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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征稿比赛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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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征稿比赛完整版

2014年度“创新杯”全国中小学教学论文、设计大赛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课程改革的精神,展示全国各地最新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挖掘教坛新秀,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广西教育学院杂志社《创新作文》杂志(CN45-1337/G4,ISSN1674-2443)和广西写作学会决定联合举办“2014年度‘创新杯’全国中小学教学论文、设计大赛”。 一、参赛对象城乡各类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各学科教科研人员。二、参赛内容和方式教学论文、设计、课件评比。本次大赛分小学教研组、小学课件组、初中教研组、初中课件组、高中教研组、高中课件组共六个组别进行。三、参赛时间2013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0日。四、稿件要求1.论文或教案的设计要充分体现新课程的理念和内涵,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语言运用能力,鼓励创新。2.课件要求选题恰当,应按照教学设计的理念与格式进行设计;所选素材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建议使用PowerPoint等办公软件制作课件。五、奖励办法1.由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参赛论文、教案、课件进行评审。2.在3月、6月、9月、12月各评审一次,获一等奖的名单将分四次在《创新作文》网站或“创新杯”大赛官方博客,以便作者查询。3.获奖名单将在网站上宣传和表彰。4.获奖作品可优先推荐在《科学大众》《中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参考》《文学教育》《考试与评价》《学周刊》《中小学电教》等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结集公开出版。如需推荐发表作者,请在文中注明“需推荐发表”。5.优秀作者将受邀参加“全国中小学创新教学论坛”。六、收费标准初评免费,在初评后确认可进入决赛后,每篇参赛作品交参赛费50元,用于专家评审、通联、证书制作等。欢迎各教研室、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参赛,10人以上参赛单位给组织者颁发“优秀组织奖”证书。七、稿件发送参赛作品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邮件发送至: 。主题为“征文”+作者姓名。 主办单位广西写作学会 广西教育学院杂志社 《创新作文》编辑部 创新杯”大赛华东组委会大赛主委会地址:广西南宁市建政路37号 邮编:530023(华东组委会诚邀各教研室、学校负责人担任华东组委会委员,将给委员颁发荣誉证书,委员负责本地区的大赛征稿事宜。)如相关人员需纸质通知,请来信,或QQ联系,告知地址,以便邮递。

大学生征文比赛格式

大学生征文比赛格式,学校为了全面加强学生道德修养,提高在校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丰富诚信教育内容,很多学校会举行征文比赛,下面我带你来看看大学生征文比赛格式。

征文启事的格式

征稿启事的内容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征稿启事的标题可以有几种构成方式。

其一,由事由直接构成。如“征文”、“征稿”。

其二,由文种名称和事由共同构成。如“征文启事”。

其三,由具体内容、事由、文种名构成。如《“****绿化城市”征文启事》。

其四,由征文单位、内容、事由、文种名共同构成,如《某某杂志社爱情散文作品征文启事 》。

(二)、正文 征稿启事的正文一般要求写明以下几项内容:

1、写明征文的原由、目的、征文单位 征文要把征文的意图交待清楚,这样可以使作者对这次活动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而积极投入 参与,同时写明举办征文的`单位可以增强征文活动的.可信性,增加作者的信任感。

2、征文的具体要求 征文的具体要求视征文的情况而定,通常可以包括以下一些内容:作者的条件,征文的内容 范围,体裁,字数,征文的时间等。

3、征文的评选、评奖办法 要在该部分说明评选稿件的具体方法,如评选的时间,评委的组成,评选的各种奖项情况等。

4、对投递搞件的具体要求及方法

(三)、落款 注明征文举办单位的名称,发文日期。若标题或正文中已显示主办单位,此处可以省略。在 报纸上发表的征文,也可不必再写年月日。

电子信息系“诚信”征文比赛

各班级:

为弘扬中华民族诚信的传统美德,全面加强学生道德修养,提高在校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丰富诚信教育内容。决定在全系开展“诚信”征文比赛活动。本次活动由系团总支主办,系学生会学习部承办,为我系“诚信月”系列活动之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

塑造诚信大学生、构建诚信校园

二、征文要求

1、征文紧密围绕诚信主题,文章内容积极向上,可畅谈自己对“诚信”的人生感悟,弘扬校园诚信等。

2、征文题材不限(诗歌除外),字数1500——3000字,要求文章思想健康、观点明确、立意新颖、内容深刻,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3、各班级要广泛发动学生参加比赛,每班推荐2篇以上优秀文章参加全系评选,各班辅导员兼任指导老师。征文应为原创,杜绝抄袭。一经发现严格处理。

4、要求稿件为手写。

三、征文时间

****年4月1日——****年4月25日。

四、投稿方式

稿件由系学生会学习部统一安排收取。

系学习部 部长李娜 联系电话:1305301****, ****教室。

电子版征文格式范文

优秀毕业论文电子版格式要求

一、优秀毕业论文字数要求

优秀毕业论文字数一般控制在10000字以内,超过较多时请适当压缩;按优秀毕业论文排版要求,论文正文页数一般控制在8页以内。

二、前置部分的排版格式要求

表1 前置部分的格式要求

前置部分内容项 字体格式 段落格式

中文论文题目 加粗;小二号;宋体 居中;20磅固定值行距;段前行,段后行

作者、指导教师行 常规;五号;宋体 居中;单倍行距

作者联系单位行 常规;五号;宋体 居中;单倍行距

“摘 要:”,“关键词:” 加粗;五号;黑体 缩进2字符;固定值18磅行距

中文摘要、关键词内容 常规;五号;仿宋_gb2312 缩进2字符;固定值18磅行距

英文论文题目 加粗;小三号;新罗马体(time new roman) 居中;固定值20磅行距;段前1行,段后行

英文作者、指导教师行 常规;五号;新罗马体(time new roman) 居中,单倍行距

英文作者联系单位行 常规;五号;新罗马体(time new roman) 居中,单倍行距

“abstract”,“key words” 加粗;五号;新罗马体(time new roman) 缩进2字符;固定值18磅行距

英文摘要、关键词内容 加粗;五号;新罗马体(time new roman) 缩进2字符;固定值18磅行距

三、正文部分的排版格式要求

文理科论文的标题层次统一采用表2所示的表示体例。论文结构一般只设置三级标题,不设置第四级标题。

表2 论文层次名称及格式要求

标题层次 示 例 字体格式 段落格式

章 1□××××××××× 加粗;小三号宋体 顶格,固定值20磅行距,段前断后各行

节 □×××××××× 加粗;四号宋体 顶格,固定值20磅行距

条 □××××××× 加粗;五号宋体 顶格,固定值20磅行距

正文 □□×××××××××××××× 五号宋体 首行缩进两字符,固定值18磅行距

四、正文后内容的排版格式要求

表3 正文后内容的排版格式要求

文后内容项 字体格式 段落格式

“参考文献” 加粗;小三号;宋体 居中;固定值20磅行距;段前1行,段后行

参考文献内容 常规;小五号;宋体 顶格;固定值16磅行距;悬挂缩进两字符

“指导教师评语” 加粗;小三号;宋体 居中;20磅固定值行距;段前1行,段后行

指导教师评语内容 常规;五号;仿宋_gb2312 首行缩进2字符;固定值18磅行距

“附录:” 加粗;小三号;宋体 居中;固定值20磅行距;段后行

附录内容 五号宋体 首行缩进两字符,固定值18磅行距

杂志征文比赛

那一般都是人的开始用很优越的条件诱导你去投稿有的甚至说只要去信就有什么优厚的奖品送出天下哪会有这么便宜的事呢而且你寄去钱后他还会说你的文章又被评选到下一轮比赛还得继续交钱你又不舍得前功尽弃所以就认了交!对不对?他们就是把握了大家的这种心态才会有这种行方式千万不要相信如果真的想展示才华一定要往正规的报社投稿

我16岁上高一的时候看了《故事会》,看见封底的湖北大学的征文启示,获得三等奖,兴奋的一个星期没有睡好觉,我最后交了50元的工本费用。在班会课的时候,班主任给我颁发了他收到从湖北邮寄过来的薄薄的三等奖获奖证书。从这时候起我更投入到文学创作,信心也更多了,钱是小事,让自己能够更加有信心更加有文学热情才是最重要,尽管这东西是用钱买的,但是在那时候幼小的心灵中还是产生了不小的涟漪 上大学的时候还参加了诸如“青年杯”“华夏杯”等等不下五个,都获得了什么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有的还会送刊载你文章的书,基本上都是自称 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征文比赛,还可以去人民大会堂参加颁奖大会等等。一句话,如果你并不缺少这100元左右,我觉得可以去尝试,一般不会人,我们不必要认为这个是沽名调誉,自己认为值就去做,坚持做自己认为没有做错的事情。发文章现在基本上都要钱,所以现在写写自己的博客也很不错,欢迎交流中国科技引文索引数据库

不能评职称的。众所周知,评职称是需要在正规且合法的期刊上投稿才奏效的,而论文是职称评定的审核标准。杂志社征文并不属于期刊,所以在杂志社征文比赛的文章是不可以评职称的。

同意楼上.一般的比赛都有个工本费,选择一个自己感兴趣的,50-100现在都不算贵.而且经验是难得的~~

完整版论文

文章没写完。如果是半成品那就还没完成,还不完整。需要看文章还缺哪方面的内容,再继续添加完善。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征文投稿大赛

1、全国青少年“春蕾杯”征文大赛2、“楚才杯”中小学生作文大赛3、“语文报杯”全国中小学生作文大赛4、手拉手中国青少年作文大赛5、华人少年作文大赛6、新概念作文大赛7、世界华人小学生作文大赛8、五洲之星杯.新思维全国中小学生作文大赛9、“华夏之星”全国小学生创新作文国家级奖评选大赛10、“奥林匹克杯”全国作文大赛11、全球华人少年美文写作大赛12、中学生性情作文大赛13、全国中学生网络作文大赛14、雨花奖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15、中华圣陶杯中学生作文大赛16、新思维杯•全国中小学生作文大赛17、“小记者杯”全国中小学生作文大赛18、海蓝蓝杯全国青少年作文大赛

征文比赛格式范文

征文比赛格式范文。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开展一些征文比赛的时候一般都需要制订好相关的格式要求,这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征文比赛格式范文及相关内容。

1、概念及种类 。征文启事是指报刊、杂志或有关单位面向社会,向作者征求稿件时所使用的征求性应用文。征文启事又称征稿启事。

征文启事往往以有奖的方式进行征文,设若干奖项,并聘请专家、学者评选,这有利于推出一些新鲜、深刻的作品。另外,当代一些具有现代思想和公关意识的企业家也常常和一些报纸、杂志社联合主办征文活动,以此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征文一般分成报刊征文和活动征文两类:

报刊征文主要是一些报刊杂志为配合某项专题性内容的宣传,通常以征文的形式组织稿件,公开发出征文启事,向愿意参加征文的读者说明征文的有关事项。如主题征文启事、随笔征文启事、杂文征文启事、报告文学征文启事等。

活动征文主要是一些社团、组织为推进某项事业,就一定的内容范围进行广泛的交流而开展的各种征文活动。如书画大赛征稿启事、服装设计大赛征稿启事,等等。

2、格式及写法 。征文启事的内容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

(1)标题。标题有以下几种构成方式:

第一,由事由直接构成。如《征稿》、《征文》。

第二,由事由和文种名称共同构成。如《征文启事》。

第三,由具体内容和文种名构成。如《中国名胜古迹大观征文启事》。

第四,由征文单位、具体内容和文种名称共同构成,如《xxx》。

(2)正文。征文启事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写明征文的`目的、对象、用途、意义;

二是写明征文的题材、体裁、字数;

三是说明有关事项(如起止时间、投寄办法、评奖的办法等);

四是写明征文单位的地址、邮编、联系人。

(3)落款。注明发布征文单位的名称、发布日期。若标题或正文中已显示征文单位,此处可以省略。在报纸上发表的征文,也可不必再写年、月、日。

范文

“我的xx生活”征文启事

知识,赋予城市力量;书香,温润人的心灵。阅读是提高市民人文涵养、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了“鹭岛书香”全民读书月活动,在全市范围营造了“好读书、读好书、读书好”的浓郁阅读氛围。为推动全民阅读,留住乡愁,传承文脉,共同缔造美丽xx,由xx市文广新局、xx日报社主办,xx外图集团、xx市图书馆承办的“我的xx生活”有奖征文活动正式启动。

征文内容:反映你和书本曾经有过的缘分和美妙瞬间,反映阅读给你的人生带来的变化,反映阅读快乐时光,反映阅读让生命变得更加生动、丰盈的真实故事。

征文字数:1200字以内。文章要求有真情实感,语言洗练,言之有物。

征文时间:5月27日至8月21日。

征文奖项:设一等奖1名,奖金1000元和500元购书券;二等奖3名,奖金各800元和各300元购书券;三等奖6名,奖金各600元和各200元购书券。优秀奖20名,奖金各200元和各100元购书券。获奖证书及奖品将在9月份图交会(或书香鹭岛活动月)颁发。

征文邮箱:

xxxxxxxxx。请注明“xx征文”字样,并留下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征文格式要求

1、 题名:简明、具体、明确,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二号华文中宋加粗,并附英文题名,四号字加粗。

2、 作者姓名:作者名要有汉语拼音,写法为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均大写,复姓应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写,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名字不缩写。中文为五号楷体,拼音为五号字。

3、 作者单位:提供作者一、二级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及邮编。中文小五楷体,英文小五号字,其后加

4、 摘要:以提供论文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注释,以第三人称简明、确切地记述论文的重要内容,不用“本人、笔者、本文”等主语,以200至300字左右为宜,小五宋体,并附英文摘要,小五号字。

5、 关键词:是表征论文主题内容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一般3-8个,以“;”隔开。某些不能表示所属学科专用概念的词不能作为关键词,如:理论、报告、试验、学习、方法、问题、对策、途径、特点、目的、概念、发展等,小五宋体,并附英文关键词,小五号字。

6、 第一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学历(学位)、职称、职务、研究方向。若第一作者为学生,则还须提供指导教师(通讯作者)的简介。第一作者简介置于首页页脚,小五宋体。

7、 正文:顺序排版,不用分栏。采用阿拉伯数字分三级编号,一律左顶格排版,后空一个字再接排标题。一级标题四号黑体,段前段后各13磅,二级标题五号黑体,三级标题五号楷体,正文五号宋体。

8、 参考文献:需列10篇以上,使能达到当前中国科技论文文后参考文献平均数的要求,并在正文中采用顺序编码制对所引的内容进行标注。方法是按文后所列文献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中,标注在所引文字的'右上角上。

参考文献作者在3人以上时,必须写齐前3人姓名,超过3人,其后加“,等”。“参考文献(References):”五号黑体,内容小五宋体:

〔1〕 期刊:作者、题目〔J〕、刊名,年份,卷数(期数):起止页、

〔2〕 专著: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

〔3〕 译著:原作者、译著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4〕 文集:责任者、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 文集析出:作者、文题〔C〕//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

〔6〕 学位论文:作者、文题〔D〕、所在城市:保存单位,发布年份、

〔7〕 专利文献:申请者、专利名:国名,专利号〔P〕、发布日期、

〔8〕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代号、技术标准名称〔S〕、地名:责任单位,发布年份、

〔9〕 科技报告:作者、文题,报告代码及编号〔R〕、地名:责任单位,发布年份、

〔10〕 报纸析出:作者、文题〔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11〕 电子文献:作者、文题〔EB/OL〕、〔出版年月日〕、访问路径、

9、 基金项目:如果文章是基金项目成果的一部分,请提供基金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说明:

1、1-5项中英文要一一对应,并将英文放在文章正文之前;

2、全文单倍行距。英文和数字一律为Times New Roman字体。

征文启事范文

在很多同学的眼里,鲁迅是个冰冷严肃的符号,令人望而生畏。但其实鲁迅并不可怕,他是个有立场、有爱憎、可亲可近的人。要了解真实的鲁迅,唯一的办法就是抛开各式各样的解释和引申,直接读原著。然而,鲁迅作品卷帙浩繁、博大精深,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因此,《××报·××阅读版》联合××××书店,举办本次“我与鲁迅·我读鲁迅”征文活动,让我们从《鲁迅箴言》读起,从简明上口又意蕴丰富的文字中,感受鲁迅的魅力。

一、征文对象:

全国各地初中、高中学生。

二、征文内容:

1、读鲁迅先生的哪篇文章、哪句话使你留下了深刻的记忆,写出你对鲁迅先生的、印象,或者鲁迅先生的文字对你的启发。

2、围绕《鲁迅箴言》一书写读后感。

三、征文要求:

1、文笔流畅,有真情实感,活泼新颖。

2、随笔、读后感等体裁均可,字数不限。

3、以“我与鲁迅·我读鲁迅”为主题,自拟标题。

四、投稿时间:

即日起至××年6月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五、投稿方式:

1、邮寄地址:××省××市××收投××报信箱《××报·××阅读版》编辑部收,来稿请注明“‘我与鲁迅·我读鲁迅’征文”字样,邮编:××××××。

2、投稿邮箱:××××××××,投稿时请以“添加附件”的形式发送,并务必在邮件题目栏注明“‘我与鲁迅’征文”字样,同时请在稿件里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学校、年级和详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奖项设置:

本次征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进行评选。奖项及奖品设置如下:

1、一等奖1名,奖品为精装珍藏版中学生文库一套(9册)、《与鲁迅相遇》(钱理群/著)一本、《鲁迅箴言》一本;颁发精美证书。

2、二等奖2名,奖品为精装珍藏版中学生文库一套(9册)、《鲁迅箴言》一本;颁发精美证书。

3、三等奖3名,奖品为《与鲁迅相遇》一本、《鲁迅箴言》一本;颁发精美证书。

4、优秀奖若干名,奖品为《鲁迅箴言》一本,颁发精美证书。

5、优秀指导奖若干名,凡组织20人以上(含20人)参加本次活动的教师,均可获优秀指导奖,奖品为《鲁迅箴言》一本;颁发精美证书。

七、注意事项:

1、投稿作品必须是本人原创,不得抄袭、套改。如涉及法律问题,由作者本人负责。

2、投稿作品恕不退还,请自留底稿。

3、我报随后将刊登获奖作品专版,刊发作品即付稿费。

视野杂志征文比赛

视野》杂志简介 《视野》杂志创刊于1997年,是由兰州大学主办的综合性文摘类综合文化期刊,64页全彩印刷,以“新锐、人文、生活”为办刊理念,赢得了读者及社会大众的肯定与信赖,成为兰州大学的文化“名片”之一,也同时成长为甘肃省继《读者》之后的第二大品牌期刊。一流的编辑实力加目标读者群的精准定位,形成了视野卓越的市场影响力,《视野》已成为大中学校园里极具有专公信力和号召力的读物! 如下为《视野》杂志2021年第11期内容目录—— 《夏天》罗伯特·瓦尔泽; 视点 本期主题:偷读-- 视点_本期主题:偷读 读书这项秘密活动 莫言; 窃读记林海音; 书非偷而不能读也 曾颖; 那些偷着看书的日子 邵颖竹; 年少窃读 梁孟伟; 读书“贼”陈梅珍; 窃书的特殊情怀信莲; 每一本被偷的书,都是对控制阅读的反抗 杨早; 文艺_点滴8则 大国的体面 钟叔河; 博尔赫斯与镜子 洪浩; 我不再归去 胡安·拉蒙·希梅内斯; 做加法和做减法的灵魂 水木丁; 坚持 林清玄; 玉连环 星云大师; 武大郎不卖烧饼 李开周; 阳宅书 徐源; 大学 从清华北大退学后 邢逸旻; 解惑大学排行榜 唐虔; 不学无术的大学时光 张立宪; 通识 为什么影视剧里的毒药大都是绿色的? 公开课白小哲; 长安折叠 周白之白; 知识分子打架那些事 宋石男; 文艺 鲁迅与蔡元培 薛林荣; 招财不止猫 老猫; 某一天,听风驰骋 明前茶; 细读的妙处 肖复兴; 活法 混圈子到底能混出什么鬼 张晓晗; 成为小时候讨厌的那种人很惨吗? 蔡康永; 现在几点钟? 刘轩; 专栏 我喜欢令狐冲 沈念; 来自春天的礼 物胡实; 我的母亲 南移; 毁林琐记 巴陇锋; 文艺_图说书法(193) 清代·左宗棠 李恒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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