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论文知识库

首页 学术论文知识库 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论文模板

发布时间:

精神损害赔偿论文模板

这位同学,下面是我个人的小小总结,我想你了解以下的内容之后,对于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应该会迎刃而解。首先要指出的就是,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主要是,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以财产予以填补,受到损害的一方足以得到补偿,不应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的国家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瑞士以及英美就允许。但其理论上的解释仍是按照侵权行为走。如英美法学者主张,“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不过这种赔偿是名义上的,表面上是一种违约赔偿责任,实质上应视为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有关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次,法院的判决也不支持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例如吴某在从乌鲁木齐到洛阳的列车上受老鼠惊吓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又如海南“死神陪伴之旅”15名游客诉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逾百万元精神赔偿案,法院虽然认为海南青旅构成违约,但没有支持15名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不过,法院也不是一概否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苏州阀门厂5位工程技术人员欲赴伊朗洽谈合作事宜。由于飞机票销售员在电脑中漏输了他们的姓名,致他们在曼谷转机时被当作偷渡者而关押起来,后费尽周折才回到了原出发地上海。事后,他们与责任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对方先以“没有先例”加以拒绝。后来,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除获赔机票费、食宿费、误工损失费外,每人还另外得到补偿四万五千元。这“另外的补偿”就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不过,应当指出,这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由法院判决支持的这方面案例,目前还没有。这可能与我国法院沿袭大陆法的办案逻辑有关,即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也就不能判决支持。但事实上,违约行为的确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有时这种损害甚至是巨大的。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名50多岁的男子,将自己一生的积蓄,借给一位亲戚做生意,没想到这位亲戚把这些钱都挥霍了,再也不还钱给他。这名男子因此受到家人的抱怨,忧郁寡欢,进而成疾,终致死亡。这件事发生以后,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那个亲戚还钱,并要求对该男子的死亡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没有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笔者认为,尽管法院没有支持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不表明其精神损害不存在。既然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财产权的损害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有赔偿。不过,我们应当先弄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应当指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违约行为都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违约行为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常见的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情形有:一是因重大的金钱债务不清偿致债权人疾病或死亡。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老百姓积蓄一点钱还很不容易,特别是在金钱债务数额较大,或者该笔金钱有专用或特殊急用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不偿债,的确会导致债权人精神痛苦;二是提供服务有瑕疵致债权人受到精神伤害。如前述机票电脑操作员漏输苏州工程师姓名而导致他们在曼谷机场被扣留案,就属于机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导致的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的案件。应当指出,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适用于法人。理由是,侵害财产权不会给法人造成精神损害,只有侵害法人人格权才会给其造成精神损害。既然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也就不应要求赔偿。

什么题目的??我刚毕业,我去年写的还有。。是合同方面的。

具体问题是指如何界定精神损害以及如何赔偿么?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有写过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论文姜澜,1972年出生,四川自贡人。北京理工大学首批讲席教授。主要从事激光微纳制造领域的科研工作。入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主题专家(2012)、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2013)、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首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013)、教育部科技委学部委员(2016);是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010)、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2011)、“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专家组组长(2016);当选美国机械工程学会会士(2018)、美国光学学会会士(2018)、国际纳米制造学会会士(2018)。入选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Russell Severance Springer Professor(荣誉杰出教授,2018)。

精神损害赔偿毕业论文模版

什么题目的??我刚毕业,我去年写的还有。。是合同方面的。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186.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188.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190.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第9个吧,因为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各国的规定和学说都有差异,参照着写好写一些。

论毒品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再婚家庭法律问题探析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研究浅论司法裁判如何反映民意浅论如何保持司法的人民性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刑法界限论第三人侵害债权藏族赔偿习惯规范研究(民事、刑事)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知假买假”与惩罚性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毕业论文

3、论缔约过失责任

具体问题是指如何界定精神损害以及如何赔偿么?

就选"论我国个人信用权制度的构建"题目新才有水平,这样才有挑战,毕业后才有成就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论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社会日新月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加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民法通则120条未对侵害他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观点..国家赔偿法中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 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对麻旦旦的案子仅给受害人物质补偿,不给精神补偿.由此看来我国现行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许多不足.第一小节通过我们教科书上对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说明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所在。第二小节论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目的.。第三小节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归纳现行有关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关键词: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系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发展的今天完全可以这样说,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话语,而是被人们身体力行的从而具有一定实践品味的法律技巧。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一些不足..一、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民法学》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特征都与精神利益的无形性在关,其中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和精神损害事实的可辨认性尤为重要。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份和精神上的损害.该处所指的精神损害的可辨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损害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不同。特别是在一切价值或精神活动多得以金钱衡量之今日,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正是社会文明发达的产物,和人类精神权利价值重视的表现,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提高的深化的反应由此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并渐渐为各国理论和实务界接受。精神损害赔偿指什么呢?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的《民法学》一书中对其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称非财产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有不同,那么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金钱损害也是一种途径。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的制度,但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神的金钱额次度进行计算的,所以这种“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填补,当然,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手段,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惩罚性,能对侵害人以制裁和警示。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究竟是补偿性的,,还是抚慰性的.,还是惩罚性的,或者补偿性为主, 惩罚性的为辅?要么是三者兼具?大多数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三种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就是通过加害人的物质赔偿,填补精神上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平复. 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法律通过责令加害人支付金钱,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加重对受害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功能是指金钱作为衡量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满足受害人人身和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但是使害人,在此其他方面得到享受,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物质满足的方法,这种需要满足,恰恰是为了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改变受害人心理、生理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影响,恢复身心健康。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缺限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20条只对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的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侵害他人身权如生命健康的行为,则不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 “人为万物之夷”,人类社会的各种努力都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延续和发展。作为个体的人,其先天下之忧而忧 健康是生存的第一要素,因此,生命健康权成了法律赋予人的量基本的权利,不仅民事法律,而且刑事法律有及其他的部门法律博物院 切实保障机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贫寒的权利。但是,如果这种保护仅停留在生理层面上,则是不完整的,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既包括身体的存在与身体的健康,也包括精神的存在与精神的健康,这两方面是一个整体。因此,行为侵害了人的身体,也就不同程度地侵害了人的精神。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的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痛苦,造成财产损失,而且给受害人或其亲属带来精神痛苦,有的甚至是严重的精神损害,特别是那些影响到一个人外观的伤残状态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案件,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远远超过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受到损害。“有损害即有救济”这句英国的古老法谚,已成为现代工业侵权法的基本准则,法律不令人难忘可以强制迦人承担实际的费用,还应该给受害人以一定的精神抚慰,否则有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人格权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延伸与体现,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生命个体的生存,从本质上来讲,两者具有逻辑也现实的一致性,是同一内容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形式。在这两种权利中,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根本,是核心,人格权是其逻辑的发展与扩充,如果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认为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就会出现基本的权利不能用金钱来赔偿而其体现的人格权却可以的怪异现象。其次,从冰封方面来看,按照精神损害的定义,一般将损害分为生理、心理(或感觉、感情)的痛苦造成的损害和精神利益的损害。对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条是对涉及精神利益的一部分人格权所做的规定,我们能据此就认为并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相反,《民法通则》的意图在于更全面充分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表明对权利主体因受到侵害而在财产权和人身权方面产生的一切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加害人均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而且这里的“民事责任”并不限于财产损害的方式,还包括《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非财产方式的民事责任。这种关于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效果等内容以及立法技术增色符合现代民法有利于权利主体的权利保护的发展方向。而且是,从《民法通则》的整体来看,对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其他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给受害人或其亲属造成的肉体或精神痛苦的损害请求赔偿权应包括在“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之内。从赔偿的项目来看,<,民法通则>第191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或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员的生活费,其他必要的费用等。该条虽然没有规定:应当冷汗财产以外损害,也没有基础在赔偿项目中规定抚慰金,但它并不是限定性规定,从其不完全列举方式中,也推断不出该法条有排除对因侵害公民人身权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意图。有学者认为,该条中的“等费用”理应包括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金在内,正如可以人第一百二十条“赠偿损失”推断出对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一样。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笔者认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其他重大损失”中涵盖了对精神损失的赔偿。至于法律为什么不明确规定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等其他人身权得适用精神损害,是因为从立法学上来讲,非财产损害由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直观性衡量标准的主观性,其设立和实施适合于采用法律作原则性规定由司法实务通过实践积累加以确立的方式。那种否认侵害生命权等人身权利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观点是其实是一叶障目的。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正式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关本法第三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十五条:(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女孩麻旦旦在其姐姐发廊看电视的案例,学法的大多都听过的吧,对被害人麻旦旦被刑讯逼供,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一审、二审判决都是赔偿元,这种判决结果,法学界及关注此案的公众也难以接受,当时学生们都为麻旦旦感到不平,在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受到的侵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表现在精神上,因此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给受害人物质损害补偿,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虽然法院作出这种判决并不违背现行法律,但法律的正确执行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公正,立法上的残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不完善。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之目的,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从国家赔偿法上述赔偿法上述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债权责任承担上有在赔偿范围,过窄,只限于名誉权、荣誉权,而未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等人格权赔偿方式未包括金钱赔偿,赔偿标准不同于民事赔偿,对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惩、戒性等一些缺陷。不用多言,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现代社会对人身权得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救济方法,当然,这个过程是渐进的,万事万物不是绝对的是相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缺陷的,我们期待精神损害赔偿能够渐渐完善,最后达到公平合理,立法工作者也在对其逐步完善,2001年司法解释里程碑式的标志.参考文献:[1]精神损害赔偿——引自刘云生、宋宗宇主编:《民法学》[2]精神损害——引自《牛津词典》[3]参考杨立新教授在中国法律网( 回答网友提问的内容)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内涵的理解》(2007-05-15 16:41:02) 分类:法学研究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内涵的理解》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成果的总称。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认为,精神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精神活动。法律上的精神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它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活动以及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而“精神损害”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罗马法基础》, 江平、米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对于精神损害的称谓各国也不统一,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这一术语,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没有使用,仅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上使用,如《菲律宾民法》第2217条规定“精神损害包括身体遭受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急,诋毁名誉,伤害感情,精神刺激,社会的贬仰以及类似的损害”。1996年3月1日实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第2款规定:“如果公民因精神损害(身体的或精神的痛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侵权人用金钱赔偿上述损害。”目前,在法律上对精神损害予以定义上的国家仅见1978年前南斯拉夫债务法。该法第155条将精神损害概括性定义上为“对于他人造成生理的、心理的或引起恐惧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四种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作规定时仅使用了“损失”一词。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明确使用了精神损害这一术语,但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却不明确,而学术界给精神损害下的定义也非常多。大致分两种,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非财产上之损害与再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痛苦;广义上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所谓精神痛苦主要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等,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不安、悲伤、抑郁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公民、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探讨》,江梦榕;第4页),笔者认为,精神损害,应属非财产损害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不过,“非财产损害”相对于财产上损害而言,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对于“非财产损害”有两种说法,广义说认为,凡属“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形态的损害,包括生理、心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抽象精神利益损害,其表现形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理、心理的可感受性为前提和基础的具体形态的精神损害,包括积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即自然人的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如因身体遭受侵害成为植物人、脑瘫病人,因侵权行为使精神遭受刺激,成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二是不以生理、心理的可感受性为前提的抽象形态的精神损害,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贬损等,即抽象意义的精神利益损害。但从损害赔偿的价值理念出发,对“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即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无论自然人、法人,其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都会发生“非财产的损害”。狭义的观点认为,“非财产上损害”作为具体的损害结果,首先是指精神痛苦、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均为其表现形态;其次还包括肉体痛苦。名誉遭受侵害者,被害人多仅发生精神上之痛苦,但身体被侵害者,依其情形,亦会产生肉体之痛苦,精神与肉体,均系不具有财产上价值,其所受之痛苦,应同属非财产上损害。由于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因此狭义说将“非财产上损害”限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导致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情形,并依社会一般观念称之为“精神损害”(《论精神损害赔偿》载《当代法学》,吴建依:2000年第2期,第36页)但由于立法体制的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大多采取狭义说,我国也从限定主义的立场出发,采取狭义说,在精神损害的主体范围上以自然人为限,但在“精神损害”概念的外延上则修正了传统的狭义说,认定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理丧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同属侵权损害赔偿。 (本文选自作者论文《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2007年5月15日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

屈臣氏那个搜身案,可以参考一下

精神损害赔偿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的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 毕业 论文的时候,必须重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题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学专业论文的质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民法 1、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论民法的权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为的转换 4、强制性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影响 5、法律行为的形式及其对效力的影响 6、论不法给付 7、论胎儿的利益保护 8、论亡者的利益保护 9、新型生殖技术对民法的挑战 10、论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业单位法人化问题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质的 反思 14、法人与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关系分析 15、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异同 16、论表见代理 17、论诉讼时效 18、论保证期间的性质和应用 19、试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体系 20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 21、论债与民事责任 22、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24、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5、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探讨 26、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27、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8、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9、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30、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体系与特色 31、合同担保制度 3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研究 33、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与法律思考 34、试论善意取得 35、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36、试论特许 经营合同 37、融资 租赁合同 研究 38、抗辩权制度研究 39、人身损害赔偿研究 40、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41、退伙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 42、、名誉权问题研究 43、、抵押权问题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 45、风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刑法 1、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解析 2、刑事违法性根据研究 3、犯罪主体的消极身份研究 4、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研究 5、刑事犯与法定犯之比较研究 6、认识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7、犯罪客体的理论价值研析 8、犯罪情节论衡 9、特别自首与人权保障 10、法规竞合研究 11、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1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困境及改进 13、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14、金融罪论纲 15、论非法经营罪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民事诉讼法 1.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4.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探究 5.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6.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9.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0.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1.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运用 15.对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 17.送达制度研究 18.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19、诉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 21、关于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 22、试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探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2.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3.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3、论缔约过失责任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

第9个吧,因为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各国的规定和学说都有差异,参照着写好写一些。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