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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是唯一标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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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是唯一标准毕业论文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1978年“真理标准讨论”确定的结论。其文字表述不准确、不科学。毛泽东主席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文字表述也不准确、不科学。准确的科学的文字表述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所说的“实践的效果”就是实践取得的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结果,就是实践取得的成绩、成就,就是好的结果、利大于弊的结果。实践的效果不但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且是检验实践的唯一标准。这个论断是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修正、完善和发展。笔者认为,对现存的“真理标准”应当进行反思。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其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实践活动都是在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现代社会和今后的社会中,教育实践、科学实验、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标准反思(注:这是中国最新的哲学论文,是最新的哲学观点。但此文已公开发表了,在贵网站不是首发。特作说明。不知贵站是否能发表。此文和《论“真理标准”三要素》都是“真理标准”讨论的论文。《论“真理标准”三要素》也发表过。我有10多篇此类论文,也发表过,可用否?如果此文可用,我将陆续发其它论文。)一、总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1978年“真理标准讨论”确定的结论。笔者认为,这个结论相对于“主观检验”论和“两个凡是”来说,是巨大的进步,是理论的飞跃,但其文字表述不准确、不科学。已故的毛泽东主席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等著名论断早于上述“结论”,在我国流传了几十年。我认为其文字表述也不准确、不科学。笔者认为,准确的科学的文字表述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所说的“实践的效果”就是实践取得的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结果,就是实践取得的成绩、成就,就是好的结果、利大于弊的结果。实践的效果不但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且是检验实践的唯一标准。这个论断是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修正、完善和发展。它比后者更进一步。这个论断完全正确,是客观真理。笔者认为,对现存的“真理标准”应当进行反思。二、什么是实践笔者认为,实践是社会人(主体)有意识地作用于客观世界(客体)的现实的感性的各种形式的活动的总和。人们的一切有意识的物质活动都属于实践的范畴,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是最主要的实践活动,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也是实践活动。侵略战争、恐怖活动、大屠杀、违法犯罪活动、乱砍滥伐等都属于“实践”的范畴。实践是主体和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纽带和桥梁。“民以食为天”。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其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实践活动都是在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现代社会和今后的社会中,教育实践、科学实验、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实践活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又有消极作用、负面影响。实践分为正确实践(包含基本正确的实践)、错误实践、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正确实践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实践,也是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实践。笔者认为,错误实践也可分为一般性错误实践、灾难性实践、反动实践三种类型。一切错误实践都会阻碍或破坏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会使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遭受灾难,或者说是不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盲目实践也会对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很大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盲目实践往往成为错误实践。盲目实践也可能取得或多或少的效益。一部分盲目实践可能会成为正确实践或基本正确的实践。试验性实践是为了察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进行的某种探索性实践活动,如种植试验田、新飞机试飞等等。试验性实践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成功之后广泛推广,失败之后进行多方面的改进再进行试验性实践直至成功或放弃某些试验项目。试验性实践具有积极探索的重要意义,不可忽视。我们对“实践”应当有一个清醒的全面的认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千万不要在“实践”和“正确”之间划等号,否则,对我们正确认识“真理标准”将产生不利影响。实践是否正确,必须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检验之后才能判定其对错。三、认识是什么人们的认识来源于实践和客观世界,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就是思想。思想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思想的内容为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在阶级社会中思想有阶级性。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认识上升为理论。理论就是人们由实践概括出来的关于自然界和社会的知识的有系统的结论。认识、思想、理论都有正确与错误之分。笔者认为,错误的思想或理论是不利于或有害于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生存、发展的,其可分为一般性错误的、灾难性的、反动的三种类型。正确的认识、思想、理论和科学知识就是真理。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其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也就是说,正确认识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是会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真理具有客观性、相对性、绝对性。真理在实践中得到发展。思想或理论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正确思想或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能取得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良好结果,反之,实践将产生阻碍或破坏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生存、发展的不良后果甚至恶劣后果,即不利于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四、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就是确认“认识、思想、理论”是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要想知道“认识、思想、理论”是否正确,是不是真理,那么,“认识、思想、理论”就必须到“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真理的检验场中去接受检验。这是不容置疑的。笔者认为并特别强调,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的过程、实践的结果和历史具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并构成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的检验场,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仅仅是检验和证明“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而不是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的客观尺度,更不是唯一标准。《现代汉语词典》说“‘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标准’也可以是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笔者认为,“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与“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不应当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为一谈,不应当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这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对这个问题缺乏清醒、正确的认识,就会走进理论误区,留下遗憾。我们也不应当把证明思想、理论不是真理的“反面证据”——“实践的不良后果”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为一谈,不应当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缺乏正确认识,就会得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类的错误结论。要想知道思想、理论(以下对“思想、理论”二词择一而用)是不是真理,首先要弄清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否正确,即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首先接受“客观检验标准”检验的是“实践”本身,而不是理论。只有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才能判定实践本身是否正确或基本正确。任何未经过“客观检验标准”检验的实践都不能作为证明理论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亦即符合真理标准的直接证据、第一证据,所以,“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也就无法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了。实践活动都是受理论指导的,在错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都成为错误实践或称问题很严重的实践。用错误实践作为检验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或“唯一标准””说不通的,是不符合逻辑的。有的实践明显正确,似乎不必经过“实践效果”的检验,然而正是因为实践的效果太大、太明显,所以人们才判定实践是正确的,在实际上,实践已经经受了“实践效果”的检验。正确实践是根据“实践的效果”定的。下面,笔者借用体育竞赛、升学考试、期末考试三个实例进行简单论证,用以证明“实践活动本身”或“实践活动过程”不是“检验标准”、“唯一标准”,仅仅是检验手段、检验方法、检验途径、检验过程而已。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就是体育竞赛实践。竞赛过程仅仅是检验参赛各方指导思想、战略战术是否正确、谁胜谁负、名次排列对错的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唯一过程,其无法成为检验参赛各方指导思想、战略战术是否正确、谁胜谁负、名次排列对错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只有比赛取得的超越对手的优异成绩才最有发言权、证明力和说服力,只有它才是检验胜方指导思想、战略战术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只有它才是检验己方胜负、名次是否第一或靠前的唯一标准。强队战胜弱队属于自然现象,弱队战胜强队也屡见不鲜。竞赛过程可能精彩,令人为之鼓掌欢呼,也可能不精彩,令人惋惜、懊悔。尽管比赛有偶然性,但主要看比赛结果、特别是要看比赛成绩。比赛成绩决定胜负,而超越对手的优异成绩就是获胜的唯一证据,也是唯一的检验标准。较差的比赛成绩只是“作负”的证据即反面证据,它不能成为检验标准,因其不合准则。升学考试活动就是升学考试实践。仅就学业和智育发展而言,考试活动过程仅仅是检验或证明学生是否完成学业、有无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唯一过程,但不是检验考生是否完成学业、有无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是法定的录取标准,是唯一的检验标准。考生考取的优异成绩、合格成绩(录取分数线以上的成绩)与“被录取”发生直接关系,它合于录取标准即合于准则,它就是证明该考生完成学业、具有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唯一证据,它是检验考生是否完成学业、是否具有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唯一标准。(在这里,笔者把“录取标准”作为准则来看,把优异的、合格的考试成绩作为合于准则的比较核对物来看待。)而“考试活动”或说“考试过程”不能和“录取标准”作比较、核对,所以,它不能成为检验考生是否完成学业、是否具有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此例是实践活动不可作为“真理标准”或“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的铁证。学生的期末考试就是考试实践。除了平时测验、口试、实际操作测试之外,期末考试活动本身或说考试过程只是检验或证明学生一个学期学习成绩好差的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唯一过程,而不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好或差的标准,更不是唯一标准。在“百分制”的条件下,一百分应当是评价、判断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理论上的唯一标准。然而,在考试实践中,一百分较为难得,绝大多数人得不到一百分,所以,人们就借用了一个接近一百分的衡量标准,用以衡量学生的学习成绩。这个在实际上可以运用的检验标准就是“优异成绩”。学生在考试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就是证明该生完成学业、学习好的直接证据、唯一证据。“优异成绩”就是检验学习成绩好不好的唯一标准。以上三个实例,把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果混在一起作为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竞赛过程、考试过程即实践过程无法成为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实践结果不一定合于准则。三个实例说的“检验标准”好象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是检验成绩的标准。笔者认为,检验成绩的标准应当附属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范畴。“真理标准”就是实践的效果,就是用实践所取得成果、成绩、成就去检验、证明理论是不是真理。上述三个实例分别属于体育实践、教育实践的范畴。 笔者再补说一例。吃药治病即医疗实践及其结果是检验“药”的检验场,是检验“药”的质量即确认“好药”的 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唯一过程,其有检验“药”是不是好药的功能,但其不是检验“药”是不是好药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因为吃药之后会出现良好的医疗效果,使病情逐渐好转或快速好转或痊愈,也可能出现治不好病的情况甚至会出现不良后果或恶果。良好的医疗效果是确认“此药”是好药的唯一标准,“没有良好的医疗效果或无明显疗效、有不良后果或恶果”只是证明“此药”不符合“好药标准”的有力证据即反面证据,其不可作为“好药的标准”或“好药的唯一标准”。“好药的标准”或“好药的唯一标准”只能是良好的医疗效果,别无选择。 退一步说,如果上述四个实例不属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范畴,那么,其也与“真理标准”问题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二者的“论理”是相同的。用上述四个实例来论证“真理标准”问题是贴切的,是较为恰当的类比,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错在哪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错误的论断、错误的结论。这是无可置疑的。其错误如下。第一,在于上述“论断”、“结论”的主张者(以下简称“主张者”)对“真理标准”的性质和“实践”的性质缺乏深入的思考和分析。“真理标准”是“正确”的代表,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是它的根本特性,是它的准则。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是决不可作为“真理标准”的,因其不合真理标准的“准则”。“真理标准”的第一要求是“必须正确”。“主张者”把包含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正确实践在内的“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是明显的错误。“主张者”没有把实践分成正确实践、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即没有按实践的性质进行分类,可能把“实践”和“正确”划等号了,可能把“实践”作为纯粹的褒义词来使用了。可能在“主张者”和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心中或眼中,实践就是人们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不包含“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以外的活动。也许“主张者”和人们对“实践”还有别的看法。如果把人类的所有实践活动都归于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就错误了,因为人们的实践活动还包含有意识地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等等错误实践。把正确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也不正确。因为实践是否正确,必须接受“实践效果”——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当“实践”被“实践的效果”验明为正确实践时,指导实践的“理论‘随之或同时被“实践的效果”验明是真理了,”理论“已没必要再接受“实践”的检验了,正确实践没有检验“理论”的机会了,因而,正确实践也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更不能成为“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感性认识还是可以理解的,作为理性认识是不准确、不科学的。第二,在于“主张者”没有把“实践”和“实践的结果”加以区分,更没有对“实践的结果”进行“良好结果”、“不良后果”的分类,在“论断”或“结论”中,没有单独提出“实践的效果”这一关键性概念,没有把“实践的效果”定为“真理标准”,而是把“实践”和“实践的结果”混在一起作为“真理标准”、“唯一标准”了,也就是把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及检验和证明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功能”和检验真理的“标准”、“唯一标准”相混淆了,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了。这是“主张者”及其“论断”、“结论”所犯的关键性错误。没有把“实践的效果”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唯一标准”是“主张者”所犯的最大错误。把“实践的结果”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也不正确,因为实践的结果包含良好结果、不良后果、恶劣后果,所以,实践的结果不合于准则,不可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笔者认为,“主张者”把证明理论不是真理的证据,即“反面证据”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淆起来,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了。这是明显的错误。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看起来是用词不妥当、不准确、不科学,但应当说有其思想根源,也可以说是思考还未进入深层次,还缺乏深入的分析。“主张者”及其“论断”、“结论”产生错误的思想根源是没有弄清什么可以作为“真理标准”,什么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没有认识到“实践”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也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也即必须接受“实践效果”的检验。毛泽东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等著名论断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结论思路相同,二者一脉相承,二者的错误之处是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二者的正确之处是特别注重实践,这是很可贵的。二者仅有的差别是“只能”和“唯一”的文字差别,可以说“二者”没有根本差别。我认为,这和毛泽东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等著名论断对“真理标准讨论”产生的权威效应、重大影响有极大的关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真理标准”大讨论很难摆脱毛泽东“著名论断”的权威效应和重大影响。这是不容置疑的。六、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认为,实践的“良好结果”和“不良后果”能从正反两个方面证实“实践”、“理论、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也就是说实践的“良好结果”和“不良后果”能从正反两方面证明“理论”是不是真理。《现代汉语词典》说“甲事物能证明乙事物的真实性,甲就是乙的证据”。据此,我们可以说实践的效果是证明“实践”、“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也即正面证据;实践的不良后果是证明“实践”、“理论、‘真理’”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即不符合真理标准的直接证据,也称反面证据。实践的效果既然是证明“实践”、“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就可以把实践的效果作为检验“实践”、“理论、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客观标准,而且是唯一标准。 这就是说,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的唯一标准,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为只有实践的效果能作为证明“实践”、“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唯一证据和唯一“比较核对物”,所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别无选择。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经常发生严重错误,在很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和客观规律摸不着头脑,看不清它的本质,所以,人们无法用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检验“认识、理论”是不是真理,只能借用一个符合准则的事物来作“比较核对物”,来作检验真理的标准。我认为,这个“比较核对物”是实践的效果,而不是实践。实践的效果作为实践的良好结果,作为主体改造客体取得的成果、成就,作为新产生的客观事实,最有证明力和说服力,最适合作“比较核对物”。事实胜于雄辩。它是直接的最明显最有证明力的能证实“理论”是真理的唯一证据,它具有伟大的检验力,具有检验“实践”的功能同时具有检验“理论、真理”的功能,因为实践的效果具有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实践产生的不良后果大于它取得的良好结果,就可以说实践的不良后果反证了实践活动是盲目的或是错误的,是不符合客观检验标准——“真理标准”的,即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随之或同时也反证了指导实践的“理论”不正确,判定其不是真理。实践取得的良好结果大于不良后果,就证明了实践活动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是正确或基本正确的,随之或同时也证实了指导实践的“理论”是真理。经过实践效果的检验,已经反证了中国文化大革命实践是灾难性实践,随之或同时反证了指导其实践的理论不合乎“真理标准”,是错误的,笔者称其为灾难性理论,因其使文化大革命成为灾难性实践;已经反证了1994年卢旺达种族大屠杀实践及其指导思想都是错误的、灾难性的、反动的,因为卢旺达在百天之内屠杀了80万至100万人,几乎造成种族灭绝,其恶果令世界震惊;已经反证了任何侵略战争实践及其指导思想都是灾难性的、反动的,侵略战争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已经反证了恐怖活动实践及其指导思想是灾难性的、反动的,是反人民、反人类的,因为恐怖活动实践及其指导思想使若干无辜民众(包括妇女、儿童)遭到袭击,倒在了血泊之中,使人们遭受灾难,并使人们陷入极度的恐惧之中,其破坏了社会秩序,破坏了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发展。实践的不良后果、恶劣后果反证了大量的实践及其指导思想不符合真理标准,是错误的或者是灾难性的或者是反动的。实践的效果证实了数不清的实践及其指导思想是正确的、科学的或是基本正确的,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证实了指导这些实践的思想是真理。 退一步说,“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相对真理,其有一定的正确性,但不完全正确。“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是比前者更正确、更科学的论断。前者已成为过时的真理,后者是对前者的修正、补充和发展。我们应当用后者取代前者。这是真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七、结论综上所述,结论如下:实践的效果是能证实“实践”、“思想、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简化的文字表述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永恒的哲学命题,这是普遍的哲学原理。“实践”、“思想、理论、真理”都不可避免地自然而然地通过实践这个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接受实践效果的检验,“实践”、“思想、理论、真理”要不断地反复地接受实践效果的检验,并且要根据客观事物或客观世界的变化对错误认识和过时的“真理”进行修正。在历史中被真理标准判定为“正确”的实践和真理也要经受“历史发展”的考验。我们要特别强调、特别注重实践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也就是要特别强调、特别注重实践的效果。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早发现问题和错误,不断修正指导实践的思想或理论,尽快改正实践中的错误,减少失误,尽力消除负面影响,不要因为短期效益、眼前利益而牺牲或损害长远效益、重大利益,避免或扫除盲目实践和错误实践,争取让实践结出更多的丰硕之果,以促进人民、国家、人类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以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以促进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我们必须把握“实践的效果”这个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时要特别注重这个“唯一标准”的客观性、相对性、绝对性,也就是要正确把握并坚持这个“唯一标准”的辩证统一关系。

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比较多的好

高中政治哲学的东西,作为曾经的文科生的我,跟你打个招呼.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真理的本性来看,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他的本性在于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单从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都无法判明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 实践是人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是联结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 实践的这些特点和优点决定了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坚持实践标准,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只有坚持实践标准,才能真正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进一步破除束缚改革的旧的思想观念和条条框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只有坚持实践标准,才能深入实际,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敢闻敢干,大胆创新,不断探索和创造各种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以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形式,把改革推向前进.只有坚持实践标准,才能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纠正错误,使改革不断完善.

实践唯一标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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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1978年“真理标准讨论”确定的结论。其文字表述不准确、不科学。毛泽东主席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文字表述也不准确、不科学。准确的科学的文字表述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所说的“实践的效果”就是实践取得的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结果,就是实践取得的成绩、成就,就是好的结果、利大于弊的结果。实践的效果不但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且是检验实践的唯一标准。这个论断是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修正、完善和发展。笔者认为,对现存的“真理标准”应当进行反思。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其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实践活动都是在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现代社会和今后的社会中,教育实践、科学实验、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标准反思(注:这是中国最新的哲学论文,是最新的哲学观点。但此文已公开发表了,在贵网站不是首发。特作说明。不知贵站是否能发表。此文和《论“真理标准”三要素》都是“真理标准”讨论的论文。《论“真理标准”三要素》也发表过。我有10多篇此类论文,也发表过,可用否?如果此文可用,我将陆续发其它论文。)一、总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1978年“真理标准讨论”确定的结论。笔者认为,这个结论相对于“主观检验”论和“两个凡是”来说,是巨大的进步,是理论的飞跃,但其文字表述不准确、不科学。已故的毛泽东主席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等著名论断早于上述“结论”,在我国流传了几十年。我认为其文字表述也不准确、不科学。笔者认为,准确的科学的文字表述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所说的“实践的效果”就是实践取得的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结果,就是实践取得的成绩、成就,就是好的结果、利大于弊的结果。实践的效果不但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且是检验实践的唯一标准。这个论断是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修正、完善和发展。它比后者更进一步。这个论断完全正确,是客观真理。笔者认为,对现存的“真理标准”应当进行反思。二、什么是实践笔者认为,实践是社会人(主体)有意识地作用于客观世界(客体)的现实的感性的各种形式的活动的总和。人们的一切有意识的物质活动都属于实践的范畴,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是最主要的实践活动,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也是实践活动。侵略战争、恐怖活动、大屠杀、违法犯罪活动、乱砍滥伐等都属于“实践”的范畴。实践是主体和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纽带和桥梁。“民以食为天”。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其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实践活动都是在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现代社会和今后的社会中,教育实践、科学实验、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实践活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又有消极作用、负面影响。实践分为正确实践(包含基本正确的实践)、错误实践、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正确实践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实践,也是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实践。笔者认为,错误实践也可分为一般性错误实践、灾难性实践、反动实践三种类型。一切错误实践都会阻碍或破坏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会使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遭受灾难,或者说是不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盲目实践也会对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很大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盲目实践往往成为错误实践。盲目实践也可能取得或多或少的效益。一部分盲目实践可能会成为正确实践或基本正确的实践。试验性实践是为了察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进行的某种探索性实践活动,如种植试验田、新飞机试飞等等。试验性实践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成功之后广泛推广,失败之后进行多方面的改进再进行试验性实践直至成功或放弃某些试验项目。试验性实践具有积极探索的重要意义,不可忽视。我们对“实践”应当有一个清醒的全面的认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千万不要在“实践”和“正确”之间划等号,否则,对我们正确认识“真理标准”将产生不利影响。实践是否正确,必须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检验之后才能判定其对错。三、认识是什么人们的认识来源于实践和客观世界,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就是思想。思想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思想的内容为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在阶级社会中思想有阶级性。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认识上升为理论。理论就是人们由实践概括出来的关于自然界和社会的知识的有系统的结论。认识、思想、理论都有正确与错误之分。笔者认为,错误的思想或理论是不利于或有害于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生存、发展的,其可分为一般性错误的、灾难性的、反动的三种类型。正确的认识、思想、理论和科学知识就是真理。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其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也就是说,正确认识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是会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真理具有客观性、相对性、绝对性。真理在实践中得到发展。思想或理论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正确思想或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能取得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良好结果,反之,实践将产生阻碍或破坏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生存、发展的不良后果甚至恶劣后果,即不利于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四、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就是确认“认识、思想、理论”是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要想知道“认识、思想、理论”是否正确,是不是真理,那么,“认识、思想、理论”就必须到“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真理的检验场中去接受检验。这是不容置疑的。笔者认为并特别强调,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的过程、实践的结果和历史具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并构成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的检验场,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仅仅是检验和证明“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而不是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的客观尺度,更不是唯一标准。《现代汉语词典》说“‘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标准’也可以是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笔者认为,“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与“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不应当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为一谈,不应当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这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对这个问题缺乏清醒、正确的认识,就会走进理论误区,留下遗憾。我们也不应当把证明思想、理论不是真理的“反面证据”——“实践的不良后果”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为一谈,不应当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缺乏正确认识,就会得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类的错误结论。要想知道思想、理论(以下对“思想、理论”二词择一而用)是不是真理,首先要弄清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否正确,即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首先接受“客观检验标准”检验的是“实践”本身,而不是理论。只有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才能判定实践本身是否正确或基本正确。任何未经过“客观检验标准”检验的实践都不能作为证明理论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亦即符合真理标准的直接证据、第一证据,所以,“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也就无法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了。实践活动都是受理论指导的,在错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都成为错误实践或称问题很严重的实践。用错误实践作为检验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或“唯一标准””说不通的,是不符合逻辑的。有的实践明显正确,似乎不必经过“实践效果”的检验,然而正是因为实践的效果太大、太明显,所以人们才判定实践是正确的,在实际上,实践已经经受了“实践效果”的检验。正确实践是根据“实践的效果”定的。下面,笔者借用体育竞赛、升学考试、期末考试三个实例进行简单论证,用以证明“实践活动本身”或“实践活动过程”不是“检验标准”、“唯一标准”,仅仅是检验手段、检验方法、检验途径、检验过程而已。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就是体育竞赛实践。竞赛过程仅仅是检验参赛各方指导思想、战略战术是否正确、谁胜谁负、名次排列对错的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唯一过程,其无法成为检验参赛各方指导思想、战略战术是否正确、谁胜谁负、名次排列对错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只有比赛取得的超越对手的优异成绩才最有发言权、证明力和说服力,只有它才是检验胜方指导思想、战略战术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只有它才是检验己方胜负、名次是否第一或靠前的唯一标准。强队战胜弱队属于自然现象,弱队战胜强队也屡见不鲜。竞赛过程可能精彩,令人为之鼓掌欢呼,也可能不精彩,令人惋惜、懊悔。尽管比赛有偶然性,但主要看比赛结果、特别是要看比赛成绩。比赛成绩决定胜负,而超越对手的优异成绩就是获胜的唯一证据,也是唯一的检验标准。较差的比赛成绩只是“作负”的证据即反面证据,它不能成为检验标准,因其不合准则。升学考试活动就是升学考试实践。仅就学业和智育发展而言,考试活动过程仅仅是检验或证明学生是否完成学业、有无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唯一过程,但不是检验考生是否完成学业、有无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是法定的录取标准,是唯一的检验标准。考生考取的优异成绩、合格成绩(录取分数线以上的成绩)与“被录取”发生直接关系,它合于录取标准即合于准则,它就是证明该考生完成学业、具有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唯一证据,它是检验考生是否完成学业、是否具有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唯一标准。(在这里,笔者把“录取标准”作为准则来看,把优异的、合格的考试成绩作为合于准则的比较核对物来看待。)而“考试活动”或说“考试过程”不能和“录取标准”作比较、核对,所以,它不能成为检验考生是否完成学业、是否具有升学资格升学水平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此例是实践活动不可作为“真理标准”或“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的铁证。学生的期末考试就是考试实践。除了平时测验、口试、实际操作测试之外,期末考试活动本身或说考试过程只是检验或证明学生一个学期学习成绩好差的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唯一过程,而不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好或差的标准,更不是唯一标准。在“百分制”的条件下,一百分应当是评价、判断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理论上的唯一标准。然而,在考试实践中,一百分较为难得,绝大多数人得不到一百分,所以,人们就借用了一个接近一百分的衡量标准,用以衡量学生的学习成绩。这个在实际上可以运用的检验标准就是“优异成绩”。学生在考试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就是证明该生完成学业、学习好的直接证据、唯一证据。“优异成绩”就是检验学习成绩好不好的唯一标准。以上三个实例,把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果混在一起作为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竞赛过程、考试过程即实践过程无法成为检验标准或唯一标准,实践结果不一定合于准则。三个实例说的“检验标准”好象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是检验成绩的标准。笔者认为,检验成绩的标准应当附属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范畴。“真理标准”就是实践的效果,就是用实践所取得成果、成绩、成就去检验、证明理论是不是真理。上述三个实例分别属于体育实践、教育实践的范畴。 笔者再补说一例。吃药治病即医疗实践及其结果是检验“药”的检验场,是检验“药”的质量即确认“好药”的 唯一手段、唯一方法、唯一途径、唯一过程,其有检验“药”是不是好药的功能,但其不是检验“药”是不是好药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因为吃药之后会出现良好的医疗效果,使病情逐渐好转或快速好转或痊愈,也可能出现治不好病的情况甚至会出现不良后果或恶果。良好的医疗效果是确认“此药”是好药的唯一标准,“没有良好的医疗效果或无明显疗效、有不良后果或恶果”只是证明“此药”不符合“好药标准”的有力证据即反面证据,其不可作为“好药的标准”或“好药的唯一标准”。“好药的标准”或“好药的唯一标准”只能是良好的医疗效果,别无选择。 退一步说,如果上述四个实例不属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范畴,那么,其也与“真理标准”问题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二者的“论理”是相同的。用上述四个实例来论证“真理标准”问题是贴切的,是较为恰当的类比,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错在哪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错误的论断、错误的结论。这是无可置疑的。其错误如下。第一,在于上述“论断”、“结论”的主张者(以下简称“主张者”)对“真理标准”的性质和“实践”的性质缺乏深入的思考和分析。“真理标准”是“正确”的代表,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是它的根本特性,是它的准则。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是决不可作为“真理标准”的,因其不合真理标准的“准则”。“真理标准”的第一要求是“必须正确”。“主张者”把包含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正确实践在内的“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是明显的错误。“主张者”没有把实践分成正确实践、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即没有按实践的性质进行分类,可能把“实践”和“正确”划等号了,可能把“实践”作为纯粹的褒义词来使用了。可能在“主张者”和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心中或眼中,实践就是人们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不包含“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以外的活动。也许“主张者”和人们对“实践”还有别的看法。如果把人类的所有实践活动都归于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就错误了,因为人们的实践活动还包含有意识地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等等错误实践。把正确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也不正确。因为实践是否正确,必须接受“实践效果”——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当“实践”被“实践的效果”验明为正确实践时,指导实践的“理论‘随之或同时被“实践的效果”验明是真理了,”理论“已没必要再接受“实践”的检验了,正确实践没有检验“理论”的机会了,因而,正确实践也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更不能成为“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感性认识还是可以理解的,作为理性认识是不准确、不科学的。第二,在于“主张者”没有把“实践”和“实践的结果”加以区分,更没有对“实践的结果”进行“良好结果”、“不良后果”的分类,在“论断”或“结论”中,没有单独提出“实践的效果”这一关键性概念,没有把“实践的效果”定为“真理标准”,而是把“实践”和“实践的结果”混在一起作为“真理标准”、“唯一标准”了,也就是把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及检验和证明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功能”和检验真理的“标准”、“唯一标准”相混淆了,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了。这是“主张者”及其“论断”、“结论”所犯的关键性错误。没有把“实践的效果”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唯一标准”是“主张者”所犯的最大错误。把“实践的结果”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也不正确,因为实践的结果包含良好结果、不良后果、恶劣后果,所以,实践的结果不合于准则,不可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笔者认为,“主张者”把证明理论不是真理的证据,即“反面证据”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淆起来,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了。这是明显的错误。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看起来是用词不妥当、不准确、不科学,但应当说有其思想根源,也可以说是思考还未进入深层次,还缺乏深入的分析。“主张者”及其“论断”、“结论”产生错误的思想根源是没有弄清什么可以作为“真理标准”,什么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没有认识到“实践”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也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也即必须接受“实践效果”的检验。毛泽东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等著名论断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结论思路相同,二者一脉相承,二者的错误之处是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二者的正确之处是特别注重实践,这是很可贵的。二者仅有的差别是“只能”和“唯一”的文字差别,可以说“二者”没有根本差别。我认为,这和毛泽东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等著名论断对“真理标准讨论”产生的权威效应、重大影响有极大的关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真理标准”大讨论很难摆脱毛泽东“著名论断”的权威效应和重大影响。这是不容置疑的。六、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认为,实践的“良好结果”和“不良后果”能从正反两个方面证实“实践”、“理论、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也就是说实践的“良好结果”和“不良后果”能从正反两方面证明“理论”是不是真理。《现代汉语词典》说“甲事物能证明乙事物的真实性,甲就是乙的证据”。据此,我们可以说实践的效果是证明“实践”、“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也即正面证据;实践的不良后果是证明“实践”、“理论、‘真理’”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即不符合真理标准的直接证据,也称反面证据。实践的效果既然是证明“实践”、“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就可以把实践的效果作为检验“实践”、“理论、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客观标准,而且是唯一标准。 这就是说,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的唯一标准,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为只有实践的效果能作为证明“实践”、“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唯一证据和唯一“比较核对物”,所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别无选择。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经常发生严重错误,在很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和客观规律摸不着头脑,看不清它的本质,所以,人们无法用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检验“认识、理论”是不是真理,只能借用一个符合准则的事物来作“比较核对物”,来作检验真理的标准。我认为,这个“比较核对物”是实践的效果,而不是实践。实践的效果作为实践的良好结果,作为主体改造客体取得的成果、成就,作为新产生的客观事实,最有证明力和说服力,最适合作“比较核对物”。事实胜于雄辩。它是直接的最明显最有证明力的能证实“理论”是真理的唯一证据,它具有伟大的检验力,具有检验“实践”的功能同时具有检验“理论、真理”的功能,因为实践的效果具有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实践产生的不良后果大于它取得的良好结果,就可以说实践的不良后果反证了实践活动是盲目的或是错误的,是不符合客观检验标准——“真理标准”的,即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随之或同时也反证了指导实践的“理论”不正确,判定其不是真理。实践取得的良好结果大于不良后果,就证明了实践活动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是正确或基本正确的,随之或同时也证实了指导实践的“理论”是真理。经过实践效果的检验,已经反证了中国文化大革命实践是灾难性实践,随之或同时反证了指导其实践的理论不合乎“真理标准”,是错误的,笔者称其为灾难性理论,因其使文化大革命成为灾难性实践;已经反证了1994年卢旺达种族大屠杀实践及其指导思想都是错误的、灾难性的、反动的,因为卢旺达在百天之内屠杀了80万至100万人,几乎造成种族灭绝,其恶果令世界震惊;已经反证了任何侵略战争实践及其指导思想都是灾难性的、反动的,侵略战争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已经反证了恐怖活动实践及其指导思想是灾难性的、反动的,是反人民、反人类的,因为恐怖活动实践及其指导思想使若干无辜民众(包括妇女、儿童)遭到袭击,倒在了血泊之中,使人们遭受灾难,并使人们陷入极度的恐惧之中,其破坏了社会秩序,破坏了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发展。实践的不良后果、恶劣后果反证了大量的实践及其指导思想不符合真理标准,是错误的或者是灾难性的或者是反动的。实践的效果证实了数不清的实践及其指导思想是正确的、科学的或是基本正确的,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证实了指导这些实践的思想是真理。 退一步说,“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相对真理,其有一定的正确性,但不完全正确。“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是比前者更正确、更科学的论断。前者已成为过时的真理,后者是对前者的修正、补充和发展。我们应当用后者取代前者。这是真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七、结论综上所述,结论如下:实践的效果是能证实“实践”、“思想、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简化的文字表述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永恒的哲学命题,这是普遍的哲学原理。“实践”、“思想、理论、真理”都不可避免地自然而然地通过实践这个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接受实践效果的检验,“实践”、“思想、理论、真理”要不断地反复地接受实践效果的检验,并且要根据客观事物或客观世界的变化对错误认识和过时的“真理”进行修正。在历史中被真理标准判定为“正确”的实践和真理也要经受“历史发展”的考验。我们要特别强调、特别注重实践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也就是要特别强调、特别注重实践的效果。在实践活动过程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早发现问题和错误,不断修正指导实践的思想或理论,尽快改正实践中的错误,减少失误,尽力消除负面影响,不要因为短期效益、眼前利益而牺牲或损害长远效益、重大利益,避免或扫除盲目实践和错误实践,争取让实践结出更多的丰硕之果,以促进人民、国家、人类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以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以促进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我们必须把握“实践的效果”这个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时要特别注重这个“唯一标准”的客观性、相对性、绝对性,也就是要正确把握并坚持这个“唯一标准”的辩证统一关系。

爸爸出差带回一盘兰花,很漂亮!兰花不能暴晒,所以我把它安置在了近乎黑暗的我的卧室,精心照料后,竟开出了花!散发出一股它所特有的幽香。兰花,又被称为君子兰,自古以来,兰花就是君子的体现,它没有牡丹的华贵,也没有玫瑰的艳丽,但它有自己的特色:清高!清高,一个多么朦胧的字眼!人们对它的认识仅限于不做别人要求的不法的事,这就是清高!但是社会告诉我,错了!兰花,没有选择喧嚣的城市,而选择了空旷无人的山谷,兰花的清高,就在于它不被世俗所玷污,它有一种清新脱俗的气质,不为金钱、权势、荣誉所动!兰花的这种精神,真可谓是“出淤泥而不染!”但是,能够像兰花这样做的人世间又有几人?当金钱、权势、荣誉摆在眼前时,难道你还能大义凛然地说:“这一切只是过眼云烟,它们对我没有任何意义!”恐怕不能吧?即使有,也是寥寥无几!从前,有一家工厂下班后,几位女工在聊天,刚巧被经理撞见了,经理没说话就给了这个女工一巴掌。可是事后,当这位经理了解到这几位女工已经下班了,她们留下来是想看看还有什么可帮忙的时候,经理立即把这个女工叫到办公室,给了她一个信封,挥挥手让她出去了,女工打开信封,见到信封里面躺着几百元钱,她笑了,对经理打她的事忘得一干二净,虽然我们要宽以待人,但是这种丧失了人格的作法不免更让人感到深深的不耻!难道我们的人格就只值那区区的几百元钱吗?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①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认识。要判定主观是否符合客观,就必须对主观和客观进行比较,这也就是说,作为真理的标准,必须具有把主观和客观联结起来的特点。②在人的主观认识范围内不可能找到真理的标准,我们不能用主观检验主观,用认识检验认识。客观事物本身也不可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客观事物也不能把主观认识和其自身加以对照。③实践是精神见之于物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除具有普遍性的优点外,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优点。所谓“直接现实性”,是指实践可把正确的认识变成直接的现实。这样,实践就成为沟通主观和客观之关系的桥梁。④这样,人们在实践过程中,能够以一定的认识作为指导改造世界,并直接引出现实的结果。如果人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就证明了这种认识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不正确的。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确定又不确定。①实践标准的绝对性、确定性表现在:其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的客观标准。其二,人类的认识归根到底都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从长远看,实践可以检验一切认识。一切正确的认识终将被实践肯定,一切错误的认识终将被实践推翻。②实践标准的相对性、不确定性表现在:其一,实践检验认识是一个过程,每一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能完全证实或驳倒所在时代提出的一切学说,同时,已被实践所证实的某种正确认识,也要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其二,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所证实的某种认识的正确性,是相对的、有限度的。③坚持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是在坚持真理标准问题上的辩证法。只看到实践标准的绝对性而否认其相对性,会导致绝对主义的思想僵化;只看到实践标准的相对性而否认其绝对性,会导致相对主义、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实践标准与逻辑证明逻辑证明在认识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①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使实践检验由特殊提高到普遍。②为实践检验提供理论依据,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然而,逻辑证明不能成为同实践标准相并列的第二条真理标准,它是不能离开实践的。①逻辑证明所遵守的规则是在实践中产生的。②逻辑证明所依据的前提是否正确,要由实践来检验。③逻辑证明的思维过程和结论是否正确,还必须回到实践中去,由实践来作最后的检验。

论文作为学位授予唯一标准

研究生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吗

研究生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吗,很多刚毕业的应届生都讨论与烦恼的问题,毕业之后该去哪里,找什么样的工作,工作好找吗,其实现在工作还是好找的吗,但想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却非常的难。研究生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吗。

考研之后是不是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

考研后不一定可以找到好的工作。很多人选择考研,也并非只是想找一个好的工作,也是为了提升自己,让自己在未来的工作中,有更多的知识可以使用。

比如,有很多大企业的老板,他们所处的职位已经是他们公司最高的那个职位,但是他们依然会选择去读一个MBA,来提升自我。可见,有的人选择考研并不是为了找到一个更好的工作,仅仅只是为了提升自己。

当然,也有人是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而念研究生的。像教师这个职业,越好的学校对教师的学历要求就越高。比如,在大城市里面的小学,对老师的学历的要求都是研究生。而在三线城市里面,对老师学历的要求则是大专就够了。

我有一个同学,就是为了可以去更好的学校教书,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就读了一个师范的研究生。毕业之后,她不仅考到了重点中学的教师岗位,还获得了学校的奖金补贴,

一共是10万元的人才补贴。 这类人考研之后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因为他们就是为了好工作而去读研究生的,目标特别的明确。

还有一些人考研仅仅只是为了逃避现实社会,根本没有考虑未来的职业。比如,很多刚刚毕业出来的大学生,因为不适应职场生活,就想要回去继续读书。于是选择了考研这条路,考上之后,他们就能如愿的继续做一个学生,继续在象牙塔里面生活。

这类人在考研之后,不一定就能找到一份好工作,因为他们读研究生的目的不明确,没有为自己的未来打算。所以,考研之后不一定就能找到好工作。

研究生毕业找工作好找吗

在高校中,教师不仅需要负责教学活动,还需要每年产生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有的.老师把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的压力转嫁给学生,甚至要求学生拿快递、陪喝酒社交等与学业无关的事情。学生需要自己写毕业论文和小论文。他们还需要加班,每天熬夜为导师工作。有的导师会给点奖励,有的则身无分文。

许多人认为不为导师工作是一件大事。事实上,没有这么简单的事情,因为他们是毕业的大权

完全掌握在导师的手里,有些期刊不接受学生单独发表的论文,需要挂上导师的姓名,从而让导师对发表的论文起到一个把关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经过导师的签字才能够参加毕业答辩,否则学生连毕业答辩的资格都没有,更别说顺利毕业了。

原因分析

高校为什么会把学生的毕业与论文发表挂钩呢?其一,对于研究生教育而言,论文可以作为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的一大体现,因此,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其二,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目前很多机构如校友会、软科、泰晤士等研究机构每年都对各大高校进行排名,其排名的指标之一就是高校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

因此,高校为了提升学校在各大榜单中的排名,于是要求学生必须发表论文,否则不能够顺利毕业。

论文发表乱象

鉴于目前高校“唯论文”论的情况,自然而然催生出了很多论文发表乱象,比如很多的期刊在发表论文时需要收取数目不菲的“版面费”,而对论文的质量要求很低,借此进行盈利,而一些学生为了顺利毕业也只能发表论文在这样的期刊上;甚至催生出了论】文代【写这样的学术不端行为。

研究生迎来好消息,论文不再是阻碍了,家长纷纷表示:以后更容易毕业了

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也出手了,教育部明确提出破除高校“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十不得”,其中有一条就是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还有一条是不得盲目和宣传各类机构发布的高校排行榜,不过度依赖以论文发表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排行性评价;这样一来,高校强制学生发表论文的动机就减弱了。

比如,清华大学就进行了实际的改变,该校已经宣布:不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该校的学生不是必须发表论文才能毕业,清华大学作为我国最好的大学之一,已经起到了带头作用;而湖北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也要求克服唯论文现象,

正在落实该意见。对于在读研究生来说,这真是一个大好的消息,家长纷纷表示,以后可能容易毕业了,希望其他省份和高校尽快落实实施细节。

当然,如果各校都取消了论文发表这一项硬性规定,高校应该对学生的培养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不能让学生的培养质量下降。对于论文与毕业挂钩这种现象,你怎么看待?欢迎留言交流。

研究生生活累吗?

累,还好,收获。

没有一种生活是不苦的,看苦的程度。很容易发现其实研究生的生活比本科累的,压力也大,作为一名研究生需要看很多的文献也需要付出很多。

衡量研究生毕业的要求高不高的尺子我不知道在哪里,但是我知道研究生毕业未必要求过英语六级,一般研究生毕业的要求一般以论文为主要指标,有的学校要求发表SCI论文,有的发表EI,有的要求是第一或者第二作者等。实际上这把尺子在你心里,你如果想混着过日子,毋庸置疑你会很轻松地过学校毕业的要求,但是你过不了社会那一关。

考上研究生无疑为我打开了人生更多可能,来上了研究生之后整个人变得更谦虚更低调了,更懂得如何真心欣赏别人,看到别人的长处。

研究生的收获:

1、学会谦虚,应为周围都是牛人。

2、机会变多了。

3、学会真正活在知识的海洋里。

4、体验生活、更热爱生活了。

清华的这一规定给许多学生创造了条件,让一些没有发表论文而特别有才华的学生,有了机会。

意味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学术学位论文的真实性、有效性严谨性。避免导师在论文的学术实用性,数据引用的真实有效性上的不良导向。

有过研究生经历的同仁们,自然会对上学期间要求硬性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几篇论文作为能否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重要参考标准,如果没有按时按量发表到制定标准的期刊文献上,你连参加毕业答辩的机会都没有。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严格尊重这条规定。而清华大学做出了一个破天荒的决定,清华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不再硬性要求上学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这可以说是给所有的清华硕士研究生解绑了。他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他们所研究的课题之中,不要求在期刊上发表论文,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随意的毕业,最后的毕业学位论文成为了衡量一个学生在研究生期间成绩是否合格的终极考量标准。

也就是说清华大学不要求学生发表期刊论文,但学位论文还是要求非常严格的,要严格按照毕业论文的字数、格式、参考文献等具体要求按时完成,方能成功毕业。中国高校现在普遍一个问题在于唯论文主义,教师要论文才能有课题,才能升职称,才能涨工资,学生有论文才能顺利毕业。高校每年产出论文的数量巨大,但论文的质量太低,原创新不足,基础研究不够,课题前瞻性不足,这都是主要的问题。

最可气的是,学校将论文发表的数量作为考核一名老师是否称职,学生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这就导致了高校作弊现象不断,学生在校外请枪手代笔,甚至有些老师的论文也是由枪手完成,更奇葩的是老师和学生一起作弊,老师替自己的学生完成论文,自己进而能获得职称的晋升。在这种唯论文论英雄的大学教学环境的之中,是不可能产生出真正的研究成果的,这也极大程度上拉低了我国高校的总体研究水平,唯论文论这一毒瘤必须铲除。

清华大学可谓是在这个方面走到了全国高校改革的前面,清华大学大学早几年已经去除了博士申请学位必须要求发表论文的规定。现在进一步将这一改革扩展到硕士研究生领域,可谓是大快人心,引领高校改革浪潮,不愧为全国首屈一指的名校。清华还是要探讨一下是否能为教师松绑的话题,这才能进一步激发老师的教学积极性。

论文学位授予唯一标准怎么填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学历学位的正确填写:本科的学历/学位:本科/学士,硕士的学历/学位:研究生/硕士,博士的学历/学位:研究生/博士。 特别提示:博士的学历是填“研究生”的,如果填学位,才是填“博士”。

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

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

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及格者称"进士"。

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

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

中国引进西方学位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4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国的学位体制,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我国的首批博士学位产生。

至此,我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现代中国的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毕业论文正文排版是唯一的吗

毕业论文的排版要求是相当的严格的。因为你毕业论文和普通的论文又有些不同的。

毕业论文是指高等学校(或某些专业)为对本科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撰写的论文,有规定的论文排版。那么毕业论文如何排版呢?一起了解下吧。 !!此处使用的是Microsoft office 365的Word文档。

论文格式及排版要求

论文写作除了对内容要求严格,其格式也是有着具体规定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论文格式要求,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封面: 封面是论文的表面,应有学院、系、专业、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与职称、论文完成日期。由学院统一印制发放,学生用计算机套印输出。

2、摘要: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评论的简短陈述,具有独立性,包括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一般不少于300字。

3、关键词: 每份毕业论文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包括中文关键词和英文关键词。

4、目录: 由论文的章节附录等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章节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其组成部分的标题。

5、引言或绪论: 简要说明该论文的目的、意义、设想、方法、选题依据等。应当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

6、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各专业方向要求字数为:音乐学专业方向、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4000字以上;其他各专业方向3000字以上。内容要符合专业的要求,实事求是,合乎逻辑,层次分明,语言流畅,结构严谨。

7、结论: 毕业论文的结论应正确、完整、明确、精炼,也可以提出建议、设想等。

8、参考文献: 按引用文献的顺序,列于文末。文献如是期刊,书写格式为: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页,期数,页码;文献如是图书,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页码。

一、纸张和页面要求

A4纸,纵向单面打印。页边距要求如下:页边距上下各为2 厘米,左边距为,右边距为2厘米。

二、论文装订页码顺序

1、封面(学校统一下发)

2、论文摘要(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

3、目录(要求至少有两个层次,注明页码)

4、引言或绪论,论文正文

6、结论

7、参考文献

三、章节目序号

章节目序号的级序规定如下: 一、 (一)1. (1) ①

四、排版格式

1、论文封面个是按学院要求制定:题目用三号黑体,居中;专业、学生姓名及指导教师姓名等用三号黑体,居中。(各系可以组织学生到图书馆统一制作并装订)

2、论文摘要。“摘要”两字用三号黑体,居中,两字中间空两汉字格,上下各空一行。摘要内容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3磅。“关键词” 小四号黑体,加粗。

3、目录格式:“目录”二字用三号黑体,居中,两字中间空两汉字格,加粗,上下各空一行。目录下的各章节标题用小四号宋体。

4、论文正文格式要求:正文的第一段为“引言”, 两字中间空两汉字格,上下不需空行;单独成页,正文一律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3磅。

标题格式规定如下:

(1)第一层次标题前面空二格,用宋体加粗,小四号占一行。

(2)第二层次标题前面空二格,用宋体,小四号占一行。

5、“参考文献”用三号黑体居中,上下各空1行;内文宋体小四号,每段前面空两格。

一.论文印装

毕业论文必须用计算机按规定格式单面打印。打印按本规范对各部分字体的要求。

二.文本结构

01.封页(由校统一制作)

02.论文扉页

03.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04.毕业论文英文摘要

05.毕业论文目录

06.毕业论文正文

07.参考文献

08.致谢

09.附录

10.文献翻译(含扉页,外文资料原文)

11.实习报告(含扉页)

三、毕业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1.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标题字数要适当,不应超过20汉字。

2.中外文摘要及关键词

简要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中文摘要400字以内,配相应的英文摘要;关键词一般以3~5个为妥。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3.目录

目录应独立成页。目录按二级标题编写,要求层次清晰,且要与正文标题一致。目录还应包括绪论、致谢、参考文献、论文后的附录等。

4.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包括引言或问题的提出、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

引言或问题的提出,要在论文主体之前,用简练概括性语言引出论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不必体现“引言”字样。它应是综合评述前人工作,说明论文工作的选题目的和意义,以及论文所要研究的内容。

论文主体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应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证完整、严密,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论文正文文字应不少于10000字。

结论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归纳,要突出论文的创新点,以简练的文字对论文的主要工作进行评价,一般为400~1000字。

5.参考文献与注释

引用是学术论文的重要写作方法,“参考文献”是论文中引用文献出处的目录表。参考文献必须是学生本人真正阅读过,以近期发表的文献为主,应与论文工作直接有关。参考文献数量不少于15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

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按引用先后,在正文的相关处用上标表明(如[1],[2],),并与文末的参考文献相对应,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如果在注释里引用参考文献的,参考文献的`格式不变,但需用括号标示。

6.致谢

对导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避免俗套。

7.附录

根据需要可在论文中编排附录,附录序号用“附录一、附录二”等字样表示。有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如外文文献复印件及中文译文、等)可编入论文的附录中。

四、毕业论文打印格式

除外文资料可以复印外,其它文字统一使用Windows平台下的Word字处理软件打印,一律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默认形式(上下,左右,页眉,页脚),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页眉从正文开始,一律设为“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论文”,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注意中英文标点符号的区别,不能混用。

1.扉页格式

中文题目要求:宋体;二号;加粗;居中。英文题目要求:TimesNewRoman;大写;小四;加粗;居中。其它文本要求:宋体;小三。(译文及实习报告的扉页格式不做统一要求)。详见附件一。

2.摘要

中文摘要采用小四号宋体字;西文摘要采用小四号“TimesNewRoman”字型,中英文摘要的内容要一致,均要有3-5个的关键词,各关键词之间要有1个空格及分号。中英文摘要分页编排。

3.目录

目录按二级标题编写,目录采用四号字,其中一级题目用黑体字,二级题目用宋体字,并注明起始页码,题目和页码间用“……”相连。

4.毕业论文正文

正文文字内层次采用如下格式:

5.参考文献

另起一页。引用文献标示应置于所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用小五号字体。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中,如“二次铣削[1]”。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10~14]可知”。

文科论文引用文献,若引用的是原话,要加引号,一般写在段中;若引的不是原文只是原意,文前只需用冒号或逗号,而不用引号。

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应符合GB7714-19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常用参考文献编写项目和顺序规定西文文献中第一个词和每个实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余者小写;俄文文献名第一个词和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余者小写;日文文献中的汉字须用日文汉字,不得用中文汉字、简化汉字代替。文献中的外文字母一律用正体。作者为多人时,一般只列出3名作者,不同作者姓名间用逗号相隔。外文姓名按国际惯例,将作者名的缩写置前,作者姓置后。

学术会议若出版论文集者,可在会议名称后加上“论文集”字样。未出版论文集者省去“出版者”、“出版年”两项。会议地址与出版地相同者省略“出版地”。会议年份与出版年相同者省略“出版年”。学术刊物文献无卷号的可略去此项,直接写“年,(期)”。

序号应按文献在论文中的被引用顺序编排。换行时与作者名第一个字对齐。若同一文献中有多处被引用,则要写出相应引用页码,各起止页码间空一格,排列按引用顺序,不按页码顺序。参考文献书写格式示例见附件5

6.致谢

另起一页。“致谢”二字中间空两格、四号字、黑体、居中。内容限1页,采用小四号宋体。

7.附录

另起一页。“附”“录”中间空两格、四号字、黑体、居中。具体打印要求与正文保持一致。

8.文献翻译

译文资料要尽可能与所做课题紧密联系,避免翻译资料选取的随意性,译文不少于5000汉字。外文资料用A4纸复印,译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译文的打印格式除页眉改为“天津科技大学外文资料翻译”外,其它一切格式严格按照毕业论文正文文本格式打印。

文章标题字数不超过20字,三号宋体加粗,居中排版;空两行为作者姓名,五号黑体,居中排板。

空两行为文章摘要和关键词,小五号楷体,左齐,首行空两格。摘要需概括文章的主要学术观点,应包括研究的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法、创新点以及主要结论,避免空话、套话,300—500字;关键词3-7个,要选择最具有检索意义的术语,首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和《建设汉语叙词表》中使用的术语,词义应尽可能与文章的具体范畴相对应,避免使用上位词或下位词,一般为名词或词组,不得以短句作为关键词。

空两行为正文,五号宋体,左齐,首行空两格,倍行距。文稿采用层次标题形式,即1、、、……,一级标题采用四号黑体,左齐;二级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加粗;三级标题采用小四号楷体;四级标题同正文。

正文后附注释和参考文献,“注释”两字和“参考文献”四字居中排;注释和参考文献用小五号楷体,左齐,首行空两格,倍行距。

参考文献后为作者简介,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最高学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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