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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对外贸易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成本的内部化理论

2016-12-25 12:3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贸易与环境问题起初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领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贸易与环境两者之间开始产生密切联系,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二是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作为贸易对象的商品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输出和流动以及贸易商的逐利化的营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环境;同时环境恶化与生态破坏、甚至环境保护规则本身就会影响贸易,“这种影响或者通过为进口产品制定标准来直接影响贸易,或者通过间接方式来影响贸易”。因此,1970年代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二者如何协调的问题也是该时期多边贸易体制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冲突与弥合


贸易与环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诸多进口国在贸易中施加各类环境要求,进而形成一种非贸易壁垒,即“环境壁垒”。其又称为“绿色贸易壁垒”,指的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进口国为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贸易保护措施”。包括环境配额制度、环境检验检疫制度、环境技术标准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关税制度、环境包装和标签制度、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环境贸易制裁、环境标志和认证制度等。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几乎在各行业都频繁遭受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损失惨重。而且,由于中国当前的产权制度不明或缺位等因素使得中国企业环境成本未完成内部化,导致中国的产品出口获得比较价格优势,这间接引起绿色贸易壁垒之外的贸易救济措施壁垒。


自197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广泛关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布了着名的《增长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认为地球吸收一种污染的能力是有上限的,而许多地区的环境已经超出该上限。“人数和每个人的污染活动都按指数增长是全球达到上限的最基本的途径”。该报告发人警醒,经过几十年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人们对贸易与环境的认识更加深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开始酝酿。“可持续发展”一词得以创造并在国际条约中可追溯至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布朗特兰报告》,而总括性的“可持续发展原则”首次在条约中被引用则是在1992年《欧洲经济区协定》的序言中。《布朗特兰报告》所定义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在不损及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发展,它包含两个概念:①需求的概念,特别是世界上贫穷人口的绝对优先考虑的基本需要;②通过技术和社会组织的状态对环境能力施加的限制理念,以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求。


1994年《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前言部分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成员方在追求提供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扩大有效需求的目标过程中,应兼顾可持续发展,应提高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一致的方式。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资源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对自然资源的依赖较为紧密,能耗高、污染严重,往往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获取“比较优势”;而发达国家则出口电子产品、汽车、软件等产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常常会利用自身的科技优势,通过抬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和环境保护标准,禁止或者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形成层出不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出口贸易结构的巨大差异,贸易与环境问题集中地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难以调和。在这一背景下,贸易与环境相互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式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与时代主题。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中要切实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融入政府规划、经济贸易政策与资源管理中去,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弥合两者的冲突。而要协调贸易与环境两者的紧张关系,应建立适应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


在这一背景下,贸易与环境相互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式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与时代主题。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中要切实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融入政府规划、经济贸易政策与资源管理中去,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弥合两者的冲突。而要协调贸易与环境两者的紧张关系,应建立适应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


二、中国对外贸易有关的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构建


1.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之提出。外部性理论最早由新古典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Marshall)于1890年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在20世纪初叶旧福利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ArthurCecilPigou)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基本形成静态技术外部性的理论框架。“外部性”,又称“外部效应”、“溢出效应”,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或其他个人、部门的福祉,使他人遭受额外的成本或获得额外的收益但并未承担相应义务或获得相应回报的经济学现象。环境问题正是由于外部性的结果以及由此导致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结果;跨界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还与环境资源的产权缺位、作为国际公共物品的环境保护制度供给不足密切关联。环境外部性属于典型的可耗尽的外部性和“外部不经济”。


新制度经济学鼻祖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H.Coase)早在1991年就提出了外部性理论,认为环境资源的产权不明使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成本得不到内化,由此使得一些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环境管理制度导致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之程度,也会引起相对价格与比较优势之差异,从而引起专业化生产与贸易之动力。很多高排放的中国出口企业,他们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引起的环境外部性并没有通过承担排污费的方式内化为生产成本,进而反映在贸易产品的价格中。这种以折损作为公共产品的环境为代价换取企业利润的做法,最终引起过量的隐性环境价值输出。这种让“公众买单”、企业获利的“环境输出”型出口模式注定是短视的,出口越多,国家付出的环境代价越大。因此当前国家只有通过加大制度供给力度,通过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着力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才能将对外贸易引入正轨。


2.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的实现:产权制度构建的法制路径。在经济学上,产权(PropertyRight)是指“一整套定义所有者使用这些资源的权利、特权以及限制的约定。“西方新制度学派将产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Demsetz)认为,“产权具有造福或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他认为产权与外部性密切关联。汤姆·蒂滕伯格(TomTietenberg)对有效的产权结构总结出三个特征,即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强制性。产权具有工具性价值,其重要性在于引导交易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合理预期,故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刺激人们追求外部性的内部化。只有在产权得以清晰界定的情形下,产权主体才能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利益衡量最大化地利用物品,充分发挥物品的效用。


产权配置资源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使受益抑或是受损的结果实现内部化。科斯关于市场协商设定了“两种模型”:其一为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其二为假定交易成本大于零。他最后的结论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形下,市场协商便可消除外部性;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形下,一些类似外部性的东西会得以保留。即通过对“两种模型”的论证,科斯发现了传统的外部性理论的舛误。科斯进而从产权角度深入剖析了外部性问题,当产权界定不明时模糊的产权进入公共领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产权失去排他性,产权主体之间受损与受益的权利与责任无法清晰界定,便构成了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因此他指出,通过清晰界定公共领域的产权,再通过产权在市场中的交易,以此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德姆塞茨与科斯不同点在于科斯只研究外部性而不涉及所有权问题。他首先将所有权中的一组权利作为既定事实予以接受,然后考察改变用以界定所有权法律结构的一些特性之后产生的结果问题。


庇古提出的有重大意义并为当代人和后代人做好环境保护的策略便是通过立法。只有立法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才能真正清晰地界定产权,进而实现环境效益。当然,这里的立法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制定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外缔结条约。而这一切行为的实施,应通过诸主体的协商一致。无论是科斯还是德姆塞茨,都将产权的调整寄希望于产权得到明晰界定之后的市场协商行为。换言之,产权的界定或者得到交往社会的承认以获得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必须以协商或商谈为基础。这种基于谈判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外部行为内在化的理论也为当前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奠定了现实的理论基础。


三、中国贸易与环境协调中的制度供给、制度整合与制度创新


1.在制度供给上推动贸易、环保政策的多元化形成机制。历史地看,环境治理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共有三大制度经济学流派作理论支撑。它们分别是环境干预学派、基于所有权的市场环境主义学派,以及自主治理学派。其共同点都是从外部性出发,强调制度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其中,自主治理学派在制度供给中倡导制度设计主体的多元化。结合中国的情况,具体到贸易与环境关系领域,国家应在制度供给上推进多元化形成机制。应做到:第一,政府通过立法,建立规范而明细的产权制度,积极发展私人产权制度。由政府主导贸易与环境规则的顶层设计,如通过环境税、排污费的征收,使企业增加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促进环保成本内部化。第二,允许行业协会致力于产业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推动绿色认证、绿色标签制度,推动有关贸易与环境的非自动执行规则的制定,以此为契机构建中国的绿色贸易体系。第三,保障市场参与者有充分的经济自由,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应在经济自由与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社会中,市场参与者才有动力自由地选择市场,自由地生产想要生产的产品,自由地选择生产技术,自由地消费,自由地更新技术。第四,支持企业、自然人等私主体主导或参与贸易与环保规则的制定和创设,积极推动环保技术的优化升级。


2.贸易与环境保护:从制度冲突到制度整合。制度整合指的是“各个国际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在体制价值、规范和功能等上全面地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制度性差异所导致的制度冲突,并最终实现国际法内在体系上的和谐”。制度整合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建设性的制度安排来协调和规范围绕此类事项产生的国际法律制度间的矛盾状态,以追求国际正义、公平与秩序价值之实现。贸易体制本质上是按照“垂直化”方向发展的,这就决定了它不仅超越了国内法,同时也试图超越其他的国际法律体制,因此这种整合应从两个层次来实现:第一,从国内法制整合着手,即强调国家从自身的法律体制出发,寻找缺漏的、与国际通行体制相悖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与完善,如中国通过制定、修订贸易、环境相关法律,借鉴和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发展自身的绿色贸易体系、推动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促进贸易、环境领域立法理念上的协调配合等。第二,从国际法制的整合入手,因为“制度整合”论认为,和国与国之冲突总是以国际社会为平台一样,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冲突总是以整个国际法体系为背景的。因此,国与国要通过国际法的制度创设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内在协调,如通过创设或执行WTO等全球性国际组织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以实现国际法制度层面的“制度整合”。


3.贸易与环境的制度变革策略。


(1)建立以宪法为统领、部门法协调配合的明晰产权制度,抑制外部性的负面效应。诺斯将制度分为宪法秩序、制度安排、规范性行为准则三个大类。宪法秩序是第一类制度,它规定确立集体选择条件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乃规则制定之母;制度安排主要指的是操作规则,包括法律、规章、社团与合同。宪法秩序确定了一国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未来在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国家应通过立法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贸易与环境协调制度。正如政府成熟的地权制度成为一个国家强大的基石一样,其他领域的成熟产权也一样为国家的强大提供强大支撑。包括构建成熟地权,解决地权的所有权归属界定不清、管理权与所有权相混淆问题。同时,国家应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清洁空气权。


(2)充分发挥市场在贸易与环境协调中的重要作用。市场中的问题通常要交给市场来解决。除非发生市场失灵,亟待政府的调整。现实中,很多与环境有关的事项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促进,比通过市场交易协调贸易与环境的策略应分为两大类:其一,直接的环境贸易。主要指排放权交易,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在1970年代提出。近年来国内外高速发展的碳排放权贸易为从市场的角度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国家应积极推动在2017年建成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其二,嵌入(外生)的环境贸易。嵌入(外生)的环境贸易是在普通的商品与服务贸易之中包含了必要的水资源、能源、土地等环境要素,进而形成的一种虚拟贸易形式。这种贸易形式新颖,对于改善一国或一地区的资源环境奇缺或者耗费都有显着作用。


四、结语


中国当前的产权制度不明、管理体制紊乱问题已成为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实现的现实障碍。要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须加强制度供给,倡导制度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制度的形成更加科学合理,与环境有关的产权交易这一市场力量在环境保护中比重加大。最后,国家要积极致力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的制度整合,使得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体制、国内的环境和贸易法律体制在价值、规范和功能上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推动其内在协调性。只有在此背景下,才能围绕上述问题修订宪法、法律,推动更为清晰明确的产权变革,以此推动贸易与环境融合的渐进式制度变迁。


作者:刘学文 朱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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