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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2016-03-03 14: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已具备一定基础

 

  ()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及1989年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都做出明确规定;1989年,国家环保局与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及原地矿部联合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饮用水源保护职责;1992年,国家环保局印发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指导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1988年,国家环保局印发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于1999年和2002年两次进行修订,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规定了明确的标准限值。2007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将进一步规范各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调整工作。正在进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进一步突出了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截至当前,我国初步构建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法律标准体系框架。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逐步深入

 

  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一直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指导地方政府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据调查,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包括县级市)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约2200个,其中约1500个已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九五开始,在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被列在突出的重要位置上。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坚持对47个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进行常规监测并发布水质信息,2005年又在内部试行发布113个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月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督促并指导地方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环保执法检查进展顺利

 

  2003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连续四年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坚决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非法排污口;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确保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新增排污口。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六部门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作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20067月,召开了全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会议,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污口,并组成了13个督查组赴有关省市督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2006年,全国共检查饮用水水源及各种取水点1万多个,查处违法企业1900多个,取缔和搬迁了危及水源安全的1400多个污染源,查处有关责任人80多个,解决了一批长期危害群众饮水安全的突出问题。目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将于近期专题向国务院报告。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面启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启动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提出了未来15年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及主要任务,拟分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情况调查、水环境状况评价、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工程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工作。目前,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保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国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领域已开展了一些工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部分地区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差

 

  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5年,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除3个水量不足未统计外,其他110个城市的36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总体水质良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月均监测取水总量为16.1亿吨,达标水量为12.9亿吨,占80%;不达标水量为3.2亿吨,占20%。据《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截至2004年底,我国农村34%的人口饮水不安全,其中饮水水质不安全人口共2.3亿,占70%

 

  200612月监测表明,全国97个环保重点城市中,62个城市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占63.9°%;11个城市水源水质全部不达标,占11.3°%34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达标水源地279个占80.2°%,不达标水源地69个占19.8°%;其中,135个地下水水源地达标率为91.7%213个地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73.7%。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因子为粪大肠菌群、氨氮、总磷等,个别水源地超标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重金属等;地下水水源地主要超标因子为总硬度、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等。

 

  ()水环境污染直接威胁饮用水地安全

 

  2005年,全国排放废水总量525亿吨、化学需氧量1414万吨、氨氮150万吨。绝大多数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自然水体,成为饮用水源的污染来源;另外,据全国2005—2006年开展的环境安全大检查来看,在对化工石化行业的7555个项目检查中,有280个项目布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10公里);七大流域的重点排污石化企业5379家,年排废水26亿吨。产业布局的不合理使高污染企业和饮用水源地互为毗邻、犬牙交错,一旦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国家环保总局督查组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偷排偷放问题、部分企业不能稳定达标、部分企业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和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如辽宁省庆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处辽阳市24眼市政饮用水井的上游,日排含硝基化合物废水6000吨,未经处理直入太子河,硝基化合物最高超标9.41倍,已有2眼市政饮用水井因硝基化合物超标而被迫关闭。

 

  ()水资源短缺和过度开发影响水源地水质

 

  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和过度开发及由此带来的咸潮入侵、地面沉降等问题也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如陕西咸阳现有地下水取水井2.5万眼,超量取水已形成面积达87.65平方公里的五个超采区,中心水位下降幅度达436米。从200512月下旬开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特大咸潮,珠海、中山和番禺等地的供水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个别地区由于地质结构因素造成饮用水水质含氟量超标、矿化度超标和苦咸水等问题,导致水质性地方病频发。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水源地保护法规标准尚不完善。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地矿部五部局联合颁布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虽然都对饮用水源保护做出过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

 

  二是全国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力量普遍比较薄弱。不但缺乏饮用水源巡查队伍,而且监测仪器设备不足,尚未建立起全国性饮用水源保护自动监测网络。如目前全国大多数环境监测站人员、经费、设备不足,不具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全部项目监测的能力,特别是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难以实时跟踪水质变化。

 

  三是部分城市存在重规划、轻保护的问题。多数城市均已划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但缺乏实质性的保护措施。一些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还存在大量违章建筑、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农业面污染源,部分地区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居民没有搬迁,对水源地环境直接构成严重威胁。很多地区缺乏备用水源,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严重不足。

 

  四是广大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尚未列上议事日程。农村居民在缺少水质监测与评价的情况下盲目使用水源地,普遍直接饮用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且取水点紧邻污染源的现象非常普遍,即使各城市及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废水也很难在有限的流程内通过环境的自净作用达到饮用水标准。农村地区集中供水率低下,许多地区还是一家一井或是多家一井采取饮用水,个别缺水地区甚至需要靠人畜背水。

 

  三、饮用水源地环保工作思路及重点

 

  ()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采取法律、经济、科技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工作重点

 

  1.强化水源地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一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完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进一步细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规定,强化地下水源地保护,并制定相应罚则、加大处罚力度,并争取早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力争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制定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责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和投入机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损害赔偿机制、饮用水水源环境应急管理等法律规定。三是着手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增加氟、砷等重金属、内分泌干扰物质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对人体健康危害性大的指标的分析方法、标准限值。四是着手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标识标准,规范标识行为。

 

  2贯彻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的长效机制,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管理行为。一是指导各地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尽快调整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地区,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已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地区,但由于社会、经济和城市的发展变化确需调整的,应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逐项核实,进一步调整、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是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体系,推动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三是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彻底查清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污水排污口的数量与分布情况,并制定拆除时间表,逐步实施,同时彻底清查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老工业污染源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违规审批、建设的新工业、第三产业项目情况,核查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物总量增加情况,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老工业污染源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及时清理违规审批项目。四是进一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督促并严格要求各地按时保质完成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五是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警机制;逐步启动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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