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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研究及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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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研究及启示论文

二、案例分析1.反倾销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围着企业转,为企业解决困难,而不是企业围着政府转。正是由于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也正因为如此,该事件也具有了政治色彩。那么,如何从这一困境中突围?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在所谓的“非市场化国家”的环境中,创造出市场化的企业。即,确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是平民化而不是权贵化的企业、是民营化的企业、是完全靠市场生存而不是靠政府生存的企业。企业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中,应该刻意营造商人的光环,而不是政府的光环。行业要有自己的组织,企业要有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政府的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控制的组织,而是市场化的、能够自己说了算的组织(如美国南方虾业联盟)。2.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3.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4.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5.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上。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内容摘要: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山场上屡造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然后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和特点 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例如,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国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 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综合WTO统计资料和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至2001年12月初,已经有欧美等29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共计477起反倾销案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2000年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2001年1月—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00年遭反倾销投诉的案件” 。 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从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特点: (1)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俱增。据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仅1999年,欧盟对其它国家和地区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例高达89件,较上年增加61件,其中涉及中国内地产品案例为12件(1998年1件)。今年第一季度,欧盟又对涉及22种进口产品征收了临时反倾销税,对9种进口产品征收了永久性反倾销税措施” 。 (2)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如欧盟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箱包、鞋类产品、热轧平板钢材与可锻铸铁管配件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对我出口彩电征收高达%的反倾销税,几乎使我国彩电退出欧盟市场,而这一市场每年进口量为1000~1500万台。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也是我国国内彩电企业大演价格战的一个外因。此外,如我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阿根廷对中国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等也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 (3)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4)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及其分析 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和业者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我国企业产品的倾销现象有着综合的深层原因。首先,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两国之间之所以存在贸易,是由于商品价格有差异。与我国的国情相关,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其次,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在市场营销中仍广泛采用相对单一的价格策略,而不注重自己产品在性能、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这也必然表现在他们的出口销售策略上。再次,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竞争激烈。此外,与政府与一些部门盲目鼓励出口缺乏指导性也有一定的联系。 (2)我国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中国家控制对市场运作模式的影响问题。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我们要实行的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之间是有一定差异的。近20年来,虽然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如通过汇率并轨实施了单一的汇率制度,允许并鼓励外资进入许多国内的生产领域,通过建立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市场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无论是从经济体制上还是从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出发,并不能就此将我国划归 为市场经济国家。而由于欧、美各国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 的区别标准,“其主要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国家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 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 或由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地存在,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于预企业经营的状况亦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 (3)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政府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 税,不仅要证明某进口产品存在着“倾销”,以及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该进口产品的倾销和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是该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不过,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对“倾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作出具体判断,而是为各成员国在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制定了规则。鉴于WTO协议已经明确限制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业,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一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具体反映在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大量增加上。 三、我国应付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对策 (1)抓住入世的机会,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我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的情况,由于我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并且是不受国家定价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所谓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涉案企业适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顺应市场要求,改革产品结构,屏弃重复建设,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要求商务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及时出口商品的销售状况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作好应诉工作。 (2)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而私企受利润驱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米制定其商业决策,不受政府的干预。因此私有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成本,较能合理地反映经济现实。” 对于我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而由于这种替代价格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面对上述状况,我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 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4)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当国际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口企业要尽早了解反倾销答卷的要求,做好应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反倾销案一旦发生,外国反倾销主管当局都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回答各类调查问卷,出口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填写;②出口企业一定要在国家反倾销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的共同协调和支持下迅速组织,积极应诉;” ③聘请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当地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反倾销诉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而且一般而言,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经宣誓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的材料,这样就能做到知己知彼,使申辩能更有效地进行,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

看看下面的衔接,能不能对你有所帮助从温州打火机事件透视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应对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关税保护措施受到极大限制,技术保护措施日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与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设置障碍,这已成为我国“入世”后外贸出口最为隐蔽、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之一。如何突破贸易技术壁垒,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可持续发展而必须化解的一道难题。一、温州打火机事件梗概2001年10月2日,温州打火机协会副会长黄发静收到了贸易合作伙伴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会长克劳斯·邱博一份电函,告知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草案。这是欧盟对1994年美国CR法规的“克隆”。其核心内容,即规定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要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装置即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由此,素有“打火机王国”之称的温州打火机行业即将遭受一场灭顶之灾。温州打火机以价廉物美、品种繁多等优势打破了日本、韩国、欧盟等一些国家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局面。目前,温州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户)约500余家,年产打火机亿只,出口量约占总产量的80%,约占世界打火机市场份额近70%。因温州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是1欧元左右,在欧盟市场极具竞争力,市场份额曾一度高达80% 。欧盟在著名的BIC公司、东海公司等打火机制造商的压力下,启动有关程序拟定涉及国际贸易的CR法规。该法规于2002年4月30日获得通过,并将在2004年强制执行。CR法规的出台,意味着温州生产的价格在2欧元以下、装有燃料的玩具型打火机将被禁止在欧盟上市。此消息传出后,温州的打火机出口受到严重影响。据悉,每年的岁末和年初都是温州打火机接收订单最旺盛的季节,而2001年入冬以来,接到的出口订单明显减少。可以预见,一旦CR法案开始执行,目前设计生产的温州打火机在欧盟市场上将受到极大冲击,这已有先例。早在1994年美国关于类似CR法规的实施,就使温州打火机产业受到重创,8年来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节节败退,现在的出口量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1/5。温州打火机事件是一起利用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保护本国产业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领域第一次遭遇WTO成员方的技术壁垒。二、CR法规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冲突分析WTO体系下对贸易技术壁垒进行约束的主要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TBT协议由1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它包括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各国应该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鼓励各国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1 二是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2 三是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防止欺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同等情况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3 四是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4从表面上看,CR法规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符合TBT协议的有关规定,但仔细分析TBT协议,我们将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1、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TBT协定允许各国基于合理的目标自由制定自己的技术法规,5 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即“各成员国应确保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或实施,不应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6 TBT协定对技术法规制定自由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是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7 二是各成员方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照设计特性来阐述技术法规 ;8三是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9 ;四是不应不适当地扩大不执行该技术法规所导致的风险的后果。而评估此类风险的后果时,应考虑到有关的因素,尤其是有效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拟定的最终用途10 TBT协议还对合格评定程序从时11、费用12 、便利程度13 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限制,要求不得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而CR法规直接违反了TBT协议中“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安全性很强,已通过国际通行的ISO9004安全标准,迄今尚未出现威胁儿童安全的有关案例。二是性能方面,温州出口的打火机虽然没有安装安全锁,但一律采用金属外壳保护,不易被儿童开启,与易开易点的一次性打火机存在明显差别。三是欧盟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温州打火机对儿童安全存在影响的情况下,不适当地夸大了不执行CR法规对儿童安全所导致的风险。2、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与WTO体系下的其它协议一样,TBT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制度方面。TBT协议要求所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应在外国产品之间或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产生歧视待遇。14 在欧盟打火机销售市场上,除了中国的打火机没有安装保险锁外,日本、韩国也有几款打火机没有安装保险锁。尽管从安全角度考虑,两者性能是一样的,但仅仅因为这些国家生产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上,而未出现在CR法规禁止进口之列。因此,CR法规从本质上来说是在中国产品和其它外国产品之间产生了歧视待遇。3、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统一性”和“等效性”原则。TBT协议鼓励成员国使用已存在的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15(即统一性原则)。TBT协议还规定,如果另一个成员的技术法规可以满足本国的政策目标,成员国可以采取另一国的有关法规为等效技术法规16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其制定的ISO9004安全标准具有国际性。温州的打火机已通过国际通行的ISO9004安全标准认定,而欧盟也无法证明 ISO9004在欧盟境内的无效性。4、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技术援助”原则。TBT协议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差距,提出对于发展中国家采取特殊待遇。这种待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成员方在制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特殊需要;17 二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按照它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采纳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的技术、生产方式和工艺。各成员方认识到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它们的发展目标、资金水平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的基础。18 三是国际标准化机构可以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出的要求,就某些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 19。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理应享受到以上特殊待遇。目前,全世界公认的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打火机安全锁约有9种,常用的有5种,而这些技术已全部获得专利。因此,中国企业自主研究新安全锁的空间很小,温州打火机生产商只能花费巨资向欧盟购买专利。即使温州打火机企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巨额的专利费用,其产品成本也必然大幅度提高而失去竞争优势,将直接导致温州打火机业遭受重创并被挤出欧洲市场。这充分说明CR法规的制订者没有考虑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立场。5、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为了尽量减少各国利用技术壁垒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TBT协议对透明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凡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制定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应该在早期适当的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利害关系方知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20 (2)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并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21 而欧盟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CR法规的草案,我国作为欧盟打火机的重要出口国却直至2001年10月才通过非官方途径知道,欧盟显然违反了TBT协议的告知义务,使我国错过了提交相关意见的时机。三、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启示国际市场上贸易摩擦的“战火”遍及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根据国家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我国的出口企业中有一半以上遭遇过国外“技术壁垒”,每年因此损失约数百亿美元。仔细探究此次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实质,可概括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两种比较优势的对决,即发达国家技术优势与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的较量。由于担心成本优势对技术优势的抵消作用,发达国家往往用技术壁垒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设置“连环套”。温州打火机屡遭出口限制的事件表明,解决的方法要么增加成本丧失价格上的比较优势,要么放弃欧盟市场;在专利问题上也是如此,要么购买发达国家的安全锁专利,要么自行开发而贻误商机。发达国家就是这样利用技术标准或专利技术,抵消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价格优势,实现技术壁垒的目的。对于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出口产业而言,温州打火机遇到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更令人担忧的是,现在国内某些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价格和成本竞争,而不适应于日益广泛的技术标准竞争。因此,从出口企业的角度出发,为克服贸易技术壁垒,应当完成以下转变:(1)克服传统的单纯价格竞争手段,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意识,把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作为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环节;(2)立足于国际标准,紧跟世界潮流,大力开展各种国际标准的认证工作,使企业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3)积极主动地研究、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TBT措施限制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寻求打破TBT措施限制的对策。从政府角度出发,应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在中国“入世”之后显得尤为迫切。当前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1)协助企业及时了解国际贸易的新动态和新法规,强化企业的规则意识,增强企业对WTO统一规则的应变能力;(2)进一步加大采用国际标准的力度,按照国际通行的统一规则来建立质量体系,促使质量管理行为与国际惯例接轨;(3)按进出口对象和产品类别,全面收集、跟踪国外的TBT措施,建立TBT信息中心和数据库,认真研究主要贸易伙伴国TBT措施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影响,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技术贸易壁垒,扩大出口;(4)运用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坚决抵制发达国家违反TBT协议的贸易技术壁垒,维护我国产品在出口国国家和地区应享有的平等待遇。最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战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性产业预警机制,是WTO自由贸易目标及其规则的客观要求。中国“入世”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约束。相对发达的行业自治组织赋予了国外企业相对于中国企业的团队竞争优势,亲眼目睹正式或非正式的外国商会在北京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公关活动,我们就不能不为民族企业的命运担忧。试想,先天不足又处于散兵游勇状态的中国企业,如何能与实力强大且组织有序的外国企业军团开展有效竞争呢?同时,国内行业协会发展缓慢,与国外贸易伙伴缺乏相对应的民间性沟通与对话,也是许多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源之一。2001年12月,中日两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农产品贸易战。协议提到“通过政府和民间两个渠道,探讨并加强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并提出“双方民间组织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产品贸易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引导两国农产品种植、生产和贸易的良性发展”。至于这场争端的起因,除了日本企业的“开发进口”之外,中日双方专家和舆论都提到“无协调机制,无民间渠道”是重要原因。因此,为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与改善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即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 t#会的申请,已经于2 0 0 5年1 2月3 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

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 l l o、Tyre s、JK Tyre、Cea t和B i r l 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 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 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

扩展资料: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研究论文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一)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二)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国、加拿大和韩国新闻纸向我国的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得到一个喘息、调整的机会和时间。这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公平贸易以及在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和进一步提高本国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三)反倾销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认这一立法宗旨,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此次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体现,及我国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之一。(四)本案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二、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上述企业只有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上达成一致,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其次,损害的事实是反映整个产业的损害,所以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反倾销案件的延误;最后,对外而言,各申请厂家是组成国内产业的一个部分;对内而言,各企业之间为竞争对手。因此,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也给应诉方以口实。三、本案的提起十分及时本案虽然是我国反倾销申诉的第一案,而且在企业提出申请时,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尚未公布,但是企业在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及时遏制倾销行为以及倾销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反倾销调查机关采取措施后,使得产业很快能够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中恢复过来。 四、 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十分确凿,使得本案得以顺利进行,应诉方对倾销的事实也未进行辩解。

Elder-brother Spring is a pure yemer, real man with ironblood. He's people's good brother and father's best 's steel industry was the largest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ndustry. Minmetals Import and Export Chamber of Commerce statistics, last year, China's steel anti-dumping involving a total of 15 cases, involving billion yuan,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nd color, clothing, footwear, lik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one of the key industries. Prior to this, our country there is a lot of steel products export tax rebates, some countries believe that China steel product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China's large market share of steel products, export prices low and the dumping of steel products in China suspected heard. The first half of 2008, involving China'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 n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ll-time high, which has a new investigation of 9 cases with final decisions have been made to 7, the anti-dumping cases last year than the total number of more ,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Mexico, Indonesia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taken place in China's iron and steel products for the anti-dumping cases. Taking a panoramic view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roducts, and more anti-dumping cases, the existence of the following three salient features, the following key to the Canadian oil and gas to China seamless pipe brief analysis of anti-dumping as an example: 1. The existence of anti-dumping cases that the problem of non-uniform standards. Standard anti-dumping cases that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is the fact of dumping and dumping margin found, for dumping the fact that the WTO is by comparing the export price and normal price found that the export price is lower than the normal price dumping, "normal price" is The fact that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of the decisive factors, but the "normal price" of that caliber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statistics, the results are very different. WTO rules, the normal price is often used to describe conditions in the general trade export of similar products in domestic comparable sales prices, such as the product of the domestic prices under control, often to third-country export prices of similar products to confirm the normal price. As part of the US-led Western countries not to recognize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the fact that the dumping and the dumping margin found on third-party countries often need to export prices, while the third-party countries to the fact that the dumping, how to determine the normal price There are also the standard problem of non-uniform. Such as: Canada Border Trade Department (CBSA) on February 7, 2008 China's exports to Canada of seamless oil casing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case the final decision to determine China's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six dumping margin of 37% ~ 45%; subsidy of 2% to 7%, other non-respondent enterprises dumping margin was 91%; subsidies for 38 percent; China's steel association that the CBSA in the absence of data to support a third country, to use in February 2008 magazine published a K55, N80 price of normal price, project L80, P110 casing of high-grade steel prices, as a basis for unilateral presumed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and dumping margin calculation is not right. 2.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cases together,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Statistics show that took place in 2008 involving the 9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5 the issue of anti-subsidy cases involving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cases have been closely together. International Iron and Steel of China'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to accept the challenge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January 8, the Leagu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search group released a repor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government energy subsidies in China become the world's largest producer and exporter of steel. Reported that in 2007, the Chinese steel industry is about billion . dollars of subsidies since 2000, an increase of 3800%. In addition, the CBSA in the casing of our seamless final anti-dumping identified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China,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six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2% ~ 7% subsidy acts. In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the widespread dumping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and subsidies. In today's world trade, anti-dumping anti-subsidy has become the main means of trade, therefore, for most countries to protect their own industry in violation of WTO provisions, the standard of double taxation. Such as: in the above-mentioned case, in Canada on a double standard there is the issue of double taxation, CBSA to determine China's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six-dumping rate of 37% ~ 45%; subsidy of 2% ~ 7 %,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non-dumping margin was 91%; 38 percent subsidy. This should cause ou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relevant enterprise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imely respon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ograms, organizations related enterprises to actively appeal and, when necessary, can be brought to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rbitration. 3. Anti-dumping cases is a complicated one, both sid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lasted for a long time, huge amounts of money involved, covering a wide range of individual enterprises is difficult to take countermeasures, the need for government services, trade associations, guidance, steel enterprises to take measures jointly. The existing framework of WTO, only governments, anti-dumping measures can be taken. Therefore, a country's trade or industry to pass the Government to initiate anti-dumping procedures. Usually a country's products if it finds that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practices, would be adop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start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f the export product under investigation to investigate a member of a member of 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actions taken to bring the matter before the WTO can be resolved at this time, exporters must pass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would be able to take such action. In addition,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usually last for one year to 15 months, lasted for a long time, and the anti-dumping often involves a number of industry enterprises, the amount of up to several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Since 2008, China's steel industry experienced a number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of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Canada, represented by the western countries on China's steel exports a wide range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launched to reduce the domestic steel exports to China has caused great economic losses. While in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he issue of anti-dumping made it clear that countries in their own way but still the anti-dumping as a trade war with one of the main instruments of trade protectionism as the rise in the world, iron and steel anti-dumping cases have become worse.钢铁行业是我国被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五矿进出口商会统计,去年,我国涉及钢材的反倾销案件共15起,涉案金额亿元,钢铁行业与彩电、服装、鞋业一样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行业之一。此前,我国很多钢材产品存在着出口退税,部分国家认为中国钢材产品存在政府补贴,在国际市场上,我国钢材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出口价格低,对中国钢铁产品低价倾销的怀疑不绝于耳。2008年上半年,涉及我国钢铁业的反倾销调查再创新历史新高,其中已经新立案调查的有9起,加上已经做出终裁决定的7起,反倾销案件比去年一年的总数量还多,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印尼等多个国家都发生了针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事件。纵观钢铁业产品的多起反倾销案件,存在以下三个突出特点,下面重点以加拿大对中国无缝油气管反倾销为例简要剖析:1.反倾销案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反倾销案件认定标准问题的关键是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对于倾销事实的认定世贸组织规定是通过对比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来认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是倾销,“正常价格”是认定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起决定性因素,但“正常价格”的认定因为统计口径不同,结果有很大差异。世贸组织规定,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由于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上,常需要第三方国出口价格,而以那个第三方国家来认定倾销事实,如何确定正常价格上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如:加拿大边境贸易服务署(CBSA)于2008年2月7日对中国出口到加拿大的无缝石油套管反倾销、反补贴案最终裁决,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37%~45%;补贴为2%~7%,其他非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91%;补贴为38%;中国钢管协会认为CBSA在没有第三国数据支持,引用2008年2月某一杂志刊载的K55、N80的价格计算正常价格,推算L80、P110等高钢级套管的价格,单方面以此为依据推定存在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是不妥当的。2.反倾销案件与反补贴案件结合在一起,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统计显示,在2008年发生的9起涉及钢铁行业反倾销调查中,有5起涉及反补贴问题,反倾销案件已经和反补贴密切结合在一起。国际钢铁业存在对中国钢铁接受政府补贴的质疑。1月8日,美国制造联盟调查研究小组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大量的政府能源补贴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材生产和出口国。报告称,2007年,中国钢铁业补贴约为157亿美元,自2000年以来增长了3800%。此外,在CBSA在对我国无缝石油套管反倾销终裁中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的存在2%~7%补贴行为。在反倾销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国际上广泛存在倾销和补贴双重计算征税。当今世界贸易中,反倾销反补贴已经成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为保护本国产业多数国家违反WTO的规定,采取双重计算标准征税。如:在上述案件中,加拿大就存在着双重计算标准双重征税的问题,CBSA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37%~45%;补贴为2%~7%,其他非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91%;补贴为38%。此举应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应对方案,组织相关企业积极上诉,必要时,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仲裁解决。3.反倾销案件程序复杂,涉案双方信息不对称,且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单个企业很难采取对策,需要政府服务、行业协会指导、钢企联合采取措施。现行世贸组织框架中,只有政府,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通常一国要是认定它国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会通过政府启动反倾销调查。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解决,此时,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才能采取这样的行动。此外,美国、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程序通常持续一年至15个月,持续时间长,且反倾销常涉及行业内多个企业,金额高达数亿元。2008年以来,我国钢铁业遭遇了多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美国、欧盟、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多种钢材展开了反倾销调查,缩减了国内钢材的出口,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抬头,钢铁反倾销案有愈演愈烈之势。

朋友,先给你提供的是一篇《中国反倾销打响新年第一枪 对外反倾销持续升温 》的文章,之后是这方面的案例,最后是写论文用的网址。真心希望我提供的这些能对您有所帮助!!中国反倾销打响新年第一枪 对外反倾销持续升温农历新年伊始,中国就扛起了反倾销大旗。大韩化纤株式会社等一批韩国公司收到的第一份“新年礼物”可能就是中国外经贸部公布的两项反倾销终裁决定。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外经贸部即时发布了2003年第3号和第4号公告。《公告》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进口涤纶短纤维采取反倾销措施,相应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都为公告之日起5年。这两起反倾销案件已历时两年,由中国化工协会于2001年6月26日和7月23日分别代表国内聚酯切片产业和涤纶短纤维产业发起。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8月3日正式对原产于韩国的这两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02年10月22日和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而此次做出的终裁决定,被认为是打响了新年中国反倾销战的第一枪,并将带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中国对外反倾销的持续升温。据悉,从1997年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出台以来,截止到2002年,我国反倾销共立案22起(其中复审案件1起),保障措施1起。而仅2002年入世这一年,我国反倾销新立案10起,比去年全年的案件多了4起。负责反倾销案件调查的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有关人士认为,实施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后,受损害产业得到较快康复和发展。例如,对2000年以前立案且已作出最终裁定的新闻纸、聚酯薄膜、丙烯酸酯、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二氯甲烷等6个产业的统计,立案之前生产能力合计为106万吨,2002年生产能力增长了18%、产量增长了19%、销售收入增长了31%、税前利润增长了283%、开工率增长43%。其次,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已立案反倾销的20个产业当中,绝大部分产业技术和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和调整,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三,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如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业,2000年反倾销立案前,由于进口产品倾销,市场行情持续下跌,国内同类产品企业被迫纷纷加入价格战中,价格下跌一半左右。两个产业亏损面均超过60%,形成全行业亏损。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两个产业同时立案进行反倾销以后,价格回升了30%到40%,接近正常水平。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5%和24.1%。第四,对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效果。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作出最终裁定的案件涉及的六个产业失业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2002年3月份以前立案到目前未作出终裁的案件涉及的12个产业失业率平均下降2个百分点。同时,还遏制了国外对我滥用反倾销措施和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过去,我国没有反倾销法律制度,国外对我倾销和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无所顾忌,例如,欧盟对我彩电出口连续3次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每次执行期5年,使我彩电出口欧盟受到重创。而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我进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如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措施,1999年为10起,2000年为6起,2001年为1起,2002年为3起。反倾销案例>>世界各主要贸易组织针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正变得更加频繁。我国塑料加工及其相关企业产品巨大的价格优势,非常容易受到倾销的投诉,为更好地帮助您了解倾销与反倾销,我们首先回顾去年下半年以来行业内关于反倾销的事件!大棒再举 欧盟对华DVD光盘反倾销调查 2005-08-11巴基斯坦对我脲醛模塑料开征反倾销税 2005-07-29欧盟塑料袋反倾销 厦企涉案金额上千万美元 2005-07-19商务部发布双酚A反倾销调查案延期公告 2005-07-14今年来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一览 2005-07-12我塑料袋遭欧盟反倾销调查 涉案金额逾亿欧元 2005-07-04我国对日本和台湾地区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06-10商务部公告对PBT反倾销调查立案 2005-06-09韩国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板反倾销政策 2005-05-27澳关于对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动态 2005-05-27论文的网址您可以自己找找。祝你好运!中文免费论文地址集锦一、 综合类1、学生大论文中心包含 哲学类 | 经济学 | 法学类 | 教育学 | 文学类| 艺术学 | 理学类 | 工学类 | 医学类 | 管理学 | }社会学 | ***学。为html格式。2、蜂朝无忧论文网门类很全。3、论文下载中心门类很全。4、论文帝国门类较全。二、 教育类1、教研论文交流中心以中小学教育为主,基础教育、英语教学文章居多。2、教育教学论文网以教育论文为主,包含:语文论文 美术论文 物理论文化学论文 英语论文 历史论文 德育论文 教学论文数学论文 音乐论文 生物论文 自然论文 体育论文地理论文 摄影论文 劳动技术 农村教育 毕业论文素质论文 医学论文 电子电器学 思维科学 计算机论文活动课教学 书法篆刻论文 创新教育研究 心理健康教育西部教育论文 信息技术论文3、教育论文、中国园丁网论文大观、北大附小学校教师的文章:三、 专业类1、优秀论文杂志以科技类为主。2、论文资料网以财经经济管理类为主。3、法律图书馆文如其名。4、法学论文资料库文如其名。5、中国总经理网论文集、mba职业经理人论坛、中国农业在线-农业论文、体育论文、财经学位论文下载中心、公开发表论文_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路桥资讯网论文资料中心、论文商务中心、法律帝国:四、 论文写作教学类1、学术论文其实是学术论文的写作网站。五、 博硕士论文1、论文统计实际上就是万方的论文统计。2、台湾博硕士论文咨讯网、北京大学学位论文样本收藏、学位论文 (清华大学)]中国科技论文在线论文中国 :新浪论文网分类:中国论文联盟:大学生论文库论文资料网:论文下载中心:毕业论文网:学位论文:无忧论文网:北京语言文化大学论文库:

倾销与反倾销的研究论文

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总体呈波浪上升趋势,中国“受灾”最重。对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随时可能降临到他们头上,我国企业的优势-价格优势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理由,另外加上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打击。当然也反过来说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正在增强,其实如果,我们能够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灵活应对,国内企业遭到反倾销后是能够获得胜利的。我下面介绍我国橡胶行业近年来在积极应对中也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下面通过对个别案例的简述,希望能在对外反倾销方面给业内企业有益的启示。 一、入世以来各国对我国橡胶行业提起的反倾销 入世以来,我国被外国提起反倾销的例子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4月2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03年下半年,共有14个世贸组织成员对30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15项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成员采取的调查占46项,报告显示:中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最多。 这一数目与前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2002年下半年,共有18个成员发起了161项反倾销调查。 报告指出,2003年下半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成员是印度(33项),其后是美国(21项)、中国(11项)、加拿大(9项)、墨西哥(8项)和澳大利亚(7项)等;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30项),其后是美国(12项)、日本(8项)、欧盟(8项)、印度(7项)、韩国(7项)和中国台北(6项)等。若按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划分,化学制品的数量居首位(31项),紧随其后的是贱金属(29项)和塑料制品(16项)。 报告还列出了各成员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字。2003年下半年,16个成员对31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实施了107项反倾销最终措施,比前年同期的113项略有减少,其中发达成员占23项。 实施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依次为:印度(32项)、中国(21项)、美国(9项)、澳大利亚(8项)和土耳其(7项)。出口产品被施加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有中国(22项)、韩国(15项)、日本(8项)和印度尼西亚(7项)等。 在秘鲁,今年5月,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日前公布一项裁决,以中国轮胎存在倾销行为为由,规定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在入关时必须多交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便其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水平大致持平。 利马考乔轮胎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首先向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的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提交报告,指控三家中国公司向秘鲁倾销轮胎。同年4月,在秘鲁设有分公司的固特异轮胎公司也向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提交类似指控。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随后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轿车、小型卡车及大货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不久前,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下达初级判决,声称经过与其他国家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发现中国轮胎价格相当低廉,该组织因此下令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韩国出口到秘鲁的轮胎价格为标准,提高中国轮胎的入关价格。 在土耳其,由于生产商Pe吨las和TurkPirelli公司向土外贸署提出指控,要求对产自中国的橡胶外胎的进口采取措施,今年8月21日,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告,决定对橡胶外胎开展反倾销调查。 在印度,今年5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近日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 Tyre、Cea吨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正与印度的一家私人调查代理处合作共同收集中国有关公司的倾销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以及从印度外贸局得到的有关信息一并提交给印度外贸局。该私人调查代理处已经确认了进口这些轮胎的印度进口商,目前唯一要做的是证实涉及倾销的中国企业及其轮胎品种。 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此举是因为进入印度的一些中国轮胎存在“低报进口”现象,并向印度出口翻新轮胎。中国出口的汽车轮胎价格为70-75美元/条,但在印度,其价格为35美元/条。中国公司通过“低报进口”使得每条轮胎的到岸成本较低。 二、对于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的应对之策及思考 今年7月,印度有关当局宣布对进口的中国国产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连续两个月来对我国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我国橡胶助剂及其中间体界引起强烈反响真正意识到所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给未来生产与发展带来的影响。 据分析,印度对我国频繁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一是贸易竞争性强。我国和印度同属发展中国家,都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且以制成品出口为主,造成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二是国内企业应诉不积极。目前我国对印度出口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较分散,而且涉案金额不高,造成我国企业对印度的反倾销应诉率比较低,而这又给印度造成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三是印度国内蓄意制造中国商品威胁论。随着中国质优价廉的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印度,印度国内对我国产品的抵触情绪正在加深。 从印度对我国橡胶助剂的反倾销,也可以看到我国橡胶助剂行业近几年取得较大进步。 1、我国橡胶助剂现状 我国橡胶助剂工业近年来取得较大进步,其中重要因素是上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上游原料及中间体有苯胺、硝基苯、对硝基氯苯、环已胺、吗啉、对氨基二苯胺、叔丁胺、间苯二酚、甲基异丁基酮等。 苯胺是橡胶助剂的主要原料,目前我国荣胺年生产能力约为40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13%,随着相关产品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苯胺掀起建设热潮,预计2005年我国苯胺国内年生产能力将突破60万吨,价格平稳供应充足。硝基苯90%以上产量用于生产苯胺,因此其市场趋势与苯胺相近。对硝基氯苯是橡胶防老剂主要原料,目前我国对硝基氯苯年生产能力约28万吨,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6%,价廉优质,成为全球主要生产国和供应国。在未来相当时间内,我国对硝基氯化苯将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甚至有所下降。 环已胺是促进剂CZ的主要原料,2003国内年生产能力约为1.6万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20%,近年来随着促进剂CBS的快速发展,2004年国内多家企业扩建生产装置,预计2004年底全面生产能力将达到2.4万吨,未来价格平稳,供应充足。 吗啉是促进剂NOBS的主要原料,我国建有亚洲最大的吗啉生产装置,年生产能力超过1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0%,已经出现严重供过于求局面,价格逐步下滑。 对氨基二苯胺是橡胶防老剂最主要中间体,近年来国内对氨基二苯胺合成技术进展较快,国内成功开发出硝基苯法清洁工艺,生产成本较以前每吨降低3000元,目前国外也仅有富来克斯公司能够采取该工艺进行生产,国内年生产能力3.5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25%左右,质量好价格优,每年大量出口到国外。 间苯二酚是橡胶粘合剂的主要原料,国内年生产能力3000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的6%左右,近年来全球间苯二酚严重过剩,大量国外产品进入中国,价格大幅度下降,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全球间苯二酚的供应不成问题。 叔丁胺是橡胶促进剂TBBS的生产原料,国内仅有小规模生产装置,由于合成技术不过关,生产成本高,导致我国促进剂TBBS的发展缓慢,近年来进口价格有所下降,国内也在加快叔丁胺合成技术的研究。 甲基异丁基酮,是防老剂4020的主要原料,以前国内主要依赖进口,2004年初吉林石化将建设年产1.5万吨的生产装置,即便该装置建设后国内仍不能满足需求,据悉国内镇江引进技术建设年产3万吨的生产装置。 橡胶助剂的原料多为苯系有机中间体,而印度有机中间体业中苯系相比比较薄弱,萘系比较发达,印度的苯胺的生产能力约为5万吨/a、对硝基氯化苯产能为6万吨/a、环已胺、吗啉、叔丁胺、对氨基二苯胺均为年产数千吨,没有间苯二酚和甲基异丁基酮的装置,与我国生产能力及技术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每年从我国大量进口对硝基氯化苯、吗啉等,也进口一定数量的我国环已胺、苯胺、对氨基二苯胺等。因此此次印度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几个品种也主要是以苯胺、对硝基氯化苯、环已胺等为原料生产的橡胶助剂,而TBBS原料叔丁胺生产不理想,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就没有提及该产品。 总的来看我国橡胶助剂的原料除少数品种外,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需求,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 2、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印度对我国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橡胶助剂并不是首例,如印度曾提出对自韩国、中国、欧盟和中国台湾的碳酸钾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经过国内大量努力,于2004年1月16日印度调查局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因此国内可以借鉴以前成功经验积极应对。 3 对于这次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我们的应对之策 通过国内多次反倾销和应对国外反倾销案例来看,我们的应对之策是:首先国内生产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的支持和协调下进行应诉,鉴于目前国内被提出反倾销的促进剂M、促进剂CBS、防老剂RD、防焦剂PVI等生产企业规模小,因此大部分企业对反倾销知识和经验,应对所需要费用较高等都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橡胶助产品出口受阻对上游中间体影响较大,因此主要上游产品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应对反倾销,采取积极协作配合,在数据的共享与保密处理、费用均匀分摊及相互协作方面都要以开放胸襟和以大局为重去维护我国民族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全国了解申诉企业及应诉企业的实际状况,做到知己知彼,认真研究印度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标准和程序;以《WTO反倾销规则》和印度反倾销规则为基础,既配合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调查又要据理力争,维护应有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商会和应诉企业及代理律师共同努力,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所突破,为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案排除一个主要障碍,因为我国出口到印度产品尤其是化工中间体很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对我国将来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这次反倾销应诉,无论是胜诉或败诉都要积极总结经验,因为通过应诉可以充分了解和认识印度国内橡胶助剂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获得宝贵的一手资料,如了解到申诉期间其他国家在此期间在印度倾销幅度;通过现场应诉可以了解其他各国企业的实力和在印度市场上竞争的态度,以确定我国橡胶助剂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对手等。 三、对于反倾销,我国的应对措施 1、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倘若还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则可诉请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歧视政策和行为予以裁决。 另外,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小反倾销造成的损失。 2、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 3、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企业积极应诉 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机率是很高的。 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出口市场份额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可以使国内企业采取正确的出口策略,防止被国外采取反倾销措施,即使被拆,由于预警机制的充分准备,也可以容面对,扩大胜诉概率。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首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因为出口产品被诉风险概率取决于进口国相关产业是否强烈认为某一进口产品已经符合进口国反倾销法律的立案标准;其次要对进口市场进行了解,因为进口产品在法定调查期内数量激增,进口价格一路下滑,对此口国相关产业产生威胁,是立案的主要引发点,因此要对进口国市场内各国同类产品的进口熟练和进口价格以及进口国市场内同类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各国(含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行监测;另外要熟悉进口国相关产业,因为进口国相关产业的运营国期和同类产品的生产指数,原材料价格浮动等因素,也对进口国的反倾销策略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可以根据以上所了解情况综合分析,采取对策。如可以根据在某一时期内为进口国设定的进口数量和价格警戒线,适当整国内企业的出口数量、价格和出口时机 6、由于反倾销机制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机制,我国应利用好反倾销机制的规则,加强国内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力度 目前来看,我国相关部门对外国产品反倾销的调查力度在增强。今年9月8日,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召开了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启动会。立案后,受理应诉,组成了调查组,发放了调查问卷,产业损害调查全面展开。按照产业损害调查程序,调查组已于8月30日下发了各类调查问卷,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初裁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但同时国际上一些国家也将我国的出口商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因此,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反倾销理论和法规,研究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对外贸易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法的性质和作用 倾销是一种人为地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它国进行销售,并且给它国带来和将要带来实质性危害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动机是多样的,但不管什么样的动机,在本质上却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不但会遭到进口国政府及企业的反对,而且也是国际社会所不允许的,国际社会和各国对倾销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通过公约和国内立法进行限制。国际反倾销法产生于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该条款明确公布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各缔约方均享有对倾销的抵制权,从而使反倾销成为GATT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竞争规定,以规范企业参与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几十年来,国际反倾销法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在《1967年反倾销守则》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进一步赋予进口国在反倾销程序上以一定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倾销应是构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规定,即只要倾销是构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即可,进一步放宽了实施反倾销的条件;二是制定了“价格承诺”条款。在20世纪80年代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1994年反倾销守则》是在原《守则》的基础上引进了新规则,赋予进口国在其经济免受滥用自由贸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方面以强有力的保护功能,以规范贸易行为,减少贸易纠纷。 实践清楚地表明,国际反倾销法具有贸易保护的性质和作用。无论是历史上的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不排斥贸易保护,而是在消除多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注重对进口国的适当保护。目前,反倾销已成为被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用以保护国内工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修改或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反倾销的性质、作用和规则,是我们正确制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策略,有效减少或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前提。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尤其是与西方国家的双方贸易有了迅猛发展。1999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3607亿美元,其中进口1658亿美元,出口1949亿美元,贸易顺差达291亿美元。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基本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有关竞争者利用反倾销法,频频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 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至2000年9月初,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已达378起,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总金额至少有100多亿美元。据有关资料,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中,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约占全部反倾销总数的习小。看来,我国已成了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的威胁。 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自1979年我国产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倾销诉讼至今,我国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如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在1998年7月又将中国的棉坯布作靶子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我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就征收反倾销税。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从中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绳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中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厄运,9家企业刚应诉欧盟反倾销,欧盟又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53起,还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约达15亿美元。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所以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是对中国则是征收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最低的是%,最高的是%。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三、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国际经贸形势所迫。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除了美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他们(包括美国)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制度差异引起歧视。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并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然有失公正合理。即使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后,但还称我国为“前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 3.价格竞争过烈。我国产品本身就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比较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乱,出口企业削价竞销,导致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 4.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国际营销谋略不足。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外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本企业对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再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法律应诉不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四、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思考与建议 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众所周知,WTO限制配额、许可证等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将进一步增长,因而国外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可能还会增加。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7月份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如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3%、5%和20%的反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一律裁定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一要注重对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二要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切实做到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和借口失去依据。三要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四要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江苏黄海汽配公司从1991~1996年积极应诉与美方打了4场“洋官司”,结果均以美方败诉而告终,关税从156%逐步降至1.23%。这一结果,不仅巩固和扩大了螺母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而且还带动了其他产品进入美国、南非等国外市场。追溯连续几次胜诉各因素,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该企业定额管理扎实,原始记录、台账健全完整,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详细,靠了这些扎实的基础管理,外方调查成千上万个管理数据,从怀疑到相信,从相信到折服,最后起诉方居然成了该公司在美国某地区的总经销商。 3.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 4.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取消参照国做法,按我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个别对待的做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争取尽快加入WTO,使我国早日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约国,以提高我国在反倾销谈判和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维护中华民族的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二要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费用开支,为防止某些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绝应诉等情况的发生,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三要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的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要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1、倾销与反倾销法律与实务手册 中国商业出版社 2002年3月 2、王振东: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培育与国际贸易摩擦及反倾销应对策略、技巧实务全书 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 2005年 3、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规则及承诺全书 吉林摄影出版社 2002年 4、反倾销应诉申诉实战指南与典型案例评析(带光盘) 北京科大电子 2004年 5、海闻: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践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年 6、宋健慧:对华反倾销第三次高潮及我们的应对 国际经贸探索 2000年5月 7、刘德标: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对策全书 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9年 8、彭文奎:倾销与反倾销法论 武大 1997年11月

审计案例研究启示论文

额~~~~我觉得~~你应该自己去参考下(国际会计前沿)里面的论文~自己写下~多看文献~自己写论文吧

内部审计是根据组织的内在需要而设立的,作为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学案例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伴随着我国流通企业的发展壮大,针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研究与实践逐步成为了制约该类企业做强、做精的关键。本文根据目前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流通企业中的应用情况,查找实施审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旨在有效控制各类风险、提高内部控制效率,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流通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定义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①是指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企业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与重点关注事项,评价和改善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增值、改善组织运营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流通企业中的应用情况

流通企业是流通环节中的各类中间商,包括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物流企业这三类企业。流通企业的主要经济功能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交换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提高。一般而言,流通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较为简单,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流通企业中的作用主要包括:

(一)降低运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可以合理保证流通企业物流、商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的通畅,有效避免货物灭失、资金链断裂等风险,有利于流通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提高运营的效率。

(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有利于准确评价流通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内控执行的有效性,帮助企业查找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不断规范。

三、流通企业中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随着整体经营环境的变化,内部审计在组织中越来越受到董事会与经理层的重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所提高。但由于我国内部审计部门通常由总经理或总会计师领导,在规模较小的流通企业中甚至由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且审计经费通常由管理层决定,导致内部审计易受到管理层意志的影响,从而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打了一定折扣。

(二)风险管理意识和技能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和技能水平的高低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能否顺利实现既定目标的必要条件。我国不少流通企业缺乏足够的风险管理意识,经常是处于被动接受风险的状态。同时,审计过程中,受人数与能力限制,风险评估环节经常采用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导致风险管理的效果不够明显。

(三)信息技术在内部审计中的运用相对落后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时,通常会借助信息化手段开展抽样、风险评估、分析性复核等具体审计业务。这样不仅节约了时间和精力,还大大提高了审计业务的精准度,避免了审计人员非主观性的操作失误。但在我国流通企业中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技术还相对落后,距离金融等优势行业尚有一定的差距。

(四)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较为单一目前大部分流通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为务出身,知识结构较为单一,在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时,项目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尚存不足,造成审计建议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够强,审计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

四、完善我国流通企业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建议

(一)优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旦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存在缺陷,则极易造成内部审计监督和控制的作用无法体现。因此,在流通企业内部要逐步优化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尽量避免负责经营或务工作的公司领导主管内部审计工作,以更好地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

(二)推进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优化审计业务培育机制,引导内部审计人员学习、理解与流通企业主业相关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并通过审计实践做到学以致用;熟悉会计、审计、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法律、税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综合素质,培养既懂业务又精通专业的复合型人才。

(三)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流通企业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前提是在企业内部形成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相配套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首先,全面识别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分类;其次,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评估与排序,确定需要重点管控的风险;再次,针对各风险点研究形成具体应对措施,有效管理、控制风险;最后,尝试建立关键业务和重点环节的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事前与事中监控。

(四)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与执行的有效性,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历来关注的重点。流通企业要想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首先,应分别从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入手,以下发各类规章制度、控制文件的方式规范具体管控措施;其次,要合理安排企业内部的各项控制活动,做好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等控制设计,确保各岗位工作有章可循、职责清晰;最后,要通过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持续监控、独立评价,确保内部控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英)菲儿?格里夫茨著,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译.风险导向内部审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5(1).

[2]王光远.内向型管理审计:从控制导向到风险导向[J].会月刊,2009(07):3-4.

[3]徐元玲.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应用研究[J].会研究,2008(07):72-74.

概要:本文以W大学XX学院院长(为外聘院长)任中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为例,分析提炼科学的审计方法、总结审计经验和对审计工作的启示,旨在促进审计成果的运用和转化,以及促进审计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创新。

关键词:高校院系;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内部控制

一、案例背景

(一)立项依据及目标该审计项目根据《W大学中层主要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学院院长在学校组织部在年初下达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函中),主要针对该学院院长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包括对院长聘任合同以及目标任务书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学院的务收支、预算完成、经济决策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学院基本情况该学院是W大学工学部的二级学院,成立于2001年,有3个一级学科,教职工142人,学生近1600人。学院院长为面向海外公开招聘的外聘院长,本次审计期间为2010年7月至2014年6月。

(三)审前调查审计组通过研究学院上次内部审计报告、审前调查及对审计风险的评估,确立了审计重点,具体为:学院重要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效果、内部控制测评,包含学院对所属技术分院的管理、合作办学合同的签订与收入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

二、审计过程及方法

经审前调查和编写审计方案,并获处领导的批准,审计组即按照审计方案实施步骤实施审计,主要是进行对风险较高领域的取证工作:

(一)重要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效果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会、群众评议会以及会上回收的院长经济责任审计调查表,审计组了解到学院院长未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预算编报和通报决算情况,而且学院与合作机构成立的技术分院的管理情况也未在学院领导班子中讨论,审计组认为该学院重要经济事项决策未做到充分民主。

(二)合作办学合同的签订与收入管理该学院在网页上公布了某工程硕士专业的招生简章,并在审计组要求下,提供了学院各类包括工程硕士和继续教育招生规模数据,但学院务部门账上却无该工程硕士专业的学费收入,审计人员结合前期对另一学院合作办学情况的了解,判断该学院存在类似合作办学事项,且合作办学收入很有可能体外循环,形成“小金库”。当审计组问询、索要相关办学合同协议时,学院审计联系人矢口否认,经过对其他学院类似事项的仔细梳理和思考,终于找到该类合作办学事项的共性,并以此查找资金链,审计最终审定,与该学院合作的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系学院一教师,该公司在学院教学办公大楼里开展业务;从2009年至2012年,该中介公司从GR学院收到办班管理费近500万元,后续支付该学院200余万元,学院则全部用于教职工的年终福利发放。

(三)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组在对学院务部门电子账套有关科研协作费、劳务费支出的筛选中,结合对原始记账凭证的查阅,发现该学院一教师的横向科研项目向其配偶注册的公司分次支付科研协作费共计万元,该课题组亦未能提供该资金支出与科研项目内容相关性的支撑材料。该重要审计线索的发现,缘于该教师的配偶在课题组和外协公司分别担任务人员和公司法人,并在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单上和外协合同作为关联公司法人代表均签字、确认,遗留了书面文件证据。

(四)学院对关联公司的管理近年来,高校二级学院纷纷成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表现形式为学院成立、控股,学院领导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而学院对所属子公司的管理和与之业务往来,成为院系经济责任审计关注事项频发的区域。审计期间,根据审计调查了解的情况,经处领导研究,要求审计组对学院所属技术分院进行延伸审计,审计重点为学院对该技术分院的管理情况。2011年,该学院与学校参股的B公司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学院内成立了某技术分院,B公司承诺每年根据共同承接的业务量拨付相应款项至该学院。处领导高度重视,并参与到审计现场工作中。审计最终发现,学院对该技术分院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院未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具体表现为:提交B公司虚假的支出明细资料;学院在两次经济责任审计(任中、任期)提交的2份《技术分院管理暂行办法》中,制定时间相同,关键条款却不一致;且未按审计要求提供分院报销单存根联。

2.该技术分院未实行关键岗位亲属回避制度,相关内部控制和牵制机制缺失;3.该技术分院的务管理未做到主动公开、透明。具体表现为:制定经制度未经学院集体决策,相关资金收支情况未在学院进行通报。

三、审计结果及成效

(一)审计结果和建议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分析、总结学院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缺陷,审计认为,学院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并加强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审计组提出几点管理建议,主要是:1.建议学院认真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学院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落实重要经济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2.建议学院认真执行《W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切实履行科研经费监管责任,防范科研经费支出风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3.建议学院加强对技术分院的管理,规范分院的务管理工作,实行关键岗位亲属回避制度,切实做到务公开、透明。

(二)审计成效审计组在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阶段,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阶段,与被审计学院领导就审计关注事项的整改、落实审计建议事宜做了进一步沟通,该学院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积极整改,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

1.籍此整改、落实审计建议的工作之机,该学院领导班子着力加强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理顺学院与技术分院、B公司的关系,建章立制,规范对学院所属技术分院的运行管理。

2.针对科研经费管理问题,学院领导约谈了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强调项目负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同时,科研课题负责人主动将违规转出的外协经费退还至学校账户,及时挽回了学校的经济损失,规避了学校接受外部审查面临的声誉风险。由此可见,内部审计在业务实施中,帮助确认高校二级学院在内部控制执行中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且予以提示和督促整改,达到减少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先天缺陷,和执行中的薄弱环节、缺失链条,堵塞内控系统的漏洞。

四、思考与启示

通过对上述审计项目和审计事项的分析和思考,审计组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和方法,以资参考:

(一)在审计现场灵活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查找审计问题线索全面采集信息、综合数据分析,既要关注务信息,又要注重业务信息,既要能处理格式化数据,又会处理非格式化数据。通过了解、分析同类审计事项的共性,在全校范围内查找审计线索,不拘囿于对个别学院的分析审查,其他院系、职能部门等二级单位的审计经验成为内部审计可随时取用的智能资源库。

(二)严格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注重以调查问卷、座谈会、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查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会会议记录,通过合规性审查,例如审查评价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能够为定位审计关注事项提供线索。

(三)在院系经济责任审计中嵌入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将抽查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专项)管理情况嵌入到对其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尤其是针对创收以科研服务见长的院系。实践证明,这种审计模式对发现违规、违纪事例,监管、促进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合规使用是著有成效的。

(四)发挥审计团队的合力效应审计团队应从多渠道收集审计项目的关联信息和资料,共同分析、研究复杂的审计项目,形成合力;内部审计旨在促进规则的优化,为组织增加价值,必须超脱浩繁事务的羁绊,提升对规律的把握能力,为学校的运行提供洞见,切实为学校发展规避风险,增加价值。

五、结语

总之,复杂审计项目的成功实施,关键在于发挥审计团队的集体智慧,借助内外部力量,形成合力,查找审计问题线索。另外,审计人员的个人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亦很重要,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变,制定高效率的审计策略和方法,勤于思索、善于批判性的思维模式,加之明晰洞察,才能找到坚实的审计证据。

参考文献:

[1]张新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问题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15(09).

审计案例是从大量的实际审计资料中,将具有代表性的审计事项,按审计全过程编写成具有典型的审计实例。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审计案例分析 报告 ,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1公司及案例简介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成立,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药用动植物种养殖为一体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紫鑫药业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中药材 种植 业务,以治疗心脑血管、消化系统疾病和骨伤类中成药为主导品种。

2007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产品规模不大,同时产品缺乏特色,紫鑫药业一直业绩平平,在资本市场也不为投资者所注意。但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由于人参贸易和人参深加工概念炒作,公司业绩开始一飞冲天,实现营业收入亿,同比增长151%,净利润亿,同比增长184%。2011年上半年实现营收亿元,净利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26%和325%。紫鑫药业凭借其惊人业绩为众多券商推荐,股价一路飙升。

但好景不长,由于公司战绩太过辉煌,引来了不少媒体的怀疑,最终《上海证券报》的调查结论揭露了这神话般业绩的真实面孔——关联交易,自买自卖。一时间,紫鑫药业成为了投资市场惹人非议的焦点,被质疑是“第二个银广夏”,而关于它财务造假和审计失败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2011年10月19日,紫鑫药业因涉嫌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被证监会立案稽查。 2造假手段分析

关联交易

紫鑫药业拥有一整套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人参交易的上、中、下各个环节均被董事长郭春生家族及其关联方所牢牢把控,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可以自由调节紫鑫药业的营收规模以及利润分成情况。因此,支撑其业绩高增长的背后是巨大的自买自卖和虚假交易。

图1

(1)虚构下游客户

据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公司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分别为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千草药业饮品厂、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化立发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文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这五家公司在2010年一共为紫鑫药业带来亿的营业收入,占紫鑫药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6%。

但是,根据紫鑫药业历年的定期报告,上述公司均未曾被披露。此外,对比2009年年报,紫鑫药业前五名客户累计采购金额不足2700万元,仅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因此,在业绩暴增的2010年,五大客户的“横空出世”,其背景显得颇为“神秘”。

表1 紫鑫药业09、10年前五名客户情况

《上海证券报》记者经过调查大量信息后发现,这几大客户与紫鑫药业存在诸多联系,它们在名称、注册时间、地点、注册资金,甚至联系电话等信息上都极其相似。而这多家公司也在之后被证实与紫鑫药业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紫鑫药业的董事长郭春生正是将他们关联到一起的纽带。

第一大客户: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显示,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客户,共采购了万元产品,占全部营收的11%;同时,从应收账款余额披露情况看,平大生物没有上榜,说明其7000多万元采购款应基本全额付清。但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平大生物总资产仅为9716万元,所有者权益4604万元,201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11万元,净利润万元,且主营产品为何首乌茶,根本无需购买7000多万元人参作为原材料。由此看出,平大生物的采购能力与经营情况严重不匹配。根据调查,四川平大生物原负责人谢永林已退居二位,该公司已由长春资本名义控股,实际受控于紫鑫药业,成为了紫鑫药业的影子公司。

第二大客户:亳州千草药业饮片厂。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披露,亳州千草药业饮片厂是第二大客户,为其贡献营业收入万元,占紫鑫药业当年总营业收入的。《上海证券报》记者多方调查核实后发现,这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竟然是紫鑫药业的全资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换言之,亳州千草药业饮片厂实际上是被紫鑫药业隐匿的孙公司。

第三大客户:吉林正德药业。作为紫鑫药业第三大客户的吉林正德药业在2010年为紫鑫药业贡献了6113万的营业收入。该公司前身为“延边格润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是吉林紫鑫图们药业和日本:成立之初,其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为仲维光,是紫鑫药业股东,与其董事长郭春生为表兄弟关系,后变更为郭春林,与郭春生同一家族;此外,延边格润日化董事崔正哲和总经理孙培刚均来自吉林紫鑫图们药业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郭学伟则来自紫鑫药业大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由此可见,吉林正德药业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正是郭春生。

表2 紫鑫药业10年前三大客户具体情况

文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第五大客户)等多家客户公司的注册时间、地点、注册资本和员工人数都与紫鑫药业有着惊人相似。

(2)虚构上游供应商

紫鑫药业的上游客户——“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公司住所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均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同为“人参及人参粗加工”,最初的住所也均在延边州新兴工业集中区,最终控制方均为郭春生。这些公司的注册、变更、高管、股东等信息中都很难忽略紫鑫药业及其关联方的影子,但这些并未在紫鑫药业的年报中充分披露。

(3)关联交易方式小结

紫鑫药业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进行隐蔽的关联交易虚构业绩,实质为进行体内自买自卖。

参照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公司去年曾提前预付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合计高达2亿元的采购款,由于上述四公司与通化系公司均由同一集团控制,那么其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可将钱款通过各种 渠道 转至通化系公司,再由通化系公司收购紫鑫药业人参产品,相关款项就再度流入由郭春生掌控的紫鑫药业,一条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就此形成。由于上、中、下游均为郭氏家族控制,那么紫鑫药业便可自由调节营收规模乃至盈利大小。

图2

虚增利润

(1)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

表3 紫鑫药业历年营业收入、净利润表

图3

从表3和图3可以看出,紫鑫药业2008年、2009年的业绩一直处于不温不

火的态势,净利润大多在五六千万左右徘徊。2010 年实现营业收入亿元,同比增长151%,实现净利亿元,同比大增184%。2011年紫鑫药业的财务数据更为异常,实现营业收入亿元,净利润亿元,分别同比增长和。紫鑫药业进入人参行业不足一年,但利润却是原来人参两大巨头的利润之和,如此异常的增长令人猜疑。

并且,在2008年至2011年这四年间,公司净利润是稳中上升,而2011年

的营业收入较之08、09年的增长速度却可以说是飞速的(11年营业收入约为09年的倍)。可见,紫鑫药业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并非一致。

(2)高估赊销收入,低估销售成本

表4 紫鑫药业相关财务数据变动表

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2009~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紫鑫药业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和万元。 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畸高。2009~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和万元;存货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和万元。

由此可见,紫鑫药业2010、2011年度、2012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正,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导致赚了利润却亏了现金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大幅度增加,存在高估赊销收入而低估销售成本的可能性。

综上可以看出,紫鑫药业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并非一致,而它利润、现金流量和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也存在严重不符,因此紫鑫药业涉嫌虚增利润。

虚增资产

(1)加工基地设立

根据紫鑫药业披露,2010年在资本市场融资10亿,亿投资用于采购加工人参原料,在吉林省人参主要产区建立了四个加工基地。公司没有披露这些土地是否适合种植人参,如果不适合,那就很可能是公司把资金放入个人口袋的一个“出口”。

(2)野山参采购

此外,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2011年审计报告也指出:“报告期内紫鑫药业购入野山参克,财务报表列报金额万元,其中万元的野山参未取得采购发票,该部分存货占期末资产总额的。由于此部分野山参未获取合规入账凭证,加之野山参货品的特殊性,目前尚未形成公开的、令人信服的市场交易报价体系,亦无价值认定权威机构或部门,因此我们无法判定公司对该等存货认定的恰当性。”按照紫鑫药业财报列报的采购数量和金额,该公司采购的野山参均价为16439元/克,而据全国最大的山参交易市场吉林省集安市清河人参交易市场提供的信息,经过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过的一等野山参成交价基本为30年左右的1000元/克,40年左右的2000元/克,50年左右的3000元/克,60年左右的5000元/克,70年的6000元/克,80年的8000元/克,90年的1万元/克。而在清河人参交易市场上交易的普遍为10-40年的野山参,80-90年的野山参基本处于“无价无市”的状况。因此,紫鑫药业能一下子购进8000多克如此昂贵而稀有的野山参,还未取得合规的发票,除了其定价不公允的可能性外,唯一的解释就是紫鑫药业通过虚增资产进行财务舞弊。

操纵股价

根据《上海证券报》的调查,紫鑫药业上下游大客户多数与紫鑫药业间存在密切关联,紫鑫药业及其董事长用体内循环的自买自卖实现了净利润的虚假高涨,由此拉动了股价攀升,在2010至2011年的股价累计涨幅超过200%。

在此之间,紫鑫药业成功在高股价基础上完成定向增发,融资10亿元。2010年底,紫鑫药业以每股元的发行价格,向吉林长白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天津硅谷天堂鲲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自然人杨录军共增发了近5亿股票。2011年5月23日,紫鑫药业实施每10股送股10股,他们的持股成本降低一半,为每股元。到2011年12月29日,上述投资者持股解禁。随着股票解禁,上述机构进行了清仓或大幅减仓。其中,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清空,天津硅谷天堂减持了1300万股,仅余300万股,长白山股权公司卖掉了绝大部分持股,百年化妆护理品公司与自然人杨录军也相应进行了出售。据紫鑫药业一位高管表示,这些机构基本上都在高位出货,减去持股成本,投资收益率在30%左右。

俗话说:苍蝇不盯没缝的鸡蛋。如果没有上市公司的紧密配合和公司一些高管人员的别有用心,操纵市场者在二级市场上将寸步难行;而上市公司也唯有业绩造假取增发或操纵股价赚取差价才能获利。因此,紫鑫药业为了一己私利,与这些操纵市场的机构相互配合:机构要利润就包装利润,利用其上下游关联公司自买自卖,虚增利润;机构要出局时就炮制题材;甚至即使公司本身未来的经营能力不容乐观也不遗余力地高比例地送股或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正是由于紫鑫药业与这些机构结成了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才使得紫鑫药业利用业绩造假和内幕交易等行为操纵股价。

3造假原因分析

外部原因分析

(1)职业怀疑态度缺失,风险评估能力不足

职业怀疑态度意味着审计人员应保持一种质疑的精神,对所获证据的有效性进行批判性的评估,同时对于责任方提供的记录或声明书中相互矛盾或存在疑问的证据保持警惕。紫鑫药业所聘请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计划和实施、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审计结论的形成等各方面都存在失误和不当行为,在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过程的执行方面存在不足。

(2)审计证据获取不足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收入、关联方交易、预付账款等方面未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紫鑫药业的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严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

(3)监管机构处罚力度不足

紫鑫药业财务造假充分暴露了证券市场存在“会计师和审计机构责任缺失”的制度漏洞,而这正是由于监管机构对于财务造假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未形成足够的重视,对造假公司的处罚力度未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例如时隔两年证监会的调查结论却迟迟没有公布,而紫鑫药业在度过风口时期后仍然存在公司股东算准时机、大规模购股、推高股价的行为。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将财务造假愈演愈烈。

内部原因分析

(1)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紫鑫药业的前两大股东分别是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仲维光。其中,敦化市康平投资公司的三大股东均与紫鑫药业的董事长郭春生有着亲戚关系;而第二大股东仲维光也与郭春生存在着某种密切关系,因此紫鑫药业的股权结构实际上是“一股独大”,股东之间缺少利益制约,使得郭春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拥有绝对的决策权,给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2)内部控制人明显

上市公司受内部管理层的控制,使得股东的权利无形中被架空,而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却不仅是紫鑫的实际控股人,还兼任了总经理一职,集控制权、执行权及监督权于一身。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此情况下就是完全失效的,不存在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控制,甚至还方便了与管理层共同舞弊。

(3)独立董事未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事实上,紫鑫药业一直设有独立董事,甚至还是会计、法律和医学界的权威人士,但是,针对紫鑫药业的“延边系”、“通化系”频繁关联交易且涉及金额重大、会计数据反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决议并未提出任何意见。这显然不是其专业水平不足,而是独立董事未曾履行过监督职能。紫鑫药业的所谓独立董事实质上形同虚设,使得财务造假的主导者更肆无忌惮。

(4)公司内部监事会及审计部门虚有其名

相较于独立董事,内部监事会和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对于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理应比独立董事更了解也更容易发现问题,但是,对于紫鑫药业来说,这两个部门并未形成公司财务造假的障碍,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监事会和内审部门并未履行其监督职能,甚至为财务造假提供了便利。

4案例启示

分析紫鑫药业财务造假事件,可以很轻易地揪出三大责任方:政府、紫鑫药业、中准所。和以往财务造假手段类似,借助关联方交易自买自卖是紫鑫药业事件的核心。由于关联方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一直是独立审计关注的风险领域。下面,分别从三者立场分析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政府

(1)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严防舞弊作假行为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其开展工作经常性、及时性的优势,将日常审计工作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提供给政府审计人员,配合政府审计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同时,强有力的政府审计也可以促使企业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使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政府自身的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

紫鑫药业设置空壳公司炒作人身股概念就是借了吉林省支持人参产业发展的东风,因此,杜绝官商勾结,不因政绩而助长甚至支持企业的作假行为,做到财政源头的干净是政府自身工作的重点。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事前审计监管和治理,严格监管签字审计师资格和审计师任期,治理审计市场秩序,加大惩罚力度和职业违规的成本,确保审计职业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紫鑫药业

(1)加强公司高管的诚信和道德建设

内部环境作为内部控制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其他内控的效果,而公司治理 文化 和高管的诚信、价值观又是内部环境的基础。因此,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公司高层应加强自身诚信、守法和道德建设。

(2)加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 与审计

企业风险(如紫鑫药业的关联方舞弊风险)的发生往往与内部控制缺陷有关。除了高管诚信道德建设之外,还要实施全员全过程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机制;完善包括关联方交易在内的授权批准、会计信息处理披露(如紫鑫药业关联方交易的违规披露)、绩效考核等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与审计功能,提升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实现企业内控目标。

中准所

(1)保持审计职业怀疑和批判性思维,注重分析性程序

职业怀疑要求审计师考虑责任方不诚实的可能性,所以审计师不应依赖以往审计中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不能因轻信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而满足于说服力不够的审计证据,更不能使用管理层声明替代应当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审计结论。

在紫鑫药业事件中,中准所应该在其业绩急速增长、股价急速飙升的情况下保持应有的警惕和怀疑,重点关注大数额或者不经常发生的事项,对于异常销售往来、大客户频换工商资料也应引起警觉。

分析性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企业作为运行于整个经济环境中的一体,不可能孤立存在,必然与所处经济环境发生动态的联系,存在某种不可改变的经济规律;而管理层可以操控某些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但不可能操纵全部业务信息,因此,在实质性测试受到局限的情况下,分析性程序的探测作用就十分重要了。

由于企业很多业务都像是在一个黑箱中操作,这就要求审计师必须依赖像分析性程序这样的审计 方法 ,从宏观的视角把握组织运行以及一些重大经济行为的脉络,经济有效的完成审计。在考虑管理层不诚实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审计师不能仅凭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间不存在矛盾关系就确认证据的可靠性,应当将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与其他信息互相比较,例如:与从被审计单位内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比较,与通过询问、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比较等。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严格执行风险导向审计

紫鑫药业事件中,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CPA之一曾受到过监管部门的惩戒,这位“带病”的CPA再次违规,足以反映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尤其是质量控制存在严重缺陷,也反映出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执行风险导向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负有发现、报告可能导致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导致未能将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揭露出来,便构成审计失败,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因此,在审计评价客户内部控制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也应尽快完善。

l 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利润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的;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说明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l 非标准审计报告比例继续呈下降趋势。这表明,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报提出调整意见后,上市公司能更大程度地按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使会计信息质量得以进一步提高。

l “接下家”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继续保持必要的谨慎态度。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的业务报备资料分析。资料显示,2003年度72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1241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通过审计,调整利润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的;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说明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主要会计指标审计调整数仍维持较高水平

(一)税前利润审计调整情况

报备资料显示,1241家上市公司审计调整利润为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其中,审计调减利润237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审计调增利润131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

与以前年度相比,审计调整利润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1年、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37%、34%,表明企业利润核算质量有所提高。

(二)资产总额审计调整情况

统计表明,1241家上市公司审计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其中,审计调减资产1163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审计调增资产1018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

与以前年度相比,审计调整资产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比例差别不大,2001年、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

(三)应交税金调整情况

报备资料显示,1241家上市公司审计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其中,审计调增47亿元,审计调减16亿元。

与以前年度相比,审计调整应交税金占审计前应交税金总额的比例均维持较高比重,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

上述三项会计指标的审计调整幅度之大,一方面表明注册会计师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增强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公众利益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说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信息系统仍存在一定缺陷、会计核算质量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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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案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纳税

审计体现了公司纳税的过程。税务结构在审计中得到了适当的组织,其中账户以显着的方式吸引了投资者和商人来缴纳税款。

2、提高效率

审计可以提高组织以及员工的效率。审计实践也提高了员工的技能。因此,由于审计原则的准确性,它在组织内带来了更多训练有素和合格的员工,从而促进了政策制定和其他决策。

3、长期规划

审计为整个业务实践带来了效率,它提供了业务活动的公平视图。审计记录可用于长期规划,它还有助于为未来编制预算。审计在为企业的长期规划编制预测财务报表时也很有用。

4、加强内部监控

审计师为组织内部控制效率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审计员建议需要改进和管理的领域,负责克服审计员确定的薄弱环节。内部控制越好,组织的工作就越有效。

5、合作伙伴满意度

从合作伙伴的角度来看,审计也非常重要。经审计的记录使合作伙伴感到满意,并确保他们正在投资正确的公司,并将从公司赚取的收入中获得公正的利润。

6、内部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区别

尼日利亚反恐机制及启示研究论文

为了遏制恐怖主义活动、堵住漏洞、切断其资金来源、避免恐怖分子用摩托车行事、保障国家安全等原因。

目前国际形势 伊朗核问题开始的时候, 本来根本没有中国的事. 而且中国在伊朗的利益也不大, 仅仅是进口一些伊朗石油而已, 并没有石油开采权. 伊朗对中国也是不理不睬.而现在, 中国资本大举进入伊朗, 拥有伊朗石油的开采权, 这根本就是"火中取栗"嘛, 如果不是艺高人胆大, 有底气, 谁敢在这个节骨眼上偏偏往伊朗做大规模石油投资?! 日本敢吗? 法国德国英国敢吗? 印度敢吗? 中国原本就和伊朗问题无关, 现在突然大举投资而变成了利益相关者, 入庄做局, 没有程咬金的三板斧, 你敢去拦路打劫?!而日本在伊朗的开采权, 目前岌岌可危, 因为美国主子"很恼火". 可是日本"真的不想走", 因为宿敌中国一直在盯着日本手中的开采权. 从日本手把伊朗最肥的油田的开采权拿过来, 那中国可是赢双倍的(一消一涨就是双倍的变化). 这就要看日本和其主子讨价还价的结果如何了, 钓鱼岛军演的假新闻, 估计就是主仆间讨价还价的第一个结果.忽惊涛突然大力插手伊朗问题, 没有底气, 谁敢拦路抢劫美国?! 现在中国成功做了庄家. 如果没有一定的把握, 谁敢为了坐庄投入那幺大的资本去赌博(目前都是帐面资本)?! 忽惊涛的胆气可以排在毛之后了. 而且忽惊涛这次出访美国, 除了一通含糊不清的允诺, 美国人什幺也没有得到(纽约日报已经说了大家也应该看了). 其胆量确实非凡. 以忽惊涛谨慎认真的性格, 可以说, 中国的军事实力增长( 核武和常规军力), 一定是让人满意的.对美国而言, 中国就是伊朗核问题中半路杀出的程咬金. 让美国的行贿代价, 突然大增数倍. 美国当然不会轻易放过中国, 所以突然间中日东海冲突加剧, ***来个终统, 钓鱼岛军演假新闻, 美印来个核协议, 美日新安保条约, 人民币升值"压力"又来, 贸易逆差又"大幅加剧", 南海渔民被枪杀, 国内出现反改革的强大声音. 我就不信, 世间万物是独立不相干的.付费给你写另一半

根据国际媒体报道,尼日利亚正在考虑全国禁用摩托车,而禁用摩托车的原因就是为了反恐,同时为了达到反恐的目的禁止采矿活动。根据尼日利亚官方所发布的消息,尼日利亚国家安全委员会宣称,为了反恐目的,正在着手考虑全国范围内禁止使用摩托车和禁止采矿活动。想必很多人都知道尼日利亚这个国家,这个国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这个国家治安相对比较混乱,常年都能发生一些重大的犯罪事件。而这个国家之所以要禁止使用摩托车,目的就是为了进行一定程度的反恐,因为禁止使用摩托车那么就能降低人员的流入,这样利于尼日利亚国家安全期的排查。尼日利亚为了反恐由于尼日利亚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并且是这个国家的极端组织也非常之多,所以国家为了民众的安全着想要进行一系列的反恐活动,而为了不影响本次的防控行动,所以国家安全局在全国内发布了禁止使用摩托车的相关规定。要知道尼日利亚大部分的交通工具都是摩托车,四轮小汽车也相对较少,而且生活在尼日利亚的人们都是靠摩托车为生,这项政策的实施不知道当地民众的反应如何,不过当地民众为了自己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要遵从当地的政策。总结总的来说,尼日利亚宣布了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使用摩托车的这种规定是因为国家处于反恐的目的,毕竟尼日利亚这个国家的极端组织非常之多,这些极端组织常常发动一些暴乱,这样会造成国家不安定的因素,同时也给这个国家的人民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所以尼日利亚这样做也是为了民众,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着想。

9月15日上午,中国城市论坛北京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开幕。新华社副社长兼常务副总编辑马胜荣作题为《当前国际形势分析和中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的主题演讲。 以下是演讲实录: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谢谢大家。我非常高兴参加2004年中国城市论坛北京峰会。参加会议的都是专家,对中国城市的发展肯定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和建设性意见。我只是从事国际新闻报道的新闻工作者,在这里只能就当前的国际形势与大家交流一些看法。 当前国际上热点很多,或多或少都与三年前发生的事件有关。近三年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促成这一变化的转折点就是2001年发生的美国恐怖袭击事件。可以这样说,事件中摧毁的是两栋楼,但这一事件对世界格局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种影响最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安全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往美国认为他的威胁来自本土之外,现在看到了美国国内就存在着巨大威胁。因此,反对恐怖主义成为美国安全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美国安全战略的变化又直接影响到大国关系和世界格局的变化。现在事件已经过去三年,但是恐怖活动并没有减少,尤其在俄罗斯,最近发生了一系列恐怖事件,最令世界震惊的是9月1日俄罗斯别斯兰市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这个事件有可能对今后的国际形势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下面我集中就恐怖主义目前的情况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就此谈一下中国所面临的发展环境。 分析全球反恐形势首先要看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改变了世界格局。 3年前的事件有19名恐怖分子劫持4架民航飞机对纽约、华盛顿两个城市发动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袭击,几个小时造成3000多名无辜者丧生。这个事件对美国的影响最大,但是它影响的不仅仅是美国,也绝不会是美国,它改变了冷战结束以来或者说扰乱了冷战结束以来的国际关系,大国关系随着事件发生了很深刻的变化。反恐成了最近三年来国际事务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用电脑语言来说,就成了最常用的关键词。反恐两个字也可以说成了最近在国际上比较时髦的词。在反恐旗号下,美国先后进行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两次战争。这两次战争对世界格局的改变也有很重要的影响。 三年后的今天,世界并没有因为反恐而变得更加安全。如果我们回顾8月底到9月上旬以来的短短十几天里发生的事件,我们就会感觉到新的恐怖主义浪潮又一次袭击了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最为严重的就是9月1日有一伙恐怖分子在俄罗斯南部的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占领了一所中学,将1300多名学生劫持为人质,在解救的过程当中,有300多人死亡,其中一半多是儿童。目前恐怖主义或者说恐怖分子他们采取的办法是什么呢?他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将他们的阵地转移到防范相对薄弱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展开活动。当然,也有在防范比较严密的地区展开活动的,最近的一些新闻报道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第二,美国以反恐为纲,保证国内安全。 美国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过外敌的袭击,在事件当中有了切肤之痛,袭击警告、恐怖主义、恐怖分子这些词汇在美国历史上一再频繁出现,在美国的百姓中一再传播。安全问题已经取代了发展经济、医疗福利和就业等国内问题,一跃成为美国布什政府的头等大事。美国政府和曾经受伤过的民众对恐怖主义的敏感程度达到了其他国家无法想象的地步。 美国因为受到了袭击,成立了国土安全部,民航部门也实行了苛刻的安全检查。美国这些严厉的措施保证了美国国内在三年时间里没有受到大的袭击。美国对事件进行了反思,对遭受恐怖袭击的原因反思的更多。但事实上,这些反思没有占主导地位。在反恐的旗帜下,政府警察和情报机构的力量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加强,布什政府制定了爱国者法案,情报机构被赋于了更大的权力,对民众的窃听和调查不再需要象以往那样经过严格的审批,美国宪法所保证的言论、隐私和游行示威等自由受到了威胁。为了保证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纽约警方对民众的游行示威活动大加限制。同时美国在对待俘虏方面也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就连美国籍的囚犯也没有办法享受美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他们不能见律师,也不能给家人打电话,甚至不能让陪审团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所以在美国反恐已经是布什政府近三年来的万能武器。 在最近的大选当中,布什又将美国三年没有发生过新的恐怖袭击渲染成自己政绩,借此来攻击在安全问题上缺乏优势的民主党对手。特别是布什的竞选搭档副总统切尼,最近亲自出面对民众发出警告,选克里就等于选择危机。布什在任期内没有明显的政绩,但是他抓住了反恐这个旗帜,而且把共和党竞选提名大会提到了在前夕举行,这个决定使共和党的提名大会成为历史上离11月2日总统选举日时间最近的提名大会。改时间的目的就是唤醒人们对事件的痛苦回忆,打造布什铁腕总统的形象。布什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就是竞选下一届总统,认为他能够给美国人民带来安全。 在三周年纪念日之前,俄罗斯发生了人质事件,澳大利亚驻印尼使馆遭受到爆炸。这两次事件再次把不安和恐惧带给了美国民众,这在客观上可能会给布什竞选连任增加成功的砝码。根据美国广播公司以及华盛顿邮报的最新联合民意调查,目前布什在大选进程当中仍然领先克里,有希望获得选票数量要比克里高出9个百分点。在处理恐怖主义问题上,布什获得的支持率要比克里多22个百分点。 第三,美国把反恐战争引向国外,世界变得更不安全。 美国政府对外采取强硬的路线,以是否支持他反恐为标准划分敌友,并且抓住这个机会,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了军事部署,不仅恢复了冷战结束以后曾经一度关闭的一些军事基地,而且在原属于前苏联的势力范围内,甚至领土内开辟了新的据点。只用了短短的三年时间,美国军事在全世界的存在和影响力超过了它在冷战中用几十年时间所建立起来的规模。对于反恐领袖布什来说,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为他提供了一个--用中国话来说--就是"英雄用武之地"。 近三年来,美国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反恐战争,不过有很多观察家认为或者说事实也证明这一点,这些年的反恐几乎是越反恐,恐怖主义的活动越是频繁。虽然成规模的恐怖组织少了,但是零散的恐怖分子多了。美国受到的威胁小了,世界其他地区受到的袭击多了。拉登不露面了,可他大大小小的徒弟们冒出来了。 据不完全统计,事件后,发生在全球的严重恐怖事件有17起。在美国的严厉打击下,基地组织发动大规模的袭击能力日益减退,但是基地的学员们将他们学到的恐怖知识和技能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更多不知名的企业组织应运而生,而且这些恐怖新生代具有更多的文化知识,他们懂电脑,会上网,手段也更加残忍,他们在欧洲、东南亚和非洲等地区发动不少血腥袭击,造成大量无辜平民的伤亡。 刚刚结束的雅典奥运会期间没有发生恐怖事件,有西方记者说,雅典奥运会只有故事,没有新闻。意思就是非常好,开得很成功,参加的人很多,开幕式很精彩,但是没有新闻,就没有他们所想的重大新闻,如果楼被炸、人被杀了,可能就有新闻了。但是宁可没有新闻,要有一个安全的奥运会,我想这也是世界各个国家愿意看到的。 这些恐怖主义活动使很多人对美国打击恐怖主义的政策产生疑虑,如果仅仅加强以军事打击来消灭恐怖主义,而无视恐怖主义蔓延的根源,不铲除滋生的土壤,那恐怖活动肯定是愈演愈烈。 第四,国际关系旧的格局已经打破,重组还在进行当中。 事件发生在美国,但是它的影响遍及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作出了一种选择,按照美国的原则就是非此即彼,要么支持美国,要么成为他的敌人。因此,整个世界的格局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全球形成了各国联手打击恐怖组织这样一种非对称性的斗争态势。 我们怎么来看待现在的世界格局?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反恐是各国都在做的一件事情,这里有共同点,但同时各国也有各国的打算。美国有美国的打算,俄罗斯有俄罗斯的打算,特别是在最近俄罗斯发生恐怖袭击之后,俄军总参谋长提出先发制人。先发制人不光是对本国,对国外的一些有恐怖嫌疑的国家也要采取先发制人。 因此,我们在将来的反恐斗争当中要注意俄罗斯在这场斗争当中角色的变化。我们知道,美国在反恐斗争当中是采取双重标准,它根据它自己的利益来决定反恐策略。有的时候强调要坚决打击,有的时候又采取一些比较放任的态度,甚至是接触一些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实际上损害了全球联合反恐总的战线。最为明显的就是这次俄罗斯人质事件。在俄罗斯人质事件,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鲍彻就说,美国政府继续与所谓的“车臣异见人士”接触,并要对俄罗斯处理车臣问题的方式提出建议。 面对当前的国际形势,特别是恐怖事件,中国也面临着反恐问题。如何建立高效的预防机制是中国经济发展,包括中国城市发展中所需要关注的问题。 国际形势有很多方面,除了反恐问题之外,强调两个问题。 第一,朝鲜核问题。这是世界关注的一个大问题。也是中国非常关注的问题。朝鲜核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安全。我们希望能够和平解决,能够各方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使得朝鲜半岛能够保持稳定,这符合我们国家的安全利益。 第二,中美关系问题。中美关系当中最敏感的问题是台湾问题,具有爆炸性。台湾问题是我们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台湾问题虽然不是一个国际问题,但它有非常大的国际因素。 总之,除了注意恐怖主义的问题之外,目前特别要关注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朝鲜核问题,一个是中美关系问题。当然,中美关系问题还有一个经济问题。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合作都是比较密切的,如果双方关系比较好,合作得比较好,对我们的经济发展,对美国的经济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现在也有很多矛盾,特别是政治上的一些问题影响到了经济关系的发展。 就我国的发展环境而言,我简单的综合一下,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目前国际政治力量的架构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分散我国面临的战略压力,使我们避免处于各种国际矛盾的中心。 第二,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资金、技术等转让的现状,有利于我国发展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我常常说这么一个例子,在人家都已经做好席位的情况下,要挤出一个位子出来就比较困难,你首先坐了这个位子就比较好办。所以在考虑发展时要具有前瞻性。 第三,世界各国、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看好我们国家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使我们在国际上增加了筹码。事情总是分两个方面,不利的方面肯定有,首先是美国把我们看作是潜在的战略对手,其次是“台独”的发展,特别要注意有可能发生重大“台独”事变。 第四,世界经济发展也有对我不利的一面,比如对于能源、矿产资源的争夺等等。 以上我结合反恐和中国的国际环境谈了对当前国际形势的一些看法,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巴以问题、伊拉克问题、欧盟扩大问题、世界经济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问题等等,都是世界上一些重要的问题,都是研究世界形势这些人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在这儿就不多讲了。今天谈的一些观点有很多方面是属于个人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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