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是我国广大公众当前强烈追求的首要价值。我们所要追求实现的社会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包括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公平正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公平正义,按在社会上做人(让所有人维持生存都可以获得所需经济条件)的公平正义。当前我国社会中经济利益收入分配方面的负面问题越来越明显和严重,表现为初次分配不尽合理而且差距过大,再分配严重乏力甚至产生逆向的分配效果。各级政府应该做出更大的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推动再分配领域的工作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增加对民生方面的资金投入,加大反****的力度,力求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经济利益;收入分配;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人民大众共同追求的重要价值。而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是我国广大公众自改革开放以来强烈追求的首要价值,自2009年以来更进一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之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认真解决现实存在的各种不公平不正义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
一、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
制度的首要价值
古今中外的人民大众,都热切向往、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什么是公平正义?所谓公平,一般是指对所有人“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所谓正义,一般是指待人处事正当、合理,给予其应得的对待和处置。对公平和正义可划分为个人的公平和正义,以及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平是指社会统治者、社会组织管理者,对于该社会或者该组织中的任何人、任何群体,在对待和处理上都按照同样的标准,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而不是厚此薄彼;正义则是指社会统治者、社会组织管理者,在待人处事上遵循合理正当的程序,遵照公认的正确标准,对于每个人给其应得的待遇、荣誉、奖励、惩罚等等,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意妄为。公平与正义虽有上述区别,但也有着内在的联系,正义也包含着公平的内蕴。当代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就认为“正义即公平”。他说:“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所以,我们也可以把公平和正义合称为公正。在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里,就应该努力做到和实现让所有人都能够得其所应得,不应造成有些人能够得其所应得,而另有些人却不能得其所应得——所得过多或者所得过少。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所“得”即利益。“利益就是主体在与客体发生联系时其需要的满足和实现。”某人所得的一定利益就是某人已经得到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利益又可以划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等。所谓经济利益就是指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在经济上真正得到了好处,增加了经济收入,提高了物质生活水平。经济利益是人们所追求得到、实现的最基本的利益。“经济利益是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的基础,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则是经济利益的反映。利益主体在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需要及努力实现需要的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建立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基础之上的。而利益主体获得了较多的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之后,又有助于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让所有人都可以得到其所应得的利益,这就是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毫无疑问,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乃是古今中外人民大众共同的美好追求。人们都必然希望自己能够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享受到公平对待,合理地得到自己所应该得到的利益。我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可以看到,任何人都不愿意被轻视、贬低、侮辱、剥削,都不愿意自己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虽然不一定是社会上的所有人(可能某个社会中有少数人希望享受特权、获得较多的特殊利益),但起码是绝大多数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必会要求享受公平正义,合理地得到自己所应得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所以,主张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然是广大民众所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生活状态,也是人们所向往的社会进步的理想目标。
正是由于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必会追求实现公平正义,所以,历代思想家、政治家都很重视思考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主张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尤其是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中国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均富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他反对贫富悬殊。战国时期的法家韩非认为保障公平正义是执政者基本的政治道德。他反复强调“治国者,不可失平也”。宋代王安石推行改革变法,主张抑制豪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孙中山提出用“三民主义”改造旧中国,其民生主义就是要求均贫富,使人们都过上富足的生活。在外国历史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正义是“善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现代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格外强调公平正义原则对于一个社会的首要的和绝对价值的意义。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
追求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更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平等博爱之漂亮外衣下对于广大劳动群众的实际上不公平、不合理的实质,猛烈抨击资本家对于工人的压迫和剥削。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实现所有人在社会中彼此平等、实行按劳分配、逐渐走向共同富裕的社会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会理想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制度,那就是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上消灭一切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实现人类社会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对人民大众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自己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奋斗目标。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消除两极分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追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中共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强调促进 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总理也说,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总理特别重视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认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在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利益收入
分配上应当实现怎样的公平正义
在我们当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愿望。那么,在经济利益的收入分配上,应该实现哪些方面的公平正义?应该实现怎样的公平正义?我们认为,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社会初次分配中,要让所有劳动者都能得到其所应得到的劳动报酬(主要是工资,也包括某些行业、岗位的特殊津贴)。这是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之公平正义的起点和重点。
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质和量,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利益的具体分配。人们的劳动都是在质和量上互有差别的具体劳动。人们的劳动在“质”上可以分别划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专业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和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劳动,难度大的劳动和难度小的劳动,有危险性的劳动和没有危险性的劳动;在劳动的“量”上可以划分为费力(体力,脑力)多的繁重劳动和费力少的轻松劳动,付出时间多的劳动和付出时间少的劳动,完成工作量多的劳动和完成工作量少的劳动,等等。于是,社会在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利益的收入分配时,就应该区别这些不同情况,合理地让不同的劳动者分别得到其所应得的报酬。比如,对某行业的劳动者付给多少工资(平均工资),应该恰当地按照该行业劳动的质和量加以确定,形成跟其他行业工资的合理差距。要让主要从事脑力劳动、复杂劳动、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劳动的那些行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比其他行业较多的劳动报酬。而对一定行业内部某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付给多少工资,则应该恰当地按照该工作岗位劳动的质和量加以确定,形成跟其他岗位工资的合理差距。要让主要从事复杂劳动、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劳动、难度大的劳动、具有危险性的劳动的那些岗位的劳动者,能够获得较多的劳动报酬。至于对某行业某岗位上的某具体人付给多少工资,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按照该人的工作经验(会影响劳动效果)、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连续工龄(体现长期的劳动贡献的积累)、对单位发展或者对完成某项工作的实际贡献等等因素,恰当地给予确定,形成跟其他人工资的合理差距。要让主要承担复杂劳动、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劳动、难度大的劳动,并且工作经验丰富、完成工作量多、连续工龄长、对单位发展或者对完成某项工作的实际贡献较大的劳动者,能够获得较多的劳动报酬。总之,对不同的劳动者给予劳动报酬,应分别切实符合其劳动的质和量,使不同的劳动者形成合理的经济利益差距。无论是不同行业之间,还是同行业不同岗位之间,或者其他情况下不同个人之间,都必须避免出现多劳不能多得、少劳却不少得的现象,更要杜绝出现多劳竟然少得、少劳竟然多得的乱象。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私人拥有的生产要素参加分配。因此,在企业的初次分配中,还要让那些投入了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等等)的人们都能合理地获得恰当数额的经济利益。但要仔细研究,务必使这种收益跟活劳动的收益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
第二,在社会的二次分配中,要通过合理地收缴税金,缩小初次分配中形成的贫富差距。二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多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二次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通过税收等方式,让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经济利益较多的人们通过缴税出让一部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经济利益较少的穷人,让他们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甚至还可以给其一些补贴(此外,政府还使用税金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为政府公务员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办公条件等等)。在收缴税金数额上,应该形成所缴税金的多少与初次分配中实得经济利益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让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经济利益较多的人缴纳较多的税金。这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防止造成贫富差距过大。
第三,在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中,要通过救助弱势群体和遭遇某种灾难者,包括因身体原因或其他正当原因而没有参加劳动、没有获得初次分配利益者,从而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第三次分配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各级政府通过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而进行的经济利益再分配。在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中,主要依靠政府拿出一些资金,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特别要救助弱势群体、遭遇某种灾难者以及其他贫困者,让他们能够过上作为人的正常生活。这是因为按照人道主义原则,所有人在做人上是平等的,都有权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并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善生活状况。社会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应该对于弱势群体、遭遇某种灾难者以及其他贫困者给予特殊的照顾,而不能不管其死活。
第四,在社会的第四次分配中,要通过慈善捐助,救助那些因遇到某种情况而在一段时间陷入特殊困难者,再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第四次分配是通过社会慈善事业而实现的经济利益再分配。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要支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提倡和引导社会各界经济条件较好者进行慈善捐赠,救助那些因遇到某种情况而陷入特殊困难者和遭遇某种灾难者,让他们能够绝处逢生。
上述第二、三、四次分配,可以总称为社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表现为削富济贫。之所以要进行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利益再分配,就是为了争取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正义,即让社会的一切财富和利益比较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有了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正义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当然,争取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并不是意味着要搞平均主义,那是不正义的。客观的收入分配差距还是必然存在的,但要使这个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持在社会各个收入阶层都能认可和接受的程度之内。而差距的合理范围,在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就是0.4的基尼系数。进行社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经济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本波曾对英国2004年基尼系数做过研究,数据显示,2004年英国初次分配时的基尼系数为0.52,通过再分配的调节,数值变为0.38,下降了14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达36.8%。
综上所述,我们所要追求实现的社会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包括按劳分配的公平正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公平正义,按在社会上做人(让所有人维持生存都可以获得所需经济条件)的公平正义。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正义不是能够自发实现的,主要依靠国家各级政府的自觉努力。因为国家的各级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是社会各种分配政策的制定者,是所有社会组织进行经济利益分配的指导者和监督者,更是社会再分配的组织实施者。政府掌管着利益分配的杠杆,对于纠正分配不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调节贫富关系,责无旁贷。当然,每个社会组织在内部进行经济利益的分配时,也承担着一部分直接的责任。
三、目前我国社会中经济利益收入
分配方面存在的欠缺公平正义的状况
近几年来,在我国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中共中央以及广大公民都很关注公平正义问题,追求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由于配套措施不完善,社会经济利益收入分配方面的负面问题却越来越明显和严重,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总理说:“当前,收入分配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时候。”当前在经济利益收入分配方面比较突出的不公正现象有下列方面。
1.初次分配不尽合理而且差距过大,还表现为越来越大,呈现出加速趋势。
初次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不同行业的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不尽合理而且差距过大。从行业差距来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行业都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不同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某些行业由于占据垄断地位,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的非竞争性垄断利润,而这些垄断利润的大部分可以自己内部支配,从而致使那些行业的职工工资水平普遍很高,造成了跟其他行业相比较不尽合理,形成巨大的差距。有专家提供的数据证实,2008年全国电力、烟草、石油、电信等九大垄断行业的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人口约8%,但是他们的收入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人们都知道,电力行业职工的工资远远高于其他普通行业职工的工资,连抄表工年薪都能达到十万元。但其他许多行业普通工人的平均年薪只有一二万元。电力公司职工除了工资外还有别的种种福利。《每日经济新闻》2010年3月10日报道,某电力央企员工说:“单位不是没钱发,而是愁找不到名目。”“我们单位员工每月都有报销任务,即1500元的超市购物和1000元的汽车油票,完成任务就等于报销了2500元。”石油行业职工的工资也相当高。某大型国有石油公司下属某分公司的部门经理向记者介绍说,他们员工每月打入卡中的工资组成为:岗位工资+32龄津贴+奖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32资外收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一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年金个人扣缴部分,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为6500-8000元,有的拿到1万以上。高速路职工的工资收入也相当多。一个高速路收费员的工资收入,竞让一位厅长自愧不如,非常羡慕。难道电力、烟草、石油、电信等垄断行业职工,是由于他们的劳动都是极复杂劳动、专业技术含量特高的劳动、难度很大的劳动、有危险性的劳动、对社会贡献特别大的劳动,因而理应获得比别的行业职工多得多的劳动报酬?显然不是,而是因为他们所在的那些行业在中国当今社会经济框架中占据垄断地位,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又不必向国家上交许多,所以就可以使劲自肥。垄断企业赚的是全体国民的钱,但垄断利润的绝大部分却没有上交国家(据调查,其他国家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一般都在1/3-2/3之间,而中国目前约为10%),于是出现了极少数人享受众人利益的古怪现象。
二是有些行业、单位不同岗位的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不尽合理而且差距过大,尤其是高级管理岗位与普通劳动岗位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比如一个国有企业的老总,动不动年薪几十万、上百万,而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老总则是年薪几百万甚至更多,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形成巨大的反差,再加上这些高级管理者的其他隐形收入和公款消费,进一步拉大了高管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关于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国资委2002年曾提出一个规定,用基薪+绩效年薪的方式,把奖金和绩效考核挂钩,要求央企高管和普通职工间的薪酬差距不得超过12倍,但这一限制当年就被突破,使出资人或其代表的薪酬安排权“大权旁落”,变成了央企负责人“我的地盘我做主”。央企负责人自己极其慷慨地给自己定奇高的工资。根据国资委的数据,从2004年到2007年,央企高管平均年薪每年增长14%左右,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差距已达20到30倍左右。难道央企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在劳动的质与量上有着如此大的差距,而且差距越来越大?难道在企业中权力大、影响大就表明贡献大?没有理由作出这样的肯定回答。而央企高管与其他行业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当然也就更大了,大得离谱。
三是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合同工(或新聘任员工)和全民所有制员工之间收入分配的明显差别,同样的劳动岗位和劳动贡献得到的却是不同的收入。比如,在某些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员工每月可以拿到2000元左右的工资,而在该单位工龄差不多的、同样工作的合同工(或新聘任员工)只能拿到600元左右的工资(刚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人与人之间由于身份不同,造成了经济利益收入分配上的很大差距。在城市和农村,正式教师与代课教师之间,长期以来也普遍地存在着这样的因身份不同而造成的薪酬差距。
四是私营企业中老板与工人的经济利益分配差距过大。许多私营企业建立十几年来规模和效益大幅增长,老板发大财了,但工人的基本工资却是十几年几乎没有涨,顶多是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升到新的标准的高度。企业利润增长曲线是一条陡峭的上扬线,而工人工资增长曲线却是一条水平线。一些工人反映,有些企业主视工人为机器,认为工人没有资格也不应该分享企业财富的增长。有的企业主公然说:“办企业的资金是我出的,投资风险是我承担的,我赚多少钱,同你们没关系,凭什么同我分享?”还有企业主说:“别对我说你在企业贡献了多少年,你可以随时走人。我们的关系仅限于,你干活,我支付工资。”即使是低廉的工资,工人也常常难以按时拿到,会遭到老板克扣或者拖欠。
再说在按生产要素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着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完全、生产要素泛化、分配的具体衡量标准不确定、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就业压力比较大的背景下,劳动者的活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如何合理地参与收益分配存在较大难度,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自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劳动报酬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从而更扩大了老板与工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2.再分配严重乏力,甚至产生逆向的分配效
有调查显示,中国再分配前后基尼系数变化微乎其微,各项再分配调节措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当前再分配严重乏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交易税等税负征管乏力。就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言,长期以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国有企业员工等工薪阶层中的中上等收入者,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担者,缴税数量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0%以上。而对于私营企业主、歌星、影星、球星以及某些自由职业者,则难以征收到或者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偷税逃税者不少。据统计,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10%。许多富人就是由于偷税逃税而迅速暴富的,他们发的是不义之财。再就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交易税来说,私营企业偷税逃税的相当多,数额很大。例如,新华社2010年4月15日报道,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局长、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出资成立煤炭公司并全面负责,是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成为实际的煤老板,他的妻子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则负责原煤销售和财务,从2003年至2008年,这两名政府官员兼煤老板在与蒲县远中洗煤厂等22家企业业务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而不进行申报,逃税达1871余万元,逃税额最高占到应纳税额的82%。
二是推行社会保障乏力。首先是政府投人资金少:社会保障在福利国家要占到财政的50%左右,在新兴工业化国家起码要达三分之一以上,可在中国仅为12%多。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穷人是不幸的。其次是没有覆盖全国人口:一直以来,政府推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仅限于城镇就业人口,没有把农村人口纳入进来,城镇非就业人口的养老保险也还处于真空状态。2005年我国各项社会福利支出占政府财政比重为27.08%,其中城镇社会福利支出所占比重是21.82%,农村社会福利支出则只占5.26%。就是在城镇也不公平:目前我国城镇分为三类养老制度,一是企业养老保险,二是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三是公务员退休制度,这三项的养老金数额比是1;1.8:2.1,可见公务员最高,而且不用缴费,财政全额拨款。这显然也是不公正的。
三是政府财政支出用于民生方面的资金偏少。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在实际上还没有从创造GDP转到让老百姓更加富裕的轨道上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现象。大量资金被用于政府的行政事业经费开支,以及为增加GDP而用来向企业进行投资。从1996年到2007年间,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向政府和企业分配比率不断上升,向政府由1996年16.5%上升至2007年的19.5%,向企业由1996年的16.O%上升至2007年的22.6%。但向民生分配比率则呈下降趋势,由1996年的67.5%下降至2007年的57.9%。同样,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中,向政府最终分配比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由1996年的1 7.7%提高到2007年的24.1%。向企业也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由1996年的12.8%提高到2007年的18.4%。但向民生最终分配比率一直处于显着下降趋势,由1996年的69.5%下降到2007年的57.5%。政府的财政支出用于民生方面的资金偏少,对于富人不会造成多大的不良影响,但对于广大中低收入者必然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此外,政府的公共资金和资源管理体系存在漏洞,制度规范不健全,透明度低,特别是对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更缺乏监督,导致了公共资金使用不当、流失和贪污****(贪官很容易贪到)现象,也严重恶化了收入分配格局。
由于再分配乏力,初次收入分配基础上形成的贫富差距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趋于拉大,由此就会导致逆向分配效果。
四、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实现
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
针对我国目前在经济利益收入分配方面的现实状况,中共中央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此方面,政府应有更大的作为。******总理在2010年4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当前收入分配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时候,这不是夸大其辞或者危言耸听,因为确实问题很多很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必须赶快大力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调研,在2007年至2009年间前后召开6次征求意见讨论会,目前正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在此,笔者从力求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之角度,谈点粗浅的看法。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较大的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1.初次分配是力求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公平正义的起点和重点,政府应该下大决心解决现存的欠缺公平正义的问题。
第一,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让所有劳动者都能得其所应得。(1)要提高非垄断企业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首先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太低了,国际上普遍的统计是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到50%,但中国却只有20%。各级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2)要控制和压低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牵动老百姓敏感神经的国有垄断行业工资改革,应是这次收入分配改革中的重头戏。要使垄断行业的工资总额管理与实现的利润基本脱钩。要制定垄断行业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差距管理办法,不允许垄断行业自定超高的工资标准。(3)要明确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权限,规范国有企业高管的工资标准,禁止高管滥用职权(把自己当作老板)随意地为自己定高工资、发高奖金,规定国有企业高管的工资水平必须随着企业的效益上下波动。(4)要基于公务员与社会其他行业相当学历、资历、岗位人员工资水平的比较,恰当确定公务员各个级别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健全公务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要防止一些部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和国家权力为本部门谋取私利,进而转化为干部职工的特殊福利。(5)要在各种单位切实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对所有员工均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按身份分配。(6)要建立所有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都随着GDP的增长而不断提高的机制,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以及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机制,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第二,要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必须明确哪些要素可以参与分配。还要恰当确定参加分配的生产要素与员工活劳动在收入分配上的比例。应当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让员工的活劳动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总额中
得大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剥削制度的重要特征。也应该让所投入生产要素对于企业的运营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的那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恰当数额的利益。总之,谁对企业的运营发展做出了贡献,谁就应该得到报偿;谁的贡献大,谁就应该得的多。
2.再分配对于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Z-X.起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该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推动这方面工作取得新的更大进展。
第一,要充分发挥税收在再分配领域中抑富限富方面的调节作用。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特别是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严防私营企业主以及文艺界、体育界的高收入者偷税逃税。也应对富人已经拥有的高额财产开征物业税。还应当加强对高额财产转移的税收调节,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等。物业税、遗产税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从而形成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状况,这不利于政府调节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
应当加强对于私营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管和税收征管,严防税收流失。许多私营企业既喜欢做假账,又喜好向税务人员行贿,以达偷税逃税的目的。确有一些税务人员私心重、贪欲大,帮助私营企业偷税逃税,自己收受贿赂得了好处,却让国家蒙受很大损失。必须严厉打击这种私营企业主与税务人员狼狈为奸偷税逃税行为。要实行阳光操作,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慈善捐赠在再分配领域中扶危济困方面的调节作用。应该沿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向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互衔接和补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加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切实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城乡低收入居民的住房、衣食、医疗困难。适应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大的状况,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支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救助活动。
3.政府的财政支出应该增加对民生方面的资金投入。
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投向哪个方面,就为哪个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政府在财政资源的分配上,要改变只重视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不重视改善民生的旧习惯(2008年我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直接跟民生有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32.9%,而美国用于这方面的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五十多)。要看到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建设长期力度不够、发展滞后是造成教育不公、医疗不公、居民享受基本生活条件不公以及低收入者生活困苦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明确惠及民生、实现普惠(特别是让低收入者、弱势群体受惠)主要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各级政府应该积极、尽力地承担这种责任。
4.反****对于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全党全社会应该加大反****的力度。
当前社会中的富人都有哪些人?除了影星、球星、垄断企业高管、私营企业主,还有贪官。大家都知道,中国当今社会中的贪官很富,拥有豪华住宅,藏着几百万、几千万的金钱,经常抽天价烟、喝天价酒。他们所拥有的财富、享受的物质生活条件跟普通民众相比差距很大。但贪官之所得,是最不应该获得的,那都是滥用其所掌握的公权跟某些老板换来的,或者向下属卖官鬻爵收来的,有些还是通过乱收费、乱罚款而从普通老百姓那里搜刮来的。这是社会中经济利益收入分配方面最大的不公平、不正义。所以,从追求实现经济利益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之角度来看,也必须加大反****的力度,全党全社会都应该积极揭露贪官、严惩贪官,迫使他们把吞进去的不义之财再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