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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君权与相权冲突问题—兼

2015-11-10 10: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有关君权与相权的冲突问题虽是学术界的一个老话题,但其中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似乎仍有讨论的必要。作为统一的封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君权与相权冲突的体制性根源究竟何在?其冲突的社会动力机制又是怎样的?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有:如何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角度,对这种冲突的性质、影响作出较有说服力的解释?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迫切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学术上的“焦虑”,本文拟在前人的基础上,尝试着利用政治学的有关背景知识,对上述问题加以初步探讨,切望得到批评回应。

显而易见的是,君权与相权可谓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君权是整个君主专制政体的核心与代表,而相权则是实现君主意志和君主专制的工具,相权必然服从于、从属于君权,宰相组织必然服务于整个君主专制政体的需要;另一方面,作为百官之长的宰相又是官僚组织的代表,又必然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并不等同于君权和君主专制。否则,也就谈不上君权与相权的冲突问题了。所以,从这种对立统一的大格局下审视君权与相权的冲突,实际上可以把问题扩展为君权与相权各自所代表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官僚组织之间的冲突。本文后面的分析就是在这一前提下展开的。

君主专制制度对官僚组织的内在需求概括地说,君主专制制度对官僚组织可谓处于两难之间。一方面,和任何政治体系下的情况一样,专制制度下的官僚组织也是因其工具性价值而获得存在的。为了获得统治效益,君主离不开官僚组织这种“利器”,需要这种有组织的力量,官僚组织因而成了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所谓“君为元首,臣作股肱,齐协同心,合成而体,体或不备,未有成人”的“君臣同体”论,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①但在“效益需求”的另一方面,从君主专制制度的本质出发,又必然对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形成另外的需求和排斥倾向,而这些需求、倾向实际上是与“效益需求”的实现相抵触的。

与其他政体相比,君主专制政体的本质规定性就在于,它公然赋予君主个人拥有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并奉行“家天下”、“私天下”的原则,把国家权力视为私产,由君主一家一姓世袭私有。儒家思想家朱熹批评汉高祖、唐太宗这两个堪称“最有作为”的皇帝,说他们也不过是“假仁借义以性其私”;吕留良更直斥“秦汉以后许多制度……本心却绝是一个自私自利,唯恐失却此家当”②,都说明在具有悠久宗法传统的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私性”或“家天下”性质尤为突出。可以说,肯定和维护君权的绝对性、独占性、自私排他性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应有之义。从这种本质属性出发,君主专制制度必然会产生以下内在需要和倾向:(一)目标取向的现实性与利益追求的狭隘自私性。

虽然我们后面还要指出,任何形式的政体客观上必须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但相比较而言,君主专制制度最直接的目标却在于追求一家一姓的私利,维护君主个人的绝对统治。从制度的设计层面和专制君主的主观意识上看,这种制度所追求的利益和目标具有更为明显的狭隘自私性。如刘邦取得政权之后,一次得意地对父亲说,“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难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群臣听了不以为怪,反而“皆呼万岁,大笑以为乐”。③君主公开谋求私利,把国家视为私产,一般人也视为当然。这种利益需求方面的独占性与自私性,决定了君主专制制度必然把一切官僚组织和臣下都视为维护“家天下”统治长治久安、达到个人私利私欲的工具。但是,官僚组织不可能仅仅如此,客观上它还必然作为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维护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公共”职能;同时,作为官僚士大夫集团的一种组织形式,它还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这样,从目标取向上,君主专制制度必然潜伏着与官僚组织的冲突。(二)君臣关系的潜在对立与脆弱性。从君主专制制度的狭隘利益和目标出发,从君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出发,客观上就必然会把君主及其家族置于和一切人对立的地位,使一切人、一切社会集团都成为专制君主的潜在对手和敌人,成为猜疑和防范的对象。对于这一层,王夫之早已看破:“(君主)道不足于己,则先自疑于心;心不自保,而天下举无可信:兄弟也,臣僚也,编氓也,皆可疑也。以一人之疑而敌天下,其愚不可疗,其或不可救也。亲亲而以疑,则亲非其亲;尊贤而以疑,则贤非其贤;爱众而以疑,则众非其众。”④黄梨洲也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其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兴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⑤

在这种猜疑防范的心理下,虽然君权离不开官僚组织而独立存在,但君臣之间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信任关系,而只能是且用且疑。这就决定了君臣关系、尤其是君相关系的脆弱性和暂时性。历史上许多元勋功臣虽然起初恩宠无比,显赫一时,但善始善终、常保富贵者却寥寥无几。如汉代的萧何,明代的刘基、宋濂等皆属此类。不过,相对说这几个人的下场还算是好的,更多的人则是沦为“奸臣”、“奸党”遭到无情的清洗。所以,历史上所谓“兔死狗烹”、“伴君如伴虎”的俗语,真可谓冷心铁面、血迹斑斑的经验之谈。历史上还有君主向功臣颁赐铁券(所谓“铁契丹书”)的做法,表示君主对功臣承诺,可以使功臣及其后代永远享有免罪特权。如《汉书·高帝纪》下记载:高祖“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但西汉功臣并没有因此而逃脱杀身之祸。可见,这种颁赐铁契的做法,恰恰说明君臣关系是十分脆弱的,所以才需要外在的凭借加以保证。也正是因为有这种冷酷的事实,历代才会出现那么多的文字,感叹所谓的“明(主)良(相)”相遇之难。甚至连多次对臣下大屠杀的朱元璋也有过“明良相逢,古今为难”的议论。⑥也说明,君臣之间这种潜在的紧张、对立关系乃是专制制度的本质使然,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在这样一种君臣关系的大背景下,君主权相的冲突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三)官僚组织的依附性与灵活性。从专制制度下君权的绝对性出发,也必然要求一种“君为臣纲”的君臣关系,必然要求官僚组织具有高度的依附性、从属性和灵活性,一切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以君主的是非为是非,用清代雍正皇帝的话来说就是“当以朕之所好好之,所恶恶之”。这样才能使君主在贯彻个人意志时随心所欲,运用自如。这就预示着,专制制度不可能永远容忍官僚组织所必然产生的自主性以及在活动方式上的程序性、规范性。

(四)专制制度以臣民的孤立分散、软弱无力为前提,因而在依赖官僚组织的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反组织性”、“排斥社会联系性”的倾向。从君主专制制度公开追求一姓私利、肯定君权的独占性与绝对性出发,它必然在客观上将君主置于孤家寡人的地位。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人”,君主唯一的选择就是采取梁启超所说的以“独术治群”的统治方式,即: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组织性和联系性,千方百计地造成社会成员的孤立、分散化,借用弗罗姆的话就是要使社会成员“原子化”,以防止他们可能形成有组织的反抗力量。这种对臣民分散、孤立状况的依赖与亲和性,思想家们有许多颇有启发的论述。如托克维尔指出,专制政府之所以在世界上长期存在,“恰恰是因为在那些社会里,人民彼此孤立,没有任何联系”,而专制制度的存在又反过来助长、促成着这种孤立状况;⑦卢梭说:专制制度下“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而且永远不难抗拒国王。”⑧当代著名政治学者汉娜·阿伦特对纳粹政权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君主专制:“暴政体制的首要关系的焦点,就是在民众之间造成隔绝、漠不关心的心境。隔绝、孤立可能是恐怖统治的开端……。”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从经济条件的角度,分析了专制制度与人民的分散孤立状态的内在联系。如马克思在分析法国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与君主专制的关系时就指出,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因而农民无法“形成共同的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的权力。”⑩揆诸中国的历史事实,问题的确如此。比如,中国历代君主,尤其是那些被认为是“有作为”的君主,无不把稳定小农队伍、打击豪强兼并势力、推行“重本抑末”政策作为施政重点,而历次改革变法运动也都是围绕着这些方面展开。这当然不是出于对人民的“仁政”,而正是由于,小农在正常情况下是彼此孤立隔绝的,不仅无法形成全国性的联系,而且也可以构成专制国家稳定的兵员和赋税来源。 又比如说,历代君主往往投入很大的精力和热情,去对付所谓的“朋党”与“奸党”,不论什么人,一旦沾上“朋党”的嫌疑,一旦被视为“朋党”分子,就会遭到严厉惩治。而一些奸佞小人也经常以“奸党”、“朋党”为武器中伤政敌,往往能立即奏效,也正是利用了君主内心的孤独和害怕臣下发生横向联系的心理。还有些王朝的君主经常鼓励臣民之间互相告讦揭发,而清代更有所谓的“密折”制度使臣下互相监视等等,也都是要利用这种孤立术来达到对臣民分而治之的目的。用王夫之的话说就是:“党议兴而唯恐人之不离,告讦起而唯恐其部民不犯其上,将以解散臣民而专尊天子。” 总之,从君主专制制度的本质属性出发,必然使君权和一切人、一切社会集团都潜伏着紧张关系;为了获得统治的效益,它一方面离不开一种强大的、有组织的力量,但又拒斥和恐惧这种力量所必然伴生的组织性、自主性或相对独立的价值取向,这就埋下了君权与相权冲突摩擦的根苗。

官僚组织与君主专制制度的“错位”

君主专制制度对于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的内在需求或内在规定性既如上述,而专制制度下君臣关系的潜在紧张也已是既定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能否超脱于这种对立格局,完全满足上述需求?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第一,在君臣矛盾关系中,宰相处于首当其冲的特殊地位。作为百官之长,宰相是官僚集团和士大夫的领袖,处于官僚组织的顶端,是皇帝之下权力最大、地位最尊的职务,又加上位居皇帝的“卧榻之侧”,比较接近皇权,地位十分特殊。在君臣关系本就十分微妙的情况下,宰相的这种特殊地位和身分更容易遭到皇帝的猜忌,引起和君权的冲突摩擦。

第二,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又是封建社会中最有组织性的社会力量之一。

在通常情况下,封建社会最有组织性的集团当首推军队。除了军队之外,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就是封建社会中最有组织性的力量。这不仅是因为官僚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组织严密、机构庞大的整体,而且在其内部还因科举制度、地缘因素而形成官员之间的师生关系、乡籍关系等非正式群体。此外,官僚组织背后是一个宠大的士大夫阶层,他们拥有知识,且以儒家思想作为其共同的信仰与行为准则,因而也比其他社会集团更有群体意识和整体性。宰相是官僚组织和士大夫的重心所在,势必成为专制君主猜忌防范的首要对象,也是导致君权相权冲突的原因之一。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必然会在运行中发育出某种不受君主意志所左右、自行其是的“自主性”倾向,使官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异化于君主意志、相对独立的力量。这是君权与相权冲突的最主要的体制性根源。为什么原本是依附于、从属于君权的官僚组织会产生自主性呢?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根据马克斯·韦伯以及艾森斯塔得等人的研究结论,任何官僚组织为了发挥其正常的管理效率,都必须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明确内部机构的职权关系和活动规则,从而使官僚组织具有一种“对事不对人”的非人格化倾向。为了获得个人集权的最大效益,即使是专制君主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官僚组织的活动规范和管理制度。如三国时期,魏明帝一次突然驾临尚书省,要求“案行文书”,尚书令陈矫却拒绝说,“此自臣职分,非陛下所宜临也。若臣下不称职,则请就黜退。陛下宜还。”结果使明帝深感惭愧,“回车而返”。 又比如唐太宗有一次问负责修撰起居注的褚遂良:“卿知起居注,大抵人君得观乎?”褚遂良的回答是:“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书人君言事,且记善恶以为鉴戒,庶几人主不为非法。不闻帝王躬自观史。”太宗又问:“朕有不善,卿必记邪?”回答是:“臣职当载笔,君行必记。” 这里,褚遂良就是依据惯例和史官的职责,维护了史官的独立性。这样一来,就使官僚组织发生了一种异化,使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疏离于君主意志的异己力量,也就具有了某种程度的自主性。

其次,除了这种一般性的原因外,儒家思想对官僚组织的影响,也即我所称之为儒家思想“制度化”的问题,则是中国官僚组织自主性得以发育成长的特殊政治文化背景。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曾在《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的内在冲突》一文中作过充分讨论,这里不再重复。 最后,这种自主性也与君主专制制度所固有的内在矛盾有关。由于采用了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反智型的皇位世袭制,使君主一方面拥有绝对、无限制的权力,一方面又不具备与其职权相对称的能力,形成尖锐的“权力—能力矛盾”。为了弥补君主在才能上的先天不足,君主专制制度势必会借助官僚组织的理性和智能因素,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空间,使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得以发育形成。

可见,在中国,官僚组织的自主性不仅消极地表现为一种不受君主意志所左右、维护自身运行规则的客观化独立化倾向,更表现为一种积极的目标追求和道德承当精神。这就势必和君主专制制度所要求于它的从属性,和君主专制制度的狭隘目标发生错位与冲突。当然,这里还需要补充强调一点,官僚组织的这种自主性也会表现为官僚们的某种保守、僵化和文牍主义的作风,他们“尊崇法律传统,特别喜爱系统化、法典化”,缺乏随机应变的能力。

尤其是遇到紧急情况如大规模的战争时期,需要作出快速、灵敏的反应时,官僚组织往往显得迟钝、笨重和运转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往往会绕开现有的官僚组织和行政渠道,另外组建更为灵活机动的决策指挥中心,从而造成君权与相权的摩擦。汉代“内朝”与清代的军机处的产生就与战争等非常事态有关。

总之,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不仅提供了君主专制制度所需要的服务与功能,还产生了与后者相排斥的倾向和属性, 从而使两者发生了某种错位,也使君权与相权的冲突由可能变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十分赞同余英时先生的结论:二千多年以宰相为核心的中枢机构演变史,就是君权相权摩擦的历史。

君权相权冲突的社会根源、实质与历史影响。

以上分析了君权相权冲突的体制性根源。如果问题到此为止,还只能是停于就制度而论制度的层面。那么,究竟应如何对这种冲突加以“定位”,如何理解这种冲突的社会根源和实质呢?

首先,指出君权与相权冲突的一面,并不等于否定两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应该看到,在君权与相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两者的统一即两者所体现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和本质的方面,而冲突和摩擦则是以它们的内在统一为前提的,是次要的和非本质的方面,归根到底是一种“体制内”的冲突与不协调。尽管君主经常表现出代表“家天下”利益的倾向,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作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代表的事实。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如同在日常生活中应把一个人对自己的想法和评品和他的实际人品和实际行动区别开来一样,在评判某一党派时,也应该“把它们对自己的看法同它们的真实本质区别开来”。 具体来说,就是要看到人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因此,不管君主在主观上如何努力追求家天下的私利,也不管他在主观上如何试图超越和疏离宰相及官僚组织,君权在事实上都是不可能离开官僚组织而单独存在的。君权必须首先通过与统治集团、官僚队伍分享利益才可能实现,君主也必须首先是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代表,才能实现个人或家族私利。同样,官僚组织有时标榜的“为民请命”的思想,实际上反映的是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整体要求,并且最终也只有在追求整体利益的过程中,才能使本集团和本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官僚组织之所以能够发育出一定的自主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于这种自主性不仅不会危害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反而会有助于这种利益的实现。东晋“王与马(以宰相王道为代表的大族与司马氏皇族),共天下”、宋代君主“与士大夫共天下”的说法,以及历代的“君臣同体”论等,就典型地透露出君相关系、君臣关系的这种内在一致性。

君权相权的冲突又是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关系的反映。承认地主阶级内部各种集团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统治阶级内部就是铁板一块。由于利益主体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会存在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反映在君权相权冲突问题上,一方面可能表现为,君权所代表的私利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直接相违背,君主因为个人的先天性“无能”而无法起到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作用,这时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却表现出某种“集体的理性”或远大的政治眼光,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去制约或矫正君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也会沦为追逐小团体私利的工具,这时君主基于个人的和整体的利益加强对官僚组织的整顿和控制。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统治集团内部无论君臣都只顾各自的私利,形成激烈的内讧,而全然不顾忌什么整体利益。一般来说,这个时候已经到了王朝解体、国将不国的时候了。所以,如果一个政权不能通过一定的机制对各种歧异的目标和利益关系加以协调、整合与聚集转换,轻则影响国家机器的效能,重则影响国家的存亡。君权相权的冲突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克服、矫正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封闭、狭隘与随意性,使之形成了某种自我调节机制,产生了更接近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集体理性”或“历史的合力”,使地主阶级的“公益”与个别集团的私利达到大体上的协调平衡。从这一点来说,君权相权的冲突正是实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一种形式。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全面理解这种冲突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首先,这种冲突的最明显和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了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机构的不断繁衍与变迁。为了扩展皇权,压缩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并削弱相权,君主常用的办法是起用身边的近臣亲信,将实权转移到宫廷组织和宫廷亲信方面来。如汉武帝以“内朝”牵制外朝宰相机构,东汉光武帝抛开三公宰相机构而委政于内廷组织尚书台;唐代中叶至两宋时期将重要诏令即“内制”转由翰林学士起草,而原来的诏书起草机构中书省(曾经也是宰相机构)只能起草一般的诏令;明代废除宰相机构代之以内阁,但内阁的身份地位却更加暧昧;清代内阁虽在形式上被视为宰相机构,但重大事务的决策与重要诏书的起草权则在军机处,内阁学士不兼军机大臣则无实权,几乎和汉代内朝与外朝的关系如出一辙。削弱相权的另一个办法是,君主绕过官僚组织的正式决策与执行渠道,直接向有关部门发号施令,即所谓的“御批”、“中旨”、“墨敕”等,虽然被宰相和官僚集团视为违背常制,但却在历代都出现过。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冲突虽以君权取得阶段性胜利而告终,但是皇帝身边的非正式组织一旦掌握实权之后,又会发育出与其权力相应的、正式的官僚组织形态。如:尚书、侍中、给事中这些宫廷卑职发展成宰相之职,内阁由明代的暧昧地位发展成清代的正式宰相机构等,从而再度出现君权与相权的摩擦,使君权与以相权为代表的官僚组织之间处于不断摩擦、不断调整之中。中国历史上宰相或中枢机构往往以皇权为中心呈“波纹式循环发生”,官僚组织也不断地重复繁衍,在很大程度上就与这种冲突摩擦有关。 君权相权的冲突又使专制的君权获得了某种“体制内”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机制,造成了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尽管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英国的柏克以及晚近学者萨拜因、亨廷顿等都指出,与其他整体相比,专制制度在根本上是一种最简单、最单纯的整体 ,中国的君主专制从总体上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君权相权的摩擦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君主专制内部两种矛盾的力量和两种对立倾向并存的局面,形成复杂的对立统一运动。一方面,由于不存在体制外的制度制约,专制整体必然表现出它所固有的对权力和利益的狭隘、自私与贪婪倾向,以及在权力运用方面的封闭、独断和随意性、非理性特点。就演化趋势上看,从秦汉到明清,宰相的法定职权日益被分割,地位日益暧昧,以至于宰相被最终取消,君权在制度规定层面上却有日益加强之势,君权呈现出很强的内敛性和不断膨胀倾向。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宰相与官僚组织的自主性的存在,由于相权对君权的某种牵制作用,又从体制内造成了君权的约束机制,使专制君主常常感到“不自由”、不能随心所欲,从而也使君主专制制度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理性化、制度化因素和政治开放性,并在政治目标取向方面能够逸出“私”的格局,而部分地消解了专制制度的自私、狭隘、封闭和非理性因素,增强了政治体制的活力与韧性。从总体上看,这种冲突是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和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实现的。

注:

①见《贞观政要》卷3《君臣鉴戒》。

②朱熹:《答陈同甫书》,见《朱文公文集》第36卷;吕留良《四书讲义》第29卷。

③《汉书·高帝纪下》。

④《读通鉴论》第11、6卷。

⑤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

⑥(明)余继登:《典故纪闻》第2卷。

⑦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4~35页。

⑧《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4~95页。

⑨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282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1~682页。

[11]参见张星久:《试论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成长机制》,载《甘肃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11]《三国志·陈矫传》。

[14]《旧唐书·褚遂良传》。

[15]见张星久:《儒家思想与中国君主专制的内在冲突》,载《武汉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16]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页。

[17][20]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见《历史与思想》,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出版。

[18][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11~612页、第2卷第101~102页。

[21]参见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2页;萨拜因等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9~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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