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涉及到器官受体和供体、医患双方、家庭和社会等诸方面广泛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心理问题,它像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类生的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和心理的焦虑与不安。英国学者兰姆说:器官移植的历史,一方面是科学技术的成就史,另一方面也是一部道德焦虑和冷峻的道德思考史。[1那么,器官移植到底导致了人们怎样的伦理道德冲突,它是否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怎样解决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本研究对大学生人体器官移植相关问题的伦理道德认知进行专门调查,以期更深入地认识大学生的伦理道德与价值观念、认知心理特点,并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1. 对象与方法
1. 1对象
随机选取内江师范学院与江南大学544名学生为被试。其中师范生316名,各类综合专业大学生228名;男生223名,女生321名。
1.2方法
自行设计问卷。选择题2个:(1)您是怎样看待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2)在可供移植器官严重短缺情况下,您认为应根据什么标准分配移植器官(可多选)?开放式问题2个:(1)您是否赞成器官买卖,为什么?(2)您是否同意死囚死亡后都应捐献其身体器官,为什么?以班为单位进行集体施测,问卷当场收回。对问卷进行频数、百分比统计与内容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 1大学生对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态度与认知
绝大多数大学生(6%)对人体器官移植持大力或稳妥发展①内江师范学院教科院四川内江641112的观点;只有2%的大学生持否定观点,见表1。选择的多样性表明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了两难境地与认知冲突之中。
2.2大学生对移植器官分配标准的伦理道德认知
对于移植器官的分配标准,点击次数最多的是“最适合者优先”(361人,66.4%)、“最需要者优先”(330人,60.7%)其次是“未来可能对社会贡献大者优先”(119人,21.9%)、“年龄小者优先”(99人,18.2%)“很难做到公平公正”(96人,17.6%)再次是“排队的先后”(63人,11.6%)、“过去对社会贡献大者优先”(48人,8.8%)、“病人在其家庭中的地位与作用大者优先”(43人,7.9%)只有2.2%(12人)的大学生选择了以“金钱的多少”来分配移植器官。
2.3大学生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态度与认知
表2大学生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态度与认知绝大多数大学生(81.1%)不赞成人体器官买卖,主要原因一是认为人体器官不是商品,出卖人体器官有违人类伦理道德;二是认为人体器官买卖会带来新的犯罪,导致社会的混乱。另外,14.9%的大学生赞成器官买卖,主要原因是买卖双方可以各取所需,见表2。
2.4大学生对死囚是否应捐献其身后器官的态度与认知
80%以上(436人)的大学生不赞成死囚应捐献其身后器官。主要原因一是捐献器官与否是死囚自己的事,应征得死囚本人同意(312人,94.2%)二是侵犯死囚的人身权与人格尊严(256人,47.1%)三是不人道(35人,6.4%)或认为应将死囚的尸体完璧归赵给其家人或征得其家人的同意(20人,5.8%)17.5%(95人)的大学生认为死囚死后应捐献其器官,这是赎罪(49人,9.0%)或对社会的贡献与资源的充分利用(48人,8.8%)
3讨论
3.1人体器官移植的效用问题
效用可简单地定义为资源的有效利用。人体器官移植的效用主要是代价与收益的比较,即是否实现了成本的最小化和利益的最大化。
器官移植是一种高难度的手术手术费用极其昂贵,而且虽然医学界可以说器官移植已经是常规手术可仍然存在着实质性的风险。就供体而言,需要承担手术创伤与痛苦以及切除器官可能的风险、可能的并发症、器官储备功能的损失、防御疾病能力的减低、围手术期内终止工作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虽然几率极少但仍然无法彻底避免的死亡、手术费用及术后恢复的医疗费用等等。对于器官受体而言,其风险是承受可能出现的移植失败、手术的痛苦、并发症、术后长期服用的免疫抑制剂的毒副作用及其可能造成的免疫功能低下,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以及受捐赠后的心理压力甚至个性或人格的改变。
尽管器官移植的费用与代价很高,但从全社会的角度去评价仍是值得的。1985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对器官移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过深刻评价。认为,虽然国家为器官移植花费巨大,但全美已有7万余人获益,其中2/3为青壮年。这些人接受器官移植前全是其他医疗手段难以治好的垂危病人,移植后约有50%~60%的人恢复了正常的劳动能九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而过去对脑死亡者盲目无效的维持,每年都要付出高达数亿美元的巨资。另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W,TCD的统计,迄今已有60余万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们身心徤康,过着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育龄妇女能怀孕生育,少年儿童能徤康成长[3]。再者,从人类长远利益看,人类科学探索的目光必然会从外界转移到人类自身,追求生命的质量与保障是人类的终极目的,生命科学的发展是必然的,从现在起,积极培训和造就一批与器官移植相关的人才,积累经验、贮存资料,通过不断地探索人类生命的奥秘,最终会给人类带来更可靠的保障。至于器官移植自身技术方面的不足是可以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解决的。
本研究中有96%的大学生持人体器官移植应大力或稳妥发展的观点。可见大学生们根据自己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效用的判断后得出了比较理智的认识,绝大多数大学生对器官移植事业持肯定态度。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人体器官移植在当前技术水平下存在的费用、风险、代价以及一系列伦理心理问题,因此,人体器官移植不能激进,应在遵循非优性原则的基础上稳妥发展。医院或社会需设立适当规模的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风险和效益的评估,只有收益大于代价,才允许进行移植。即使将来器官移植技术发展到了较高水平也要采取慎重的态度来对待这一改变人类自然生命状态的医疗技术。另外为了保证捐献器官能够及时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还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完善的器官捐献与管理机构。
3.2人体器官移植的生命伦理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是对人类生命伦理的巨大挑战。人体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大自然最精妙的杰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儒家伦理更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受几千年文化的影响,我国普通民众忌讳谈论生死问题,更忌讳在生前谈及身后事,其一般观念是“生要全肤,死要全尸’、“入土为安”,“死者为大”。而器官移植却不可避免地给人一种把身体肢解了的感觉,如果真如一些人所预言的那样,“将医院变成人体器官的制造厂”、“像更换机器零部件一样更换人体器官”、“未来大多数人都会在自己的生命中更换自己的某些器官”[4]、“器官移植技术将垄断21世纪的外科手术室”,这至少在短时期内是很难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
对生命与徤康的渴求,人们对器官需求越来越大,但人体器官供给缺口也越来越大。有偿器官捐献无疑可以极大地调动人们器官捐献的积极性,满足器官的供求需要,促进器官移植的发展。但有偿器官捐赠带来的最大问题即是器官交易。有人认为器官交易可以挽救人的生命,解决器官供需矛盾,有利于促进移植事业的发展,也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本研究中有14.9%的大学生持此种观点。但将人体器官标价兜售,将买卖人体器官作为牟利的手段,或为生存而出卖自身器官,这些都难以为人们所接受。本研究中有81.1%的大学生不赞成人体器官买卖。主要认为出卖人体器官有违人类伦理道德,是对人类价值的贬损和人类尊严的侮辱;会带来新的犯罪与社会的混乱。还有的人认为生命、徤康不应市场化,器官买卖是丑恶的、肮脏的、血腥的、残忍的,器官买卖本身就是一种犯罪。
面对新兴事物,人们的伦理道德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人们的心理也需要有一个逐步调适的过程,但人类的一些最基本最核心的伦理道德还应遵循。为此,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应严格遵循生命价值原则与非商业化原则。尊重生命和生命的价值,强调生命的神圣性和生命质量的统一性。对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和医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对整个移植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不做弊大于利的手术;严禁出现盗窃、走私人体器官、非法贩卖儿童作为供体、杀人盗尸、骗取器官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为成功捐献而隐瞒病史、将穷人变成富人的器官库;尽量维护尸体器官捐献者遗体的完整,充分考虑活体器官捐献者生命的神圣性和术后的长期生存状态,建立徤全社会机构,给予及时的救助。我国2007年5月1日出台的第一部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使活体器官移植主要局限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间的移植,打击了非亲属志愿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更多的人加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来,随着人们认识与觉悟的提高以及器官移植监管制度的徤全必然需要加以改变。
3.3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公正问题
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器官移植的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个缩影,它既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体现,反过来也有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
器官移植对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移植器官的分配以及供体和受体利益的不均衡性上。由于人体器官是一种稀缺资源,器官移植手术费用又极其昂贵,需要以移植患者拥有足够的金钱为前提。在器官移植过程中富人可以更容易地获得手术所必须的器官并进行移植^从而获得恢复自身徤康的机会,而大多数穷人则会由于缺乏足够费用而被排斥于移植手术之外。用金钱作为徤康、生命的入门券,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本研究中只有2.2%的大学生选择了以“金钱的多少”来分配移植器官,同时8.1%的大学生由于认为器官买卖会将穷人排除在器官移植的行列之外而不赞成器官买卖。另外,从器官移植的供受体来看,受体可以获得新生的机会,而供体特别是活体供体除了获得别人的称赞和尊敬,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外别无他利,有的只是身体的伤害以及徤康与经济的双重损失,甚至对自己生命的威胁。本研究中14.9%的大学生赞成器官买卖,理由是买方与卖方可以各取所需,即受赠者可获得生命与徤康,捐献者可获得金钱回报;另有调查也仅映出公众赞成器官买卖的也有相当大的比例为了保证器官移植事业正常徤康地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器官移植应遵循器官捐献的知情同意自主决定原则、器官分配的公正原则、适度合理补偿原则与保护特殊群体原则。
自然人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之基础权利在于身体权[7],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与处理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在遗体捐献中,虽然遗体是物,但此物上附着许多并不随着主体的死亡而消亡的人身权利,比如身体权、名誉权等。强迫或隐形强迫公民捐献身体器官是对公民身体权的严重侵犯。本研究中94.2%的大学生认为死囚捐不捐献其身后器官是死囚自己的事,应征得其同意。只有一两个大学生提到可以制定法律要求死囚死后捐献其身体器官。可见知情同意原则不但有利于维护公民的身体权,而且给了人们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一个转变的过程,是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器官分配的标准有医学标准(确保捐献器官用在最合适、最需要的人身上)、社会标准(包括考虑患者过去的社会贡献即照顾性原则,未来对社会的作用即前瞻性原则,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家庭角色原则以及个人经济支付能力、年龄等因素)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预约名单的排序未做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器官移植的受体选择一般由各医院掌握,主要依适应症和禁忌症、支付医疗费用的能力、排队先后顺序等,未规范化。本研究显示,对于移植器官的分配标准,多数大学生赞同医学标准(最适合者优先、最需要者优先)其次是前瞻性原则与年龄因素(未来可能对社会贡献大者优先、年龄小者优先)再次是排队的先后与照顾性原则(过去对社会贡献大者优先)、家庭角色原则(病人在其家庭中的地位与作用大者优先),只有2.2%的大学生选择了以“金钱的多少”来分配移植器官。可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国情,我国移植器官的分配应首先考虑医学原则,辅之以前瞻性与照顾性、家庭角色、排队先后、年龄等原则,削弱个人经济支付能力因素。
人体器官不能作为物来交易,但不管是活体器官供体还是尸体器官供体都存在相关费用问题,而且,绝大多数活体器官的摘取都会给捐献者带来一定的伤痛,或多或少的、暂时或永久性的损害器官捐献者的徤康。不管是从人道的角度还是公平公正、激励的角度来看,对供体的补偿都是应该的。同时,目前器官来源严重缺乏,需要更多的人加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来,单纯依靠人类的善良和无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器官供体来源缺乏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补偿额度和对供者长期生存状态的关注,将会导致我国器官移植处在一种无法起步的状态。必要的补偿与器官交易不能等同,也不等同于给器官捐赠者的报酬。报酬是对付出的一种等价给付,体现的是买卖关系,遵循的是等价有偿原则,具有较强的功利性,极易使人庸俗化和物欲化;补偿遵循自愿和互助原则,且补偿数额是低于付出价值的,补偿主要是作为一种精神抚慰与社会鼓励的手段,供体的行为本身仍然是公益性质的。同时,给予器官捐献者的旨在康复或由于摘取器官造成的生活不便的经济补偿,以及由于器官捐献而出现的困难的救助,既体现了医学伦理的公平原则,又体现了对供者的利益维护以及人与人之间充满人情味的互助和理解关系,它有利于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可以使人更加高尚。
保护弱势群体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器官捐献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罪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如精神病患者,对他们在器官移植中的权益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对于罪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能按照严格的程序剥夺其生命权,但谁都不能剥夺其身体权。本研究中80%以上的大学生都不赞成死囚死后应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未成年人进行了特殊保护,但对罪犯、精神病患者的保护没有特别提及。
生命科学技术是对人自然生命状态的一种巨大改变其在医学实践领域的应用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难题,重新审视人的本质、尊严、权利与价值,重新认识与思考生命伦理、社会伦理与道德,在具备将科技与人类社会纵横联系的洞察力与睿智深远的关于人类根本利益的总体认识和思考下,全面、理智地分析其利弊,建立起一系列相应的社会调适机制。对器官移植不能因其与传统伦理道德相冲突而视其为洪水猛兽,也不能不顾社会传统伦理道德与人们的感受过于激进,正确的应对方式是既要用伦理道德规范科技的发展,又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逐步改变落后的伦理道德规范,使器官移植真正造福于人类而不是危害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