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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及其 对依法治国的指导意义

2016-04-09 10: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彭真同志曾在较长的时期内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负责政法方面的工作。彭真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更是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最为杰出的领导人之一。彭真的一些关于民主的主张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就得到了落实,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彭真长期分管我国的政法工作,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民主法制思想。


  -、彭真民主法制思想产生的基础和条件


  (一)实践基础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有关方针、政策、策略等,是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形成的基本出发点”?在抗日战争时期,彭真参与晋察冀边区的发展工作,在解放战争时期,彭真参与了东北根据地的创建和发展工作,他根据地方实际,结合中共中央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灵活地采取了一系列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对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人的阐述。


  晋察冀边区政府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在根据地内部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破除旧的政权,建立新的政权。彭真还负责制定颁布了《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选举条例》、《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县、区、 村组织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为华北局和东北局起草了大量的指示、报告、决议,对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和发扬党内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奠定党能在敌后坚持长期抗战的合法基础,真正实现了民主政治,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解放战争后期,彭真任党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对怎样破除旧的国家政权、怎样处理旧的制度、怎样建立新政权新制度作了一系列论述。彭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做了很多的工作,这些工作为建国后负责政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建国后,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在董必武、彭真等领导人的推动下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文革”的爆发不但阻断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发展,还将已建立的民主法制破坏殆尽,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带来非常巨大的损失,彭真在“文革”中也深受其害。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思想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邓小平对民主与法制的一系列阐述,为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勾画了清晰的蓝图,这些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形成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成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20世纪80年代,彭真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直接领导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制建设。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在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和发展原则、方针的基础上所做的一系列阐述。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1980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讲话中,邓小平再次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⑤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邓小平对我国民主法制前景作了预测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邓小平曾多次强调,民主法制要从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国情,立足本国实际。邓小平这些关于民主法制建设和发展的论述在彭真的思想中得到了体现。彭真多次在政法工作中重申和深化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并积极付诸实施。如在一次干部培训的讲话中,彭真指出:“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多找一些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这个意见好,我赞成”。?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产彭真与邓小平的认识是一致的,在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采取了逐步完善的方针。


  (三)外部条件


  民主法制建设不能闭门造车,需要弘扬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经验,彭真很早就提出了借鉴中国古代和国外经验的主张。建国初彭真就指出,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要进行认真研究,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也要进行研究。中国古代法有丰富的内容,要加以研究,去其糟粕,吸收其精华。对外国的法律,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要借鉴。?中国古代立法与我国古代传统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国古代和国外法制建设的经验有助于我国法制的建设,同时也丰富了彭真民主法制的思想。


  二、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彭真很早就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阐述,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彭真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行动的指针,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


  建国后有些人认为自己为中国革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很大的“功劳”,可以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只是用来管理老百姓的,有“功劳”的人是可以不遵守法律的。彭真对此对有清醒的认识,明确地指出了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功劳有多大,不管职位有多高,都要遵守法律。彭真的这一阐述主要是针对个别具有特权思想的人,彭真在当时能够有这样的论述实在难得,在当今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修改《宪法》是非常紧迫的任务,彭真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面主持宪法修改工作。我国目前实施的《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宪法》,这部《宪法》就是由彭真组织修改的,这部《宪法》延续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彭真曾经多次强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司法机关的工作只能服从法律,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等具体部门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特权的存在。


  同时,彭真也认识到要真正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彭真指出,“旧中国没有民主,那时的法制是反动的法制,没有民主的法制。建国以后,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封建残余思想至今还影响着我们。”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人民处于“三座大山”的压迫之下,没有什么民主法制,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建国后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仍然受到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要彻底根除封建特权思想,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仍然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建设民主法制国家


  新中国成立以后,董必武等曾力主发展民主法制,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发展,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非常巨大的损失。改革开放以后,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民主法制经验教训,尤其是“文革”的深刻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并采取了很多具体的行动来恢复、发展民主法制。彭真在“文革”中曾经受到迫害、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使他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彭真对这一方针的提出和落实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20世纪80年代彭真担任我国政法领域的负责人,分管我国政法方面的工作,彭真在一系列的讲话中不断地强调民主法制建设和发展的必要性。彭真指出随着‘文革’结束,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要实现这个历史性转变,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否则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就得不到可靠的保障”。?他还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早就应该抓紧搞。可是,我们建国后长时期内没有这个认识,总觉得有党的领导,有方针政策,迟搞几天不要紧,结果贻误了事情,是林彪、“四人帮”教育了我们,社会主义法制不搞不行。?他还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历史性的根本任务”。?我国的封建专制的历史比较长久,要建立和发展民主法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到底是“人治”还是“法制”存在很大的争论,彭真旗帜鲜明地站在了法制这一边,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和发展,为建设民主法制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阐释了党和法律的关系


  关于处理党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在世界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具体实践中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苏共没有很好地处理党和法律的关系造成斯大林个人专权,给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巨大损害。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也没有很好地处理党和法律的关系,造成了“文革”的悲剧,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正如邓小平所讲的:“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毛泽东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革’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充分说明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党和法律的关系,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将会受到影响,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党和法律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1982年召开了党的十二大,在十二大报告中首次明确地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写入党章,在党章里第一次明确了党和法律的关系,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


  1982年,又把党和法律的关系写人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推动正确处理党和国家的关系中彭真发挥了十分巨大的作用。1982年彭真负责组织修改《宪法》,在修改的过程中彭真特别强调,“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党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写人《宪法》。他还指出,“党章和宪法对党和法律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们可以说彭真在确立党要守法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虽然在党章和宪法中对党和法律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是有些人改变不了旧的观念,提出了究竟是“法大”还是“党大”的问题。对此,彭真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复--“法大”。我国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由人民的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或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领导、人民意志和遵守法律并不矛盾,它们是有机统一的。?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意志和遵守法律三者是统一的,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就是拥护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作为党员更要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党的各级领导人及其他党员可以对法律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不能将个人的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的不同意见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修改的议案,但是法律在被修改之前应以当时的法律为准,不能将个人的意见代替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彭真提出的许多处理党和法律关系的主张和观点,对今天的民主法治建设仍具有很大的意义。


  (四)建立层级分明、统一有序的立法体制


  “文革”使建国初期建立的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逐步恢复和发展。彭真从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的措施,形成了层级分明、统一有序的立法体制。


  首先,确定了效力等级分明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法律文件的名称不是很规范,有时称法律、有时称法规、有时称法令,由于名称不明确,效力等级也不太清晰。彭真在主持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对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名称做了明确的界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称为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称为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称为地方性法规,名称明确、效力等级分明的立法体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


  其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法律。后来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对外交往也不断扩大,法制建设非常迫切,需要大力推进法制建设,使我国社会各个领域有法可依,原有的立法体制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时期的需要。彭真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在修改《宪法》时,对这一立法体制进行了改变,在保留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同时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但是它们的立法还是有些差别的,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由于全国人大一年只开一次会议,制定的法律非常有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常设机关,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不足,我国目前大多数的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非常重大的改革,适应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再次,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并授权国务院可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只能制定行政措施或政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行政权力的运作也要纳入法律的轨道。法制社会要求法律规范不能朝令夕改,法律规范必须要有稳定性、可预测性,所以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也要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现代社会追求效率,社会事务更加的复杂、多变,这就要求强化行政机关的职能。基于既强化国务院的职能又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1978年以后我国对内进行全面的改革,尤其在经济领域,对外则打开国门,向外开放,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情况的应对、问题的解决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将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有不少情况 和问题是我们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的,没有实践经验,制定法律确有困难。对于这个问题,彭真经过了反复的思考最终想出一个折中的办法--授权国务院立法。在彭真的努力下,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是从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出发促进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举措,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授权国务院可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是对我国现有立法体制的重要补充,非常切合改革开放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对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最后,赋予省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改革开放以前地方人大是没有立法权的,我国的人口数量居世界第一、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人口众多、国土面积辽阔,但同时地域差异也很大,制定法律规范不能“一刀切”,要考虑各地区的差异。彭真指出,“我们国家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什么都统到中央不行,都由国家制定法律,而没有地方性法规作补充,不能很好地适应各地的需要。现在规定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加速整个国家的建设”。?1979年彭真在主持制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时,赋予了省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1982年《宪法》肯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中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赋予省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可以使各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规范,充分发挥各地的特色,实现因地制宜的发展。这样既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体现了法制的地区特色,对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是有大有益处的。


  (五)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彭真在全国人大工作的时间比较长,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首先,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从建国初开始我国在地方上只建立了人大而不设立人大常委会。“我国虽然自1953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在后来长达25年的时间内,地方各级人大一直不设常务委员会,而以同级人民政府作为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种由同级政府行使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能,不利于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从1979年开始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设立了常委会,这是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非常重要的改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很好地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具有很重大的进步意义。


  其次,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彭真指出,“由于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不便经常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办法”。彭真组织修改的1982年《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决定各部委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还规定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开展相关工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


  最后,明确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在我国,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与此有很大的不同,它们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的监督关系适应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的趋势,扩大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可以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实现因地制宜的发展。


  (六)改革和完善民主制度


  选举制度改革和基层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彭真在这两项制度建设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1.选举制度改革。彭真组织制定我国的选举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保证实现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实行差额选举制度。人大代表的选举都适用差额选举的制度,选民或者代表可以对候选人有所选择,有利于选出选民或代表比较满意的人。同时也对候选人产生了外在的压力,必须要更好地为选民服务,否则将有落选的危险。二是把人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扩大到县一级,实现了乡县两级人大代表直选。三是实行民主推荐候选人的办法。选民或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都可以依法提出候选人,必要时举行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选举制度的改革,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人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行使选举权。选举制度的改革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是密切相关的,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能更好地履行代表的职责,发挥人大在立法、监督方面的职责,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选举制度的进步可以推动我国民主的发展,更好地维护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2.基层村民自治建设。彭真在“文革”中受到“四人帮”的迫害,对无法无天的“文革”有比较现实的感受,并对“文革”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反思。由此,彭真对民主的重要性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基层村民自治是推动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彭真积极推动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几经反复和努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以试行的方式获得了通过。彭真非常地清楚村民自治建设对于我国民主发展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事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逐步推进基层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建设的一个比较现实的路径。


  (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对于党和司法的关系,彭真同志有非常清晰的认识。他强调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同时要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些人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理解,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以法抗党”。针对这种认识,彭真指出,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绝不是什么“以法抗党”。其实,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独立的行使职权并不冲突,我国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正当的程序制定的,全国人大是由人民的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接受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的意志。在当时条件下对党和司法的关系有这种认识是非常难得的,彭真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思想对今天的中国仍有很大的影响。


  (八)繁荣法学理论研究


  彭真同志非常重视法学理论研究,他认为,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科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源于实践,用于实践,始终以社会客观存在为根据。一定要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一定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彭真强调立法要有系统的理论指导,特别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必须联系法学理论进行研究。比如刑法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量刑的标准问题,理论上搞不清楚就很难作出规定。


  与此同时,彭真同志总是强调立法工作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并且以我们的社会实践来检验。他在起草民法时指出,只有从我国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制定的民法才能行得通。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中国的实际是母亲,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十亿人民是母亲。在谈到法自身的体系与实际情况的关系时,他认为,立法要从实际出发,同时法也有自己的体系,如果两者不一致怎么办?是法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谁是母亲,谁是儿子?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他还身体力行,在起草工厂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时,亲自到浙江、上海、江苏和东北三省进行调查研究。强调理论从实践中来,又用来指导实践。


  彭真同志特别注重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早在1980年上半年他就积极地思考创立和打造新中国第一本专业类法学期刊,经过细致地揣度与斟酌,他先后两次亲自为这本刊物题写刊名,最后定名为《法学杂志》,足见其对该刊的重视程度。该杂志终于得以在1980年7月1日创刊,35年来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内外的学者展示法学学术成果、交流法学学术思想、碰撞法学学术火花、服务我国依法治国打造了一个平台,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阵地。这是彭真同志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又一贡献。


  三、彭真民主法制思想对依法治国的指导意义


  彭真对民主法制有很清醒的认识,对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上,彭真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为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彭真同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的核心。建国初期,早在1951年5月11日彭真同志就提出,应该按照我国当时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逐步形成制度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系统的法律法规,使治国有法可依,依法而治。“文革”期间,彭真同志遭受残酷迫害,他更加体会到依法治国的紧迫性。1979年刚刚恢复工作后,他就特别指出:“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制。”“党内、党外、干部、群众,人人都必须守法,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使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经得起各种风险的一项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取得很大进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略,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特别要坚持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的统一,从而保证我们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以及顽强的战斗力。彭真同志早在1956年就指出,政法机关掌握生杀予夺大权,如果不放在党的领导下,一定会出乱子,犯大错误。新一届领导集体上任后对反腐和整风的高压态势,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套以法治和理性为核心的新执政路线,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这个由破到立的转折点。周永康这只“大老虎”被查,破除了“刑不上大夫”“退休即过关”的潜规则,堪称我国政法战线的一个反面典型。


  彭真同志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法律。他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们的优良传统,这一条决不能动摇。


  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各条战线经受各种考验、顺利完成各项任务,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在改革开放和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全国人民必须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自觉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举深化改革的伟大旗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确保政令、法令畅通,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领导,确保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四、结语


  彭真同志是我们党和国家德高望重、功勋卓著、深受全国各族人民爱戴的领导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作出的开创性的卓越贡献,同他在长期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其他方面所建树的历史功勋一样,将永载史册。他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观点和理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今天的民主法治建设仍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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