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SCI论文的法定负责人也即你所说的版权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 SCI论文的通讯作者对这篇论文负有责任,包括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因而,通讯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受益人之一。也可以这么说,论文的第一作者是这项科研成果的主要贡献者。2、而论文的通讯作者是这项成果的责任者和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是这项研究成果涉及到专利,那么这个专利是属于通讯作者或者单位。因为,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3、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
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享有全文知识产权,第一作者享有自己制作部分知识产权。因为,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
版权属于出版社。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因此,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当然是你的啦,钱怎么算自己去商量啊
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23条又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建立在作者和报刊出版者之间的有关许可行使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作者而言,发表作品是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和许可报刊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即许可以出版的方式(包括复制和发行)使用作品;对报刊出版者而言,是依据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作品。(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投稿,即作省将作品寄(送)给选定的报社或杂志社,并作出希望在贵报(刊)发表该作品的意思表示,二是发表,即报刊出版对收到的作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审核,根据作品的专业、文字水平决定是否给予发表。在报刊上发表作品,一般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合同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一种双方信件交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由双方按没有明确规定的习惯作法而采取的态度来确定,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可以得出:投稿是作者向报刊出版者发出的一种合同要约,即作者向报刊出版者提出许可其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该要约自作品送达报刊出版者之时起生效。报刊出版者作为受要约人在收到投稿后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者作出同意发表作品的意思表示,当作者收到决定发表的通知后,建立在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作品使用方式、稿酬的支付等,一般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无需双方另作约定。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作者应保证作品著作权的有效和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能将同一作品再投其他报刊社,报刊出版者则应在一定期限内刊用作品,并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报刊出版者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来稿不作回音,这表明报刊出版者不接受作者的要约,此项要约不再继续有效。根据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原理,结合我国目前有关报刊发表作品的现状,作者和报刊出版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要约的不可撤回性,在报刊出版者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者不得随意撤回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该法定期限为:向报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向杂志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报刊出版者可能因收到该作品而拒绝了他人相似的作品,或不向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约稿,也可能已进行审稿,或付出了其他劳动,因此,作者撤稿必将损害报刊出版者的利益。至于报刊出版者收到作品后,作者能否对作品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予允许,一方面能使作者充分行使修改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更趋完善和成熟。此类作者主动的修改,可视为作者的一种新的要约,报刊社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修改后的作品。(2)根据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报刊出版一者在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决定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该通知即为对投稿要约的承诺。只有当作者收到采用通知后,合同关系才真正建立。目前国内许多报刊社在收到稿件后往往不通知作者而直接刊用,这在程序上是欠缺的。(3)根据要约效力的时间性,报刊出版者对决定刊用的投稿,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报社、杂志社的通知期限分别为作者发稿之日起15天和30天。过了期限投稿要约即为失效,在有效期满后,报刊社决定采用来稿的,则应商请作者是否同意刊用。该通知实为一个新的要约,只有当作者作出同意的承诺后,报刊社才能刊用。未经同意贸然刊用,一方面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还会出现多家报刊同时刊用作品的情况,因为在有效期满后,作者享有向其他报刊的再投权。(4)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报刊社应尊重作者的政治观点和学术观点,当对来稿的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完全采纳,而需修改、补充、删节时,应商请作者修改。该修改通知并不是对投稿要约的承诺,而是一种新的要约,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修改、是否按报刊社的要求修改。当然报刊社也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未经修改或未按要求修改的作品。(5)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报刊社对决定不采用的来稿,没有通知的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作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作品刊用通知的,即为报刊社对投稿要约的拒绝。(6)作者投稿要约的拘束力涉及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其他报刊社发出同样的投稿要约。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和一般惯例,作者不能同时一稿多投,或在前一次投稿后,法定的稿件处理期限内,再投其他报刊。(二)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一种著作权使用许可法律关系。作者行使著作权,往往是通过许可他人的方式来实现的。报刊社依据作者的投稿,取得该作品在本报刊上刊载的权利。这种刊载权实为作者许可报刊社行使的出版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和所有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一样,作者有权因许可报刊社使用作品而获得著作权使用费(稿酬),报刊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作者有版权,但是你说的是版权当中的发行权,这个在你投稿时候就授权给了那家期刊了,即使是你自己也要征求期刊的同意再行转载。
论文版权在别人手里影响毕业。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毕业论文是本人的版权同时也是导师的指导成果,版权在别人手里就是别人的,不是自己的作品,再发布的话会造成抄袭,影响毕业。
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享有全文知识产权,第一作者享有自己制作部分知识产权。因为,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
科研论文的版权属于出版社和数据库公司,这种情形是普遍的,而且准确来说,他们只享有部分版权,主要版权还在作者手里。关于科研论文版权归属问题,我觉得主要还得看合同内容来界定的。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大众的一个求知区域。要知道,学术论文靠谱的网站也就几个。虽然网站论文收录齐全,但是还得花钱买会员使用。总得来说,给人的感受并不好。而且在这边赚到的钱根本就没有给原作者一分半毛。这在我看来多少有点问题!
学术论文我觉得它是具有公益性的。要知道它的出世是为了推到人类进步的,所以大众是享有观看阅读权和资源引用权的。但是在出版社和数据库插足一下,整个性质都变化了。虽然我清楚论文会问世跟他们也有着莫大的关系,但这个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夺取作者的版权。打个比方,写个小说出版社还有给版权费然后出版,网站也会给费用,但是到了学术论文这边不但作者没有得到酬劳甚至还需要倒贴(国外很多知名期刊是需要给钱,才有版面)。而且人家小说出版后,出版社还会给作者寄一套书,学术论文这里没有就算了还得付费观看。而且期间论文带来的收益全都是数据库和出版社的,作者直接被排外了。
我觉得这个多少对于作者而言不公平,他的研究成果很多都是惠及人类发展的,但是他们后续受到的待遇并不客观。个人觉得科研论文如果没有签订明确条款转让了作者的版权,那么作者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对于版权归属出版社以及数据库这个说法,我反正不认同。我觉得顶多是享有部分版权而已,大部头的所有权还是应该属于作者的。
版权指的就是论文的法定负责人,一篇sci论文有通讯作者也有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等,通讯作者是负责整篇文章的设计、费用等内容,在论文发表过程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而且在国际上是比较认可通讯作者的,很显然sci论文的受益人就是通讯作者,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讯作者就是sci论文的负责人。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版权自然也就是属于通讯作者的。第一作者是对整篇文章撰写起到很大的作用,一般说来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其实就是一个人,所以论文的大部分内容以及费用都是通讯作者承担的,所以自然版权属于通讯作者。
SCI文章发表的七步流程解析
第一,先完成你所要发表的文章。
SCI文章其实没有想象中那样的难写,只要熟悉你自己的专业,选择与专业相符的主题内容;在写作过程中避免与其他的文章内容有较高的重复度;使用你自己较为熟悉的语言;要舍得投入足够的耐心和精力还有时间;文章完成以后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替你审阅。
第二,投稿。
你的文章投到哪一本杂志上是有很大的学问的。如果你的时间充足,可以先投到高于你的目标杂志的杂志上。投到那些比你目标中杂志还要高的杂志上,即使被退稿你也不会有损失,有可能会收到他们给你的非常有用的意见。
第三,选择合适的审稿人。
你推荐的审稿人要有一定的学问,一定要是专业人士,但你推荐的审稿人不能是太忙的或者是太厉害的,因为他们一般都不会去理睬一般的杂志发出来的邀请。
第四,关于撤稿。
你没必要去担心杂志编辑会不高兴,一般撤稿的原因有三种:材料不可靠,结果重复,设计的问题。
第五,怎么样回答审稿人。
做研究写文章确实很辛苦,发表文章更加不容易。可是审稿人也辛苦也不容易,他们认真阅读你的文章,给出很好的建议而你不接受他所给的建议,换谁都会不高兴。这时候你应该保持冷静,静下心来好好分析一下他给你建议,找到问题的关键点。
第六,文章被接受后该注意的事项。
你的文章被接受以后,就会以印刷编辑的校样形式寄回给你,校样不可以有大幅度的改动。校稿主要是查看作者名字有没有写错,图表上的数据有没有错的地方,查看完之后需尽快将校样寄还给印刷编辑。
第七,文章被发表后的注意事项。
文章发表之后,一般是不会撤稿的。一个稿子同时投到几个不同的杂志会引发诚信的问题,所以在发表之前要慎重的考虑。
著作权是属于你的。
著作权当然是你的啦,钱怎么算自己去商量啊
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23条又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建立在作者和报刊出版者之间的有关许可行使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作者而言,发表作品是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和许可报刊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即许可以出版的方式(包括复制和发行)使用作品;对报刊出版者而言,是依据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作品。(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投稿,即作省将作品寄(送)给选定的报社或杂志社,并作出希望在贵报(刊)发表该作品的意思表示,二是发表,即报刊出版对收到的作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审核,根据作品的专业、文字水平决定是否给予发表。在报刊上发表作品,一般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合同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一种双方信件交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由双方按没有明确规定的习惯作法而采取的态度来确定,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可以得出:投稿是作者向报刊出版者发出的一种合同要约,即作者向报刊出版者提出许可其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该要约自作品送达报刊出版者之时起生效。报刊出版者作为受要约人在收到投稿后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者作出同意发表作品的意思表示,当作者收到决定发表的通知后,建立在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作品使用方式、稿酬的支付等,一般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无需双方另作约定。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作者应保证作品著作权的有效和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能将同一作品再投其他报刊社,报刊出版者则应在一定期限内刊用作品,并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报刊出版者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来稿不作回音,这表明报刊出版者不接受作者的要约,此项要约不再继续有效。根据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原理,结合我国目前有关报刊发表作品的现状,作者和报刊出版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要约的不可撤回性,在报刊出版者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者不得随意撤回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该法定期限为:向报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向杂志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报刊出版者可能因收到该作品而拒绝了他人相似的作品,或不向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约稿,也可能已进行审稿,或付出了其他劳动,因此,作者撤稿必将损害报刊出版者的利益。至于报刊出版者收到作品后,作者能否对作品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予允许,一方面能使作者充分行使修改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更趋完善和成熟。此类作者主动的修改,可视为作者的一种新的要约,报刊社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修改后的作品。(2)根据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报刊出版一者在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决定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该通知即为对投稿要约的承诺。只有当作者收到采用通知后,合同关系才真正建立。目前国内许多报刊社在收到稿件后往往不通知作者而直接刊用,这在程序上是欠缺的。(3)根据要约效力的时间性,报刊出版者对决定刊用的投稿,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报社、杂志社的通知期限分别为作者发稿之日起15天和30天。过了期限投稿要约即为失效,在有效期满后,报刊社决定采用来稿的,则应商请作者是否同意刊用。该通知实为一个新的要约,只有当作者作出同意的承诺后,报刊社才能刊用。未经同意贸然刊用,一方面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还会出现多家报刊同时刊用作品的情况,因为在有效期满后,作者享有向其他报刊的再投权。(4)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报刊社应尊重作者的政治观点和学术观点,当对来稿的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完全采纳,而需修改、补充、删节时,应商请作者修改。该修改通知并不是对投稿要约的承诺,而是一种新的要约,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修改、是否按报刊社的要求修改。当然报刊社也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未经修改或未按要求修改的作品。(5)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报刊社对决定不采用的来稿,没有通知的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作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作品刊用通知的,即为报刊社对投稿要约的拒绝。(6)作者投稿要约的拘束力涉及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其他报刊社发出同样的投稿要约。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和一般惯例,作者不能同时一稿多投,或在前一次投稿后,法定的稿件处理期限内,再投其他报刊。(二)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一种著作权使用许可法律关系。作者行使著作权,往往是通过许可他人的方式来实现的。报刊社依据作者的投稿,取得该作品在本报刊上刊载的权利。这种刊载权实为作者许可报刊社行使的出版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和所有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一样,作者有权因许可报刊社使用作品而获得著作权使用费(稿酬),报刊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发在期刊上,著作权归你,版权归出版社。公开发在网上,貌似都归你。国外有一种著作权认证当时,就是文章密封,用邮局发信,只要不打开,就能在必要的时候证明著作权。
作者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因此,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有要求,核心期刊有些属于著作,有些不属于著作。著作是汉语词汇,拼音zhù zuò,按照古代的要求,“著作”是专指创造性的文章而言的。前人没有阐发过或没有记载过的,第一次出现的文章或书籍,才算是“著作”。因为它是针对某专一题材的,所以也叫做“专著”。核心期刊是某学科的主要期刊。一般是指所含专业情报信息量大,质量高,能够代表专业学科发展水平并受到本学科读者重视的专业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