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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垄断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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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垄断期刊论文

肯定是知网要受到整改和惩罚的,知网这种行为太不道德了。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违反相应条例,但是费用很高,确实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还正在调查之中,知网也表示未来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弥补之前的过失,还有想要避免罚款,会向社会公开道歉,后续事情请及时关注,目前还没有给出明确的报道。

中国科学院因一定购买费停止使用知网一事引起舆情关心。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微博也对于此事事情给予关心,并号召“对外开放科学合理”。一时间,有关知网是不是涉嫌垄断性在律师界和学术界造成普遍讨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25日在回应长江日报记者网上留言板留言时表明:已关注到各层面体现的知网涉嫌垄断性问题,已经依规进行有关工作中。知网是不是涉嫌垄断行业?4个月来,市场监管总局已相继3次回应长江日报记者网上留言板留言。

上年1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回应新闻记者留言板留言时表明:有关经营人的情形是不是违背《反垄断法》,必须反垄断法稽查组织科学研究、剖析实际直接证据并根据对应的程序流程做出判断。

2022年3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回应新闻记者留言板留言时表明:在我国《反垄断法》严禁具备销售市场支配影响力的经营人执行滥用销售市场支配影响力个人行为。对知网是不是涉嫌垄断行业,市场监管总局称,“已经核查科学研究”。

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回应长江日报记者网上留言板留言时表明:已关注到各层面体现的知网涉嫌垄断性问题,已经依规进行有关工作中。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武汉大学法学院专家教授孙晋以前接纳长江日报记者采访中详细介绍,寻找《反垄断法》的维护具体有稽查和司法部门二种方式。他说道:“第一,可以向市场监督单位即反垄断法执法部门体现有关状况,规定反垄断法行政机关来对知网的涉嫌垄断性个人行为进行调研。假如觉得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受这类涉嫌垄断性方式的不法损害,权利人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但从当前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看来,对上诉人很不好,主要是质证门坎太高,调查取证太艰难。”

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员王先林曾在接收访谈时表明,核查确定知网有很大的违反规定行为才会宣布立案侦查,立案后的稽查全过程包含定义知网的有关销售市场、评定销售市场支配影响力、明确能否组成滥用这3大流程,时间一般会非常长。

4月20日,据红星新闻报道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聘用副教授职称郭兵处获知,其于上年12月递交的有关“中国知网滥用销售市场支配影响力”的诉讼原材料,已于2022年3月2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审理。

2019年,郭兵提起诉讼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称作中国“面部识别第一案”。此案因为涉及到面部等本人生物识别技术数据采集和应用问题,当选“2021年度中国法制执行十大事情”。

4月20日,郭兵向红星新闻报道详细介绍,2021年10月,他在参与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环境公益诉讼讨论会期内,有一篇毕业论文接到相关领域的短信提醒,称其投稿论文已根据初评,必须给予毕业论文的查重报告。

在付钱论文查重后,出自于岗位的敏感度,从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郭兵第一时间开展了有关法规的查找。在与一些技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好朋友探讨后,大伙儿一致觉得,知网的个人行为涉嫌组成了滥用销售市场支配影响力,“主要包含没有书面通知,回绝向普通用户对外开放学术造假监测系统服务项目、根据显著不科学的合同文本限制企业员工应用学术造假监测系统服务项目等。”

2021年12月,郭兵根据浙江移动微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关键诉请为,“知网马上终止滥用销售市场支配影响力的个人行为,包含向普通用户对外开放学术造假参考文献监测系统服务项目”。郭兵递交了2组直接证据,共10份。

截止到2022年4月26日,从公布透露的有关信息没有发觉中国知网涉嫌垄断性的起诉案子。这代表着,此案也许将变成中国知网涉嫌滥用销售市场支配影响力而导致的第一起反垄断法起诉案子。

据央媒报导,实际上,中国知网由于收费标准过高、不科学价格上涨问题陷入社会舆论事件,早现已非一次2次。2016年1月武汉理工大学公布停止使用知网的通告,同一年3月北京大学也曾贴出将要停止使用知网的通告。有新闻媒体统计分析最少有6所高等院校发布消息暂停使用知网,缘故均为花费上涨幅度过高。

全称之为“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知网,是当前国内较大的学术研究电子器件资源系统集成商,百度收录了大量期刊论文资源,为理论研究给予便捷。知网创立没多久就被纳入“国家高新技术”,很多高等院校几近无尝长期性为其奉献很多学习资源。可以说,是国家力量造就了知网、学界支撑点了知网,而知网却以毕业论文资料库做为“武器装备”坐地起价,阻拦了各种知识分享。

另一方面,知网收入支出的不平衡也备受诟病。所收毕业论文每被免费下载一次,知网都是会扣除昂贵的花费,却甚少向创作者付款稿酬,最大仅仅100元现钱及其400元面额的该网查找阅读卡,乃至创作者在知网免费下载自身的毕业论文还需要付钱。

知网饱受抨击,也不光是由于高收费标准问题。2021年底,89岁离休专家教授赵德馨提起诉讼中国知网私自百度收录其160数篇文章内容所有申诉成功,知网表明“将积极主动解决赵德馨专家教授著作再次在知网服务平台散播的问题”。殊不知这时距知网公布道歉早已以往4个半月,赵德馨专家教授被下线的100数篇毕业论文在知网上依然查不出。

对于此事,人民网评论称,知网饱受交易方抨击,频惹公愤,乃至引起涉嫌垄断行业的怀疑,按道理早该深刻反思本身个人行为的合理化。扣除巨额花费、年年价格上涨,表层上是运营模式问题,但从多方面上看是有关公司缺少对行业市场的重视、对创作者和客户的重视、对科学事业的尊重。

反垄断期刊论文

我认为知网确实做得不太合理,毕竟他们受益了很多,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被严厉禁止。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违反相应条例,但是费用很高,确实造成一定影响。

知网被反垄断立案调查意味着慢慢要"失去民心"有些网友可能不知道知网是干什么的?根据知网的有关介绍,知网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由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发起的主要是实现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的。知网平台主要是面向海内外读者提供中国学术文献,外文文献学位,论文,报纸,会议,年鉴,工具书等各类资源统一检索。统一导航,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

可,知网的这些服务可不是让你白用的。他的服务是有偿的。他主要是以低价收取论文版权,或者获取论文版权。在高价提供论文的查询,阅读下载服务的。有些高学历的研究生,博士,硕士他们把自己的论文卖给知网,可从中获取四五百的收益,相当于四五百就把他们的论文给买了。但当一些人上知网查询一些论文资料时,是要根据不同类型,按照页面数量或者版本付款的。他的这种高额收取各种的服务费。让广大的学生,研究生以及科研人员深受疑惑。

知网是因知识产权侵权被诉,引发网友关注,这网面临最大的挑战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网是在收录学术论文,杂志论文数据过程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得罪了广大的知识分子群体,遭到了知识界的讨伐,一些大学教授对知网的侵权行为开展了版权维权。因此知网被立案调查。一些人期待反垄断执法能够改变知网的收费经营模式。但这个并不会成真。知网是一个市场商业化主体,它不是一个国家投资的公共服务单位。就算证实垄断行为但执法也是让他纠正,不当的收费行为,但是无法改变知网的收费模式。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旦立案经过执法调查,认定垄断经营成立的话,他的这个罚款肯定是跑不了的。

知网深陷“垄断”争议,知网不仅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同时也可能存在大家都在争论的垄断问题。

按照目前知网的地位来看,中国所有的学术机构都绕不过知网,因为大家不仅要从知网去搜查文章进行创新点的查找,同时也要用知网去进行查重,但知网的功能并不是免费使用的。在前段时间中科院的控诉公告当中,知网的收费一年高达1000多万元,这尽管在大家看来都是不合理的;此前也有几个高校曾经就费用问题进行过抗争,但他们最后都不得不屈服于现实,因为他们的学生和老师都需要用到知网。随着这些知网黑历史的反反复复,不少人都觉得知网存在着垄断的嫌疑。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知网仍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

此前赵德馨教授曾经就知网侵犯自己的著作权问题而将之往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知网要对赵德馨教授进行赔礼道歉并且赔偿70万元。按照法院的裁判,我们不难发现知网的盈利模式是存在问题的,知网收录了许多核心期刊的论文,但是知网却不需要付钱给期刊及论文的作者,这就是最大的问题;更何况几百元的费用能不能收录一篇论文也必须经过论文作者同意,论文作者都不同意,知网又是怎么将其论文刊登上去的呢?难道靠一篇公告就能解决吗?种种疑点让我们怀疑知网是可能存在侵权问题的,当然,如果知网有更好的解释,我们也可以接受。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知网可能涉嫌垄断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一个机构涉嫌垄断就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去搞垄断行为,这是最通俗的说法。知网目前对高校的市场占有率为100%,对与学术相关的其他主要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为60%,这也就意味着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至于说存不存在垄断行为,知网如果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对服务随意提价涨价,那么就存在着垄断的可能。另外,如果知网因为垄断学术而肆意妄为,目前赵德馨教授也对外宣称,知网一直都没有将其论文重新上架知网,这也就意味着知网可能涉及垄断行为,这是一种学术垄断。按照反垄断法的推定,知网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去搞垄断行为自然也就是一种垄断,同时也因为自己的垄断而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接受整改的命运。

经济法反垄断论文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 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二 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生活的变动如此迅速,而作为成文法的经济法,无论如何也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相对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受到法律滞后性的约束,这就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也由此而有了紧密联系。 (一) 经济法政策性之界定 经济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是国家和政府有意识地解决各种经济问题的行动指南。它实际上是国家或政党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所采取的经济活动,是国家经济意志的体现。在国家对市场的调节、渗透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当代,经济政策之影响力呈不断上升趋势。一方面现代法治政府之控权原则的发展,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法律被政策充斥的现象俯拾皆是。此现象可理解为行政法与经济法之本质区别。故而经济法的政策性可界定为:经济法律规范受到经济政策之强烈影响而使其立法、执法、司法体现了某些政策性特征和目的。 (二) 经济法政策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政策化根源于经济法内在特质的必然要求。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于直接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是追求对万变的经济生活及时应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但现代社会是分工复杂,变化多端的社会,对经济运行之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政府调控经济,纠正市场缺陷之手段就要日益丰富多样,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之要求。而法律自身内在结构的限制却有着相对滞后性,不得不依赖于灵活及时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经济政策。 2.经济政策性质的改良和经济法效益性的契合。现代国家广泛运用的经济政策,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强制命令化体系,多是体现现代国家职能的多样化政策的组合体,以市民社会的有理性“经济人”为前提,以利益趋动为手段达到政策目的,这与经济法的效益调节手段相一致。 (三) 经济法政策性之内容 1.经济法的立法受经济政策的影响。 首先,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法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这些政策具有强制力,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甚至构成经济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次,经济法律规范短暂多变,并且“变化”这一过程本身也短暂、迅速,常和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且经济法对于某些特定经济现象的及时应对,与经济政策的特别应对性和短暂性极为相似。一时之应然,不应被制止或不应为的行为到彼时则可能成为应受遣、制止的行为。著名学者谢怀栻将经济法与民法形象对比道:“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可以在数百年内基本不变,经济法就不可能如此。” 再次,经济规范中有相当多的原则性规范,这类原则性规范的具体适用必须和特定时期相对明晰化的经济政策相配套,才能给公众提供良好的行为预期,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最后,在经济法规范中,还出现了众多模糊性的政策语,如“为了……的重大利益”,“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等。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本来用来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仅仅是行为,而在经济法中行为的结果、目的甚至动机都成为了标准,都要在面对具体情形时进行政策性的考量,政策的意蕴完全融入了法律。 2.经济法在执法、司法的力度上更受到了经济政策的深刻影响。 首先,在机构的设置上就出现了集传统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及准司法权于一身的“第四种权力”来作为经济法的制度基础。它不仅体现着公与私的交融和公与私的协调,而且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并不是一般的行政执行机关,而是各种依特别法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性质的经济管理机关。 其次,在具体的适用中,注重法律的整体社会效果,并不强求所谓的“一致性”。以反垄断法为例,必须结合特定的经济政策背景来理解反垄断法之适用。在竞争法领域中,条文大同小异的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里执行的力度各不相同。美国对垄断的态度就比别的国家严厉得多;即使在一国国内,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有所不同。具体就微软的反垄断一案来说,也充分反映了反垄断执法的软性。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宣布不再要求分拆微软,也不再坚持针对微软将互联网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进行反垄断的诉求。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布什政府改变了克林顿政府反微软垄断的强硬立场,采取了更为保守,对企业更为友善的政策。针对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并且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情况,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和政策。受到美国政府和政策的影响,司法系统从而对此做出了反应。 (四) 经济法政策性特征的功能 首先,经济政策作为国家着眼于现实的经济状态以诱导经济向特定方向发展的有意识的施政形态,是国家单方面做出的政治决定,体现强烈的公权力意志。这样就可能严重违背客观的经济规律而沦为纯粹权力意志的产物。现代法治理念“有限政府”“政府不是万能的”也要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使权力控制在界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是通过固定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效率化和稳定性,故法律内蕴之有效限制权力的理念来限定经济政策只在合法操作的平台上展示自我。 其次,现代复杂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经济政策以行政指导之方式调控市场畅通无阻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市民社会中的理性人均以利益为趋动做或不做某种经济行为,所以政府越来越需要法律之制定来增加经济运作的可预期性,用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的运作以增加经济管制之正当性,从而减少在经济政策推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巨大阻力和付出的无谓消耗。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研究之意义 (一) 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之实践意义 第一,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出法典形式。“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很少有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经济法典”,惟一一部命名为“法典”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的基本部分对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规定。经济法许多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如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则一方面我们不会纠缠于经济法之法典化而浪费立法成本;另一方面,我们也不会拘泥于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的经济 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必然。虽然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但作为法律,我们仍要尽可能保持其稳定性,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之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上看,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才可以具体化。而且,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如何规范节制的运用权力,保证权力的非扩张性,则也是制度程序设计的内容。 (二)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内蕴性互动之意义 首先,应构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框架,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结合。 如何将法律与政策融洽的整合在一起,克服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的滞后性,是值得探讨的。西方法学者面对20世纪社会变革的新潮流提出回应型法的理论模型,认为法律已经由强制性成熟为自治性,并开始向回应型法转变。其基本内涵包括:法律的目的是权能,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仍必须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而经济法正是具有回应型法特征的部门法,应对经济政策之推行有极高的敏感度,以回应性方式提高自身运行的合理性和实效性,以求在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中把握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其次,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动结合还必须时刻以保障经营自由为宗旨。 政府之干预源于“市场失灵”,其根植于市场的土壤,因而必须在市场机制无力或失败的范围内进行。实践已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此时,“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之说法仍然适用。因此在国家与市场的复杂博弈中,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要形成一种弹性机制,巧妙地将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融为一体,并始终能在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之发散思索 尽管从法律理性研究之角度系统分析了经济法相对软性的内涵与外延及我国经济法法制建设实践中之对策设计,但笔者认为,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法领域中的相对软性是经济法的法律本质带来的稳定性要求和经济法受经济生活、经济政策的强烈影响带来的易变性要求之间的强烈矛盾的产物,而不是所谓的司法不健全所带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经济法”中“经济”与“法”之强烈冲击的表现。法治建设的发展对这种现象作用甚微,只有经济生活的变化可以加剧或缓和这一矛盾冲突的表现。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到了稳定期或者平台期的时候,法律与经济比较接近,变化都很平缓,这时二者的矛盾就会减少。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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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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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心期刊的认定,目前国内比较权威的有两种版本《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另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也是比较权威的社科类数据库。在国外较权威和著名的数据检索系统包括SCI、EI等,为了引导我校科技人员的论文投向, 使他们的论文能被权威检索系统收录,让更多的同行了解,以扩大自己的学术影响,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显示度,现将常用数据库来源期刊的简要情况介绍如下,以供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检索、订阅、职称评定等参考。另外,本指南还列出了核心期刊按影响因子的排序表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影响因子排序表谨供参考。1、《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2000版简称《引证报告》(核心期刊投稿首选),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简称中信所)每年出版一次,每年第四季度面向全国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发布上一年的科研论文排名。排名包括SCI、Ei、ISTP分别收录的论文量和中国期刊发表论文量等项指标。最后一项指的是各单位在《引证报告》收编的期刊中发表的论文数。《引证报告》以1300多种中、外文科技类期刊作为统计源,报告的内容是对这些期刊进行多项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其中最重要的是按类进行“影响因子”排名。 (见下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2000版2、《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第一编 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类、军事第二编 经 济第三编 文化、教育、历史第四编 自然科学第五编 医药、卫生第六编 农业科学第一编 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类、军事A/K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1.中国社会科学 2.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社会科学战线 4.学术月刊 5.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6.天津社会科学 7.学术研究 8.江海学刊 9.江汉论坛 10.江苏社会科学 11.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2.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3.文史哲 1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5.浙江学刊 16.浙江社会科学 17.社会科学研究 18.求是学刊 19.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社会科学辑刊 21.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2.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3.中州学刊 24.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5.人文杂志 26.求索 27.思想战线 28.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9.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30.国外社会科学 31.南京社会科学 32.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3.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3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5.齐鲁学刊 36.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37.学海 38.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39.江西社会科学 40.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1.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2.河北学刊 43.学术界 44.东岳论丛 45.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46.东南学术 47.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8.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49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 50.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1.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2.北京社会科学 53.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4.学术论坛 55.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56.广东社会科学 57.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8.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9.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60.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1.山东社会科学 62.探索 63.学术交流 64.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65.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6.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7.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8.北方论丛 69.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0.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1.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72.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3.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5.宁夏社会科学 76.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7.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8.云南社会科学 79.长白学刊 80.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1.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2.江淮论坛 83.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4.河南社会科学 85.内蒙古社会科学 86.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87.甘肃社会科学 88.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9.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90.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91.晋阳学刊 92.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93.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94.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95.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96.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97.贵州社会科学 98.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99.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B(除B9) 哲学 l.哲学研究 2.心理科学 3.心理学报 4.哲学动态 5.自然辨证法研究 6.孔子研究 7.自然辩证法通讯 8.心理学动态(改名为:心理科学进展) 9.中国哲学史 10.道德与文明 11.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12.现代哲学 13. 心理发展与教育 14.心理学探新 15.周易研究B9 宗教 l.世界宗教研究 2、宗教学研究 3、法音 4、敦煌研究 5.中国宗教 6.佛教文化 7.中国穆斯林 8.世界宗教文化C8 统计学 l. 中国统计 2.统计研究 3.统计与决策 4.数理统计与管理C9l 社会学 1.社会学研究 2.社会 3.妇女研究论丛 4、中国社会保障C92 人口学 l.人口研究 2. 中国人口科学 3.人口与经济 4.人口学刊 5、人口与计划生育C93 管理学 1.中国行政管理 2.管理世界 3.领导科学 4.中外管理 5.管理科学学报C96 人才学 1.中国人才C95 民族学 1.民族研究 2.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3、贵州民族研究 4、广西民族研究 5、黑龙江民族从刊 6、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回族研究 8.世界民族 9. 中国民族 10.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1.云南社会科学 12.青海民族研究 13.西北民族研究 14.满族研究 15.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改: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内蒙古社会科学 17.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D1,3,5国际政治 1.世界经济与政治 2. 现代国际关系 3.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4.欧洲(改名为:欧洲研究)5. 国际问题研究 6. 当代亚太 7.国外理论动态 8. 美国研究 9.当代世界 10. 西亚非洲 11.东欧中亚研究(改名为: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12.国际展望 13.国际论坛 14.国际观察 15.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16.和平与发展 17.拉丁美洲研究 18.日本学刊 19.东南亚研究 20.国外社会科学D2,4,6 中国政治 1.政治学研究 2. 求是 3. 中国行政管理 4.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5. 了望 6.社会主义研究 7. 教学与研究(北京) 8.毛泽东思想研究 9.党的文献 10.马克思主义研究 11.青年研究 12.中国青年研究 13.探索 14.党建研究(北京) 15.中共党史研究 16.学习与探索 17.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18.社会科学研究 19.理论前沿 20.理论探讨 21. 新视野 22.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3.求是 24.理论与改革 25.科学社会主义 26.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8.工会理论与实践 29.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30.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31.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32.理论学刊 3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34.妇女研究论丛 35.党政论坛 36.理论导刊 3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38.理论探索 39. 半月谈 40.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41. 中国青年 42.公安大学学报(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D9 法律 1.中国法学 2.法学研究 3.法学 4.法学评论 5.中外法学 6.现代法学 7.法商研究 8.法律科学 9. 法学家 10. 政法论坛 11.人民检察 12. 河北法学 13.法制与社会发展 14.政治与法律 15.环境法律评论 16.比较法研究 17.法学杂志 18.当代法学 19.人民司法 20.法律适用 21.法学论坛E 军事 1.中国军事科学 2.军事经济研究 3.国防大学学报 4.政工导刊 5.军事史林 6.军事历史研究 7.世界军事 8. 军队政工理论研究 9.南京政治学院学报第二编 经 济F 综合性经济科学 1.经济研究 2.管理世界 3.经济学动态 4.改革 5.经济学家 6.世界经济 7. 财贸经济 8.财经研究 9.经济科学 10.宏观经济研究 11.财经问题研究 12.经济评论 13.当代财经 14.当代经济科学 15.经济管理 16.当代经济研究 17.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18.南开经济研究 19.经济问题 20.经济问题探索 21.现代财经 22.上海经济研究 23.财经科学 24.国际经济评论 25.外国经济与管理 26.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7.经济纵横 28.中国经济问题 29.经济与管理研究 30.中国经济史研究 31.经济经纬 32.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33.中南财经大学学报(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34.生产力研究F11 世界经济 1.世界经济 2.世界经济与政治 3.世界经济研究 4. 国际经济评论 5.外国经济与管理 6.国际贸易问题 7.国际贸易 8.当代亚太 9.亚太经济 10.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11.现代国际关系 12.东欧中亚研究(改名为: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13.世界经济文汇F12,F2 中国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1.改革 2.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3.上海经济研究 峰 4.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5.经济体制改革 6. 中国经济管理 7.特区经济 8.开放导报 9.南方经济 10.宏观经济调控 11.中国改革 12.中国劳动 13.城市发展研究 14.城市问题 15.国际经济合作 16.改革与战略 17.中国流通经济 18.中国物资流通(改名为:中国物流与采购)F23 会计 1.会计研究 2.审计研究 3.财会月刊 4.财务与会计 5.财会通讯 6.审计与经济研究 7.中国审计 8.中国农业会计 9.广西会计 10.中国会计电算化 11.财会研究(兰州) 12.事业财会 13.财经理论与实践 14.会计之友F3 农业经济 1.中国农村经济 2.农业经济问题 3.中国农村观察 4.农业现代化研究 5.农业技术经济 6.林业经济 7.中国土地科学 8.林业经济问题 9.生态经济 10.农业经济 11.调研世界 12.乡镇企业研究 13.中国农垦经济 14.农村经济 15.乡镇经济 16.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17.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改名为:农村经营管理) 18.世界农业 19.农村经济导刊F4/6工业经济(含F27) 1.中国工业经济 2.管理世界 3.经济管理 4.经济研究 5.改革 6.外国经济与管理 7.经济问题探索 8.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9.企业管理 10.企业经济(南昌) 11.汽车与配件 12.中国建材 13.煤炭经济研究 14.中国电业 15.建筑经济 16.中国地质矿产经济(改名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17.企业活力 18.上海企业 19.集团经济研究 20.管理现代化 21.经营与管理 22.国有资产管理 23.企业家(改名为:财智文摘) 24.工业技术经济 25.电力需求侧管理 26.铁道经济研究 27.交通企业管理 28.旅游学刊 29.邮电企业管理(改名为:通信企业管理)F7 贸易经济 1.国际贸易问题 2.商业研究 3.国际贸易 4.商业经济与管理 5.财贸经济 6.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消费经济 8.国际经贸探索 9.商业时代 10.国际经济合作 11.国际商务研究 12.价格理论与实践 13.中国商贸 14.商场现代化 15.江苏商论 16.销售与市场 17.商业经济文荟 18.中国物价 19.中国市场 20.财贸研究 21.价格月刊F81 财政.国家财政 1.税务研究 2.财政研究 3.税务与经济 4.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5.财贸经济 6.中国财政 7.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8.财经问题研究 9.涉外税务 10.财经论丛 11.财经研究 12.中国税务 13.当代财经 14.财经科学 15.江西财税与会计 16.财会研究(兰州)F82/83/84货币/金融、银行/保险 1.金融研究 2.国际金融研究 3.证券市场导报 4.投资研究 5.金融论坛 6.保险研究 7.金融理论与实践 8.上海金融 9.财经理论与实践 10.金融与经济 11.浙江金融 12.武汉金融 13.中国金融 14.西南金融 15.南方金融 16.现代金融 17.农村金融研究 18.国际金融 19.银行家第三编 文化、教育、历史G20 信息与传播 1.现代传播 2.当代传播G21新闻学、新闻事业 1.国际新闻界 2.新闻记者 3.新闻通讯(改名为:传媒观察) 4.新闻与传播研究 5.中国记者 6.新闻战线 7.新闻与写作 8.新闻界 9.新闻爱好者 10.新闻大学 11.新闻知识 12.新闻实践G22广播、电视事业 1.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电视研究G23出版事业 1.编辑学报 2.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3.中国出版 4.编辑之友 5.出版发行研究 6.编辑学刊 7.出版广角 8.读书 9.中国图书评论 10.科技与出版G25,35 图书馆学,情报学 1.中国图书馆学报 2.图书情报工作 3.大学图书馆学报 4.情报学报 5.图书馆杂志 6.情报科学 7.图书馆建设 8.图书馆 9.情报杂志 10.图书馆论坛 11.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12.情报资料工作 13.情报理论与实践 14.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15.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16.图书情报知识 17.现代情报G27 档案学 1.档案学通讯 2.中国档案 3.档案学研究 4.档案与建设 5.浙江档案 6.档案管理 7.兰台世界 8.山西档案 9.档案 10.北京档案 11.上海档案 12.四川档案 13.湖南档案(改:档案时空)G3 科学,科学研究 1.自然辩证法研究 2.科研管理 3.科学学研究 4.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5.中国科技论坛 6.中国软科学 7.自然辩证法通讯 8.科学管理研究 9.研究与发展管理 10.科技进步与对策 11.科学新闻 12.科技管理研究 13.科学对社会的影响G4 综合性教育 1.教育研究 2.教育理论与实践 3. 比较教育研究 4.全球教育展望 5.教育评论 6.中国教育学刊 7.外国教育研究 8.人民教育 9.教学与管理 10.教育探索 11.教育与经济 12.教育科学 13.江西教育科研 14.辽宁教育研究 15.教育导刊 16.上海教育科研 17.山东教育科研(改:当代教育科学) 18.教育研究与实验 19.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学前教育 1.学前教育研究 2.幼儿教育 3.学前教育 4.早期教育G62/63 初等/中等教育 1.课程、教材、教法 2.中小学管理 3.语文教学通讯(分初中刊和高中刊) 4.学科教育 5.外国中小学教育 6.历史教学 7.上海教育 8.中小学教师培训 9.小学语文教学 10.小学教学研究 11.思想政治课教学 12.天津教育 13.中学化学教学参考 14.中学地理教学参考 15.中学数学教学参考 16.英语辅导(与疯狂英语合并为:英语辅导、疯狂英语) 17.中小学外语教学 18.数学通报 19.中学物理.高中版 20.生物学教学G64 高等教育 1.高等教育研究(武汉) 2. 教育发展研究 3.中国高等教育 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5.中国高教研究 6.江苏高教 7.高等师范教育研究(改名为:教师教育研究)8.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9.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10.黑龙江高教研究 11.现代大学教育 12.高校理论战线 13.高教探索 14.北京大学教育评论G71/79 各类教育 1.中国成人教育 2.教育与职业 3.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4.中国电化教育 5.中国远程教育 6.电化教育研究 7.成人教育 8.中国特殊教育 9.北京成人教育(改名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 10.父母必读 11.继续教育G8 体育 1.体育科学 2.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3.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4.体育与科学 5.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6.体育学刊 7.中国体育科技 8.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9.体育文化导刊 10.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11.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12.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13.山东体育学院学报H0/2 语言学/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 1.中国语文 2.语言教学与研究 3.民族语文 4.语言文字应用 5.汉语学习 6.语言研究 7.中国翻译 8.世界汉语教学 9.古汉语研究 10.方言 11.当代语言学 12.语文研究 13.语文建设 14.修辞学习 15.语言与翻译 16.上海科技翻译 17.中国科技翻译H3/9 外国语 1.外语教学与研究 2.外国语 3.外语与外语教学 4.外语界 5.现代外语 6.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7.外语学刊 8.外语教学 9.外语研究 10.四川外语学院学报 11.中国俄语教学第四编 自然科学N/Q,T/X 综合性科学技术 1.科学通报 2.中国科学.A辑,数学,物理学,天文学(分成:中国科学.A辑,数学和中国科学.G辑,物理学、天文学) 3.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4.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5.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6.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7.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8.中国科学.D辑,地球科学 9.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 10.中国科学.E辑,技术科学 11.国防科技大学学报 12.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13.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1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15.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16.天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版(改:天津大学学报) 17.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18.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 19.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1.华东理工大学学报 22.中南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改: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3.武汉大学学报.理学版 24.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5.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6.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7.四川大学学报.工程科学版 28.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9.自然科学进展 30.吉林大学自然科学学报(改:吉林大学学报.理学版) 31.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32.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 33.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 34.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35.南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36.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 37.高技术通讯 38.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 39.云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40.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41.陕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42.应用科学学报 43.上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44.内蒙古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45.西北工业大学学报 46.山东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改:山东大学学报.理学版) 47.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48.山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49.北京化工大学学报(改:北京化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0.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1.东北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 52.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3.暨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医学版 54.福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5.东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6.北方交通大学学报 57.宁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8.河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9.四川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60.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61.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62.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63.深圳大学学报.理工版 64.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65.空军工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66.南京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 67.海军工程大学学报 68.南京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69.信阳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70.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71.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72.太原理工大学学报 73.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74.安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75.中国学术期刊文摘 76.黑龙江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77.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78.华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79.福建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80.江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81.吉林工业大学自然科学学报(改:吉林大学学报.工学版) 82.南昌大学学报.理科版 83.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84.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85.上海理工大学学报 86.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87.甘肃工业大学学报(改:兰州理工大学学报) 88.桂林工学院学报N 自然科学总论 1.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系统工程 3.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 4.系统工程学报 5.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 6.自然辩证法研究 7.科学 8.管理科学学报 9.自然科学史研究 10.自然杂志 11.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12.中国科学基金 13.中国科技史料第五编 医药、卫生R 综合性医药卫生 1.中华医学杂志 2.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3.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 4.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5.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6.解放军医学杂志 7.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 8.复旦学报.医学版 9.同济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 10.白求恩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吉林大学学报.医学版) 11.湖南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中南大学学报.医学版) 12.华西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 13.第一军医大学学报 14.苏州医学院学报(改名为: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15.广东医学 16.上海医学 17.军事医学科学院院刊 18.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学报 19.中国医科大学学报 20.中山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 21.西安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2.江苏医药 23.新医学 24.天津医药 25.山东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 26.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7.军医进修学院学报 28.陕西医学杂志 29.中国现代医学杂志 3 0.广西医科大学学报 31.山东医药 32.河南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33.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 34.安徽医科大学学报 35.北京医学 36.医学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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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论文格式范文

知网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该案件将会朝着怎样的方向发展?知网的可恶之处在于,一方面是收取极高的价格。在学校等机构端,收费动辄数十万乃至上百万,以至于一些大学都无力承担这笔费用。在个人端,对查重等服务也是收取高昂的费用,查重费对每个毕业生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花费。另一方面是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与践踏。知网未经许可随意收录期刊作者的文章,被老教授维权后,还装可怜说如果按照权利人的索偿标准,知网赔不起。一个本应大力维护知识产权的基础科学文献服务公司,到头来成为了损害知识产权的重灾区。

作为企业,不是不可以挣钱,但对于这些具有基础设施性质的服务,应该要有价格管制,应该要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知网向下载者收取费用,却为什么存在下载上千次 作者没收益现象?论文稿费与论文售价为什么有天壤之别?甚至让提供大量论文色高校叫苦不迭?为什么论文查重费用如此之高,而且只此一家?很明显,知网利用了垄断地位获取了高额收入,该查,早就该查了。

记得一年前一位朋友在这个平台上面下载论文,中文进去的话,无法直接下载PDF,只能下载caj阅读器。但是如果你从英文模式进去,直接可以下载一模一样的PDF。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长征,我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给子孙后代建立一个规范化的,健康的版权市场。让每一位用户,充分享受互联网的信息通信和资源共享。路虽远,行者将至。这个世界有太多的黑暗,太多的无力,假如我们每个人都勇敢一点,发一点光,我们可有十三亿呢!这是多少光亮?希望维护知识产权,维护科学尊严,从这一次反垄断开始吧!

肯定是知网要受到整改和惩罚的,知网这种行为太不道德了。

根据相关的新闻媒体报道,知网涉嫌垄断已被立案调查,预测该案件将会朝着以下三个方向发展:

知网垄断落实,立即整改或作出处罚规定。这是大多数网友,特别是在校大学生非常期待的一件事,知网每年向各大高校收取高额的费用,毕业生在写论文进行查重时也需要向知网缴纳高额的查重费用,这样的经济压力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都会承担不起。只要该案件被落实以后,知网确实涉嫌了垄断,将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一定的罚款资金,并要作出责令整改。整改以后,可能知网的收费会降低,会更好的服务于大众,这也是人们最愿意看到的结果。

知网垄断没有落实,继续向学校收取高额的费用。这就需要相关的部门进行一个非常彻底的调查,知网在平时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还要采访各大高校对知网的看法,如果有证据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但只要知网最终的判决没有涉嫌垄断,就意味着知网仍然像以前那样,每年向学校收取上千万的费用,学生在写论文的查重费用也是非常高的。

知网立案案件可能会淡出网友的视线。这是最后一个比较大的方向发展该案件,由于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涉及到网站比较重要,在短时间内不会出来案件的评判,结果随着时间的越来越长,网友可能已经淡忘了知网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的事件。而通过内部人的回访和一些关系的调动,很有可能该案件就会石沉大海,不会再出现。

总而言之,知网涉嫌垄断一定是有所根据的,该新闻已经在网上发酵,引起了很多大学生的不满,也有很多高校表示将会采取其他的学术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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