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的撤稿行为经常能碰到,有时候因此文章中有错误,有时候是不想在此期刊发表等,因为一些原因而撤稿的因素很多,但无论什么原因,作者都想要向编辑说明原因,如果申请sci论文撤稿了,会不会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接下来aeic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SCI撤稿是否会通知他人取决于撤稿的原因,撤稿一般代表文章内容是不可信的,若是由于人为错误所致,例如数据采集或分类错误,可以通过纠正的方式解决,一般不会通知他人。若存在学术不端、剽窃等严重问题,撤稿则会通知他人,严重时还会涉及作者的毕业以及学位授予问题。如何避免撤稿?避免论文撤稿最关键的因素就是避免学术不端的行为,坚守学术道德底线。不剽窃、造假及篡改他人文章等等。当然,有些错误并非作者主观意愿造成,如把一篇文章作为研究基础,结果发现此篇文章的研究成果是不可靠的,进而开展的工作都属于无效的。这种基于不真实数据上的研究很容易引发后续的重要错误。所以,研究及论文撰写中,要对实验结果和数据进行反复校对,并要进行细致的甄别。作者因自身可能不愿在此期刊上发表,从而选择撤稿。因自身原因撤稿的因素有很多,具体的需作者自己向编辑部说明,通过一定的流程,提交撤稿申请,造成的损失需要自行承担。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如因作者个人原因导致撤稿两次,编辑部会在2年内,拒收署名此作者的稿件,这就相当于期刊将作者拉入了黑名单。及时了解撤稿信息在引用文献或撰写综述时,了解哪些论文已被撤稿是非常重要的。据了解,论文撤稿后被引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尤其是有些论文撤稿前已被大量引用过,那在撤稿后,很多作者并不知,还是会去引用。引用已被撤稿论文,会使自己的整个研究处于错误中。所以我们要及时去发现论文是否被撤稿,发现撤稿并不难,避免引用到被撤稿的文章,建议各位作者在引用文献前,仔细检查每要被引用的文献,尤其是文章发表前,避免引用文献失误导致文章被撤稿的情况发生。
录用的话影响还挺大的,未录用造成的影响会小一些除非是结果不能复现,或者存在学术道德问题,不然不能随便撤稿,那是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影响要还是要看撤稿原因,比如说因作假导致的就后果很严重,但也有属于诚实的错误导致的撤稿就没有大碍。
如果论文还没有公开发表,论文撤稿相对比较容易一点,如果文章已经发表到刊物上了,就要复杂一点才能完成撤稿,作者需要和期刊杂志社进行沟通协商,撤稿是万不得已的选择,所以尽量不要撤稿,撤稿之后会给作者带来不好的影响,对于今后的论文发表也是非常不利的。
那么如何才能撤稿呢?
1.如果是因为多个作者之间的不同意见而导致撤稿的,需要向期刊杂志说明原因,期刊主编会给出是否符合撤稿条件,如果同意撤稿,那么会在下一期刊登撤稿声明,一般声明会给作者过目,但是原文还是保留在网上,但是会加上撤稿声明,要如实说明撤稿理由。
2.撤稿原因决定撤稿的影响大小,如果是学术不端的原因,那么影响就是很严重的,但是也有一些是属于诚实的错误导致撤稿就没有大碍,作者要切忌,在论文投出之前要得到所有作者的同意,先达成一致意见,这样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矛盾。
3.还有撤稿的原因是因为等待的时间太长了,没有耐心继续等待下去,这种情况尽量避免撤稿,因为SCI/SSCI发表本身就需要经历一段时间,这个要有心理准备;更有作者在论文返回大修的时候,觉得自己论文可以投一个更好的期刊,修改完成之后直接撤稿,这种情况对作者影响也是非常不好的,这是一个诚信问题,这时候撤稿有些不妥。
SCI/SSCI论文的发表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作者和期刊本来就是互惠互利的关系,如果一方不遵守信用,将会带来一个非常恶劣的影响,以后在这个期刊再发表论文,人家可能就会直接拒稿。
哈哈,很多人撤稿的机会都没有看是录用还是未录用,录用的话影响还挺大的,未录用造成的影响会小一些除非是结果不能复现,或者存在学术道德问题,不然不能随便撤稿,而且你能签了transfer of copyright吧,那是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影响要还是要看撤稿原因,比如说因作假导致的就后果很严重,但也有属于诚实的错误导致的撤稿就没有大碍。撤稿信可以参考下面的: Dear Editor/Staff, I am sorry to inform you, the paper ID ( Recerence ID) XXXXX will be withdraw. The authors discussed already, we made a decision that for some reasons, we will give up this good opportunity. Hope you understand. We will still submit our contribution to journal near future. Author XXXXX
近日世界最大学术出版机构之一的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社发表撤稿声明,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宣布撤回107篇发表于2012年至2015年的论文,原因是同行评议造假。107篇论文全部和中国研究机构有关,还创下了正规学术期刊单次撤稿数量之最。
524名医生论文造假被撤稿,其中不乏著名医师傅,那么把命交给他们放心吗?肯定是不放心,但是如果是真的整体都是这样的话也只能先感慨下了,因为在中国,假鸡蛋,假盐甚至山寨饮料等都是非常常见的现象,那么我们也唯有深叹一口气了。
现在医院可谓是越建越多,但是真正专业的,能让大家满意又有几家呢?随便挂个牌子就说自己是主任,是专家了,但是实际上呢水平多少自己心里最清楚。现在我们都说看病难,为啥?因为交钱要等,排号要等,甚至是拿结果也要等,所以我们都在一个等待中度过的,而见到医生也都是基本上几句话就完了,甚至有些医生可以看出结果,却偏偏要让你做这个检查做那个检查,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拿到提出,才能拿到高工资。
现在我们生病了唯一相信的也就是医院了,如果医院里都能爆出这么多不专业的人来,无疑是往我们这些看病难的人心窝子上又捅了一刀,还能好好看病吗?我们是不是要自学来保命呢?但是这种想法是有点过激的,但是还很希望有更多专业的人员加入到医生这个行业。
近日,施普林格出版社一口气撤掉《肿瘤生物学》杂志2012-2016年发表的107篇论文,全都来自中国,包括复旦、浙大、中南、上海交大等等。随即,涉事人员名单与机构、科室也被相继曝光。撤稿发生后,中国科协领导约谈Springer Nature大中华区总裁。据科协改革进行时微信公众号4月21日报道,作为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中国科协有关党组领导第一时间会见Springer Nature大中华区总裁安诺杰一行,就撤稿事件进行交流。中国科协称,论文因虚假同行评审问题被撤,应该以适当方式让公众了解撤稿事件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中国科协称,作者和“第三方”中介确实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但2015年撤稿事件发生后,出版集团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出版集团和期刊编辑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审核把关不严格等问题,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2015年德国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先后两次大规模撤回论文,第一次是3月底该集团旗下的BMC出版公司,撤回43篇学术文章。第二次8月18日,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撤回旗下10本学术周刊上发表的64篇科研论文,涉事论文的作者绝大多数来自中国。两次共撤回论文数量为107篇。两年后的今天,施普林格出版集团的一本杂志Tumor Biology《肿瘤生物学》一次性撤稿107篇,从斯普林格提供的名单看,涉及的作者全部来自中国,不乏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名校,可谓成群结队。两个107篇显然是巧合,但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值得我们深思。
所有这些被撤销的来自中国论文中,医学论文占大多数。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医学,或中国的医学研究存在的问题最大,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能清楚解释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这反映出我国当今学术评价方面的一个特殊矛盾,集中反映到医生这个群体。
这背后的基本逻辑是,医生晋升需要论文,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要求,普通医院需要国内期刊,比较大的医院需要核心期刊,一些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则要求必须是SCI收录。可以到到,哪些被撤稿的杂志,都是SCI收录的,作者基本都是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三甲医院的医生。难道中文期刊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肯定不是,有人说问题更严重,只是因为很少有人去追究。
根子是在学术评价方法的粗暴简单,只考虑杂志影响因子,不考虑论文的具体内容,导致许多跨专业,跨领域的论文出现,因为只要是SCI,只要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就符合晋升条件,根本不看论文具体内容,这岂不是怪事。一些脑子灵活的人,利用这个评价缺陷,花钱购买论文。有更灵活的人,通过研究杂志审稿过程,利用某些杂志审稿要求作者推荐审稿人的漏洞,大肆伪造假审稿人,自己审自己的文章,但审稿过程都有记录,积累多了,如果进行调查,就很容易被鉴别出来。
所有医生都被逼迫发表论文,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要求,要求中文杂志的因为没有被核查,只能算侥幸。而SCI杂志相对要求高许多,尤其是出现系统性事件,更容易被识别和暴露。
SCI杂志有档次高低的区分,低档次SCI杂志一般对学术不端的容忍度比较高,整个学术社会的关注度也比较低,即使有一些问题,大部分也不会追究。整个国际学术界存在的问题可能非常大,真正被暴露和识别的比例肯定比较小。如果在非常有名的杂志上,存在问题的文章往往会引起更多人关注,被要求调查和撤回的几率就会增大,最典型的就是日本小保方被撤稿论文。每年《自然》和《科学》这类级别的杂志都会有一些文章被撤稿,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科研评价体系的主要问题是三个,一是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没有发自内心爱护科学研究,二是过分看重量化指标,忽视主观或同行评价,三是对学术不端的容忍度太高。
中国的科研人员规模很大,但真正热爱科研,全身心投入科研的科研人员比例不高,许多科研人员都是用科研作为养家糊口的工作,没有真正的喜欢,被动科研的情况比较多。这方面尤其突出的是许多医院医生,本来他们真的职业是临床医生,做科研完全是为晋升职称,缺乏真正从事科研的内在动力,当然也缺乏从事科研的时间和平台条件,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一些打擦边球的论文,实在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我们可以注意到这样的现象,许多医生发表的论文都是基础研究,都纯粹是用动物模型,细胞和分子生物学的基础医学研究,和临床问题相距甚远。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样的文章不需要太多条件,一个人都可以完成,许多临床研究则难以单兵作战。
量化评价指标对学术评价是非常重要的方法,但是量化评价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评价学术质量,对少数高质量研究,量化甚至会出现笑话。因为真正特别创新的研究,往往只有少数人才能明白。只有哪些比较热门时髦的研究,才能容易获得比较好的量化评价。因此国际一般是把量化指标和主观指标结合起来使用,任何时候都不放弃同行评价的重要地位。同行评价虽然带有非常大的个人和主观因素,如果使用公平合理,能更准确地获得某个研究和某个学者在该学术领域的相对地位。
国际学术界对学术不端基本上都是零容忍,只要出现了学术不端问题,这个学者基本上失去在学术上的生命。但是在中国,这种情况非常少见,许多学者带病任职的情况非常普遍。导致这样问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长期不重视学术品行的学术文化,二是学术不端有普遍性和多发性问题,有罚不责众的情况。中国的学术发展速度非常快,学术论文数量和质量双双提高,但是中国的学术内涵的提高速度相对不够,这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我们对学术不端的态度过于温和。
注明本文来自孙学军科学网博客
可以撤稿。但最好的办法是全部审稿意见回来后在找个别的理由撤,或者不在规定期限里修改就会自然撤。中途过于明显撤稿的话,以后该刊就可能不会接受你的稿件了。
可以是可以,不过比较麻烦,这就要看你的撤稿理由够不够充分了
撤稿是发表sci论文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但却是要求作者尽力规避的。sci投稿后再撤稿会带来不少的麻烦,容易给作者带来不小的影响。万一遇到要撤稿,作者要学会正确撤稿。那么,sci投稿之后如何撤稿?sci投稿之后,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撤稿,并不是作者想要撤稿,就允许单方面撤回。正确撤稿方法,是作者向sci期刊申请撤稿,说明理由,期刊主编/出版商会评估是否符合撤稿条件。若符合,则允许撤稿,反之不能撤稿。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撤稿都能成功。sci投稿后,若尚未见刊前需要撤稿,相对比较容易一些,影响小一些。若是见刊后再撤稿,难度就会大大增加,不仅撤稿要得到sci期刊的同意,还会在下一期刊登撤稿声明。一般声明的内容会给作者过目,而发表撤稿声明后的文章,通常仍然保留在网上,但会连接到撤稿声明。sci投稿之后再撤稿是有影响的,作者在撤稿前,一定要考虑当下情况是否有必要撤稿。若不得不撤稿,比如文章中涉及一些纠纷、发现数据错误等,就与sci期刊编辑沟通撤稿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撤稿原因。若没有必要撤稿,建议作者不要撤稿。即撤稿是sci投稿之后不得已的选择。另外,撤稿肯定是有理由的,而理由是否合理,对作者带来的影响是有差异的。比如sci投稿后迟迟没有得到回复,作者不要上来就撤稿,而且耐心询问原因。因为sci论文发表时间相对比较长,而且越到的情况越复杂,要等待的时间就会越长。建议作者提前了解发一篇sci要多久,理智撤稿。
sci投稿之后再撤稿是有影响的,作者在撤稿前,一定要考虑当下情况是否有必要撤稿。若不得不撤稿,比如文章中涉及一些纠纷、发现数据错误等,就与sci期刊编辑沟通撤稿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撤稿原因。若没有必要撤稿,建议作者不要撤稿。即撤稿是sci投稿之后不得已的选择。
sci投稿之后,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撤稿,并不是作者想要撤稿,就允许单方面撤回若是见刊后再撤稿,难度就会大大增加,不仅撤稿要得到sci期刊的同意,还会在下一期刊登撤稿声明。一般声明的内容会给作者过目,而发表撤稿声明后的文章,通常仍然保留在网上,但会连接到撤稿声明另外,撤稿肯定是有理由的,而理由是否合理,对作者带来的影响是有差异的。比如sci投稿后迟迟没有得到回复,作者不要上来就撤稿,而且耐心询问原因。因为sci论文发表时间相对比较长,而且越到的情况越复杂,要等待的时间就会越长。建议作者提前了解发一篇sci要多久,理智撤稿。
当然是可以撤稿的,但是你的撤稿理由是什么呢?优助提醒除了不能说是版面费的原因,我想其他的理由比如设计不合理,材料不充分等都是可以说的。一般投稿系统里会有decline revision,如果没有写邮件给编辑也可以。
投稿后撤稿需要联系期刊编辑部,一般投稿前要谨慎,毕竟撤稿是一件很麻烦的事。
已经发表的论文被撤稿,这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撤稿非常明确的表明了文章内容的是不可信的。在论文被撤后,任何试图使用或者引用文章里面的数据都应该非常谨慎。表面上看,撤稿的决定都是由期刊的主编或者编辑下的,他们是促成这个事情的主要成员。但实际上,撤稿的原因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所以不到万不得已最好还是不要撤稿。如果你有什么疑问还可以询问网站上的编辑老师,他们有丰富的经验,会指导你解决这件事。
放心 不会的
认定标准
1、对他人论文所进行的未注明出处的成段落引用,如果引用总字数超过自己论文总字数的30%,无论引用的内容的性质如何,都视为抄袭。2、如果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与他人论文的观点(不一定是全部观点)完全一致,而且论证过程或表述方式有极大相似性,那么无论与他人雷同的字数是多少,都视为抄袭。
处理方法
1,对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并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
3,对于己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这是撤消论文(Notice of Retraction),可能的原因有剽窃(self-plagiarism)应主编的要求被撤回;或者是更正论文。 但这个更正并不全部是剽窃等问题,有些作者发现原发表论文中的某个数据不完善,也会自己主动要求期刊发表撤消论文的更正。它的目的是建立建立学术规范,使期刊的收录更透明公开。 如有疑问请追问,解决问题还望采纳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