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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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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论文

法律分析:犯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广告,指利用广告这种特殊的传播媒介,对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作夸张、虚伪和不实的宣扬或传播,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受到欺或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虚假广告具有误导性、欺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参考文献:① 袁定波:《修正刑法解决对虚假诉讼制裁问题》,《法制日报》2009年5月9日。② 魏新璋等:《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③ 王博:《论虚假诉讼与程序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④ 王永亮等:《情节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能否认定为罪》,《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⑤ 范跃红等:《浙江打击“虚假诉讼” 查办虚假诉讼案60件》,《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⑥ 余建华等:《虚假诉讼为还债机关算尽落法网》,《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1日。⑦ 吕霞:《移花接木转嫁债务》,《中国律师报》1999年1月11日。⑧ 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7期。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⑩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典型疑难案件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11}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12} 于改之:《诉讼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13} 潘晓甫:《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0日。{14} 徐清宇等:《当今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反省及重塑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15} 刘远等:《诉讼欺诈罪立法构想》,《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16}{17} 柴春元:《诉讼打假:刑法手段不能缺位》,《检察日报》2009年5月17日。{18}{22} 张明楷:《论三角》,《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19}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等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20} 《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21} 《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23} 张明楷:《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罪》,《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24} [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7页。{25} 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可以使用 NoteFirst 协助写论文,找文献。好使。

法律分析:这个是虚假诉讼,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论文提纲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扩大对它的探究和普及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选题意义:

毕业论文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索》。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2、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犯罪分子。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欺诈概述;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展开研究;

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对比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诉讼欺诈责任制度研究

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应该如果追究诉讼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分别从刑事责任、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角度展开。

完成情况:

本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三稿,并在指导老师的指点下完成了论文的修改工作。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不少困难,但是在老师的指点下都克服了。目前在最后的阅读、纠错阶段,等到最后的定稿以及答辩。本课题研究完成得比较好,基本符合学校规定的要求。本文得以完成,离不开老师的辅导,在此对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英语翻译情况: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英语翻译都是本人亲手进行的,单词、语法的校对也是我亲自进行的。所完成的英语翻译符合英语语法规范。英文翻译和原文的匹配性良好,文句通顺,可读性强。

自我评价:

本人在完成本论文的过程中表现良好,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肯定,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很多资料,学到了很多知识,获益匪浅。总体自我评价优秀。

真实性承诺: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已经发表过或者撰写的研究成果。本人对因本论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第一章 刑事禁止令概述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

一、刑事禁止令不是刑罚

二、刑事禁止令不能完全体现保安处分4

三、刑事禁止令与缓刑指示存在异同

四、刑事禁止令是独立性、依附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第三节 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定位

一、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教育挽救作用

二、从行刑个别化出发体现特殊预防作用

三、从行刑社会化出发体现公共利益维护作用

第二章 刑事禁止令的.域外立法及其评析

第一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优势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更具体化

二、衔接机制和执行队伍更体系化

三、监督体系和制裁措施更严格化

四、执行方式和监控手段更科学化

第二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第三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立法司法现状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现状

一、以比较法看立法现状

二、以实证分析看司法现状

第二节 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量刑不均衡

二、裁量指引缺失导致适用质量不高

三、监督评估机制缺位导致执行不到位

四、专业及科技力量投入不足导致适用积极性低

第四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完善

一、细化刑事禁止令适用规则

二、制定刑事禁止令配套程序

三、明确刑事禁止令救济途径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执行完善

一、健全刑事禁止令责任主体衔接机制

二、建立专业、多元、社会化参与的执行模式

三、采用信息化、技术化的执行方式

结 语

本文结论

综上所述,当刑事禁止令进入我国刑法典的那一刻,我国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就开启了新的篇章。从现有立法来看,刑事禁止令为我国的管制和缓刑制度补强了内容与抓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制度源头来看,刑事禁止令是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犯罪人提供了行为约束、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侵犯对象降低了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为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撑。从古今中外对比来看,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我国领先,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体系建设上均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从我国刑事禁止令抽样调查来看,仍存在这一些问题。但是一项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的魅力就在不断严密完善。无论是刑事禁止令内容上的丰富、程序性设计的构建、监督执行体系的构建,都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勇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探索中寻找答案,使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完善,发挥犯罪教育挽救、特殊预防、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责任的论文

I’M so sorry ,I don't know!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综合价值信息,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产品。它既是评价企业经营管理当局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有关的利益主体(投资者、债权人、go-vern-ment、职工)分享在企业内所主张的利益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职工、其他相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只有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才能合理地协调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开展。在现代经济中,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会计信息的失真已成为困扰会计行业的严重问题,也成为我国经济工作中函需解决的问题。影响会计失真除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外,会计职业道德滑坡是导致会计失真,影响会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诚信问题作为会计人员最起码的职业操守,要引起高度重视。l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是影响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不仅决定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决定于其道德修养程度。分析其主客观原因有以下几点:主观故意。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沦丧,使会计信息完全服务其所谓的“政治’,需求,将本单位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小团体利益为重,主动违法,将其高超的财务技术处理能力用于弄虚作假上,故意出具虚假会计信息,为企业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致干扰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以损害国家、单位利益为代价满足个人私欲,故意伪造、编制、隐瞒、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行假公济私、捞取好处之实,不惜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随波逐流。会计人员由于受同事、领导的引诱和影响,虽不情愿也不阻止,更怕得罪人,只好不顾原则听之任之,甚至贪图别人的小恩小惠,更有甚者挺而走险,与犯罪人共同作弊,收受贿赂。被动地位。由于会计人员职业地位的从属性,其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不以其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单位负责人的道德素质、执政水平和用人标准。会计人员为维持自己现有的利益,只有违心地按领导意图办事。意识淡薄。工作中缺乏竞业精神,得过且过,不负责任,记账不规范,账目混乱,账表不符,数据拼凑,编造报表,对工作随意拖拉,敷衍塞责。不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固步自封,专业水平差,业务素质低,不胜任工作。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它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人员要强化自我教育和道德修养,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己对会计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会计人员首先要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要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要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从事会计工作为荣,敬重会计工作,具有献身会计工作的决心。诚实守信。会计人员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廉洁自律。会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不同流合污,遵纪守法,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执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会计人员要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坚持准则。会计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要敢于同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现象做斗争,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技能。会计人员要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愿望和紧迫感,要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会计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3建立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检查、奖惩机制通过对会计职业道德观念、规范、警示教育,帮助和引导会计人员培养会计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为了充分发挥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健全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强化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可通过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罚。在会计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也可由职业团体通过自律性监管,对发现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会计信息失真不仅是一个抽象的道德问题,也有其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甚至政治背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仅要靠会计执业界的努力,还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要与各行各界的职业道德同步,营造一个良好的会计环境,才能更好的强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虚假广告的危害论文

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极大破坏市场规则,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我们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和抵制!

虚假广告无处不在,我们都缺乏一双辨别真假广告的慧眼!在购物上,我们都会相信那些知名品牌,因为品牌影响力和口碑让我们坚信其品质的优良!可是那些知名品牌也存在着一些虚假广告和产品的情况,在这小编便说说自己见过的那些影响较广的虚假广告(附宣传方式和案例)!对于普通人来说,吹个牛或许不算什么,对于这些企业公司来说,广告上运用一些夸张的成分吸引眼球也无可厚非,但通过虚假的信息来吸引消费,这实际上是一种欺。就比如欧莱雅的这句“8天肌肤犹如新生”,会让很多爱美女性信以为真,从而受到诱惑去购买,而实际使用时却根本无法达到宣传的这种效果。虚假广告是企业在进行广告推广时应该避免和杜绝的,它不仅伤害消费者,也会对品牌造成反噬恶果,《广告法》中第38条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虚假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欺消费者,使其受到利益和情感损失,是一种侵权行为。虚假广告中利用不实信息,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都会让信息不对等的消费者误以为真,在需求推动下进行购买,这是欺和误导;而购买的商品与宣传效果、消费预期大相径庭,消费者大失所望,不仅不,还花了冤枉钱,令其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其次,在宣传上弄虚作假,对传统的诚信、公平、合理等商业道德受到挑战,更是违背了社会公德,最终不利于行业进步。以欺的手段来牟取利益的的风气一旦渐染,则会有更多的同行业黑心商家效仿追随,久而久之大众会对整个行业持有负面态度,行业的美誉度和可信度下降,其发展也会受到严重阻碍。第三,破坏了广告真实性基础,导致消费者失去度广告的信任,削弱其信息传播和推广作的用。广告是一种传播信息的常见载体,这是它最重要的功能,在无法接触和体验产品的情况下,广告向消费者传递了商品的各种信息和功能,使得消费者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需求的商品,或者对产品进行判断。长久以来,广告总体上都是受到认同的,商家也依赖这种营销方式达到销售目的。如果广告中的虚假信息过多,媒体上的不实宣传过多,那么人们将会不再信任广告,广告传播商品信息的效果也会大大削弱。最后,造成资源浪费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扰乱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健康发展。大量的虚假广告会排挤到正常合法广告的存在,并使得大量的虚假、低劣产品流入市场,非常容易因为质量不合格、效果差而提前遭到淘汰,同时,同类的优质产品则会失去应有的市场地位和使用。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实宣传及其产品大行其道,合法正规的却被舍弃,这必然会引起虚假成分的恶性竞争,而令合法良心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此外,无论是虚假还会合法的,都需要资源来制作生产,在迅速淘汰后,这些资源也同样被浪费了。综上,对于消费者、商家、行业乃至整个市场来说,虚假广告都是百害无一利的。然而,为了迅速获得利益,有些商家或是刻意欺,或是无意夸大,让大众受到损失。从消费者的角度上,要避免,可以了解这类传播有哪些常见的行为和表现形式。在行为上,虚假宣传主要有三种具体的形式:1. 产品和服务与广告中描述的信息不符。这是广告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通常是广告将产品、服务的具体功效、性能与质量夸大和美化,而在现实的使用种完全不符,比如上文中提到的“8天肌肤犹如新生”,这一描述明显是捏造的,产品的实际效果无法做到这一点。2. 广告主、品牌在宣传广告中关于身份的作假行为,比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获取科技成果,假冒名人来做宣传。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一些“三无”厂商谎称自身拥有合法的经营身份,比如已经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或是将低劣产品描述为已经达到合格认证、获得专利,等等。3. 对产品、服务开出难以兑现、欺的承诺。这一类常见于服务营销中的售前售后,比如买电子产品的“三包”服务,还有各种复杂的售后服务,为产品的质量做担保,同时也提升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对品牌的好感,但有一些商家做出的承诺往往是“空头支票”,在宣传上给出一大堆承诺,真正出问题时要兑现这些承诺却遭到拒绝或者非常难实现。

(一)虚假广告的基本概念一般来说,虚假广告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广告违法行为。2.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3.创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通过欺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营利。由此,我们可以对虚假广告下这样的定义: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欺或误导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虚假广告的认定明确虚假广告的基本概念后,就可以进一步地认定虚假广告。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而在广告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部分西方国家,认定一则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和误导消费者”,参考国际通行的广告准则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实践,我们把虚假广告划分为欺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三)误导性虚假广告的定义及危害欺性虚假广告直接地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明显地欺消费者。其内容本身就是不真实的,对它的认定也相对容易。误导性虚假广告则侧重于通过树立某种不健康、不正确的思想观念,错误地引导甚至有意迎合消费者,以此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因而无疑具有更强的隐蔽性。那么,什么是误导性虚假广告呢?所谓误导性虚假广告,就是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弱点,在广告中运用模棱两可、引人误解的语言陈述或表达方式,有意诱导消费者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以促进销售、获取营利的行为。消费者在广告活动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对广告中的内容,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辨别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然而,由于自身知识储备等方面的限制,他们对隐蔽性更强的误导性虚假广告仍然防范不足。对消费者、尤其是心理素质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误导性虚假广告仍然极具诱惑力,不知情者往往被其蒙蔽。二、误导性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及其体现误导性虚假广告并不像欺性虚假广告那样直接、明显地欺消费者,其行为表现无疑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参考广告学界以及新闻媒体上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误导性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蓄意打造“全新消费理念”,形成虚假“市场需求”在市场促销过程中,尤其是在一种商品或服务兴起之初,为吸引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关注和兴趣,一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利用各种途径大肆宣扬某种对己有利的特定思想观念,并使之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时尚潮流”。在这种蓄意打造的“全新消费理念”的错误引导下,人们纷纷购买该商品或服务,不法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则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二)介绍不全面的信息,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陈述当前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类型越来越丰富、品种越来越齐全,这在给消费者带给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越来越难以取舍。和生产厂家及经销商相比,消费者并不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性能及功效等也并不了解。于是,一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有意隐匿商品内容的关键细节、介绍不全面的商品信息,或使用模棱两可、极易产生歧义的语言陈述,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同种类其它商品或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或特殊功效。(三)以实证形式发布广告,聘请演员或消费者“现身说法”以实证形式发布广告,聘请演员或消费者在广告中“现身说法“,讲述该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性能和功效,以自己的亲身体验证明其具备了哪些优点,对普通消费者极具诱惑力。有的广告内容的虚假程度相当明显,但因有消费者现身说法,仍有许多不知情者上当,实证广告的误导性由此可见一斑。(四)在广告表达形式或具体内容上“剑走偏锋”众所周知,在广告史上,任何一则经典的广告作品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的促销效果,是因为它具备了巧妙的创意、优秀的文案以及制作精良的广告作品。然而,有的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不从创意、文案以及制作等方面下功夫,却热衷于采取各种另类的广告表达方式,以匪夷所思的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是极不负责任的。(五)宣传法律允许的某种商品或服务,间接为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做广告《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国家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广告等进行严格限制。此外,按照规定,尚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发布广告。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某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名义上大力宣传法律允许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却为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做广告。三、误导性虚假广告存在的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但广告市场本身并不规范,虚假广告仍然大量存在。其中,误导性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分析:(一)非体制和制度层面,即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市场化战略取得显著成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使经济组织更有效率和活力,带来了经济的长足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但与此同时,并未完全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伦理道德。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人们信仰迷失,以“信用危机”为特征的商业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思潮甚嚣尘上,不断滑坡的社会伦理道德状况丝毫不能为对正式制度的约束提供支持。(二)误导性虚假广告自身性质特征层面的原因经济的长足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带动人们对商品和服务日趋多样化的需求,也促成了广告业的飞跃。同时,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鉴别能力。以往的欺性虚假广告直接地欺消费者,明显的欺性使其再也难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以至迅速“失去市场”。而误导性虚假广告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不知情的消费者往往容易被其蒙蔽,误导性虚假广告也因此渐获不法广告商的“青睐”。(三)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层面的原因现行的《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于我国广告业起步之初,主要针对欺性虚假广告,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性质、行为表现、法律责任等均无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法规也明显滞后,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之处。(四)广告监管部门执法层面的原因我国广告监管部门机构众多、权力分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此外,新闻出版、广电、药监、卫生等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广告活动也都有一定的管辖权。一旦发生广告违法行为,往往互相推诿。部分不法广告主以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当地广告监管部门关系暧昧。而且它们均享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有时候违法者的行政级别甚至比执法者都要高,监管机关难免有所顾忌。受警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广告监管机关执法不力,对欺性虚假广告行为往往简单地处以罚款了事。至于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则根本无暇顾及。此外,广告审查制度不合理,审查员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放松对不法广告的审查,也是误导性虚假广告逐渐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五)广告协会等进行广告监督以及诉讼体制等层面的原因在我国,广告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等社会团体在行政上均挂靠在各级政府机关,身份地位相当模糊。一旦发生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半官方、半民间的身份使其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是否推动对虚假广告行为的社会监督,其效率实在令人担忧。现行的代表人诉讼体制出于减少“讼累”、防止全国人民揭竿而起造成“滥讼”的考虑,强制性地要求受害者推举诉讼代表人,忽视了受害者人数众多、地域分散以及利益受损程度、文化知识水平等均存在极大差别的事实,在对被代表人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倍受舆论关注的公益诉讼体制,则早已泛化成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诉”。至于普通公民或非政府组织(NGO)性质的民间社会团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则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一例外地被驳回。不法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制造”大量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他热心的公民或社会团体想要助其维权却往往遭遇法律身份上的尴尬。四、对在我国如何杜绝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的探索与思考大量存在的误导性虚假广告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广告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一)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认定误导性虚假广告期待修改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性质、行为表现以及法律责任。在国家法制层面明文划分虚假广告行为,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进行明确的认定。加强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认识,并使有关部门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二)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广告监管体系建议将广告监管机关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离,提高其行政级别、增加其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广告监管与新闻出版、广电、药监、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对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整顿广告市场秩序。加大对广告的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力度,避免利益群体对审查活动的干扰。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查员的职业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网络,健全广告监测体系。加大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强化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管,明确其连带责任。责令其对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自我澄清,严重违法的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社会知名人物,要坚决进行曝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坚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新闻体广告”,切实把好广告播出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公众人物要珍惜自身荣誉和形象,不要充当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帮凶。广告协会要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维护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清洁广告市场环境。在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四)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的鉴别能力。呼吁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现有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工商、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举报,或者反映给消费者协会。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健全诉讼体制,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建设。建议由具有公益精神且持身严谨的律师、学者及市民组成民间广告监督机构,强化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的社会监督。明确“消协”等社会团体的身份和地位,敦促它们认真履行职责。改革现行的代表人诉讼体制,增设团体诉讼、集团诉讼等规定。完善公益诉讼体制,为“消协”等社会团体助消费者维权的行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消费者因不知情或知识储备等方面的限制,对其大多防范不足。大量存在的误导性虚假广告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广告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进行明确的认定,并从根本上杜绝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木兰诗 背过就去气老师唧唧复唧唧,木兰开飞机,开的什么机?波音747!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女亦有所思,没钱买飞机.昨夜见军帖,要用轰炸机,飞机十二架,架架买不起.阿爷无大钱,木兰无金银,愿去买钢铁,从此造 飞机.东市买图纸,西市买螺丝,南市买玻璃,北市买铁皮.旦辞爷娘去,暮宿旧机库,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铁皮摩擦滋啦啦.旦辞机库去,暮至军营旁,不闻爷 娘唤女声,但闻将军大呼哈哈哈.万里开飞机,关山一下没.热气传机翼,日光照玻璃.将军被吓死,壮士魂已飞.飞来撞天子,天子躺病床.策勋十二转,赏赐俩耳光.可汗问所欲,木兰不愿进牢房;愿开747,飞着回故乡.爹娘闻女来,端起机关枪;阿姊闻妹来,当户举手枪;小弟闻姊来,磨刀霍霍向智障.开我机舱门,进我飞机舱,脱我战时袍,换上飞行装,多装手榴弹,对外架机枪.出门埋 炸弹,亲友皆惊忙:离别十二年,不知木兰变猖狂.疯子脚蹬地,呆子眼紧闭,两人并排走,谁能说我不正常?

网络虚假广告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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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明论文3000字范文,网络的运用很广泛,网络更是呈现给我们人一个美丽而精彩的世界,众所周知慢慢的网络成了大染缸,好的坏的接踵而至。以下分享网络文明论文3000字范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网络就像一列快车,加快我们向未来迈进的脚步。它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东西。

“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坐在电脑面前,鼠标一点,世界就出现在眼前。好听的音乐,有趣的文章,好看的电影;奇闻异事;大好河山使我们开阔眼界,不出门便走遍大江南北;网上购书,读书,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网络逐步融入我们的生活,让我们乐在其中!

当我们遇到难题时,按一按键盘,点一点鼠标,难题就迎刃而解;当我们无聊时,玩一会游戏,会让我们心情感到愉悦;当我们在因为学习压力大时,可以通过网络,听听歌,与朋友聊聊天,让我们那有压力的心放轻松;当有人的生命危在旦夕时,可以通过网上求救,从而找到病因,使这个垂危的生命获得了重生……

我们不需要担心没有朋友在你无聊时陪着你;我们不用担心要出远门才能上补习班;我们也不用担心要大费周折才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网络在我们身边有求必应,同时它也拉近了我们与世界的距离,让我们离世界更近。

网络的好数不胜数。

但网络既有好的一面又有坏的一面。

网络上有着许多我们书本的知识。因此,我们对网络便产生了依赖性,因为网络什么都有,动动手指就可以知道,所以我们开始变得懒惰。写作文,不用想,电脑上有现成的;做题目,小case,动动键盘电脑会告诉我。有些人做作业就像完成任务一样,只要完成就够了。

老师为了让我们将知识记得更牢固而辛辛苦苦布置的作业,他们都顺手抄了,并没有真正的记住,离开了电脑他们什么都不是,什么不会。

网络是把一双刃剑,它给予我们许多,带给我们方便,让我们了解到世界的丰富多彩,各国的文化;同时又让我们沉醉、依赖于它,成了一个个网虫,渐渐因为没有满足而走向违法犯罪。我们只要利用好手上这把剑,做到绿色上网、文明上网,网络对我们就会百利而无一害。

当新世纪的阳光丝丝缕缕地倾泻在我们的笑脸上时,你是否强烈地感觉到另一种“辞旧迎新”的气息?挥手别旧日,抬头看信息,你是否已捷足先登于信息高速公路,饱览一路风光无限?抑或依然“一吟双泪流”“捻断数茎须”呢?面对信息时代,你,真正,准备好了么?

除了“瞬息万变”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词更能准确地形容信息时代。知识是爆炸式地增加,信息是争分夺秒般地涌现;再不必众里寻她千百度,只需鼠标一点,按钮一按,鲜花已到手中,信息新闻任你挑。

而没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没有基本的外语水平,你又怎么可能轻松上网,遍览信息呢?在扎实坚固的基础上,我们既专又博,百事皆通的梦想才不会只是“梦里面想想”,如此而已。

这个时代,落后,也是只是睡一次懒觉后就的面对的问题。然而时下,却有很多人利用网络的“漏洞”,不断地在退后着。例如,部分大学声迷恋网上游戏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有人因此而荒废学业。家长为之顿足,老师为之痛心,同学为之惋惜。

一些青少年受了网络的负面影响,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活动,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在网上通过盗用他人银行帐号等方式谋取钱财、攻击合法网站、通过网络窃取他人研究成果。

还有一些网上不良广告,个人隐私泄露,网络犯罪等不文明现象频频发生。这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也败坏了社会风气,给人们的精神与思想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是的,网络的精彩使我们迷恋着它,网络的丰富吸引着我们,但网络的复杂也常常在困惑着我们,网络的色彩也在诱惑着我们。

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网络在加速信息交流,促进知识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跗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尤其是对我们青少年影响尤甚。应当说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人类生活发生了巨变,而网络面向全世界开放后,文明上网便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网络是把双刃剑,它的好坏双重性就好比我们两个好朋友,互不分离,看年如何正确对待,合理利用。更多时候,网络对我们来说只是一种工具而已。所以,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网络的危害性,有抵制“不健康网络”的决心,养成狼毫的文明上网的习惯,使网络成为我们的良师益友。

只有我们上文明网,做文明人,使用文明网络语言,才能很好地利用网络不容易忽视的好处,否则只会卷入网络的漩涡,不可自拔,伤其自身。

上网时,我们应该遵守《全国青少年的网络文明公约》: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同时,美好的网络生活也需要我们拥有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创造。从我坐起,从现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网,文明上网!让我们用自己的行动去让我们的网络环境更加美好,文明,我相信只要我们去做,我们的网络环境一定会一天天的好起来,而这一点正是“从我做起”的真正含义,亦是真正准备好面对信息时代的表现!

网络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让整个世界看起来更加紧密。正因网络,也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然而,又有多少人懂得文明上网呢?

网上有着许多我们都很好奇的事物,它们中有很多都是我们未曾见过或是听过的,其中有好有坏,而这一切也会带领不同的人走上不同的'道路。也正因如此,我们常会听到“文明上网”这个词语。

要上网就必须要学会选择,在当我们上网的时候,常常都会有不良网站突然跳出,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谨记我们是文明人,我们要文明上网!不能被这一小小的事物而诱惑,要知道在这个世上是有多少的诱惑呀。

网络就像是一个渔网,在当它入海中的那一刹那,它其实并不知道自己将网到什么,是好是坏这一切其实都是有可能的,但若仔细了,选定了那将会是不可想象的收获呀!

网络最能网住的还是要数那心智要成熟不成熟的青少年了,所以,正处于青春期的我们,要把持好自己,不要被那居心剖测得网给网住了。我们现在正处于地平线上,我们的每一步都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但关系着我们前面的风景,也是我们自己的父母的希望呀!

我们学习其实并不是只为了我们自己而学习的,也是为了我们的父母而学习的。所以,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学习,还是在电脑上学习,我们都要想着我们的父母,想着他们的辛苦。

文明,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具有深刻含义的词语。要了解这个词语,那还需要用尽我们聪慧的大脑去思考。

文明上网,把持自己,掌握方向,向前进发,给自己打造出一个平坦的路径,让光明向自己的身上照耀,从而放出璀璨光芒。

互联网时代之我所想如果要给我们的时代贴个标签的话,大多数人会说:人类已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社会每个领域,影响着各行各业,从实到经济,从观念到行为,从传统到创新,从就业到生活,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渗透和应用,诸多领域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像邮局融合了商店,既便利了百姓的生活,同时带动了邮局的效益。由此可见,经济遇上了互联网,犹如增添了发展的翅膀。经济如果离开了互联网,也将寸步难行,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发展新型产业的同时,还在淘汰许多传统产业。就像《西游记》里美化孙悟空的“千里眼、顺风耳”的本领,现在已变成大众化的技能。远程网络视频把这一切演化到了极至。互联网还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的运作效率,降低了运作成本,许多工作可以通过网络省时、省力、省心地高效完成。因此,把我们这个时代标志为互联网时代一点都不为过。互联网对社会影响的同时,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现在人们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网络浏览新闻,知晓世界发生的一切。在家听音乐,看大片不花一分钱费用。与亲人、朋友、聊天、视频,既开心又快乐,把远在天涯的人变成了近在咫尺。如果你想享受国际名校的教育,可以进入公开课。通过网络学历史、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医疗养生知识、方便至极。在家逛商场,购物既方便又实惠。主题交流群形形色色,交友群,育儿群,旅游群,炒股群,养生群,教学群······数不胜数。人们在家中可以看新闻、娱乐、游戏、学习、交友、购物、叫外卖、搞营销,甚至把办公室搬到了家里。足以可见网络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有多么巨大。网络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许多令人担忧的东西。由于网络与经济的瓜联,网上的虚假广告不断出现,不良信息,图片,泛滥成灾,不法生意大行其道,不良游戏充斥网络,网站屡禁不止。网络已经变成了许多人生上的附体,挥不去,离不开。上班上网,走路低头,回家游戏,已成了许多人的生活定式。网络侵占了人们太多的时间,让人抽不出时间锻炼身体,抽不出时间陪伴亲人,抽不出半点时间清闲。这些弊端对年轻人乃至下一代伤害至深。真让人既爱之,又恨之。对于上网,我们这些人也就看个新闻,娱乐一下,但网络对时代,对生活的影响,感受非常深切,所以,对学校开设网络课,电脑课非常赞同,对下一代而言,这些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犹如现代文盲。不过,如何做到“绿色上网,文明上网”,却找不到趋利避害的方法,只能期待孩子尽快成熟,能自身分辨好坏,从中能吸取营养,去其糟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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