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6-0020-05
一、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制度
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其政治理想层面上的价值诉求。民主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核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民主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最高层次的政治理想,深谙西方思想几千年来的历史构想和价值依托,是一种力求通过多数人统治的制度来避免各个层次的冲突,建立秩序,从而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及其制度、组织形式。而社会主义作为当前人类发展至今理论上最先进的制度,它与民主有着内在的价值统一,无论是一种政治制度,还是价值理念,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都有着强烈的同一性,可以说,以人民民主为内容的民主理论构成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与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民主政治不同的是,人民民主具有鲜明的先进性和革命性。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真正多数人的民主,是被压迫、被剥削、被统治阶级多数人的民主;二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实行民主的同时亦实行专政,科学社会主义经典作家称之为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即人民民主专政;三是社会主义民主公开宣称自己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民民主,不排除对极少数人的专政,而不像资产阶级那样把自己的民主伪称为“全民的”、“普世的”民主。[1](P12~13)也正是基于这些鲜明的特征,人民民主作为最先进的民主思想、民主政治理论和民主实现性,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的政治保障和价值内核。
二、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论的中国化
民主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尤其在西方世界,它伴随着西方思想尤其是政治思想进程的发展由来已久,一路前行,至今仍是国家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而民主的核心就在于主体问题,主体关系着与之相匹配的民主制度设计及其改革。民主的主体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关系到民主这一概念的真实存在性、先进性和发展性等诸多基本范畴的“基本范畴”,在现实层面上更是规定了民主制度的价值背景。在马克思民主政治理论之前,西方社会形成了两大民主思想流派,成为了马克思用于批判继承并形成自己民主理论的思想来源,即卢梭的契约民主论和黑格尔的国家主体论,从而以批判精神为动力、以唯物史观为框架将“人民主体论”确立在西方民主思想史的舞台。与以往的民主思想不同,马克思坚持民主的主体是人民,从而将全新的主体地位赋予了民主理论,也将人民以全新的面貌和地位树立在社会历史舞台。具体而言,马克思所提出的人民主体论,以这样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表现形式:人民群众对政治民主化起着决定作用,这是因为在民主化的全程,人民群众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在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确立了全部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社会组织也从这个意义上以直接的方式脱胎并发展于生产实践和交往形式,这些也构成了任何时代背景下的国家基础。马克思说,“民主制也是一样,它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作为特殊国家制度的社会化的人。”[2](P40)他旗帜鲜明地在自己的民主理论中提出了观点。首先是对黑格尔的“国家主体论”进行了批判和超越,他认为“人”才是民主的主体,而不是国家。社会实践是建立国家制度继而实现各种权利的源泉,尤其是生产实践和交往实践,更是奠定了国家的基础和存在的目的,可以说国家无论是制度还是权力,都是人们从事共同的社会生产活动、维护共同利益目的的体现。从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视域来看,“真正的民主应该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就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国家制度,以及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己的事情。概括地说,民主应是人民当家做主”。[3](P35~36)作为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正是在根本上确立了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而这种政治地位的保证也已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明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阶级属性上来看,人民民主专政是建立在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一种阶级专政制度,那么它必然是对工人阶级的阶级意志、根本利益和政治地位的表达、实现,因此它确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根本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阶级属性。从这个意义来讲,本质上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而从国家社会发展需要上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由于真实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实际,由于它包含了更为丰富的政治内容和更多的灵活性,因此相较一般的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则有了明显的优越性。
首先,相比“无产阶级”的概念,“人民”这一提法显然有着更为广阔的范围和内容,因此民主的主体范围被大大扩展,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的深刻而鲜明的体现。其次,与“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在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问题上显然能够给出更为准确的阐述。马克思指出,在阶级社会中,民主是不能超越阶级的,是必需带有阶级性的。可以说,对统治阶级的民主和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构成了一切阶级国家的国家政权,这两个方面呈对立统一的关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而国家政权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背景下,也同样是遵循这个矛盾关系原理,即是以对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实行民主与对各种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最后,以“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的国家政权,它的最大优势就是强大的适应性和明显的灵活性,能够更加有效地推动社会不断走向完善,并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我国近现代发展史的历程来看,人民民主专政整合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并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我们的这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既不同于剥削阶级社会的国家政权,更不同于一般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它通过对民主的主体范围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扩大,从而对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绝大多数人民的政治统治实现了根本层面的确立,从而将最广泛的民主体现在了国体方面。也正因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国体也构成了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我国的政体民主和其他各种民主制度形式奠定了牢固的基础,提供了基本条件。所以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马克思人民主体论中国化的实践体现。 三、人民代表大会――马克思主义民主条件论的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在当代仍然永葆青春,就在于它始终强调任何基本范畴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而并不在抽象层面上谈及任何问题。而这种实践的品格自然也会在民主的问题上产生作用,也就是民主的条件性。马克思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强调要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因此,他认为与民主有关的任何问题都要放到具体的历史层面去探讨,无论是民主意识的形成和培养,还是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民主理论的发展,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之内实现的。这种民主条件论便是对历史上许多抽象的、狭隘的形而上民主思想的一种超越。而针对这种条件性,马克思的民主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首先,条件性的前提是承认其客观性。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国家主体论的时候,通过分析发现了这一理论的根本症结,民主的理念本体论,即认为民主的本质是一种理念、思想,是一种停留在人类伦理层面的情怀,是建立在绝对理念上的一种精神。通过对这一点的批判,马克思确立民主作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政治制度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客观实在性不仅体现在它的根源是人民,是现实的、历史的人,而且还体现在它的实现形式上,无论是国家政治制度还是法律,都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形式。而在承认这些民主的静态要素的基础上,马克思还指出了对待民主问题所需要的具体性。在民主问题上,具体性往往可以等同于条件性。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实现民主是一个具体的时代性追求,才说明其条件性。马克思认为,不仅民主本身是具体的,民主与其他社会条件之间的关系也都是具体的。在民主的主体――人的分析上,马克思也一直强调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分析方法和视野。民主的实现需要人来完成,而人恰恰是历史的产物,是一个生成的过程,因此民主的实现是具有历史性的。也正是以一种历史的、发展的视野去看待人,才能够认识到,并不能在抽象人性论的层面去探讨民主的实现,而真正的民主的最终实现,必须要在人具备自由自觉的自我管理能力的时候。这种客观性与具体性的统一进一步推动了马克思在树立民主条件论的突出的论述特征,也就是把民主视为根据条件变化而变化的具有可变性特征的事物。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在民主问题上始终坚持辩证的、发展的、批判的观点,坚持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而具体到我国,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讲,最大的客观性和具体性,也就是最大的条件性,无非是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这是我国现阶段所有具体历史条件的整合和总结,也构成了我国民主制度的最大的现实性和条件性。面对这个最基本国情,我们研究、践行一切理论都必须要以尊重它作为前提和出发点,否则就是脱离实际,就是本本主义,就会犯错误。这不仅是对马克思民主条件论的遵循,也是真正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中国的国情,首先是明确其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性阶段,同时还要明确中国将要长期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实际。我国的这种阶段性国情也是历史的产物,是国家社会发展的产物,而我们最终选择了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也正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简单地说就是由人民通过选举首先选出人民代表并组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它并非西方的全民民主和普选制度,而是一种代议制民主,而这也正体现了中国最根本的民主政治制度的政治诉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这一制度的核心所在,同时还以各种具体的制度来对人民的这种政治权利和地位给予明确的保障。之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点和核心的坚持,就在于其对“人民当家做主”这一基本的出发点和精神内核的一种保障。[4](P15~16)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说到底是一种对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行明确的、无条件保障的政治制度,这基于两个前提,一个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制度“概念”下的表现,另一个是中国在当下的社会现实的要求所在。具体来说,这种代议制民主,即先选出“人民代表”并以直接与间接结合选举的方式来保障并实现作为民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这种制度设计和执行恰恰是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即生产力不发达,政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而对于社会个体来说,每一个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自觉性还不是很高,因此导致了政治参与和市民社会结构形态的极不成熟。这些国情都显示,我国目前所要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在马克思的民主政治理论所构想的系统中尚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至于那种构想人民个体以“自由自觉”的方式表达其经济、政治诉求的程度则远没有达到。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现阶段要想以普选的方式来实现全民意志的表达和实现还是无法实现的,这是因为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个体尚无法在其内在的“自我规定能力”制约作用下将国家治理得很好继而实现全民自治。这种以选举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制度不仅符合了唯物史观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也是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实际出发,也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方法,当然,更符合马克思民主政治理论中理想性与现实性高度统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立场和观点,是对马克思民主思想有关民主条件论的真正领会。
四、科学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民主价值论的中国化
人类社会发展的几千年,最终汇集为两大主题,一个是向前进步的动力,一个是资源分配的正义。如果说民主最终实现的是正义,那么发展则是解决动力问题。而动力与正义是一对矛盾范畴,因而民主与发展也同样具有辅车相依的关系,发展是民主的保障,关系到民主实现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而民主是发展的目的,规定着发展的方向正确与否,民主是发展背后的价值背景。
马克思民主政治理论始终将民主看作是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不仅尊重其所形成的社会条件,还认为它具有一定的超越性和理想性。他对资产阶级所倡导的仅仅将民主看作并当作一种用于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偏颇片面的狭隘观点给予抛弃,而以科学的、批判的精神对民主背后更为深刻的背景价值进行深刻的挖掘。结合马克思的人学观点,即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正是在这些活动中获得自己的类的价值和类本质,从而成为真正的“人”。也恰恰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的自由、自主、自觉体现了出来,并最终实现了自主和自治,实现了在没有外在强迫的情形下按照自己的有序需要和理性去选择生产、生活方式,从而实现了基于思想自由基础上的自由选择,在这个过程中,人作为一个社会的主体真正地确认了自身人格的独立性,从而对于人之为人的终极意义和价值形成了最高层次的认同和满足。而这个过程中,经由完善人格和终极满足所释放出来的自由、自觉、自主和自治,就是一个理想中的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马克思的理论明确指出,人的类本质体现是国家民主制度的构成基础。从这个意义来讲,马克思理论视野中的民主更是一种价值层面的民主,是一种民主的理想型,而不止于作为国家制度的现实层面的民主。而从人的类本质意义来看,民主制度恰恰是人的类本质实现的要求和过程的体现,也就是说,民主是一种目的,它就是为了人类的终极解放而被构想出来的。[5](P23~24)在马克思的构想中,作为人类目前所能认知到的最理想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中,在物质极大丰富和觉悟空前提高的前提下,自由与平等能够通过自愿和公平的原则,践行并推进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自主意识和自主选择而真正的实现,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这样才能够在政治走向上真正塑造一个理想的社会形态。虽然这是一个理想的目标,实现它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的、具体的完善过程,然而对于这种未来的方向,马克思已经明确地指出:人类的解放必须要经历的是政治的解放。从这个角度来说,在马克思的民主政治理论中,民主制度内在蕴藏的作为民主制的终极归因即人的类本质及其价值理想的实现,通过一幅理想社会的社会运行模式和特征的描绘被视觉化和图景化。[6](P23~24) 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践行着马克思民主政治理论和民主理想的价值诉求。科学发展观旨在提供一种科学看待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尤其是指出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将人民群众放在首要的基础性地位,强调一切从人出发,一切依靠人、为了人,这与马克思民主思想强调民主的最终根据源自人的类本质要求,民主也是为了促进人的类本质不断获得发展与完善的精神实质高度一致。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作为支撑和推进社会文明发展、科学发展的动力,也恰恰体现了马克思民主政治理论体系对于理想社会培育的渴求。虽然就现阶段来讲,最终实现还是不具备条件,但至少它标示了一种方向去奋斗和努力。尤其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结构呈现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位一体的系统性完善性的政治生态,这也是民主政治是统治与自治的结合的充分体现。更进一步,如果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还有着政治统治的味道,那么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则明显昭示了国家管理从政府主导向社会自治转变的现代发展方向。这种民主政治结构现实也恰恰暗合了马克思关于民主是一种外化的人的类本质的理论。理想的民主政治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的保障、释放的充分表现和彰显。所以说,科学发展观就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民主价值论原则系统。[7](P46)
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视野下民主政治理论建设的意义
(一)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地位
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也正因此,西方有着源远流长的民主传统,而中国长期以来的自然、农业经济使得其传统文化及其精神内核中难以内生出民主思想。而当代中国要想在引入民主思想并实现内涵式民主建设,就必须要实行市场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本经济体制则为中华民族构建民主政治大厦奠定了坚实的经济社会基础。也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够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发挥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并进一步建构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构筑民主制度完善法制建设,从而依法治理经济,以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引导和协调,防止社会转型期的失范或脱序态势,保持宏观的调控。
(二)重视法律、制度建设,保障有序民主
有序民主,以邓小平的政治理论解释就是,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方式实现和推进民主,因为只有制度和法律的方式,才能保证民主不会滑至“无政府主义”的泥沼。这种“有序”的民主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作为不可动摇的前提,即人民民主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只能是人民当家做主,并在这个基础上施行民主法治,从而确保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其二,作为不断完善的动力,即认识到民主不是一蹴而就的速成过程,而是一个长期逐步完善的过程,其过程的本质是一个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构成元素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和有序配置的过程。从这个意义来讲,民主也必须在这四位一体的相互制约、促进中获得自身发展的空间和不断进取的动力,这样才能克服民主堕入“无政府主义”,从而确保其自身发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秩序性,而任何妄图以跃进的速度和形式推进民主,都是对民主法制化、制度化的无准备跨越,是对有序民主的无视,也是对中国当下国情的无视。这也说明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要置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框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