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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大学生家庭道德观“非道德化

2015-07-07 11: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家庭道德观个体意识非道德化
  论文摘要:当代大学生在家庭道德观上对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有强烈的诉求,“非道德化”倾向明显,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分析了当代大学生家庭道德观“非道德化”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当代大学生绝大多数是“80后”,以独生子女居多。他们在物质上相对丰裕,却要在过多的社会竞争和学习压力下生存特殊的历史年代使他们不用背负过多的传统文化记忆及历史负累,能够忽视“社会钟”而关注自我发展。人为的社会隔绝形成了人际关系的日渐淡漠,使他们在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巨大差异面前倍感困惑。
  他们心中疑惑颇多,一边唱着“学习雷锋好榜样”,一边在思考助人为乐对自己有什么实际的好处;他们接受着集体主义的教育,却也受着各种西方思潮尤其是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冲击;他们在激烈的竞争中考上大学.却发现大学已经不是心中的“象牙塔”了,大众就业使得“天之骄子”的心理优势感消失殆尽;他们追求自由,却迷失于网络这个虚拟社区.原有的价值取向与道德责任都相对削弱和紊乱.网络生活的虚幻化使他们脱离了社会,惧怕现实。WWw.133229.Com
  一、大学生家庭道德观“非道德化”现状及分析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在人们生活、消费和延续后代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至关重要。家庭道德观在我国历来倍受重视,比如治国先治家,认为“修身”、“齐家”与“治国平天下”息息相关。80后“新新人类”思维敏捷,又是在改革开放后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下成长的,接受新鲜事物快,受西方道德观念影响,价值更新加速,个性意识突出,在家庭道德观上与父辈们明显不同,有了较强的现代意识。本文重点考察当代大学生在传统家庭观、婚恋观、第三者、离婚、婚外情以及性观念等问题上的观点及做法。
  如今,大学生恋爱不仅有着环境的宽松和自由。更有其生理和心理上的必然性。但是恋爱不仅涉及爱情。而且是行为道德活动,“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3]76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男女两性关系可作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的一个基本判断。浙江大学学生对“一个人同时对几个异性产生好感。并与其谈恋爱,您认为这种做法是?”的调查.回答“脚踏两只船.不应该”的l0年前有47%~1.10年后为49.2%;不过,l0年后对于这种“多角恋爱”的近乎离经叛道的认同竟然高达49.8%。常识告诉我们:择偶需要比较,但不是“恋爱自由”;爱情区别于友谊.容不得“多元选择”:感情不是儿戏.没有理由为排除寂寞而“假恋”;忠贞专一的道德原则使“自私之爱”根本不具有“普遍性”。
  浙江大学学生在颇具现代性标签意义的婚外情和第三者问题上,表示反对的比例分别为58.5%和52%.远高于表示认同的人数比例,这说明大多数学生很看重忠诚义务对于婚姻生活之必须。比较而言,大学生的契约精神日显,他们不再允准婚后享有婚前恋爱方式的相对自由。至少有1/4的大学生对于无论婚前婚后的情感方式都相对放任自流,凸显时代精神之印记。
  对于贞操问题,如今有27%的学生不再视之为妇女之性命及传统道德对人性的压抑。旧习俗历来有偏见,认为它只对妇女而言。其实,作为坚定、有节操的自律性德行,它是人内心的一种品质,能够自觉抑制人们的情感欲望,严格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热恋中的男子应当正确认识其意义:最直接意义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并把握自己在恋爱过程中的行为的价值。避免盲目冲动;而间接意义则是帮助人们提高和深化爱情。
  离婚问题在过去倍受道德舆论的约制.也被人为设置了许多道德枷锁,可如今浙江大学学生有76.2%认为“离婚是私人的事,难以用传统道德来评判”。不可否认,现代人追求自我,在更大程度上将婚姻问题划归私人生活领域.婚恋自由度前所未有,只是在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寻求确是我们道德之所求。离婚有时是必要的,能给婚姻当事人应有的解脱.并避免婚姻中的不道德现象。同样,在现代性的洗礼及舶来观念的强烈冲刷下,未婚先孕这种本来在传统习俗观看来归属道德的问题,现在却在更大程度上被认为是技术问题。
  在调查中,有69.5%的学生对婚前财产公正表示认可.95.6%的学生对独身生活方式表示“可以理解”或“个人私事无从评价”,73%的学生认为婚姻是不需要任何形式的,不认同婚前性行为的由lo年前的10%降至5.2%。可见,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认知有别于“熟人社会”的传统人伦观念.追求道德宽容以及个性自由倾向显而易见
  二、新闻事件分析
  如今,在反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冲击下,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道德失范”虽谈不上泛滥成灾,却也不是新鲜事。他们不再认为这是“越轨”行为,不再认为这是伤风败俗,而认为学校对这种“私事”不宜干涉,更不应惩罚。2002年10月重庆邮电学院发生的“女生怀孕被开除”事件就很能说明问题。
  2002年12月3日,《中围青年报》以《“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折射高校管理法律盲区》为题报道说:近日,社会广泛关注的“女生怀孕被开除”事件中的事双方——重庆某学院和李静、张军(均为化名)分别接到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李静、张军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o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
  此事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其实,2001年4月底,江苏南京某大学就发生过此类事件,校方认为两名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同居致女生怀孕后又做“人流”手术违反了校规.开除了两名学生的学籍。
  重庆某学院开除两名学生的理由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在社会上很快形成了对立的两派观点。代表马父观点的媒体认为:校方将其女儿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性行为”是错误的,剥夺了一个成年人应有的性权利。应当承认,学校不应放任自流,但要把握好度,不能苛求19岁的孩子如此理智。而代表管理机构一方的观点认为:它给当代大学生提出了如何培养健康向上的性道德观的严肃课题。该院有关领导指出,社会上产生的性解放错误思潮与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有关,也与一些媒体有关,其报道一味迎合学生,利用涉及青年人性关系和高校管理等有争议的话题来吸引读者,不顾自身社会责任。我们社会主义高校需要引进的是先进文化和思想,但类似台湾校园内所出现的“还我性交权”的性解放绝不是先进文化。公开谈论性问题是因为社会显著开放进步了,不是要脱离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的范畴而重走弯路,更非提倡和纵容,媒体应发挥唱响主旋律的作用。更有网友认为,“学校不是婚介所,更不是做爱乐园。既然选择读大学,就必须接受学校的约束。”
  滞后的观念转变和制度创新、缺乏为学生服务的观念和对学生的人文关怀使得高校未能有效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依法管理和依法治校。但是,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学生在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其在校期间应尽的义务。教育部对已有20多年历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以确保更好地维护教育的性质和规律,培养四有新人。

  鉴于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一些教育界人士坦言,新形势下如何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伦理道德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和高等院校亟待解决的崭新课题171。高校管理改革要与时俱进.因为法治社会本应当是一个选择的共和国,要给人提供更大的自主选择权.2003年,苏州大学出台了《苏卅l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其中一项内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已婚女大学生怀孕可休学”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只要对社会无害、对个人有利.高校就不应该管.这也是体现一种人文关怀。教育部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表示不予干涉。专家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个人权利意识强化的标志,如同放宽上大学的年龄一样并不值得大惊小怪,需要的是引导而不是禁止。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教授认为,大学生因生育需要“休学”并不享受工资待遇等福利,不等于“休产假”,这是高校实行的一项灵活措施,但并不存在“允许”的说法。为数不少具有伦理道德“非道德化”倾向的学生欣喜于校方终于把他们当作一个主体而不是管理对象来看待,这是对他们作为一名成年人行使自身权利的理性与能力的尊重与信任。家长则担心滥用此种权利会影响学生学业,导致“校将不校”。
  三、基本结论及建议
  伦理道德领域的“非道德化”过程还将继续.青年大学生仍是该过程的实践主体。这个过程实质上是我国传统的以道德为主宰的生活模式向现代法治生活模式的转换.但不是否定道德的作用和地位,而是划清道德领域的边界.抑止“泛道德化”,有利于其更为有效地发挥作用。传统社会将道德作为约束人类行为规范的功能唯一化,这与以伦理道德为主体的儒家思想是正统意识形态的特点是相呼应的。因此,当今法治社会不再诉求于“德治”、“仁道”的“软手段”,而由法律规范来划定人们活动的界限,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此过程在我国已初现端倪,主要表现在个人生活领域,比如说婚前性行为、离婚、独身主义等,在当代大学生看来这些都是个人的私事,是个人所选择的生活方式,不应给予道德评价,他们只需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而没有道德上的义务去对传统的社会道德和习俗负责。此外,还包括将一些由道德评判连带引发的判断驱逐出道德领域,公私环境的划分最为明显,私人生活领域的不检点、不道德,并不能连带出对这个人在工作能力上的否定,挑战着以道德来评判一切的极端做法。
  当前,高校一方面要顺应时代的变化,以人为本.在不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给大学生适当“松绑”,制定并执行与现实相符的新规;另一方面应当立足我国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现状,整肃校风,加强大学生的家庭道德观教育.严格限制在校学生的性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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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刘万永.“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折射高校管理法律盲区.中国青年报.2003.12.03.
  [7]李韧.大学生非婚同居怀孕引发的诉讼:一起值得深思的案例调查[eb/ol].新华网重庆频道,200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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