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与法律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漫画中一位老人刚上公交车就叫一个年轻人给他让座,并振振有词地说:“年轻人有让座的道德义务,你应该主动让。”而年轻人却说“法律赋予了我有坐的权利,你不能强迫我让”。孰是孰非呢?我认为,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同行,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彼此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
道德不能绑架法律。公交让座是一种美德,但美德不代表义务。也就是说,个人没有义务一定要给其他人让座,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求公民必须让座。每个乘客买票上车,就优先拥有使用座位的权利。况且,现实中也很难界定谁更需要这个座位。比如,有些时候某些人看上去年轻且身强力壮,但是偶尔也会赶上身体不适的情况,也许这个时候他们更需要座位。所以,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让不让座是自愿行为,不能进行道德绑架。这位老人一切从自我出发,用道德的标准来训诫、要求年轻人把座位让给自己,其行为本身就是道德绑架。
众所周知,让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但毫无疑问它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在拥挤的公交车上给予老年人最真切的关怀,是修养使然,是善良的本性使然,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反之,无视法律、规则,不形成制度正义,类似之前重庆公交车坠江悲剧便难断绝:当时一名冲动的乘客和不冷静的司机发生激烈争执,直接导致13名乘客失去生命。这一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教训难道还不够惨重吗?
社会的良性运转,离不开法律和道德。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哲学家康德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我要说,道德与法律,从来不分男女老少。文明和谐的社会,需大家携手创造。
林肯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这句话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
从古至今世界上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是不断的变化
与完善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考古学家威尔逊在周游世界的考察日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亲身经历的事情。
在非洲一个原始部落中,部落里的'人们发现经常有东西失窃,于是部落里的组长召集全族人开会:“为了使我们能继续保持安宁与和谐的生活,我以全族族长身份下令,偷窃者一旦被捉住按部落规矩将受到鞭打20下的惩罚。”
但是盗窃者依然我行我素,豪不听劝,族长依旧召令人们开会警告,但偷窃者还是继续行窃,族长忍无可忍召开第三次大会说:“偷窃者一旦被捉到将鞭打40下。”
有一日,有人报告说偷窃者已经捉到。消息传开,人们各个都来到了广场,看看谁是偷窃者。当大家看见偷窃者的时候,谁都没有想到,偷窃者竟然是族长年迈的妈妈。但是族长却履行诺言代替自己的母亲鞭打了40下。
而这件事告诉我们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
族长既履行了法律也完成了一个人的道德所在,完成了自己的责任和自己对母亲的孝道。所以说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
若一个国家具有法律,而没有道德那么统治这个国家的国主一定是一个暴君,例如秦国的秦始皇由于他的专制统治,使百姓们民不聊生,痛苦不堪。若如果只有道德,那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了。
所以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开的,而且他们应该相互合作。那么这个国家才能繁华昌盛经久不衰。而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个公民我们应该遵纪守法、发扬社会的道德、传递正能量。
道德在我们的心中,法律在我们的身边。遵法守法、道德做人我能行。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以道德为主题的议论文素材,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言语类
(一)名人名言
1、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孟德斯鸠
2、人不能像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 ——但丁
3、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刘备
4、土扶可城墙,积德为厚地。 ——李白
5、行一件好事,心中泰然;行一件歹事,衾影抱愧。 ——神涵光
6、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死灭。 ——郭沫若
7、害羞是畏惧或害怕羞辱的情绪,这种情绪可以阻止人不去犯某些卑鄙的行为。——斯宾诺莎
8、没有伟大的品格,就没有伟大的人,甚至也没有伟大的艺术家,伟大的行动者。——罗曼?罗兰
9、有德行的人之所以有德行,只不过受到的诱惑不足而已;这不是因为他们生活单调刻板,就是因为他们专心一意奔向一个目标而无暇旁顾。——邓肯
10、人在智慧上应当是明朗的,道德上应该是清白的,身体上应该是清洁的。——契诃夫
11、守法和有良心的人,即使有迫切的需要也不会偷窃,可是,即使把百万金元给了盗贼,也没法儿指望他从此不偷不盗。——克雷洛夫
12、如果道德败坏了,趣味也必然会堕落。——狄德罗
13、我愿证明,凡是行为善良与高尚的人,定能因之而担当患难。 ——贝多芬
14、装饰对于德行也同样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德行是灵魂的力量和生气。 ——卢梭
15、美德有如名香,经燃烧或压榨而其香愈烈,盖幸运最能显露恶德而厄运最能显露美德也。——培根
16、我们有力的道德就是通过奋斗取得物质上的`成功;这种道德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个人。——罗素
17、养成他们有耐劳作的体力,纯洁高尚的道德,广博自由能容纳新潮流的精神,也就是能在世界新潮流中游泳,不被淹没的力量。——鲁迅
18、自觉心是进步之母,自贱心是堕落之源,故自觉心不可无,自贱心不可有。——邹韬奋
19、要留心,即使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做坏事,而要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 ——德谟克利特
20、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21、应该热心地致力于照道德行事,而不要空谈道德。 ——德谟克利特
22、理智要比心灵为高,思想要比感情可靠。 ——高尔基
23、人类被赋予了一种工作,那就是精神的成长。 ——列夫托尔斯泰
(二)妙语集锦
24、严格意义上说,社会的道德首先应该维护社会的公平。道德是讲“应当的”,社会的公平是最大的“应当”。比方说,市场经济诉诸的是效益手段,多劳多得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道德要考虑社会的公平问题。那么,我们社会的政策、法律在维护人们正当获得利益、权利的同时,还主张要维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们社会所实行的先富与共同富裕的这样一个基本政策,其中就表达了道德对社会公平的一种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葛晨虹做客强国论坛接受嘉宾访谈时说。
事例类
﹡学子风采﹡
学海扬帆终不悔,为报祖国殷切情
5月11日是阳光明媚的一天。我国驻加拿大大使馆举行颁奖仪式,由中国驻加拿大大使卢树民代表教育部向我国在加拿大自费留学的优秀博士生颁发奖金和证书,表彰他们在各自领域取得的优异学习成绩和研究成果。
在张白羽从卢大使手中接过获奖证书的那一刻,她兴奋得满面生辉,让每个在场的人都感染到她的蓬勃朝气和兴奋心情。座谈时,她满怀激情地一连道出五个“何其幸”:“何其幸,我拥有一个伟大祖国!祖国繁荣昌盛,蓬勃发展,让每个海外儿女都为她感到骄傲和自豪;何其幸,祖国关爱我们,祖国令我感到温暖,祖国就在我心中;何其幸,有那么多可尊敬的师长,教我治学之道。同窗可爱可敬,他们的激昂上进令我振奋……”发言结尾,情浓而诗成:韶华数载纸上留,家国万里沐春风;扬帆学海终不悔,为报祖国殷切情!
[点拨]在这则感人的材料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无论是近在咫尺,还是远在天涯,祖国都没有忽略她的每一位儿女,所以当这些自费留学的优秀博士生们在获得中国大使馆奖励的时候,深深地被包围在温馨的“母爱”中,有如此慈祥的母亲,谁能不心生爱国之心,回报之志呢?
[适用话题]这则材料适用于“爱国”“感恩”“回报”等主题和话题。
﹡历史亮点﹡
千年独舞
1405年7月11日,历史定格在这一天。这一天,明朝三宝太监郑和率领由百百余艘大小船只,二万七千八百余人组成的庞大船队,从1405年(明永乐三年)至1433年(宣德八年),历时28年,七下大西洋。远航至东南亚、印度洋,最远到达红海与非洲东海岸,遍访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航程之远,历时之久;船舶数量之多,吨位之大;船员之众组织之严密;造船和航海技术之先进,均为当时世界之最,远在欧洲人所谓“地理大发现”的大航海之先,是世界航海史之壮举。
道德与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并且还得出结论,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教授者,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频频向我们告示,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不少为“半路出家”。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学习者,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从区别上讲、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4%2!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
﹡学子风采﹡ 学海扬帆终不悔为报祖国殷切情 5月11日是阳光明媚的一天。我国驻加拿大大使馆举行颁奖仪式,由中国驻加拿大大使卢树民代表教育部向我国在加拿大自费 留学的优秀博士生颁发奖金和证书,表彰他们在各自领域取得的优异学习成绩和研究成果。 在张白羽从卢大使手中接过获奖证书的那一刻,她兴奋得满面生辉,让每个在场的人都感染到她的蓬勃朝气和兴奋心情。座谈时,她满怀激情地一连道出五个“何其幸”:“何其幸,我拥有一个伟大祖国!祖国繁荣昌盛,蓬勃发展,让每个海外儿女都为她感到骄傲和自豪;何其幸,祖国关爱我们,祖国令我感到温暖,祖国就在我心中;何其幸,有那么多可尊敬的师长,教我治学之道。同窗可爱可敬,他们的激昂上进令我振奋„„”发言结尾,情浓而诗成:韶华数载纸上留,家国万里沐春风;扬帆学海终不悔,为报祖国殷切情! [点拨]在这则感人的材料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无论是近在咫尺,还是远在天涯,祖国都没有忽略她的每一位儿女,所以当这些自费留学的优秀博士生们在获得中国大使馆奖励的时候,深深地被包围在温馨的“母爱”中,有如此慈祥的母亲,谁能不心生爱国之心,回报之志呢? [适用话题]这则材料适用于“爱国”“感恩”“回报”等主题和话题。﹡历史亮点﹡ 千年独舞 1405年7月11日,历史定格在这一天。这一天,明朝三宝太监郑和率领由百余艘大小船只,二万七千八百余人组成的庞大船队,从1405年(明永乐三年)至1433年(宣德八年),历时28年,七下大西洋。远航至东南亚、印度洋,最远到达红海与非洲东海岸,遍访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航程之远,历时之久;船舶数量之多,吨位之大;船员之众组织之严密;造船和航海技术之先进,均为当时世界之最,远在欧洲人所谓“地理大发现”的大航海之先,是世界航海史之壮举
一、素材链接:言语类(一)名人名言1.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 孟德斯鸠2.人不能像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 —— 但丁3.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 刘备4.土扶可城墙,积德为厚地。 —— 李白5.行一件好事,心中泰然;行一件歹事,衾影抱愧。 —— 神涵光6.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死灭。 —— 郭沫若7.害羞是畏惧或害怕羞辱的情绪,这种情绪可以阻止人不去犯某些卑鄙的行为。—— 斯宾诺莎8.没有伟大的品格,就没有伟大的人,甚至也没有伟大的艺术家,伟大的行动者。—— 罗曼•罗兰9.有德行的人之所以有德行,只不过受到的诱惑不足而已;这不是因为他们生活单调刻板,就是因为他们专心一意奔向一个目标而无暇旁顾。—— 邓肯10.人在智慧上应当是明朗的,道德上应该是清白的,身体上应该是清洁的—— 契诃夫11.守法和有良心的人,即使有迫切的需要也不会偷窃,可是,即使把百万金元给了盗贼,也没法儿指望他从此不偷不盗。—— 克雷洛夫12.如果道德败坏了,趣味也必然会堕落。——狄德罗13.我愿证明,凡是行为善良与高尚的人,定能因之而担当患难。 —— 贝多芬14.装饰对于德行也同样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德行是灵魂的力量和生气。 —— 卢梭15.美德有如名香,经燃烧或压榨而其香愈烈,盖幸运最能显露恶德而厄运最能显露美德也。—— 培根16.我们有力的道德就是通过奋斗取得物质上的成功;这种道德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个人。—— 罗素17.养成他们有耐劳作的体力,纯洁高尚的道德,广博自由能容纳新潮流的精神,也就是能在世界新潮流中游泳,不被淹没的力量。 —— 鲁迅18.自觉心是进步之母,自贱心是堕落之源,故自觉心不可无,自贱心不可有。—— 邹韬奋19.要留心,即使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做坏事,而要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 —— 德谟克利特20.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诸葛亮21.应该热心地致力于照道德行事,而不要空谈道德。 —— 德谟克利特奢者狼藉俭者安,一凶一吉在眼前。 —— 白居易22.理智要比心灵为高,思想要比感情可靠。 —— 高尔基23.人类被赋予了一种工作,那就是精神的成长。 —— 列夫•托尔斯泰(二)妙语集锦24.严格意义上说,社会的道德首先应该维护社会的公平。道德是讲“应当的”,社会的公平是最大的“应当”。比方说,市场经济诉诸的是效益手段,多劳多得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道德要考虑社会的公平问题。那么,我们社会的政策、法律在维护人们正当获得利益、权利的同时,还主张要维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们社会所实行的先富与共同富裕的这样一个基本政策,其中就表达了道德对社会公平的一种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葛晨虹做客强国论坛接受嘉宾访谈时说。
一直以来,国家对 教育 事业都非常重视,尤其进入本世纪以来,国家提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音、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其中德育位居素质教育的首位,可见德育工作的重要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小学德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小学德育论文 范文 一:政治课教师的生命教育观探讨
1中学政治课教师树立生命教育观的必要性
社会发展的呼唤
生命教育源于人们对现代社会变迁的种种 反思 :社会高度发展,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同时,人逐步异化为追逐金钱、物质和权力的经济动物,人与自我、与他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出现对生命的漠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思想、新观念丰富着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的同时,腐朽落后 文化 和有害信息也在侵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行为失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生命意识的薄弱
中学生的生命意识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尊重、理解和关爱他人不够,缺乏妥善处理 人际交往 中的冲突和矛盾的技巧;不会主动用法律和其他合适的 方法 保护自己,沉迷网络,对“黄、赌、毒”缺乏应有的抵制意识;不能正确面对自己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挫折;不能正确理解生与死的意义,缺乏远大的人生目标等等。因而,导致了诸如青少年轻生自杀、漠视他人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
现实教育的异化
生命自身有其价值所在,如果把生命之外的东西当作生命的价值,就是对生命认识的一种误解,是对生命价值的贬低,把生命异化为生命之外的东西。一方面表现在学习目标取向的偏差。许多学生被灌输学习的目标为以后的人生职业做准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本身走向了僵化,对受教育者有损。不否认知识技能对人类 经验 的记载、传承和重构能够有利于受教育者创造力的培养和形成,但如果学生只是为了学习而麻木地学习,就只会使学生“看上去很美”(分数很令人满意)。如果教育使学生用最好的青春年华只是为了感知记忆僵化的知识,为了升学、考试等人的生命自身以外的东西,师生终日淹没在对分数追逐的劳累中,顾不上情感和生命的关怀,知识本身也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表现在教育价值取向的功利化。目前,在众多学校教育中,教育价值是取向是培养学生的知识技能,目的是就业谋生;而关于生命层面的教育,如生命的意义、生命的价值、生命的责任、生命的永恒等观念的培养却很少。“成人用自己的经验和想象来预测未来社会的需要,然后拿未来的要求来确定衡量现在学生的指标。”这种功利化的教育中,不但抹杀了学生的自由精神,而且造成他们不懂如何珍惜生命以及思考生命的意义,更别说提高生命的质量了。
政治学科的特殊性
生命教育的关键是教育者先受教育。中学政治课教师是中学德育教育的工作者,中学政治课是学校开展生命教育的主要途径,也是最有可能也最利于渗透生命教育,它有着 其它 学科不能比拟的优势,因而中学政治课教师义不容辞地承担着生命教育的责任。中学政治课不仅是进行道德教育的前沿阵地,旨在对学生进行“三观教育”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且它“蕴涵着生命灵魂”,通过对中学生进行正确的价值引导,为生命成长指明了方向。在生命发展的历程中,把意志和信念刻入生命之魂,从而促进学生人格健康发展。此外,在中学政治课教材中含有丰富的生命教育的资源。在初中粤教版的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中第五单元第一课就是“珍爱生命”。从这方面看,中学政治课教师该主动承担起生命教育的重任,为生命教育的前沿阵地开创新思路。
2中学政治课教师的生命教育观
增强对生命教育的认识
(1)提高自身对生命教育的认识。
中学政治课教师要有效融生命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就必须提高自己的生命意识:首先,教师要洋溢对生命的热爱,自爱才能传递爱,才能将自己对生命的理解和热爱传递给学生;其次,针对当前的思想政治学科现状,教师要积极调整自己的观念与态度,在配合国家教育改革的同时,保持和激发自己对教育工作和学生的热爱,坚持以生为本,将生命教育的观念融贯于学科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之中。生命教育的真正内涵,不但在于激发学生的生命热情,同时也在于能让教师焕发出生命的光彩。教师正确的生命教育观既是一种教育理念,又是一种教育策略,其目的是促使受教育者增强生命意识,构建生命意义,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得到和谐的发展,从而提高生命质量。
(2)增强对学生实行生命教育的意识。
在提高对生命教育认识的基础上,把生命教育落实到现实的课堂教学当中才是实施生命教育的关键。中学政治课教师要把自己所想付诸课堂教学中,把生命教育的理念传递给学生,有意识地挖掘生活及课本中有意义的生命教育素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捕捉生命教育的每一个有利机会,引导学生关注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生命意识。
渗透到日常的教学中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结合生命教育的内涵,在政治教学实践中,可以采取了计划性与随机性相结合的做法,把生命教育渗透在日常工作及教学中。
(1)生命教育是中学政治课的内在要求。
中学政治课应该成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主 渠道 ,中学政治课教师需要把生命教学渗透到日常的教学中,充分挖掘教材中生命教育的资源。中学政治课教材内容丰富,涵盖了丰富的生命教育素材。教材中有大量直接阐述生命、呼吁珍爱生命、敬畏生命的素材。如前面谈过的粤教版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中第五单元第一课《珍爱生命》;科教版七年级上册的《成长中的我》、下册的《共同的责任》,九年级的《同在阳光下》;鲁教版七年级的第一单元《珍爱生命•热爱生命》。高中政治课本虽没有明确的以生命教育命名的单元或课时,但可以利用其中蕴涵着巨大的生命教育资源并结合时事 热点 资料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如在学习高中政治必修1《经济生活》“劳动者的权利”部分知识时,可以结合各地发生的煤矿坍塌等新闻材料谴责黑心矿主对劳动者的权利侵犯的同时,赞扬在事故中被埋井下但仍坚强求生的矿工的顽强求生意志;在学习必修2《政治生活》“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部分知识时,可以结合2013年雅安发生后政府及时救助灾区获举国好评,同时让学生地震发生后被埋地下但顽强求生的感人 事迹 并让学生发表评论,这样让学生在搜集材料并让学生发表评论的过程中接受了生命教育;如在《哲学与生活》“矛盾的特殊性”部分知识时,让学生了解生命的只有一次不可重复的特点,引导学生珍惜生命,用心经营生命。“生命教育的许多内容与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存在一致性。”中学政治课教材是良好的生命教育的资源,只要稍稍留点心,就能在中学政治课程中发现蕴涵着无穷的生命教育资源。
(2)教学方式的生命化。
如果课堂教学中生命的隐退,透出的只会是疲惫、乏味、单调、厌烦和无奈,甚至是痛苦,这就会造成对生命的压抑和扼杀生命的活力。把课堂看成是师生人生中的一段重要、有意义的生命经历,不仅要以学生为中心,而且要把学生作为一个生命的整体来看待,也就是说,课堂教学不能仅仅满足于学生的知识培养,还要使学生的知识与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发展。把课堂由“死”变“活”、由“静”变“动”,由“教”的课堂变为“学”的课堂,实行“有生命的教学”需要创设贴近学生生活的情景、反映学生道德实践的典型生活情景、符合大多数学生道德发展水平的实际,设置的情景越真实,教育效果会更好。尽量让学生动起来,让所有的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让个性得到张扬;使生命得到解放,个性获得自由,学生因此会乐学、爱学。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进行生命教育
(1)中学政治课教师应热爱生命、珍惜生命。
教师与学生之间不仅在进行着知识的传授、智慧的启迪,而且进行着情感价值观的交流、灵魂的感召、人格的碰撞。通过师生的良性互动,教师对生命的热爱和珍惜的情感会感染和传递给学生。富有机智感的教师总能察言观色,审时度势,纵横联系,对内容、方式和途径做出最优化的应变选择,使应变 措施 与教学目的、学生的心理特点达到完美的统一,激发学生“动听、耐看、服人”的美感共鸣。教师除了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情感变化,而且也应把握和利用自己积极乐观的情绪,调动学生的热情。教师应情绪饱满、亲切和蔼、真挚温和、乐观愉快,用满腔激情去诱发学生的积极情绪。因此,教师应善于管理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尽量把积极的、向上的正能量传递给学生。
(2)中学政治课教师应做生命教育的有心人。
做生命教育的有心人,不仅要对学生的思想动态有全面大致的了解,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关注和上心,对思想和情感上出现问题和偏差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沟通和疏导。当学生成功时,为学生喝彩、加油;当学生失败时,给予学生鼓励和安慰;当学生遇到困难时,伸出温暖的双手给予帮助。还要留意生活中能成为生命教育素材的各种贴近学生生活、符合学生实际的各种案例和 故事 ,把一切能为进行生命教育的例子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或是一本书,或是一个时事案例,或是一则小故事,让生命教育融入课堂。
(3)中学政治课教师是生命教育主题的倡议者和先行者。
思想品德课有许多生命教育内容(前文已有列举),应充分利用好中学政治课教材中的生命教育资源,帮助学生领悟现实生话,与生话密切相关的生命主题,使教育的内容充满生命气息,具有时代特征。生命是有限的,因而应更加珍惜生命,提升个体生命价值。让生命教育真正走进校园,走进课堂,帮助中学生认识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是中学政治课教师应尽的职责。生命教育在中学政治课中的运用,还需要中学政治课教师在未来的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
小学德育论文范文二:解析幼儿教育中教师的角色转换
幼儿在幼儿园的活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许多的问题,但因为幼儿自身的年龄太小和经验有限,所以他们对于事物的特点不会归纳,因此,也就需要幼儿教师的及时介入和引导,从而促进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1、在幼儿成长发展中充当桥梁。幼儿教师要通过对幼儿科学活动的观察了解幼儿已有的发展水平,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合理的发展目标,为幼儿的发展搭建桥梁。如:大班科学活动《螺丝刀》中,活动一开始我出示了螺丝松动的扶爬器提问导入,引导幼儿结合自身已有的经验帮助解决问题。从而引出主题,我还巧妙的设计了多次的操作,并且每次的操作都在原来的操作基础上加深难度,幼儿在不断的操作过程中得到了提升。
2、学会并试着与幼儿合作。幼儿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是十分稚嫩的,与幼儿平等的合作主要是指幼儿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意识,积极有效的参与到幼儿活动中,与幼儿在经验和情感上进行交流和共享。如:每次活动中,每个环节,每个提问都要与幼儿互动,幼儿的回答应给与及时的回答和肯定,并加以 总结 ,帮助幼儿知识的提炼。
3、幼儿教师做幼儿个性化、个别化发展的助跑。幼儿教师必须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努力的去了解每个幼儿的发展水以及潜在能力,因材施教,帮助幼儿去解决在学习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且做积极的引导,有效促进幼儿潜能发展。在活动中,有的幼儿操作能力较强,有的较弱,教师应多鼓励每个幼儿。
关于幼儿教师角色的转换:
(一)幼儿教育的教学方式要突出趣味性和探索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幼儿教师在幼儿教育中首要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幼儿感觉学习不是一种负担,选择主动的去学习。如:在活动中,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创设情景导入,引起幼儿的活动兴趣。在幼儿操作过程中,可选择一些节奏鲜明的音乐伴随幼儿操作,促进幼儿活动的兴趣。
(二)运用自主性和创造性的教学方式
新课标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学必须要满足幼儿的参与愿望,难度适中,要保持幼儿对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幼儿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审美能力上的发展。如在活动中,可以提供丰富的材料,多种方式让幼儿自主探究;结合多媒体课件演示实验的原理,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
(三)教学过程是一个师生共享的过程
幼儿教师要避免“独占讲台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开创民主开放的教学风气,增强课堂的趣味,活泼课堂的气氛,并且要将教学的过程视为师生共享经验的过程,注意自己角色的转变,从幼儿知识的提供者向幼儿学习知识的引导者、支持者和合作者转变。在教学活动中以幼儿为主,在活动中调动幼儿兴趣,引导幼儿学习,引导幼儿主动的对学习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解决,用以达到提高幼儿的求知欲望的目的,而在此过程中,幼儿教师应给予幼儿适当的点拨,与幼儿多交流,多讨论,多合作。
(四)创建新型的师生关系,实现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幼儿教师的教学态度要亲切,富有感染力,在教导幼儿学习的同时还要理解和尊重幼儿,关于幼儿的梦想追求、情感 爱好 以及奇思妙想,做到与幼儿平等对话。在教学的方式上要实现教学多元化,教无定法,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设备,结合自己的 创新思维 ,通过丰富的教学素材,为孩子营造一个多元化的教学过程,让幼儿学习得轻松愉快。
在多元化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幼儿教育也由传统化向多元化转变,人们对幼儿教师的角色期望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幼儿教师扮演的社会角色越多,越有利与幼儿社会化,也越有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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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以道德为主题的议论文素材,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言语类
(一)名人名言
1、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孟德斯鸠
2、人不能像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 ——但丁
3、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刘备
4、土扶可城墙,积德为厚地。 ——李白
5、行一件好事,心中泰然;行一件歹事,衾影抱愧。 ——神涵光
6、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死灭。 ——郭沫若
7、害羞是畏惧或害怕羞辱的情绪,这种情绪可以阻止人不去犯某些卑鄙的行为。——斯宾诺莎
8、没有伟大的品格,就没有伟大的人,甚至也没有伟大的艺术家,伟大的行动者。——罗曼?罗兰
9、有德行的人之所以有德行,只不过受到的诱惑不足而已;这不是因为他们生活单调刻板,就是因为他们专心一意奔向一个目标而无暇旁顾。——邓肯
10、人在智慧上应当是明朗的,道德上应该是清白的,身体上应该是清洁的。——契诃夫
11、守法和有良心的人,即使有迫切的需要也不会偷窃,可是,即使把百万金元给了盗贼,也没法儿指望他从此不偷不盗。——克雷洛夫
12、如果道德败坏了,趣味也必然会堕落。——狄德罗
13、我愿证明,凡是行为善良与高尚的人,定能因之而担当患难。 ——贝多芬
14、装饰对于德行也同样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德行是灵魂的力量和生气。 ——卢梭
15、美德有如名香,经燃烧或压榨而其香愈烈,盖幸运最能显露恶德而厄运最能显露美德也。——培根
16、我们有力的道德就是通过奋斗取得物质上的`成功;这种道德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个人。——罗素
17、养成他们有耐劳作的体力,纯洁高尚的道德,广博自由能容纳新潮流的精神,也就是能在世界新潮流中游泳,不被淹没的力量。——鲁迅
18、自觉心是进步之母,自贱心是堕落之源,故自觉心不可无,自贱心不可有。——邹韬奋
19、要留心,即使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做坏事,而要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 ——德谟克利特
20、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21、应该热心地致力于照道德行事,而不要空谈道德。 ——德谟克利特
22、理智要比心灵为高,思想要比感情可靠。 ——高尔基
23、人类被赋予了一种工作,那就是精神的成长。 ——列夫托尔斯泰
(二)妙语集锦
24、严格意义上说,社会的道德首先应该维护社会的公平。道德是讲“应当的”,社会的公平是最大的“应当”。比方说,市场经济诉诸的是效益手段,多劳多得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道德要考虑社会的公平问题。那么,我们社会的政策、法律在维护人们正当获得利益、权利的同时,还主张要维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我们社会所实行的先富与共同富裕的这样一个基本政策,其中就表达了道德对社会公平的一种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葛晨虹做客强国论坛接受嘉宾访谈时说。
事例类
﹡学子风采﹡
学海扬帆终不悔,为报祖国殷切情
5月11日是阳光明媚的一天。我国驻加拿大大使馆举行颁奖仪式,由中国驻加拿大大使卢树民代表教育部向我国在加拿大自费留学的优秀博士生颁发奖金和证书,表彰他们在各自领域取得的优异学习成绩和研究成果。
在张白羽从卢大使手中接过获奖证书的那一刻,她兴奋得满面生辉,让每个在场的人都感染到她的蓬勃朝气和兴奋心情。座谈时,她满怀激情地一连道出五个“何其幸”:“何其幸,我拥有一个伟大祖国!祖国繁荣昌盛,蓬勃发展,让每个海外儿女都为她感到骄傲和自豪;何其幸,祖国关爱我们,祖国令我感到温暖,祖国就在我心中;何其幸,有那么多可尊敬的师长,教我治学之道。同窗可爱可敬,他们的激昂上进令我振奋……”发言结尾,情浓而诗成:韶华数载纸上留,家国万里沐春风;扬帆学海终不悔,为报祖国殷切情!
[点拨]在这则感人的材料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无论是近在咫尺,还是远在天涯,祖国都没有忽略她的每一位儿女,所以当这些自费留学的优秀博士生们在获得中国大使馆奖励的时候,深深地被包围在温馨的“母爱”中,有如此慈祥的母亲,谁能不心生爱国之心,回报之志呢?
[适用话题]这则材料适用于“爱国”“感恩”“回报”等主题和话题。
﹡历史亮点﹡
千年独舞
1405年7月11日,历史定格在这一天。这一天,明朝三宝太监郑和率领由百百余艘大小船只,二万七千八百余人组成的庞大船队,从1405年(明永乐三年)至1433年(宣德八年),历时28年,七下大西洋。远航至东南亚、印度洋,最远到达红海与非洲东海岸,遍访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航程之远,历时之久;船舶数量之多,吨位之大;船员之众组织之严密;造船和航海技术之先进,均为当时世界之最,远在欧洲人所谓“地理大发现”的大航海之先,是世界航海史之壮举。
关于道德的作文(3篇)关于道德的作文 关于道德的作文 拾金不昧拾金不昧是古老的文明道德行为。一直以来,许多拾金不昧的市民频频出现。近日,就有位外来务工人员拾金不昧的精神出现在广州。 普天同庆的国庆假期,人们都与家人一起欢度节日。但胡老伯却没那么幸福,因为他的儿子患了重疾,正在住院治疗。因儿子患病急需用钱的他,这天他来到XX银行柜员机取钱,银行卡一插进去,柜员机立即吐出了2900元人民币。当时他总觉得很奇怪,再查查自己银行帐号余额,也没有少呀,胡老伯没有马上带钱离开,而是立即打电话报110,他知道一就是柜员机出毛病,二就是有不法分子设圈套财。35 不一会,电视台记者找到胡老伯并采访他。记者问:为什么你现在这么需要钱,你得到了2900元,不占为己有?胡老伯说:不是自己的钱,数也数得不开心,用也用的不安心。可见胡老伯真是一位善良、老实的人。 后来谜团终于解开了:原来也是有个外来务工人员去柜员机将自己两个月的工资转账回家盖房子。因为程序没有完全操作好,所以轮到胡老伯是时吐出了2900元。 2900元失而复得,年轻的外来工,牵着胡老伯的手,千感激万多谢,他知道老伯急需用钱治儿子的病,就把部分的钱捐出来作为酬谢金,但胡老伯死硬不要,还是那句话:不是自己的钱用也用得不舒服。??? 虽然是一件小小的拾金不昧好人好事的故事,却深深地让我感动,远远地影响着社会民风。“拾金不昧”的精神是文明道德行为之一,生活中也有许多文明道德行为,需要我们去耐心发现,也需要我们去创造奇迹。 拾金不昧像是一片树叶,许多树叶汇集在一起,就是一片树林;拾金不昧像是一个零件,许多零件组合在一起,就是一部机器;拾金不昧像是一滴水,许多一滴水融合在一起,就是一片海洋。我相信以后的日子里会有更多的拾金不昧文明道德行为出现的。一篇关于道德的作文 我们播下一个动作,使收获一个习惯;播下一个习惯,使收获一个品格;文明已被人们放在心里的一个重要位置,时时刻刻在与文明交谈,千万不要把文明行为习惯看作小事。每个人的举手投足之间都传递着丰富的文明信息,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做文明学生,管住我们的口,不随地吐痰;管住我们的手,不乱扔垃圾;管住我们我们的脚,不践踏花草。道德是最美丽的花儿,最圣洁的心灵,它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有时道德是一种感恩。道德有时是一种爱心。道德,是春天的花儿,是植物的肥料。道德,是一种美德,是一种财富,更是一种智慧。做人要讲道德,有道德的人才是真正的人,高尚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强烈荣辱感的民族。在我们的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不能混淆。否则,社会和谐不起来,经济发展不起来,民族精神振作不起来,国家也强盛不起来。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应当成为每个公民应有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作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倡议我们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在思想上积极追求上进,明辨是非;在学习上刻苦努力,精益求精;在生活上勤俭节约,节约水电,不攀比;在平时热心为同学服务,大胆创新;在行动上坚决反对有损民族形象的丑恶行为,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把“八荣八耻”作为心灵的准则和行动的指南,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道德是我们拥抱在怀中的一道绚丽的彩虹,只要它一现身,便会带给我们雨过天晴的喜悦与欢欣不是吗?当我们和别人闹矛盾时,道德会让我们伸出热情的双手,主动和对方言和;当我们自暴自弃时,道德会帮助我们找回自我;当我们悲观失望时,道德会使我们振作,从而走出那愁云密布的黑暗;当我们受到挫折、失败时,道德会促使我们奋勇前行,坚信“失败乃是成功之母”;当时代的使命降临时,道德又会使我们抱定“天生我才必有用”的信念,勇敢地、毫不畏惧地承担起一切……可以说,道德是我们生活的立足点,也是我们生命的支撑点。让我们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从自己开始,自觉地做道德建设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捍卫者,逐渐具备良好的公民道德,长大后成为一个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的响当当的中国人!关于道德道德是石,敲出希望之火;道德是火,点燃希望之灯;道德是灯,照亮人生之路;道德是路,引导人们走向灿烂的辉煌! 乐于助人,是贴近我们学生最常见的道德。难怪某杂志社对学生最赞赏的品质进行调查,"乐于助人"被排在第一位。雷锋,被人们传唱了30多年,因为他总是乐于助人,好事做了一火车,扶老携幼,解囊相助,雪中送炭,成为当之无愧的楷模。秋云,一个身残志坚的好姑娘,用自己柔弱之躯谱写了一曲助人之歌,使那些"孤帆远影"的人们重新"直挂云帆济沧海"。徐虎,上海滩上最受欢迎的老百姓,十几年如一日上门排忧解难,把乐于助人这一中华民族流传的美德唱得绯红,表现得淋漓尽致……难怪康德老人曾说:"在这个世界上,惟有两样东西深深地震撼着我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 但在回答另一份调查"你如果遇到别人碰上麻烦事时会怎样对待"时,一些人却作出"悄悄走开"的选择。的确,"悄悄走开"的选择省得了一时的麻烦,但你同时却背离了社会道德的准则。在美丽的西子湖畔,有幸掩埋岳飞、秋瑾一代名将的地方,曾上演了一幕令人心痛的悲剧:一位小孩掉进湖中,在生与死的旋涡中挣扎,旁观者数百,却无一相救,居然有人提出"出价一百才救"的主意,孩子在人们的麻木中停止了挣扎,黑发送幼童的悲剧终于上演,可悲,可恶,可叹! 伸出你的手,足以使一个生命苏醒;停住你的脚,足以使一份道德重现。 现代价值观必须摆脱自我与自私的束缚,跨越金钱与名利的栅栏,走出道德沦丧的怪圈,跳出明哲保身的沟壑,才能使道德之花绚烂,才能使助人为乐温暖人们的心。 现代价值观不能到文艺复兴的个性解放中挖掘,不能到萨特的存在主义中挑捡,不能到卡夫卡的人性异化中剪取,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的广阔背景,吸取五千年的道德精髓。让我们的明天美德随处可见,让看到别人困难却走开的人重新负起助人为乐的责任! 议论文素材之四——道德 正例
个人修养对于我们有很大的影响,修养好的人更容易交到朋友,也更容易成功。下面是关于个人修养的作文素材及范文,快来阅读吧!
哲人说:修养,是智力最高的证明。的确,良好的道德修养是做人的根本。一个人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地。正像“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一般,具有崇高的道德修养,那么这个人才会让别人看得起,让人不禁油然而生一种敬意与崇拜。可见,修养是人生的试金石。
修养,是一种胸怀,是一种大度,是一种气魄,是一种风格,是那么清新自然,那么无尘无染。
对于修养,伏尔泰说:“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不同的不是出身而是修养。”阿密埃尔说:“人要正直,因为在其中有雄辩和德行的秘诀,有道德修养的影响力。”
正因为具有修养的力量,才有了“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洒脱,“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包容。可见,修养的力量无法比拟,修养的力量是无穷的。正是这种强大的力量,修养才成为了人生的试金石。
康熙年间,尚书张英家人与邻居为整修府第,地界不清而发生争执。张英得知,只做一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读后立即让出三尺之地,而邻居也让出三尺之地,成了一条六尺宽的街道。张英是有修养的,正是因为他崇高的修养感染了周围的人,自己也彰显了自身的魅力所在。他秉承着“让他三尺又何妨”的态度,化解了两家的恩怨,他是伟大的,他的人生是光芒万丈的。可见,具有修养的人,他的人格魅力才会显现在世人面前。
芸芸众生,每天都在奔走,熙熙攘攘,不绝于途。在这条跑道上,你必须展示你独有的道德素质,否则你就不会登上成功的宝塔。
近来社会,人们的无道德修养现象愈加频繁,在公共设施上搞破坏,在雕塑上乱刻乱画……这些都记录了这个人在当时一切没有修养的行为。这应该是可耻的,这些人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将会给众人留下什么印象,即使他们在别处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因为他们的荒唐行为已载入史册,不容涂抹。
修养是石,敲出星星之火;修养是火,燃烧生命之源。让我们秉承修养之火把,走向未来,来创造人生的奇迹,擦亮这一颗试金石!
1、列宁让路
有一次,列宁下楼,在楼梯狭窄的过道上,正碰见一个女工端着一盆水上楼。那女工一看是列宁,就要给列宁让路,准备自己退回去。
列宁阻止她说:“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着手,请你先过去吧!”他把“请”字说得很响亮,很亲切。
然后自己紧靠着墙,让女工上楼了,他才下楼。列宁毫无疑问是一位伟人,但他却不因自己地位的高贵而无礼,这更显出了他伟大的品质。
2、“忍气吞声”的林肯
有一次,美国总统林肯和儿子罗伯特驱车上街,遇到一列军队在街上通过。林肯随口问一位路人:“这是什么?”林肯原想问是哪个州的兵团,但没有说清楚。
那人以为他不认识军队,便粗鲁地回答:“这是联邦军队,你真是个他妈的大笨蛋。”林肯面对着一个普通路人对自己的斥责,只说了声“谢谢”,毫无怒容。
3、程门立雪
宋代学者杨时和游酢向程颢、程颐求教。杨时、游酢二人,原是以程颢为师,程颢去世后,他们都已经四十岁,而且已考上进士,然而他们还要去找程颐继续学习。
相传,一日杨时、游酢来到书院拜见程颐,但正遇上老先生闭目养神,坐着假睡,这时,外面开始下雪,杨时、游酢求学心切。
侍立一旁,不言不动等了半天,程颐才慢慢睁开眼睛,见二人在外站立,吃了一惊:“啊,两位还没走?”这时外面的雪已经有一尺多厚了。
论文是一项比较大的工程,尤其是对论文白纸一张的同学,不知从何下手开始,加上收集资料,整理,设计,修改,文章至少都要1个月以上才能完成。除了语言功底要强外,工具的使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工具用好,事半功倍,所以用好编写论文的工具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市场主流的办公软件是Microsoft的Office,里面的其中一个产品为Word,建议大家也使用这个来编写文章,功能强大,方便使用,格式兼容,尤其是其强大的功能,在编写文章的时候难免会修修改改,或者进行文章格式的排版,尤其是比较长的文章,排版修正的工作是更加的频繁,这里给大家讲一些关于使用word的经验以及注意事项。文章包含内容和表现这两个层次的含义,作者一方面要用文章的内容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文章的内容具体有文字、图片、表格、公式和整个文章的章节段落等,另一方面则也要用表现来辅助内容,让文章更易读,这样读者看文章的时候才不那么的费力,排版很好的文章,有时候也会让人感觉赏心悦目,表现指页面大小、边距、字体、字号、颜色、间距等等,这些排版的工具在word中都有,大家可以看看word的基础教程。熟知word中得样式排版工具对于文章,想要美观,一定是需要样式来修饰的,除了word提供的基本的样式外,比如标题,间距,正文,副标题等,还可以进行自定义样式。如果编写文章的时候,是需要选中文字然后在word基本的工具栏中使用工具区赋予样式,那么有可能文章的其他部分也会使用这样的样式,比如每个段落前的大标题,或者每段中需要着重强调的语句等等,这种重复利用的样式就需要自定义样式,如果每次写一段文字,然后重复利用之前的定义样式,不用再一个个去调试,直接应用,这样是不是可以减少很多选择修改的时间?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实际来看,这样的工作效率能提高将近一半,很多同学都是把时间浪费在了调样式上,如果对排版格式(文档表现)做调整,只需一次性修改相关样式即可。使用样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由 Word 自动生成各种目录和索引。不管在写毕业论文或者是学术论文,或者是发表期刊等,相应的学校和杂志社都会有一个样式的标准,比如一张白纸黑字的规则说明,给作者一个清楚的格式要求。如:文章中规定字体要求黑体、小三、行间距28等等。这样作者在编写之前就知道了这些要求,根据要求自定义样式,就会很方便了。使用交叉引用设置编号一定不要自己敲编号,推荐使用交叉引用,否则手动输入的编号极可能给你文章的 修改带来无穷的后患。标题的编号可以通过设置标题样式来实现,表格和图形的编 号通过设置题注的编号来完成。在写“参见第x章、如图x所示”等字样时,不要自 己敲编号,应使用交叉引用。这样做以后,当插入或删除新的内容时,所有的编号 和引用都将自动更新,无需人力维护。并且可以自动生成图、表目录。对齐文字内容一定不要用手动敲空格来达到对齐的目的。只有英文单词间才会有空格,中文文 档没有空格。所有的对齐都应该利用标尺、制表位、对齐方式和段落的缩进等来进 行。如果发现自己手动打了空格,一定要谨慎,想想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避免 。同理,一定不要通过敲回车来调整段落的间距。绘图方法论文中会用到很多图表,笔者强烈建议论文撰写者分清论文中的图形和表格,表 格可以使用Word提供的工具进行编写,很简单,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框图和流程图 的编辑,笔者强烈建议使用Office 2003中绑定的Microsoft Office Visio Profes sional 2003画。如果不能忍受Visio对象复制到Word的速度,还可以试试SmardDraw,功能不比Visio弱,使用不比Visio难,速度却快多了。编辑数学公式在论文中编辑数学公式,个人建议使用,其实Word集成的公式编辑器 就是它的版。安装MathType后,Word会增加一个菜单项,其功能一目了然。推荐 使用 MathType 的自动编号和引用功能,这样首先有良好的对齐效果,还可以自动 更新编号。Word 正文中插入公式的一个常见问题是把上下行距都撑大了,很不美观 ,这部分可以通过固定行距来修正。但是要提醒论文撰写者,如果你计算机上安装 了后,撰写公式的速度非常快,占用少量的CPU。但是,当你准备打印 论文的时候,要记得找个按照了的计算机打印,不然,我们的公式就“ 不翼而飞”了。参考文献的编辑和管理如果你在写论文时才想到要整理参考文献,就已经太迟了,但总比论文写到参考 文献那一页时才去整理要好。应该养成看文章的同时就整理参考文献的习惯。手工 整理参考文献是很痛苦的,而且很容易出错。Word没有提供管理参考文献的功能, 用插入尾注的方法也很不地道。使用分节符如果希望在一篇文档里得到不同的页眉、页脚、页码格式,可以插入分节符,并 给每一节设置不同的格式。使用子文档学位论文至少要几十页,且包括大量的图片、公式、表格,比较庞大。如果所有 的内容都保存在一个文件里,打开、保存、关闭都需要很长的时间,且不保险。 建议论文的每一章保存到一个子文档,而在主控文档中设置样式。这样每个文件 小了,编辑速度快,而且就算文档损坏,也只有一章的损失,不至于全军覆灭。建 议先建主控文档,从主控文档中创建子文档,个人感觉比先写子文档再插入到主控 文档要好。大纲视图与文档结构图使用大纲视图写文章的提纲,调整章节顺序比较方便。 使用文档结构图让你方便地定位章节。熟练的使用工具,会让你的文章编写速度更加的快速高效,我们的一辈子也许写毕业论文硕士论文就这么一次,不管艰难与否,当做一次人生的经历,从撰写文章中学到更多的知识,让自己的人生收货的更多,学无止境!多做备份!多做备份!多做备份!(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设置自动保存,还有一有空就Ctrl+S。(写论文最恐怖的就是 辛辛苦苦一整天,死机回到解放前)
道德与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并且还得出结论,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教授者,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频频向我们告示,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不少为“半路出家”。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学习者,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从区别上讲、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4%2!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
思路:可以从学习党史国史教育的优势展开,并结合自己的感悟、理解加以说明。
我认为在学习党史、国史与中国梦的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告诉我们这条路是如何形成的。学习党史和国史,就是实事求是地告诉我们,党是如何过五关斩六将、建立起新中国的,同时也告诉人们,我们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也有过错误。
既要实事求是地讲出我们犯过错误,也要讲出我们为什么犯错误,并且要讲明我们又是如何纠正这些错误的。要分清哪些是主流,哪些是支流;要明白成绩是主流,错误是支流。党史和国史都有丰富的内容,是最好的教科书。
同时,将学习党史与开辟未来联系在一起,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我们党有很多理论创造是与总结历史经验结合在一起的,而正确地总结历史经验是与开辟未来联系在一起的。
再者,学习党史和国史,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文化再造功能。中国古代一直很注意历史的教化作用。在当前的形势下,党史和国史更要发挥文化再造功能,要展现何为共产党人的时代精神,何为历史上名流千古的国史英雄。
他们不仅包括为“两弹一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还包括那些耳熟能详的民族英雄,以及那些默默无闻、平凡工作在自己岗位上的奉献者。在党史和国史的撰写中,我们要为这些为中国崛起而做出努力的人们留下历史的印记。
这样的书写不仅是在做历史的记载,也是在做文化的传承,我们将用丰富的历史来传承中华民族的精神、正气。
史学的繁荣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还承载着文化功能。认真学习党史和国史,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了解新中国的历史,不仅仅是为了用历史去达到资政育人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其文化功能,起到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这样,我们就能从文化上进一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良好的道德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素养,完善的法治教育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我院组织全院师生观看《道德与法制》节目,让我深有体会。虽然只看了两个小时,但却从中学到了很多。现在,觉得道德永远都是必须的,人只为人,就在于有道德,没有道德的人就会变成兽。只有道德,人就会变成神。人不能变成兽也变不成神,所以人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只讲道德。真正高尚的道德只是一钟理想境界。这种境界值得追求,也应该追求。再总有求之不得和追之不及的时候,也总有达不到这个境界的人。而且人数也还不少,因此所谓道德高尚,必须提倡,也只能提倡。不能苛求,既然无法苛求每个人都道德高尚。那么,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不能提倡。依靠道德风尚的提倡来消除,只能依靠制度和法律来防范,我们通常说:“反腐倡廉”就是充分意识到廉政要靠道德来提倡,腐-败却只能靠法律来铲除。所以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与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应的,不听的统制集团各有各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应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当代的大学生应提高对道德与法制的认识,努力成为一个“四有”青年,做一个对社会中一个高素质人才,就要从现在开始,注意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听了“道德与法”报告,我对道德与法知识了解多了,感触颇深。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难免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违背道德的冲突与事件,可人们究竟该何去何从呢?使用违规药品致使众多儿童普患“怪病”,这启示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也应该学习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要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保证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毒针”进校园启示我们要珍爱生命。我们作为21世纪的新青年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毒针”再次进入校园。我们只有了解法律法规,又了解法律原理原则等,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武器来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看了“幸福生活”这个短片,我想到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他人生活。我们身为一名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正确把握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我们要树立并提高公共的法律意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我们正处青年,青年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是品德养成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观,对社会发展将产生长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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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