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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封国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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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封国制度研究论文

西周分封的目的是让各个势力以周王的名义四处扩张以扩大周的势力范围,因为在西周时周天子强势,而且诸侯国众多,所以各个诸侯国不能和周天子对抗,就算是在外族手里得到些什么也都是周天子的,这样周天子就可以天天什么都不做就可以扩土封疆了。汉分封诸侯的原因是刘邦在和项羽争天下的时候为了让在一边观望的各个势力来帮他,所以刘邦向他们许愿得天下后把天下分了。后来刘邦为了保护刘氏的地位才提出非刘姓不王,他认为自家人比外人可靠。

从封侯制度在西汉年间的变迁,浅谈西汉政治路线的变化用户347850460261207804月09日西汉疆域图在中国历史上秦汉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从周代的分封制度向集权帝国制度转型的重要时期,中国历史上许多重要的变革都出现在这两个王朝之中。由于秦朝存在的时间太短,所以西汉才是真正的中华封建帝国塑型期。汉高祖刘邦而在西汉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政治形态发生了十分巨大的转变。在西汉初期的时候刘邦采用了分封与郡县制并行的国家管理策略。但是直到景帝一朝,西汉的中央政府都一直处在与诸侯王的争斗之中,这让西汉的统治者清楚的认识到分封制度并不能起到帝国屏障的作用,反而会成为帝国的隐患。在这样的情况下,西汉政府的政治路线出现了多次变动,在西汉初期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国家的国力,加强君主集权。但是这样的发展路线在西汉中后期暴露出了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因此政府中出现了反对的声音,他们认为应该恢复周代宽松的政治制度。这一趋势在西汉政府的不同政策上都有具体的体现,今天笔者将从封侯这一制度的演变入手,来揭露这样的转变及其背后的原因。汉武帝刘彻封侯制度在西汉初年的运用方式封侯似乎是中国历史上所有官员的终极梦想,李广终生难觅封侯的故事更是成为了中国历史上失意臣子反复咏叹的案例。那么为什么大家会对于封侯如此执着呢,是因为这是西汉继承自秦朝的关键制度之一,而它代表着臣子的最高封赏。一生未能封侯的飞将军李广我们知道在战国时期,秦国在商鞅的带领下发动了变法,让秦国走上了强国之路。在商鞅的强国途径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军事的重视。因为他和秦国的统治者知道,如果想要在战国时期脱颖而出,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强悍的军队,这才能帮助秦国征服山东六国。因此商鞅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士兵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最重要的就是其推出的军功体系。商鞅的爵位体系在《史记·商君列传》中有如下记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强大的秦军部队在周代,人们的身份是根据其出身确定的,贵族和平民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也是周代维持其统治的基础。然而商鞅却在秦国推出了用军功换取爵位的制度。他将这种爵位详细分为了二十个等级,只要你在战场上奋勇杀敌,就可以获取相应的爵位和赏赐。这样的政策彻底打破了整个周代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壁垒,动摇了周代统治基础的同时也为之后帝国的发展路线指明了方向。而在这二十级的爵位中,侯就是最高的赏赐,因此当时秦国的将士们都以封侯为最高的荣耀。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到了西汉初年,这样的制度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刘邦见识到了秦帝国的快速崩溃之后,深感完全的郡县制还不具有良好的推行基础,因此在战胜项羽之后,他选择了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的方式来统治中国。在这种全新的政治模式下,封侯显然不是最高级别的赏赐了,镇守一方的藩王成为了功臣们最希望得到的封号。不过随着刘邦在位时期多个诸侯王发动了针对西汉政府的叛乱行动,刘邦逐渐意识到这些藩王对于中央政府的巨大威胁,因此他也留下了异姓之人不得封王的命令。这个制度虽然在吕后专权的时候被破坏,但是在西汉的大多数时间内还是被很好地执行的。在这样的政治条件下,王这一爵位就被皇室子弟牢牢把持在自己手中,朝中的文武大臣能够得到的最高爵位就是侯了,因此在西汉初年的官员们大多都把封侯列为自己奋斗的目标。此时的侯爵可以领到一定的封地,这些人的封地经常被安插在中国周边的藩国之中,这样既可以让藩国的实力被有效控制,也可以让这些忠臣良将之后对这些相对偏远的地区进行管理,这对于官员人才储备不足的西汉政府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这些爵位是可以世袭的,因此这些人的后人也可以在当地享有崇高的地位,并延续其家族对于该地区的影响,这是汉帝国加强自己在周边地区影响力的重要方式。西汉开国功臣韩信就被封为淮阴侯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刘邦刚刚建立西汉的时候,其只是简单继承了秦朝时期的军功制度,并把其中最高级的侯爵当做给予功臣的封赏,这样的赏赐一来可以安抚功臣,二来可以让他们分化藩王的势力,并且让这些有能力的人才投入到周边地区的建设之中,可谓一举多得,为西汉政府的早期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汉武帝时期的夺侯事件以及西汉政府的转变在西汉成立之后,迫于当时中国国内百废待兴的局面,西汉的前几任皇帝都采用了休养生息的政治路线。其中汉文帝和汉景帝父子在位的时候,他们优秀的个人品格和他们推行的宽仁制度更是成为了日后儒家学子传颂不息的帝王典范。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汉的国力得到了迅速的恢复,逐渐有了进行大规模政治改革的资本。汉文帝刘恒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几个重要的问题值得注意,首先是从汉文帝在位时开始,国家就已经注意到了同姓诸侯王的不可靠以及他们强大的威胁。因此在贾谊等人的建议下,政府已经开始策划削藩的相关事宜。只不过当时的中央政府力量还相对较弱,因此没有采取过激的政策。而景帝在位期间,在晁错的建议下,他终于开始着手解决藩王的威胁,虽然这引发了内乱还促使晁错被杀,但是从结果上看,藩王的实力确实被大大削弱,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地区得到了明显的扩大。西汉名臣晁错与此同时,随着新的郡县不断被设立,中央政府对于官员的需求也在日益上涨。国家需要更多有能力的官员去从事地方行政管理工作。国家也在人员培养上投入了更大的精力,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西汉初期行政人员不足的问题。在汉武帝登基之后,这样的行政路线得到了更大的发展,一方面汉武帝颁布的推恩令进一步削减了藩王的实力。而他在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之后,将儒家文化确立为国家的政治纲领,并在京城中设立了太学,教授学子们儒家相关知识,这样的改变对于西汉政治造成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太学也为汉武帝培养了一批精通于儒家文化的年轻官员,这对于西汉的官员队伍是一个极大的补充。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汉高祖在位时期所设立的那些侯爵就失去了他们存在的意义,首先他们限制藩王的作用已经不再重要,而且随着官员队伍的逐步充实,有着儒家文化基础的新人显然更加适合全新的帝国统治体系,他们治理地方的作用也已经不再重要。而且这些功臣之后们大多在政治工作中没有出色的表现,此时他们却依然享受着高官厚禄,这也是汉武帝所不喜看到的。因此在一次典礼中,汉武帝指责这些侯爵的后人有失礼的行为,并剥夺了他们的爵位,这样的行为无疑是一次典型的政治清洗活动。此事在《汉书·武帝纪》中有如下记载:"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丞相赵周下狱死。乐通侯栾大坐诬罔要斩。"中国古代祭祀场景这样的行为在中国古代无疑是危险的,因为这代表着政府的失信以及爵位的不稳定。可是在汉武帝时期,这样的行为却没有遭遇太大的质疑,这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是相对于西汉初期的统治者,汉武帝明显更加有进取精神,他要在其统治时期扩大西汉政府的影响力,这样的诉求让他必须走上实用主义的政治路线,也就是凡是能为帝国带来好处的政策都会被其采纳,而这些政策造成的道德负面影响则被选择性的忽略了。因此其更愿意将爵位授予为其立下汗马功劳的大臣们,而不是让高帝时期的功臣之后把持着这样的特权。因为他知道这样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才为自己效命。名将霍去病被汉武帝封为冠军侯于此同时汉武帝还在抹去爵位的贵族内涵,汉武帝更愿意将爵位视为一种政治资源而不是显示恩德的政治手段。他会将侯爵赐予愿意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以此来换取他们的信任和欢心,这样的行为在其之前是不曾出现过的。汉武帝时期的爵位授予的特点无一不在彰显着这位雄主开拓进取的雄心,这与之前秦朝的开国皇帝秦始皇十分相似,这也让汉武帝时期的爵位赐予和秦朝时期如出一辙,其完全变成了政府的激励制度,而与周代利用爵位显示恩德的理念完全相悖。这样的行为在其在位时期还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随着国力的下降以及国内贫富差距矛盾的出现,汉武帝的政治路线在西汉末年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汉宣帝时期对于高帝功臣之后的封赏及其背后的政治原因在汉武帝时期,西汉王朝似乎走到了自己的全盛期,但是其开展的大规模军事行动也将西汉建国以来积累的家底基本挥霍一空,再加上其晚年发生的巫蛊之祸,更让国内的政治环境处于动荡之中。汉武帝在去世之前将西汉政府的实际控制权交到了霍光等辅政大臣手中,他们也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让西汉的政局走到了正轨上。西汉名臣霍光不过在之后汉宣帝在位时期,对于西汉政治该如何发展的争论成为了最重要的议题。当时的大臣们看到汉武帝虽然扩大了帝国的版图,击败了北方的匈奴,但是国内的经济情况也因此江河日下。百姓的生活压力日益增大,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剥削也在日益增强。国家实行的盐铁专卖虽然为国家带来了财富,但是也让农业生产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而且随着儒家文化的不断发展,当时的儒生们也逐渐从实用派转向了学理派。这就让他们的理念更加接近儒家文化的本源,他们也继承了孔子的思想而更加推崇周代的政治理念和道德要求,这就让他们提出了树立国家道德形象的相关意见。拜将封侯这些意见包含了政治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也有关于封侯的探讨。他们普遍认为将爵位视为一种用于交换的政治资源,并且将其随意剥夺的做法是会损害西汉的政治形象的,而这是不能被当时的政治氛围所接受的。因此有人提议将之前在武帝一朝被夺取爵位的功臣之后寻找出来,然后再恢复他们的爵位,以此来显示统治者的恩德,而汉宣帝也接受了他们的建议。此时在《汉书·宣帝纪》中有如下记载:"复高

汉代确切的说是郡国并行制,后来不是有推恩令削王么,再说以前周有土地分封,凭什么到了汉代就没土地勒。搞笑

他们的制度就是进行收税的方式,更加增大他们的权利,也很符合当时的写照;他们有20多个国家进行封国,也是比较多的,在这方面他们多注重于经济的发展。

西方宪政制度研究论文

英国从中世纪末开始就走上了和其他欧洲国家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1215年6月15日,“无地王”约翰在贵族的胁迫下签署了《大宪章》,这份法案限制了国王的权限,并规定由二十五名大贵族组成的贵族会议可以否决国王的命令,王权和法律共同支撑着国家,而一些特殊情况下,王权要受法律的制约。《大宪章》在中世纪曾被三十多次重新申明,历代英王虽然都不遗余力地继续扩张王权,但都不敢忽视这份法案的力量。由于这份法案的确立,英国贵族和贵族会议获得了很大权力,形成了可以和王权匹敌、在关键时刻可以和王权争霸的强大势力,这就意味着国家政权的更替可以不许要一种新的力量的介入(即像法国大革命那样依靠人民),而由贵族和王权的斗争完成。因此,才会出现了以资产阶级化贵族为首的资产阶级和封建王权为首的封建势力的斗争(1648——1688)。《大宪章》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共同决定了英国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君主立宪政体之下,因为贵族和君主一样享有超平民的特权,即使贵族被资产阶级化,也希望国家仍然是“人人不等”的国家,唯有这样才能保证贵族阶级世代享受的特权,如果像法国那样成立共和国,贵族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贵族既要要求国王驯服,扩大自己的权利,又要极力保障王政这种政体的存在。君主立宪政体是最符合这种心理的政体,贵族可以依靠手中的资本成为最早的资本家,并以这种身份在议院呼风唤雨,而君主政体有保证了他们的后代享受世袭的权利。因此,当查理一世要求绝对的君主权利时,贵族们用武力战胜了国王(正是《大宪章》摧毁了君主权力至圣至高的神话),处死了国王(英国处死国王是有先例的,1587年苏格兰女王玛丽就曾在英格兰被法庭审判之后被处决),而克伦威尔建立护国公政体时,贵族们有支持相对温和的查理二世复辟,当詹姆斯二世胆敢挑战英国人的精神信仰,开始偏向天主教的专制统治时,1688年贵族发动的“光荣革命”又把这个国王赶下台,并且最终和玛丽二世、威廉三世合作,把君主立宪、议会执政的政体确定了下来。至于英国国君主为什么肯老老实实的做立宪君主,如果他们要求得到封建君主的权利,就会遭到人民和贵族的共同反对,而如果贵族想要剥夺君主的权利,就会直接剥夺他们自己的权利,因此贵族和君主是相互依存,互相扶持的,这也是君主立宪制可以在英国长期实行的原因。

1.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意义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支撑。近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国家,应该被看作是英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近代英国正是通过宪政体制创新引领时代潮流,并迅速崛起为欧洲强国、乃至世界强国的。从欧洲的历史来看,英国崛起时人口不过2000多万。英国先是在1588年消灭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接着又打败了“海上马车夫”荷兰,最终在18世纪后期的七年战争中打败法国,而成为世界霸主。并且,随着宪政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英国日渐成熟,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新技术开始不断涌现。1765年瓦特改良了蒸汽机,1768年阿克莱特发明了水力纺织机,1779年克莱普顿发明了走锭纺织机,1784年卡特莱特发明了动力纺织机,等等。而代表经济自由放任和市场经济成熟理论的著作——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也正是在1776年出版的。英国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可以说,英国所走过的宪政之路是成功的,经验是可贵的,对后世影响是巨大的。研究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更好地认识近代英国的崛起,有助于提供线索,抓住根本。就其深远意义而言,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不仅是国家性的,更是世界性的。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是效仿英国宪政体制而走上宪政道路的。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无疑是当今中国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而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些规律性联系。中国百年来宪政进程受阻,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缺乏、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缺乏有效的平衡和相互尊重。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推进,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私人财产权利已经人宪,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已基本形成,从而为我国的宪政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结构基础和背景根基。当然,宪政在中国的实现,也离不开我们的理性自觉推动。这就需要对西方宪政的生成加强研究以丰富我们对宪政的认识。事实上,对宪政的认识和了解本身就是我们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历史考察,可以为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变迁时期制度变革、演进的机理提供一些借鉴和参照。我们在强调各国现代化的多样性、各民族发展的独特性的同时,也不应忽略现代化所内涵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规律。尽管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奉行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采用形式理性的非人格化官僚管理体制,那么社会治理就必然选择法治和宪政。在当下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宪法、宪政问题日益成为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且在日益推进的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得到了清晰体现。毋庸讳言,现代政治体制与宪法、宪政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是宪政问题。为此,对宪政主义进行追根溯源,以便为我们的宪政发展提供一定的知识和理论储备,就显得极为必要。英国是宪政“母国”,当然也就成为宪政研究躲不开、绕不过的重要一环。对近代英国宪政形成、发展的动因、过程和特征给予历史性的考察与思索,并上升到规律性认识,对于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正在走向宪政的中国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当然,我们更多地是要从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中寻求经验而非样板,寻求灵感而非模式。2.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特点长期以来,英国宪政的形成与发展一直是中、西方学术界乐此不疲的研究领域。然而,由于英国宪政发展未曾中断的连续性,使得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烙有更多的传统痕迹。故而对英国中世纪宪政与近代宪政的联系和区别,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将中世纪英国宪政与近代英国宪政等同。事实上,从17世纪开始,近代英国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与中世纪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此,霍布斯鲍姆强调:“这种对激烈对抗的回避,这种对新瓶贴上旧标签的偏爱,是不应与无所变革混为一谈的。”中世纪至近代,英国的宪政发展分为前后两个不可分割的阶段:首先是中世纪等级制混合政体,然后通过近代宪政革命,建立起成熟稳固的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政体。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由于封建地方贵族、城市与王权的对立、冲突,在封建制度下开创了英国宪政的传统,创立了封建制混合政体。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强大,社会冲突逐渐转变为地方贵族与国王、市民阶级之间的冲突。封建制度不利于集权国家的发展,而商品货币经济的健康发展又离不开庞大集权国家的保护。由庞大中央集权国家保护,可以加快资源的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同时,国家的悖论也被提了出来,拥有一个强大而权力有限的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国家过于软弱,无法保证契约的实施与产权的安全,交换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将非常有限。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强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强大的政府虽然能够保护产权,但是也会因为国家权力的强大对契约与产权造成威胁。所以,自由市场制度的发展必须伴随制约政府行为的制度的建立。绝对主义国家只能从道德上尊重和保障产权,但在制度上却无法真正有效尊重和保障产权。17世纪英国率先建立了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开始用分权的手段,来解决国家作用的“本质两难”。这时分权的社会等级色彩逐渐淡化,职能色彩逐渐增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建立的议会主权和普通法院司法独立都限制了王权对私人财产的随意侵犯,确保国家制度内部存在制约与平衡,使国家在积极有效地发挥它应起的作用的同时,无法滥用权力。宪政对公共权力不是否定,而只是限制。通过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近代英国形成了一个权力强大而又有限的政府,并为1780年工业革命的发生提供了产权保护这一关键性基础。可以说。近代英国是伴随着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而崛起的。3.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方法目前,宪法学界,存在着形上论与实在论、先验论与经验论、自然法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重主观与重客观等各方面的理论分野,从而导致了对宪政的不同定义。宪法学界对宪政的定义纷繁复杂、众说纷纭,其根源在于对宪政的认识缺乏一个同一的话语背景。以至于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呈现出不同的含义,造成了宪政这一概念使用的混乱,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有着不同的指向。事实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脱离宪政形成的历史语境研究宪政的产物:人们在研究宪政时,总习惯于把它的发展历史看成好像只有从属和次要的意义,甚至确信宪政可以离开它的历史来进行考察和理解。结果造成对宪政的研究,分析演绎性的方法多,而事实描述性的方法少。演绎分析性的方法大都将宪政的形成建立在逻辑推演的基础上,由于缺乏历史考据,其结论难免缺乏事实的生动与历史的厚重,甚至会出现断论失据之辞。事实上,宪政的形成、发展、变革是与社会生活、社会发展存在内在关联的,我们不应将其与它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分离开来研究。对于宪政的发展及其价值观念的变化,如果离开它所赖以存在和发生变化的背景条件,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以宪政之“定义”解说宪政,只是回答了“什么是宪政”的问题,却无法回答。宪政是什么”。搞清楚宪政是怎样产生的,事实上比弄清宪政的定义更重要。因而,研究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离不开历史学方法,离不开历史视野和背景,这就需要引入历史学方法和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对英国宪政研究,引入历史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历史学,法学只是为了研究方便而进行的一种人为学科划分,二者的隔阂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它们所面对的都是同样一个人类社会的现实和历史,将它们区别开来的只不过是研究重点、研究方法和所用理论有所差别罢了。因而,在研究领域上出现交叉或者重叠是正常的。并且,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扩大我们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通过历史发生学的逻辑梳理,可以引领我们超越浮面的表象,进入到更为深层的生成机制中去。作为过程描述的历史学,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学家的一个基本理论素养。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强调的,“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的素质,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由于缺失历史的背景和视野,长期以来对英国宪政的研究多是平面拓展,而缺乏深度挖掘;多囿于表层,总还是悬浮在波谷浪尖。而不知道宪政之河的深水处究竟涌动着什么力量,才形成了水面上那可见的波峰。通过历史深层描述可以还近代英国宪政形成以来的历史本来面目,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近代英国宪政发展的真实历史过程,以便从中抽象出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不在历史之外,而在历史之中。投有宪政史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宪政理论的研究也就失去了依据和支撑。目前,关于英国的宪政理论之所以迟迟难以取得较大进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滞后。可以说,投有一套符合历史发展真实的描述性宪政史著作,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分析性宪政学说,更不可能谈高水平的宪政理论。因为,“知其所以然”是建立在“知其然”的基础上。所以要在宪政史与宪政理论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只有将历史叙述与理论研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做到观点的真实与深刻。有说服力的英国宪政理论,只能是建立在对英国宪政史进行直接而持续的思考基础上。英吉利民族于中世纪王权与贵族的对抗冲突中孕育萌芽的自由传统,经过几百年的缓渐生长,在十五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商业革命等新事件及新精神的滋养之下,渐渐根深叶茂,终于因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而开出了宪政之花,结出了自由之果。宪政的思想与制度宣示着人类政治意识的觉醒,启示了人类文明的新时代。三个世纪以来,尤其在经历了二十世纪极权主义政治的劫难之后,宪政之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样式已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政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财产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都从英国的行宪经验中得来。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了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相互作用,社会史与思想史的互动使英国在经历传统与变革的巨大冲突之后,以演化与渐进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治制度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了激进与革命的社会变革,率先步入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主义特色的英国宪政模式。所谓宪政,简而言之,即是有限政府。宪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正是在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中,公民权利获得保障,政治自由得以实现,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得以确立。而对于权力的警惕与防范根源于对于自由价值的珍视,所以权利和自由高于和先于权力。英国的宪政道路是自然演化和渐进改革的道路。英国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从君主制政治转向现代政治,实现宪政的道路是在社会力量的冲突与和谐的动态平衡中,通过持续不断的渐进、稳健的社会改革而实现的。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就由于贵族与王权的对立、冲突而开创了英国自由的传统,这样一种传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兴起,冲突转变为贵族、国王与中产阶级、国会的对立,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以光荣革命成功实现君主制与宪政的调和,传统政治形式与现代政治精神的结合而告终,光荣革命成为英国历史的最后一次革命,它奠定了英国式渐进道路的基础。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工人阶级逐渐成长为独立、完整的政治力量而与工业家集团形成两种对立的社会力量,民主化成为十九世纪政治变革的主题。在社会变革的潮流中,政治家审时度势,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使英国民主化的进程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避免了法国革命式的代价。二十世纪英国的宪政改革同样是致力于渐进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而拒绝欧陆盛极一时的乌托邦社会工程,费边社会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冲突的妥协方案是建立“福利国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英国避免了法西斯主义等极权主义的惨痛代价。

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Religion is not hollow but substantial,as an organization to link social this sense,no religion is private or publicity of religion is emphasized here to draw religious groups' notice to public affairs in there is a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to emphasize 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theology and 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world of social ,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environments of existence,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s differ in understanding of history and status quo,China will not tend to take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state with a “public” for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hurch,the best policy is mutually adapting,sharing woe and weal and harmoniously getting along. Key Words:publicity of religion;traditional Chinese church;contemporary Chinese 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第欧根尼说:“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柏拉图则说:“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1)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2)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 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第二大类:(1) 向大众公开的;(2) 众所周知的。[2]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 Baptist 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 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 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他说:“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3 ]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 )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他说:“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4]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例如,潘兰特(Raymond 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他说:“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5]17他又说:“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5]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他说:“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6]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1) 公正;(2) 公有(共有);(3) 公开。[7]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天”是“公”的起源。“天”是至善、至公、至大。“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8]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上述辨析表明: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9]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注:《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见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试论辛亥革命前十年中国国民的宪政意识论文摘要:辛亥革命前十年,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对宪政表现出很大认同,认为宪政代替专制、人治是二十世纪时代发展潮流,也是中国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必须尽快制定宪法,设立国会,建立分权制衡的国家权力体制,努力培养国民的权利意识,从而实现由君主专制政体向民主立宪政体制的根本转变;但一般民众当时尚不知宪政为何物,权利意识淡薄,只知有王法,不知有宪法,几乎处于无权利状态。因此,对辛亥革命前十年中国国民的宪政意识不能估价过高。国民宪政意识的薄弱,是清末直至近现代中国宪政屡次受挫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论文关键词:辛亥革命;权力制衡;宪政意识 所谓宪政意识是人们关于宪政的知识、态度、评价、期望以及由文化传统积淀而成的宪政心理等。诚然,一个国家能否实行宪政,最终要受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但国民宪政意识的强弱对宪政建设同样至关重要。因为,宪政意识是实行宪政的先导,它制约着国家宪政模式的构造与变迁。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剖析辛亥革命前十年中国国民的宪政意识。 一、国民对宪政的认同度 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中国的先进分子把挽救民族危亡的希望寄托在建立西方式的宪政体制上。1903年,《政法学报》发表的《立宪论》一文认为,是否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关系国家兴亡。日俄战争日胜俄败的结局,更加点燃了中国有识之士“宪政救国”的希望之火。他们认为,日胜俄败是专制国败于立宪国。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已预感到,爱新觉罗的皇祚已经是惨灯将灭了,要挽救民族危亡,中国几千年一以贯之的传统治道——专制、人治已无回天之力,唯一的选择是走宪政之路,这样,立宪则存,不立宪则亡成为辛亥革命前思想界的最强音。张钟瑞的《土尔基立宪说》一文断言:“日本之兴也,兴于宪政;印度、缅甸、安南、朝鲜之亡也,亡于不知宪政为何物。”庆芳预言:“盖国于二十世纪之世界,未有不立宪国家能存在者。”人们认为,由一人政体向数人政体,由独裁政治向立宪政治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日俄战争后,“数年以来,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敷陈,下则报章之论列,莫不以此为请。”“于是,遍四万万人中所谓开通志士者,莫不喘且呼号于海内外日:立宪!立宪!!立宪!!!” 有人甚至过分乐观地估计:“国会一开,四海归心,国是大定,人人沐宪政之福矣。”可见,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当时对宪政建设倾注了很大热情和寄予厚望。 辛亥革命前,思想界的先驱者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中国几千年的专制制度的同时,热情讴歌和赞扬民主宪政。梁启超于1902年撰文指出:“专制政体,实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源”,因此,“今民间稍有知识者,莫不痛心疾首于专制政体。”他认为,民主立宪政体代替专制政体为“理势所必至”,谁想阻挡这一历史潮流,“譬犹以卵击石,以螳挡车,多见其不知量而已”,他自信乐观地预言:“吾国民终归有脱离专制苦海之一日。”他警告清朝统治者,应及早放弃专制统治,实施宪政。因“时势可顺不可逆,机会可先不可后。”他号召国民“当视专制政体为大众之公敌”。觉民于1906年在《东方杂志》第二期发表的《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一文揭示了专制和宪政的本质区别。他说:“专制者君主之护符,而宪政则人民之甲胄也”。在专制制度下,“专制之君袭万乘之尊,挟雷霆之威,以侵人民自由而夺人民之权利。”在宪政体制下,宪法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君民共同遵守宪法,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白坚说:“立宪政治”是“国民政治”, “立宪之事业,为发达民权自由之事业”, “民权自由,立宪政治之真精神”。林懈《在政治之因果关系论》一文中,从人治和法治的角度出发区分专制和宪政。“专制任人,立宪任法。”专制制度的人治统治,把国家的安危寄托在出现仁君圣主身上,而天下“善人少,不善人多”,因此,在专制社会,“治国少而乱国多”;再从西方宪政国家的经验看,要使国家长治久安,也必须断然抛弃专制、人治,实施宪政。如何实现由专制政体向立宪政体的转变呢?汉驹认为,想“开拓平民政治”,必须首先打倒“寡人政治”,要建设法制国,必须“先破专制国”。觉民也认为,“宪政者,必由人民之要求而后得,非君主之所肯施舍也”。汪精卫则指出:“革命者,建立宪制之唯一手段也,立宪者,当望之国民,不当望之君主。”梁启超则将中国由专制制度向宪政政体转变的希望寄托在以皇帝为首的清朝统治者认清世界大势,自动实施宪政上。 当近代中国刚刚迈进20世纪的门槛之时,宪政思潮主导了中国思想界。公共舆论鼓吹宪政,众多学者潜心研究和撰文宣传宪政,立宪派多次请愿,督促清政府早行宪政,清政府最后也被迫允诺预备立宪。似乎中国人对宪政的认同已达到一个相当高度。如果说,在宪政优于人治、专制这一点上,思想界和知识界先进分子基本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在对宪政理解和认同上,不仅一般民众,就是当时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两大势力——立宪派和革命派尚存很大差异。 立宪派知识分子和商人是中国宪政运动的最有力的推动者,也是当时中国社会宪政意识最强、鼓吹宪政最力、研究宪政最深的两个阶层。如立宪派的代表人物梁启超在《新民丛报》发表大量宣传和研究西方宪政的文章。这两个阶层对西方宪政有较多的了解和研究,他们为鼓吹宪政不遗余力,绝大多数成员对宪政在心理上有较大的认同、忠诚以及较高的信任,但立宪派以官员和学者为骨干,大多数旧学功底深厚,久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熏陶,立言必称孔孟,很大一部分人在社会舆论和社会政治思潮的影响下,虽认同了宪政,但宪政意识尚未在其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因为,从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用几年时间完成。甚至极少数人把宪政作为自己步入仕途或在官场平步青云的政治工具,当时有人就尖锐地指出:“今日国会为宦途之滥觞。” 革命派认为,当务之急是革命而非立宪,因此,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宣传用革命手段推翻清朝专制统治的思想上,努力培养国民对革命的认同意识。在宪政领域,则主要集中火力批判立宪派的君主立宪主张,对宪政本身的研究和宣传用力不够,虽然提出了民主宪政主张,但对革命成功后中国民主宪政体制的模式和构造缺乏深入、理性、成熟的思考。 至如一般民众,面对一场场丧权辱国的战争,一张张割地赔款、屈辱求存的条约,以及战祸、贫穷的威胁,他们亟盼来一次改朝换代的农民战争,倾覆清朝,改变自己的悲惨生存状况。他们能成为旧制度“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他们的政治意识本能地倾向于革命,至如宪政,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陌生的东西。与之在1907年发表的《论中国现在之党派及将来之政党》一文描绘了当时的情况:“自宣布预备立宪以来,人民应之者卒鲜”,“人民不知立宪为何物,恐中国之大,对于宪政能理解者“寥寥无几”至如认同,更无从谈起。 二、知识界的宪法观念 宪政思想和制度皆出自西方,中国宪政理念源于输入,中国立宪也始于模仿,因此,中国国民宪法观念的养成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界的先进分子大量译介西方宪法和鼓吹西方宪政。 辛亥革命前,宪政思潮勃兴,中国思想界、知识界的先驱者潜心研读西宪,撰文宣传和介绍西宪,从而把中国国民对宪政、宪法认识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众所周知,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无不信奉人民是主权者,人民作为主权者的根本体现就是由人民制宪和修宪。晚清时代,先进的中国人已明确提出宪法源于人民主权。汪精卫1905年发表《民族的国民》一文,倡言:“宪法者,国民公意也,决非政府所能代定。”荪楼在1910年撰写的《宪法大纲刍议》一文更明确指出:“宪法即国民权利所创,而非宪法畀国民以权利也”,是则“由国民主权以孕育宪法,非由宪法发生国民主权”。宪政与专制、人治的根本对立就在于宪政推崇宪法的至.上权威。国民对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理解水平,:是衡量一国国民宪政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准。李庆芳1908年发表的《中国国会议》一文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称基本法,因为在宪法之中,“可以生长出无数之法”。荪楼对宪法地位的认识比李庆芳更深一层。他指出:“宪法为国家最强有力之法规”,“定国权之组织及行动大原则”,是“一国法治之准则”,其他“一切章程皆孕育于其内”。宪法的作用也是当时思想界、知识界先进分子宣传和研讨的重点。汪精卫1910年在《民报》第25、26期发表《论革命的趋势》一文,旗帜鲜明地提出,宪法应以限制君权和保障民权为依归。他认为,若宪法出于“限制君权之目的”,使君主与人民权利义务皆定于宪法,用宪法制约君权,则宪政可成。若宪法把巩固君权作为根本宗旨,宪法不仅不能限制君主作恶,反而会成为君主作恶的藏身地和屏蔽所,这样,“则君主之为恶,比专制之时将益肆”。可见,限制君权还是保障民权是专制之法和立宪之法最根本的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荪楼尖锐批评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悖正义,昧法理,反事实”,其实质是保障君主之大权。 综上所述,当时知识界和思想界的先驱者已经明确指出,宪法源于人民主权,宪法是国民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应以限制君权和保障民权为目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已经认识到宪法限制政府权力这一主要功能,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此进行了初步阐释。但必须指出,由于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缺乏民主政治实践,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根本找不到宪法观念的蛛丝马迹,这就使当时研究、倡导、鼓吹宪政思想的先驱者,只能把目光完全投向西方政治文化,对西方宪法理念进行宣传和介绍,因此,他们的宪法思想模仿多于创造,移植多于创新,一方面他们提出了一些现在看来仍不失为先进的宪法观念;另一方面,由于时间短,只能对西方宪政学说生吞活剥,特别是对于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漫长、民主法制传统薄弱的东方大国创制宪法,缺乏成熟的思考。特别是对军队在宪政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活动范围这个关系宪政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尚未发现有人论及。至如绝大多数国民,只知有王法,不知有宪法,“不知立宪为何物”。当时就有人发出这样的慨叹:“使我民昏然冥然,仍以服从命令为独一无二之天职,不敢越黑暗地狱一步也,则何从而有要求宪法、拥护宪法、享受宪法之能力!”对于他们来说,虽反对清廷腐败无能、丧权辱国,但他们仍象往常一样,企盼好朝廷和好皇帝出现,用人治之法改变自己的命运。 三、知识界的权利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是宪政赖以建立的重要思想条件。专制、人治建立在义务本位基础上,其核心是培养公民对君主为代表的统治者服从、甚至盲从的政治意识。宪政是全体国民参与的政治,需要塑造具有权利意识的能够独立自主地做出正确的政治判断和抉择的合格国民中国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制度奉行的愚民政策使国民养成了安分、柔顺、服从的性格,把自己的命运完全寄托在仁君圣主身上。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 鸦片战争以来,西学东渐,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权利思想也随着思想界先驱者的鼓吹而逐渐为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所了解和认同。康有为第一次明确喊出“人有自由之权”,“人有自主之权”,被誉为“近代中国第一声”的严复竭力宣扬天赋人权。梁启超倡导“民权救国论”,他大声疾呼:“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总的看来,在戊戌变法失败前,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主要宣传民权对国家兴亡的极端重要性,而对权利概念本身缺乏系统的分析研究,也没有从宪政这一制度层面来认识和思考国民权利问题。二十世纪初,随着宪政运动的勃兴,权利问题成为中国思想界关注的焦点。《国民报)1901年第2期发表的《论国民》一文指出:“何谓权利?日:天之生人也,既与以身体自由之权利,又与以参与国政之权利”。《说国民》一文把是否具有权利意识看成国民和奴隶的根本区别。该文指出:“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国民尚独立”。康有为把能否培养合格公民提到国家存亡高度,他在1902年发表的《公民自治篇》一文明确指出:“有公民者强,无公民者弱,有公民虽败而能存,无公民者经败而即亡。”梁启超则把国民是否具有权利思想看成国家富强的根本。他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国民无权利思想的国家犹如无根之树,必亡无疑。”国民的权利既然是立国之本,因此,神圣不可侵犯,“暴君不能压,酷吏不能侵,父母不能夺,朋友不能僭”,也不能拱手让与他人,若君主、贵族、外人侵害它,必须坚决维护和捍卫它。 宪政需要一大批合格国民,而培养具有权利意识的国民有赖全社会共同努力。雨尘子1903年在《新民丛报》第28期《近世欧人三大主义》一文中精辟指出:不知主张权利的国民是“无能的国民”,而无能的国民,是不可能制定宪法、开议会、享受自由幸福的。中国国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令思想界的先驱者忧心如焚,梁启超强烈呼吁:全社会都要把培养国民权利意识放在首位。“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为教育家者,为养成权利意识为第一要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农、工、商、男女“各以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在辛亥革命前宣传权利思想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讴歌和赞美西方宪政国家的民权保障制度,以唤起中国国民的权利意识。如梁启超曾赞美英国道:“权利思想之丰富,权利思想之敏锐,即英人所以立国之大原也”。他们充分肯定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倡导的“多数人的权利”,高度评价西方国家宪法对多数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已初步认识到保障多数人的权利是民主宪政的实质。 辛亥革命前,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权利意识已经觉醒,参政意识普遍增强。有人已明确认识到国民是否具有权利意识是立国之本和实施宪政的关键,有些论者对权利这一政治学和法学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深刻和精辟之见解。 但是必须看到,在中国,不仅漫长的封建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制度排斥宪政,而且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治主义和义务本位也排斥宪政,这一切,阻碍着占全国人口最大比例的农民和城市市民权利意识的产生和成长。维新时期大力倡导民权,辛亥革命前为宪政奔走呼号的梁启超当时曾发出感叹:“吾见地球千五兆生灵中,其权利思想之薄弱,未有吾国人若者也。”1906年,他指出,能否正确运用选举权是宪政的关键。由于中国国民政治上的幼稚,他担心有人或将选举权视若“弁髦”,随意放弃,或受贿赂胁迫,在投票时违背自由意志,或在选举中用武力手段不正当竞争,或选出的议员不代表人民意志,只为私人和地方小局部谋利,危及中国宪政的实施。觉民在《论立宪与教育关系》一文指出,中国国民最大多数不仅不熟悉法律之学,而且对“国与民之关系,亦多茫然不知”。当时日本舆论也曾指出:“中国人民之泰半,于一己之权利利益殆无所知,而冷漠茫然。”总之,当时中国绝大多数国民处于“不知何物为权,何物为度”。政治思想非常薄弱,政治能力非常幼稚,政治知识非常缺乏,几乎处于无权利意识状态。如1909年咨议局选举,投票选民平均只有0.4%。 四、权利制衡思想 宪政即“限政”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民主政治观念。美国著名宪法学家麦基尔恩指出:“宪政意味着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它的反面是专制统治)。”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缺乏分权制衡思想。“一国之主权一人握之,万般政务一人决之,政治之主人则皇帝是,政治之目的则皇帝之幸福是。”君主始终掌握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最高司法权。“法自君出”、“朕即法律”被视为万古不变的定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君权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近代以来,西方分权制衡学说传入中国。随着晚请宪政思潮的蓬勃兴起,中国思想界的先驱者已从纯粹的理论研究、介绍、宣传转向理论研究、宣传鼓动与政治实践两者相结合的新阶段。他们一方面撰文积极宣传英、美、法等国的分权制衡学说,另一方面深入思考在中国未来宪政体制的构建中如何体现分权制衡原则。权力分割以及职能分离是宪政制度的核心,是宪政和专制、人治在政府体制设置方面的根本区别。辛亥革命前,中国的先进分子已经明确认识到分权对宪政的重要性。汪精卫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指出,从国家机关的设置看,“专制则以一机关用事,而无他机关与之分权;立宪则其机关为统一的分科,立于分功之地位。” 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政府应设立国会和责任内阁。国会是宪政体制的中枢机构,责任内阁替国会负责。吕志伊在《国会问题之真相》一文中阐述了国会在宪政体制中的核心地位。他说:“议会政治者何?谓以国会为国家政治之中坚也,国家活动之心髓也。”梁启超在《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一文中,遍考西方主要国家国会的职权和功能,提出国会应拥有以下权力:(一)参预改正宪法之权。(二)提出法律、议决法律之权。(三)议决预算、审查决算之权。(四)事后承诺之权。(五)质问政府之权。(六)上奏、弹劾之权。(七)受理请愿之权。国会是宪政体制中“枢纽之枢纽”。李庆芳特别强调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权。他指出:“国会为监督政府之机关,它是国民参政权汇萃之中心点,代表国民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力。”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明确指出:资政院是“专制政体的议政机关”,国会是“立宪政体的监督机关"立宪派把督促清政府速开国会作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举行了三次大请愿。在他们看来,是否设立国会是实施宪政还是仍搞专制、人治的首要标尺。梁启超明确指出:“有国会谓之宪政,无国会谓之非宪政,筹办国会谓之筹办宪政,不筹办国会谓之不筹办宪政。” 国民对政府的监督是制约政府权力误用和滥用的一个极其重要方面。中国思想界的先驱者在强调国会对政府监督的同时,十分重视国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李庆芳深刻指出:“国民为母,政府为子;国民为主,政府为仆。”梁启超也认为:“政府受国民之委托,受国民之雇佣”,政府为国民服务受国民监督是天经地义的。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他指出:报馆为“代表国民发公意以公言者”,监督政府、教导国民是其两大天职。“对政府,当如严父之责督子弟,无所假借;其对国民,当如孝子之事两亲,不忘儿谏”。国民之所以不能放弃监督政府的权力,是为了有效防止政府的权力误用、滥用,侵犯国民权利。 辛亥革命前,中国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基本上认识和理解了西方分权制衡思想,并运用分权制衡理论粗线条地勾画出中国宪政体制的基本轮廓,明确提出了以立法权为中心的政府权力主从式构造理论。这些宪政思想,是中国民主政治思想宝库中弥足珍贵的思想成果,对中国当代民主宪政建设仍有启示意义。 晚清朝臣中的官僚知识分子对宪政心存矛盾心理,在宪政思潮的强大舆论压力下他们被迫附和,但对代议政府“知识尚薄弱”,对国会内容,也“懵懵惚惚”,而且害怕开国会后,官位不保,或虽保官位,但受宪政体制束缚,不像旧体制中任职自由,内心极端厌恶宪政,但不敢明目张胆反对,只能采取“暗默反对”。至如一般农民和市民,由于几千年“皆处于专制制度之下,为市民者以为分不当预闻国事,一旦闻国会之名,尚不解为何物,安辩其权限之何如!” 从总体看,辛亥革命前十年,轰轰烈烈的宪政思潮掩盖着国民宪政意识的普遍薄弱,知识界、思想界先进分子对宪政的相对较深的理解和较高的认同,掩饰了绝大多数国民对宪政的茫然无知。

印度尼西亚税制研究论文

农户行为影响粮食生产的论文

1农户行为理论

针对我国农地经营的特点,有学者认为,不同于国外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我国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小、且土地细碎化严重,农户的生产很难如舒尔茨理论所认为的那样以市场为导向,同时我国当前农产品商品化率2006年已达到65.6%,也并不完全符合恰亚诺夫的理论。在这一背景下,有的学者在经典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户行为目标的观点。如高帆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制度、技术进步使农户具有一种“过渡”性质,农户的生产目标正从满足自身需要向利润追求演变,但仍有显著的“半自给,半交易”特征。孔祥斌等认为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不同,农户种粮的机会成本不断升高,农户的目标和土地利用方式也会随之发生三个阶段的变化,分别为追求粮食产量最大化、产量与利润最佳化、利润最大化阶段,随发展阶段的提高,农户会更少追求粮食产量,更多追求经济收益。江永红等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角度出发,将农户行为的不同目标视为制度、市场化水平、收入水平不同发展阶段农户不同突出需求的产物。“过渡理论”较好地解释了近年来我国农户行为目标的变化,也可以从一些学者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李翠珍等发现改革开放后北京市粮食生产可以分为1978-1990、1991-1998、1999-2005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最大,投入品持续增加,粮食单产逐渐提高,第二阶段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有所下降,粮食单产达到最高并保持稳定,第三阶段农户更加重视经济作物,粮食种植面积与单产均大幅下降。同时,学者发现尽管直接经济收益非常低,但是农户仍然重视粮食生产的原因在于种粮还有着某些间接受益,如对家庭基本生存的保障、较低的风险、以及粮食产品可以成为如畜牧业等其它较高收益生产的投入品。某些农户会优先种植作为主要口粮的粮食作物,之后再选择其它作物。

2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影响

2.1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影响

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中,耕地质量评价指标由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别三者组成,当前的研究者也普遍认同耕地质量是耕地自然质量与利用质量的综合体,由土壤质量、地形坡度等自然因素与对耕地投入、管理水平、区位等社会经济因素共同构成。农户行为同时对耕地自然质量与利用质量产生影响。学者对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影响的研究基本围绕耕地利用质量与耕地综合质量和粮食生产的关系上。例如徐梓津等根据贵州省关岭县的调查数据,提出了在确定耕地自然质量的基础上加入农户投入行为指标的耕地综合质量评价方法。张贞等提出了类似的加入农户投入行为的耕地质量修正方法,并且将农户收益看做耕地综合质量货币化的表现,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测算了不同农户投入行为对耕地产出的影响程度。石淑芹等应用GIS空间分析对东北地区耕地质量评价的研究中加入了对耕地利用质量的考量,将机械化程度、亩均化肥施用量、地膜施用量和农村用电量等农户技术选择、要素投入等行为作为耕地利用质量评价指标,并利用GIS软件计算了耕地利用质量、自然质量与粮食单产的相关系数。总体而言,目前的农户行为对耕地利用质量相关研究数量较少,角度较为单一,对耕地利用质量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反应耕地综合质量的耕地产出,或以耕地自然质量变化为归依,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对耕地利用质量的本质的认识比较含混。

2.2农户行为对耕地自然质量影响

在与农户行为相关的耕地质量问题中,现有研究普遍将土壤质量作为耕地自然质量的标准,研究表明土壤质量受农户土地利用方式、技术选择、化肥、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学者们广泛探讨了农户不同经营行为的影响。综合性研究如杨景成等发现保护性耕作、提高复种指数、合理的轮作换茬、有机肥料和化肥的施用以及弃耕农田还林还草等保护性管理措施则能够显著地影响土壤有机质动态,提高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丁忠义等使用GIS空间分析对曲周县的研究对比了1980年与2002年的土壤调查数据,发现盐碱地治理、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农户土地改良活动使该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显著提高。土地利用方式方面,廖晓勇等对三峡库区万州地区的研究发现,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的通气、透水能力大小、人为扰动影响、表土覆盖程度各有不同,从各种理化标准看,耕地质量从优到劣的排序为林地>柑橘园>旱地。侯鹏程等比较了江苏省吴江市稻田、林地、桑园、菜地、果园、旱地六种常见土地利用方式,发现稻田的土壤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利用方式。从培肥、耕作方式角度,学者们普遍认为长期投入有机肥、进行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有助于耕地质量的提高。如王鹏等在湖南省祁东县的研究认为,当地减少有机肥投入,增加化肥投入,导致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理化性状变差,土壤自然肥力降低。邓祥征等基于土地动态模拟系统,运用CENTURY模型对我国各主要农业生产区农田土壤有机碳贮量变化进行了模拟与预测,研究表明实施秸秆还田与保护性耕作能够有效促进农田土壤有机碳贮量的增加。不过这种也有学者举出反例,如Campbell等研究发现,保护性耕作对土壤有机质的汇集作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壤肥力的影响,肥力贫瘠情况下免耕并不总能提高土壤有机质水平。

3农户行为对粮食生产影响

关于农户的不同生产行为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学者们的注意力集中于肥料施用上。如宇万太等对海伦、沈阳、桃园三地的研究表明,农户施肥对作物产量形成的贡献率随气候热量增长由北向南逐渐由0.31提高至0.42。徐卫涛等利用我国31个省级地区1999-2007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当前粮食产量与化肥施用量关系,提出应当依靠科学施肥、增加替代要素投入等方式减少化肥投入,提高我国粮食生产效益。李忠芳对我国典型农田21个长期肥料试验的分析表明,在长期不施肥条件下玉米和小麦年平均产量表现为下降趋势,仅施用化肥时玉米、小麦和水稻的年产量同样呈、下降趋势,增施有机肥可提高作物产量。保护性耕作也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如,黄国勤介绍了江西省稻田保护性耕作的12种常见模式及其效益。何进等根据1993-2000年在寿阳县和临汾市以及2002-2003年在定兴县的综合试验,发现采取深松与免耕耕作技术的试验地粮食产量均显著高于采取传统耕作技术的土地。刘立晶等对河北省的研究发现,当地保护性耕作使玉米和小麦产量提高分别达到11.8%和9.7%。

4农户行为影响因素及其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影响研究

当前学者们的研究热点是农户对各种内外因素的响应以及这些因素引起的农户行为变化产生的影响,许多关于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影响问题的研究也涵盖于该问题之中。

4.1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被认为是对农户行为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种粮收益的提高会提高农户种粮收入,激励农户进行更多的粮食生产,并保护用于生产的耕地。粮食价格水平是受到较多学者讨论的因素。如王竹芹等对2003-2009年26个省面板数据的研究则认为,粮价提高对于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和提高粮食产量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罗峦认为,即使在粮食商品化率比较低的时期,预期粮食价格也是刺激农户粮食生产行为的重要因素。Rosegrant等研究了印度尼西亚粮食作物的动态供给反应函数,利用1969-1990年的国家数据,分别对总产出模型、播种面积模型和单位产出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表明价格支持政策对印度尼西亚的粮食产量具有重要影响。也有研究者认为粮食价格对农户无法产生有效激励。陈飞等基于适应性预期模型对我国29个省市1995-2008年的面板数据,分析了预期价格因素对小麦、水稻、玉米三种主要作物生产的影响,发现预期价格水平的影响不并显著。张淑萍在河南省的调查发现,7成农户认为粮食价格不合理,8成农户认为种地不划算,表明当前粮食价格水平仍然偏低,一定程度的提高不足以对农户产生有效激励。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廖洪乐等、丁忠义等。农业收入比例的影响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谢蓉等通过对上海市郊本地与外来农户间的对比发现,农业收入比重较高的外来农户,有着较高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肖建英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研究表明,农业收入比例与农户采取保护性耕作的意愿为正向关系,在1%水平上显著。赵华甫等研究了北京市平谷区的农户,由于户均耕地面积小,更加以地块细碎化,当地农户农业收入比重很低,农户大多兼业,因此缺乏耕地保护意愿。陈美球等通过对江西省952个农户的农户调查也发现,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因素是农业生产收入过低。在当前阶段,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职业、收入来源逐渐多元化,农户兼业化趋势加剧,除了粮食价格,农民外出务工对粮食生产与耕地质量的影响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非农就业带来的首要影响是农民劳动力相对价格产生变化,农户行为也会发生相应变化。田玉军、李秀彬、辛良杰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研究表明,在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引起的农业劳动力机会上升的影响下,农户倾向于选择水稻、玉米、马铃薯等劳动力要素边际收益更高的作物,种植结构也趋向于向这几种作物集中,一些质量较差的土地则被撂荒退出了生产。李德洗利用2010年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对河南省4200个农户调查的数据发现,在本地就业和外出务工的农户都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粮食播种面积、增加了小麦玉米的种植比重,但粮食亩均产量下降了。陈风波等发现,江汉平原地区农民的外出务工引起当地水稻种植制度由种植两季转为种植一季。钱文荣等还讨论了非农就业带来的汇款收入的影响。研究认为农民外出务工的汇款收入同时产生了增加化肥农药投入的正面因素与减少劳动力投入的负面因素,但总体上仍会引起水稻产量下降。李谷成等的研究也认为在农户外务工成员汇款的增加会降低在家务农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4.2农地产权制度因素

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是长期以来研究者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许多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地产权制度是刺激农户行为进而影响耕地质量变化的根本因素。如谭淑豪等认为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机制,如土地的频繁调整会降低了耕地产权的稳定性,将导致农户减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代之以不利于耕地可持续发展的短期行为。石志恒等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农户进行调查研究也发现,更长的承包期限对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则有正面影响。高明的农户调查中,三分之二的被访农户愿意对其承包土地作长期性投资,其余的农户不愿对承包地长期投入的主要原因是认为30年的承包期难以真正实现。马贤磊对江西省丘陵地区的农户调查研究表明,农地产权稳定性因素对农户的耕地保护性投资行为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同时农户的风险厌恶倾向加大了农地产权因素对农户耕地保护性投资的影响。张振环等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对我国1952-2008年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显示出产权制度稳定性对耕地单产和质量变化有显著正向影响。

4.3耕地质量因素

由于更高质量的耕地给农户带来更高的预期收益和更低的生产成本与风险,因此研究者也将耕地质量本身作为刺激农户行为的重要因素进行了研究。如,石淑芹等应用GIS空间分析技术对东北地区的研究表明,因为中高产田的预期收益较高、由于灾害发生严重减产的风险较低,农户投入意愿较高。张衍毓等根据对陕西省横山县的'调查提出,农户对不同质量的土地有着不同的行为响应,因为对于较高质量土地有着更高的收益预期,因此对质量相对较高的土地倾向于投入更多的有机肥、化肥以及劳动,这使得不同质量土地之间的质量差异越来越大。孔祥斌等对北京市大兴区1982年、2000和2006年的农户土地利用和土壤肥力变化数据的研究表明,不同农户、不同地块利用投入的差异逐年增强,地块间肥力的空间差异性也显著提高。

4.4补贴政策因素

为实现粮食增收、耕地质量提高的目标,近年来我国农业补贴持续提高,许多学者认同通过补贴以及农业投资等方式引导农户。国外学者如Hellin和Schrader分析了瑞典农户秸秆还田的激励因素,提出了以政府为主体通过补贴来促进秸秆还田、减少直接焚烧的设想。国内的刘明月等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对河南省宝丰县农户调查数据进行研究显示,政策的补贴力度和对农户焚烧秸秆的处罚对农户是否采取秸秆还田有显著影响。高明认为提高种粮补贴额度是促进粮食生产的有力措施。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当前的粮食补贴政策并没有起到实效,如陈春生认为以政府为主体主导的粮食补贴与提高粮价本质上是短期性的,稳定粮食生产的重点还是在市场化改革之中培育出一个经营能力强、抗风险水平高的“主力农户”群体。张秀林等也不认同把提高收购价格作为促进生产的主要方式,而主张通过引入新技术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户自身竞争力。

5总结

保障粮食生产与改良耕地质量是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的两大问题,在我国以小农户为主,农户是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产生影响的最重要因素。相关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证研究;从研究内容上看,学者们研究了不同类别的农户行为对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的直接影响,也探讨了农户响应不同内外因素产生的间接影响。当前研究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深化和拓展。第一,学者们对耕地利用质量本质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在对其评价时所选取的指标各有不同,远不如对耕地自然质量标准的认同度之高,研究者还需要进一步明晰耕地利用质量的概念;第二,多数学者在分析农户决策时将农户视为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的理性人,但正如农户行为理论指出的,我国小农的行为处在“过渡状态”,其决策并非完全依据经济理性。因此,研究者可以尝试探索基于有限理性的农户行为影响。;第三,农户行为、耕地质量、粮食生产三者之间的影响相互交叉,而学者的研究往往仅针对其中两者,所以,对三者之间动态关系的分析可能会成为未来的研究方向。

摘要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并且发展缓慢,我国对税收筹划的这一范畴的内涵没有正确认识,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视为非法行为,更有甚者认为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国内的税收筹划和代理人员应该抓住这次发展机遇,迅速提高从业能力,抢占国内市场,静待未来与外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竞争,共同发展。相应地,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取得专家的协助,重视对税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和司法建设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1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论 增值税纳税筹划及筹划模式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统筹安排经营管理活动的涉税业务,设法谋取最大税后收益的税务决策行为。即在法律规范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比较“节税”(tax savings)所产生的税收利益和其他成本,而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实现纳税人的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税务决策行为。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概念的探讨,首先是基于税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我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大体如下: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一书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2)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亚萨恩威所著的《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税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3)印度税务专家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 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合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4)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梅格博士在其《会计学》一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 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5)我国税收筹划专家赵连志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外在表现就是“缴税最晚、缴税最少”。6)我国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7)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其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中,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一般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围绕具体税种实施筹划,如增值税筹划、营业税筹划和企业所得税筹划等;另一种是围绕企业活动进行筹划,如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等。但是两种模式是互相贯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企业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对许多企业来讲,增值税的地位比较重要。对增值税进行仔细的研究和筹划不仅对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增值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对企业到底有什么意义呢?这里简单分析如下:1)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比如,在全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保持不变时,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了税负均衡或者延迟纳税,那么由于现金具有时间价值,税负均衡或者延迟纳税可能降低企业现金流出量的折现值,从而使企业的价值增加。2)税收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3)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税收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收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基础;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4)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能使“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增加。比如,从以下计算公式(不考虑消费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不难看出: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通过纳税筹划使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减少,那么就会使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降低,从而使主营业务利润增加。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随着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加,可供股分配的利润相应就会增加。5)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有时可以增加企业应税产品和应税劳务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增加销量和市场份额。比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增值税税率规定为 4%或者为6%,现在用4%来计算,并且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许抵扣进项。假设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00 元(含税)的商品(含税进价为 60 元,不考虑消费税),并假设城建税税率为 7%。销售这 100 元的商品,对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计算如下:对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100/(1+4%)-60-[100/(1+4%)]×4%×(7%+3%)=-60-(元)然而,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同样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 100 元(含税)的商品(含税进价为 60 元,不考虑消费税),并同样假设适用的税率为 17%,城建税税率为 7%。销售这 100 元的商品,对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计算如下:对一般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100/(1+17%)-[60 /(1+17%)]-{100/(1+17%)-[60 /(1+17%)]×17%}×(7%+3%)=(元)可见,销售这 100 元的商品对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要多些。假设不考虑其它差异,并且假设两种身份的纳税人要求同样多的主营业务利润,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将该商品的含税销售价格定得低些,从而获得较强的价格竞争力。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特征增值税纳税筹划具备如下特征:1)条件客观性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对不同身份的纳税人、不同的产品、不同的销售方式等可能存在差别因素和倾斜政策,法律制度可能模棱两可,法律规范的执行存在弹性,也就存在制定不同纳税方案的空间,也就存在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2)行为合法性在税收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规划涉及增值税税收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中,尽管有反避税、反逃税以及处罚偷税、严惩税的条款,但从没有任何反对纳税筹划的规定。3)对象统筹性增值税纳税筹划不仅要注重现在,而且要更加注重未来;不仅要看增值税的负担,而且要看其它税种的负担;不仅要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而且要更加注重总的税后收益的增加。4)收益最大性增值税纳税筹划不仅看重增值税税负的高低,而且更加看重总的税后收益的多少。最大限度地实现总体税后收益,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5)时间超前性增值税纳税筹划一般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就加以设计、规划安排,而不是如偷税、逃税等那样多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后。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1)不仅要考虑外在税负,而且要考虑内在税负。外在税负,是直接付给税收征管机关的税款,而内在税负是以具有税收优惠的投资机会的税前收益率降低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由于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些投资机会有时伴随着较高的投资风险而且竞争可能会比较激烈,要求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不能仅仅考虑降低应交税额,而要同时考虑可能增加的内在税负。2)在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要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判断筹划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在筹划税收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和因实施该方案而导致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亦即综合考虑该方案的实施能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从根本上讲,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这一筹划活动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则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纳税筹划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此需要考虑对其它成本的影响。3)要事先为交易的相关各方考虑交易的税收影响。筹划者要事先考虑筹划方案对交易相关各方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纳税筹划对客户、股东和债权人等的纳税影响。4)筹划方案要取得税收征收机构的认可对于在法律上成立的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应及时同税务征管机构进行沟通,积极争取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便于该方案在事实上成立。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必须遵守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全面筹划原则。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不可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而应着眼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等方面。6)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企业、法律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新及未来走向,抓住时机,灵活反应,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不断补充修订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长久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1)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必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筹划的存在。税收就其本质来说,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它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2)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个意义上说,节约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3)进行增值税筹划对国家和企业是双赢的在企业交易往来的经济活动中,企业增值税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表明,增值税不仅在企业税收支出中占有很大比例,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目标,通过合理手段降低企业所增值税税负,是企业自主理财的积极行为,这种行为有利于企业节约成本,增加收益;对国家而言,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活动是以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为前提的,是顺应增值税法立法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目标。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活动对企业和国家是双赢的。当然政府课征增值税对企业和政府都是双赢的是有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应该合理,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以保证增值税的课征既有利于刺激企业生产,又有利于政府税收收入的增加。以下数据反映了增值税筹划对国家和企业的影响

我有一个家那就是学校,我有一个仁慈的父亲那就是老师,我不想离开他们,可社会是我的爱人,我不得不能离开他们,因为我要跟随他到那个小镇。

印度 历史 悠久,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文明的地区之一。其古代史 自然 也是丰富而壮丽的 文化 史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印度古代史的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喜欢!

印度古代史之吠陀文化

已知的最古老的印度文明是公元前第三千纪的印度河流域文明,通常以其代表遗址所在地哈拉帕(在西旁遮普)命名,称为哈拉帕文化。哈拉帕文化是一个分布范围非常广大的文明,在时间上大致与古代两河流域文化及古埃及文化同时。这一文化在达到相当发达和成熟的情况下,由于至今不明的原因而衰落以至最终彻底消失。取代哈拉帕文化的是由西北方进入印度的雅利安人带来的新文化体系,这一文化(有时以其圣典的名字称为吠陀文化)是古典印度文化的起源。吠陀一词的意思是知识,是神圣的或宗教的知识,中国古代曾将这个词译为“明”或“圣明”。吠陀是包括有大量的各种知识的宗教文献,是在很长的时期中由多人口头编撰并且世代口传下来的。早期吠陀时代的历史几乎完全无从考查;梨俱吠陀描述这一时期。雅利安人的主要活动是祭祀、迁徙和对土著居民(可能是达罗毗荼人)进行征服。雅利安人在这时的主要祭祀对象是代表自然力量的因陀罗、阿耆尼诸神。《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产生较晚,被称为“后期吠陀”。在后期吠陀产生的时代,雅利安人的文化相较以前有了很大发展;他们从早期主要居住的旁遮普移入恒河流域地区。种姓制度在这时大概已经出现。崇拜梵天、毗湿奴、湿婆三大神的婆罗门教代替了敬奉自然神灵的早期吠陀信仰,这种宗教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抬高祭司阶层(婆罗门)的地位。往世书和印度大史诗描述这一时期雅利安人分成不同的部落集团,而且人民中已经有被称为“罗阇”的领导者出现(王)。敌对的部落集团之间进行频繁的战争,最终形成了为数众多的早期印度国家。在前600年时,印度有不少于20个这样的国家,吠陀时代到这时通常认为已经结束。这一历史时期是所谓的列国时期,因为佛教产生于这一时期,也常称为佛陀时期。列国时代的印度精神生活十分活跃,出现了许多哲学或宗教流派,其中影响最为久远的即是佛教和耆那教。通常称这次思想爆发为“沙门思潮”,新涌现的许多思想潮流的一个共同点是,它们都反对婆罗门在印度社会中的特权地位。

印度古代史之印度十六雄国时期

印度十六雄国(Mahajanapadas)是十六个强盛的王国或共和国,其范围涵盖肥沃的印度河-恒河平原,其实也有其他较小的国家,散布在这个范围上。通常所指的十六雄国是:迦尸、憍萨罗、鸯伽、摩揭陀、弗栗恃(跋耆)、末罗、支提、跋蹉、俱卢、般遮罗、摩差耶、修罗色那、阿湿波、阿盘底、犍陀罗和甘菩遮(剑洴沙)。在许多印度邦国之中,位于今比哈尔邦的摩揭陀国逐渐居于优势地位。印度可信的 政治 史开始于频毗娑罗(瓶沙王)统治摩揭陀的时期。往世书和各教派的典籍证明了这位君主的存在,以及他积极的政治活动导致摩揭陀的实力大大增强。频毗娑罗之子阿阇世(未生怨王)执行扩张政策,大概在北印度确立了某种盟主地位;他并且支持佛教的发展,使佛教在王舍城举行第一次结集。大约从前4世纪开始,难陀王朝统治了摩揭陀;这个王朝的建立人摩诃坡德摩•难陀是一个比阿阇世还要强大得多的统治者,甚至德干高原的某些地区也服从他的王权。

印度古代史之波斯人与希腊人的入侵

公元前6世纪末期,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征服了印度西北部地区。这是有记载的印度雅利安人社会与其它发达文明的第一次政治接触。大流士一世将他的印度属地建为一个省,并且可能是波斯帝国人口最多、最富裕的一个省。在大流士之后侵入印度的是古代欧洲最伟大的征服者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波斯帝国的衰弱导致他可以长驱直入亚洲,其兵锋所及最远之处就是印度。亚历山大对印度西北部地区的侵略在印度文献中没有留下任何记载,然而它可能对孔雀王朝的兴起起了助推作用。

印度古代史之孔雀王朝

亚历山大撤出印度之后不久,被称为月护王的旃陀罗笈多推翻了摩揭陀的难陀王室。旃陀罗笈多建立起印度历史上的第一个帝国式政权孔雀王朝。他赶走了希腊人在旁遮普的残余力量,逐渐征服北印度的大部分地区。月护王在位后期击退了亚洲最强有力的希腊统治者塞琉古一世的入侵,并获得对阿富汗的统治权。孔雀王朝终于在阿育王时期到达颠峰,这位伟大的君主完成了对南方羯陵伽的征服,这样除了极南端的一些国家以外整个印度都在形式上统一于帝国政权之下了。阿育王大力支持佛教,广泛进行传教活动。但是,孔雀王朝的强盛在阿育王去世之后即告终止。摩揭陀的力量退缩回它本来居有的地区,印度恢复列国时代的那种分裂状态。

从前2世纪初开始,大夏希腊人、塞人和安息人先后侵入印度;塞人的侵略尤其广泛,他们在整个西印度建立了许多公国。大月氏人成为最 成功 的侵入者,他们在北印度建立了强大的贵霜帝国,这个国家被列举为古典世界的四大帝国(罗马帝国、安息、贵霜帝国和汉朝)之一。贵霜时代的宝贵产物是大乘佛教和犍陀罗艺术。

印度古代史之笈多王朝

贵霜帝国在强盛了若干世纪之后分裂为一些小的政治力量。取代他们在北印度的优势地位的是旃陀罗笈多一世建立的笈多王朝。笈多王朝是孔雀王朝之后印度的第一个强大王朝,也是由印度人建立的最后一个帝国政权,常常被认为是印度古典文化的黄金时期。与孔雀王朝一样,笈多王朝的发源地是在摩揭陀;这个王朝的头几位君主都是征服者,他们确实统一了北印度,但在南方则并没有扩张得太远。旃陀罗笈多二世取得了一次对塞人的辉煌胜利,常常被认为是印度 传说 中的伟大英雄超日王。中国僧人法显在旃陀罗笈多二世在位时访问了印度,他描写这位国王的贤明统治使印度人民安居乐业。笈多王朝的文化非常繁荣。婆罗门教再度兴起,不过此时它已经开始向现代印度教转变;佛教和耆那教继续拥有广泛信徒。笈多君主的宗教政策总体上来说是容许所有教派传播。在文学上,出现了古代印度最伟大的诗人迦梨陀娑。

印度古代史之后笈多王朝

从中亚侵入印度的嚈哒人(白匈奴)严重地损害了笈多王朝。嚈哒人后来被印度社会所同化,但他们在5~6世纪的活动促成了帝国的解体。许多地方王公和民族反对笈多王朝的中央权力,于是这个帝国迅速瓦解了。所谓后笈多王朝(实际上与真正的笈多王室没有关系)的统治权力再次退回摩揭陀。7世纪的印度是分裂和混乱的,除了卡瑙季(曲女城)的统治者戒日王在北印度建立过短暂的霸权之外,没有一个王公拥有广大的权力。不过,在南印度则兴起了几个强盛的政权,如遮娄其人(其统治者打败了戒日王的进攻)、罗湿陀罗拘陀王朝和帕拉瓦人。

印度古代史之拉其普特时期

大约在7世纪北印度兴起了一种新的力量,即拉其普特人。他们在7~8世纪之后的印度历史中起了突出作用。从7世纪中叶直到12世纪末穆斯林征服北印度之间的历史时期常常被称为拉其普特时期。在这段时间里,几乎所有的北印度政权都是拉其普特人建立的;南方的遮娄其人也是拉其普特人的一支。拉其普特人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民族,他们中特别重要的有瞿折罗-布罗蒂诃罗人、兆汉人和遮娄其人。各拉其普特王国之间混战不已,同时又激烈抵抗伊斯兰教力量对印度的侵略,以致拉其普特人常被认为是印度教的保卫者。阿拉伯人在8世纪初征服了印度西北部的信德,揭开了穆斯林入侵印度的序幕。

9~11世纪在南印度出现了几个强大的王国,如朱罗国(注辇)和潘地亚。其中朱罗国曾经侵入印度尼西亚诸岛屿。

印度古代史之伊斯兰时期

(1)德里苏丹国伊斯兰对印度的真正征服开始于11世纪,是由中亚的突厥人进行的。伽色尼王朝的苏丹马茂德入侵印度12次以上,在北印度造成严重破坏。伽色尼王朝在中亚的领土于1173年被其位于阿富汗的原附庸廓尔王朝吞并。廓尔王朝的统治者穆伊兹-乌德-丁•穆罕默德(廓尔的穆罕默德)在1192年的第二次德赖战役中 决定 性地击败了兆汉人;他留在印度的总督(出身奴隶)顾特卜-乌德-丁•艾伯克于1206年采用苏丹头衔统治被穆斯林征服的北印度地区,定都德里。此后直到莫卧儿帝国建立,北印度的历史即为德里苏丹国的历史。

德里苏丹国是由来自阿富汗的突厥人建立的穆斯林政权。先后有5个王朝在德里进行过统治:奴隶王朝,卡尔吉王朝,图格鲁克王朝,赛义德王朝和罗第王朝。不过,德里苏丹国并非统一了整个印度的帝国。除了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等极强大的苏丹统治时期,德里苏丹国充其量只是北印度的一个最大的王国。北印度的拉其普特人继续保有强大的力量,而南印度则几乎从未进入苏丹政权的版图。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期对德干地区的3次大举入侵使德干北部服从苏丹统治直到14世纪;菲罗兹•图格鲁克苏丹臣服了印度教王公统治的奥里萨。困扰苏丹的问题主要是叛乱和外部入侵。在整个德里苏丹国存在时期,叛乱和王室内讧层出不穷。各地的分立势头从未被有效遏止,几个著名的苏丹都曾镇压过大规模的叛乱。外部入侵的威胁开始主要是来自蒙古人,后来则是中亚的征服者帖木儿。帖木儿的可怕入侵终于使摇摇欲坠的苏丹政权彻底崩溃。德里苏丹国在帖木儿撤离之后不久解体,独立王国林立各地,虽然还有名义上的苏丹,但他们的权力几乎只限于德里和旁遮普。德里苏丹国时期,印度的穆斯林文化有了很大发展。许多苏丹执行相对宽松的宗教政策,除了征收人头税之外并不对非穆斯林居民进行迫害。伊斯兰式的宏伟建筑在印度耸立起来,这一时期所形成的建筑风格有时被称为德里风格。在文学上,产生了阿密尔•胡斯鲁这样的伟大诗人。突厥人也带来了一种有害制度:在宫廷和贵胄之家中流行的奴隶制。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乌尔都语在苏丹时代产生,以及罗第王朝末期出现了锡克教。

(2)莫卧儿帝国德里苏丹国瓦解造成的权力真空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新的穆斯林征服者很快在西北方出现。1526年,帖木儿的直系后代巴卑尔从中亚进入印度,在第一次帕尼帕特战役中击溃了罗第王朝的最后一个苏丹易卜拉欣•罗第。巴卑尔占领了德里并被尊为“印度斯坦的皇帝”。他继而在1527年击败拉其普特人,1529年又消灭了阿富汗人的残存力量。由巴卑尔建立的政权被称为莫卧儿帝国,意为“蒙古人的帝国”,因为巴卑尔的血统由母系可以上溯到成吉思汗。巴卑尔的统治只是莫卧儿帝国的肇始,他还未来得及巩固莫卧儿人在北印的地位便已去世。行政、司法和财政制度都没有建立;这些关键事物实际上是由莫卧儿人的敌人舍尔沙缔造的。舍尔沙是南比哈尔地区的阿富汗人首领,他在1540年打败并赶走了巴卑尔的继承人胡马雍,短暂地恢复了阿富汗人在印度的统治。舍尔沙的统治时期很短,但是却十分重要。他压服了孟加拉的叛乱,并把它分成19个小行政单位;征服瓜廖尔;打败了最强的拉其普特人领袖马尔德夫。在短短5年之内,几乎整个印度北部都被他征服了。在舍尔沙于1545年阵亡之前,他已经在北印建立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制度,举行土地清丈以确定税制,并进行了货币改革。舍尔沙的统治事实上为莫卧儿帝国的最终建成铺平了道路。在舍尔沙死后,胡马雍得到波斯国王太美斯普一世的支持返回印度,不久夺回德里;但他在与主要敌人阿迪尔沙阿交锋之前突然死去,完成莫卧儿人伟业的任务归于其子阿克巴。阿克巴最强大的敌人是阿迪尔沙阿的印度教将军喜穆。喜穆利用胡马雍之死夺取阿格拉和德里,并自称为“超日王”,可能在印度复兴起一个印度教的王朝。阿克巴在1556年关键的第二次帕尼帕特战役中打败了喜穆,于是在印度再也没有可以与莫卧儿人抗衡的力量了。

阿克巴是莫卧儿帝国的真正建立人和最伟大的皇帝。他在漫长的统治期间征服了印度北部全境,并把帝国的版图第一次扩展到印度南方。由于对拉其普特人采取怀柔政策,大多数好战的拉其普特部族都归顺了帝国的统治。对异教的宽容是阿克巴的显著特点,他不仅免除了非穆斯林的人头税,还企图倡导一种融合印度教与伊斯兰教的宗教改革。以苏巴(省)为单位的全国行政制度形成了,印度教徒也被允许担任政府官员。阿克巴时代的印度是伊斯兰世界最强大的帝国之一。

阿克巴去世后,莫卧儿帝国先后由贾汉吉尔和沙阿•贾汉统治。这是两个才能较为逊色的统治者,沙阿•贾汉终于被自己的儿子奥朗则布推翻失去了皇位。

奥朗则布是莫卧儿王朝最重要但也最具争议的皇帝。他放弃了莫卧儿帝国初期尤其是阿克巴时代的宗教宽容政策,加强伊斯兰教的宗教地位,企图使印度完全伊斯兰化。奥朗则布恢复对非穆斯林征收人头税,将印度教徒逐出政府,并大举拆毁印度教庙宇与神像。这些短视的政策导致帝国境内的非穆斯林与政府的矛盾突然尖锐起来,并很快演变成武装斗争。坚持自己信仰的锡克教徒和拉其普特人成为莫卧儿帝国公开的敌人;奥朗则布虽然多次打败他们,却无法彻底消灭其反抗力量。最危险的国内敌人是新兴的马拉塔人国家,它后来发展出可与莫卧儿帝国匹敌的 军事 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奥朗则布力图消灭他的政治对手,莫卧儿帝国帝国的疆域在他在位时扩张到最大限度。他长期驻留在德干指挥对该地区各穆斯林小国的征服,这些国家是16世纪初德干的伊斯兰教强国巴赫曼尼王朝分裂后形成的。其结果是奥朗则布取得了胜利,将德干地区并入帝国版图,成为印度南方的最高统治者。除了次大陆极南端和马拉塔王国以外,奥朗则布统一了整个印度。

奥朗则布去世后的莫卧儿帝国称为“后期莫卧儿”。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皇帝大都昏庸无能,马拉塔人愈战愈强,大有取莫卧儿而代之的趋势。但是,决定印度命运的因素是欧洲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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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帝末,黄巾起,州郡各举义兵,先主率其属从校尉邹靖讨黄巾贼有功,除安喜尉。督邮以公事到县,先主求谒,不通,直入缚督邮,杖二百,解绶系其颈着马枊,弃官亡命。

这是《三国志·蜀书·先主传》中的记载,打督邮的是刘备,所以历史上真实的刘备应当不是《三国演义》中哭哭啼啼的性格。

《三国演义》第二回为“张翼德怒鞭督邮何国舅谋诛宦竖”,为了塑造刘备忠厚仁慈的形象,便把打督邮的人改成了张飞。

刘备为什么要打督邮?其实原因也简单。

刘备平定黄巾有功,但也只是给了一个安喜县尉当。可是不久朝廷又诏令各州郡,要淘汰县级以军功为长吏的人,刘备自然也在被淘汰之列,而这个督邮便是负责裁汰工作的。

刘备前去求见,而督邮装病不见。于是刘备大怒,带人冲进去将督邮绑住,抽了二百鞭,然后将自己的官印挂在他脖子上,弃官而去。

1、那么督邮到底是个什么官职呢?

督邮,是督邮书掾、督邮曹掾的简称,郡守的属官,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达政令。

也就是说,督邮属于监察机构。

汉朝,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为首察举非法(西汉末年废御史大夫,以副官御史中丞任最高主管)。

在地方,汉武帝开始分天下为十三监察区,名为“刺史部”,监察地方官吏和豪强有无不法行为。

而这也是后来汉十三州的由来,监察机构最终变成了郡县的上级,地方从郡~县两级变成了州~郡~县三级。

而地方各郡同样也设有监察机构,负责督查县乡,这便是督邮。

督邮在两汉时期,位轻权重,负责传达太守指令,督查县乡的案验刑狱,检核非法等,权力极大,无所不管。

督邮在汉亡后设置逐渐变少,至隋朝随着郡的废弃而一统取消。

不过汉朝的御史大夫也好,后来代之的御史中丞也罢,与秦朝时期一样仍是“副相”,归丞相管辖。

2、唐代的监察机构

在唐代,大诗人杜甫和白居易都做过“左拾遗”这一官职。

白居易任左拾遗时,忠于职守,“不避死亡之诛,事无巨细必言”,而且常言其他人所难言者。

为此,唐宪宗曾斥责道:“白居易小子,是朕拔擢致名位,而无礼于朕,朕实奈何!”

“左拾遗”,就是谏官。谏官虽然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齐桓公设立的“大谏”,但历代包括汉朝均没有专门的谏官机构。

唐朝时期,谏官有了专门的机构,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等均为谏官,其中左隶属于门下省,右隶属于中书省。

杜甫和白居易所任的便是隶属于门下省的谏官,所谓拾遗,便是捡起天子遗漏的东西(政策决策失误等)。

谏官机构的设立,是汉唐两代监察机构的一大不同点。

除此之外,唐代的御史台与三省六部并称“三省六部一台“,成为独立的机构,尚书省也在御史台监察范围之内。

在地方,唐朝与汉朝相似,李世民分全国为十道,至李隆基时期又分为十五道,这等同于汉朝的十三刺史,同为监察机构。

唐朝的道设监察使,即监察的御史之意,后来改称观察使,观察地方行政之意。

汉唐的刺史、观察使,论其本源都是一个御史官,其本身的职责最初都是监察,但最终都演变成了地方最高行政长官,郡县变成了他们的下级。

汉末,十三州刺史演变为州牧,群雄割据。

唐末,各道观察使与节度使河流,形成藩镇,尾大不掉。

汉唐的覆亡,如出一辙,且王朝末年的农民起义名字都相似,一个黄巾起义,一个黄巢起义,二者随都以失败告终,但汉唐的灭亡却由此注定。

3、史学家赵翼曾言,监察制度的关键在于“用之得人”

御史也好,言官也罢,制度再好,还是要人去执行。如果监察官可以真正秉公办事,于国于民必然有利。但如果监察官贪赃枉法、知法犯法,其危害则会更大。

材料一 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材料二 “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材料三 “汉刺史来传周行郡国,无造所治。中兴所治有定处。旧常以八月巡行所部,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师奏事。中兴但因计支,不复诣京师。”汉武帝时加强对地方控制的措施:设十三刺史,刺史官级低于郡守,但其代表中央。巡行郡国,监察地方的诸侯王和郡守县令,以后,成为定制,形成一套监察制度。有必要点明: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层层监察的基础上(并非原来地方没有监察),增加了中央直接监察的内容,使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权力得以延伸。西汉监察制度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是汉武帝对地方实行的刺史出巡制。监郡御史的做法不灵验西汉对地方的监察最初沿用秦朝的做法。汉惠帝在位时,一度在部分地区恢复了监郡御史制度。监郡御史两年一任,要求他们每年的10月到朝廷奏事,12月再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后来又扩大范围,在中央所辖各郡都设置了监察御史。但这些御史的任务比较杂,在秦朝时的监察效果就不理想。比如当年刘邦做泗水亭长时(泗水亭在江苏沛县,秦以十里为亭,亭是最基层的组织),已有许多不轨行为。他在押送壮丁去骊山为秦始皇修墓的途中擅自放人,然后躲进芒砀山(在江苏砀山县东一带),聚集了100多人,并与县里的文书萧何以及管监狱的曹参等人互相串联,刘邦就是在这里起家造反,最终成就帝王之业的。泗水监的名字叫平,他对这么严重的政治动向竟然无动于衷,没有举报,这不是失职渎职吗?西汉初年的监察御史也同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于是,汉文帝时就派丞相史出巡地方,但丞相史的监察只是临时性的,很难整体改变对地方监察不力的局面。天下分为十三部情况的根本变化发生在汉武帝时期。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撤销了在各郡设置的监察御史,4年之后又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部(习惯上也称州)即13个监察区,分别是:(1) 冀州(约在今河北中南部、山东西端及河南北端)(2) 幽州(约在今辽宁大部分地区,河北、内蒙古、吉林一部分及朝鲜半岛北部大部分地区)(3) 并州(约在今山西大部分地区及河北、内蒙古一部分地区)(4) 兖州(约在今山东西南及河南东部地区)(5) 徐州(约在今江苏长江以北和山东东南部地区)(6) 青州(约在今山东大部分地区及河北一部分地区)(7) 扬州(约在今安徽淮河和江苏长江以南及江西、浙江、福建等地。不是今天江苏省的扬州)(8) 荆州(约在今湖北、湖南及河南、贵州、广东、广西一部分地区)(9) 豫州(约在今河南东部、安徽北部及江苏的部分地区)(10) 益州(约在今四川、贵州、云南大部分地区及湖北西北部等地区)(11) 凉州(约在今甘肃、宁夏、青海等地区及陕西、内蒙古一部分地区)(12) 交趾(约在今广东、广西大部分地区和越南北部、中部)(13) 朔方(约在今宁夏银川至壶口的黄河流域地区)刺史可由御史推荐十三部刺史归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管辖,由御史中丞具体领导。刺史的产生,可由御史推荐,皇帝任命。当时有个绣衣御史名字叫暴胜之,为人就像他的姓一样很残暴,他督促地方官镇压农民起义,十分卖力气。他每到一地,那里的守令就得急忙围剿造反的农民,大开杀戒。沿路的州、郡听说他要来了,没有不害怕的。有一次,暴胜之到了勃海(今河北沧州等地),听说当地有个知名人士叫不疑(,音juàn,姓;不疑,名),就把他请了出来。不疑衣冠楚楚,样子很庄严,叫人望而起敬,暴胜之见了,也一改往日的威风,装成一副恭顺的模样。不疑告诉他:“做官的人不能太厉害,太厉害了,人们无法忍受,自己长不了;但也不能软弱,太软弱了,没有威望,也不行。要是能在威严中加一点恩德,在恩德中带一些威严,就好了。”实际上是劝他要学会软硬兼施。暴胜之觉得很有道理,就照此去做了,结果人们就说:“姓暴的不残暴了。”而不疑呢,由于暴胜之的推荐,汉武帝让他做了青州刺史。“六条问事”抓住了监督的重点汉武帝给刺史规定了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第一条,豪强恶霸侵占田地,以强凌弱;第二条,二千石的郡守对抗中央,欺压百姓;第三条,二千石的郡守贪赃违法,乱杀无辜;第四条,二千石的郡守任人唯亲,不举贤能;第五条,二千石的郡守依仗权势,乱拉关系;第六条,二千石的郡守勾结豪强,不奉政令。六条中除第一条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二千石郡守的。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不把监察国王的内容载入明文中,是因为这个问题已不显得十分迫切了。前面说过,汉初在地方上实行的是郡国并行的双轨制。平息七国之乱后,诸侯国的实力已被削弱。汉武帝登基后,还是先拿诸侯国“开刀”。他规定国王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在国中分侯,这样一来从诸侯国中分出几个小侯国,使诸侯国的直属领地不断地缩小。后来又借故夺了106个王侯的爵位,并且禁止诸侯国的官吏在朝中任职,防止他们插手中央事务。经过一系列的整顿,使诸侯国大伤元气,已构不成对中央政府的严重威胁。于是,汉武帝又腾出手来整治州郡。二千石的郡守是一郡之首,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省委书记兼省长。安邦先安首,督吏先督王,“六条问事”主要就是冲着这批“高级干部”来的。解决这个层面的问题,也是抓重点,比如他们是否能认真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不是滥用刑法、欺凌百姓等等。刺史的工作方式是流动的刺史的秩级仅为六百石,只相当于中下级的县令。那时的县比现在的范围广,县令以及刺史相当于今天的地厅级干部。刺史每年8月起巡察自己部内的郡国,年底回中央报告工作,只有监察权,没有处置权。据史书记载,刺史出巡时“乘传周流”。乘传,指乘坐公家驿站的马车,即送信的邮车。这种邮车是什么样的?出土文物中还没见着,但我想应与一般的邮车有别,或者说是装饰过的邮车。当时食禄二千石的官吏,所乘车的车厢两边屏障都涂成红色。屏障的质地是席子或皮革。六百石的官吏,所乘车的车厢左边涂成红色。涂左边不涂右边,是因为古人尚左。刺史秩级六百石所乘的车子至少是这种规格的。别看这么简陋,在当时可就是“奥迪”车了。他们每到一处,那里的郡守或国王都要派专人到边界上去迎候,如果刺史乘坐普通的邮车,那多寒碜。周流,就是在自己的监察地盘上到处转。比如冀州刺史的监察区有10个郡和诸侯国,冀州刺史就在这10个郡国之间巡行,进行监督检查。刺史的任期为9年,如果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到时候可以直接升为二千石的郡守,而其他六百石的官员就很难有这样的机会。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对刺史的工作有严格的要求,比如不允许他们管“六条问事”以外的事,不允许他们监察二千石以下的官吏。《汉书·朱博传》记载了这么一件事:朱博初做冀州刺史时,到他的监察区去工作,在一个县里遇到一大群上访的官员和老百姓,足足有四五百人,把县衙的院子都挤满了。朱博的随从官员试探着劝他就在这个县里留下来,处理完上访人的事再出发。这名随从官员说完就用眼睛瞧着朱博,看他如何反应。朱博心里明白,他命手下人赶快驱车往前走,但上访的人围住了朱博的车马。朱博只好下车,通过随从官员明确地告诉上访人:“本刺史不负责监察县丞、县尉这一级的官吏。如果反映他们的问题,请到郡里去;如果反映二千石郡守的问题,也不能在这里接访,请到本刺史的办公地点去;如果是老百姓申冤以及遭盗窃之类的事,可以找有关人员去反映。”说完,就登上车执意地向前走,几百名上访者只好散去。朱博所说的县丞、县尉一级官员的问题,属于郡一级分管。当时在郡这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督邮的工作方法与刺史类似,同样是采取巡视的形式,就像现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派出巡视组到省里,省里再派出巡视组到地市级去一样。不同级别的干部由不同的监察官进行监督,体现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刺史出巡也是一种“异体监督”刺史定点出巡,汉武帝的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秦代的监郡御史不是纯粹的监察官,很多时候扮演的是行政官员的角色,西汉的刺史只负责监察,定位准确。秦代的监郡御史没有明确的工作章程,西汉的刺史要严格遵循“六条问事”。更为重要的是,刺史工作的特点是流动式的,这一做法的实质就是割断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战国时期在秦国实行变法的商鞅,曾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说过一段很精辟的话,大意如下:虽然官员众多,但他们担任同类的职务,站在同一个立场上,让他们彼此监督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利害关系一致,容易互相包庇。比如让马夫监督马夫,就行不通,他们利益一致,会互相串通,不会彼此监督。假如马儿能够说话,那么马夫就无法掩藏其过错了,因为马儿与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官员与官员之间的利害关系是相同的,只有让他们互为联系而利益又相矛盾,才是帝王巩固统治的保障。商鞅所举的马儿与马夫的例子非常形象、深刻。按照他的说法,只有确立职务相联系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这种理论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异体监督”。现代西方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采用的是“三权分立”的方法。我们绝不搞西方的民主政治,“异体监督”也不仅仅指“三权分立”那一套。实际上“流动的方式——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马儿说话”,这个公式所表现的,也是一种“异体监督”。所谓异体,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利益共同体。我们今天巡视工作体现的,就是这一原理。这里,“马儿说话”是关键。怎么能让马儿开口呢?机制就是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而割断这一层关系的途径是采用流动的方式。这是监督中一条铁的法则,这个法则的发明者竟是生活在2300多年前的古人,商鞅也真是够伟大的。监督实践中奉行的是法家理论商鞅创立了铁的监督法则,汉武帝是这一理论的第一位实践者。或许有人会问,汉武帝不是主张“独尊儒术”吗,他怎么会实行法家的一套主张呢?不错,汉武帝是崇尚儒学的,他16岁继位那年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下诏书网罗天下人才,并在朝廷设考场,亲自出题、阅卷,进行考查,结果相中了一位叫董仲舒的著名儒生。董仲舒也不含糊,趁机向汉武帝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最终被采纳。当时在京城长安设立了太学,专门讲授儒家经典,非儒学的诸子百家一概被罢斥。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汉武帝是哪家学说有利就用哪一家,采用多的还是法家,儒家学说只是名义上的指导思想。所以后世有人评论汉武帝,说他“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其质”,有人甚至说他是叶公好龙。汉宣帝的一句话就曾道破了天机,他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霸道为法家,王道为儒家。汉武帝对地方官的监察方式就是奉行法家思想的产物。没有一个长效的保证机制汉武帝设计并推行得好好的刺史制度,到了西汉后期开始走样。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也就是汉武帝死后的79年,丞相翟方进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请求将刺史改为州牧,理由是按照祖宗的家法应该以贵治贱,不能以卑督尊。刺史只有六百石,监察二千石的高级领导干部不合规矩。成帝只好下诏,把刺史改名为州牧,增秩二千石,与郡守平起平坐。3年后,丞相朱博上书力争说:“当年设十三部刺史,职级低但赏赐重,这样可以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废除刺史、改设州牧后,激励机制没有了,收不到监察的效果,应该恢复刺史制度。”于是又将州牧更为刺史。但几年后,再次将刺史改为州牧。不要以为这样一来提高了刺史的地位,这是两种观念在进行较量。翟方进等人认为监察制度应同其他制度一样,不得违反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必须遵守以贵治贱的原则。朱博认为怎样设置监察官,衡量的标准应该看是否有利于监察的效果。较量的结果,是等级派占了上风。刺史改为州牧后,原来的监察官开始向行政官员转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混为一谈,利害关系由相异变为相同,“让马儿说话”的制度被破坏了。汉武帝在生前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但却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保证它的长效机制。斯人已去,其政也息,这是那个时代无法避免的悲剧。(国风)

我随便说说把!首先,监察制度是在变的!武帝以前都是三公坐而论道,宰相,御史大夫,太尉!最高监察长官是御史大夫,他可以监察内外,内既是皇帝由御史中丞来搞,外就是朝廷也就是御史!武帝以后,三公被架空,监察对外而不能再对内了!为什么是御史中丞负责推荐刺史,因为当时皇帝只有六尚,政府归宰相搞,能经常给予皇帝帮助其实就是中丞,后来因为武帝需要独占大权,以便用兵!后来唐又有了监察制度,中国又中兴。所以汉唐的监察其实也是国家强大的一个因素。武帝以后,汉朝的命运什么样?被王莽篡了!权利没了监管,不造反,干什么?

西周礼乐制度实例研究论文

嗬嗬……可以读一读王国维先生的《殷周制度论》……应该就很清楚了……地址:

礼乐制度是中国古代是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比如孔子认为各国争霸,社会混乱的原因就是“礼坏乐崩”礼乐制度对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有一定作用,但束缚了人的自然需求,所以是好是坏不能一概而论,他们是辩证统一的。但是,到现代社会来说它的消极一面更多些。

西周礼乐制 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 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论语·八佾篇》)。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 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讲究的礼是比较多的,有籍礼、冠礼、大搜礼、乡饮酒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祭礼、婚礼、丧礼等等。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大搜礼具有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性质,起着整编军队、检阅兵力和加强统治的作用。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乡射礼具有以乡为单位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学习的性质。朝礼在于尊重国君的权力和地位。聘礼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和秩序。祭祀天地和祖先在于维护神权和尊重族权。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 到了战国时代,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籍”的方法废除不用,这时籍礼只是统治者用来表示关心农业生产的礼仪。由于军队成分和战斗方式的改变,原来的大搜礼就失去作用。由于地方组织的改变,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的性质也不同了。这时由于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执政者统治的需要,重视的是即位礼、朝礼、祭礼和丧礼。《荀子》的《礼论篇》着重讲究祭礼和丧礼,对丧礼讲得特别详细,就是为当时的礼乐制度制造理论根据的。 西周礼乐制等级表 等级 乐队 乐舞 王 四面 八佾 诸侯 三面(缺北面) 六佾 卿大夫 二面(缺北和东) 四佾 士 一面(只有南面) 二佾 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西周礼乐制度已经达到了一个礼乐不分家的地步,所谓“礼之所及乐必从之”。

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

“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扩展资料:

一、起源

礼作为阶级分化的象征,自部落时期的贫富差距就已有所形成,这里按下不表。单谈一下乐。早在部落时期,中国的古代人民就发明了诸如骨笛等乐器,还创造了音律,为音乐的出现作出了巨大贡献。山海经中就有夏后启得天乐改九招的神话记载。

到了商朝,乐作为祭祀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出现在了历史的舞台,贵族之间也开始盛行音乐。到了周王朝,周公为了巩固统治,集前朝之大成。

从礼巩固阶级分化,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舆论,从根本上奠定了中国的阶级区分。乐则被升华成了一种待遇,对于不同阶级有着不同的待遇,也是为了更好的宣传和巩固阶级统治。礼乐制也是在这个时候才正式定型。

二、建立

周朝通过礼乐制度来规范贵族的身份地位,要求贵族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都要符合自己的身份,贵贱长幼之间要有明显的差别。就连如何称呼“死”,不同等级的贵族也不一样:

天子——驾崩

诸侯——薨

卿大夫——卒

士——不禄

平民、奴隶——去世

相传周朝的礼乐制度是周公制定的。周公制礼作乐,对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影响深远。五六百年以后,孔子提到周公制礼作乐的事,还赞赏不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礼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周礼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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