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伦理道德的统治方式是在明代加强中央集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明朝中后期的衰落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应该使道德与法律相结合,促进社会的发展。
明代封建制度已经成熟,经济领域里又注入资本主义因素,郑和下西洋主动与海外诸邦交流沟通,李贽等哲学家又带有近代民主的气息……似乎是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然而它却逐渐走向了衰落,究其原因,注重专制统治下的伦理道德的统治方式是它衰落的原因之一。
一 、伦理道德统治方式形成的原因
伦理道德的统治方式形成的最重要的一个基础是明专制统治的强化。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是建立在周王朝的以人为本的民本主义价值自觉上的[1],南宋理学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封建宗法等级关系说成是永恒不变的“定理”。至明朝,这种伦理道德的专制色彩更加浓重。
朱元璋在开国之初就为明朝建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专制王朝。首先在形式上,朱元璋将都城南京建成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砖墙环绕城市。他指示他的子孙要“永不征伐”,当倭寇进扰海岸时,将海岸一带居民内撤。在北面修筑长城,与世隔绝的统治自己的国家。[2]其次在内容上,朱元璋制定的土地户籍制度鱼鳞图册。其严密、精准程度在历代是少见的。“于造册之时,究心置立一簿。先县总、次都总、又次图总,三册总算相图,实征必与黄册相对。”“若本名三字即开三字,儿字即开二字。一人两三名,即开又名某、名某,不得混写诡名,不得音同字异。又要见系某人字,年几十岁、是何职务、作何生理、住居某地方或瓦房草屋几间、庄田几处。子几人,一名某,一名某,各年若干,各是何职分生理。”[3]而鱼鳞图册制成后则放于皇帝案几上,天天翻阅。
作为农民出身的朱元璋,一方面尤其看重能改变农民命运的“四书五经”,另一方面,以农民起义起家的他深知,要至高无上只能是自己强大而他人弱小,因此决心用道德来牵制他人,壮大自己。
二、伦理道德统治方式制度上的表现
这种统治方式在制度上的表现有多个方面。首先,法制方面。明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重典治国”。这是基于朱元璋亲身经历的农民起义中得出的教训。他探究元朝灭亡的原因是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备受困苦而起义造成的。从这种动机上看,明朝的法律应该是比较公正和完善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明代的官僚模范海瑞严格用法律来治理一方,同时又非常注重伦理道德。海瑞尊重法律,最高限度的执行法律,但同时作为一个饱读圣贤的文官,他又矢志不渝的重视伦理道德的指导作用。他在审理案件时有一个标准:“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贱,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于顽。”[4]用这样的精神来执行法律,与“四书”简直不谋而合。
其次,在社会生活方面。社会保障在当时看来本身就是一种“伦理道德”。明朝“令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结成一社,邻里互助,患难相恤。”[5]表面上这是一种关爱百姓的方式,而在专制的封建社会下,实质上是对臣民的一种强而有力的监控。有时候政府制定政策也是为了迎合一定的伦理道德标准,比如洪武三年,太祖于后苑见巢鹊卵翼之劳而思子母之想,乃令群臣有亲老者许归养。镇抚陈兴的母亲八十多岁,太祖就赐其金银、衣物,予以嘉奖。然而就在洪武四年河南知府也以孝敬父母为由请求辞官,则被太祖扣上了“不思国家”的罪名。[6]法掌握在人的手里,随着人的感情而变化,没有强而有力的约束,这就是专制统治下伦理道德的弊端。
道德本身没有错,它的目的是用于教人、化人,而不仅仅是治人治事。行政、法律则是在教化不足的时候给予强制性的诲人方式。而在明朝专制统治下的伦理道德已经代替了原先道德、行政和法律三方的职责。
三、伦理道德统治方式对明朝衰落的影响
这种统治方式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波及了皇帝的人选。皇位的继承在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是采用嫡长子继承制。虽然这是一种习惯,一种伦理道德,但却被奉为信条。偏偏万历皇帝要冲破这种“不解风情”的伦理道德,另立他人。此言一出,各官僚惊恐万分,纷纷上谏,理由是有违祖制,有违伦理道德。最终迫于强大压力,皇帝放弃了自己的打算,转而在今后御宇的二十年中几乎不问政事。然而这场斗争并未因此结束,万历死后,大臣们纷纷相互指责对方在选立太子一事上的过错。对对方的指责在完备的《大明律》上找不到答案,可在伦理道德上却带有很大的煽动力,以此成为党争的借口,而此时明朝离它灭亡也不远了。[2]P209-211
明朝这种统治方式是以专制统治下的伦理道德为内容的,这种伦理道德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和核心的,既然说这种伦理道德错了,也就等于说是孔孟之道错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儒家的价值取向一是以“礼”作为行为规范;二是以“仁”作为思想核心,“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是其具体内涵;三是以“义”作为价值准绳;四是以“知”作为认知手段,要知行一致。[1]P98-109看来,伦理道德本身无错,但以此作为评价一切的标准,将其抬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则是不可取的。
明太祖标榜治乱世用重典,其重典带有明显的极端强化君主集权的色彩。明的厂卫制度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侦察、缉捕、审讯权。他可以自设法庭对“犯人”进行随时随地的审讯问罪等,这些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7]厂卫制度的建立是不“合法”的,但是是“合理”的,因为它符合明专制统治下的伦理道德,“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君”的传统观念已经受到明显破坏,皇帝单方面要求臣下绝对效忠,而对臣下的礼遇程度则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道德无罪,但不能用道德来评价一切事物。道德的真正力量在于教化,它是一种手段,我们不能使它僵化,不同的时期、背景做出不同的调整,以此来维护社会整体的安定。数千年的传统文化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遗产,同时也带来了因袭的重负。对于危害国家利益的人,仅仅在道德上谴责是不够的,必须以相应的法律辅助,促进社会进步。
作者:曹姗姗 来源:剑南文学 2013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