意两个候选项,如A和B,要么A>B,要么B>A,要么A=B。一个偏好序是传递的,当且仅当,如果A>B且B>C那么A>C。因此,一个人是理性的,则他的偏好序是完全的和传递的。显然,如果候选项表达利益,则一个人是理性的,他总会选择他所认为的最大利益。


  一个人进行理性选择是以他所拥有的信息为基础的,各种不同的信息影响着人们的信念,不断修正人们的认知。一个人的认知状态决定了他对什么是最优的判定,因此我们总是在既定信息下进行最优选择。信息的获取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结构,这就决定了选择虽然是个体行为,但它具有社会性,即每个个体人的选择受制于社会结构现实状态,而所有个体人如何做选择则体现了社会结构的一种现状。


  如果说个体理性表现为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那么公共理性则表现为对公平公正最大化公众利益的社会决策的追求。罗尔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分析了公共理性的重要: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显然,在这一解释下公共理性不代表体制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意志,而是在一切与公共领域相关的社会活动中倡导协调人与政治、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道德风尚。


  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需要拥有进行社会选择的公共理性。如果以公共理性为行为目标,公民尤其是公权力的执行者在对待公共决策时,就不能像处理私人事务那样只着眼于自己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思考自己的行为策略。这就是公共理性作为一种道德能力的体现,这种德性有助于使有关公共问题的理性讨论成为可能。公共理性的作用在社会危机出现时表现得最为充分,人们真切地体会到什么是公共灾难和公民道德,搭便车者不顾及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不作为行为势必导致灾难蔓延,加剧公共灾难延续的速度和规模。


  然而关键的问题不是强调公共理性的重要,而是研究公共理性如何形成。一般说来,一个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理性的选择并非难事,但一个社会要将众多理性人的选择加总为一种社会公共理性选择则决非易事。个体理性并不是实现公共理性的充分条件。为了参与社会选择活动,个体要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来搜集信息形成个人意愿,参与活动表达个人观点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最终个人意愿表达对现实社会选择结果有无影响,或者说影响程度有多大?理性个体在参与社会选择活动之前不免会思考这样的问题。如果个人意愿的表达对最终社会选择结果的影响甚微或者几乎为零,那52么理性个体就缺乏参与的动机,他们宁愿对社会选择的信息处于无知状态。这种对社会选择活动无所谓的冷漠态度是合乎个体理性的表现,但如果这种理性的无知大量存在,必将影响社会集体决策的合理性,抑制规模决策效应的发挥。这就是所谓个体理性选择最终导致社会集体选择的非理性。


  如果在社会选择中要求必须得到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使每个个体的偏好对决策结果都有决定性的影响,这虽然能够调动每个个体参与社会选择活动的积极性,但在大规模社会范围内实行一致同意规则几乎不可能。如前所述,由于价值标准等影响个体偏好的因素不尽相同,很难在社会选择中达到个人偏好全体一致的理想状态。如果每个个体都各有各的价值偏好和取舍,那么依据谁的偏好来管理社会?社会全体成员,大部分成员,还是一个独裁者?在民主制度下公民具有自由选择权,这就决定了社会公共决策只能依据社会全体成员的价值偏好而定,因此上述问题就变成了这样一个社会选择问题:如何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社会全体成员的价值偏好聚合(aggregate)为一个社会的价值偏好。


  对社会选择难题的关注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法国数学家孔多塞(Condorcet)对“投票悖论”的研究:假定有a、b、c三个人和A、B、C三个候选项。三个人的偏好排序分别为:a认为A优于B且B优于C;b认为B优于C且C优于A;c认为C优于A且A优于B。加总规则为多数决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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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表可见,每个个体是理性的,他们的偏好序都满足完全和传递的要求。但是根据多数决定规则得到的集体偏好却违反传递要求,不是理性的。


  肯尼斯?阿罗(KennethJArrow)对投票悖论进行了深人研究,用公理化方法从社会福利函数出发分析群体理性聚合问题。阿罗指出,任何社会选择程序都应该满足如下条件:(1)非限定的定义域(UnrestrictedDomain):即定义域必须是所有候选项逻辑上可能的排序,以保证没有哪个个体的偏好被事先排除。(2)帕累托原则(ParetoPrinciple):如果所有个体都认为一个候选项优于另一个,那么群体也一定如此认为。(3)无关选项独立性(IndependenceofIrrelevantAlternatives):群体对于任意两个备选方案的偏好排序仅仅依赖于个体们对这两个备选方案的偏好排序,与其他因素无关。(4)非独裁性(non-dictatorship):不能使社会偏好序总是和某个成员的偏好序一致,而不管其他个体的偏 好如何。


  显然,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满足公平公正的要求。但阿罗却证明:当候选项案不少于三个时,满足条件(1)、(2)和(3)的聚合规则一定具有独裁性,即不存在任何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聚合规则。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Arrow’simpossibilitytheorem)。阿罗定理被视为社会选择理论的基石,标志着现代社会选择理论体系的真正形成。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令追求完美民主制度者感到沮丧,但却激起了人们研究如何化解制度选择难题的热情。为了找到合适的社会选择聚合规则使不可能变为可能,学者们首先对阿罗提出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布莱尔提出,应该修订原则,对定义域进行限制。他给出“单峰偏好”概念,即在一组按某种标准排列的备选方案中,选民有一个最为偏好的选择,而从这个候选项向任何方面的偏离,选民的偏好程度都是递减的。他证明,如果假设各个选民的偏好都是单峰偏好,那么在选民人数是奇数的情况下,按照多数规则产生的社会选择结果是一个完全且传递的序满足理性要求。?布莱尔的单峰偏好理论通过修改阿罗的假定条件,对定义域适当限制,运用多数规则得到满足公共理性的社会选择结果,避免了阿罗的不可能性。但并不是所有社会选择情况都满足单峰性要求。


  还有学者对阿罗理论中有关个体理性的信息基础进行了批评。他们指出,阿罗研究采用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传统观点,认为“人际间效用不可比”,即阿罗分析所使用的信息只是个体成员的排序性偏好(A优于比B),没有涉及偏好的强度(A比B优多少)。在依据这一信息基础的假设条件下,决策程序都存在投票悖论问题,导致只能以某种独裁的方式进行社会选择的结论,这显然是任何民主社会都不会接受的。因此,要解决不可能性问题首先要丰富社会选择的信息基础。在具有更多信息的假设条件下,由民主程序达到的社会选择可以满足理性要求。


  著名的博尔达计数法(BordaCount)就是一个例子。假设一个投票委员会,委员们对n个候选项进行选择。每个投票者根据自己的个体偏好对候选项进行排序,博尔达计数法还要求对每个选举者偏好序列中位于第j位的候选项增加赋值(n-j)点,赋值标准是:n-l的计分指定给每个投票人最偏好的候选项,n-2的计分指定给第二偏好的选择,以此类推,n-j的计分是第j偏好的候选项。社会群体在对候选项进行排序时,不仅要考虑每个个体的偏好排序信息,还需要考虑每个候选项被赋予的点数。显然,博尔达计数法修改了无关选项独立性条件,增加了社会成员偏好强度的信息。尽管博尔达计数法可以避免信息基础问题导致的投票悖论,但它需要假定所有投票者都诚实正直,即它对投票人偏好的变动不敏感。这一特点使得选举很容易被操纵,易操纵性降低了博尔达计数规则的吸引力。


  在阿罗定理基础上,Gibbard和Satterthwaite进一步研究指出:任何投票选举规则都可以被操纵,他们的防操纵不可能性定理从理论上证明了策略投票的必然性。之后很多研究者对防策略性投票的条件及各约束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做了大量研究:如Pattanail认为Gibbard-Satterthwaite不可能定理的防策略性条件太强,由此给出新的防策略性条件;Barbera,Berga&Moreno,等对单调性条件(monotonic)和偏好性质进行了研究。还有学者从博弈的视角对操纵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如Peleg和Olszewski?利用博弈方法研究了委员会选举等问题中的策略操纵现象;MaskinandSjostrom从博弈视角对经济领域中存在的操纵问题进行了深人研究。


  这些研究说明群体理性的聚合不可能是简单完美的,通过社会选择进行的理性聚合不是单纯的聚合规则的选择,它需要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主体的理性认知。社会选择是主体间互动影响的过程。在互动过程中,理性主体通常是运用获得的信息进行理性判断,指导自己进行理性选择,主体的理性认知状态直接影响群体理性的聚合结果。因此,对存在操纵情况下的主体理性认知状态进行研究,以致能够对影响主体理性选择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是民主制度建设需要思考研究的重要内容。


  我们看到,通过社会选择形成公共理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我们有各种聚合规则可供选用:一致同意规则、多数规则、权重规则等等。但是这些规则没有一个是完美的,运用它们能否得到满足公共理性的选择结果,依赖于很多条件,而独裁、操纵等与民主原则相悖的现象始终会伴随其中。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打破了人们找寻完美民主制度的梦想,同时也使存在各种不同形式民主制度的正当性得到理论支撑。人们认识到,民主制度必须与社会的现实发展水平和公民的理性状况相适应,没有缺点的民主制度是不存在的。因此,对理想民主制度的追求变成了使现行制度更能体现民主的努力,制度建设以消除现有制度导致的现实社会中一些明显可以消除的不公正现象为目标,关注实际生活中影响公正的行为、制度和信息等因素成为促进公正决策的关键。


  四、公共理性与民主制度建设


  社会选择理论对社会问题的探讨通常是通过很技术化的数学和逻辑推理得到的,理论研究中充满了数学和逻辑语言。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社会选择理论还未获得广泛 应用,相信这种状况将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而不断改善。从社会选择理论的视角审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就要强调民主制度建设不应该“为制度而制度”,民主制度建设的研究应该着眼现实,要从解决那些很多人都关注但缺乏强有力的见解和解决方案的问题入手展开研究,以消除可以消除的不公正现象作为制度建设的目标。


  合理的制度不可能引进,更不能进行历史翻版,只有在现实基础上通过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的理性行为来进行建设。公众的支持与积极参与是制度政策可靠运行的关键。公众参与社会选择的程度是由其理性状态决定的,理性制约着每个人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对社会公众理性状况的实证研究对推进制度建设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通过实证研究,分析民众有怎样的价值偏好,对公平公正理念有什么样的共识以获取确保公共决策运行效力所必需的信息。沃尔夫?盖特纳指出,对于分配正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众都有自己的观点,尽管这些观点有时候显得模糊且同特定背景相关,并且每个人还可能因时间或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与美国相比,欧洲国家有更多的社会福利政策,但有高得多的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而美国民众对社会福利的兴趣远低于欧洲国家民众,但对高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比欧洲国家民众有更强的反感。因此,如果规范经济学家希望他们的分析在政治体系的决策中具有真正的影响力,他们必须考虑公民的观念和偏好,公众对于某项特定政策的支持是其可行性的关键。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


  民主制度的建设需要对各种决策进行评价,判定其是否合乎民主或者是否在向民主的方向推进,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价值评价标准体系非常重要。在对一项政策的具体评价中,很难避免出于不同的缘由的意见对抗和冲突。显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无益于形成一致的公共决策。如何化解冲突,消除对抗?有人提出应寻找一个唯一的价值标准,用我们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用一个价值观去统一思想。森反对这种看法[4]366-367,他认为这种看法是由对“不可通约性”(non-commensurability)的恐慌导致的,只看到了不同价值客体之间不可简化的多样性,这种焦虑妨碍了进一步判断不同价值客体具有的相对重要性。森指出,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常规性评价都需要对不同的关注对象进行选优排序,但同时还赋予权重。评价必须根据优先次序进行是一个很普遍的认识。如果认为只有在将所有价值化为一"标准时才能做决定,明显是更喜欢计算(“多了还是少了?”)而不是判断(“哪个更重要?”)。但是,由于平等和自由的多维度性,我们需要包容多种缘由的价值。森提出的方法是,扩大信息基础,共同考虑所有价值标准,不事先把某个或某些价值标准排除在外,但要区别对待,即给予特定价值标准以特定的权重,构建一个全面综合的价值标准体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社会个体的眼界和54理性价值认识不断地提高,将会越来越多地需要对多元价值观的包容性,它体现的是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能够和谐互动共同增进的趋势,这种趋势将成为制度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力。


  当我们说包容多元价值标准意味着通过确定权重可以进行社会排序时,强调的是社会个体可以去掉因偏见、既得利益或未经审思的成见等产生的不一致,通过理性思考达成一致。但并不是每个社会选择问题都能够这样获得解决,当每个缘由的指向都一样重要而无法决定其权重时,僵局将使公正的决策显得十分困难。例如,前述关于长笛的三个分配方案在排序上无法达成任何一致。为此,我们需要一个宽泛的理论,它可以容纳不同视角,使不一致考量共存于其中,但不会因此使理论自身也产生不一致。这就是所谓“求最大公约数方法”。相互对抗的标准会产生不同的排序,其中有共同的元素,也有不同的元素,不同排序所产生各序列的交集(即排序的共有元素)会在某些选择之间生成一个清晰而一致的部分排序,这个共有的部分排序表示出达到相对一致的可能性。例如,出于公正的思考我们都认为A优于B也优于C,那么我们可以轻松地选择A而无须考虑B和C之间排序。如果出于公正的思考我们只认为A和B都优于C,但却无法对A和B进行排序,则我们不能对A和B作出公正选择,但出于公正的考量我们都会拒绝C。就是说,社会排序并不需要针对所有对象进行,而是建立在不同排序的交集所产生的部分排序基础之上。这些不同排序可能出于不同的正义缘由,却都能通过公共理性的审思而被一致接受。显然,被不同人一致接受并不意味着不同个体之间的个人偏好达成了一致,它只说明,有时我们可以在不牺牲每种观点的严格要求下,寻找到“最大公约”,使得公共决策能够在民主轨道上获得推进。当前我国改革进人了深水区,我们必须在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中努力寻找“目前能做到哪些”的最大社会公约数。


  多元价值标准的要求意味着制度建设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为了把现实的复杂性分析清楚,理论模型刻画比自然语言描述更显得精致和准确。运用理论模型不仅能够解析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而且还增强了理论分析的可检验和预测的实证功能,为寻求可靠且可行的难题化解方案奠定理论基础。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各种错综复杂的难题也会迎面扑来,我们不能将理论研究局限在指出问题,说明问题上,而应深人探讨化解难题的现实途径与方法。为此,需要构建理论模型对难题进行高度解析,借助理论模型厘清研究对象的复杂属性及其关系,寻求切实可行的方案。注重对社会现象的理论抽象和模型刻画分析,将大大提高制度建设理论研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我们还必须看到,民主制度的建设是基于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不断完善和公众对公平公正认识不断深化的演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营建每个社会成员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价值偏好的社会制度环境,使每个成员能够通过公开讨论和民主参与,在参与的过程中学习、理解和体认与自己不同的价值观念,调整自己的偏好赋值。而体现公共理性的社会价值观则在此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地提升发展,最终形成社会价值偏好或公共理性。然而,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自动的过程,而是需要政府积极支持、公民普遍参与、媒体理性引导的实践过程。在其中,不同观念的冲撞、现实与理想的冲突都是可理解的。只有以改革的精神和宽容的心态参与到实践之中,才能在推进制度建设的同时使个人的理性价值观不断地提升。民主制度建设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即使在有最长民主历史的社会里,民主实践依然是相当不完美的。


  在通常对制度建设的探讨中,人们习惯于理论抽象,忽略了制度运行中现实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的认知状况、信息互动等变量因素,然而制度不会因为有了这种抽象便可“放之四海而皆准”。制定出的任何制度终究是要放置在这些变量存在的现实环境中运行的,企图让一个制度适用于所有环境是不现实的。对制度规则的理论探讨只能够提供某些建议,说明哪些规则方法值得一试,但相对于特定的现实环境而言,选择什么制度最合适,这需要诉诸实践。现实中的社会选择是主体间互动影响的过程。在互动过程中,理性主体通常是运用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指导自己进行理性选择,社会选择的结果和主体的理性选择直接相关。因此,在制定制度之前,需要分析制度贯彻过程中可能影响主体理性选择的相关因素。要让制度的民主性体现在人们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而不只停留在抽象的制度本身。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立人民公社的历史实践清楚地说明,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是一回事。制度建设之初要考虑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实现途径,更要思考如何对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把握,以避免制度在执行中走了样,从而保证制度制定的初衷与结果一致,真正实现公平公正。


  为此,需要对一定社会环境运行中影响人行为的因素如人的理性、认知状况及其行为之间的关系做深人分析。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朝着这一方向迈出大胆的一步。会议在就民意进行广泛调研和听取各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针对很多基于广义的人权要求,如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环境保护权等提出了相关的政策主张,对与人们实际生活切实相关的一些重要诉求给出坚定的政府政策支持,而具体制度设计并非一概而论。这种将个人和社会行为与恰当的制度选择相结合的“接地气”式的制度构建方式是可行的,对推动民主制度建设及社会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中国共产党推动的全面深化改革能够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朝着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前进,成就人类文明进步的新传奇。


                                                               唐晓嘉,蒋军利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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