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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选题相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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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选题相亲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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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正确的,因为孝为世间至善,如果一个人为了所谓的公义举报自己的至亲,这样的人,也不是什么善良的人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1)有直躬者(2),其父攘羊(3),而子证(4)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注释】 (1)党:乡党,古代以五百户为一党。 (2)直躬者:正直的人。 (3)攘羊:偷羊。 (4)证:告发。 【译文】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我觉得孔子要表明是父与子之间的感情!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69. 犯罪数额研究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123.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 179. 浅析避险过当中的几个问题 180.论对向犯 181. 《刑法修正案(五)》的立法缺陷及理解 182.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 183. 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 184.论事实错误案件的归责原则 185.重复评价禁止与想象竞合犯 186.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187.自救行为论 188.过失实行行为研究 189.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190. 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 191. 论刑法中的威胁行为 192.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193.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194. 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思考 195. 以“严打”为视角审视刑事政策的趋势 196. 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197.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与期待可能性——对安乐死出罪处理的路径及其法理解读 198. 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199. “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 200. 女性犯罪原因及预防

相亲论文主题

你选这个题材我是很赞同的,但是我觉得写论文应该写出自己的东西,我建议你应该对这个年龄段的人做一个调查,包括你周围的朋友,和同学,她们从认识到恋爱,再到结婚。这些人都经历了怎样的事,她们都是怎么度过的,她们的心里是怎么变化的,广泛收集素材,总结到一起,做一个对比研究。不赞成以江苏台的非诚勿扰和湖南的我们约会吧为例,因为像这样的相亲节目,电视上很多,而且很滥。前些时候江苏台的非诚勿扰,不是让国家广电总局给封杀了吗,之前这是很多人早就预料到的,它们多为商业炒作,故意造假,让自己培训好的人上去,说一些语出惊人的话,讲一些事先编造好的故事,吸引观众眼球,赚些广告费。他们从很多层方面扭曲了人们从相亲,恋爱到结婚的这份美好的感情。给很多人造成误导,这不是这个社会所弘扬的主流的恋爱观 和婚姻观。建议你不要过多采用这类素材为例。

我比较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相亲节目中应用托是必要的。一,增加收视率,毕竟,作为一个栏目,收视率是决定一个节目去留的关键,二,什么样的相亲节目吸引人的眼球,为什么吸引人《非诚勿扰》是成功的,他为什么会成功,但他后来受到打击单单只是节目太火的问题吗?我想其中应该还有托用的过分的问题存在吧,所以,作假也要讲究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可以给论文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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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类论文的题目

首先,我想告诉你,我回答你的问题不是因为你的悬赏分,而是我是过来人,经历了许多你即将要经历的事.想说说我的感受.可惜不能回头,可以的话,我选择高中就认真谈一场恋爱.我读大二了,高中没有真正去和女生交往过,所以总期望上大学能找到自己爱的另一半.幸运的是我在我读的大学里找到了我认为自己可以用一生爱的人,可悲的是仅仅三个月,我们就从甜蜜走向分手.她给我的分手理由是:我对她太好了,她承受不了甚至喘不过气来.最后她和她高中谈了2年的前男友复合.而她前任男友在遥远的外地读大学.我觉得大学里谈恋爱绝大多数不可能走到最后,因为大学的爱情已经不是那么纯洁了,有的为了性,有的为了排解寂寞.有的为了钱.有的甚至为了攀比.而高中就不同,相对而言,你们的心还比较纯洁,找个男朋友或女朋友未必想的那么多,只是感觉对方有吸引你的地方就喜欢他或她.并且高中非常注重学习,在父母老师的监管之下,爱情也不会怎么越轨,绝大多数父母老师更是容忍不了高中谈恋爱的.所以,高中期间真正找到了爱的人,就好好珍惜,保持适当距离的同时,相互关心互相促进,这样既能增进感情,又能有动力实现自己的大学梦.双双步入理想的殿堂.并且为你们爱情的将来打下坚实的基础.现代那些速配爱情就是因为没有感情的积累,才绝大多数没有下文.而大学的爱情掺杂了太多的非感情因素,导致毕业就要分手.或者根本就是闪电恋爱闪电分手.高中毕业可能是会影响两个人的感情交流,.甚至让相爱的双方饱受折磨,但正是因为高中的感情纯洁,所以可信所以珍视,才会如此.即使分了,不是因为谁对不起谁的客观原因一般都有复合的可能.本人就是最好的例证.爱情本来就是随缘的,来了谁也挡不住,不来你勉强也不会有好结果.所以,在高中有份真诚的爱情,就好些把握,比如为你们的将来多想想,你们处理爱情就会在感性的恋爱中更理智一些,就不会因为爱情影响到学业,或者因为学业放弃爱情.记得我有个朋友去应聘.面试官就问了个奇怪的问题.你认为什么时候谈恋爱合适?我的朋友告诉我他怎么回答的:他说:小学谈恋爱是早熟,初中谈恋爱是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全.高中谈恋爱恐怕耽误了考大学.大学谈恋爱恐怕多半是因为生理需要,工作了谈恋爱会影响工作.因此,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在中国我们到底要什么时候谈恋爱.非要给个答案的话,我选择高中,因为我换了2个女朋友,最后选的竟然还是高中给我补过英语的那个.其他的话我不是这个主题.我就省略了.最后我想告诉你,爱一个人一定是可以发现对方别人看不到的他(她)的优点的.如果你和你的另一半都能互相看到别人甚至是你自己都没发现的自身优点.那可以说,你们是有缘人,珍惜吧.高中我认为可以谈恋爱,在这期间感情总是在不经意间积累,并且细水长流,相信只要处理好和学业的矛盾,爱情可以长久,并且最有可能成就一段美满婚姻.祝福你.

大学生正值青春期阶段,他们在学习、生活中容易产生感情。在大学特定的 文化 背景下,大学生及其恋爱心理凸现出有别于社会青年的心理特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恋爱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目前,大学生谈恋爱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并且已经成为困扰大学生的主要心理问题之一,这对于大学生的综合发展十分不利。在阐述大学生的恋爱特点,并根据人们常见的归因偏向对大学生的恋爱动机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心理 ;策

现如今,大学生谈恋爱的现象在校园里已经相当普遍,大学生恋爱也早已不像以前那样遮掩了,它已经成为大学生们聊天最热门的话题,也是大学校园中一道不可缺的独特风景线。然而,伴随恋爱现象的普遍发生,恋爱心理问题又成为大学生最为困惑的问题之一。如果对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对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乃至人格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关注大学生恋爱心理,树立健康的恋爱观以及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恋爱行为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大学生恋爱的特点

1.恋爱现象普遍化。目前大学生恋爱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和公开化了,不再像过去那样遮掩了 。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正处于恋爱状态或有过恋爱经历以及有恋爱动机的人数是非常多的。可以说,恋爱已经成为大学生校园生活的一大内容,大学校园成了大学生们寻找爱情的一座圣堂。

2.恋爱途径多样化。随着时代的进步,大学生已不再仅仅依靠父母和朋友的介绍,而是希望在爱情中展现自我,自主追求,进行自由选择。通过网络、社交圈、相亲节目以及各种可能的媒介来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

3.恋爱标准现实化。当下的大学生择友普遍很务实。在对象的选择方面,已经不仅是外貌、性格等因素,对象的才能、发展的潜力、经济实力、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等也成为了许多大学生择友的标准。例如当前流行的“宝马女”“豪宅梦”“包二爷”等恋爱现象说明了这一点。

4.恋爱过程浪漫化。大学生恋爱受当代艺术及其年龄阶段的影响,充满了幻想浪漫色彩。例如像超越生死的爱情电影,风花雪月的言情小说,缠绵悱恻的爱情歌曲等文化环境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的行为。此外,情人节、 圣诞节 等节日的庆祝以及旅游、舞厅 、咖啡厅、电影院等高档消费是又是行为浪漫化的体现。

5.恋爱行为开放化。当代大学生恋爱不再像过去那么含蓄,花前月下、林荫树丛、食堂宿舍、教室图书馆,双双对对相依相伴,在校园里已经成为了常见的风景。此外,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和同居持认可和宽容态度,恋爱观念日益开放,传统的贞操观念逐渐淡化。

二、大学生恋爱动机的心理分析

1.好奇心理。在高中阶段,每个人都被禁止谈恋爱,都被教导为了前途而努力。未知的事物总是神秘的,大学校园就为探索这种神秘的领土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对于没有恋爱经历的人来讲,恋爱是刺激的,充满诱惑力。并且大学生正处于探索世界和自我的年龄阶段,所以好奇心会促使他们去寻找恋爱的机会,尝试恋爱,即使不爱对方,有人也会去尝试。

2.从众心理。在一个群体中,如果大部分人都在谈恋爱,其余的人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觉得自己也理所应当地应该这样。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往往对自我缺乏充分的肯定,甚至有人会为自己没有恋人而自卑,当看到周围的同学都成双成对地进进出出,情意绵绵,羡慕之下,他们会随波逐流,加入恋爱队伍之中。

3.寂寞心理。大学学习压力和生活压力比高中减轻了不少,有更多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但由于对自己的未来定位不明确,对自由支配的时间安排不妥当,同时又没有太多可以诉说心事的朋友,因而常常感到寂寞、无聊、孤独、茫然。于是,有的同学通过恋爱这种亲密异性关系的建立来排遣孤独,获得感情寄托。

4.虚荣心理。有些同学谈恋爱是为了在别人面前争面子,找一个朋友就是为了跟其他人攀比,“有人爱”似乎是他们证明自己价值的一种标准。他们认为如果在大学里找不到异性朋友的话,就会被认为是无能者,因此,他们会努力去寻找恋爱机会和对象。甚至有的大学生以恋爱次数的多少,追求自己人数的多少来衡量自身的价值。

5.功利心理。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是看中对方的人品,而是看中对方的物质条件、家庭背景,认为“学的好,不如嫁的好”;有的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甚至抛弃原来的恋人另寻新欢。这种爱情是带上了利害得失的功利色彩,是“头脑中的爱”而不是“发自内心的爱”。

三、针对当代大学生恋爱心理问题的对策

1.认识爱情的本质

爱情是神圣的,爱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恋爱。恋爱,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两个人的事,它是基于相互理解、相互信任而形成的异性之间的亲密关系,它应该包含欣赏、承诺、责任、奉献等内容,不应该附加其他目的,物质上的虚荣、游戏爱情、相互攀比的动机是不可取得的。端正恋爱态才能获得真正的爱情,若不清楚爱情的本质,那么在恋爱过程中便会产生各种问题和困惑。

2.摆正爱情的位置

爱情在人生中占有重要地位,没有爱情的人生是不完整的,但是,爱情也不是人生的根本目的,只为爱情而活着是没有意义的,以谈恋爱来达到消愁解闷的目的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爱情应该服从学业和事业,只有将它融化在理想和事业中,其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这样的爱情才充满生机。妨碍事业的爱情是人生永恒的悲剧,促进事业的爱情是人生幸福的源泉。

3.培养恋爱的技能

首先要培养自身迎接爱的能力和拒绝爱的能力。培养迎接爱的能力,能更好地增强她们在恋爱关系中的主动性,培养敢于表达、善于表达的能力;培养拒绝爱的能力,即自己不愿或不值得接受的爱就应该有勇气加以拒绝,如果优柔寡断或屈服对方的追求,而盲目地应承下来,即使发展下去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其次,大学生要学会沟通和理解,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可以增进恋人之间的了解,化解矛盾,巩固双方感情。最后,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因为异性的魅力并不表现在外表上,而是由内在的修养和品行决定的。

4.规范恋爱的行为

大学生在恋爱过程中应该形成健康文明的恋爱行为。首先,言谈文雅,行为检点,在公众场合要避免过于粗俗的亲昵动作,否则有损爱情的纯洁以及大学生的形象,同时对旁人也会造成一种不良的心理刺激。其次,要学会善于控制情感、理智行事。对恋爱中引起的性冲动,要注意克制调节,将注意力转移升华,与恋人多谈谈学习和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以不致越轨,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5.转移恋爱的盲从

第一,要学会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在大学里最重要的任务仍然是学习和自我发展,而时间对于任何一个年轻人来说是无比重要的,要学会合理分配恋爱、学习和工作的时间。第二,要学会处理恋人和他人的关系,在恋爱的同时保持自己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因恋爱而脱离了生活的集体,因为爱情并不是我们生活的全部。第三,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 社会实践 活动。实践活动不仅能使大学生深入生活,了解社会,增加社会阅历,磨练自己,提高社会适应能力,而且还能使大学生感到生活的丰富多彩,体验到充实和美好,可以把那些没有恋爱需要的学生精力转移到社会实践活动中从而避免盲目从众的恋爱。

参考文献:

[1]魏永娟.大学生恋爱心理问题及指导[J].工会论坛,2011,17(4):115-116.

[2]孙荔.从“非诚勿扰”看大学生恋爱心理[J].经济与法,2011(3):369.

[3]刘锦屏.当代大学生恋爱动机的误区及引导[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9,28(2):9-11.

[4]黄希庭,郑涌.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咨询[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0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让高校大学生的恋爱走到了阳光底下。由于缺乏对大学生恋爱知识的普及和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加之大学生的心智还未完全成熟,对爱情缺乏理智的分析和思考,责任心、担当意识较差,大学生的恋爱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帮助。

一、大学生的恋爱心理误区

1、大学生的恋爱动机不纯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发展变化迅速,文化、价值多元的时代,大学生的恋爱动机也不再像从前一样单纯。有的是为了排解孤独寂寞,在枯燥的大学生活中寻找一些乐趣,相互得到一些心灵的慰藉;有的是为了寻找一张长期饭票,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经济上遇到的困难;有的受从众心理的驱使,把恋爱当成自己能力和魅力的体现;还有的大学生把恋爱当取经,认为在大学里谈恋爱,能够取得一些恋爱 经验 ,为今后真正的恋爱打一些基础。

2、大学生的恋爱心理不成熟

当代的大学生很多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唯我独尊,加之社会阅历浅,思想还不够成熟,一些大学生的行为较为幼稚和任性。恋爱中很多大学生不懂认知他人的 方法 和技巧,不懂得尊重和珍惜感情,也不知道爱情的真谛,缺乏责任心和担当勇气。一些同学把恋爱当作游戏,对恋爱随随便便,高兴则在一起,不高兴就分开;一些同学把对方视为自己的私有物,相处中缺乏包容和理解,因为小事就大吵大闹,甚至还会大动干戈;一些同学谈恋爱只是为了面子,为了寻求刺激;还有的恋爱双方只是出于某种现实的目的在一起,缺少共同的兴趣和话题,对未来也没有长远的规划。

3、大学生的恋爱行为不慎重

受到西方文化、自由思潮的影响,加之很多高校缺乏对大学生恋爱行为的监管和引导,大学生的恋爱行为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在大学校园里成双入对的出入已属平常,有的学生在大庭广众之下就接吻、拥抱或进行一些亲昵的行为,造成公众场合下的视觉污染;当前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呈不断上升的态势。大学周边的居民住宅区成为滋生这种行为的温床,很多大学生打着 考研 、学习的旗号,不住学生宿舍,而租住学校附近的房屋,恋爱中的大学生住在一起,生活堕落、混乱,造成怀孕、生殖器官疾病甚至感染上性病。

二、造成大学生恋爱心理误区的主要原因

1、社会因素

伴随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不断扩大,西方自由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潮鱼贯而入,对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影响着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恋爱观;加之报纸、媒体、影视、网络对社会上一些坏风气、坏现象不分青红皂白的大肆报道和宣传,混淆了大学生的是非观,冲击着大学生传统的婚恋观,使大学生在这光怪陆离的大千世界里是非难辨,真假不分,甚至误入歧途。另外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让大学生的恋爱也增加了许多功利的因素,大学生的恋爱变得现实而冷酷,比起浪漫的爱情,他们更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和家庭环境。

2、高校因素

我国高校虽然都开设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但这些课程无论从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还是教学理念上都比较落后,大多是照本宣科,没有打入到学生内心深处,课程的实效性差强人意。加之在学校生活当中,知行有时并不能合一,高校缺乏对学生诚信和道德行为的约束、监管和评价体系,这让同学们感到课本的知识和现实是完全脱节的,丧失了对德育教育课程的兴趣。随着对大学生恋爱婚姻制度的放宽,很多高校对大学生恋爱的监管完全放松,管理制度软弱无力,学生犯错几乎不用付出什么成本,而且针对于大学生的恋爱知识、恋爱心理等课程较少,这更加剧了大学生的不文明恋爱行为,助长了大学生恋爱观的偏离。

3、自身的因素

当今的大学生大多都是“90后”、独生子女,他们敏感脆弱、自私自利,思想不够成熟,自我认知程度较底,缺乏和别人沟通交往的能力,自我控制、抗压抗挫能力较弱,面对学业、就业、 人际交往 等压力,很多同学自己难以承受,于是找个恋人来分担、缓解自身的压力和内心的孤独。高校缺乏对大学恋爱行为的监管和引导,高校周边的网吧、酒吧、游戏厅、甚至出租房屋、宾馆等不良环境较多较繁杂,这些给大学生的恋爱、同居甚至不正当的性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帮助大学生走出恋爱心理误区的途径

1、优化校园环境

校园环境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高校应努力营建一个和谐、美好、宁静的校园环境,让大学生能够身心愉悦的在学校中生活和学习,减少浮躁、孤独等不良情绪。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知识竞赛、技能比赛,开拓大学生的视野,提高大学生的能力,陶冶大学生的情操,培养大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促进大学生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

2、培养健康的恋爱行为

高校要不断加强两课的建设,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和修养,开设有关大学生恋爱知识,恋爱心理等选修课程,让大学生了解恋爱、婚姻的基本知识,掌握与异性交往的一定策略,在思想上深刻的认识到不文明的恋爱行为是低俗的、可耻的,婚前性行为是不可取的,会对大学生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学校还要充分发挥班主任、辅导员和心理咨询工作老师的作用,建设集筛查、教育、帮助、干预、和追踪于一体的恋爱心理帮助的工作体制,切实做到对大学生的恋爱心理问题、行为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解决。

3、严明校规校纪

高校要建设良好的校风和严明的校纪。在学校、班级、学生中强化团结、友爱、健康、文明等风气的形成。要科学的量化学生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大学宿舍 规章制度 的管理,严格规定宿舍的作息时间,对违反宿舍纪律、夜不归宿的同学要做到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对于在恋爱中道德败坏,行为不检的学生要给予严厉的批评和适当的教育,必要的话要对其进行记过或开除的处理。

我比较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相亲节目中应用托是必要的。一,增加收视率,毕竟,作为一个栏目,收视率是决定一个节目去留的关键,二,什么样的相亲节目吸引人的眼球,为什么吸引人《非诚勿扰》是成功的,他为什么会成功,但他后来受到打击单单只是节目太火的问题吗?我想其中应该还有托用的过分的问题存在吧,所以,作假也要讲究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可以给论文收尾

谈恋爱是一种社会活动,是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的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主要是双方交流与沟通,一对相互不甚了解的男女相互了解的过程,一般来说如果是真心接触,会以结婚一起生活并生育培养下一代为目的。谈恋爱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尊重人格平等;第二,自觉承担责任;第三,文明相亲相爱。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在心理上遇到困难和障碍,来自同伴特别是异性同伴间的同理、共情以及心理安抚是最有效的。孩子在面临考试而遇到厌倦、烦恼和郁闷情绪的时候,只有懂得她的内心、与她所处情景相似的好朋友,才能真正起到心理和情感之上的相互关注、相互沟通、互相安慰,互相关心,进而达到最快速度的释放不良情绪和压力的目的。家长的不断“忠告”之所以令孩子“脾气非常大”,说白了就是没有给予孩子充分的尊重、理解、信任和关爱,爱孩子就应该接纳孩子,以愉悦、宽容以及欣赏的姿态给予关注、关怀、诱导,孩子也会向父母敞开胸怀,真心接受父母的关注、关怀和诱导的,相信也会以加倍的努力来下功夫学习的!父母的真心接纳还会使她心情和乐、精力充沛,当然学习起来也就会得心应手,成绩的提高也会水到渠成。和乐的心境可以激发精力,精力也会因心情的和乐而越用越多。对于孩子的这件事,作为父母一定要从积极的方面去看待,也就是督促和鼓励她去创造未来幸福、快乐、愉悦和爱,相信孩子也会因为为了自己和“他”的幸福生活而加倍努力的,所以,父母要做的是欣赏和激励孩子珍惜现在,发奋学习,最终拥有幸福美满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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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教育 是指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 对子 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家庭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了人类所接受的全部教育。家长的观念、教育方式、自身的素质等因素决定了家庭教育的质量。面对当今激烈竞争的社会形势,改进了教育 方法 ,在家庭教育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也有不少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陈旧,方法失当,教育效果不佳。针对目前教育水平低下的家庭教育的现状,本文通过对开心(化名)的个案分析,从家长、学校、社会等层面探讨指导家庭教育的 措施 ,力求对家庭教育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家庭教育;个案分析;家长;教育观念

一、问题提出

父母都有共同的心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面对在生理和心理上渐趋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的高中生,许多家长转变了教育观念,使自己的孩子在德、智、体、美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家庭教育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少家长面对接受新生事物快、渴望独立的高中生,其家庭教育观念陈旧、方法失当,尽管为孩子操碎了心,结果事与愿违。

二、个案情况

1.本人情况。开心是市直某高中的一名女生,具有朗诵、主持、写作等天分和 爱好 。平时在学校积极参加活动,不爱多说话,但善于表达自己的想法。遇到生活和学习上的问题懂得向老师诉说、与同学交流。然而在家中,经常与父母整天不说话,除非有事,例如缴费向家长张口,一般不交流。与妹妹不能和睦相处。

2.事情的起因:(1)在学期伊始,班主任调查学生的心理困惑,开心这样写道:“谢谢老师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听我 说说 心里话……我不想和父母解释什么,他们不了解我。我一回家就心情压抑,不想和任何人说话。”(2)班主任就此事跟母亲进行了沟通。据其母介绍,开心放寒假在家经常看电视,母亲劝其学习不听,就要求她作为老大带头干家务准备过年,开心心里不痛快与母亲不说话。 春节 父亲回家,开心和妹妹为争电视频道争吵起来,被父亲吵了一顿,父亲认为作为老大应该让着妹妹。而开心认为不是自己的错,觉得父母总偏向妹妹,于是和父亲不再说话。母亲恳求班主任教育一下开心:家长的话孩子听不进去,什么事也不跟家长说。这么大了一点事都不懂,家长辛苦为她操劳,不但听不到一句感谢的话,看不到一点感恩的表现,家长很伤心。(3)班主任就此事跟开心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开心很心疼父母,但她不愿意用语言去表达。母亲平时只关心她的学习。她看电视是关心时事,这是作为文科生必须具备的知识。开心觉得母亲一味地唠叨,说不到点子上,对她的实际帮助不大。

经过调查,近七成学生认为家长对他们的学习和心理帮助不大,家长只关心他们的生活与学习成绩,不了解他们的心理需求,无法帮助他们排遣来自学校和社会的一些问题。

三、成因分析

1.教育观念落后。(1)家庭教育观念并未真正形成,“分数代表一切”思想仍然十分普遍。(2)不尊重、不真正了解孩子的家长为数不少,有些家长把自己认为正确的理念强加给孩子,其实并不知道孩子内心想要什么。

2.教育方式不科学。(1)平时家长对孩子缺乏正确的教育,有些自身 文化 素质不高,又忙于工作,所以对孩子的关心很少,没有实质的帮助。(2)平等、民主的家庭氛围并未普遍形成,孩子的个性难以得到张扬。(3)与孩子沟通意识不强,互信程度低。在和家长的接触中,听得最多的是:“我的孩子交给老师了,您多费心,该打就打、该骂就骂。”“家长说啥都不听,您多说说他。”

3.教育水平低下。(1)家长文化素质不高,致使教育水平不高,也造成孩子不信任。调查发现:家长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教育水平总比文化素质低的家庭高。(2)家庭教育缺乏有效的指导,教育能力差。(3)在成才观上有误区。绝大多数家长认为只有考上大学,才算对孩子的教育成功了。这对孩子的全面发展是不利的。

四、采取对策

1.家长层面:家长要更新家庭教育观念,逐步提升对家庭教育的理性认识。从单纯依靠学校转变为与学校、社会配合。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目的一致,家长应经常与教师取得联系,通报孩子在家中的情况,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了解学校的教育要求,有的放矢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在教育态度上,从自由放任或严加管教,转为自觉地教育孩子。改变孩子,父母首先要改变自己的态度。在教育方式上,家长对孩子要民主,主动倾听他的意见,注重与孩子平等沟通。

2.学校层面:(1)学校要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家长走出迷茫、不知所措的心理误区。(2)学校可以通过班主任,以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让家长真正了解学生实际,给予实实在在的帮助;指导方式要创新,从单一到多元,从单向转向互动。

3.政府层面:政府的重视是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保障,应该加强政府领导,加大政府的宣传力度。政府要尽最大可能挖掘社区的教育资源,尽最大努力发挥社区教育功能。

论文关键词:家庭教育;身教

论文摘要:家庭教育作为社会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教的主要内容应是德育;婴幼儿时期是家教的关键期;家教场所随意化可以遇物则教,遇事则诲。与学校教育不同,家庭教育更重视身教。

一、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生存技能的复杂化,在现代,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机制有所分化,功能形成互补。家庭生活包括人类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维持生存的活动,以亲子、血缘为纽带的交往活动,日常生活的观念活动,其特点是直观性、重复性、 经验 性和习惯性。学校教育更多的是以言传的形式教学生以知识和技能,与这种智育相比,德育更具生活化的特征。而家庭教育的生活性,也就决定了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延续传统,重视道德教育。

家庭德育主要是指在家庭环境中,亲代对子代在道德发展方面的全部影响和作用。德育的目的不仅是使孩子知善,更是希望孩子行善。就 儿童 道德学习、道德发展而言,家庭所独具的生活性机制,还有家庭所承载的礼俗的德育功能也与家庭德育融为一体,构成家庭独具的德育功能。

二、家庭教育的关键期

中国家庭历来重视早期教育,《易经·蒙》写:“蒙以养正,圣功也”。根据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儿童的早期经验对潜意识的影响尤为重要,而潜意识对人的行为的支配力量远大于意识所产生的,这就是为什么说人的早期经验影响人的一生。

人在婴儿以及幼儿时期,家庭对儿童的影响,相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而言,几乎具有独揽性的价值。人类较之其他生物而言,从出生到能独立行走乃至独立生存的时期较长,在这个时期对养育者的依赖程度可想而知。

父母和长辈要尽可能多与孩子进行联系和互动,与孩子建立亲密温和的依恋关系。蒙台梭利认为,婴儿时期是一个创造性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一个个未来的个性被确定下来;婴儿的精神世界与所处的外界环境不断地交流,因此成长中的婴儿需要外界环境充满着爱的温暖,这个时期有如神助,婴儿的心灵得到神秘力量的激发,……这种无声无息默默的、内在的爱的激发,必将留下高贵的品质,并将伴随儿童一生。[1]

三、家庭教育场所的随意化

从教育过程实施的组织形式来看,教育大体可以分为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两大类,家庭教育是一种非正规教育,它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一般都是在家庭的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实施的。教育场所的随意化,需要父母无时无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并善于发现可供教育的素材,遇物则教遇事则诲,适时对子女进行教育。古代有很多以言行一致、身教统一、以自己的人格力量去感动子弟,成功教育的名人。如唐朝皇帝李世民,虽日理万机,仍然抓紧点滴时间教育自己的子弟。尤其是废承乾、立李治为太子之后,更是“遇物必有诲谕。”例如,吃饭时就问:你知道饭吗?李治说不知。于是就教育他不夺农时:“凡稼穑艰难,皆出人力,不夺其时,常有此饭。”见李治骑马,就问他:你知道马吗?他回答不知。便教育他不尽民力:“能代人劳苦者也,以时消息,不尽其力,则可以常有马也。”见李治乘船,又教育他:“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尔方为人主,可不畏惧!”见李治在曲折的树下休息,又教诲他:“此木虽曲, 得绳则正; 为人君虽无道, 受谏则圣。此傅说所言,可以自鉴。”由此可见,李世民善于以小见大、深入浅出地进行为君道德教育, 使子弟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培养作为贤明君主所必需的素质。这几则短短的事例,也充分反映李世民的高超家教艺术。[2]

四、家庭教育的主要方式

与学校教育不同,家庭教育更重视身教。身教,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榜样,对人进行教育。源自《后汉书·第五伦传》:“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在本文中,也可作示范理解。我国古代就很重视身教,孔子早就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从家教的主要内容来看,德育的生活化的特征需要身教的影响;家教的关键期方面,婴幼儿的生理特征离不开身教;家教场所的随意化更需要言行一致、身教统一。

马卡连柯说过,“父母监督自己的每一个行动是首要的、最主要的教育方法!”还告诫父母:“你们自己的行为是最有决定意义的东西。不要以为只有当你和孩子谈话,或教训他,或嘱咐他的时候才是教育孩子。你们在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在教育孩子,即使你们不在家的时候,也在教育孩子。你们怎样穿着打扮,怎样和别人交谈……你们怎样快乐和忧伤,怎样对待朋友和敌人,怎样笑,怎样读报——这一切对孩子都有很大的影响……父亲和母亲本人以身作则是家庭中教育孩子的主要方法之一。如果父母给孩子提供了一个反面的榜样,那么任何特殊的努力都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果你在家里很粗暴,或者爱吹牛,或者常酗酒,那么你就别想教育孩子了;你已经教育了自己的孩子,教育得很糟。”[3]

参考文献:

[1][意]玛利亚·蒙台梭利著:《童年的秘密》,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2]马镛著:《中国家庭教育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3][苏]马卡连柯著:《马卡连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页。

【摘要】文明礼貌是最受各国人民重视的品质。礼仪教育的过程就是礼仪习惯的养成过程,也就是社会的个体化再到个体的社会化的过程。家庭礼仪教育是社会个体化的有效载体。“礼”指的就是社会生活中由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仪式,是一定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和反映。因此,家庭礼仪教育的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孩子的礼仪习惯。

【关键词】礼仪教育礼仪意识家庭教育

柏拉图曾指出,“开一个好头对于做任何事情都是最重要的,尤其是那些尚处于年青和稚嫩阶段的事物,因为这时正是个性形成的时候,此时下的印象也是最深刻……”。亚里士多德也说过,“幼年时形成的良好习惯可以改变一生。”在倡导终身教育、构建学习化社会的今天,首先要接受最需要接受的礼仪教育。本文仅就家庭礼仪教育问题作一粗浅的探索。

1.崇礼重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崇礼重礼,古今中外皆然。这里的“礼”,指的就是社会生活中由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仪式,是一定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和反映。

当今社会是高度开放的社会,也是高度协作化的社会。任何单一的个体都必须与其他的个体或群体交往、合作。任何不礼貌和不文明的行为不仅使人生厌遭人唾弃,无助于建立世人间健康有序、友好和谐的人际关系,而且还必将“严重危害当今社会各阶层的合作与团结”。我国著名的文学艺术翻译家傅雷先生在给他儿子傅聪的一封信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他这样写着:“你所来往的圈子特别是有教育的圈子,一举一动务须特别留意。对客气的人,或是师长,或是老年人,说话时手要垂直,人要立直。你这种规矩成了习惯,一辈子都有好处。”

2.礼仪教育,基础在家庭,关键也在家庭

礼仪教育的过程就是礼仪习惯的养成过程,也就是社会的个体化再到个体的社会化的过程。其实质是要把一个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体的人培养成为适应时代要求的社会的人。而作为个体的人降临人世步入社会,首先接触到的就是父母,就是家庭。就教育而言,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孩子从小生活在家庭里,受到最初的、往往也是最有影响的启蒙教育。他们在家庭中生活和活动,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渐形成各种思想意识、行为习惯。其中有好的,也有坏的。这对他们以后的发展,产生着极大的影响。

家庭礼仪教育是社会个体化的有效载体。在家庭里,教育者(主要是父母)能够把已习得的礼仪要求,通过平时家庭成员间在共同生活中的相互接触、交流、教育、影响自己的孩子养成必要的礼仪习惯,从而为他们今后走上社会适应社会准备了良好的礼仪素质。这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不具备的条件。

庭礼仪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有力支撑。“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一个人都必须是社会的人,都必须进入社会适应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是我们一切习惯的渊源。个体能否成功地进入社会适应社会并为社会所悦纳,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他接受的家庭礼仪教育。

庭礼仪教育架起了个体与社会的坚实桥梁。社会个体化再到个体社会化,其间联结的纽带就是家庭礼仪教育。家庭教育中最重要的内容,不只是给孩子多灌输知识,而是帮助孩子养成礼仪习惯,能够与人友好相处,在共同的进步中发展中更进一步地充实、发展、完善自己。在这方面,家庭礼仪教育以其独特的即是首发站又是终点站的家庭的地位,无疑是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3.家庭礼仪教育看平时,重养成

家庭是孩子日常生活中最理想的港湾,它既是遮风挡雨的寓所,也是孕育希望和放飞理想的锚地。家庭礼仪教育的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孩子的礼仪习惯。看平时,重养成,自然是家庭礼仪教育实施的应有之义。具体可由以下四方面着手。

以礼带礼,突出家长表率作用。家庭礼仪教育的实施,应该加强教育者(主要是父母)自身的礼仪修养。“孩子是父母言行的一面镜”;“父母是对孩子影响最先、最深的人,是孩子模仿最早、最多的形象”。“孩子常常把自己的行为与父母相对照,甚至父母行为中的某些失当之处,也往往会成为一些孩子开脱自己错误的‘口实’。孩子既可以从父母身上学到优点,又可学到缺点。”“为人父母者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必须从自己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做起。”作为家长,我们的那些做父母应该切实提高自己的礼仪修养,认真负责地扮演好孩子人生道路的引路人的角色,努力践行规范的 文明礼仪 ,让孩子看得见、摸得着,从而自然地接受影响、教育,自觉地付诸实践。

以小促大,紧抓日常生活规范。 俗话说:“坐有坐相,站在站相,吃饭有吃饭的相道”。《礼记・冠义》中也有这么一句话,“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家庭礼仪教育的实施,应该从身边细小的事情做起。如孩子刚刚学会说话,能听懂一些简单的指示和要求时起,就有意识地在各种场合下,告诉她应该怎样做。比如:“早晨离开家时,要和家里人说‘再见’,到托儿所要问‘阿姨好’,‘小朋友好’等等”。“在街上,吃剩的果皮和冰棍杆,都让她亲手送到垃圾箱里,不随意往地上乱扔。乘公共汽车,当别人让座时,要说声谢谢。每当看到环卫工人或园艺工人顶着烈日清扫一街路、美化环境时,都要赞扬他们对城市对社会的贡献,告诉孩子要尊重他们的劳动……等等。”教育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由浅入深,从低到高,循序渐进,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父母对子女的示范应该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时时处处,点点滴滴。”作为家长,那些做父母的应该遵循孩子生理心理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以日常生活规范的教学与落实为基础,从最基本的抓起,逐步提高完善。

以无胜有,营造家庭文化氛围。“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则与之化矣;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则与之化矣。”孔子的话其实说的是环境熏陶及良好的心理环境形成为对人的深远影响问题。家庭礼仪教育的实施,应该营造一定的氛围,制造一定的舆论,以感情的变化促进礼仪活动的开展。“生活环境,是孩子品德最好的教师”。“对儿童最深刻的教育,言误不如行动;对孩子性格形成的重要因素,遗传不如环境”。“长大的孩子身上任何一点不良品格,都可以从他幼年的环境中找到形成的原因”。“长期处于愉快心理环境下的孩子,往往表现为精神振奋,性格豁达,活泼乐观,充满自信。”许多家教成功的父母都“十分留心在每日的生活,在欢愉的气氛中,对孩子进行启蒙。”现代人本主义教育思想也认为,创设彬彬有礼,愉快活泼,和谐协调,相互尊重关心、理解和信任的教育氛围是搞好教育的主要条件。作为家长,应该努力建议一个充满理解、信任和亲情的幸福家庭,这正是孕育良好礼仪素养的摇蓝。

以练导行,强化孩子礼仪意识。我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教育学家林崇德教授也指出,“重复和练习是习惯形成的关键。无论是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还是不良的道德行为习惯,都是靠重复和练习而形成的。要使文明用语普及,唯一的办法是在明确意义的情况下反复练习,使之习惯化。良好的文明习惯和道德习惯,我们提倡重复和练习养成。”作为家长,必须向孩子提供良好习惯的训练,不时地对孩子进行有意识地礼仪重复、练习。

文明礼貌是最受各国人民重视的品质。礼仪是发展社会交往的润滑剂,是沟通人际关系的调节器。在文明、礼貌、得体的交往中,我们快乐地成长!让我们在对礼仪的思考、感悟中,抱着对民族对国家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公民道德建议实施纲要》等的具体要求,切切实实地深入开展家庭礼仪教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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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人际关系心理健康教育三大关系论文

【摘要】心理学认为人既有自然性又有社会性,青少年也就绕不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际关系中,主要包括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三大关系相辅相成,其和谐程度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呈正相关。家长应重建青少年的家庭地位,形成理解信任型亲子关系;教师应学会换位思考,形成合作型师生关系;青少年应以尊重和真诚为基础,形成互惠互利的同伴关系。同时,家长、教师和青少年都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教育与自我教育的能力,使三大关系呈现出最大程度的和谐状态,从而有效提升青少年人际关系,达成青少年理想的乐群标准。

【关键词】心理健康;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同伴关系

1前言

有一则“封丘14岁女孩给男友买奥迪 ,车没买成与男友闹僵”的新闻令人惊讶不已,售车人员担心女孩是有道理的,因为女孩心智不成熟,但我们不禁要问:家长哪去了?再联系到上海复旦大学“4·1投毒案”中研究生黄洋被舍友林某投毒致死,网上一片谢同学舍友不杀之恩,青少年是否也意识到学校同伴关系如此危险?还有类似去年“岳阳一高二学生不堪老师过重批评跳楼自杀受伤”的新闻数不胜数,我们广大教师不得不反思。从种种类似的事件中我们应该看到,当下很多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不是源于学习上的挫败或不满,而是源于人际关系,有的是同伴关系,有的是师生关系,有的是亲子关系,本文将之称为“三大关系”。无论是哪种关系,它们在青少年人际关系心理健康教育中都显得多么重要和紧迫。

心理学认为人既有自然性又有社会性,青少年也就绕不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那么如何判断一名青少年人际关系心理是否健康呢?据我国比较权威和代表性的林崇德心理健康标准认为,青少年正常人际关系方面的心里健康表现是乐群,主要体现在能互相了解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能客观地了解他人并关心他人的需要,能真诚地赞美和善意地批评,能积极沟通和主动交代,能保持个性和人格的统一。在这一过程中,三大关系相辅相成,其和谐程度与青少年的人际关系心理健康呈正相关。

2青少年需要什么样的“三大关系”

在青少年人际交往的群体里,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同伴关系看似独立的平行的,实际上是交叉的,三者互相影响,可以说是“正+正+正=正强化”、“负+负+负=负强化”,又可以说是“乐+乐+乐=其乐无穷”、“恶+恶+恶=其害无穷”,它们的积极作用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呈正相关,其消极作用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呈负相关,有一者弱化则乐群程度减分,每一种关系的和谐程度不同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又不一样。

青少年成长最迅速的是其社会性需要,家长、教师必须从全新的角度来看待他们的成长。成人应摆脱儿童时期根据自己想达成的目标输出教育的方式,而是需要根据被教育者的需要来进行教育,才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同样,青少年自身对同伴关系也应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与人交往。

家长应重建青少年的家庭地位,形成理解信任型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顾名思义就是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毫无疑问,家长是孩子的第一教师,家长的品德修养、文化水平、教育方法对青少年心理成长有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但很多家长都在付出大量的努力后,结果只能埋怨孩子不了解父母的用心良苦。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亲子冲突是家庭成员间缺乏交往和沟通的技能所致。

家长要理解青少年对自我的认知是迅速的,也是具体的。在这个年龄阶段,他们已经摆脱了对父母的依赖,渴望独立,希望提高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所以我们看到很多青少年都希望父母把自己当朋友,以平等的视角来对待自己。显然,父母必须意识到要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把孩子当成可以学着商量参与家庭事务的角色,才能适应孩子的成长;正视孩子成长中的变化并加以引导,才是积极的抚养行为。

理解和信任是亲子关系的基础。在青少年需要独立的时候父母要懂得适当放手,在他们遇到挫折的时候父母要给予一定的鼓励;父母既不能无条件服从和满足孩子的要求,也不能无条件要求孩子服从自己。

眼下多是独生子女,核心家庭是6位大人管一个小孩,单亲家庭小孩则没人管,有人受到溺爱娇惯,有人被放任自流。如: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再婚,家庭情感气氛冷漠,矛盾冲突频繁,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孩子遇到困难得不到帮助,遇到挫折得不到鼓励。又或者家长的专制粗暴、强迫压服等,都是造成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不可忽视的原因。例如想给男友买奥迪的女孩,父母离异不在她身边,她会非常缺乏爱、安全感、归属感和认同感,青少年在成长中需要上述这些情感上的“心理营养”的程度不亚于吃饭的需要,但往往很多家长都忽略了。

再者,青少年处理与家庭以外的人际关系时,他们会借鉴父母处理亲子关系的方法和技巧,以迁移到其他关系中,所以说亲子关系在他们的成长中是一个基础,和谐的亲子关系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起着积极作用。

教师应学会换位思考,形成合作型师生关系。

谁都知道学生白天的时间几乎都是在学习度过的,学校生活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极大。而以往讲到师生关系,很多人都只想到学生应该如何适应教师,教师内省的.机会很少。实际上,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教师才是师生关系的主导,要创造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肩负很大的责任。

皮连生在《学与教的心理学》提到中国中学生喜欢的教师特征:教学方法好、知识广博、肯教人、耐心温和、容易接近、实事求是、严格要求、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对人对事公平合理、负责任、守信用、有政治头脑、关心国家大事、讲文明、守纪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学生除去对教师教学上有要求,还对教师对师生关系上有要求,比如耐心温和、容易接近、严格要求、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对人对事公平合理、负责任、守信用。下面着重讲一下尊重、公平和诚信。

新型的师生关系又可以说是一种合作关系,既然是合作,那么在共同的目标面前,尊重是前提。“该生是否尊重师长”是班主任评定一个学生品行的首要条件,而作为班主任是否问过自己“我尊重学生了吗” ?尊重学生不仅包括尊重学生学习上的劳动,还包括学生的人格、隐私……

同时教师与每位学生的教与学的合作过程必须体现出公平,亦即不可有私心。这“私心”指的是班主任对待所有的学生要公平、公正,不能感情用事。教师决不能因为某某学生成绩好而偏心偏爱他,甚至做出不公平的决定;对待后进生应该给予更多的爱心及宽容。

而“诚信”这个词不只适用于商品社会,也是教师要做到的。向家长汇报学生情况时,必须实事求是;答应了学生的事情一定要做到;不在学生面前和同事无所顾忌地乱扯……

岳阳受批评跳楼的高二学生,其左手背上写着“为什么没一个人相信我”。可见,学生在接受批评时感到自己被“冤枉”了,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所以情绪激动产生了不良的后果。教师应在对学生进行全面了解其犯错的实情,了解其原因、过程及其他相关因素,再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沟通。

合作的师生关系实际上也是人际互助的过程,要让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教师要学会与学生进行换位思考,为学生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

青少年应以尊重和真诚为基础,形成互惠互利的同伴关系。

同伴关系是指同龄人之间或心理发展水平相当的个体间在交往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埃里克森的心理发展观认为: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的青少年,对他们影响最大的是同伴,他们在与同伴们建立亲密的友谊中进一步认识自己。同伴关系里可能是一对一的友谊关系,也可能是同伴群体。在这种社会性需要中,青少年渴望获得尊重的需要、友谊的需要与交往的需要,同伴的影响非常明显,对他们的发展具有父母和老师都无法取代的作用。

和家长、老师的交往不同,家长和老师于青少年而言都是成年人,有着垂直关系,而同伴大多为同龄人,有着水平关系。这种水平关系的好处是大家以信任为基础,具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为准则、相同的兴趣等。因为大家是平等的,所以可以在交往中或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负面情绪宣泄,获得宽慰、理解和同情,克服心理障碍和情绪困惑;或分享积极的情绪,有利于青少年自我观念和人格的培养,有利于增进自我价值。这时候他们最害怕被孤立,会尽量避免自卑感。

复旦大学“4·1投毒案”中林某身上折射出和青少年一样所需要的自我价值认同。对应到青少年同伴关系中,是对自己认可的不足,是自我价值感低的表现,实际上是认为自己不够好,不值得别人交往或尊重,变得无法包容他人。

有个家长曾经讲过他儿子的故事。他儿子的朋友在学校老是被别人欺负,但每次都不吱声,都是他儿子帮朋友出头。有一天,他朋友又被欺负,这时候朋友进行了积极的反抗。他儿子回家后跟他说:我朋友今天终于敢对别人说不了,我真替他开心。这位家长讲到这里是很欣慰的,孩子能客观地了解他人并关心他人的需要,能真诚地赞美。

同伴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尊重和真诚的基础上,青少年在这场关系中应该互相理解宽容、互惠互利,避免以自我为中心,形成开朗的性格和乐观的生活态度对心里健康非常重要。

3、各方应加强学习,提高教育与自我教育的能力

一切人际关系都是两元结构关系,在教育中体现出的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开展青少年人际关系心理健康教育,不只是单一方面的关系中的相关人员的事,而是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不论是家长,还是教师,甚或学生,都需要学习,从而提高教育与自我教育的能力。

对于青少年人际关系中的三大关系而言,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青少年同伴之间的关系靠的是共同愿景——心理认同感,如果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缺乏共同愿景、缺失心理认同感和认知统一性,则教育难有效果。

教师应寓教于学,提高心理素质教育的专业能力。

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首先要提高教师的心理素质。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教师广泛开展心理学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位教师都掌握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以利正确对学生进行指导。而教师要有极强的自我调节情绪的能力,要用科学知识调整自己心态,使自己始终保持着积极乐观、平和稳定、健康的状态投入工作。

寓心理健康教育于各学科教学中,是开展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根本。利用学科知识加强情感教育,培养健康情绪,使学生有良好的情感生活。学校应开设有关心理健康课程,对学生进行心理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既要普及心理学有关知识,又要进行心理训练、心理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应该是融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和操作性为一体的,这样才能学以致用,真正提高学生抗挫折能力和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减少心理障碍及其他心理问题。使每个学生都能达到智力正常、情绪健康、意志健全、行为协调、人际关系适应的乐群心理健康标准,全面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而作为班主任,应特别注意:应强化对青少年人际关系心理健康教育,增加他们的心理宽度,使他们即使在遭遇负面情绪时也能合理排解,不对别人施以“冷暴力”;不孤立那些性格内向同学,其中包括那些不遵守课堂纪律,老师经常批评、或常给老师打同学“小报告”的学生;其次,那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外貌不好看以及学习成绩很差的学生;第三,那些学习特别好或家庭条件特别优越的学生,也会成为学生中的“孤岛”,因为这些“骄子”之类的焦点人物,很可能由于过于强势,或言行上的不当而引来同学的嫉妒、敌意与抵制。

家长应加强理解和沟通,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95%的家长没看过心理学方面的书,72%的家长没有看过教育方面的书。”因此,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座谈会等到方式,对家长进行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为青少年的人际关系建立支持性的环境,让家长充分认识孩子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了解青少年年龄特点以及心理发展规律,懂得如何更科学地教育孩子。

心理学家认为,很多青少年的人际关系障碍与行为异常本身就是源于消极的成人错误指导。家庭是每个青少年首要的成长环境,家长必须意识到家庭结构、教养方式等对孩子身心的影响很重要。青少年是一个特殊年龄阶段,学生情绪反复,行为多变,家长对此要有心理准备,要及早发现孩子的问题,并及时干预和指导。

家长要改变对孩子儿童时期的教育方式,正视孩子的成长,与孩子在家庭中平等相处,让孩子体会到家的温暖和来自家人的爱。一方面,应培养孩子的宽容之心,提高他们的与人交往技巧,增进他们与人交往的能力;另一方面,应学会换位思考,对孩子的教育既要鼓励,也可以批评,在尊重和理解的前提下,培养和维护青少年的人际关系。

青少年要加强学习,提升自我管理能力。

家长、教师是需要学习的,更需要学习的是青少年。青少年不但要学好书本知识,还要学做一个有自我管理能力的人,而且还要不断提升这种能力,为自己负责,做一个引导自己走向正确的生命方向的人,充满正能量的人。

青少年首先要学会了解自己,不但要了解自己和别人的不同,能力的高低、品格的优劣等,意识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还要积极地评价自己,包括优缺点和长短处,并能正确地对待,不好的方面要勇敢面对,不断提高,超越自我,更要了解自己的快乐和不快乐,学会反省,学会处理自己的情绪。

此外,青少年还要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积极参与群体活动,在保持个性和人格的同时,寻找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兴趣的同伴,客观认识自己在活动中的表现和行为结果等,努力提高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学会适应环境,用快乐的心情面对他人,将孤独冷僻消解于无形中。

在家庭中,青少年在体验到父母关爱的同时,要学会体谅父母、理解父母、尊重父母、热爱父母、回报父母;在学校里,能明确师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能客观地了解他人并关心他人的需要,能真诚地赞美和善意地批评,能积极沟通。

总的来说,如果青少年能正确地认识自我,那么他就会客观地评价自己的优点,又能正视自己的缺点,从而扬长避短,或取长补短,从而改变自己与人交往的行为方式,进一步完善自我。

人际关系是心理健康的润滑剂。青少年处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的能力直接体现了其心里健康水平。在青少年人际关系的三大关系中,只有家长、教师和青少年互相理解和积极沟通,不断加强学习,才能达成青少年最佳的乐群效果。

4结束语

本篇论文整体介绍了青少年的人际关系心理健康中的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以及关系各相关方如何加强学习,提高自我教育和被教育的能力,最终合理达成青少年人际关系心理健康的目的。但其中有的地方研究得还不够深入,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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