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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拍卖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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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论文5000字篇2 浅析电子商务安全决策原则科技 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是对企业的核心资产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不断的更新企业系统的安全防护,找出企业系统的潜在威胁和漏洞,识别,控制,消除存在安全风险的活动。电子商务安全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存在永远不被攻破的系统,当然无论是何种模式的电子商务网站都要考虑到为了系统安全所要付出的代价和消耗的成本。 作为一个安全系统的使用者,必须应该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合理使用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技术,作为系统的研发设计者,也必须在设计的同时考虑到成本与代价的因素。在这个网络攻防此消彼长的时代,更应该根据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来检查,评估和调整相应的安全策略,采用适合当前的技术手段,来达到提升整体安全的目的。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巨大商机背后同样隐藏着日益严重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仅为企业机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使社会经济的安全受到威胁。 1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威胁 在电子商务运作的大环境中,时时刻刻面临着安全威胁,这不仅仅设计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管理上的漏洞,而且与人们的行为模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威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信息内容被截取窃取 这一类的威胁发生主要由于信息传递过程中加密措施或安全级别不够,或者通过对互联网,电话网中信息流量和流向等参数的分析来窃取有用信息。 中途篡改信息 主要破坏信息的完整性,通过更改、删除、插入等手段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中途篡改,并将篡改后的虚假信息发往接受端。 身份假冒 建立与销售者服务器名称相似的假冒服务器、冒充销售者、建立虚假订单进行交易。 交易抵赖 比如商家对卖出的商品因价格原因不承认原有交易,购买者因签订了订单却事后否认。 同行业者恶意竞争 同行业者利用购买者名义进行商品交易,暗中了解买卖流程、库存状况、物流状况。 电子商务系统安全性被破坏 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进入系统,改变用户信息、销毁订单信息、生成虚假信息等。 2电子商务安全策略原则 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是在现有情况,实现投入的成本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减少电子商务安全所面临的威胁。据电子商务网络环境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来制定安全策略。在制定安全策略时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共存原则 是指影响网络安全的问题是与整个网络的运作生命周期同时存在,所以在设计安全体系结构时应考虑与网络安全需求一致。如果不在网站设计开始阶段考虑安全对策,等网站建设好后在修改会耗费更大的人力物力。 灵活性原则 安全策略要能随着网络性能及安全威胁的变化而变化,要及时的适应系统和修改。 风险与代价相互平衡的分析原则 任何一个网络,很难达到绝对没有安全威胁。对一个网络要进行实际分析,并且对网络面临的威胁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要进行定量与定性的综合分析,制定规范的措施,并确定本系统的安全范畴,使花费在网络安全的成本与在安全保护下的信息的价值平衡。 易使用性原则 安全策略的实施由人工完成,如果实施过程过于复杂,对于人的要求过高,对本身的安全性也是一种降低。 综合性原则 一个好的安全策略在设计时往往采用是多种方法综合应用的结果,以系统工程的观点,方法分析网络安全问题,才可能获得有效可行的措施。 多层保护原则 任何单一的安全保护措施都不是能独当一面,绝对安全的,应该建立一个多层的互补系统,那么当一层被攻破时,其它保护层仍然可以安全的保护信息。 3电子商务安全策略主要技术 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是一种保护本地网络,并对外部网络攻击进行抵制的重要网络安全技术之一,是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实现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总体可以分为:数据包过滤型防火墙、应用级网关型防火墙、代理服务型防火墙等几类。防火墙具有5种基本功能: (1)抵挡外部攻击; (2)防止信息泄露; (3)控制管理网络存取和访问; (4)虚拟专用网功能; (5)自身抗攻击能力。 防火墙的安全策略有两种情形: (1)违背允许的访问服务都是被禁止的; (2)未被禁止的访问服务都是被允许的。 多数防火墙是在两者之间采取折中策略,在安全的情况之下提高访问效率。 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对传输的信息以某种方法进行伪装并隐藏其内容,而达到不被第三方所获取其真实内容的一种方法。在电子商务过程中,采用加密技术将信息隐藏起来,再将隐藏的信息传输出去,这样即使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被窃取,非法截获者也无法了解信息内容,进而保证了信息在交换过程中安全性、真实性、能够有效的为安全策略提供帮助。 数字签名技术 是指在对文件进行加密的基础上,为了防止有人对传输过程中的文件进行更改破坏以及确定发信人的身份所采取的手段。在电子商务安全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能够解决贸易过程中的身份认证、内容完整性、不可抵赖等问题。数字签名过程:发送方首先将原文通过Hash算法生成摘要,并用发送者的私钥进行加密生成数字签名发送给接受方,接收方用发送者的公钥进行解密,得到发送方的报文摘要,最后接收方将收到的原文用Hash算法生成其摘要,与发送方的摘要进行比对。 数字证书技术 数字证书是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由第三方公正机构颁发,以数字证书为依据的信息加密技术可以确保网上传输信息的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交易的真实性、不可否认性,为电子商务的安全提供保障。标准的数字证书包含:版本号,签名算法,序列号,颁发者姓名,有效日期,主体公钥信息,颁发者唯一标识符,主体唯一标示符等内容。一个合理的安全策略离不开数字证书的支持。 安全协议技术 安全协议能够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传输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目前通用的为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提供的协议主要有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协议、通信安全协议、邮件安全协议三类。用于电子商务的主要安全协议包括:通讯安全的SSL协议(SecureSocketLayer),信用卡安全的SET协议(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商业贸易安全的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InternetEDI电子数据交换协议以及电子邮件安全协议S/MIME和PEM等。 4结论 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电子商务安全所占的比重越发重要。研究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意在于减少由电子商务安全威胁带给人们电子商务交易上的疑虑,以推动电子商务前进的步伐。解除这种疑虑的方法,依赖着安全策略原则的制定和主要技术的不断开发与完善。 猜你喜欢: 1. 电子商务硕士论文5000字左右 2. 电子商务安全论文范文 3. 电子商务安全研究论文范文 4. 浅谈电子商务安全技术论文 5.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论文 6. 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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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产品电子商务在农产品交易中的作用农产品电子商务是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配送销售过程中全面导入电子商务系统,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网上进行信息的发布和收集,同时依托生产基地与物流配送系统,在网上完成产品或服务的购买、销售和电子支付等业务的过程。推广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实质上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其在农产品交易中的作用如下。1.有利于增加农民对农产品信息地掌握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农民对农产品市场不甚了解,对农业信息把握不准。在市场经济下,农产品滞销可以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内蒙古的土豆,接着是山东、辽宁的大白菜,再是河北大葱,甘肃洋葱,广东、辽宁的萝卜,等等,从经济学层面讲,这固然是由于农产品对市场需求有一定的滞后反应,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农民对市场掌握不够造成的。小生意与大市场信息脱节,致使产销缺少有效的对接。农产品的电子商务能够让农民了解不同时期的农产品需求状况,了解政府对农业的各项政策,以及同行的基本动态,增强农民对市场的预见性。2.有利于农民拥有更多的价格话语权农业电子商务可以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农业信息的沟通与知识的共享。在收集信息的同时完成信息的交换,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比重。在传统农产品交易中,农产品的销售大部分都依赖中间商的收购,农民对农产品价格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即使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扬,农民依旧无法借此增收。因此,对农产品实施电子商务,能够扩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降低对中间商的依赖,从而拥有更多的价格话语权,更多地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3.有利于农产品交易手段多样化目前,我国农产品的交易方式多数为现货交易与现金交易。通过网络,可以使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联系起来,发展多种农产品交易方式。例如,2004年,山东寿光蔬菜首次进行了电子拍卖,开创了农产品新交易方式的先河。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很多条件具备的大型农业生产基地或农场可以采用农产品期货交易或批发。期货贸易、远期合约交易、集中竞价、订单式农业等多种现代交易手段都可以运用到农产品交易当中去,农业活动者应借此东风积极构建多种销售渠道。4.有利于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互联网遍布全球,利用网络可以向全球发布农产品资源信息,宣传、推介当地丰富的优质农产品,扩大本地区农产品的知名度,解决当地的农产品标准化问题。农民可以利用互联网做广告,成本比传统广告媒体低,而且,由于网络已成为当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广告的影响比传统广告来得更广些。通过电子商务,农民可以减少第三方或中介组织的参与,减少中间交易环节,缩短供应链,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寻找优质客户。当然,电子商务的特性要求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更加标准化,标准化反过来顺畅了流通,也进一步减少了交易成本。二 农产品电子商务运用中的主要问题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主要有供求信息服务型和商务服务型。前者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了各类信息,节省成本。后者可以为农产品提供信息化的交易平台,缩短农产品供应链条。但是,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过程中,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1.农产品的特性不适合电子商务农产品的源于:论文提纲格式范文生产依赖于自然条件和资源,种植和培育需要一定的周期且不利于存储。另外,农产品的差异化不明显,虽然现今很多消费者偏好于绿色无污染产品,但从直观上很难进行辨别,加之我国农产品深加工比例较低,导致农产品无法像工业产品一样实行品牌区分。不同的商品在其运行过程中,往往具有各自不同的使用价值保存期,而农产品的使用保存期可以说是最短的,很多农产品如鲜活品不易保存,造成远距离贩送很困难。同时又由于农产品对市场需求的反应滞后,对下期的需求量预测往往是根据上一时期的需求,导致了供销不匹配。因此,决定了农业电子商务需要有组织的第三方介入。2.电子商务技术不高和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阶段,起步较晚,技术相对较弱,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如金融体系不完善、物流配送不健全、商业信誉不高等问题。很多农村电脑人均拥有量低且多为政府人员使用。即便近些年涉农网站增长迅速,但网站建设的质量不高,很多关于农产品的网站访问速度慢,服务提供不稳定,网页陈旧、链接不便利。在农村,农民还主要依靠邮政储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些存储业务,缺少各种现代化的金融工具,即便是有,利用率也很低,商业环节中的资金流得不到很好的转换流通。金融业不发达,使得很多电子商务赖以的支付方式很难起到作用。同时,由于交通不便和地区偏远等原因,农村的物流不完善,农产品难以实现使用价值的转移,这也进一步缩小了农产品销售渠道。3.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在农村严重变形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它不仅要求构建以计算机为主的信息网络体系,还要求有先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然而,我国农村推行信息化的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据CNNIC统计,截止2011年6月30日,在全国近亿网民中,城镇网民占73%,农村网民占27%。其中,职业为农民的网民占,虽比前几年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农村的文盲率还是很高,农村科技化水平低,电脑拥有率不高。政府推广并未真正做到授惠于民。很多地方电脑教育的对象以农村党员和成人为主,计算机等设备的主要用途也只是宣传终端,而党员对此却缺乏足够的积极性,有兴趣的青少年却没有机会得到学习。这也使得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推广受到阻碍,进而影响了农产品的电子商务运用。4.从事与农产品有关的电子商务人才匮乏分析人才匮乏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农村经济水平低和文化生活环境差,很多懂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管理人员不愿到农村去发展。而要使现今从事农业的农民去学习电子商务,从中挖掘人才更是难上加难,这也就影响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二是由于农村生产劳动者的文化程度低,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对新事物没有足够的信心,认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只不过是把东西放到网上去卖。不了解电子商务的其他作用,无法认识到信息时代掌握信息对自己竞争的好处。很多农民小农意识依然严重,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不尊重。三 农产品电子商务新模式由上面的分析可知,由于农村不具备完善的网络销售体系,很难将分散的农户汇聚到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因而也就不能用传统的C2C模式解决产供销问题。若像工业产品那样由企业进行B2C也不符合我国农产品经营现状。因此需要在农产品领域运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模式P2B2F模式是一种通过企业及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将农户和以家庭为单位的消费者联系起来,缩短生产市场和消费市场的距离,建立一站式便捷购物模式,从而顺利实现商品信息流和商流的流转。P代表个体户,B为企业,F为家庭。这种电子模式主要是基于B2F电子商务模式。将交易对象分类于家庭这个单位中,提供一站式服务和高效免费的配送。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辖区内范围,比如同省域内,同城内。这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降低运输成本。在产品的上游,企业可以要求农户按规格将产品分类打包,再通过设立收购站,定期从农户手里购入货物。设立企业可以在社区设立订购点,或者以产品目录单的形式向各个家庭进行宣传,在目录单上留下订购电话和订购网址,在收单后对农产品进行配送。货款可以采取预付款、网上支付等方式。生产过程中,农户可以根据企业所反馈的信息决定种植什么农产品,消费者也可以更放心、更实惠地购买到安全可靠的农产品。P2B2F的交易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此种电子商务模式的运用,一般集中在较小规模的生鲜农产品销售上。目前,这种电子商务模式正处于开始阶段,不仅需要拥有网上信息系统,也需要众多的实体店铺和配送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将超市等零售实体作为其订购点和配送点,进而建立广泛的销售网络。模式B2B2C模式是指电子商务服务商将生产者和消费者置于同一电子商务平台,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有意向,双方均可达成购销协议。这种类型比较特殊,是B2B的一个特例,即一家企业向另一家企业出售商品的同时,还会出售少量商品给个人或者企业客户。第一个B代表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第二个B代表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C则表示顾客。它包括了现存的B2B和C2C平台的商业模式,更靠近B2C模式。该平台将企业和单个客户不同需求完全地整合在一个平台上,既节约了库存和物流,又拥有了更好的盈利能力。对于农产品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全国有很多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由于其本身已经具有了较强的规模和一定的品牌实力,并且在线下有了一定的销售渠道,因此,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直接与消费者进行接触洽谈。P2B2C模式交易运作流程如图2所示: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山东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山东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公司的电子市场是“中国苹果交易网”。栖霞电子交易市场中的电子交易模式主要有:电子订单交易、电子拍卖交易、电子招标交易。在电子订单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电子订单交易系统中分别发出买入和卖中国免费论文网出报价,电子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确定买卖之间的成交价格并生产交易合同。若买方在成交后不想购买,则可通过交易平台将合同转让,转让的差价可以由订货方即买方获得。模式这是对P2B2C的一种改良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参与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政府可以结合农民对市场的需求建立一些具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网站,如中国农业信息网、福建铁观音网、清河绒山羊网等。政府还可以替农户接受订单,安排本地区的农户依订单生产。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发展集体经济,形成区域品牌,再通过企业将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同时,政府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更加便利的物流、金融和通信,加强农户之间的联系,缩短农产品的供应链,加强农产品资金流、信息流、商流和人员流的转换。四 结论综上所述,农产品与工业、服务业和金融业产品不同,因此也不能借用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而需要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改良和创新。虽然农产品电子商务在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随着适合农产品的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运用,农产品的产供销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从而有利于实现我国三农目标,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拍卖制服研究的论文

我国90后大学生校服设计调查与研究【摘要】进入21世纪10年代中期,各高校学生们的校服是否有必要存在,如果存在是否与以往年代校服不同,是否与国外大学生服装有所区别;如何把握高校校服设计脉搏,这些都是本论文重点开展研究的。本文通过收集国内有关校服的资料以及采用了不同群体及在校大学生问卷的形式调查现在高校学生对自己的校服所持观点,得出不同结论并根据这些要求进行探讨高校学生服问题的研究,并通过款式色彩材料尺寸上的设计力争表现出符合中国国情,深受90后大学生们喜欢,注重简洁、大方、美观的新型校服。 【关键词】21世纪;大学生校服;设计研究 校服最早出现在日本。当时由于战争导致部分家庭生活艰难,学校为了使出身于这样家庭的学生不会因为自己家庭困难而产生自卑感,于是规定每个学生上学的时候必须穿着相同的衣服。后来这种观念被大多数学校所接纳。 学校文化和形象的代言之一就是校服,校服是一种符号、一种标识、一种身份的象征。校服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教学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而且对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应与校园环境相协调。它在一定程度上培养我们集体凝聚力和纯朴的精神。近年来,我国校服文化正在普及和发展中,但如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校服文化,仍是一个应该多方位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大学生校服现状调查 调查过程:通过发放色卡、图片、调查问卷完成。 1、款式设计风格调查 以中国内地与香港为例,内地多数校服款式陈旧老套,运动服式的校服设计成为“千篇一律”现象严重。这种单一形式的校服设计严重抑制了大学生们对美的追求,着装形式上,基本上未脱离高中学习的服饰环节,产生了对学生个性的压抑感;学生活泼好动、生气勃勃的特性不能很好的体现。目前校服结构设计多为松垮,缺乏个性。 相比而然,香港各校服百花齐放,水手服式样的女生校服配上百褶裙以及男衬衫西裤、五花八门的毛背心颜色配以白袜黑鞋,给人感觉新鲜朝气。 2、体型特征调查 根据国家标准号型系GB1335-97标准体型分类分为:Y(瘦体,胸围腰围差男女分别为22-17cm,24-19cm),A(正常,胸围腰围差男女分别为16-12cm,18-14cm),B(微胖胸围腰围差男女分别为11-7cm,13-9cm),C(较胖,胸围腰围差男女分别为11-17cm,13-9cm),D(胖体,胸围腰围差男女分别为6-2cm,8-4cm)。 女子体型分类特征 男子体型分类特征 例如:对于女子号型而言,160/84A表示身高为160㎝,净体胸围为84㎝,胸腰落差为18-14cm之间的属于A型女性。 调查显示:A/Y体型占据多数比例。不过显示,从孩童时代到大学间,每5人中就有一个胖子的现象已经出现。 3、色彩要求 春夏校服多浅色为主,72%的人选择了白色56%的人选择了蓝色。秋冬校服以深色为主,52%的选择了黑色,35%的人选择了紫色。对于校服喜欢什么风格: A、日系;B、韩系;C、休闲系;D、运动装。 调查显示:65%的同学还是喜欢运动休闲装,30%喜欢韩系。43%的人认为春夏的服装价位应在70-90元之间,57%的人认为应在90-120元,55%的人能接受秋冬校服价位在120-190之间。 二、90后校服设计要点 1、从款式上设计要创新。从创新思维下思考设计。校服已经成为体现本国文化的窗口,款式设计都与本地区、本国文化有机地结合。要在校服的设计中不断加入流行元素。另外,不同地区高校校服在设计时都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域气候因素,可以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大学校服有较大的款式区别。 校服设计款式主要分为制服式学生装和运动式(休闲式)学生装,款式新颖,各系的校服颜色可不同,有个性,体现大学生的特点与活力。 2、色彩搭配要舒适。根据季节变换,穿着舒适,重视色彩和流行时尚的搭配与结合。夏季校服多以浅色为主,冬季校服以深色为主。 3、从服装面料上设计要体现出舒适透气、易洗耐穿原则。 4、从配件上设计考虑的因素就相应多了一些,如配件应该体现时代感,将时尚以及校园文化特色融入其中,配饰是设计的一个亮点,校标、领带、装饰带被认为是校服应有的配件,Logo应结合校园特色。 5、质优价廉而耐穿原则。质优,就是服装结构设计与工艺设计的合理性,校服加工质量校服是陪伴学生多年的服装,但一些质地粗糙、不吸汗、起静电的服装面料,让穿着者有明显的不适感,对学生身体健康不利。此外,还有穿着不久就开线、破损等问题,甚至有被校服中的断针扎伤的案例。 6、设计特点。90后大学生校服设计要注重加入符合校园文化及90青年人活泼、积极、向上的特点,可将时尚元素其中设计中。90后大学生是早晚都是准职业人,具有学生成人等多重特点的人群,所以在考虑其校服设计是要考虑其心理特征、形体特征、身份特征及经济承受能力,这些都是高校校服设计者充分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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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在当时由于战争导致部分家庭生活艰难,学校是为了使出身于这样家庭的学生不会因为自己家庭困难而产生自卑感,使富裕的学生不会去炫耀,于是规定每个学生上学的时候必须穿着相同的衣服。后来这种观念被大多数学校所接纳,纷纷规定学生穿着同样的衣服上学。

学生统一穿校服,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强化学校的整体形象,增强集体荣誉感。校服制的实施在素质教育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校服可以使学生在身份感上区别社会其他人,因而有了学生自身的约束力,有一种象征的意义。

校服还可以产生一种平等感,对于避免攀比之风在校园里出现都有积极意义。校服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家长对服装的投入。此外,校服也存在着许多的主要缺点,比如不利于学生个性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校服的质量不佳,容易掉色发霉,尺寸并不适合所有人,不方便补订等等。

文化特征

寒流来袭,大家都是大衣包紧紧,但是有学校的冬季女生制服就是裙子,在10度左右的清晨,穿着裙子上学。

在台湾,很多的学校为了保证女学生传统端庄的气质,规定女学生一年四季的校服都必须是裙装。因此面对寒冷的天气,温度只有10度左右,来到淡水这间学校校门口,女学生却都穿着膝上短裙配裤袜,和男生的西装裤一比显得特别单薄。

原来学校为了保持传统端庄的气质,规定女生一年四季都是穿裙子,学生外套内能多塞几件衣服就塞几件,围巾、口罩更是不能少。为了不违反校规,学生虽然偶有怨言,每天还是穿着裙子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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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实习我更加了解并熟悉了B2B及B2C的流程,收获很多.下面先阐述一下我对B2B的认识: B2B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或专用网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这里企业通常包括制造、流通(商业)和服务企业,因此B2B电子商务的形式又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和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指在过去一直有交易关系的或者在进行一定交易后要继续进行交易的企业,为了相同的经济利益,而利用信息网络来进行设计、开发市场及库存管理。传统企业在供销链上,通过现代计算机网络手段来进行的商务活动即属此类。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指在开放的网络中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伙伴,并与伙伴进行全部的交易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交易双方不以永久、持续交易为前提。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B2B电子商务具有下列5项竞争优势:(1)使买卖双方信息交流低廉、快捷。信息交流是买卖双方实现交易的基础。传统商务活动的信息交流是通过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工具,这与Internet信息是以web超文本(包含图像;声音、文本信息)传输不可同日而语。(2)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首先对于卖方而言,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促销成本。即通过Internet发布企业相关信息(如企业产品价目表,新产品介绍,经营信息等)和宣传企业形象,与按传统的电视、报纸广告相比,可以更省钱,更有效。因为在网上提供企业的照片、产品档案等多媒体信息有时胜过传统媒体的“千言万语”。据IDC调查,在Internet上做广告促销,可以提高销售数量10倍,而费用只是传统广告的1/10。其次对于买方而言,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传统的原材料采购是一个程序繁锁的过程。而利用Internet,企业可以加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协作,将原材料采购和产品制造过程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体化的信息传递和处理系统。据通用电气公司的报告称:它们利用电子商务采购系统,可以节约采购费用30%,其中人工成本降低20%,材料成本降低10%。另外,借助Internet,企业还可以在全球市场上寻求最优价格的供应商,而不是只局限于原有的几个商家。(3)减少企业的库存。企业为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需求,通常需保持一定的库存量。但企业高库存政策将增加资金占用成本,且不一定能保证产品或材料是适销货品;而企业低库存政策,可能使生产计划受阻,交货延期。因此寻求最优库存控制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目标之一。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则可以改变企业决策中信息不确切和不及时问题。通过Internet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递给企业决策生产,同时也把需求信息及时传递给供应商而适时得到补充供给,从而实现“零库存管理”。(4)缩短企业生产周期。一个产品的生产是许多企业相互协作的结果,因此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销最可能涉及许多关联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可以改变过去由于信息封闭而无谓等待的现象。(5)24小时/天无间断运作,增加了商机。传统的交易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则是一周7天、一天24小时无间断运作,网上的业务可以开展到传统营销人员和广告促销所达不到的市场范围。 拿我们的系统来说,主要包括EDI中心,银行,生产者,物流中心和商场. EDI是一种电子化数据交换的工具,是现代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迅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系统之间的数据往来用标准化、规范化的文件格式、以电子化的方式,通过网络系统在计算机应用系统与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直接地进行信息业务交换与处理。整个过程无需人工介入或以最少的人工介入,以达到无纸完成数据交换。提高企业的效益。EDI中心界面包含三大功能:

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拍卖网站的研究与实现 摘要 因特网与电子商务正在成为21世纪中国经济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它们的发展不仅是中国企业内部改革可以利用的先进技术,还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 商务只有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才能实现其跨地域、低成本、个性化产品与服务、即时高效、信息获得充分、全球配置人力与物力资源等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样利用的结果就是电子商务。 本项目是一个简单的电子商务系统,让每一个人都可以把自己心爱的物品拿出来与人交换,让普通人之间的交易变得如此的简单而有趣。网站的整体结构设计是以一个普通用户的拍卖过程为基础,用户通过注册登陆可以浏览商品信息,同时也可以对商品实现收藏及购买等功能。这个系统采取Windows2000为操作系统平台,采用MicrosoftActiveServerPages即我们所称的ASP来开发,后台数据库采用MicrosoftSQLserver2000。 关键字:电子商务,网上拍卖系统,ASP 目录 1绪论1 开发背景1 网上拍卖网站国内外发展的现状2 网上拍卖网站的研究方法4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5 2电子商务模式研究及网上拍卖网站拍卖设计5 电子商务模式6 网上拍卖6 拍卖6 网上拍卖6 网上拍卖的主要方式7 建立网上拍卖系统的目的和意义8 网上拍卖网站拍卖设计8 可行性研究8 硬件要求10 软件要求11 系统开发方案11 3系统总体设计16 系统结构图17 系统管理模块17 部分模块数据流图18 4数据库设计19 概念设计20 分析与创建数据库20 5详细设计与代码实现24 系统主界面设计与实现25 商品展示模块25 排行榜行模块26 普通用户模块26 登陆模块27 注册模块29 密码找回模块30 个人信息模块31 商品管理模块32 竞拍模块33 结论35 致谢35 参考文献37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欧洲电子商务设想》的文件,旨在为欧洲制定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统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标准化是一项重大而严峻的课题,比如说,在储值卡领域就有20多种互不兼容的标准。文件还反复强调从全球角度提出解决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问题的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欧委会宣布了有关电子商务标准的具体研究项目,并在布鲁塞尔主持召开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化会议。由此可见,关于支付方式及其标准的统一问题,已经列入了欧盟的议事日程之中。 我国目前在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刚刚起步,大量的法律新问题需要研究: (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美国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为特征也应加以研究。 (二)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 (三)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与信用卡类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参照信用卡的有关条款,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却完全是一类新问题,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条文。 (四)刑事侦察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以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察技术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目前法学教育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取证等传统的侦察技术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一)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二)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三)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在我国尚无专门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规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联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均适用于《规定》和《办法》。其中包括在华申请假如我国境内的国际互联网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三资”企业和外国代表机构等单位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另行规定。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网络联网参照本 《规定》和《办法》执行。 《规定》和《办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和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务、信息房屋、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各类功能,以及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有关的其他业务。 《规定》和《办法》还规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通过严格管理,提高全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依法守法,服从管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得到充分保证。 五、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信息为内容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应当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尽管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例如加密技术等能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帮助,但足够和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人提供确定的权利范围,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上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常常包括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新问题。与网络技术关系最密切的还得数版权保护的新问题。信息技术不但给版权制度保护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而且对原有的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就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总之,网络中传输的数字信息包括了各种文字、影像、声音、图形和软件等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的版权归属和保护问题就随之而来了。传统的关于版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能否适应网络发展的需求仍有疑问。为了适应网络这一生命力十分强大的新事物的发展要求,世界各国纷纷修改自己的版权法,相关的国际组织也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两个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条约》对网上的版权的保护和利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在专利领域,网络技术也提出了新的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发明人通过电子信箱与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关发明,这是否构成“公开”,是否影响该发明获得专利时应有的“新颖性”;还有在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商标领域,也存在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为一种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域名的存在和登记规则也在实际中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法律作出规定并进行解决。域名首先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人们不断认识到域名的滥用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扰和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保护权利人利益,防止由于域名的错误使用而产生的侵犯、干扰或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很多,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就呈现出复杂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解决的方法。鉴于这种状况将会妨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在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上隐私权保护是近期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之一,其原因有4种: 一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从业者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费者普遍对当前的隐私权保护状况表示不满。 一一国际合作中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一一立法实践需要研究其他国家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状况。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着手制定求国的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因为要保护网上隐私,除了技术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立法约束。在这种背景下,我国要制定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就必须参考别的国家的立法实践,总结其合理内涵,并且要结合本国实际。我们研究这一问题,就是为了给立法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加快我国网上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步伐。 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 目前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数据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上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并使其规范化。从而,在个人隐私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际上隐私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世界各地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对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我国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的3点建议: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遵循个人数据使用的最小化与适当成本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宜实行法律规范与业界自重相结

[摘要] 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现状 法律对策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以电子方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我国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电子支付概述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实现方式 (1)信用卡支付。可以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网上使用时,它可以在各个银行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因而能够更为快捷的实现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种非现金流通的货币,其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是电子支付的最为重要载体。 (3)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指将传统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电子数据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电子支票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电子数据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用电子支票支付,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银行还能通过网络银行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此,电子支票日益成为高效的电子支付手段。 二、电子支付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各方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对于普通用户。但一直以来,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都是网络银行、卖家、买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成为用户不选择电子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据iResearch2006年度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不选择电子支付的第一原因。 2.电子支付业的规范性问题 中国目前的网络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属于实体银行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但由于各个网络银行业务是由各银行独立开发、推销,开发模式、业务范围和发展规模有较大的差异,发展不均衡。如信用卡业务,各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却不能达成内部的一致协议,实现信用卡的跨行结算。这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既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金,使得整个金融结算系统不能满足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要求。 3.电子支付业监管问题 网络银行作为传统银行补充产物的出现对同传统的银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问题,由于传统的资本管制手段对网络银行失去意义,而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体制还未建立。监管当局必须研究网络银行监管中发生的新问题,如网络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可能对国家货币政策产生的冲击、对资本市场的资金流产生的影响,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还会引发比传统支付手段高得多的交易风险。 4.电子支付的法律支持问题 迄今为止,电子支付业务在我国已经开展8年之久了,然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还不完备,甚至可以说是很缺乏。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两部法律法规。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也使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可以对应。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立法问题和法律环境还远远没有解决。与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同时进行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等法律的修订,也未能体现与电子签名法的衔接。 5.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问题 我国现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子支付中的银行、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金融交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关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法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指导,纠纷更是难以及时解决。三、实现电子支付发展的法律对策 中国的电子支付业才刚刚起步,发展的潜力还很大,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如何实现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应该是当前金融界以及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可采取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对于电子支付业来说,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因此,无论是对商户、消费者、银行还是国家来说,都在尝试用各种可行的方法来尽可能的降低电子支付中的不安全因素。在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方面,网络银行应该是最首要的因素。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支付安全性、可靠性的最重要的技术。为了保障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各银行应该注意对自己网络安全系统的维护,加强安全信息的保护,充分利用密码技术,并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取商户的独立信息以便加以身份的确认。 2.统一电子支付的行业规范 电子支付的发展不仅给传统的支付方式带来了强有力地冲击,同时也给金融业带来了“重新洗牌”的极大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情况,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加紧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吸收融合先进的国际规范与惯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网上支付标准和规范,以减少支付标准不一样带来的风险,同时方便消费者。进一步消除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利因素。 3.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监督。一方面,要通过对其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进行审核,确保只有具有良好信用度和雄厚资金实力的机构进入电子支付系统,以防网络欺诈。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法规的制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的监管力度。 4.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合同法》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这无疑大大的鼓励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有待于完善。例如,修订或改订我国的《票据法》已经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上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确的。 面对电子商务的浪潮,法律明显的表现出了滞后性,这从客观上制约了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开展。国家应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 5.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网络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是由客户利用自己的终端或移动通讯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商,接拨网络银行业务提供商的主机或系统,通过通信系统或互联网传送到银行计算机系统,经过认证系统和网关后才能完成资金转移。应当明确的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客户始终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其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薄弱,为了鼓励电子支付的发展,保护网络银行客户的利益,在法律责任的区分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对于客户在电子支付过程中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等等。同时,国家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三方的法律责任予以区分,使得纠纷发生时可以依法解决。 四、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在21世纪发展迅猛,作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手段,电子支付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是否能够良好的运转,电子商务的优势能否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了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的发展,就应该加快我国的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相关法律的建设,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建立起电子支付业的统一行业规范,加大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力度,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广泛吸取各国相关立法经验与教训,加强国际立法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挑战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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